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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5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5年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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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56287 2023-12-22 22页 179KB
1、附件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5年本)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一一、立立项项阶阶段段(一)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1 号令)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6.广东省2、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清单中管制类项目(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动态管理)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负面清单确定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一式5份)。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3、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6.属于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附具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办理程序:1.项目核准申请。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2.材料审查。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3.正式受理。符合4、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4.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5.作出决定。项目核准机关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6.出具文件。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二)办理时限:1.材料5、审查时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能够当场确认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项目核准时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上报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3.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时间。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6、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核准机关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间之内。4.委托评估时间。项目需要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委托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间之内。5.征求公众意见时间和专家评议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间之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单位。1.除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外,其他内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2.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7、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事项,可与项目核准一并办理。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18(一)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8、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确定的须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19、.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10、,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7.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8.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属于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附具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意见。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办理程序:1.项目核准申请。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2.材料审查。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3.正式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4.征求行11、业管理部门意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5.作出决定。项目核准机关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6.出具文件。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二)办理时限:1.材料审查时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够当场确认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项目核准时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上报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3.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时间。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核准机关征求13、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间之内。4.委托评估时间。项目需要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委托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间之内。1.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2.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商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审核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4、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确定的须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1.报送省发展改革委15、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16、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一)办理程序: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资料齐全的条件下进行受理、审核项目如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9号令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决定。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17、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由商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19(一)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广东省实施办法。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办理项目招标核18、准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2.依法已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一并申请办理招标核准手续。3.申请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与项目核准手续一并办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的项目须提供的材料:招标基本情况表。2.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须提供的材料:项目核准文件和招标基本情况表。3.必须进行招标但由于法定原因不招标的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提出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申请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招标人提交核准招标方式的申请并19、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招标核准机关进行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作出决定。招标核准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出具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二)办理时限:1.与项目核准申请一并办理的,以项目核准手续办理时限为准。2.单独申请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1.除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外,其他项目招标方式的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2.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以及企业选择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企业依法自行20、办理有关事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再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项目所属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申请资料齐21、全。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属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所列项目。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5.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2受理并进行审核。3作出决定。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二)办理时限: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除工业、信息化领域内的内资技术改22、造投资项目备案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外,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可在网上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四条。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5.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7.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23、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3.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受理并进行审核。3作出决定。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同意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不24、含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中除基础设施和采掘业投资项目外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合并办理后,录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其他类由发展改革部门单独制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0(一)项目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25、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1.符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3.符合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4.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5.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6.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受理并进行审核。3作出决定。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同意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不予26、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预审、岸线审批、用海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27、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门1.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用地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4.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请示(原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项目清单(复印件)。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清单(复印件)。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请示(原件)。5.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方案。6.建28、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原件)。8.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或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复印件)。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11.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现状图。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和备案证明(复印件),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供;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核准类项目预审时不需提供。1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9、,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与采矿权人签订相关协议(无采矿权人的无需此项),并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核准类项目预审时不需提供。14.电子光盘(刻录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数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6.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复印件)。130、8.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及用地预审专家实地踏勘论证意见(原件)。19.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注: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项目,以上材料各2份;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项目,以上材料各1份。办理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可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31、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1(二)用地预审、岸线审批、用海审核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1.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及各市港口总体规划;2.体现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3.对港口总体规划后续实施无不利影响;4.纳入竞争性配置范围的港口建设项目,需按照核准后的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进行招投标,确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港口岸线使用人(核准)前向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32、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二)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在核实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转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其中,现场核查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结合项目“工可”评审工作进行;(四)省交通运输厅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经会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对岸线申请进行审批33、或转报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海域使用权审核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十七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第一点。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五条。1.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34、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2.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3.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海洋部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珠江口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办理程序: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将材料邮局到窗口、窗口核对材料初步审核、受理(或不予受理)、提交职能部门、出审核结果。(二)办理时35、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求地方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审核等事项,由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审批。(三)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第十三条。3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1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由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审批。环境保护部门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或主管机37、构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其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附具相关意见。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应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原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3.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38、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原件)。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受理公告、审批前公示、承办、办结、审批后公告。(二)办理时限: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2(三)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七条。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39、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第三、十一条。3.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3、11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38条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工程。海洋部门1.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3.报告书编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4.报告书(或表)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5.海事、军队等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1、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建设单位报批文件。3、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军队、海事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书。(一40、)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办证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证中心审查材料后受理资源环境管理处承办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报告书召开听证会审核通过后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日审批后下发核准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二)法定期限:审批报告书的30个工作日;审批报告表的20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五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第二条。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第四条。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立41、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省级审批:1.含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2.含中央立项的占地5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5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利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条件办理。1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公函。2行政许可申请书。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4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5备案准予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6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意见表。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8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矿山类项目)或园区42、规划批复或评审意见(园区或城镇建设类项目)。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项目取土合法来源、弃渣合理去向的证明文件(如有取土、弃渣需外借、外运的)。11规划选址意见书、园区认定意见等。1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3.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1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一)办理程序:窗口或网上递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正式受理行政审批送达文书。(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除外)。本事项有条件的可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合并或同时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34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除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外。1.申请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公函(原件)。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六份,原件)。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份,复印件)。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2份,原件)。5.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6.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一)办理程序:申请-形式审查-受理-转办-承办-审核(初审)-办公室核稿-批44、准-办结。(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阶段)。可与取水许可审批合并或同时办理。(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城乡规划部门1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1.选址申请书、45、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2.其他具体要求由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要求由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46、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3(五)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项。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5.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本省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47、科学,评估结论正确。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审查机关提出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2.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后,先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对符合要求的节能登记表,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项目申请单位。(二)办理时限:审查机关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48、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审查时限内。1.除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2.有条件的可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一并办理。(六)免税确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核发或审核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一)款。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49、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二条第(一)款。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50、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且所需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内资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且所需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项目。1.项目核准文件一式两份。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见附件)。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4.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份。6.其他需说明的材料(如进口设备清单差异说明)。751、.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市或县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2.市或县发展改革局(委)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初审意见。3.省发展改革委在资料齐全并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确认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52、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且所需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项目。1.市县发改部门初审意见。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3.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两份。4.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四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5.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6.项目可行性研53、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7.政策规定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的设备,需提供业主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协议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各一份。8.其他需说明的材料(如实际进口设备清单与可研报告进口设备清单差异说明)。(一)办理程序:1.企业向市或县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2.市或县发展改革局(委)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则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表格及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发展改革委。3.资料齐全并合法定形式,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54、核发或审核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一)确认申请:项目审批文、核准文或备案证等立项文件,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招标委托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例如,所选鼓励类条目确实有疑问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鼓励类条目证明材料)等。(二)确认变更申请:项目备案变更文件、企业变更情况说明、原确认书复印件、原设备清单复印件、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55、一)办理程序:确认申请:企业直接网上提交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上项目出文上报国家发改委)企业领取确认书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二)法定期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如确需企业提交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4(七)其他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三条、十一条、十七条。56、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1.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2.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3.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4.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5.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57、制工程;6.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百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度和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7.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度以上(含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8.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地震部门1.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2.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58、许可申请表。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15份)。3.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4.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5.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一)办理程序:提交材料现场审查确认受理后台承办(专家评审)处长审核局长审批发文办结。(二)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按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报告修改的时间)。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59、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部门1.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已经完成。2.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3.没有发现国家保护的文物或者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了保护措施。1.申请公文文本。2.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项目的名称、地点(一式三份)。3如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需要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一式三份)。4.保护措施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一式三份)。5.经费概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一式三份)。6.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一式三份)。7.方案60、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一式三份)。8.考古发掘团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工作报告(一式三份)。9.须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应附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报告的审查意见。(一)办理程序: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考古发掘团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提交工作报告-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对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报告的审查意见-承办人拟文机构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作出决定。(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考古发掘团体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提交工作报告以及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对考古调查、勘探与发61、掘报告的审查意见的时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审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事项,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三十四条。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十一条。1.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2.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3.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气象部门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论证单位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具备62、相应论证能力。3.论证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1.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申请书。2.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3.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评审意见。4.使用的原始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意见。5.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6.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书复印件。7.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文件。(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5(七)其他审批涉水审批(许可)事项取水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63、002年)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第十八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除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1.申请审批取64、水许可的公函(原件)。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五份,原件,电子版1份)。3.属于备案项目的需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4.涉及项目立项支持性文件(复印件)。4.涉及取水和退水方案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6.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7.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复印件)。8.取水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办理程序:申请-形式审查-受理-转办-承办-审核(初审)-办公室核稿-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1.办理取水许可前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2.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65、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珠江干流限额取水等,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其他涉水事项以下审批事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3)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4)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5)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核;(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交通审批(查)事项以下审批事项,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1)新66、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2.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193号)。1.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2.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递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3.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周边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67、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安全部门涉及适用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文件;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4.建筑红线外半径500米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5.工程规划设计方案。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办理程序: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批。2.依法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68、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批。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对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批。4.国家安全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1)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2)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69、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由申请人制定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申请人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后,可重新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二)法定期限: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的决定。2.逾期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3.需要补充材料、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审批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第四条。2.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第五70、条。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项目。海洋部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海洋调查、勘探和铺设的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申请书(一)办理程序:申请人窗口提交材料或邮寄材料、窗口核对材料初步审核、受理(或不予受理)、提交职能部门、出审核结果。(二)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6(七)其他审批开发海岛使用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三十条。在我省从事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海洋部门符合广东省海岛保护利用总体规划71、。出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涉海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2.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4.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5.相关资信证明材料。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一)办理程序: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72、批缴交海岛使用金登记发证。(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造建筑物的项目。民族宗教部门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73、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一)办理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74、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二)办理时限: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二十一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气象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1.新建、扩建、改75、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请书。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评估报告。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初步设计图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或审核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二条。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项目林业部门1.修筑设施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2.拟建机76、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3.保护、管理、补偿、安置等达成协议。4.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1.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2.拟建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4.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设施的意见及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涉及农村社区的,还应有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5.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6.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7.77、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3.根据审查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齐资料通知书给申请人。4.省林业厅依法审核报批申请材料。5.窗口工作人员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申请在地方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1.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2.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3.保护、管理、补偿、安置等达成协78、议。4.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1.拟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2.拟建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4.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涉及农村社区的,还应有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5.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6.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7.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3.根据审查结果,窗口工79、作人员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齐资料通知书给申请人。4.省林业厅依法审批申请材料。5.窗口工作人员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二二、报报建建阶阶段段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7(一)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九条。2.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项目除外)。其中,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80、。建设部门1.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2.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3.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1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方案或要点的批复文件。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5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8工程初步设计文81、件(包括工程设计说明、图纸、概算等)。(一)办理程序:收件、初审、专家技术审查、办理批复、结果发放。(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技术审查)。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八条。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一)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预审查。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查(省交通运输厅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82、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他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二)水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工可的航道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由港口所在地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交通部门1.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批复或核准。2.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概算等)及所附基础资料齐全。3.满足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1.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意见。2.正式上报文件及初审意见。3.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概算等)及基础资料。(一)办理程序:收件、初审、专家技术审查、办理批复、结果发放。(二)办理时限:20个工83、作日(不含专家技术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水利部门1.工程项目已经核准。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2.项目法人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书3.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须上报省水利厅审查的)4.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5.初步设计报告书6.水文分析复核报告7.工程地质报告884、.工程设计计算书9.工程设计图纸10.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11.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报告12.移民安置、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处理专题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13.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它试验研究报告14.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15.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书(如有本项投资)1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初审单位审核表17.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18.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19.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20.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21.按规定设计招85、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核准文件22.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23.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24.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5.国土部门出具的移民征地意见函26.其他专项报告(一)办理程序: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接收材料-技术审查正式受理-主办处室承办-审核领导批准-送达文书。(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除外)。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8(二)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86、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3.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企业投资管理项目。国土资源部门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调整规划条件且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2.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不低于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3.征地程序规范,已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4.已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5.占用基本农田的,已制订补划基本农田方案;6.占用林地的,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7.已落实留用地或出具相关承诺;8.已办理社保审核手续;9.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87、;10.违法用地已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一)城镇批次用地:1.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包括广东省建设用地网上申请表)。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三方案”(含汇总方案)。3.土地所有权证。4.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以及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号。5.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6.补充耕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原件或复印件上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8.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举行听证或放弃听证)。9.拟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拟占用土地权属面积地类明细表。10.林业部门使用88、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的需要)。11.园地未核发林权证的证明或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占用园地的需要)。12.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已付清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及凭证。13.县(市、区)政府留用地安置承诺及村集体的回复确认证明。14.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1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包括用地位置电子坐标)。16.违法用地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需要)。17.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需要)。(二)单独选址项目: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包括广东省建设用地网上申报专用表)。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资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方案)。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89、备案文件。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6.土地所有权证(线性工程可不提供)。7.不压覆重要矿床的查询意见或压覆重要矿床的储量登记书(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可同步办理用地审核和压覆登记手续)。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证明。9.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的材料(占用临时用地的需要)。10.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以及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号。11.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2.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表”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占用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的证明材料(按列入规划办理的提供)。13.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90、进行论证的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14.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15.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补充耕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8.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举行听证或放弃听证)。19.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的需要)。20.市、县(市、区)政府留用地安置承诺及被征地集体的回复确认证明。21.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已付清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及付款凭证。22.园地未核发林权证的证明或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占用园地的需要)。23.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报国务院的需省社保部门提供)。2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91、界图(包括用地位置电子坐标,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由具有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25.拟占用土地权属、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26.电子报盘(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27.违法用地处理意见(涉及违法用地需要)。28.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需要)。办理时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意见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林地审核、社保审查可与其同步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29(二)用地审批建设工程征用92、占用林地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涉及征用占用林地的省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林业部门符合林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1.使用林地申请表。2.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3.项目批准文件。4.现场查验表(或查验报告)。5.建设单位法人证明。6.林权证。7.补偿协议。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9.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需提供)。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11.相关证明材料(如需征占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的要提供)。(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93、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3.根据审查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齐资料通知书给申请人。4.依法审批申请材料。5.窗口工作人员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不单列。(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94、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3.其他具体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在市、县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应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征求95、意见。(四)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具体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96、门分别制定。在市、县、镇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具体要求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在市、县、镇办理。(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备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97、一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图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十条。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交通建设(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通部门、铁路主管部门1.设计文件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深度和公路行98、业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等;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3.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和技术标准要求。1.项目批文。2.初步设计批复。3.施工图设计文件。4.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5.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意见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1.收到申请文件;2.承办,特殊环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咨询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现场考察,设计文件修编、预算审查,可审99、批中止,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权限进行审查。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0(六)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建筑工程项目。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100、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101、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用地批准书。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工程)。6.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质量安全施工措施。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核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情况汇总表。10.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1监理合同(监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按规定应监理招标的工程同时102、持监理中标通知书),以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2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1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一)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1.含大型和重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2.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实施。3.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由交通部门办理。4.其他项目开工审批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2.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10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10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二)广东省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不需报部审批项目)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集团、南粤交投公司所属项目分别向省交通集团、南粤交投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交通集团、南粤交投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中省交通集团、南粤交105、投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由省厅财审处负责审计和出具意见)。3.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七)专项设计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部门配套设施选址及总平面方案需经市建设项目规划联审通过。1.规划条件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经规划联审小组审查通过的总平面方案。(复印件一份)3.环卫106、设施单体设计方案(建筑、水电等)。(原件二份)4.配建项目审查意见表。(原件二份)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1(七)专项设计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人防工程设计要点申报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107、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和地铁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扩建、改建手续。1.申请报告;2.用地审批意见或扩建、改建意见。一式三份(具体按省、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求)。5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人防设施设计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108、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和地铁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已完成建设项目立项。1.申请报告。2.设计文件。3.设计文件审批表。7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关于印发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1.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2.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3.理发店、美容109、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4.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5.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8.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卫生部门1、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卫生要求,项目毗邻有否有毒有害场所或扩散性污染源并取得的卫生学预评价。2、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3、所申报的设备、工艺布局流程、各功能间布局是否达到申报项目的相应卫生要求。110、4、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空调系统、防噪声、防粉尘系统、通风排气系统、给排风系统的设计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6、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4.设备布置图。5.空调通风排气系统管道平面布局图。6.卫生专篇。7.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8.国有土地使用证。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批准书。1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2.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13.娱乐场111、所许可证。14.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或卫生检测报告书。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办理程序:1.接受咨询。2.审核客户所提交资料。3.材料审核通过则发放接受受理凭证。4.审批通过后则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认可书,不通过则发出建设项目不予认可决定书和建设项目申请资料退回记录表,并退回申请资料。(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2(七)专项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1号令)第六、十112、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室113、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附电子版)。4.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一)办理程序:1.受114、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2.初审。经办人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3.专家评审。聘请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并进行竣工验收。4.复审。处室负责人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审核。5.审批。拟办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6.出具审查意见。7.项目申请单位到窗口领取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办理时限:收到材料后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者需补正的资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复杂情况延至3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审查。一般在市县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一、十二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5、(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馆、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116、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117、供应站、调压站。公安消防部门对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11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办理程序:1.消防窗口受理。申请人向市公安消防局或所在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交相关科室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公告。由窗口在广东消防网站上统一公告并通知领取法律文书。(二)法定期限:20工作日。在市县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3(七)专项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六条。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119、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2004年)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建设安全设施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办理程序:1.企业递交资料2.安全监管部门审核。3.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1.一般在市县办理。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120、办理。抗震设防设计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门符合法定条件。1.送审报告。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3.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4.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5.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6.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及其设计说明。7.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的说明。8.抗震试验研究报告。9.规划部门121、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更名文件。(一)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材料。2.受理:市建委窗口核收材料并校验。窗口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发案: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取案。4.取案:申请单位取案。(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2012年8月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已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事项下放各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22、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气象部门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123、符合法定形式;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7.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8.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20个124、工作日。八、其他审批(查)占用、挖掘公路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第四十四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3.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第十五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交通部门符合路政许可条件。身份证明材料和具体申请材料。1.省公路局收到申请文件;2.收125、到申请材料后,由省公路局相关处室承办,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权限进行审查。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4八、其他审批(查)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条;占用城市绿地和或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项目园林部门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8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3.经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4.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126、;5.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6.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7.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8.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1.各市(县)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2.申请报告(原件1份);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项目用地的合法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4.市规划、发改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合法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5.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127、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同一行政许可由多地段组成的须分别具体标明地点、面积、范围等;6.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7.住宅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迁移或砍伐,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备注:各地未有统一格式,仅作参考)(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二)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或特殊需要占用挖掘移动改建128、城市道路市政部门或交通部门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属地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现场的勘验结果(区管路);5、施工组织方案,原件;6、现有市政设施保护相关材料;7、道路回填修复方案;8、交通疏解方案;9、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10、城市道路占129、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11、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12、交通仿真报告、视频监控建设方案;1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14、出具的提前服务工作凭据。(备注:各地有相应的法规及要求,未有统一格式,仅作参考)(一)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现场勘察;4.决定。(二)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般在市县办理设立和取消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2003年10月1日施行)。2.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0130、10年修订)。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环境保护部门(一)设立规划限制区条件 1、国家已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有明确的规划限制区域及规划限制的内容;3、有规划限制区的论证材料;4、有对规划限区的经济扶持措施;5、核设施规划限制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意见。(二)取消规划限制区的条件 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进行建设或不能进行首次装料,国家已批准不再继续建设或不进行投产。1.申请设立规划限制区应提交以下材料:(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副本;(2)拟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及其分布情况,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贸易和第三产业情况,资源及利用情况,人均收131、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经济发展规划等资料;(3)根据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需要规划限制的企、事业的种类和范围及相关的论证材料;(4)设立规划限制区后,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对规划限制区拟进行的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5)省环保厅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2.取消规划限制区的申请 提交取消规划限制区的申请材料。(一)办理程序:受理申请-省环保厅组织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二)收到申请取消规划限制区报告之日起90日内。省政府审批,省环保厅负责技术审核三三、竣竣工工验验收收阶阶段段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5(一)竣工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竣132、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133、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证材料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一般在市县办理(二)环保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134、防治法第十四条(1997年3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2003年10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2005年4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1998年11月29日施行)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3号公布,20135、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环境保护部门(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136、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137、(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十)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1.验收申请函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3.验收监测报告(含光盘1份)4.项目其他需要证明材料(一)办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转办、承办、审核(初审)、验收现场检查、厅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现场检查、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1.13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还包括: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2.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已作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应条文也发生了变化。(三)规划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139、条件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在市、县、镇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6(四)消防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140、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41、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公安消防部门(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源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142、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即消防产品认证(认可)证书、发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即型式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报告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报告。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143、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测试工作制度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等。(一)办理程序:1.消防窗口受理。申请人向市公安消防局或所在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交相关科室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领取审批结果。公告。由窗口在广东消防网站上统一公告并通知领取法律文书。(二)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在市县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本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144、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145、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消防窗口受理。申请人向市公安消防局或所在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交相关科室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公告。由窗口在广东消防网站上统一公告并通知领取法律文书。(五)人防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第十二条。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146、施细则(国人防办字1995第34号)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和地铁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已完成建设项目。1.验收申请报告。2.竣工项目资料。10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7(六)防雷装置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47、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气象部门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148、。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一般在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办理。(七)水土保持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199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149、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建工程完成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并进行了技术评估工作后可申请验收。地、县级审批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公函;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3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书4项目监测、监理、施工总结等专150、项报告(一)办理程序:窗口或网上递交申请材料组织验收会,出具验收鉴定意见审批送达文书。(二)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八)其他验收配套建设环卫设施验收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环卫设施需完成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周边道路与绿化环境工程等,具备验收条件的。1、环卫设施验收(备案)表。(原件二份)2、规划批复的单体方案。(复印件一份)3、环卫设施竣工图(建筑、水电等)。(原件一份)4、环卫设施移交表。(原件二份)具体要求由市151、县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一般在市县办理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8(八)其他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1号令)第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152、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九)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十)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十一)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153、效果预期分析。(十二)对策措施和建议。(十三)评价结论。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附电子版)。7.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11.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154、责任承诺书。12.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13.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一)办理程序1.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审核。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3.批准。4.出具备案意见。(二)法定期限:收到材料后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者需补正的资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一般在市县办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六条。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2004年)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155、规定需建设安全设施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1、经安监部门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由取得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3、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4、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报告。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3.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和提交资料。2、受理。县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156、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如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按要求进行补正的,县安全监管局予以受理。3、审批。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县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对申请资料文件审查或现场进行核查。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1.一般在市县办理。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备案等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办理。交通、水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订,并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及各部门网站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其他特殊验收事项,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办理。备 注:(一)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二)行政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征求意见后办理。(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有最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办理事项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备 注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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