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伤保险、救治和经济补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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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04854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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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工伤保险、救治和经济补偿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 目的为了保障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办理,工伤员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3. 职责3.1 行政部3.1.1 负责工伤保险办法,并向员工公示。3.1.2 负责工伤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办法。4. 运作程序4.1 工伤保险办理4.1.1 行政部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公司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2、保险费。4.1.2 新员工入职一星期内,行政部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4.1.3 行政部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向员工公示。4.2 工伤判定4.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3、的其他情形。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2.3 员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2.4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4、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公司负担。4.2.5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行政部应组织工伤员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4.3 工伤待遇4.3.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行政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安排工伤员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4.3.2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3.3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5、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3.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3.5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3.6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4.3.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8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4.3.9 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10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3.11 工伤员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