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长沙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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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长沙市“平急两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试行)(试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0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目录1总则.12术语.33应急情况分类.44规划选址与总平面.54.1 一般规定.54.2 选址要求.54.3 设计内容及要点.65医疗工艺.85.1 一般规定.85.2 设计内容及要点.86建筑.116.1 一般规定.116.2 设计内容及要点.117结构.147.1 一般规定.147.2 设计内容及要点.148电气.168.1 一般规定.168.2 设计内容及要点.169给排水.199.1 一般规定.199.2 设计内容及要点.1910暖通2、.2110.1 一般规定.2110.2 设计内容及要点.21附录参考标准规范.2311 1总则总则1.0.11.0.1 为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补齐应急资源、应急物资转运能力不足等短板,降低新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对中心城区的潜在影响,提高超大特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安全韧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 号)、长沙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2349 号)及相关文件,编制本指南。1.0.21.0.2 本指南仅适用于指导我市域辖区内被纳入具3、备“平急两用”功能的新建或既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急转换设计。1.0.31.0.3 本指南所指“平急两用”主要为“平疫两用”、“平假两用”、“平灾两用”,以“平疫两用”为主,兼顾其它。1.0.41.0.4 本指南所指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为具备“平急两用”转换条件的会展、体育建筑等大型场馆及酒店、组团式民宿、文旅综合体、物流储配基地、医疗服务点等。其它建筑类型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1.0.51.0.5“平急两用”物流储配基地应“平时”满足城市生活物资中转分拨需求,“急时”可快速改造为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1.0.61.0.6 应急转换应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建筑4、在“平急两用”状态下的生物、环境、消防、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1.0.71.0.7“平急两用”项目应急使用完成后,应能恢复原有使用功能。1.0.81.0.8“平急两用”设计应编制平急功能转换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平时运营设计图纸、急时使用设计图纸等相关设计文件。1.0.91.0.9 急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宜一次建成验收,确有困难时,可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部分可预留相关接口。1.0.101.0.10 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湖南省及长沙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应急转换前后功能的改变,进行一体化设计。1.0.111.0.11 启动应急5、转换时,应编制开展确保临时设施安全、有序、高效开展安置的运维方案。21.0.121.0.12 应急设施转换后,应经过属地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1.0.131.0.13 应急设施交付时,应同步移交运维使用手册。32 2术语术语2.0.12.0.1 平急两用平急两用本指南所指“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是集应急隔离、医疗、人员安置、物资保障为一体的应急保障设施。在满足平时使用功能前提下,出现紧急情况时,对建筑布局、机电设备、结构构件等主体部分不做较大变动,仅对局部空间、人员流线、设备运行方式、管控措施等方面做适当调整、补充和改造,即可满足应急功能要求,在 7 天内实现平急转换。2.0.22.0.2 6、平疫两用平疫两用兼具平时正常功能,将功能空间快速转换并迅速启动后,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使用。2.0.32.0.3 平假两用平假两用兼具平时正常功能,将功能空间快速转换并迅速启动后,为假期人流量突然增大,超出城市接待能力极限时提供接待、安置服务使用。2.0.42.0.4 平灾两用平灾两用兼具平时正常功能,将功能空间快速转换并迅速启动后,为突发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能提供接纳受灾市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生活及简单医疗救治服务使用。2.0.52.0.5 三区两通道三区两通道三区包括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两通道包括医护人员及清洁物资通道、患者及污物通道。2.0.62.7、0.6 清洁区清洁区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2.0.72.0.7 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2.0.82.0.8 污染区污染区凡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被病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区域。2.0.92.0.9 缓冲区缓冲区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之间有气流组织且形成压差的卫生安全区域。43 3应急情况分类应急情况分类3.13.1 应急分类应急分类3.1.13.1.1 应急情况共分为疫情应急、假期应急、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事件应急三类。3.23.2 设计标准分类设计标准分类3.2.13.2.1 根据应急情况的分类及特8、点,平急转换设计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3.2.23.2.2 一级标准以应对疫情应急为目标,主要适用于“平疫两用”应急设施的转换设计。3.2.33.2.3 二级标准以应对假期、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事件等为目标,主要适用于“平假两用”、“平灾两用”应急设施的转换设计。54 4规划选址与总平面设计规划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4.1.1“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应选择远离城市人群密集区,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4.1.24.1.2“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周边场地应9、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有开阔的室外场地,能合理、高效地响应功能转换需要,满足人员、物资、车辆的集散要求,并设置应急物资的装卸存放场地。4.1.34.1.3“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周边场地应确保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备。4.1.44.1.4 转换期间室外场地应满足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相关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应急公共设施与其他建(构)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4.1.54.1.5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功能分区明确、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交通组织合理、流线清晰的原则。4.24.2 选址要求选址要求4.2.14.2.1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10、地表位错的部分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低洼易积水等区域。4.2.24.2.2 远离污染源、水源保护地、居民区,远离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低免疫人群服务设施。一级标准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场地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1 交通便利,应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有便捷的交通路线。2 2 与周边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之间应有不小于 20m 的隔离间距。3 3 应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4 4“平急两用”建筑的室内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4.2.34.2.3“平急两用”物流储配基地选址11、宜位于城郊与航空、铁路、港口码头、6高速路口出入口交通便捷的区域。4.2.44.2.4“平急两用”物流储配基地宜利用中心城区周边的物流园区、分拨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存量设施。4.34.3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4.3.14.3.1 一级标准的“平急两用”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1 应合理规划内部道路、绿化系统,避免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物资配送以及垃圾运输流线交叉。2 2 场地应设独立出入口,外围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护措施。3 3 主要出入口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连通,易于人员转运和物资运送。急时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4 4 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进出车辆、12、人员、物资的清洗、消毒区。5 5 出入口附近应设置临时车辆与救护、救援车辆停车区域,能满足车辆快速抵达与撤离要求。6 6 场地清洁区入口(药品及清洁物资)与污物区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污物出口应设置在场地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7 7 应设置临时医疗设备和临时建筑设备集中安放区。8 8 用于搭建临帐和安装相关医疗设备等的室外场地应做好硬化和防渗漏处理。9 9 建筑周边的给排水、供配电、通讯信息等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转换时的使用要求。1010 应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1111 内部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13、6m,应满足大型运输、救援车辆的快速通行要求。4.3.24.3.2 二级标准的“平急两用”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1 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该道路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以保证大型运输、救援车辆的抵达和撤离。2 2 应有满足应急使用要求的车辆停放和物资周转场地。3 3 建筑周边的给排水、供配电、通讯信息等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转换时的7使用要求。4 4 内部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6m,应满足大型运输、救援车辆的快速通行要求。4.3.34.3.3“平急两用”物流储配基地的人员、物资应分区设置,急时物资应经过车辆消杀、检验检疫、货车甩挂、司机交换后方可进入储存场地。85 5医疗工艺医疗工艺5.15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5.1.1 一级标准的“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医疗工艺设计应以方舱医院设计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2254 号)、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166 号)、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1261 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卫生防护技术要求(WS694-2020)、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等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为依据。5.1.25.1.2一级标准的“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应按“三区两通道”原则设计,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15、污染区。三区相互无交叉,且满足应急工作及生活需求。合理设置清洁物品通道、污染物品通道、医护人员专用道通、隔离人员专用通道,有效防止交叉感染。1 1 清洁区:医护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会议室、指挥中心、卫生间、盥洗室、开水间、配餐间、就餐室、医疗物品接收区、医疗物资库、生活物品接收区、生活物资库、医用气体存放间等。2 2 潜在污染区(半污染区):医护卫生通过区、临时休息区等。3 3 污染区:接诊区、隔离区、治疗区、护士站、处置区、公共卫生盥洗间、检查区、标本取样、医疗污物暂存间、污洗间、污衣收集间、生活垃圾暂存间、洁具间等。5.25.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5.2.15.2.1 一级16、标准的“平急两用”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医疗工艺流程设计:医疗工艺流线设计:隔离人员出入流线医护人员出入流线保障人员出入流线清洁物品及医疗物品出入流线生活垃圾出入流线医废垃圾出入流9线急救车辆出入流线社会车辆出入流线保障车辆出入流线。5.2.25.2.2 各医疗工艺流线应遵循以下流程:1 1 医护、后勤人员:进场-登记-生活区-卫生通过-医护工作区-缓冲-隔离区;隔离区-缓冲-医护工作区-卫生通过-生活区-登记-离场;2 2 隔离人员:登记-消毒-就诊-进场-治疗-离场(转场)3 3 医疗物资:进场-消杀-登记-拆包-储存-缓冲-隔离区4 4 生活物资:进场-消杀-登记-拆包-储存-缓17、冲-隔离区5 5 临时医疗设备:进场-室外临时安放区-消杀-离场6 6 临时建筑设备:进场-室外临时安放区-拆卸-消杀-离场7 7 污物:室内污物暂存点-场内集中存储点-污车-消杀-离场5.2.35.2.3 二级标准可在一级标准基础上放宽相关隔离、医疗等限制条件,结合项目自身特性设置应急医疗点。5.2.45.2.4 物流储配基地急时应符合“三区三通道”的要求,各区之间的边界应有明显标识和隔断。1 1 三区三通道:为满足急时城郊大仓基地应急物资接驳、调配和人员隔离需求的功能布局。三区指外区、内区、缓冲区;三通道指外来人员通道、本地人员通道、货物通道。2 2 外区:外来人员休息和临时隔离的区域。包18、括车辆消杀、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外地司机休息及配套用房、外来人员和货物临时隔离等区域医护卫生通过区、临时休息区等。3 3 内区:本地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区域。包括货车停放、物资装卸、存储、分拣配送的物流作业、办公管理、后勤服务、本地司机休息及配套用房等区域。4 4 缓冲区:内区与外区之间的场所。包括货车甩挂、司机交换场地、检验检疫和卫生通过等区域。5.2.55.2.5 物流储配基地转换后外区人员和内区人员出入口完全分开,避免交叉。5.2.65.2.6 物流储配基地转换后外区应遵循以下原则:1 1 应自成一区,并设独立出入口。2 2 应设置外来人员休息区、外来人员和货物临时隔离点及生活配套设施。5.19、2.75.2.7 物流储配基地转换后内区应遵循以下原则:1 1 应自成一区,并设独立出入口。102 2 应设置货车停放、物资装卸、存储、分拣配送的物流场地及本地人员工作、休息区及生活配套设施。3 3 仓储应按标准化、模块化设计,货物应分批次分区堆放并保持适当防护距离。4 4 防疫物资场所应自成一区,并与其他货物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116建筑建筑6.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16.1.1 新建建筑,在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兼顾转换后的功能、空间、设施、设备的使用要求。6.1.26.1.2 转换时,各功能区域宜以模块化的形式组织平面布置,当需要在既有建筑外增设临时设施时,宜采用装配式20、模式建造。6.1.36.1.3 对既有建筑进行应急改造时,在满足医疗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原有空间,合理调整平面和空间布局,综合考虑设施、设备用房,满足转换后的使用要求。6.1.46.1.4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时,与应急无关的空间、洞口应做好管控措施。6.1.56.1.5 平时状态时应设置转换器材储存房间。6.1.66.1.6 既有建筑改造为应急设施时,不应占用原有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宜改变建筑中原有防火分区的划分,应尽量利用原建筑中的消防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6.26.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6.2.16.2.1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设计时,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建筑功能配置21、应完善,平面布置应合理,人员、物资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有序。1 1 接诊区应包括消毒、体征评估、物件寄存、信息录入、仪器设备摆放及患者临时更衣及卫生间等房间或区域。2 2 隔离区应包括病床区、诊疗区、开水间、公共卫生盥洗间、清洁间、污物暂存间等。宜根据使用空间条件设置相应规模的病人公共活动区及病人衣物晾晒区。3 3 病床区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每个单元应按 50 100 床设置。2)男女宜分区设置。123)公共卫生盥洗设施应按病区的总床位规模进行配置。4)每个单元宜配置一个护士站。5)病床区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病床床沿与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22、1.40m。6)大空间中设置的病区内竖向隔断高度宜为 1.8m 2.1m。7)在高大空间中设置病区的每个病床单元不少于两个疏散口。4 4 诊疗区应有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库房、临时休息等房间或区域。5 5 医护生活区应有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开水间、就餐室、卫生盥洗室、清洁物资储存间等。6 6 应有设备房、后勤物资储存用房、运营管理人员用房及临时处置空间等。包括清洁物资接收区域、医疗物资库、生活物资库、医用气体存放间等,及医疗污物暂存间、污洗间、污衣收集间、生活垃圾暂存间、洁具间等。7 7 供隔离人员使用的公共卫生盥洗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包括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区,淋浴间23、与盥洗区宜相邻布置。2)男女比例宜按 1:1 考虑;男卫生间应按每 20 床设置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卫生间应按每 10 床设置 1 个大便器;应按每 15 床设置 1 个盥洗水龙头和 1 个淋浴器。并应考虑儿童的使用需求。3)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应朝外开。4)卫生间隔间的侧墙上应设输液袋挂钩和衣物挂钩。8 8 穿脱防护服的房间应满足 4 人同时脱卸,每个房间面积不宜小于 5,并宜设置卫生消洗设施。9 9 建筑出入口及内部存在高差处,当需作为输送病人及物品的通道时,应采用坡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滑、防撞措施。1010 污物暂存间应靠近污物出口,医疗废弃24、物暂存间应有就地封装的空间。6.2.26.2.2 按二级标准进行转换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人员流线清晰;宿居区与公共空间、辅助用房宜分区设置。1 1 应具备短期或临时住宿人员的居住、盟洗、如厕、储藏等条件及相应配套服务基本功能空间。2 2 公共部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用地条件、建筑布局、管理要求设置室外转接空间、门厅及其服务13设施、公共活动室。2)依据医疗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服务设施,心理咨询用房。3 3 宿居部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酒店、组团式民宿“平急两用”设施规模不宜小于 100 床,体育馆、会展建筑等大型“平急两用”设施规模不宜小于 500 床。2)位于三25、层及三层以上时宜设电梯,其中宜设置一台担架电梯。3)应设置工作消毒间。4)不附设卫生间的房间,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不宜少于人数的 2.0%;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 1.5倍。每 1 个大便器配置 1 个洗面盆、每 2 个大便器配置 1 个淋浴间。宜设置更衣间、开水房、洗衣用房及晾晒空间。5)在高大空间中设置宿居区时应分组设置,每一居住组不应少于两个疏散口,组与组之间应设置疏散通道。4 4 辅助部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设置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就餐用房。2)应设置警务、安保、应急物资及分发、食品供应及分发等用房,库房应方便与宿居区联系,并保证26、收运、储存、发放的安全与便捷。3)应设置餐厨垃圾回收及生活垃圾收集储存用房。5 5 公共部分、宿居部分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宿居区宜按床位的 1%配置无障碍居住设施。6.2.36.2.3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环通或直通安全出口。临时诊疗设备、设施的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行宽度。6.2.46.2.4 装修构件和材料应选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要求。147 7结构结构7.1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7.1.1 新建建筑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转换前后的功能要求。既有建筑应急改造后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宜按转换前的标准执行。7.1.27.1.27、2 对既有建筑进行应急改造时,应选择结构状况良好的建筑.,并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流程。7.1.37.1.3 既有建筑应急改造应遵循安全可靠、转换便捷、易于恢复的基本原则,非必要不应改变结构的受力体系;注重对原有主体结构的保护,经复核确需加固时,改造所用的主材应符合防火、环保、轻型、便于运输的要求,建造方式宜满足可快速拼装和拆卸的要求。7.27.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7.2.17.2.1 新建建筑新建建筑1 1 结构布置、荷载、构造做法等应同时满足建筑转换前后的功能要求。2 2 结构设计应考虑转换时设施、设备的荷载预留及安装要求,对于较大的预留预埋洞口应在平时工况28、下一次设计到位。7.2.27.2.2 既有建筑既有建筑1 1 应急改造后的平面功能和使用荷载改变时,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基础和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2 2 较重的设备宜布置在建筑底层;设备荷载宜缩短传力路径,避免或减少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3 3 重型设备运输通道相关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的要求,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支撑。7.2.37.2.3 临时设施临时设施1 1 宜建在硬化地坪上,宜与原建筑结构脱开。2 2 宜采用天然基础,不应对原建筑结构安全造成影响。153 3 结构形式宜采用集装箱式模块化钢结构、钢框架、钢排架、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方便快速加工、运输和安装;结构布29、置宜标准化、模块化。168 8电气电气8.1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8.1.18.1.1“平急两用”设施电气设计,应同时满足转换前后对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等的要求。8.1.28.1.2 新建建筑按“平急两用”设计时,应具备应急状态下的改造条件,预留相关转换接口。8.1.38.1.3 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电气系统,确保转换方便快捷。8.1.48.1.4“平急两用”设施改造设计时新增临时设备宜选用成套产品。8.1.58.1.5“平急两用”设施应将不能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设备、管线安装、预埋到位。8.1.68.1.6 所有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消防负荷线缆30、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缆的选型及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8.1.78.1.7“平急两用”设施应预留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管理部门的通信接口。8.1.88.1.8 平急转换后新增的智能化设备宜采用无线传输架构,末端设备宜选用电池供电或 POE 供电方式。8.28.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8.2.18.2.1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设计时,供电宜采用市政双重电源。8.2.28.2.2 备用电源1 1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设计时,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预留室外箱式发电机组的安装位置及转换接口。2 2 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在市电停电 15s 内应自动启动并供电,容量应满足所有3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24h。3 3 对于中断供电时间不得大于 0.5s 的电气负荷,应设置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15min。178.2.38.2.3 动力配电及控制系统1 1 各级配电柜(箱)的设计,应根据转换前后的需要预留足够容量和回路。2 2 电热水器宜采用变电所或配电室专用回路供电。3 3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的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清洁区与半污染区、污染区内的用电设备不宜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2)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线路应分别采用专用线路供电。控制宜采用成套定型产品,并满足通风、空调联动控制要求,宜在护士站设置32、集中监控装置。3)配电主干路由、主要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污染区,且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或电气管井内。8.2.48.2.4 照明及控制系统1 1 宜利用原场所照明设备,病区、走廊宜设置夜间值班照明。2 2 病区一般照明应避免产生眩光,地脚灯宜设置在卧床者的视线外。3 3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的设施,增设灯具宜采用带罩密闭型灯具。8.2.58.2.5接地与安全1 1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按各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2 2 抢救室、治疗室、淋浴间或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等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8.2.68.2.6 线路穿越清洁区、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33、。8.2.78.2.7 既有建筑转换后需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设施安装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通信方式。8.2.88.2.8 智能化系统1 1 无线通信系统在覆盖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有冗余。2 2 公共信息网络宜采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当有无线信号要求时,应满足信号全覆盖。3 3 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数字广播架构。4 4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的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临时医疗设施网络宜设为专用子网,不具备物理隔离条件时,可采用虚拟网逻辑隔离。2)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实现对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间的人流、物流18的控制,并采用非接触式出入方式。3)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各出入口、隔离观察34、区、隔离观察单元、污物通过区、垃圾暂存间等重要部位。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预留负压区域各送排风机启停联锁控制节点、各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压差监控节点。转换后在护士站或指定区域安装污染区及半污染区的压差监视和声光报警装置,监测区域的门口宜设灯光警示。5)主要入口处应预留测温装置接口。199 9给排水给排水9.1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9.1.19.1.1“平急两用”设施给排水设计,应同时满足转换前后对供水、排水能力的需求。9.1.29.1.2 新建建筑按平急两用设计时,应预留在应急状态下改造的接口和施工安装条件。9.1.39.1.3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排水系统,确保转换方便快捷。9.35、1.49.1.4 既有建筑改造设计需新增临时设备时,可选用成套设备。9.1.59.1.5“平急两用”设施应将不能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安装、预埋到位。9.29.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9.2.19.2.1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的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1 生活给水泵房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供水方式。2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 6065,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施。3 3 清洁区与半污染区、污染区应分别设置生活排水系统;空调冷凝水应分别单独收集后排至各区生活排水系统。4 4 半污染区、污染区通气管应单独设36、置,出口应设置高效过滤器或消毒处理装置。5 5 室外生活排水系统应采用无检查井的管道或密封井盖检查井进行连接,其通气管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6 6 室外应具备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排水应消毒后进行二级生化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既有建筑不具备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条件时,应采用“预消毒+化粪池+消毒”的强化消毒处理方式,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209.2.29.2.2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条件受限时可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9.2.39.2.3 生活饮用水可采用管道直饮水、电开水器、桶装水等供应方式。9.2.49.2.4 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37、规定:1 1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设计时,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规定值的 0.7 倍。2 2 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且不应大于 75mm。3 3 地漏水封应有补水措施,当附近有洗手盆时,可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方式。211010暖通暖通10.1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0.1.110.1.1“平急两用”设施空调通风系统应预留转换条件,并对平时及应急工况下安装的设备、转换接口等进行说明。10.1.210.1.2 应急改造时尽量利用原有风管系统。10.1.310.1.3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时,送、排风设备应分别设在专用机房内38、或室外安全处,不应合用机房,机房应设在清洁区内,且应留有安装中高效过滤器的空间。10.1.410.1.4 按二级标准进行转换时,空调通风系统宜在建筑平时设计容量基础上进行转换设计。10.1.510.1.5“平急两用”设施应将不能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安装、预埋到位。10.210.2 设计内容及要点设计内容及要点10.2.110.2.1 设有空调系统时,转换后各功能房间的温度冬季宜为 1822,夏季宜为 2628,其中更衣区冬季温度宜为 2022。10.2.210.2.2 平时工况下使用具有“传质”特性热回收装置的空调机组,应开启不进行全热交换的风路旁通模式。未设置风路旁通热回收装置39、的空调机组,应增设风路旁通。10.2.310.2.3 大空间平时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应急工况下,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应关闭回风,采用直流式系统。10.2.410.2.4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应分别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应使房间内空气压力从清洁区至半污染区至污染区依次降低。相邻不同压力梯度的房间压差不得小于 5Pa,并设微压差检测装置。10.2.510.2.5 清洁区新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半污染区、污染区新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10.2.610.2.6 送、排风系统的过滤器宜设压差检测和报警装置。10.2.710.2.7 按一级标准进行转换的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2240、1 1 新风系统宜在机组处设粗效、中效、亚高效三级过滤。污染区、半污染区排风系统应在风机入口前设高效过滤器,高空排放,室内宜设下排风口。2 2 卫生通过区通风换气次数应满足相关要求。3 3 应急工况下的室外进风口与排风口及污水通气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当高出进风口,并不小于 6m。排风系统在室内段应保持负压,风口设锥形风帽高空排放。4 4 应急工况下的机械送风、排风系统应联锁控制。清洁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排风机;半污染区、污染区应先启动排风机,再启动送风机;各区域之间风机启动先后顺序为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23附录附录 参考标准规范参考标准规范民41、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42、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4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T/CECS661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 202066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