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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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3957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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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员工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的完好率和可靠性,提高员工使用矿灯、自救器的效率和便捷性,特编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属部门、区队。 第三条项目部矿灯、自救器相关管理人每月对矿灯、自救器使用情况、使用人员变更、台账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对损坏的矿灯、自救器拿出处理意见。第四条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转区负责。第五条对矿灯、自救器进行编号。一个自救2、器对应一盏矿灯。同时将自救器架和矿灯架放在一起,相互对应。第六条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每日必须对灯房内所有矿灯、自救器进行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灯、自救器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第七条矿灯、自救器的领取和交回由使用人员自行到灯房按照对应的架号领取和交回自己的矿灯、自救器,对已经领出去的矿灯、自救器因丢失或者损坏无法查证时,由使用人员按照原价赔偿。第八条当使用人员忘带灯牌时由部门负责人出具手写证明并签字,灯房值班人员核实后予以领取矿灯及自救器,使用人员归还矿灯及自救器时,必须在证明上签字,由值班人员将证明保存。对领取的矿灯、自救器必须在24小时内交回,否则对使用人员进行100元的罚款;3、48小时内不交回矿灯、自救器的按照丢失处理,使用人按照原价赔偿,并对使用人所在区队罚款200元。第九条负责建立矿灯、自救器管理台帐(包括在用台帐、待修台帐、报废台帐、备用矿灯及自救器台帐、总台帐等),记录矿灯、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对报废的矿灯、自救器要及时注销。第十条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红灯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连续正常使用11h。第十一条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并对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进行编号。第十二条严禁外施工单位使用自带的矿灯4、自救器必须使用矿上的矿灯和自救器。第十三条严禁井下随意对矿灯开盖拆卸灯头、更换光源。维修工作在地面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修理矿灯。第十四条矿灯、自救器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造成损坏及漏气。第十五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所佩戴的矿灯、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使用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避免矿灯、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人员入井时,自主有序的领取矿灯;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自救器交回灯房。第十七条使用的矿灯和自救器出现故障或无法使用时,使用人员要及时向灯房汇报,维护5、人员登记损坏情况并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使用人员领取备用灯和自救器或更换新灯和自救器。第十八条外来人员领灯或自救器由灯房值班人员予以登记,必须由矿内陪同人员签字后,灯房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在备用架上领取。交回矿灯后必须由使用人员签字确认,未能交归或损坏矿灯自救器者由矿内陪同人员按照原价赔偿。第十九条矿灯使用寿命为11.5年,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5年;佩带使用3年。第二十条矿灯应在电池50%容量情况下存放,长期存放超过6个月应充、放电一次。第二十一条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矿灯、自救器做报废处理。第二十二条报废矿灯、自救器不能随意丢弃,由使用区队提出报废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报矿6、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处置。第二十三条在例行检查中每发现一台矿灯失爆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没有按要求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二十五条矿灯、自救器台账与实际不符对管理人和单位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没有按照对应灯架号存放矿灯发现一次对灯房当班值班人50元。发现在灯房偷盗矿灯和自救器的现象根据情节严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给予辞退或长期待岗处理。第二十六条由于使用人员责任导致矿灯损坏无法修复、自救器封条开启报废时,对责任人按照原值进行赔偿罚款并按每次100元进行罚款。第二十七条严加保管,丢失一块灯牌对矿灯使用者罚款50元;灯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一7、次,对借灯牌的双方分别罚款50元。第二十八条因工人辞职而不交灯牌的,辞职工人所在区队进行200元的罚款,若造成矿灯、自救器丢失,还要按照原价进行赔偿。自救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为加强自救器管理,确保自救器的有效,特制定自救器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一、自救器验收自救器从生产厂家发运到公司后,由公司机电部库房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自救器发放人员运到灯房同时对该批产品进行统一验收登记入账,登记内容如下: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型号;自救器的外观质量;煤安标志;气密性检验等逐项进行核查验收。二、自救器收发自救器收发应根据自救器的配备方式而8、制定,每位井下职工配备一台自救器,自救器发放人员负责为损坏的自救器及时收回和报废,并做好记录台账。三、自救器检验1、为保证自救器正常使用,凡是新到的自救器,要全数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气密性能检查,并有记录。2、进行有效期的检查,防止超期使用。携带使用的自救器单班作业有效期为3年,两班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半,三班混用有效期为一年。库存有效期为5年,过期的自救器要经厂家培训后报废处理或返回厂家进行安全处理。3、升井后必须职工本人要对自救器进行外观完好性的检查,凡是有损坏的或受过剧烈撞击的自救器,要及时交给自救器管理人员进行气密检验,气密不合格的自救器要做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的自救器在井下使用。四、自救器9、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1、井下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不得随意乱放,不许当坐垫用,不得随意打开外壳。2、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以防碰扁外壳而引起外壳漏气。不准在无特殊征兆的情况下,打开自救器开启扳手,撑开封印条,造成自救器报废。3、在井下作业时,当发现有异常情况和有害气体超限征兆时,必须按照佩戴自救器的使用方法,迅速佩戴自救器,在未达到安全地区,必须一直使用自救器。4、下井人员每次携带自救器时,要检查所使用的自救器外部有无损伤,如发现不正常现象药及时检修或报废,及时向自救器管理人员汇报并更换。5、自救器打开只能使用一次,用过的自救器为报废自救器,不能再次使用。五、处罚1、对故意损坏或无需打开自救器的,按“三违”处罚,并照价赔偿。2、凡是因不慎丢失自救器的,一律照价赔偿。3、自救器要避免摔落、碰撞,不许当坐垫,否则,一经发现报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六、存放1、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净。2、不得有腐蚀性物品和蒸汽,不得放在日光直射和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温度应在0-40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