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煤矿印章和签名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844107
2023-12-18
12页
32KB
1、煤业公司煤矿印章和签名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矿印章和签名管理,维护印章和签名的严肃性、权威性, 确保印章和签名安全使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卬章的种类本制度所指我矿印章主要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矿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印章:是指向主管部门登记的矿党委、行 政、纪委、工会印章;(二)部室、区队印章:是指刻有我矿部室、区队等名称的印章;(三)专用章:是指我矿为开展特定业务刻制的专用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2、 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等);(四)矿长、党委书记公务私章。三、印章的刻制(一)印章的刻制必须以满足实际工作业务需要为原则,体现我矿印章的权 威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我矿印章刻制须报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到 公安机关办理。(三)作废印章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收交、封存、保管、销毁。(四)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卬章的启用(一)新印章必须经我矿下文启用后,方可使用。未经下文,一律不得使用。(二)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新印章启用前的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五、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一)我矿印章实行分类管理。矿行政印章、矿长公务私章由行政办公室保 管;矿党委印章、3、党委书记公务私章由政工科保管;纪委、工会印章分别由监察 科和工会办保管;部室、区队章由各部室室、区队自行保管;专用章由使用单位 负责保管,但均须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在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准委托他人代管。(三)印章要正确合理使用,注意保养,及时清洗,确保印迹清晰。(四)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保卫部门 查处。并釆取有效措施,减少可能损失,并追究管理责任。(五)因保管人业务调整或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办理手续主 要包括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内容。(六)出现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1、机4、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3、印章损坏;4、丢失或被盗,声明作废;5、行政办公室负责停用印章的收交、封存、保管工作。印章停用后,如因 善后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公章的,须经矿长或党委书记批准,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 负责善后工作的用章事宜。六、印章使用管理(一)印章的使用管理:使用印章严格实行审批制度。1、矿属各单位或员工需要使用我矿印章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 经所属单位科(队)长或支部书记审核,报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党委书记、纪委 书记、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矿行政办公室或政工科、监察科、工会办给予办 理用章事宜。不经审批不予盖章。2、凡涉及我矿的重大经济行为,如以矿5、名义对外签订重要经济合同、提供 担保、提供抵押、向外借款、出具承诺函等,在使用行政公章时,应将印章使用 审批表经法律审核后,报矿长审批。一般业务和事务性行为的协议、介绍信、证 明等报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审批。3、所有需要加盖矿印章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对外发岀的任何公文,应统一 编号登记,以备存查。4、原则上不开具加盖矿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合同、附有矿抬头的公 文纸等。如因公务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吋,须经矿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同 意后方可开出。使用人在使用后必须向矿印章管理部门说明开出书件的用途,并 交回未使用的书件,以便销毁。5、一般情况下不得将矿印章携带出矿,6、确需在矿外使用的,要经矿长或党 委书记批准后,由矿印章保管人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监印。用完后,及吋交回行政 办公室。(-)部室(区队)章、矿专用章使用管理:1、部室(区队)印章、专用章使用,由部室(区队)指定专人保管,科(队) 长、支部书记审批使用。遇科(队)长、支部书记不在岗等情况时,可授权副科 (队)长或单位其他副职负责办理。2、部室(区队)印章一般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使用。特殊情况要对外使用 需报矿长或党委书记审批,未经审批对外使用引起一切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三)矿长、党委书记公务私章的使用管理:因业务需要使用矿长、党委书记公务私章,需经本人批准。七、签名管理干部和职工要正确、严肃、认真地7、使用自己的签名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签 名时,必须签署个人的具体意见,如: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以明确表 示自己对签名内容的态度、看法。尤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签名时,更应签署具体 意见:(-)在审批施工措施、规程、方案等需要的签名;(二)在施工图纸设计或变更表上的签名;(三)在工资、奖金发放表上的签名;(四)在传达措施、文件后需要的签名;(五)在对本单位以外上报材料上的签名;(六)在信访、举报等材料上的签名。八、其它事项(一)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保管我矿印章,造成丢失、盗用、被仿制等 给我矿管理造成损失者,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不经本人允许擅自替代别人签名的,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所造成 的后果由替代签名者承担,并严厉追究替代签名者的相关责任。(三)木制度解释权归XX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