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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学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改造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75页)
2023医学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改造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7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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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7376 2024-04-17 75页 132.93KB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 发包人: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承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篇 协议书第二篇 设计合同条款第三篇 施工合同条款第四篇 附件第一篇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项目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包设计(自行到现场查勘测量尺寸,发2、包人不提供资料)、包施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可以由发包人提出修改,但须在施工计划开工日期前15日历天提出。承包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全面管理。2.承包方式: (1)按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相应的设计费用。但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设计费用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购买地形图及管线图等电子文件、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技术考3、察调研费、评审时发生的会务费、评审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等一切费用、各类报建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概算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2)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施工项目及措施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修复、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竣工图编制、包移交、包结算、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4、通、噪音、民扰调停及垃圾清理外运等工作。 (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发包人审定后可实施。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另外不得以此为理由增加工期。三、合同工期设计工期: 日历天。设计开始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施工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个日历天内竣工。承包人不得以图纸不完善,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未完成审核等理由要求更改施工日期或增加工期。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5、(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标准项目质量要求为:合格。生殖医学中心技术验收规范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医院洁净手术部技术规范(GB50333-201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国家卫生部176-2003)及团体标准-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建设标准(T/ACSC 012022)等国标内全部条款进行系统验收,其他项目内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合同及附件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后,因本项目生殖医学中心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的,承包人6、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完成各项指标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洁净度级别、静压差、换气次数、温湿度、噪声、最低照度、沉降细菌浓度等项目检测、空气质量检测、消防检测、网点连通性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含设计说明)中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检验测试要求及验收要求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通过国家校验评审的,发包人拒不验收,直至整改通过评审方可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最终无法通过国家校验评审,7、承包人需将发包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退回,且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市场黑名单。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颁发62号令)、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8、等。六、合同价款 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 元)为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所做的投标,税额按国家法定税率计算和调整,其中: 1.设计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 元(税率 %)。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设计费最终结算以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作为基数,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调整结算价。但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2.施工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 元(税率 %)。施工中标下浮率为 9、%。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待工程结算后,工程结算价=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1-施工中标下浮率)。但施工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施工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至少 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发票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约定向承包人付款,如承包人未提交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验收发票无误后按约定向承包人付款。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10、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4)中标通知书;(5)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图纸(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11、等,如果有);(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保养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且账户不12、能是临时账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二、本合同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承担工作并按各自工作内容的相应计价及支付方式获取报酬,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 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广州市XXXX 地址:联系人: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XX01 联系电话:联13、系地址:广州市XXXX 联系地址:开户银行:XX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开户银行:账号: 第二篇 设计合同条款第一章 设计工作内容一、承包人设计内容及进度计划1.1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本份数电子文件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含效果图)按发包人需求提供且不多于6套1发包人提供设计任务书后 个日历天提供以上提及的方案阶段成果,可编辑的cad等相关电子文件2初步设计按发包人需求提供且不多于6套1发包人确认总体概念规划及建筑方案后 个日历天提供以上提及的方案阶段成果,可编辑的cad14、等相关电子文件3工程概算按发包人需求提供且不多于6套1与初步设计同时交付工程概算报告文本及电子文件(概算文件及工程量计算书需有软件版、导出版)4全套施工图(包括施工图预算、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按发包人需求提供且不多于8套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关于确认初步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的书面通知后 个日历天内交付设计成果可编辑的cad电子文件,施工图预算报告文本及电子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及工程量计算书需有软件版、导出版)注:以上文件的电子版本各提供1套。承包人无偿提供所有设计文件的可编辑电子文档(图纸提供可编辑的dwg 格式电子文档,其他设计文件提供doc 格式或xls 格式电子文档)。造价15、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广联达正版软件,并导出可编辑的excel形式,工程量的计算书应当使用可编辑的excel格式。承包人提供的多份图纸或电子文本每份必须一致,凡最终定稿的图纸或电子文本,承包人应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发包人,若其他与之不符时,以签字盖章的为准。 承包人交付设计成果的地点为发包人所在地或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地点。 设计的所有文件及成果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只享有署名权。项目以合同中标价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概(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16、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人、材、机价格(设计单位为保证项目的设计风格而必须选用上述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时,在设计概预算时应提供该部分的材料设备明细(含参考价)并提供不少于3家的合格供应商,但最终价格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2设计工期:承包人延误的设计工期从施工工期中扣除。第二章 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二、设计费用2.1设计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 元(税率 %)。设计中标下浮率为 %。上述合同暂定价仅作为17、分期付款的依据。待预算批复后,设计费采用最高限价方式结算。设计费结算价=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相应的设计费用(1-设计中标下浮率)计取,其中中标下浮率按 %(中标下浮率: %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100%计取)。但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2.2本合同价已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设计范围(合同条款第1条)内所有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购买地形图及管线图等电子文件、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技术考察调研费、评审时发生的会务费、评审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18、图等资料)等一切费用、各类报建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概算编制费、预算编制费、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2.3若项目涉及除装修专业外其它专业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成果满足相关部门报审/报装要求。三、支付方式及合同价格调整3.1本合同支付方式采用设计合同按节点支付形式:3.1.1本合同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时间/节点实付金额 (元)第一次付费设计合同价总额的20%合同签订并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后60个日历天内第二次付费合同设计费总额的6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19、通过施工图预算审核后60个日历天内第三次付费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97%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进行实物移交后60个日历天内按实际第四次付费设计费结算金额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并已完成本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双方完成施工合同结算后60个日历天内按实际合计100%注:(1)以上各阶段支付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合并申请支付。(2)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设计合同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供,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20、设计款。3.2本合同的结算价为:若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设计费结算价=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相应的设计费用(1-设计中标下浮率)计取,其中中标下浮率按 %(中标下浮率: %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100%计取)。但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若部分工作内容实际未完成则以所占工作量比例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最终以结算终审单位审核后的终审价为准。注:其他服务为本合同的组成内容,若部分需发生的设计内容在批复施工预算中无列项,承包人也须完成该部分工作,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中。3.321、因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发包人原因,本项目需终止或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按已完成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参考3.1条款的支付节点,核定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按核定比例计算相应设计费),按现状提交结算。3.4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可由施工、设计共二部分组成),以中标价(含中标下浮率,包括施工、设计共二部分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暂定合同价作为工程竣工前的合同价款拨付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审批完成后调整最终合同价,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最终合同价都不得超过中标价。3.5概(预)算控制及合同价格调整3.5.1概(预)算控制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概(预)算编制和审核均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2)项22、目以合同中标价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编制项目概(预)算。概(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人、材、机价格(设计单位为保证项目的设计风格而必须选用上述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时,在设计概预算时应提供该部分的材料设备明细(含参考价)并提供不少于3家的合格供应商,但最终价格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3、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此条款不一致时以此条款为准。3.6发包人组织审核方式 发包人概(预)算审核、复核及审(复)核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发包人协调解决,但最终审核价格以发包人确认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3.7工程变更根据经发包方审定的概(预)算结果调整合同价为最终合同价后所产生的变更视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管理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3.8变更的提出3.8.1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3.8.3设计方案的变更:发包人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在50%以下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0%以上的变更,承包人可以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设计费的要求,并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发包人权利和义务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4.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按照本合同第一章1.1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4.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25、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4.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4.5本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6发包人有权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进行指导,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承包人需予以服从。4.7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招标人要求项目终止或暂缓的,中标人未开始工作的,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工程概算按该项目设计费的50%计算,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按该项目设计费的80%计算。五、承26、包人权利和义务5.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一章第1.1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5.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承包人须在开始进入方案设计前的一周内提交一份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并遵照实施,设计参与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上的设计人员名单。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无故更换设计参与人员。5.4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 5 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5.5本设计项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报建工作,并承担其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27、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5.6承包人应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咨询工作提供技术协助;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其进出工作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到现场了解项目情况或参加会议,如无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而两次以上不到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5.7关于竣工图审核或编制,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承包人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变更图纸,根据变更图绘制竣工图。5.8招标技术服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进行的工程28、检测及监测、服务咨询招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监、检测方案编制、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并生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广联达正版造价软件);(2) 对于发包人召开的相关招标会议(如招投标答疑会、概(预)算会议等),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投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等的编制工作。(3)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深度要求等)提供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29、的谈判工作;注: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9限额设计5.9.1本项目以中标价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同时,须考虑发包人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任务书提及的规范、标准。5.9.2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定后,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施工预算。经审定的施工预算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中标金额。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30、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广州市定额站所发布的信息价内的材料,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2021年3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人、材、机价格(如信息价没有的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31、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承包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32、确有必要,承包人应提前取得发包人或设计咨询方的认可。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预算清单价格编制原则上不得采用定额及指导价以外的价格(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承包人须无条件按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修改。5.9.3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修改到满意为止)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所有提交的方案均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中标金额,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5.9.4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33、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施工合同中标金额的突破均需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施工合同中标金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 6.1 条约定的违约责任。5.10按照发包人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文件要求履行。5.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第四章 违约责任六、承包人违约责任6.1质量违约责任6.1.1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34、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设计遗漏;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统计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6.1.2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承包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1.3由于设计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本合同总设计费用。因设计质量的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35、将追究法律责任。6.1.4如预算、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三者无法对应,发包人可按误差比例扣罚承包人设计费用,如误差超过50%,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扣罚全部设计制费,并保留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权利。6.1.6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对应设计费用。第五章 其他七、 考核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100分,最高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并设有一票否决项目。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85分评定为优;得分在 84 分和和 60 分之间(含 60分)评定为及格;得分在 60分以下评定为不及格。违反考核表中一票否决项目的,直接评分为“0”。发包人采用联合考核制度,由基建科科长(组长)、36、基建科副科长(副组长)、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办人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设计团队、设计进度、投资管理、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考核周期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对于扣分项,可以整改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考核结果或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考核结果发出后10天内向发包人单位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考核评定为优的(大于等于85分),不扣除设计费用;考核评定为及格的,扣除合同暂定设计费的10%;考核评定为不及格的,扣除合同暂定设计费的20%。考核评定为0分的,扣除合同暂定设计费的50%。设计工作考核表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评价人评价时间 序号考核项目37、分值评分细则计分备注一设计团队(15分)5图纸签署人员配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扣1分/人次 。一票否决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4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缺席评审会、图纸会审、协调会议等有关会议的,扣2分/次。6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到项目现场的,扣2分/次 。二设计进度(20分)8未经发包人同意,进度未按照时限要求及发包人指令,扣2分/次 。6未经发包人同意,未在图纸会审会议前回复设计问题并提供解决办法,扣2分/次 。6未经发包人同意,未按图纸会审纪要要求时间提供修改图纸或其他资料,扣2分/次 。三投资管理(10分)3未38、按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导致招标控制价超估算。投资金额每增加 0.5%,扣1分 。3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设计,投资金额每增加 0.5%,扣1分 。4不符合行业常用做法、明显超常规设计导致投资增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四设计质量(30分)一票否决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中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评定为0分 。4因施工图修改稿未能通过发包人审查的,每发生1次扣2分 。4因设计缘故使得施工图设计违背强条的,每条扣 2分 。6未及时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专家评审会及项目全过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回复,修改没有落实到设计文件,每发生1处扣2分 。一票否决设计院39、提供的设计基础数据不真实可靠,直接评定为0分。4图纸前后矛盾或不同专业图纸矛盾,或设计内容漏项或设计专业遗漏,或设计工程量有误,每发生1处扣2分 。4未积极配合市政、园林等编制和实施单位而造成设计变更的,每发生1处扣2分 。一票否决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直接评定为0分。4未按发包人建设指引设计并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因设计考虑不周或错误,图纸不能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一票否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者出现与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有重大偏差的情况而未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的,直接评定为0分。五设计服务(15分)2未积极响应及落实发包40、人指令,服务态度不耐心、不端正的,每发生1次扣1分。2参加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人员不齐、设计交底不清晰或未提供书面文件的,每发生1次扣1分。2对施工现场配合、中间验收、完工验收等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赶赴现场服务,每发生1次扣1分。3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约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的文件未按时提交的,每发生1次扣1分。4未积极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时间及时解决现场设计技术问题,每发生一次扣2分。2未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资料清单、纸质版、电子版、说明、签收表扫描件等)的,每次扣0.5分。六加分项(10分)2在设计计划的时间节点之前完成了设计工作,每发生一次加0.5 分。3发包人对其工作或效果图比较满意,且41、受到发包人书面表扬,每发生一次加1分。3在项目意见书、设计方案合理的情况下,招标控制价相比估算节省2%以上的,加3分。2一次性通过发包人图纸审核的,每发生一次加 0.5分。总分说明:各项分值按所发生的具体次数计算,可以出现负分,加分项加满即止,最终合计总分(含加分项)不能超过满分 100 分。八、争议8.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8.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8.2.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42、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8.2.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8.2.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九、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43、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十、合同生效、解除及其他 10.1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提供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为止。10.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0.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篇 施工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44、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45、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46、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47、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48、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49、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50、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51、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52、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53、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54、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55、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56、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57、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58、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59、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60、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61、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62、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63、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64、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65、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66、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67、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68、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9、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70、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71、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72、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73、。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74、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75、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76、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77、。应付工程进度款在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额度内,不予新增支付;超过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额度的,可专用条款26.2支付。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78、,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79、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80、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81、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82、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83、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84、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85、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86、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87、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88、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8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90、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91、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92、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9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94、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3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95、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6、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97、,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98、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99、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100、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101、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102、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03、,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第5条规定委派的人。1.2 工期1.2.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104、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4)中标通知书;(5)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图纸(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发包方所在地105、法院提起诉讼。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并无106、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项目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 职务: / (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107、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1.1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1)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2) 表示满意或批准 (3) 确定价值 (4) 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2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108、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3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5.4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理方:无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10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7.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新更换的项目经理进行面试答辩;(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缺席将110、扣除合同价款,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3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的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111、约定执行:(1)离场2天内(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2)离场2天以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3)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的除外);(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112、自行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装、建设,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初勘或详勘资料),自行考虑工程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沟槽支护、支架、工作平台等的报价并承担报价的风险,发包人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地质勘察资料,但不接受承包人因地质资料不详尽增加措施费的申请;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113、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1.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2发包人未能履行第7.1条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14、,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115、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广州市城乡建委的有关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116、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绿化、市政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117、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发包人有关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施工前后,应考虑对可能引起争议的临近建筑物、构筑118、物进行房屋鉴定,并在施工期间考虑安全监测。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及相关房屋鉴定、安全监测费用等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7)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b.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c.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d.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119、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e.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围蔽常态化完好整洁整齐美观,每天安排专人对工地围蔽进行巡查维护保养,发现污损的情况必须在三小时内修复清洁。(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120、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b.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视情况处以罚款。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d干扰与协调d.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121、预计到在工程施工场地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除非经发包人批准,否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d.3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d.5本项目因实际需求或设计变更施工点位可能有调整,具体以发122、包人施工前发出的实际施工点位指令为准。e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f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g.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g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g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123、位置公示,接受监督。g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g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可能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g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124、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g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h.承包人应在做好本项目开工前及完工后所属标段区域内的市政及交通设施和交通状况的影像记录,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工程、重要工序的全过程影像记录,并将该部分资料提交发包人,该部分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因保护不当导致材料、机械等被125、偷盗及破坏,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11)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做好工程移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移交。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126、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 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项目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127、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3.1、33.2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128、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每天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签约价的万分之二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129、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2因非承包人原因,项目无实施工作量超过一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确认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如发包人确认暂停施工(或项目甩项终止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相关离场工作。停工时间以发包人正式书面通知离场时间为准。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代之以:13.工期延误 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1.130、1本项目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项目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131、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132、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7)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13.2.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133、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并做好全程影像记录,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但应同时在做好影像记录,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134、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验收19.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的工程档案原件一式四份,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档案六部分。工程文件立卷的原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按以下条件进行处理:(1)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价的1%,并且不予进行工程结算(非承包人造成的原因除外),且135、保留索赔的权利。(2)按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19.2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五、安全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2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3 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4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136、全技术措施。20.5 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6施工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并按此规范进行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20.7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款执行,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 发包人负责的工程 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137、。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2 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3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4 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1.5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138、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2.事故处理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按照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规定,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139、22.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施工图预算=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预算(1-施工中标下浮率),其中施工中标下浮率按 %(中标下浮率: %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100%计取);23.2 合同结算原则23.2.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23.2140、.2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23.2.3若实际工程量高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因承包人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计量支付;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23.2.4工程结算价=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1-施工中标下浮率)。但施工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中标价,若超过则按照施工合同中标价结算支付。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经审批的施工图预算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澄清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141、调整而调整(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或批准可调整的除外)。23.3.2工期不超过12个月时,承包人承担工料机涨落风险;工期超过12个月时,承包人承担工料机涨落幅度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价;工期超过12月时,工料机价格涨落幅度超过5%时,调价原则为:当某一种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的5%时,由承包人承担涨幅5%的部分,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种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价格涨落幅度的计算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各施工时期某种工料机用量加权计142、算,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的投标报价。计算公式如下:(一) 当价格上涨时,即 时,则:C增= P基(二) 当价格下落时,即 时,则:C减= P基0.9-其中: C增调增造价 C减调减造价 N-施工总工期所对应的季度数量P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的投标报价。 Po合同基准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按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已正式发布的价格信息);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某种工料机价格,则采用招标控制价中该种工料机的编制价格。 Pi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期第i个季度的某种工料机价格。 Qi某种工料机在第i个季度的用量(按施工期当季度已使用143、的、经工程师审核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签证反映的工程量及适用定额的消耗量计算。)。预拌水泥混凝土及预拌沥青混凝土按成品价格计算调价。调整的造价计算规费及税金,并统一在工程结算时计取。发包人负责造价涨落的初审、资金申请和扣减。调价超过10的部分,经发包人审核后追加合同价款,但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中标价款。24.工程预付款24.1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1)合同已签订,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已递交。提供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以及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2)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工程款。24.2144、按发包人的资金情况拨付预付款。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否则视为放弃。24.3在交付施工图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暂定价的30%。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承包人在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及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可申请工程费(施工费)预付款,预付款为本合同施工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3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中标人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比例扣回,当累145、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50时一次性扣回全部预付款。26.2进度款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在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前,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发包人审批的价格作为中间计量支付的依据。经监理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应付工程进度款在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额度内,不予新增支付;超过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额度的,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期进度款的 80 %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施工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60%(包含预付款)。26.3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及资料核查后,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146、期进度款的 80% 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施工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85%(包含预付款)。26.4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且工程结算经发包方审核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147、,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148、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清单中对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要求、推荐品牌(应优先选用)等进行采购,进场前需有合格证、保修书等证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及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低于或与设计要求不一致的,不能令发包人满意的,需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更换,费用149、自负,并承担因此延误工期的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150、见证取样检测等工程质量检测,按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151767号)的规定执行,由发包人委托相关检测单位,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中。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管理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的,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29.1变更的提出29.1.1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1.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1.3设计方案的变更:发包人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承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151、担。29.1.4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发包人内部审批程序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作为承包人进行变更设计的依据。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发包人进行审核。29.1.5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按发包人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依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审核事宜,经批复后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29.2变更的计量计价29.2.1非承包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变更的计量计价31.1.1非承包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152、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未获批准而已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价。31.1.2变更单价的确定31.1.2.1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31.1.2.2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其计价依据执行当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人、材、机价格(如信息价没有的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变更153、单价=新增单价 (1-施工中标下浮率) ,其中施工中标下浮率按 %(中标下浮率: %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的最高投标限价】100%计取)。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后于结算时支付。31.4如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以外154、的内容并达到招标条件的应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按甩项部分在招标时的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价,按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报的下浮率进行下浮计算甩项部分的金额,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32.4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4.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155、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156、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4.2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4.3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4.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157、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1承包人必须对结算工作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即从中标之日起,至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完成有关部门结算审核为止。在某个分部分项验收的同时。也按结算资料的要求(资料真实完整、手续齐全、数据准确)对相应阶段结算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负责对结算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支付监理费、工程进度款的参考资料。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工程师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半个月内送交发包人。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全过程造价指标分析、控制及结算工158、作。结算价以发包人最终评审结果为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视承包人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缴违约金直至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2赔偿损失。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在每月计量时,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在办理支付中申请扣除,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3承159、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35.4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5若出现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与责任引起的牵涉发包人的法律诉讼,所有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直至停止其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6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负责人,每更改一次,承包人应交纳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的实际损失仍应另行足额赔偿。35.7工程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160、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每天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签约价的万分之二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161、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35.8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交纳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的实际损失仍应另行足额赔偿。35.9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办人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结算时,则按本合同附件7规定处罚,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35.10按本合同条款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162、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36.索赔36.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 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163、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7.3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承包人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164、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发包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一、 其他40.保险本项目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40.1发包人投保内容: / 。40.2承包人投保内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165、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1.担保 41.1本项目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人民币)的10%,可自行选择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即合同价的2%)作为劳务工资担保金,协助承包工程人解决劳务纠纷问题。银行履约保函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担保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166、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现金担保要求:如承包人采用现金担保形式提供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发包人指定账户。承包人不按要求提交现金担保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部分在质保期满且完成约定的责任后28天内退还,在此之前履约担保须一直保持有效。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履约或违背了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索赔相应的违约金。履约担保应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如履约担保(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担保)未能按时提交的,视为承包人弃标,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167、投标保证金。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工程实际特殊需要,需改变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或对保函和现金互相置换,均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3)承包人需保证履约保函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效性,如合同延期,承包人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交新的履约保函以替代原履约保函。(4)遇到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行支付其担保的全部金额,或发包人有权直接动用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提交新的履约保函,而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时;当经发包人初审结算价小于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需向发包人缴纳罚金、违约金或向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工168、程支援(或整改)费用时。(5)若发包人因各种原因已动用履约保证金,造成剩余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进度不匹配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补充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充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应补充的履约保证金。(6)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4.合同解除44.1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169、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170、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44.2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171、合同的情形处理。(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4.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172、际损失。44.4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养责任。44.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并视情况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罚违约金,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173、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47.补充条款47.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174、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项目的施工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175、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47.3 已明确地下管线的,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租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7.4施工场地的管理和责任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176、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47.5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重点工程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1799号)的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运输管理,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一不准进”是指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现场运输建筑废弃物,“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必须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建筑废弃物监督员)并履责,监督管理建筑177、废弃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等。如因措施不力导致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发包人经核实后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47.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47.7承包方的进度或质量达不到发包方或业主的要求,未能限期整改,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替代履行相应部分,发包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指定有资质能力的单位替代履行未完工程。发包方在与承包方结算时将替代履行所需费用(包括增加支出的费用)从承包方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47.8本合同装修178、项目为发包方预计在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发包方在需求期内未向承包方下达采购需求或未足额下达采购需求,不构成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不得追究发包方违约责任。47.9如发包人因自身或业主的需要,不再进行该项工程施工,承包人已施工部分按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单价结算,如无合同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结算,该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48.考核经发包人代表、专家组成员及相关服务机构按照合同附件8XX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对承包人进行考评,采取日常巡查、竣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周期为每月评价并进行通报,工程竣工后综179、合评价。履约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最高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并设有一票否决项目。履约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好:85分以上(含85分);一般:6084分(含60分);差:60分以下。违反评价表中带*号的项目按一票否决直接评分为“0”,总体评价为差。 现场检查分指发包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附表中所列出的问题,按附表的评分标准进行扣分。若一个月内现查检查扣分超过10分,则承包人竣工检查的评价等级最高定位一般。竣工检查分为竣工检查得分、竣工检查总得分。竣工检查总得分等于现场检查分与竣工检查分总和的平均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现场检查考评出现扣分项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180、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现场检查考评为“差”的或累计两次现场检查考评为“一般”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竣工检查总得分等级为“好”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扣分项限期改正。竣工检查总得分等级为“一般”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扣分项限期改正。竣工检查总得分等级为“差”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扣分项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所181、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篇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附属第一医院承包人(全称):为保证XX附属第一医院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182、土建工程为 2 年,屋面防水及卫生间防水、墙面防水等防水工程为 5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3.供热及供冷为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5.其他约定: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1.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派驻一名施工员,在收到承包人发出问题通知后,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派驻的施工员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位查勘,并立即将查勘结果报告发包人,修复不超过2个工作日。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保修期内发生的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和易损件等材料磨183、损、损坏、失效的情况,承包人免费提供修理或更换服务,并承担一切由此而引起的发包人损失(除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坏)。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184、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4.3条规定返还。五、其他1. 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对发包人进行电气、智能化、消防、通风系统等专业设备进行全面培训,保修期间及时提供合同货物使用和维护方面的最新技术信息和资料。2.在竣工验收前,连同室内装修材料生产商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各种材料的使用年限都必须符合合同条款和设计要求,并确保所有材料不会出现缺陷、材料性能降低、结构损坏、表面退化、腐蚀变形和一切不符合本技术要求许可的缺陷。3.在保质期结束之前,须由专业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对185、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得分发包人认可。在修理之后,将缺陷成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内容报告发包人。完成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提请的质量保修期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承包人根据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发包人于整改完毕后的7天内再次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发包人签发质量保修期验收合格证书。4.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仍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质量回访。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XX附属第一医院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字):202186、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附件2:履约银行保函附件3 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 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87、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 发包人的义务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188、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 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 承包人义务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189、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 违约责任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六、 双方约定: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由双方纪检部门负190、责处理。七、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章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八、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章立即生效。九、 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供应商廉洁承诺书为保证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守法、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防止各种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方面的有关规定,本供应商自愿与 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签订合同的191、同时,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洁建设规定。(二)不以任何形式向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三)不以任何理由邀请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业务活动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以及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四)不为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工作人员在度假、出国(处境)旅游、婚丧嫁娶、住房装修、配偶子女等亲属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五)不以任何名义为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六)本192、供应商发现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收受贿赂,将及时向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纪监审办举报(举报电话020-38688019)。(七)本供应商如有违反本承诺的,XX附属第一医院(XX医院)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诺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附件5安全施工生产承诺书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合格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本承建施工方特作如下承诺:一、保证在施工现场(操作区域)的进出口或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二、成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生产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193、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会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五、建筑施工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能符合并满足设计要求,还经得起各种现有安全技术手段的检验。购买的用料及产品一定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另行发包的工程部分,譬如搭建脚手架、排栅等等,能选择良好声誉或口碑的单位,并及时主动告知发包(业主)方。七、建设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严格做好防尘、防噪,污水、废气、194、废料的处理工作,若因处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周边环境污染、群众投诉等情况,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八、本承包方愿意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安全监管单位或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九、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包方愿承担一切责任。承诺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附件6: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本公司已与贵司签订XX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顺利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各级195、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和能控。 二、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实施有效防护,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保障施工现场各种部位、各环节符合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三、施工现场围挡整齐,并保证安全美观。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积水、异味,场内道路必须保证畅通;各种物料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四、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音、照明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大小便;土方外运过程196、,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遗洒,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五、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等;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随意走动。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七、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八、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197、,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工人酒后上岗,严禁非作业人员攀爬脚手架,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物品。九、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及塔吊等大型机械安装必须有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审批的施工方案,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高空坠物、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十、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十一、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承诺单位(施198、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单位负责人:日 期:附件7:竣工结算审核承诺书由(我方)承接施工的XX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设计施工一体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为顺利完成本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特承诺如下:1、我方郑重承诺将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的40天内报送该工程结算书和相关审计资料。若逾期未能报送该工程结算审计书和相关审计资料,我方将自愿接受罚款,即每超过一天按该工程结算款的1扣减,并在相关工作完成前放弃索要尾款。2、同意“对于结算报告中少报、漏报、少算、错算的内容,视为对贵院的优惠让利”;3、同意“对于结算资料中手续不全或失真的工程签证单,贵院不予采纳”;4、同意“严格按照变更签证审定的199、单价编制相关结算”;5、承诺所报结算额与最终结算审核确认的金额审减额不超过5%(含5%),并按规定承担超过5%部分造价咨询控制咨询费。我公司对该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6、承诺对前期经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预算项目,在结算时按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上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8: XX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规模(中标价): 序号评分项目评价标准评 价基准分履约情况竣 工 检查分现 场检查分1合同签订情况*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一票否决是( )200、 否( )2签订的施工合同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5分是( ) 否( )3依法及时签订合同2分是( ) 否( )4项目分包、转包情况*(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一票否决是( ) 否(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一票否决是( ) 否( )*(3)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一票否决是( ) 否( )5人员情况(1)项目经理与合同约定一致5分是( ) 否( )(2)项目经理到位率与合同约定一致5分是( ) 否( )(3)项目经理按照合同约定签署技术经济文件5分是( ) 否( )(4)项目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合201、同约定一致且到位5分是( ) 否( )6施工机械到位情况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到位5分是( ) 否( )7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10分是( ) 否( )8工程计量情况按照合同要求编制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2分是( ) 否( )9工程变更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申报2分是( ) 否( )10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情况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2分是( ) 否( )11工期延误情况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制定赶工措施5分是( ) 否( )12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建立民工工资或分包款应急预案7分是( ) 否( )13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未发生202、民工因被拖欠造成集访、群访或群体性事件10分是( ) 否( )14管理制度制定情况*(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是( ) 否( )(2)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合同管理人员2分是( ) 否( )(3)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3分是( ) 否( )(4)按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实施方案3分是( ) 否( )15其他履约评价情况(1)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合同文件收发联络制度2分是( ) 否( )(2)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实情的现象10分是( )否( )(3)不存在现场检查后拒不改正的现象10分是( ) 否( )发包人(章): 监理人(章): 发包人代表(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附注:本表中具体评价分值为:好:85分以上(含85分);一般:6084分(含60分);差:60分以下。违反评价表中带*号的项目按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差。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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