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改造及装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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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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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编号:发包人:x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2020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9一、工程概况9二、工程承包范围9三、合同工期9四、质量标准9五、承包人职责分工10六、合同价款10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0八、承包人承诺11九、发包人承诺11十、合同生效1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31. 一般约定131.1 词语定义131.2 语言文字161.3 法律16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1.5 合同协议书16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7 联络171.8 转让171.9 严禁贿赂171.10 化石、文物171.2、11 知识产权18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8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8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8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192发包人义务192.1 遵守法律19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192.3 提供施工场地192.4 办理证件和批件202.5 支付合同价款202.6 组织竣工验收202.7 其他义务203. 监理人20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03.2 总监理工程师203.3 监理人员213.4 监理人的指示213.5 商定或确定214. 承包人22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4.2 履约担保234.3 分包和不得转包234.4 联合体244.5 承包人项3、目经理2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5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5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5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26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26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264.12 进度计划264.13 质量保证275. 设计27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7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275.3 设计审查285.4 培训285.5 竣工文件29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9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96. 材料和工程设备29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9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306.2 发包人提供的材4、料和工程设备(B)30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06.4 实施方法31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31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31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32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328. 交通运输32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32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328.2 场内施工道路328.3 场外交通33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33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338.6 水路和航空运输335、9. 测量放线339.1 施工控制网339.2 施工测量34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34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34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4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34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3510.3 治安保卫3510.4 环境保护3610.5 事故处理3611. 开始工作和竣工3611.1 开始工作3611.2 竣工36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7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711.6 工期提前3711.7 行政审批迟延3812. 暂停工作38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38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3812.3 暂停工作后的6、照管39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39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3913. 工程质量3913.1 工程质量要求39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40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40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0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4114. 试验和检验41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114.2 现场材料试验4114.3 现场工艺试验4215. 变更4215.1 变更权42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215.3 变更程序4215.4 暂列金额4315.5 计日工(A)4315.5 计日工(B)4415.6 暂定价(A)4415.6 暂定价(B)4416. 价格调整4417、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4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46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4617. 合同价格与支付4617.1 合同价格4617.2 预付款4617.3 工程进度付款4717.4 质量保证金4917.5 竣工结算4917.6 最终结清50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018.1 竣工试验50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118.3 竣工验收5118.4 国家验收5218.5 区段工程验收5218.6 施工期运行5218.7 竣工清场53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5318.9 竣工后试验(A)5318.9 竣工后试验(B)5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419.1 缺陷责任8、期的起算时间5419.2 缺陷责任54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5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55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55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519.7 保修责任5520. 保险55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5520.2 工伤保险55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5620.4 其他保险56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5621. 不可抗力57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57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57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5722. 违约5822.1 承包人违约5822.2 发包人违约60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123. 索赔61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6123.2 承包人索9、赔处理程序62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6223.4 发包人的索赔6224. 争议的解决62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24.2 友好解决6324.3 争议评审6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42发包人义务702.3 提供施工场地702.4 办理证件和批件712.8 发包人代表713. 监理71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713.2 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另行通知)713.3 监理人员714. 承包人72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24.2 履约担保7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78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78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79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794.11 不可预见的困10、难和费用(选用B)794.12 进度计划804.12.1 项目进度计划805.勘察设计805.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义务80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805.3设计审查845.7 承包人文件错误856. 材料和工程设备85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选B)868. 交通运输8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选B)868.2 场内施工道路869. 测量放线869.1 施工控制网8611. 开始工作和竣工8711.1 开始工作87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7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11、误8712.暂停工作88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88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8813. 工程质量8813.1 工程质量要求8814. 试验和检验89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914.2 现场材料试验9014.3 现场工艺试验9015. 变更9115.3 变更程序9115.5 计日工(选A)9115.6 暂定价(A)(视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而定,编制预算时考虑的是专业暂估价,非材料暂定价)9116. 价格调整9216.1 结算时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92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316.3变更的计价原则:9316.4价格调整需遵循的税金计算原则9417. 合同价格与支付941712、.1合同总价=(1) 勘察费(2) 设计费(3) 建安工程费9417.2 预付款9617.3 工程进度付款9617.4 质量保证金9917.5 竣工结算10017.6 最终结清101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0118.3 竣工验收10118.9 竣工后试验102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02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0219.7 保修责任10220. 保险102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102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10222. 违约10322.1 承包人违约10322.2 发包人违约10522.3 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10624. 争议的解决107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7第四部13、分 合同附件格式108附件一:联合体协议108附件二:预付款保函和履约银行保函109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111附件四:廉政合同113附件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16附件六:招标控制价配套清单综合单价 (另册)120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甲方):x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本工程承包人由 与和 组成承包人联合体(在本合同中统称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 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为联合体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有关事项达14、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工程内容: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洁净空调、弱电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增容、防雷工程、实验室专用设备购置、办公家具购置,室外工程等。工程规模:M4-C3栋装修面积约18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9997.02万元。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440112-50-03-04429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设计与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15、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后期服务、报建通、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竣工通。(详见设计任务书) 2施工部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图等。(详见设计任务书)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72日历天(包括设计和施工时间),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计划从2020年7月20日开始,至2020年9月30日工程完工。四、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16、。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执行五、承包人职责分工 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 主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及主办和组织协调工作; 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本总承包合同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总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详见附件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牵17、头人与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与专项设计分包单位签订设计专项分包合同,并配合做好设计协调及施工管理工作。同时,联合体牵头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六、合同价款暂定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其中设计费 元、工程建安费 元。本暂定合同总价为目标控制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须支付或承担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本项目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计价,具体价格计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有详细约定;但承包人应在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设计、施工方面优化,控制工程投18、资,确保最终合同结算价不得超出目标控制总价。若合同结算价超出目标控制总价,发包人将按目标控制总价进行结算,不再支付超出部分金额。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结算价超出目标控制总价的情况及处理方式见专用条款。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7)施工图预算;(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9)通用合同条款;(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1)联合体协议;(12)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八19、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各承包人同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xx市生物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十六份,双方执八份。(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主):(盖章)承包人(成):(盖章)地 址: 地址: 地址: 2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话:电话:传 真: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21、。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22、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23、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4、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25、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26、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27、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定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28、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定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29、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30、;(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31、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32、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33、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34、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35、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36、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37、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38、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39、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41、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42、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43、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44、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45、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6、。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47、,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48、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49、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50、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51、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52、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53、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54、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55、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56、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57、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58、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59、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60、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61、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62、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63、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64、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65、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6、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7、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68、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69、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70、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71、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72、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73、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74、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5、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76、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77、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78、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79、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80、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81、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82、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83、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84、。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85、,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86、(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87、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88、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89、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90、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91、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92、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93、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94、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95、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96、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定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定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97、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定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定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定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定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定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98、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定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定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99、.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100、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101、,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6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102、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103、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104、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105、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106、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107、;(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08、。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09、)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110、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111、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112、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113、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114、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115、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116、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117、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118、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119、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120、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121、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122、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123、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124、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125、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126、,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127、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128、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129、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130、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131、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132、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133、,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34、。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135、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136、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137、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138、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139、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140、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141、;(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142、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143、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144、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145、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146、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147、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148、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149、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通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联合体协议、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各阶段图纸、变更、洽商等。1.1.7补充 1.1.7.1暂定合同总价:指中标价格,作为设计施工的目标控制总价;作为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1.1.7.2施工图预算价: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价格文件,是以施工图为标准,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编制的详细价格组成文件,施工图预算价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以150、双方确认为准。1.1.7.3设计总概算:是指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复造价文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1.1.7.4关键节点工期:是指完成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的节点工期。1.1.7.5勘察人:指承包人中承担合同范围内勘察工作的承包人。1.1.7.6设计人:指承包人中承担合同范围内设计工作的承包人。1.1.7.7结算尾款:指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减去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151、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7)施工图预算;(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等);(9)通用合同条款;(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1)联合体协议;(12)承包人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通用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152、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6.1.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精装修专业各阶段成果要求见下表1。表1精装修专业各阶段成果要求设计阶段(设计院意见:无初步设计阶段)各阶段设计成果内容及深度标准图纸数量概念创意阶段平面布置图(含平面布置优化、交通流线分析、平面功能布置、家具布置)4套纸质文本,含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1份风格图片(代表性设计走向、设计风格)重要空间节点草图或效果图重点表现的材料样板活动家具、装饰灯具、装饰品及相关陈设品意向图片等概念设计的文字说明方案阶段天花布置图(含:灯位、照明153、方式、灯具数量)、天花造型效果图;4套纸质文本,含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1份(含3d max模型文件)平面布置图(含:平面功能布置、墙体放线尺寸);地面物料及铺装图;主题墙、端景墙、特殊造型墙立面图及重要节点大样;门窗图节点大样;重要空间表现图或效果图(重要空间包含:大堂、电梯厅、中庭、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办公空间、销售中心、样板房及电梯轿厢等)每个重要空间不少于2张;设计区域的软装灯具、家具、陈设品等的设计、选型及清单说明。主要材料样板(天地墙);厨卫设施; 施工图阶段平面图:a. 平面功能布置图 b. 平面铺装图 c放线图(墙体及室内分隔,固定家具尺寸);d天花布置图(含层高、天花标高、材质154、标注、空调接风口和出风口定位、消防喷淋、灯孔定位尺寸、灯具型号及图例、吊灯位、大样图索引);立面图:a. 主题墙、端景墙、特殊造型墙立面图; b. 标准立面图;c. 硬质装饰立面拼装图(卫生间等需拼缝空间);d. 控制物件安装图(开关、插座、控制器等装饰物件安装定位);大样图:a. 主题墙、端景墙、特殊造型墙大样;b. 卫生间构造大样(洁具安装大样);c. 地面:(含地毯、地砖、地板及其他)标准铺装大样图;d. 造型地面:(地台、踏步、地坑、地坪造型等)节点大样图;e. 造型天花节点大样;f.标准天花安装大样;g.结构大样;h.装饰物件构造大样(鞋柜、柜体、门窗套、踢脚、木结构、轻钢结构);配155、套资料:a. 施工图设计总说明;b. 物料表(用材表、用量表、供应方资料);c. 灯具表、五金表、洁具表d. 物料样板(三套);e. 图片资料:家俬图片、灯具图片、窗型配套图片f. 设计概算16套纸质文本,含所有内容的电子光盘2份(1)上述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均为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且发包人最终认可合格的设计文件,发包人签收文件不视为认可合格。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则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份数重新提交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另行收费。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a)设计文件不满足规划部门要求; b)设计文件不满足施工图审查中心要求; c)设计文件不满足消防、人防、防雷、156、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要求; d)设计文件错漏多,发包人认为需要重新提交。(2)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若需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及份数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3) 表中成果提交时间为承包人开展设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含设计文件的打印、晒制和寄送时间),不包括对设计成果的修改、确认或审批的时间。(4)表中时间“日”“天”均以日历日为计算单位。(5)若表中成果无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则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成果超出表中所约定份数的,应另行增付工本费,并于签收图纸时支付给承包人。1.6.1.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施工资料及文件序号名称提交时间份数1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及年度、季157、度进度计划表,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网络图合同签订后20天内发包人 6份监理人 2 份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年度、季度)合同签订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3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安全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主体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4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5施工图预算各专业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6材料及设备的检测方案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7采购进度计划表(总体、年度、季度、月度)(含分包采购)施工图设计完成后60天158、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8施工进度计划表(总体、年度、季度、月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9关键单项工程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总体、年度、季度、月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6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0临时占地资料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1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总体、年度、季度、月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2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3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4工程物资保管159、维护、保养方案施工图设计完成后3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5每月提交月工程的进度报表每月25日提交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6每月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每月25日提交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7竣工试验方案工程完工后15天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8竣工图工程完工后15天内发包人 16 份监理人 2 份19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内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20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完工后30天发包人 6 份监理人 2 份1.6.1.3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协议书对工期的要求,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160、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预留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3)自行分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5)若有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161、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指定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5)现场进度照片,并162、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1.6.1.4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2) 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3) 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4) 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5) 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6) 冬、雨季施工方案;163、(7) 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8) 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9) 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1.6.1.5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6.1.1-1.6.1.4条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限期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且不能作为承包人延迟工期的理由。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如下项目基础资料。序号资164、料和文件内容提供时间份数1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dwg格式)合同签订后3天内12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合同签订后3天内13建筑工程的概念方案设计文件(如有)合同签订后3天内14项目建设需求(发包人要求)合同签订后3天内15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如有)合同签订后3天内16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合同签订后3天内17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如有)合同签订后3天内1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资料时,须作出165、计算复核和指出错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承包人可将本合同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名称、标识或标志、项目介绍、项目图片等)用于投标、对外业务宣传、学术交流、奖项评比、人员职称评定、评论介绍、展览展示等的,但不可用于盈利性目的的其他用途。同时承包人有权利将本合同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在投标时使用本合同项目、发包人名称/标志、或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合同内容的,不视为侵权。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166、含在投标报价内;因发包人要求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选用B)113.4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设计或施工上存在缺陷的责任,承包人在自行设计时,应确保自己的设计人员所设计的成果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不提供,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167、续及承担相关费用。(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发包人按进场要求提供项目红线内施工现场,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承包人的进场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之内。(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临时用水、用电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解决,并按相关水电费管理规定,定期缴交水电费用。(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168、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承包人在排查过程中,如遇资料不清或疑问,发包人应向资料提供方查证,对承包人的排查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169、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管线迁移的费用除外)。2.4 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及拆迁补偿工作,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文件, 办理各专业报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并提供上述立项和专业、规划审批文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证件和批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文件, 项目建设170、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鉴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施工所需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等。上述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2.8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主要职责:代表发包人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3. 监理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的权力: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权限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3.2 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总监理工171、程师:姓名: , 职务: ,主要职责: 。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无。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5.1条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工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2)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场所和办公设172、施,具备办公要求的通讯和网络设施、空调设备、办公桌椅等办公条件。(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主动避免或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干扰一旦发生,应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但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173、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5)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6)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7)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174、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8)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9)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备好工程所需资源,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10)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相关人员。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175、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11)承包人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为劳务时,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发包人备查。(12) 承包人雇用农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176、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13)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4)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预算和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经双方确认金额为准。(1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177、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1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承包人破坏的设施。(1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178、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18)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1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相关罚款由承包人缴交。(2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相关罚款由承包人缴交。(2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179、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2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180、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2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2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181、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6)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182、以执行。(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29)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30)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31)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183、法的通知)。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备存,监理单位据此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184、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32)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如由于承包人违反文物管理的规定而造成文物损坏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33)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及其它重点工程材料及发包人在实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185、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34)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下一期的工程进度款或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2)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186、工资标准。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35)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187、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36)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外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188、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189、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7)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38)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190、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9)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40)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41)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全部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42)承包人须把每月购买材料费191、设备费、机械租赁费、分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劳务费等主要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每月汇总并附相关证据报发包人备案。(43)本项目的基坑开挖土石方堆放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视已含在合同总控价中,发包人不另外结算支付;如发包人要求另指定调配堆放,承包须无条件接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44)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45)承包人有义务运用其专业经验、知识和判断力192、对发包人按相关规定提交的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并请发包人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但承包人不得以文件及资料不完整为理由免除自己的责任,或提出任何的费用或工期的索赔。双方在资料交接时都应在资料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约定时间在现场进行实测复验,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承包人为纠正基准坐标资料中的错误而发生的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 (46)承包人有义务按照193、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其设计的建筑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47)承包人有义务将其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并协助发包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实施。设计文件中影响到建筑品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品质等须报发包人审核,并须根据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设计文件提出的任何审查和修改意见,在不违反国家194、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包人须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的设计修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调整或变更的因素或原因。由此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合同成本变化的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48)承包人有义务对送、变电工程、通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管理。设计人应确保专业设计人能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进度提交质量合格、并能满足国家和xx市的有关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的设计成果。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9)发包人可随时调整项目的建设规模,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由195、此引起的设计变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5、16条款调整合同价款,但不成为其他经济索赔的依据;如因工程规模调整引起关键工期变化,合同工期可作相应调整。(50)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造价咨询及检测服务单位服务期延长,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抵扣。(51)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52)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针对该项目制定的 M4-C3栋改造及装修 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等的相关管理规定。4.2 履约担保4.2.1补充: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主、成)双方按各自196、中标金额的10%提供履约担保,其中承包人(主)人民币 万元;承包人(成)人民币 万元。(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3)出具履约担保的形式: 。 4.2.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息退还。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只对设计专项部分(如精装修设计、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景观设计等)、劳务性分包、非主体工程部分工程专业分包(如防水工程、室内装修、幕墙施工、园林景观、通风空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进行审核批准,禁止承包人将主体设计和工程整体或大197、部分分包。所有拟分包专项部分设计计划须在合同签订通过后30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核,所有拟分包工程计划须在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后30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30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类似业绩、合同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若承包或分包人的成果在返工一次后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单位,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不作为承包人索赔的理由。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198、如承包人拒绝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按照经审批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该分包工程预算金额的10%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发包人有权指导检查承包人就专业分包部分的有关分包工作,对承包人提出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接受,承包人应当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因专业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专业分包人。4.3.3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人2013年以来应承担过不少于2项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工程造价或规模不少于拟分包部分工程造价或面积2/3的公用建筑业绩)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199、职务: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设计负责人姓名: 职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2本合同确定的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设计驻场人员、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0天,由发包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人。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4.7.1本项目不允许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项目总负责人的更换须以同等专业和等级为原则。项目总负责人应常驻工地(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0天,下同),具体管理本项200、目的施工工作,不得挂虚名。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不能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总负责人不能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1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拖延,超过2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拒绝。)如果拖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果拒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有充分理由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7.2本合同确定的施201、工负责人、勘察/设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不允许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和勘察/设计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人次;承包人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含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勘察/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更换除上述人员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金。4.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1)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202、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选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不可抗力的除外。4.12 进度计划4.12.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须经监理工程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见专用条款1.6.1款。4.12.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203、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2.1.3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予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 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204、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4.12.1.3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交赶工方案。5.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按照5.1条及协议中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全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计划表。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205、批准后的计划开展工作。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5.1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后具备设计开工条件,具体设计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因除不可抗力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赶上。5.2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及修规报批阶段: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承包人在中标建筑设计方案基础上完成对本项目建筑方案深化和优化设计。并按照政府审批部门的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开展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工作。5.3专项报批和206、初步设计阶段(1)总平面方案规划报批完成后10日内提交环评、交通、卫生防疫等专项报批文件,在收到发包人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修改通知后5日内完成修改工作。(2)各专业报批完成后20日内完成各专业全套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3)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建设标准和设备选型技术要求(含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推荐品牌)。项目基础、结构形式及空调选型等提交不少于2个方案进行比选。(4)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原则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对应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本项目概算总投资包括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竣工投入使用所需的207、全部费用。设计概算文件组成: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总概算表、概算经济技术指标表、工程建设其他费计算表、费用计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及说明、材料设备拟采用的推荐品牌、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软件版(斯维尔或广联达)。工程费用(一类费用)采用清单计价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208、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结合常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采用的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工程费用(一类费用)=建安工程概算费用+(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建安工程概算费用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或品牌材料,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和采用市场价格就低使用。承包人须在每次报批设计文件时(初步设计阶段),同时报批设计概算报告。设计概算审核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209、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的限额指标。承包人正式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后,不得以设计出现错漏的理由要求调增费用。采用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的设计概算综合单价应下浮3%。5.4施工图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批准后10日内,完成建筑施工报建图(含报建通文件)。在报建过程中,若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2日内完成修改工作。(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完成消防报建图设计。(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核后30日内,完成主体工程建筑、结构、水、电、空(含消防)专业施工图纸设计。 (4)承包人需严格按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210、费进行限额设计,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设计,确保概算控制预算;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设计限额,另行书面通知为准。(5)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若审查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承包人5日内完成修改工作。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承包人提供正式的施工图16份。(6)精装修设计、景观园林、智能化、幕墙、泛光等专业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各专业间应互相配合与协调。以上专项设计的施工图应在主体施工图审查完成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7)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前完成某部分(如基础部分或地下室部分)施工图及预算。(8)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原则承包人须211、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图预算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图预算包含(人工、材料和机械)价差,价差单列。 A、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及212、相关计价文件、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结合施工组织和现行施工方案设计进行编制。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或品牌材料,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和市场价格就低使用,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采用。施工图预算价应控制在已确认设计建安概算的工程费用限额内。B、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各专业定额规定计算。C、综合单价计算:a 本合同附件六(招标控制价配套清单综合单价,下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时:按已有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确定;b本合同附件六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213、综合单价换算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确定。类似综合单价换算仅对材料设备因规格、厚度、标号不同引起的主材价格换算,其人工机械不作调整。c本合同附件六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计价规定提出综合单价,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计算;采用编制时期现行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结合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进行编制。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或品214、牌材料,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或采用市场价格。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采用。d:对本合同附件六中暂估价的确定:编制预算时,对本合同附件六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原则上应根据相应的施工图纸开列清单项目计算,对无法明确的,仍以暂估价形式计算。暂估价的最终确定详见专用条款15.6。e:本附件六中的综合单价、暂估价已含材料设备采购的税费。 f:外运距离按15km包干,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g因预算编制时点不同造成的的人材机差价(按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计算单列,作为预算书的独立分项反映。D、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根据施工图纸、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综215、合各种影响因素开列清单项目,结算不做调整。没有开项的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组价内,结算时也不再另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依据。E、费率取定:管理费按一类地区计算,利润以人工费为基础,费率为18,预算包干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按投标报价中相应数额计取。施工图预算文件组成: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汇总表、各单位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及说明(含暂定价)、钢筋抽料表、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材料设备采用的推荐品牌、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软件版(斯维尔或216、广联达)。其中各单位工程预算书包括的内容:单位工程预算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定价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计日工表、综合单价分析表。 施工图预算审核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由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正式提交施工图预算后,不得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或出现错、漏项的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应先下浮3%,再执行中标下浮率。该项目概算、预217、算、结算最终以业主或其授权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为准,涉及造价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参考xx开发区相关规定或惯用做法执行。5.5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6设计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设计审查包括发包人审查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先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按218、其安排,以下针对发包人的审查约定如下:5.6.1发包人审查按阶段分包括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可通过审查会议或发包人自行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本工程设计阶段审查的组织和会议安排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会议的费用及发包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须在审查会召开3日前将审查会议的内容及时间安排、会议日程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派员出席会议。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确认签收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8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219、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6.4 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配合对项目设计做出相应的优化或修改。5.6.5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应尽的220、义务。5.6.6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查时限要求: (1)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及相关文件后,发包人应在30日内完成概算审核;审定后的设计概算作为施工图设计限额指标;(2)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文件后,发包人应在60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设计变更及结算依据。5.7 承包人文件错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含混、矛盾、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5万元,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发包人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221、损失。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文件遗漏、错误、含混、矛盾、缺陷和不足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发包人要求,提前至少2个月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如承包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选定。未经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清退出场,承222、包人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6.1.3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进行的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6.1.4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推荐选用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品牌库中品牌、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和质量(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发223、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6.1.5换品牌条款:施工单位在报审品牌更换方案时,应充分进行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3个)技术经济比较,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预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实用性和经济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项目预算或者结算时,如缺少以上手续,业主在审核造价时,有权按照同等档次品牌询价定价,施工单位不得有异议。6.1.6条款:主要材料、设备等在选材时,施工单位需同时报上价格供业主选择,日后作为预算、结算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没有上述步骤,业主有权按照同等档次品牌询价定价,施工单位不得有异议。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 发224、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选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选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场内施工道路(含取、弃土场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复测方225、案并组织复测。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对控制网进行保护,在工程完工后移交发包人。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气象部门发出的台风蓝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226、大风黄色预警、高温红色预警、雷电黄色预警及其以上预警信号的天气。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万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期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8万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再另行计算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上述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金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为600万元。在每月的第一次工程例会上,将上月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与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比较,如果未完成计划,则在应付的上月工程进度款中暂扣人民币20万元,在下一个227、月进行同样的进度比较时,如已追赶上进度计划,则将该20万元作为工程款发还承包人,如未追赶上进度计划,则该20万元继续暂扣。逐月依此类推,直至达到合同计划竣工日期后,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误期赔偿最终违约金,此前的暂扣金额应并入最终违约金内进行退或补。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服228、从。12.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其中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单次暂停工作30天以内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单次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节能环保的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后达到国229、家规定质量评定“合格工程”的标准。13.1.4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该工程的相关质量管理办法 。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 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部、施工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 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230、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构件、支座、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231、合规范要求。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穗建质20121767号文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其中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试件或材料。14.1.6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计划,在实施检测前20天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检测项目和数量超出按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从而引起增加的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发包人根据检测方232、案提出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时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承包人提交的检测方案应满足工程验收需要,由于承包人提出的检测项目遗漏或没有及时提交检测方案造成发包人损失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第三方和承包人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1.7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233、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场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予接收。14.1.8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14.1.9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14234、.1.10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参检方、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14.1.11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235、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14.1.12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236、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2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现行规范及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编制工艺试验的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现场工艺试验费用。15. 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237、2变更估价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签证等审批手续,未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相关项目均不予计量支付。变更价格按照16.3条确定。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5 计日工(选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238、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6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6 暂定价(A)(视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而定,编制预算时考虑的是专业暂估价,非材料暂定价)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无法明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作为暂定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材料或设备暂定价指的是材料或设备运送到工地的价239、格(含卸车和保管费)。暂定价的金额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如有调整,该调整引起的造价调整金额等于材料或设备价的调整金额。暂定价的材料或设备若由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选定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并议定材料或设备价格,则由承包人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直接支付材料或设备款给材料或设备供应商。承包人负责制定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安排材料或设备进场、保管,核对供货质量、规格、数量,检测材料质量等全部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因供货、产品质量及型号等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误工等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材料或设备使用数量以结算审核为准,实际用量如超过审核用量,超出部分材料或设备款由承包人(主)承240、担。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暂定价的材料,发包人有权在施工前30个日历天或材料采购前30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定价的材料,材料价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暂定价中标下浮系数进行结算。16. 价格调整16.1 结算时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16.1.1允许价格调整范围及方法:(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与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相应单价项目相比,涨跌幅度超过5%以上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41、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调整范围为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及印发的通知(穗开环建200859号)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料(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且属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包含的材料、设备;“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2)价款调整的方法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超242、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机械台班、可调价格的材料设备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 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信息价格差值计取。价款调整以月为单位计算,结算时一次性调整,243、如施工期间需调整价款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价差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各调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 “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价差不予调整。(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2)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244、调整的合同价格。16.3变更的计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6.3.1施工图预算价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施工图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该项目取消,按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本工程综合单价计算核减工程价款。16.3.2施工图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施工图预算价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的,参照类似子目或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发包人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16.3.3施工图预算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没有类似子目价格组成中的分部245、分项单价时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以下计价规定:(1)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额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2018)、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及配套文件和相关计费程序。 (2)新增及变更工程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相应时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46、3)新增及变更工程的机械费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标准执行;(4)新增及变更工程的设备、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确认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设备、材料价格标准执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无相应设备、材料的则参考施工相应时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的xx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执行,如xx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的xx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未有相近或相应价格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及厂商价格就低使用,具体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参考前述预算编制的要求)(5)根据上述原则确认的变更工程预算价格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后作为结算依据。 16.3.4现场签证事件: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签证必须247、在发生后7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造价咨询单位,并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16.4价格调整需遵循的税金计算原则以上价格调整必须遵循本合同约定的税金计算原则,采用增值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或其他任何因履行合同需要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税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总价=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因履行合同而须支付或承担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17.1.1设计费17.1248、.1.1 中标设计费 ,费用组成按投标报价表。17.1.2承包人须按建安工程费 万元限额进行初步设计,并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如有超出,则承包人必须修改图纸,如因此导致延误出图时间,则按本合同条款处理。17.1.2.3设计费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本项目设计的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包括各阶段设计图、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如需要)及全部基础资料)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及本合同要求的其它项目设计的全部费用;(2)提供发包人招标所需的工程说明、相应图纸;(3)编写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招标服务的费用。(4)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249、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5)后期采购咨询配合服务和专业设计配合服务的费用;(6)配合完成竣工图的费用;(7)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负责设计文件的汇总工作,编制说明和汇编总概算等相关工作,并对工程设计的整体性负责,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已计入投标价中。(8)由承包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和规费,都应包括在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之内,中标后,发包人不另行结算支付。本项目设计期间由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相关评审会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种费用和企业利润,并将所有费用和利润列入上述费用中。同时,发包人为方便工程实250、施及实施过程投资总额控制,整个项目需根据项目投资估算和当地情况按竣工决算的分类要求编写除土地费用外项目从立项到决算全过程的工程项目费用分类组成表,如有需要分段出施工图,则设计单位无条件响应。17.1.2.4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施工公共部分精装修设计外,其余设计费用按投标报价对应费用总价包干,不随实际工作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室内精装修工程设计费结算方式如下:(1)项目室内精装修设计范围包括公共部分装修设计,精装修设计费用投标报价 万元。17.1.2 建安工程费17.1.2.1 承包人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调整建安工程251、费合同价。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围蔽费用除外),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其中暂定价按照15.6条的规定进行结算。17.1.2.2 合同风险范围包括: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设计失误因素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等风险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17.1.2.3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结算方法(1) 若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将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a物价涨落事件 b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风险包干部分除外)和现场签证; c 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252、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2) 以上情况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执行17.2 预付款按17.3条款执行。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设计预付款在设计期间抵作设计费,不再进行抵扣。工程预付款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如下: 已完工作量工程款与暂定合同总价中工程建安费(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202030%a40204040%a50206050%a60157560%a70159070%a801010017.3.2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17.3.2.1设计费参照国家2002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调整系数253、包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定为1.0;较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定为1.0;室内装修附加调整系数为1.30;。计算最终设计费结算待初步设计概算审定后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额,若经业主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小于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90%,则以施工图预算为设计费的计费额,设计费下浮率为20%计取。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投标方案工程费¥ 万元计算,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总额包含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深化设计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254、报审、验收工作、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17.3.2.2设计费用计算本工程设计费不包括工程勘察收费。调整系数包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较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30。17.3.2.3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准。17.3.2.4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17.3.2.5设计费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计¥ 万元(合同履行255、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设计人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暂定设计费的30%。(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设计费结算根据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结算办理完毕,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7%。(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且发包人结清设计费。(5)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分别支付至相应账户。17.3.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1)、预付款30%(需签订合同且提交保函并施工单位进场后支付)。(2)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结算后支付工程进度款至结算256、价的97%,工程结算价款额度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结清(不计利息)。(3)本项目投资较大,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内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与评审工作,原则上按一个项目一次送评审。为缓解工程款支付压力,如确需将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预算分次编制与送评审,应与发包人协商研究确认,经评审后的预算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且该标段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合计总价不得超过施工费总价投标最高限价。(4)工人工资 施工方需按有关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为: (如已开立专用账户则保留专用账户号)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257、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比例暂定为15%,最终以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费/工程费的比例为准。(5)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要求如下:在整个合同期间每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告(一式三份),记录施工现场工程的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量,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天气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告和下月计划(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含工期延误)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总当月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数量258、,人工、材料、机械的施工完成量,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和格式除按合同规定内容外,还需达到监理公司关于工程进度报表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259、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其他当期发包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17.3.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取,专款专用,。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该费用根据“穗建筑【2008】967号”文规定执行,分阶段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260、费:1、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临时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绿化、钢筋堆放点及加工场、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由xx开发区安监机构、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如有)、监理单位根据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评为合格或以上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2、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0%后,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筑工程安全中间检查评价表评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3、工程竣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评261、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相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17.3.5 合同调整价款的支付(1)因物价涨落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款项,在结算尾款中支付;(2)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风险包干部分除外)工程价款,应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完成变更价款调整审批手续后,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3)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抵扣。17.3.6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7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以上所付款项262、均在xx国际生物岛有限公司审定该专项资金并按拔款到位后支付,收款前,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写“xx国际生物岛有限公司”公司名称:xx国际生物岛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17.4 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按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总价的3%扣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清施工工程结算价款。17.5 竣工结算删除通用条款17.5条款,修改为:17.5.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263、册,并办理相应手续。竣工验收后6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已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的真实、有效、准确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四套。17.5.2竣工结算编审的要求:(1)工程可按实际情况实施分阶段结算。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后,汇总项目结算总价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在各分部分项验收后60天内提交对应部分的结算报告;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提交整体项目结算报告。原则上工程结算价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内,除非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失误或者承包人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总价不作调整)或根据合同约定由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工程结算价=施工图预264、算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工程变更价+现场签证+施工时期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 -违约金额(2)工程变更价详见专用条款16.3。(3)施工时期物价调整因素引起的变动造价详见专用条款16.3。(4)结算文件组成: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各单位工程结算书、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及说明、钢筋抽料表、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资料、人工材料设备价格调整表、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及计价软件版(广联达)。其中各单位工程结算书应包括的内容:单位工程结算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材料(工程设备)暂265、估单价及调整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计日工表、材料价格调差表,综合单价分析表。(5)结算审核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审核,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17.5.3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1)监理人应按照工程竣工送审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结算审查的时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送审金额资料审查时间结算审查时间11000万元以下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4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15天21000万元5000万元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8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20天35000万元10000万元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1天从接收到竣266、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30天410000万元以上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8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45天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审查意见后的10天内按照监理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在规定时限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可将结算文件送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7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监理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监理人可将结算文件送发包人审核。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送审金额资料审查时间结算审查时间11000万元以下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4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30267、天21000万元5000万元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18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35天35000万元10000万元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1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45天410000万元以上接到竣工结算资料起28天从接收到竣工结算齐备资料之日起65天(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或监理人递交的竣工送审资料后,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结算审查的时限应满足下表要求。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审查意见后的10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限内不268、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可直接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或审核,如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则以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三方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提交6份。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3269、 竣工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9 竣工后试验(1)承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的电力、材料、燃料、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10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270、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若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按国家和广东省、xx市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和责任:按国家和广东省、xx市的规定执行。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费用由承包人271、承担。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2.1.2.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项约定的违272、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2.1.2.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273、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2)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需赔偿发包人损失。(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条款11.5条款执行。(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274、约金。(6)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5万元/次的违约金。(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8)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9)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275、金人民币2000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天。(1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11)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按照本专用条款11.5 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12)发包人或监理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50元/276、人次。 (1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次违约金。(14)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xx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15)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成本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视可以解除合同。(16)对于本合同未予以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承包277、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7)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专用条款1.6.1.1和1.6.1.2约定的资料及文件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22.1.2.3合同总价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含扣减承包人违约金)超过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的,发包人不予支付;由发包人主动增加投资的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超出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造价的情况除外。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限额。 22.1.2.4 依据278、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22.1.2.5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接到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279、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2.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80%结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因二次招标所产生的招标费用和因工程发布价变更而产生的预算差额。22.1.2.7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结算,最终结算只支付实际价值结算款的80%,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280、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10万元计算违约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依约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承包人无权按照约定计算利息。 (4)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款281、或应付款中扣除。22.1.2.8 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任何形式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等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若合同另有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低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按该条款约定执行。22.2 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22.2.2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 22.2.2.1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撤场通知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接到撤场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282、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22.2.2.2发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撤场通知后28天内,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交由财政部门审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10万元计算违约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283、在应付款中扣除.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3)合同解除后的工程如合格且符合合同目的,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审查工程造价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4)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扣除。(5) 发包人若存在变更本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功能条件、项目规模、或对已确认或通过审批的成果要求重大返工修改的,或施工期间非设计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及/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造成承包人已做工作(勘察、设计及/或施工)工作需要重大返工的,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2284、.3 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22.3.1因政府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双方办理解除手续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双方办理解除手续后14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22.3.2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交由财政部门285、审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的,每日按10万元计算违约金,如承包人损害或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相关材料或工程等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双方办理解除手续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3)合同解除后的工程如合格且符合合同目的,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审查工程造价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查,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4)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286、可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扣除。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在不影响本项目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联合体协议附件二:履约保函编号:致: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与 (以下称“发包人”)签订了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并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函,作为287、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等事实,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 _(¥ 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约的担保。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承包人收到业主颁发的最终工程竣288、工验收证明之日止。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预付款保函编号:致: 根据 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中的支付约定, (以下称“承包人”)应向 (以下称“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中有关预付款的约定。我行受承包人委托,作为担保人,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人民币 (¥ 元)的预付款保函。我行承诺如下:1、本行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按发包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的原件立即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款项,也无需发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发包人289、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证期限为:从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银行名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发包人: 承包人: 为保证 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 (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29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洁净空调、弱电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电气增容、实验室专用设备购置、办公家具购置、室外工程等,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设计和施工的部位以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所有工程内容。1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291、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城市道路为1年,绿化为2年。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292、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它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主):(盖章)承包人(成):(盖章)负责293、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四: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294、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295、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296、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297、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 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动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六份,双方各执 八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主):(盖章)承包人(成):(盖298、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甲方【工程发包方全称】: 地址:xx国际生物岛 负责人:乙方【工程承包方全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过程中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双方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99、。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 2.工程地点、范围: 二、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设施资质等,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单位。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工程范围内乙方的施工生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300、权进行监督、检查。5.甲方有权视情况对超过一定时间,工期较长的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入驻工地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6.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制止纠正或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可按甲方有关安全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甲方书面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必须组织验收,对乙方拒不执行或屡次再犯或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甲方可将乙方清退出场。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救护便利。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9.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进出港区及用水、用电供应等提供便利。1301、0.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则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监理合同的条款视情况做好有关的统筹与协调工作。三、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xx市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2.乙方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工程项目再次转包。3.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其将根据监理规范和工程的设计、建造、施工、安全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理),则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他们的监理、检查以及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4.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备302、案,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5.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前专项安全教育,告知本岗位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将培训记录、证书等资料报备甲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施工作业。乙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强化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6.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乙方应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03、 7.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委派至少一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施工安全监管,当乙方施工影响甲方生产作业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当需要甲方停止作业配合施工时,乙方应主动提出不得强行冒险施工。9.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10.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备,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港区进港证,凭证304、进出港区和施工场地,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办好港区出入证。1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12.乙方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13.乙方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甲方下发的隐患通知进行整改消除。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报告。14.乙方服从甲方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约束305、本方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生产场所或设备,按甲方要求堆放工程材料和停放车辆或施工设备设施,不得在甲方批准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施工。15.乙方要做好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所辖施工区域内搭建工棚等易燃建筑,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等;施工中产生明火作业时,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工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动火结束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留下任何火灾隐患方可离场。16.乙方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306、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符合xx市有关安全标准和甲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负责。17.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的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全面负责,用电设备、电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和措施,严禁电缆、电线雨天裸露作业或电缆、电线过水。需甲方提供用电、用气、用水的,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制定临时使用方案后方可按规定使用。18.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自带或租赁的车辆、机械、307、设备、设施、工属具等的安全性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特种设备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而且这些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在办理进港时必须提供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许可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严禁自带没有相关使用许可资质证明资料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进入甲方区域。由甲方提供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在交付前双方检查进行安全确认,交付后由乙方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19.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有义务配合308、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其它本协议中未提及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并定期组织在港施工人员学习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四、责任和索赔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以事故调查报告书为准。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309、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五、其他事宜1.乙方承诺以本合同价款的3%作为安全担保金,在工程进行期间,当出现安全、保卫违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信誉损失的,甲方据实计算扣款额,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累计扣款总额如超过本合同价款的3%,超出部分乙方仍须承担。如乙方在施工中无安全、保卫违规情况,待本工程结束后全部退还。2.乙方对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要求不清楚时,应先咨询甲方意见后再施工,甲方应予以配合。3.甲、乙310、双方保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承诺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己方责任,如有不履行或履行部分己方责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后果。4.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 xx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四期M4-C3栋改造及装修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填写甲乙双方针对本协议项下建筑工程施工事宜所签订合同的合同名称,下称“主合同”)同等效力,主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5.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十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八份。6.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7.补充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盖章)承包人(主):(盖章)承包人(成):(盖章)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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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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