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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92页)
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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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0571 2024-04-28 92页 568.19KB
1、xx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工程总承包(EPC)合 同 发包人: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承包人: (主办人) / (成员)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合同协议书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71. 一般约定71.1 词语定义71.2 语言文字91.3 法律9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1.5 合同协议书9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91.7 联络91.8 转让91.9 严禁贿赂101.10 化石、文物101.11 知识产权10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0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0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112发包人11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12.2发包人代表113. 监理人113.1 监理人的职责2、和权力113.2 总监理工程师113.3 监理人员123.4 监理人的指示123.5 商定或确定124. 承包人12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24.2 履约担保134.3分包约定134.4 联合体14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1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15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5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5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154.12 进度计划164.13 质量保证165. 设计16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6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165.3 设计审查175.4 培训175.5 竣工文件175.6 操作和维修手册175.7 承3、包人文件错误196. 材料和工程设备19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19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6.4 实施方法19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9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19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9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98. 交通运输19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198.2 场内施工道路198.3 场外交通19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9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98.6 水路4、和航空运输209. 测量放线209.1 施工控制网209.2 施工测量20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0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0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0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0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110.3 治安保卫2110.4 环境保护2110.5 事故处理2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2211.1 开始工作2211.2 竣工22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2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2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211.6 工期提前2211.7 行政审批迟延2212. 暂停工作23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23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312.35、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23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23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2313. 工程质量2413.1 工程质量要求24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4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4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2414. 试验和检验24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414.2 现场材料试验2514.3 现场工艺试验2515. 变更2515.1 变更权2515.2 变更范围2515.3 变更程序2615.4 紧急性变更程序2715.5 变更价款确定2915.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2916. 合同价格调整2916.1.2916.2. 合同价格6、调整的争议2917. 合同价格与支付2917.1 合同价格2917.2 预付款2917.3 工程进度付款2917.4 质量保证金3117.5 竣工结算3117.6 最终结清31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118.1 竣工试验31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218.3 竣工验收3318.6 施工期运行3318.7 竣工清场33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3318.9 竣工后试验(A)33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3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4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3419.2 缺陷责任34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4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3419.67、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419.7 保修责任3420. 保险35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3520.2 工伤保险35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3520.4 其他保险35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3521. 不可抗力36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36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36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3622. 违约3723. 索赔3724. 争议的解决37第二节 专用条款39第1条 一般规定39第2条 发包人39第3条 监理人39第4条 承包人49第5条 设计46第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54第10条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6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53第12条 暂停施工57第13条 工程质8、量57第15条 变更58第16条 合同价调整59第17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58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63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5第20条 保险65第21条 不可抗力66第22条 违约63第23条 索赔69第24条 争议的解决70第25条 廉政条款70第26条 合同其它条款70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2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72附件二:廉政合同74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76附件四:xx市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78附件五: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80附件六: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主要材料价格参考品牌或厂家82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86合同协议书xx市9、区代建项目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 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工程总承包(EPC)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及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统筹解决,批准文件号: 阳发改投审20222号;4、工程概况:项目总用地约面积30000平方米,总建筑总面积约18608.68平方米。建设一幢6 层高培训大楼、2幢6层高宿舍楼,完善室外道路、地坪、给排水、排污等附属配套设施(10、具体内容以通过审批的施工图纸和预算为准)。估算投资额约9000万元,估算建安工程费用约7066万元。二、本项目的合同总体原则:1、本项目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控制在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以内。2、设计:(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2)承包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图纸必须完全满足项目正常使用功能。(3)承包人严格按照建安工程费用限额进行设计,必须保证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不得超11、过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因承包人设计原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超出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的,超出部分建安工程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突破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4)如在施工阶段发现施工图存在失误,包括但不限于缺项、漏项、设计考虑不周、设计深度不足(缺大样图等)、施工措施考虑不足等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补充完善设计图纸,直至达到满足项目正常使用功能要求为止,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上述原因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3、施工:(1)承包人必须制订完善的施工计划,投入足够的施工力量,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完成工程进度。(2)承包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施12、工质量目标、安全文明目标进行施工,按时保质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3)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结算时除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物价涨落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外,施工过程中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的正常使用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变动等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三、工程内容:根据发包人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承包人负责xx技师学院第四期工程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13、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部分:设计图纸必须满足项目正常使用功能。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验收电子报批文件及现场服务。详见设计任务书。具体如下:(1) 负责施工图设计;(2) 负责项目施工阶段各专业的二次深化设计;(3) 提出设备选型意见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的选型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但不涉及专用设备;(4)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配合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施工图审查等报批报建工作;(5)分包要求: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14、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自行承担的专项设计,承包人可分包并报发包人备案,专项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承包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6)派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设计技术人员驻项目现场进行设计跟踪服务;(7)在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时(如有),应附该变更的造价分析;(8)对竣工图出具书面确认意见。(9) 重要提示: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概算进行设计,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计: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不得超过7066万元(115、-中标下浮率),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突破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2、施工部分:负责培训大楼、宿舍楼以及室外道路、地坪、给排水、排污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施工,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具体如下:(1)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完成工程保修并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编制依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算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编制整理竣工图及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16、结算文件,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4)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属施工方的费用;(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3、综合协调管理部分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4、本次招标范围不含: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由发包人另行组织实施的或不宜由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内容均不纳入本次招标范围。四、质量要17、求1、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2、 施工质量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安全文明目标:严格执行广东省和xx市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达到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并符合xx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要求。五、承包方式本项目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总价包干;工程施工费实行施工图及其预18、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除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以外,结算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六、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设计费 元;工程施工费 元。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计算。本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限额为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工程变更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一)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实行总价包干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19、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深化设计工作,其费用也包含了后续工程变更的设计工作量、绿色建筑工程(不低于一星标准)咨询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设计费结算时以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含暂列金)作为计费基数,并按照设计中标下浮后的百分比值进行结算,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如另有补充协议对初步设计费用进行调整的,则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设计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算。(二)施工费:1、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以xx市财政部门审核为准。2、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20、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并同时计取1%风险包干费,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由承包人报送xx市财政部门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3、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施工过程中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的正常使用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变动等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4、因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物价涨落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调整21、合同价款的情形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七、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八、工期总工期:395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其中:2、设计周期:自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承包人须确保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审图机构审查)。3、施工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4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年4月 日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市 区 。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22、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十、其他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叁 份,各方各执 壹 份,副本一式 拾贰份,各方各执 肆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2、本项目设计费由承包人“ ”收取,施工费(即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 ”收取,并分别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发包人:23、 (盖单位章)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人): (盖单位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24、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指发包人发布的给投标单位提供的参加投标所需的一起情况和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1.1.1.5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25、修改或补充。1.1.1.6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26、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包括设27、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1.1.2.10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1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2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28、,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29、.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30、.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31、: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32、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33、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34、人建议书(如有); (8)价格清单;(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4.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24.1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35、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36、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37、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38、,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39、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40、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2.41、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3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1.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42、。2.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43、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4、.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45、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46、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47、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功能和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及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并自费主动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等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发现的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48、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49、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50、.2 履约担保4.2.1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并在签订本合同前,承包方必须提交总额为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4.2.2 如工期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约定4.3.1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51、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4.3.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3.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4.3.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4.3.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4.3.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发包人52、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主办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4.4.4作为联合体主办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53、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5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54、负责人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55、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56、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撤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57、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58、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59、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60、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61、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62、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30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63、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64、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6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66、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67、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68、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69、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70、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7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72、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73、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74、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75、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3 承包人应当按76、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77、,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78、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79、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80、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始开展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81、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此条不适用,工期延误以专用条款11.5为准。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82、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83、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84、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85、,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86、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87、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88、,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见专用条款。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89、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90、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91、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15.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5.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5.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92、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5.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5.2 变更范围15.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93、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94、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5.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合同规定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95、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5.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5.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6、5.3 变更程序15.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5.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97、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5.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98、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5.3.4承包人根据15.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5.4 紧急性变更程序15.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99、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15.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5.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5.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10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写上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5.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5.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5.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101、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5.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5.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15.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5.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 合同价格调整16.1.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102、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5.3款至15.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造价的增减以合同补充协议方式明确;(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103、(6)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只有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才能调整合同价款。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最终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体现。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6.2.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24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104、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105、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106、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107、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108、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109、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110、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111、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在专用条款中另作约定。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112、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113、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114、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115、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116、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117、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118、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119、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按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2)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会承包人将项目实物移交给使用单位,质量保修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承包人负责签订。(3)承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代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使用单位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发包人备案。(4)发包人负责组织代建项120、目移交使用,邀请有关单位参加。(5)发包人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6)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承包人、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7)发包人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目实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使用单位与承包人办理项目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8)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资料进行检查移交,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档案有关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121、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承包人应配合。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22、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123、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124、提前。(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125、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126、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127、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128、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129、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30、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131、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 见合同专业条款 第22条 违约 23. 索赔见合同专业条款 第23条 索赔24. 争议的解决见合同专业条款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25. 其他合同的中止及解除:合同中止是指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直至解除的状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第二节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2.2发包人: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132、.1.1.2.9监理人: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补充如下:2.1.9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1.10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2.1.11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2.1.12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2.1.13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133、。2.1.1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2.1.15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1.1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2.1.17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3)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134、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第3条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4.1.3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1)承包人应按月提交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135、,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136、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137、(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安排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设计技术人员驻现场服务。(11)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138、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12)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余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1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xx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139、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和使用单位负责办理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1.5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承包人单位的施工人员现场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4.1.10 其他义务4.1.10.1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以保障雇员权140、益,具体执行细则详见附件四。4.1.10.2施工配合:(1)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安排为其它标段的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2)施工配合内容:其它标段的承包人经招标人批准有权使用中标人现有的临时设施(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临时水电设施、临时施工便道、围墙、卫生设施等)以及其它标段承包人已进场设备、材料的临时放置场地等。承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包括施工组织协调、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和维护、临时设施使用和维护、临时水电使用和维护、已完工工程或设备保护等费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未完工之前,承包人必须保证垂直起重机械、临时设施、临时水电、临时施工便道、围墙、141、卫生设施等设施正常提供给另行发包其他工程使用。分包部分工程或设备进行施工时所产生的水电费和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项设施造成的非正常损坏由设备供应商或其它标段的承包人负责。(3)施工配合费支付:设备供应商及其它标段工程承包商,如果需要承包人提供上述施工配合的,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施工配合费给承包人,费用数额原则上为设备或其它标段中标价的0.51.5%,具体以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或者其它标段工程招标文件为准。 4.1.10.2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等)。4.1.10.3施工过程管理义务(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142、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143、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5)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6)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144、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145、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0.1,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30,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8)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9)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项目进度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综合管理; 成品保护; 竣工146、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4.1.10.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工程样板引路工程,费用不超过合同价款的0.5%(含0.5%)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超出0.5%的,则超出部分纳入工程结算造价。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当在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按对应承担的工作分配,各自向本项目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累加的履约担保总额为中标总价的10%。4.2.3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履147、约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单;由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现金履约担保。4.2.4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合同附件七。4.2.5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15日止。如果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履约担保在该时间前失效,必须在履约担保失效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按原有条件补交工程履约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拨付工程款时扣减相应金额作为现金担保。4.3分包约定增加4.3.7款4.3.7设计分包 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自行承担的148、专项设计,承包人可分包并报发包人备案,专项分包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承包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增加4.3.8款4.3.8施工分包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4.12 进度计划增加4.12.3款4.12.3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承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149、技术方案;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50、措施应按照x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达到xx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增加4.12.4款4.12.4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151、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152、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增加4.14款4.14承包人应依据如下的方式编制本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4.14.1 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必须依据经发包人确认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以及相应配套的153、计价文件进行编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4.14.2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执行开标时当期xx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缺项部分可由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部分主要材料、设备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参照一定范围内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价格来进行计价,品牌之间存在价格差异的,按最低价格进行计价,该主要材料价格参考品牌或厂家,可根据设计图纸和市场供应等实际情况需要,经发包同意后可进行同档次调整。详见附件六。4.14.4本项目施工图纸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同步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154、图预算经双方核对后,由承包人送xx市财政局审核。经xx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造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工程结算的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内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等内容。4.14.5施工图预算编制的约定:4.14.5.1施工图预算根据经双方确认和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审定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4.14.5.2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工程土方余泥外运运距按10公里综合运距计价,缺方内运运距按12公里综合运距计价,结算时属风险包干范围内的不予调整。4.14.5.3本项目实行风险包干,在编制工程预算时计算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系数为1.0%,计费155、基础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列入风险包干范围的事项,结算时不作为调整结算造价的依据。风险包干范围包括如下内容:(1)与已报装的电源、水源驳接的全部费用(含二次驳接的电表、水表和管线安装费用)。 (2)承包人为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畅顺而进行的临时道路修建、养护、拆除(需经发包人同意)及清运等费用;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的设备、施工、维护、拆除及清运等费用;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后,承包人为满足施工条件而进行的场地平整费用;通讯设施(至工程完工止)的报装、维护、拆除等费用;清除施工现场地面障碍物的费用。(3)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永久给水系统、雨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系统、供电、路灯、绿156、化、道路或通道等需要与现有红线边市政各相关系统的接通并保证其施工图纸范围内容完工后正常运行引起的施工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4)承包人为完成图纸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广东省和xx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157、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所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6)中标后,因发包人移交的场地实际标高与设计图纸标示的现状标高存在偏差而引起本标段场地土方工程量比审定预算书工程量增加在5%(含5%)以内的,由承包人按设计标高完成,结算时不予调整,超过5%以上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7)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天气及外部因素引起的为保证清单内容完成引起的增加费用(包括防台风措施、防暴雨、排水等费用)。(8)因地质条件变化(包括软基处理、遇孤石爆破清运)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及基坑或管沟支护措施费用(包括打圆木桩、钢板桩、围堰),上述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50%158、(含5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5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9)因基坑(槽)开挖所采取的降排水措施费用。(10)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仅支付工地看护费用,每月支付 5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此外不予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经甲方确认后予以顺延。(11)承包人为满足安全施工所需并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后的而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30%(含3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3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12)在合同范围内若有发生设备安装、弱电、预埋管线、预埋件(孔)等因深化设计而引起的打孔、159、修补、找平、防漏等有关工程量及费用的变化。(13)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及周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道路及市政管网损坏的处理及相关赔偿。(14)施工中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安拆费等相关费用,根据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入预算造价,结算时不予调整。(15)土方运距按发包人踏勘后所给的运距综合考虑,当土方运距超出30公里时,只调整超出30公里后的运距,其余不作调整。(16)商品混凝土、砂浆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的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7)在本标段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因工程需要,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其它标段工程或设备安装进场进行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160、为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及设备供应商提供施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配合条款(还包括施工降效、成品保护等),其它标段的承包人及设备供应商按信息价单价支付其进行施工时所产生的水电费和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施工配合费,发包人不另外支付相关费用。(18)承包人负责清运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垃圾(明确为其他交叉作业单位产生的垃圾除外),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该项费用不调整。(19)承包人配合工程检测单位开展工程检测的配合费用(不含桩帽制作)。(20)承包人施工期间排水、排污、倾倒垃圾污染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赔偿费。(21)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的正常通行和保护管线而需采取合理措施161、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分流、引导标识、交通警示围护、交通指挥、占道报批等引起的相关措施费用)。(22)因施工现场地形复杂而增加的运输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23)因楼地面基层不平整或因承包人没有深化铺设地面铺贴材料厚度不同、管线施工方案而导致楼地面找平层的厚度调整费用。(24)若工程范围内原有的废弃建、构筑物(包括旧路面、旧地坪、旧基础)的拆除和清运费用大于审定预算书相应子目费用的(包括没有计算相应子目的情形),差异部分拆除清运费用不超过发包人设置风险包干费的10%(含10%)的,纳入风险包干范围,超出10%162、的,则超出部分按实调整。(25)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和指令,负责基建临时用电工程设备、线路的拆除和清运,设备、线路的回收价值冲抵拆除、清运费用。(2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订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际费用与定额规定费用的差异纳入风险包干范围,不予调整。(27)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超出上述第3、6、8、11、15、22、24条中的风险包干约定限额而需按实调整的,承包人必须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核准后再施工。4.14.6本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限额为7066万元(1163、-中标下浮率)。工程变更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增加4.15款4.15.预算审核确定方式4.15.1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当下浮前的预算造价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预算造价,直到下浮前的预算造价不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造价为止。4.15.2因概算、预算或材料价格审核时承包人与发包人聘请第三方造价审查机构发生分歧时,不得作为影响施工的借口,暂停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第5条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增加5.1.3款5.1.3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项目名称施工164、图设计设计承包管理编制竣工图备注建筑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结构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室内外装修设计达到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室内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内重点部位,硬装达到施工图深度,软装达到明确选型和采购1、室内平面布置方案设计2、重点部位效果图3、装饰方案扩初图,水电暖通系统、装饰材料4、室内装饰、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幕墙设计如承包人无幕墙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则由承包人将幕墙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钢结构设计如承包人无钢结构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则由承包人将钢结构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筑电气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给排水及消防设计满足报165、建及施工要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绿色建筑(不低于一星标准)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环保与节能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设备选型意见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室内外标识系统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其他配套专业工程设计满足报建及施工要求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标准不能低于投标时承诺的内容和标准。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部分工作补充如下:(2)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166、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派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设计技术人员驻项目现场进行设计跟踪服务)、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3)负责后续工程变更的设计工作量,绿色建筑工程(不低于一星标准)咨询,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服务以及变更设计,按发包人需求提交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制作等。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注2: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增加5.1.4款5.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总167、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168、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深化设计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国土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5)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概算进行设计,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必须保证施工图预算的建安工169、程费用(含暂列金额)不得超过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因设计原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超出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的,超出部分建安工程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突破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增加5.1.5款5.1.5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170、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增加5.1.6款5.1.6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 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171、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增加5.1.7款5.1.7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172、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3)承包人派出的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4)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每周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173、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7)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8)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174、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增加5.1.8款5.1.8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3)承包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工作。(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175、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增加5.1.9款5.1.9保修阶段的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增加5.1.10款5.1.10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和各项设计中,涉及有关专业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已经含于工程设计费中,不另行计费。增加5.1.11款5.1.11设计人员(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代表的资历、资格须满足176、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下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投入设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专业分工工龄(年)专业资格(职称)最低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弱电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概预算专业负责人设计驻场代表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增加5.1.12款5.1.12 若需要进行开关站至配电房(包括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这部分的电气设施及电缆通道等专业设计,设计人应委托在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设计深度须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审批要求,并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的审查。5.3设计审查增加5.177、3.4款5.3.4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18(其中盖审图章的施工图不少于6套)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送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完成后 30 天内完成预算编制、调整项目预算,完善预算并送审增加5.3.5款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并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根据有关专家意见进行内部审查,再进行优化设计,优化后的施工图委托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以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经双方确认和审图机构审定后,审定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第6条 材178、料和工程设备增加6.1.4款承包人供货要求: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施工中必须使用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或编制说明上标明范围内或经发包人同意的档次相同的品牌、厂家的材料。陶瓷块料、陶瓷卫生洁具必须采用优等品,塑料管道必须采用A级管。绿化工程的乔木进行选苗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一起到供应苗木场进行选苗,共同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并加以标记。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对照进场苗木是否为选定苗木以及苗木状态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者将拒绝进场。第10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10.2.10款10.2.1179、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7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180、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增加10.2.11款10.2.1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81、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4 环境保护增加10.4.4款10.4.4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在进场前制定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按照经批准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五182、。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10.5 事故处理 补充如下:(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183、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本工程项目水、电、通讯等与现有设施的接驳,施工围蔽、临时设施(包括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184、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该条款删除,另在11.5款中做约定。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补充如下:11.5.1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不可抗力;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185、理工程师确认的。因上述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1.5.2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186、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2条 暂停工作增加 12. 6款12.6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合同条款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应予以适当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87、13条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补充如下:(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争创优良样板工程。(2)承包人必须确保其承包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验收不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188、合同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向发包方负有连带法律责任)(3)严格执行广东省和xx市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达到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并符合xx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要求。增加13.1.4款13.1.4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专业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出鉴定。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189、术。增加13.1.6款13.1.6工程绿色建筑要求(1)按照绿色建筑不低于一星级标准建设,承包人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发包方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且符合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2)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190、理单位、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它有关单位。验收程序如下:(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3.4.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191、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增加13.5.3款13.5.3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按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13.5.4款13.5.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192、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第15条 变更15.1 变更 补充如下: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15.1.3 变更建议权 补充如下: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对承包人无物质奖励。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成果具备完全使用功能。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施工图纸存在缺漏,影193、响施工或使用功能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充完善设计,设计的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因而引起工程价款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则按实调整。15.5.4专用条款中的其他约定:(1)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由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且按合同约定已完善变更程序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费用索赔、违约价款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违约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3)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如果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原因194、造成的,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4)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施工图预算经xx市财政部门审定后进行固化,如施工图预算仍出现缺项、漏项和工程量偏差的,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仍按经审图机构审定的施工图施工。(5)如在施工阶段发现施工图存在失误,包括但不限于缺项、漏项、设计考虑不周、设计深度不足(缺大样图等)、施工措施考虑不足等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补充完善设计图纸,直至达到满足项目正常使用功能要求为止,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上述原因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15.5变更价款的确定 修改如下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5.5.1工程变更导致综195、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1)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3)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现行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施工结算单价=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和中标单位根据现行计价办法和计算规则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1中标下浮率,承包人施工部分中196、标下浮率=(1中标价/工程建安价)100%。(4)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15.5.2 若按原设计或审定预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无法实施的清单子目,经专家论证后重新调整的施工方法涉及造价变动、且定额缺项的197、,由承包人编制预算,经发包人同意后,报xx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如xx市财政局审核部门无法审核,则由xx市造价管理部门按规定或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上级造价管理部门意见,出具指导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xx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审定。第16条 合同价调整16.1本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承包人承担限额设计施工的责任,承包人为完善施工图设计而作出的补充完善设计、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施工措施变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项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以下情形可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198、价格增减的;2、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工程造价的,按以下方法调整价差:(1)人工费发生涨落的,可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费和合同履行期调整系数与基准期调整系数对比的差值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2)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3)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是指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中给定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价格、费199、用、系数)。(4)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5)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或调整系数)、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均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200、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8) 审定的工程预算中有标明材料品牌、厂家或型号的,而在实际施工时发包人从控制工程造价或质量出发而使用与清单不同的材料品牌或型号时,材料价格差异超过5%的,按实进行材料价差调整,调整计算方法为以施工实际用材的双方协定价与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的定价差值乘以定额含量。3、发包人经通用条款15.201、3款至15.5款变更程序提出的设计变更。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价格增减的。5、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因而造成的造价变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第17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 修改如下:17.3.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一)设计费支付:施工图审查合格并提交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后,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80%;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后支付至完成工作量设计费的95%,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完成工作量设计费所有尾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停建、取消,按如下方式支付设计费:项202、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停建、取消的,按工作量完成比例支付;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后停建、取消的,支付至总工程设计费的70%。(二)施工费支付:1、进度款的支付:每月按核定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实体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3%;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完成合同工程量(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95%。待补助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再与承包人签订预付款支付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按照合同总造价(不含暂列金)的30%向承包人拨付预付款,当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造价(不含暂列金)的60%后开始抵扣预付款,直至203、全额抵扣完毕。2、结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并完成资料移交后,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在核定第一期的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80%;其余部分依据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定的完成工程量,按完成工程量比例拨付至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90%(完成工程量比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已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获得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后拨付余额。4、经批准的增加工程或设计变更的造价增加部分工程款支付:按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条款执行。5、施工图预算财政审定之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以经本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按开标204、时当期xx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算的工程价款为拨付依据。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之后,以财政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17.4 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工程结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留。17.4.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审定结算价的3%,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相当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17.5.竣工结算 补充如下:17.520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监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本项目为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若该项目的竣工工程结算需按政府审计机关要求进行审计的,则以政府审计机关确认的工程价款为最终结算价。 17.5.2结算原则:本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限额为7066万元(1-中标下浮率)206、。工程变更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一)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实行总价包干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深化设计工作,其费用也包含了后续工程变更的设计工作量、绿色建筑工程(不低于一星标准)咨询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设计费结算时以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含暂列金)作为计费基数,并按照设计中标下浮后的百分比值进行结算,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如另有补充协议对初步设计费用进行调整的,则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设计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算。(207、二)施工费:1、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价以xx市财政部门审核为准。2、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按国家、广东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并同时计取风险包干费,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由承包人报送xx市财政部门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3、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施工过程中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的正常使用功能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变动等引起增加208、的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4、因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物价涨落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17.5.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17.5.4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时,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对结算造价的审计结果,对参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其审计结果调整结算造价。如果在审计之前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未超过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按照审计机关审209、定的工程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余额;如果在审计之前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超过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价款在收到发包人还款通知后15天内向发包人退还多收工程款。17.5.4 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或在收到通知后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拒绝确认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后果由承包人自负。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补充如下: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210、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15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18.3竣工验收 修改如下18.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18.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18.3.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211、造成修改的费用。18.3.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8.3.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8.3.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8.3.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约定办理。18.3.8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212、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8.3.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3.10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一式八份,用于城建档案馆留档、承包人留档、发包人留档、使用单位留档:(1)承包人绘制竣工图。(2)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8.3.11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213、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增加18.11款18.11工程移交(1)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其总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使用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2)承包人应在进行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工作完214、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完整移交如215、下竣工档案: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4)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5)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7)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216、(8)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第19条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 补充如下:19.2.5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19.2.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9.2.7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8小时内完成维修。19.2.8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19.2.9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补充如下: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217、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并且该项目的保修期自动延长6个月,相应的保修款也自动延长6个月后支付。19.7保修责任 补充如下: (3)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需派人修理。(4)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又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218、包人负责赔偿。(5)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抡修。19.8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非不可抗力和非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维修,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抵扣,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用总额,超过费用仍由承包219、人支付。第21条 不可抗力 补充如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以当地气象、地震部门认定的情形为准: 第22条 违约 22.1设计违约22.1.1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该进度款拖欠期间的利息。(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停建、取消,按以下方式支付:在施工图220、审查之前,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各阶段工作量完成比例支付;在施工图审查之后,支付至总设计费的70%。22.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本条款中的承包人指合同承包人的设计单位)(1)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而需变更设计的,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赔偿金总额不得高于设计费的总额)。(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经发包人发出催促通知书要求的交付之日起221、,每延误一天,扣减设计费合同价的0.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3)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在一年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的投标活动。(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派设计代表长期进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及解决有关问题,设计代表必须是参加本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由监理公司及时考核后上报发包人。每缺勤一天,扣减设计费3000元/人。(5)工地例会及发包人要求的现场协调会,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承包人员参加,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减设计费222、5000元/人。(6)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需在3天内提供变更方案或图纸(有需要时还应提供计算书),经发包人发出催促通知书要求的交付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扣减设计费5000元。(7)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认定,在施工图设计中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即局部做法不详,或尺寸不明确,无法按施工图提供的内容完成施工的,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否则,每项扣减设计费5000元。(8)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图设计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如最终因此造成预算造价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造价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223、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10)承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单位的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相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参照本条款第(8)项的相关约定执行。(11)以上罚则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仍须按招标文件和合同及有关的规定完善相应的工作。22.2施工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22.2.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施工进度奖惩: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224、件规定的工期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没有正当原因的,发包人有权做如下索赔:每延误1天索赔合同价款的0.01%,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中标价的5%,并根据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诚信记录,在2年内不得承接发包人的工程。(2)施工质量安全等索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的,每次向承包人索赔3万元,并记入诚信记录作为信誉考核依据。(3)承包人拒收中标通知书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则取消承包人该项目中标资格。(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225、,多次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可作为诚信记录依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诚信记录,在2年内不得承接发包人的工程,发包人亦有权终止施工合同。(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6)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面负责现场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未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在岗位一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1000.00元,主要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和资料员等)不在岗位一次扣减承包人工程款500.00元。(7)承包人要保障施工工人的正常生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226、。(8)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现场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规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9)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或监理认为承包人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经审核的施工进度表要求的时间滞后,滞后天数超过10%的),则发包人或监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因此造成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采取赶工措施或采取了赶工措施也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可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也可以有权另请施工队伍完善,费用在承包人的未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经发包人227、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对于审批后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1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12)属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有权另请队伍完善,费用在未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本工程的绿化工程在移交发包人管理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的三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如发现不合格的,承包人须负责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限期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要求。(14)本工程预算按市级文明工地标准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如本工程没有按要求获得xx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证书的,工程结算时扣减工程绿色施工228、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20%。(15)若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申报与审核管理。(17)承包人需在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兴建洗车槽和自动冲洗设施,离开现场的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如因施工车辆未冲洗而造成市政道路有污泥或污染等违反xx市安全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的,承包人须全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清理现场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处罚所带来的后果及费用。(18)如承包人违反以上(7)至(13)条款,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第23条 索赔 修改如下:23.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当索赔229、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14 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230、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处理。 23.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启用履约保函。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合同该条款22231、条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 (3)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启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4)如果通过启用履约保函和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该条款22条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函。(5)如果通过启用履约保函和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6)在任何索232、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补充如下:24.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向 xx仲裁委员会 提请裁决。24.2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撤场。承包233、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第25条 廉政条款详见附件二。第26条 合同其他条款 增加下列条款:26.1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2)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第22款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234、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已完成的工程量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所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款,不再另行清点结算。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视为承包人违约赔偿的一部分予以没收。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6.2合235、同的中止因政策原因、行政命令、大型活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本项目暂停或取消的,本合同中止直至解除,合同多方不涉及合同违约且不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规定且已完成的工作按实际发生结算(需提供相关依据),相关结算费用最终以发包人的审定为准。26.3 其他(1)施工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仍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 (3)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236、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237、: 承包人施工部分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3装修工程为 贰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7防雷工程为 贰 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238、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39、六、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超出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七、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相当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的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240、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二廉 政 合 同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241、,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 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242、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243、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244、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245、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为在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246、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24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248、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249、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250、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附件四xx市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精神,促进我市代建项目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我局代建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251、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第三条 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对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 由合同管理科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二)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三) 项目主管及项目总监均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252、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代建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二)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帐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帐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手的工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第六条 施工单位253、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帐,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我局和项目监理部。(一)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以上。(二)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帐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施254、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和工人工资帐户的开户行应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帐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资后,需向我局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撤销手续。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撤销手续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我局批准撤销帐户:(一)代建项目施工255、总承包单位现场台账管理资料,包括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工时台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含商业银行汇款单)、劳务承包款支付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支付汇总表等。(二)代建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现场台账管理资料,包括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工时台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含商业银行汇款单)、劳务承包款支付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支付汇总表等。(三)监理单位应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监理台帐、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审核表(需加具工人工资结清的意见和公章)。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金少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实名制、工256、人工资支付分帐制等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帐,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反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作相应的处罚:(一)未将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代建由制纳入监理工作范畴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二)未建立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台帐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三)未按要求进行工人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四)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五)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人工资分257、帐管理的核查工作,由项目主管在施工单位每期申报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查核,经查核无违反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方可批准支付当期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将不批准支付当期申报的工程进度款。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每季度核查工作,由项目所在科室进行查核,经查核存在有违反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将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具体详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作相应的处罚:(一)未建立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或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督促仍未建立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将不支付相应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费用,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纳入258、诚信评价范围。(二)未建立完善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制度的,且未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落实整改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三)未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监理)要求提供完善的工人工资分帐管理资料供检查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四)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单位检查发出相关整改的,处以5000元/次的处罚。附件五xx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提高我局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和我局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承包我局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遵守。第一259、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代建和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四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260、责任。(二)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结合代建项目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三)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四)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发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和施工合同约定,承261、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262、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场内装卸、搬移物料等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要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喷雾、喷淋降尘设施要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要增加洒水次数;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要同时进行洒水降尘。(二)施工现场要设置硬质的连续封闭围挡。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263、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要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直至工程竣工。2、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3、施工现场的围挡上要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距不得大于4米,并保证相邻喷头喷洒面积连续覆盖。(三)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根据项目需要尽可能要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要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2、城市区域内的施工264、现场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场地、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要硬底化,裸露泥地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绿化等抑尘措施;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硬底化,裸露泥地要采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 (四)施工单位要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外脚手架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2、建筑土方开挖后要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3、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并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4、水泥、石265、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要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5、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6、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要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五)施工单位要根据xx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第七条监督与责任追究(一)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巡查等工作。(二)施工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监理单位和我局查实后,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善相关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施266、工单位负责,在其应得工程款中扣减。(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和处罚制度,由我局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具体见附表一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和附表二监理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附表一 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名称序号违反工作内容处罚标准管理水平1配备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及保洁专职人员没有配备防扬尘污染专职人员,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标牌,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267、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没有按规定设置公示标牌,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3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没有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4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没有按规定编制费用使用计划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5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项。道路硬底化6施工现场出入口,房屋建筑工程主要道路268、场地、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要硬底化。没有按要求硬底化,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裸露泥地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市政工程裸露泥地要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1、建筑工程裸露泥地没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绿化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市政工程裸露泥地没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8建筑土方开挖后要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要采用绿色密目网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筑土方开挖后没及时回填,或者没采用绿色密269、目网覆盖、固化等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围挡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市政工程根据有关要求在出入口设置围挡。建筑工程没有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市政工程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在出入口设置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10围挡要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安全、整洁、美观,直至工程完工。1、没有采用定型钢板、砌体等270、硬质材料搭设围挡,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围挡破损没有及时修复的,扣1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1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高度不符合要求,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洒水、喷雾喷淋1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工程围挡、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场内装卸、搬移物料等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要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271、施费1000元/项天。13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要采取降尘防尘措施没采取降尘防尘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项天。14建筑工程围挡上要设置喷雾装置,每组间距不得大于4米,并保证相邻喷头喷洒面积连续覆盖。1、没有设置喷雾装置,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喷雾装置间距大于4米、喷洒面积没有连续覆盖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冲洗措施15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没有配备专用车辆冲洗设备,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272、加以扣减。2、专用车辆冲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6施工现场出入口要有沉淀过滤设施,并正常使用。没有沉淀过滤设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沉淀过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17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要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没将车轮、车身清洗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元/车次;车轮、车身清洗不干净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元/车次。垃圾管理18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集中273、分类堆放,严密覆盖,严禁高空抛洒没有集中分类堆放,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没有严密覆盖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3、高空抛洒,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次。19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要及时清运没有及时清运,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0进出工地的渣土车要密闭运输,不得超载超高。没有密闭运输,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车。材料堆放21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要集中堆放274、并有覆盖措施1、没有集中堆放,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 2、没有覆盖措施,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2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城市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脚手架23外脚手架要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牢固。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4外脚手架安全网要保持严密整洁安全网不严密,不整洁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27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监控视频系统25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与有关部门联网。没装视频监控设备,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不能与有关部门联网的,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6视频监控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不清晰,看不清车辆车牌号码,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27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少于30天,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3000276、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说明:1、处罚扣款由我局从施工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减,当期进度款不够扣的在下期进度款中续扣; 2、处罚扣款总额最高为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附表二 监理单位违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处罚一览表序号违反工作内容处罚标准1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没有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扣减监理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1000元/天加以扣减。2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结合代建项目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没有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277、划,或没有针对性监理措施的,扣减监理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3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没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细则、或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扣减监理费5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4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扣减监理费10000元;拒不整改的,另按500元/天加以扣减。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发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278、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没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扣减监理费1000元/次。说明:处罚扣款由我局从监理单位当期监理费中直接扣减,当期监理费不够扣的在下期监理费中续扣。附件六: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主要材料价格参考品牌或厂家1. 水泥采用春潭牌、潭水牌、华润牌、海螺牌、红旗牌;2. 钢材采用首钢、粤钢、韶钢、广钢、万钢、湘钢、承钢;3. 商品混凝土采用恒佳、恒建、新群、联建、华润、新骏江、通达;4. 外墙纸皮砖采用钻石牌、冠珠牌、龙驹牌、白兔牌;5. 抛光砖采用宏宇牌、东鹏牌、顺辉牌、鹰牌、能强牌;6. 内墙面瓷片采用宏宇牌、东鹏牌、顺辉牌、鹰牌、能强牌;7. 地面防滑砖采用宏宇牌、279、东鹏牌、顺辉牌、鹰牌、能强牌;8. 乳胶漆采用华润牌、嘉宝莉牌、沙漠绿洲牌、三棵树牌;9. 塑料给排水管采用顾地牌、联塑牌、雄塑牌、中财牌、日丰牌;10. 塑料电线管、塑料电缆保护管采用顾地牌、联塑牌、雄塑牌、电塑牌、日丰牌;11. 镀锌管道采用珠江牌、穗生牌、华捷牌、正金元牌;12. 卫生洁具采用安华牌、九牧牌、箭牌、东鹏牌;13. 铝合金门窗、铝合金构件采用南海兴发牌、亚洲南亚牌、广铝牌、佛山新河牌、佛山中亚牌;14. 金属线槽、桥架采用天来牌、广州文兴、广州永昌隆、广州考品、白云万洲;15. 电线、电缆采用深圳成天泰牌、广州电缆厂双菱牌、深圳中缆、长文电缆、宁波东方电缆;16. 断路器、280、空气开关采用广东珠江牌、浙江正泰牌、天正牌、佛山佛安牌、上海沃斯通牌;17. 排气扇采用金羚牌、正野牌、美的牌;18. 灯具采用欧普牌、德瑞雅牌、华辉煌牌、佛山照明、信华电器;19. 开关和插座采用松凯牌、雷朗士牌、欧普牌、西门子牌;20. 消防灯具采用顺德爱尔顿牌、大众华红安牌、德瑞雅牌、赛尔达牌;21. 防水材料采用丽天牌、德高牌、广东虹阳、东方雨虹、科顺牌;22. 配电箱采用xx源泰牌、顺德东翼牌、广东求精、浙江正泰牌、白云万洲;23. 水泵采用广州广一牌、佛山肯富来牌、广州白云牌、凌霄牌;24. 风机采用云浮云丰、上风高科、佛山绿品、佛山顺风、绿岛风;25. 抗震支架采用深圳国力、锐朗281、牌、NPY牌(盛年科技);26. 防火阀、调节阀、静压箱、消声器等采用威士文、云浮云丰、上风高科、佛山天研、佛山绿品。备注:以上主要材料价格参考品牌或厂家,可根据设计图纸和市场供应等实际情况需要,经发包同意后可进行同档次调整。附件七:履约保函编 号: 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 (受益人名称):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282、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15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该日期不得早于计划竣工日期后3个月)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283、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284、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附件八: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招标人:(全称) 中标人:(全称)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给予招标人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285、等额的资金证明书。为了确保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如有违反承包合同行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中标人同意招标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不再要求招标人另行提供支付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中标人将按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三、本协议作为本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四、本协议一式两份,招标人、中标人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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