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与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汇编(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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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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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与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2、放射作业管理制度13、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14、女工劳动保护规定15、禁止职业危害转移管理制度162、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管理制度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管理制度18、化学品管理与控制制度19、职业防护用品配戴、使用情况考核办法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1、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2、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3、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2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5、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26、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2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3、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四)亲自参与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4、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七)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三5、)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经常听取各部门、队组、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八)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6、处理。 (九)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所属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7、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六条 各队组领导职责 (一)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二)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8、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六)对本队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七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9、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10、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四条 职教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五条 通风部、通风队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11、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将诊断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七条 物供部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12、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13、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第三条 班组负责上岗时的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四条 培训计划:各队组根据职工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职教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职教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领导审批。第五条 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培训不少于2学时。第六条 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1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第七条 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15、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八条 培训效果评定:新员工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上岗;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前不得上岗。第九条 职教部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2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2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16、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安监部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职教部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第三条 物供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第四条 各队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五条 职业危害因素17、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通风部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六条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第八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一)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二)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18、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三)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机,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四)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九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一)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19、由操作者负责,做到: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保养工作。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二)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1.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三)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由管理单位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20、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安监部。3.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一)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二)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物供部和安监部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21、手续。(三)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按下列要求执行:1.计划的编制:物供部、安监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统部,经其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统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项目的实施:安监部会同各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物供部。3.物供部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物供部。物供部、安监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4.物供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5.项目完成后,由物供部、安监部和各单位等相关22、部门共同参与验收。6、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 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23、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物供部建立防护用品领用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物供部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第四条 物供部发给各队组员工的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因24、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物供部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第六条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物供部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第七条 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物供部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 安监部、工会、物供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第九条 物供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25、,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安监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各部室及队组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数量、种类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第十二条 安监部、物供部、工会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安监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26、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一道防线。 第十五条 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正确着装,穿劳保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 品。正确27、穿戴(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第十九条 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28、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二条 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科环部、通风部、通风队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安监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三条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公司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29、判定和评价并出具 监测报告,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科环部、通风部、通风队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安监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第四条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监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第三章管理规定要求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30、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职业危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31、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第九条 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监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安监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32、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三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力33、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到王台医院参加体检,王台医院具体负责进行各项体检及对体检结果的解释、存档。第四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底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34、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八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部应协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医院报告,并按35、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王台医院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1-2年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第十二条 安监部及相关单位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36、查与考核。 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37、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每年应当向所在地(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时间为年后1月10日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三条38、 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第四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检查。第五条 公司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第六条 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七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39、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医院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还应当向所在40、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要求(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3、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有职业病诊断的范围;4、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6、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二)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包括:1、受理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2、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诊断规范,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承担职业病报告工作;4、承担职业病诊41、断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上述所列因素是职业病诊断的法定因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要求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诊断42、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王台医院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第七条 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并便于明确诊断责任,本条对职业病诊断程序提出二项特别要求:(1)集体诊断(2)集体签章。第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43、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1、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2、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谓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是指: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3、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应44、遵循以下要求:1、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2、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45、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业务部室监督把关不到位,扣业务部室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38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46、前,就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计统部、财务部应纳入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列支。第三条 计统部每年应作出具体的财务计划,财务部应保证经费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第三章管理规定要求第四条 需要预算和据实列支的相关费用: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5、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6、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7、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这些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生产成本,按实际的支出数额列支。第五条 计统47、部应将上述费用作出具体的财务计划,财务部应保证这些经费能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经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或者经费不够,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安监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医院负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两档 ”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及48、时进行归档。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49、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四条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病处理、安置情况。 第五条 “两档 ”资料应字迹清楚 、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50、档”。 第六条 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第七条 “两档 ”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第八条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第十条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51、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 档案不完善或有丢失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扣责任人200元。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2、放射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放射作业岗位的管理52、,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第三条 放射作业相关单位应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做好放射防护工作。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便用。第六53、条 放射作业相关单位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第七条 王台医院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账。第八条 放射作业相关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物供部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放射相关单位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54、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第十条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55、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l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第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第十五条 放射相关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第十六条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第十56、五条 档案不完善或有丢失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3、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57、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井下采掘工作面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危害: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如通风不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从而造成工作人员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中毒。3、有机溶剂的危害: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58、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风机、钻机等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条 防护措施:(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各单位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各单位现场有59、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4、各单位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二)个人防护措施:1、各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降尘喷雾等措施降低粉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60、口罩。4、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5、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王台医院、人力资源部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六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4、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女工劳动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有女工的单位,工会及各单位工会主席负责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第三条 各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61、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各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五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条 各单位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在孕期,各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电脑辐射、机器噪音、刺激性气味等岗位。第七条 工会女工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女职工保健普查工作。第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5、禁止职业危害转移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62、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雇佣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外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第五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造成职业病危害从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杜绝职业病危害转移事件的发生。第七条 工会设立职63、业病危害转移事件举报制度,包括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第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6、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64、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第五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监部将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65、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监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安监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九条 安监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安监部应66、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监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67、控制效果评价。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第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不同内容要有相应的评价资质。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书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七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安监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2、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3、与职业病68、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安监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2、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3、项目试运行情况;4、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1、准备阶段。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2、实施阶段。依据评69、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3、完成阶段。汇总和分析资料,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评议。第十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8、化学品管理与控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化学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三条 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其位置应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属危险品的要有明显标志,物供部设立专人管理。第四条 化学品储存,物供部必须按不70、同种类、性质分别存放,科学堆码,垛与垛之间应当有一定距离,禁止超过设计储存含量。第五条 化学品入库前,物供部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第六条 物供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化学品,并有专门的领取登记记录。第七条 物供部对化学品仪器标签与存放、发放记录、存放地点三对照。第八条 物供部应加强对化学品仓库保管员的岗前培训、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安全性能及相关应急程序、并加强对化学品仓库的检查。第九条 对于废弃或失效的化学品,物供部要用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置,不能直接扔掉,以防止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第十条 对于危险品的废弃,由王台医院、科环部、物供部监督执行,并征得本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同71、意。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职业病防护用品配戴、使用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职业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中起到个体防护的作用,提高职工的防患意识,确保改善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控制职业危害,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XX公司职业防护用品配戴及使用情况考核办法如下:第二条 工会、安监部牵头负责对井下、地面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产生高温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电焊烟尘等地点的职业防护用品配戴、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科环部牵头负责对井下、地面的噪声、放射性,职业防护用品配戴、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72、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会、安监部地面组牵头负责对地面的噪声、高温、电焊烟尘、放射性装置、矿尘等地点的职业防护用品配戴、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工会每月对井下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做出总结交安监部,否则扣当月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第六条 安监部每月至少要对地面、井下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三定表形式留档备案。否则减当月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第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对职业防护设施、设备,保护不当,有损坏,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使用单位处30005000元的罚款。第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未规定配戴、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罚73、责任人100元。第九条 在检查中,若本单位未按此办法执行,核减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使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职业危害,结合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际,特制定XX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 长:分管领导副组长:分管经营、生产、安全的公司领导、公司工会主席成 员:由物供部、人力资源部、安监部、职教部、工会、浴管队等负责劳动防护管理的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供部主 任:部长副主任:分管副部长成 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74、管理人员第三章 责任划分第三条 领导组职责: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在采购、验收、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报废更换等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第四条 办公室职责:在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入库验收、保管保养、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确认各单位在册人数,以及新工分配、工种变动、员工工号及工种等资质证明。安监部、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违章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会:负责抽查各单位发放集体劳保后的个人签75、收明细表,负责征求员工对防护用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组汇报,个别问题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浴管队:负责客人塘劳保需求计划的编制、领取、发放,负责入井员工劳保用品的清洗、缝补、整理等管理工作。职教部:负责教育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第四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六条 业务流程规定计划采购:物供部根据库存量和近期发放量及时编制劳保需求计划。采购劳保用品要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符合具备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资质条件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入库验收:劳保用品入库前由安监部、工会、物供部严格按照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索取必需的相关资质证件,符合要76、求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保养:劳保用品要求专库、专人按照物资保管保养制度规范管理,并对特殊防护用品单独列帐。登记发放:(一)劳保登记1、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登记台帐、到期或报废更换的方法发放。台帐分设个人帐、集体帐、批示帐等,做到逐人逐次审核后登记盖章。2、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单位、工种、实际出勤月数为依据计算发放期限和识别发放品种。3、未上岗人员或离岗3个月以上人员,不发放劳保用品,待正式上岗后,根据其所上岗位与已领用过的劳保用品相衔接后,按实际在岗时间和上岗岗位标准发放。6、员工工种由人劳部确认或以员工有效证件为准,员工更换工种后须持人劳部出具的变更手续到劳保登记部门备案。7、客人77、塘用劳保用品先由浴管队报送需求计划后经公司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后登记发放。8、井下新工分配及到矿入井实习的实习生由人劳部门提供工种证明,再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劳保用品。(二)劳保发放及领取1、劳保用品发放前,应按照劳保的使用要求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失去防护功能的不得发放。劳保发放凭据以加盖劳保登记专用章的领料单或审核指示后的凭据为准。2、使用单位集中领取的个人劳保发放给个人后要由领取人在发放明细表上确认盖章或签字。3、XX、釜山两个客人塘每年可分别支领100套不同规格的井下劳保用品备用(特殊情况经批示可适当增加),供副总以上干部、临时工作组、检查团、参观学习等人员使用。同时,在浴管队78、客人塘更衣的人员不再领取个人劳保。4、兼职人员可选择所兼不同工种的不同标准领取一个工种的劳保用品,同时担任井上和井下同工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等),可同时领取井上井下的防护品,但期限均延长一倍。5、员工由轻向重调换工种的,劳保缺什么补什么,相似物品按原工种期满后,再发放新品;员工由重向轻调换工种的,所属单位必须及时向劳保登记办公室提供信息。6、离退休及调离员工,须到物供部办理劳保个人台帐注销手续。(三)、使用及更换:1、职工必须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品,应该配带的地方、应该配带的时候必须配带。2、各单位集体领取的个人劳保必须发放给个人,以本人签字或盖章为据,并督促员工爱护劳保用品。3、劳保用品在使用过79、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劳保用品必须立即更换。4、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增加的劳保用品,由职工所在单位签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物供部核准后下发。5、使用过程中丢失劳保用品的,经单位领导证明情况属实,物供部核准后及时补领新品,发放期限从补发之日起计算。(四)、报废损毁、不能发挥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均视为报废品,不得发放和使用。到期更换掉的防护用品也属报废品,不得再继续使用,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七条 考核规定1、发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登记和发放劳保用品,更不得发放替代品,一80、经发现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均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解释或整改。3、所有领取劳保的人员工种必须以本人正在从事的岗位为准,若所属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随意提供不实工种证明,一经查出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3分/次;4、各单位要将集中领取的个人劳保用发放明细表返交给物供部,作为员工个人领取的凭据,如果不交的,登记人员可拒绝办理下一次的劳保用品登记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1、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81、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安监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第三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队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四条 向我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供货方,我公司应派专职人员(安监部、工会、物供部各一人)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82、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向我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公司应派专职人员(安监部、工会、物供部各一人)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六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2分/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2、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83、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计统部做出预算,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第三条 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第四条 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第五条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84、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六条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第七条 财务部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5分/次;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3、职业危85、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我公司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2、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86、止作业。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任何领导和单位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第三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2分/次;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报告报表要严格实行半年报和年报。第三条 安监部统计人员要定期进行统计,对集团公司安监局,煤监局要每半年统计上报报表;第四条87、 以基层单位人员为统计对象,实行报表制度。第五条 统计数据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进行,为上级单位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第六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0.1分/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5、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XX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等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监督检查: 1、安监部作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总牵头部门,由医院、科环部、通风部、洗煤厂、建设中心等单位人员配合。安监部部长在监督检查管理中全面负责,同时,由一名副部长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2、监88、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井下的(粉尘、噪声、毒物)、井上的(粉尘、噪声、辐射、毒物);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资料(合规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日常监测、评估等);3、监督检查形式:专项、定期、不定期。4、安监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大检查活动,及时对有职业危害隐患的单位下“三定表”,按要求进行复查工作。5、安监部应在监督检查当月的安全办公会上对所检查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通报。由公司领导在会上直接协调相关工作。6、对于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职业危害隐患的单位、个人应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进行行政处分。第三条 安监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89、工作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现场检查要把职业危害防治工程作为重点工程进行督查,要在每季度的公司安委会上,通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安监部对没有按期完成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根据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处罚,并检查结果纳入季度的安全绩效考核。第五条 凡是集团公司及安监部对各单位进行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由安监部出具通知单或罚款通知书,由安监部部长审核,安全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人资部或财务部执行。第六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完成好的,对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90、。26、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责任划分及管理规定要求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三条 安监部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91、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 组织事故调查;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5、结案存档。6、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四条 事故报告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监部和XX公司有关部门报告。2、 安监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3、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4、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5、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92、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五条 事故处理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2、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4、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5、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6、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7、 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93、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8、 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9、 安监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进行现94、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 分析事故责任;3、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95、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监部责令限期治理,并扣安全绩效10分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扣安全绩效10分考核。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对遭受或者96、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第四章 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XX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第三条 相关队组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97、XX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第三章 管理规定要求第四条 检测及评价的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五条 检测前的准备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第六条 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公布。第七条 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扣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1分/次;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