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5号线南延工程土建设计合同(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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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914512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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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号: 合同编号: 合同【20 】 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轨道交通工程单项设计)项目名称:xx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延工程土建设计项目项目地点: xx省xx市 发 包 人:xx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延工程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详见招标文件 3.工程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4.工2、程投资估算:详见招标文件二、项目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 1.项目名称:xx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延工程土建设计项目 2.项目设计范围及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设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技术说明及要求。三、项目设计周期 项目设计周期:/ 具体项目设计周期以技术说明及要求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R优惠率(即中标优惠率,额度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设计费率(设计费率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2. 签约合同价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签约合同价中的增值税为 。增值税根据设计人提供给3、发包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3.按照xx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合同价格最终以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合同价格包括完成合同规定设计范围及服务内容的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五、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说明及要求;(7)图纸;(8)技术标准及要求;(9)签约合同价清单;(10)合同附件4、及设计人按合同附录格式及要求出具的文件;(11)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2)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3)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5、。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xx省xx市雨花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八份(一正七副)、设计人执四份(一正三副)。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6、行:账号:时间:账号:时间: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7、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8、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9、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10、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11、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12、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13、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15、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16、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17、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18、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19、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20、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21、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22、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23、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24、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25、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26、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27、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28、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29、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30、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31、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32、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3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34、。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35、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36、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37、。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38、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39、。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40、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41、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42、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43、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44、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45、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46、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47、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48、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49、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50、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51、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52、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53、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4、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55、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56、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57、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58、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59、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60、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6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1.6修改为: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1.7修改为: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地方、xx市轨道交通集团制定或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通用合同条款1.1.2.7修改为:联合体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通用合同条款1.1.2增加以下条款:1.1.2.8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指发包人62、选择的作为本工程设计总体、总包审查管理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9设计咨询单位:指发包人选择的为本工程提供设计咨询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10 施工图审查单位:指发包人选择的为本工程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2.11其他设计单位:指发包人选择为本工程提供土建、机电系统、装修设计、导向等设计服务的单位以及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3.1修改为: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技术说明及要求。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63、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此条不适用。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此条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1.1.3.5修改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具体要求以发包人通知为准。64、通用合同条款1.1.3增加以下条款:1.1.3.7工程管理规定: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详见工程管理规定目录。1.1.5合同价格通用合同条款1.1.5.1修改为: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即本项目的中标价格。通用合同条款1.1.5.2修改为: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后,按照xx市政府或其职65、能部门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技术说明及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如有,由设计人提供;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如有,双方另行约66、定;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如有,双方另行约定;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如有,双方另行约定;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如有,由设计人承担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有,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说明及要求;(7)图纸;(8)技术标准及要求;(9)签约合同价清单;(10)合同附件及设计人按合同附录格式及要求出具的文件;(11)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12)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67、料;(13)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设68、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设计人另行约定。1.8保密保密期限: / 。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通用合同条款2.1.1修改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通用合同条款2.1.2修订为:发包人应当组织工程设计的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69、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发包人其它义务: 负责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资料。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此条不适用。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2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增加以下条款:2.6发包人的权利 2.6.1发包人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70、理,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确定设计成果的审查单位,并由确定的审查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2.6.2发包人有权根据设计人履约情况、中间检查情况和成果审查结果,按照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对设计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2.6.3发包人明确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协调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其他设计单位与设计人之间的关系。检查本合同各方职责的履行情况。2.6.4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71、换相应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2.6.5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是否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是否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健全完善,设计人须遵照执行,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6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设计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7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设计人承担;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72、,相应费用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设计单位。2.6.8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是否贯彻执行了限额设计指标。对超出限额设计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9发包人、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共同组织本工程机电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进行生产厂家调查、审定设备系统技术方案、确定设备选型以供设计人开展工作。2.6.10 设计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文件归档或档案不合格的,视为项目工作未完成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暂缓项目结算。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此条不适用。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73、法规、技术标准,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积极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就工程设计进行沟通。(2)设计人应保持科学、客观的立场,确保提交的设计文件不含直接或间接指向性内容。设计人未按上述要求开展设计工作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投诉,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追究设计人的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设计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设计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进行的管理、指导和考核;执行发包人、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74、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设计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4)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成立项目部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投标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专职服务于本项目。设计人应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协助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工作。(5)设计人收到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10天内对资料提出书面意见。设计人应对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理解正确性负责。(6)设计人应按照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的设计进度计划表,将进度计划贯彻落实到设计工作中,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切实保证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7)设计人75、在设计中应以投资限额为基础,通过有效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并采用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措施,进行投资控制,确保完成限额设计指标;未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案,发包人和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有权不予接受和不进行审查。设计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超出投资限额设计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8)设计人应向设计总体总包单位递交设计工作量的清单,由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应接受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的预审和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组织的审查,对审查发现设计不完善的,设计人应予修改补充完76、善;应根据设计需要积极配合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进行专题研究。(9)设计人应严格执行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制定并经发包人审批的设计原则、技术文件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等技术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安全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发包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责任。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隐患和(或)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造成影响的,设计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0)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或影响运营质量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设计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设计原理及方法、设计过程及结77、果,以便发包人或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方法进行验算,设计人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11)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开展施工、监理、机电设备、监测、检测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并提交满足招标深度要求的招标图、工程量清单和初步预算;应按照xx市政府及xx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手续。(12)设计人应提交满足施工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施工图应有工程数量表)、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如包括施工图预算);应协助并配合发包人处理在工程各阶段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设备定货、各系统调试及全线设备系统联调。(13)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78、义务,对于工程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设计成果(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概预算文件(封面应加盖“机密”字样并编号,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分发要有签收)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1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由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提供给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人员,也应注意保密并仅限于履行合同的范围内使用。除了履行本合同需要之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使用发包人、设计总体总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的任何文件和资料。(15)设计人应理解本合同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款项的拨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计人不得79、以款项延迟支付而停止、拒绝履行本合同。(16)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文件资料(含项目增补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具体详见中标通知书和设计人的投标文件。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由设计人在其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2设计人违约责任执行。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2约定执行。3.3设计80、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4.2约定执行。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3.4.1修改为: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5联81、合体通用合同条款3.5.2修改为: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及对应工作部分合同金额,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按专用条款10约定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方。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的时间:工程设计前。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82、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此条不适用。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5.1.2.2修改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以专用条款1.4.1约定为准。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83、行。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此条不适用。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报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审批,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84、人的交流时间,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完成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此条不适用。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此条不适用。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85、,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此条不适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通用合同条款6.5.1修改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86、期。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送审流程及期限: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8.5因发87、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8.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通用合同条款9.1修改为:设计人应为其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通用合同条款9.2修改为: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项目设计周期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设计人应积极响应,此部分费用已88、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 合同价款的组成和数额: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10.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优惠率/设计费率。调整因素和方法:优惠率/设计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10.3定金或预付款:本项目无定金及预付款,此条不适用。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89、人应当按R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R土建专业/机电系统专业/装饰装修专业及(或)导向专业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一)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1)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 ,其中: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2)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 提交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绿化移栽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绿化、道路及管线永久恢复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90、%。(3)施工配合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 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4%支付; 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2%支付;开工后第三年按签约合同价的4%支付。(二)土建专业1)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 ,其中: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5%。 2)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 提交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主体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区间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附属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 391、)施工配合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三) 机电系统专业 1)初步设计阶段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 ,其中: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提供用户需求书等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项目招标,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 2)施工图设计阶段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提供施工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项目招标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提交正式施工图后按签约合同价的15%支付;通过施工图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 3)施工阶段服务费用按签约合同价的192、0%按年度支付: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一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开工后第二年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四)装饰装修专业及(或)导向专业1)方案设计阶段为在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方案设计文件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2)招标设计阶段为在提供招标图等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3)施工图设计阶段为在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4)施工配合阶段为完成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 上述支付均须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93、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3其他价格形式结算与支付(1)结算付款的约定: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提交设计结算书,合同价格经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7%。采用优惠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1.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15 附加调整系数 1.5 (1-优惠率下限值 % )(1-中标优惠率)。其中:设计费基价是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94、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参照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95、整。采用设计费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以对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率进行计算得出,且经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其中:土建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车站、区间的所有土建投资,另含60%的车站通风空调系统、车站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车站综合管线及60%的车站及区间低压配电与动力照明系统的投资,其中不含车站公共区装修、导向系统投资。机电系统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轨道工程、人防系统、车辆段和停车场(含工艺设备、出入段线、派出所、建筑智能化系统)、通信系96、统、信号系统、安检系统、综合监控(含控制中心本线工艺)、FAS、BAS、AFC、ACC、门禁系统、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门、区间通风空调、区间给排水及水消防、全线自动灭火、供电系统等投资组成,另包含40%车站通风空调系统、车站给排水及消防系统、车站综合管线及40%的车站及区间低压配电与动力照明系统专业的投资。装饰装修专业/导向专业的工程费用包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车站公共区装修/导向系统投资。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定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2)97、最终付款的约定:剩余款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且初期运营之日二年后支付。上述款项在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此条不适用。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98、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此条不适用。12.专业责任与保险通用合同条款12.2修改为:设计人应开具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有效期内保持有效。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9、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设计人共同拥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设计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5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及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通用合同条款14.1.1修订为: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支付给设计人。14.1100、.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此条不适用。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此条不适用。14.2设计人违约责任通用合同条款14.2.101、1修订为:合同生效后,因设计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没收设计人所交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交纳违约金。通用合同条款14.2.2修订为: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交成果文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500元/天交纳违约金;成果文件提交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涉及调度手册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元/天交纳违约金。通用合同条款14.2.3修订为: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102、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通用合同条款14.2.4修订为: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发包人给造成一切损失。通用合同条款14.2增加以下条款: 14.2.5设计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申请更换;未经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每查实一次,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交纳违约金。设计人项目关键岗位103、人员更换人数不得超过其投标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若超过则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超过部分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的双倍交纳违约金。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单位:人次)主要人员合同金额500万以下合同金额500万(含)-1000万合同金额1000万(含)-5000万合同金额5000万(含)-1亿合同金额1亿(含)以上项目负责人1万2万4万6万8万专业负责人1万2万5万8万10万专业人员0.5万1万1万1万1万(2)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缺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500元/人天交纳违约金。(3)设计人无故缺席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2104、00元/次交纳违约金;设计人参加发包人组织或通知的会议累计迟到3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缺席会议1次交纳违约金。(4)设计成果文件违反政策法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强制性标准或公司文件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5000元/次交纳违约金并承担设计整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5)因设计质量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6)设计文件质量不满足被上级部门考核、罚款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上级部门罚款由设计人承担)。因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现场返工的,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返工工程费用对应的设计费。(7)105、因设计成果质量原因造成投资变化导致相关专业工程费用超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除按既有规定追责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次交纳违约金。(8)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10000元/项交纳违约金。(9)设计人现场施工配合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200元/次交纳违约金。(10)因设计人提供的发票导致发包人被税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抵扣的税费、滞纳金)。14.2.6设计人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违约金,发包人根据税法相关规106、定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14.2.7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或从设计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不适用。(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65天,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6.2增加以下条款:(7)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签约价的20%,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通用合同107、条款16.3修改为: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通用合同条款16.4修改为: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14.1.1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增加以下条款:16.5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解除部分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因部分解除合同而设计人未履行部分,设计人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6.6合同解除后,本108、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此条不适用。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和解及(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补充条款18.1.合同终止18.1.1 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8.1.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8.2履约担保18.2.1履约担保用于补偿发包人因设计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是办理投标担保退还手续及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109、18.2.2 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合同附录。(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设计人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18.2.3 设计人应确保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1110、个月内办理好续保手续,并向发包人提供新的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18.2.4合同履约未完成而履约担保到期的,设计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后的首次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时提供有效的续保文件。18.2.5在设计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设计人。18.3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8.4通知18.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18.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111、日为准。18.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约定与专用合同条款中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18.5.1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签约合同价中的增值税为 。签约合同价由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土建专业两部分组成,其中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部分签约价为 元;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为 元。增值税根据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18.5.2 专用合同条款 3.1.3 (4) 修改为: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成立项目部并常驻人员现场办公。设计人应充分考虑设112、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协助设计总体总包单位的工作。18.5.3 专用合同条款3.1.3(11)“应按照xx市政府及xx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变更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修改为“应按xx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xx市轨道交通集团制定的方案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方案调整和工程变更手续”。18.5.4 专用合同条款3.1.3(12)修改为:设计人应提交满足施工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施工图应有工程数量表)、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如包括施工图预算)、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协助并配合发包人处理在工程各阶段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设备定货、113、各系统调试及全线设备系统联调。18.5.5专用合同条款 3.2.2 补充: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如患病需提供三甲医院证明、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管理证明等、工伤需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等。18.5.6专用合同条款10.3修改为:定金或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分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土建专业两部分支付,其中:(一)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预付款为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视情况支付预付款。(二)土建专业预付款为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视情况支付预付款。18.5.7合同专用条款10.4.1修改为:进度款支付分交通疏解114、及管线迁改专业、土建专业两部分支付,其中:(一)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1)初步设计阶段支付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 ,其中: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5%;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5%。(2)提交招标技术文件并配合完成招标后支付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3)施工配合阶段支付交通疏解及管线迁改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40%,其中: 开工后第二年按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 开工后第三年按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开工后第四年按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开工后第五年按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二)土建115、专业(1)初步设计阶段支付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 ,其中: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5%;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5%。(2)招标设计阶段支付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3)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30%,其中: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主体施工图后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区间施工图后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车站附属施工图后支付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4)施工配合阶段支付土建专业部分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开工后第三年按该部分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开工后第四年按该部分签约合116、同价的5%支付。上述阶段为发包人按暂定计划量计算出的签约合同价约定的支付,若实际完成工作量低于计划工作量,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支付比例。上述支付均须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支付申请及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18.5.8 合同专用条款10.5.3(1)“采用优惠率形式的合同价格为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1-优惠率下限值 % )(1-中标优惠率 )117、。其中:设计费基价是以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参照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118、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整。”修改为:“采用优惠率形式:合同价格按照xx市财政评审中心下发的xx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214号)规定,按最终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内容按实计取,即设计费=设计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附加调整系数1.5(1-15%)(本项目设计范围对应的概算金额整个工程设计范围对应的概算金额)(1-优惠率下限值15% )(1-中标优惠率)。其中:设计费基价是以整个工程设计范围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没有工程设计工作量的设备与工器具不计入计费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照xx市财政119、评审中心下发的xx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214号)中的计费标准得出的数值。优惠率下限值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包人审定的招标优惠率下限值。设计费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专题研究专项设计、配套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额以后,本合同设计发生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重大调整引起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调整的,则结算时以本合同范围内的调整后初步设计概算额对应的工程费为取费基数计算合同价格,其他情况设计费均不予调整。”18.5.9 通用条款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120、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此条不适用。18.5.10 专用合同条款14.2.5“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撤离违约金标准”中删除关于“专业人员”的约定。18.5.11 专用合同条款 14.2.6 删除“或增值税发票”。18.5.12 专用合同条款14.2.7删除“或从设计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8.5.13专用合同条款18.2.2 (1)(2)中“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止。”修改为“至本工程初期运营之日止。”18.5.14合同附件 附件3工程管理规定目录中(1)“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计量管理办法长轨发2020121、73号”;(2)“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修改为“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2050号”。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 廉政协议廉政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xx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执行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第一条 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xx市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以下称主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122、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共同权利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三)甲方及其123、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124、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六)乙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125、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第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52(本页无正文)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126、督单位:(盖章) 65附件2 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xx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本协议。第一条 保密内容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为: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工作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定127、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包括与项目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项目当事人订立协议、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进行保密,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2、乙方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主合同及主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甲方秘密。3、乙方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4、乙方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128、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5、不论因何种原因主合同终止后,乙方都不得利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服务或进行合作。6、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的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7、乙方如发现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第三条 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将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履行主合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四条 违约责任129、1、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2、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甲方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主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有证据证明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这一金额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130、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任何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做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间:时间:附件3 工程管理规定目录工程管理规定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4191号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含11个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内含9个制度)、进度计划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环保管理办法、水保管理办法、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指南。2关于强加中间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131、长轨发2014169号3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层级管理暂行办法长轨发2014202号4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长轨发2014203号5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号6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11号7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档案归档要求与整理规范长轨发2015117号8xx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装修阶段现场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525号9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长轨发201541号10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工地出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7132、1号11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总体和总包管理规定长轨发201587号12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5113号1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图集(土建工程篇)长轨发2015194号14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试行)长轨发2015227号15xx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轨发201682号16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预警响应管理办法(暂行)长轨发2016150号17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6151号18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133、6152号19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长轨发2016171号20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长轨发2016188号21xx市轨道交通运营新线工程介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6246号22xx市轨道交通工程测绘成果移交制度长轨发201726号23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掘进轴线偏差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版)长轨发201780号24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电系统用户需求书审查办法(修订)长轨发2017101号25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线建设阶段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长轨发2017109号26xx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土建)长轨发2017118号27关于134、下发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暨轨道杯劳动竞赛考核办法的补充通知长轨发2017186号28长53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外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68号29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图预算实施细则(试行)长轨发201897号30轨道交通项目土建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98号31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长轨发2018101号32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施 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长轨发2018112号33xx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长轨发2018119号34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分实施细则(试行)长轨发135、2018126号35x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考核管理规定(修订)长轨发201933号36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后工程质量缺陷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长轨发201980号37运营公司施工检修管理办法41版本GL-CGY-DDB-01-00238运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GL-CGY-AJB-03-001 39运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GL-CGY-AJB-03-00240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30版本GL-CGY-AJB-03-01941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管理规定GL-CGY-AJB-03-021 42运营公司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GL-CGY-JSB-04-001 43运营公司工程136、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GL-CGY-JSB-04-016 44运营公司地铁保护区内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注:工程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所列发包人发布的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布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设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4 中标通知书附件5 签约合同价清单附件6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表附件7 澄清与答疑文件附件8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说明附件9 技术说明及要求第五部分 合同附录附录1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银行履约保函甲方(全称): 鉴于甲方 (以下简称“你方”)与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协商一137、致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以下见索即付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2、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公章):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时间:第六部分 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