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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隔爆设施管理制度(80页)
煤矿一通三防、隔爆设施管理制度(8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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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3923 2023-12-18 78页 238.26KB
1、煤矿一通三防、隔爆设施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 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必须保证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备的安装地点及通风设施位置。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2、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第二条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的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第四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布置独立3、通风有困难的时候,必须按照煤矿规程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备案。第六条 井下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超能力生产。第七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第八条 井下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将演习方案和报告汇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反风演习时,保证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的40%。第九条 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二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十条 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主要通风机4、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严禁任何人擅自停风,在停产或节假日时严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第十一条 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主要通风机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风机房必须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反风操作系统图、通风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巡回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每小时详细记录负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运行参数,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第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及必备的电流表、电压表、负压水柱计等和灭火器、沙箱等防灭火工具。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需要停风时,主要通风机5、司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或值班矿长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主进风大巷。第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盖,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停风期间不得安排任何井下工作。第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必须安排专人检查瓦斯。第十六条 不论停风时间长短,恢复正常通风时,必须按程序检测瓦斯,启动主要通风机后,必须有瓦斯员配合检查,控制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调整风叶角度或改变主轴转速,机电、通风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三 测风制度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6、配备足够的测风员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巷,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第二十二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根据实际需7、要增加测风次数。第二十三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通风报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科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大气压力,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晰。第二十五条 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总工程师审阅签8、字,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报上级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出,月报要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测风员应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四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二十六条 对各种通风设施的构筑要严格把关,密闭墙、挡风墙、风桥、风门、调节风窗等,都必需按规定构筑,严格把关,如存在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第二十七条 密闭墙为双层闭墙,在构筑时要四周掏槽,红砖构筑一律压泥,用土填实,抹面平整不漏风,决不允许干砖修筑。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不规范,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每月由通风科组织月底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9、,并跟踪落实。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由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管理,当班瓦斯员、安全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一条 瓦斯员负责风筒吊挂、连接、更换和修补等工作,确保风筒不漏风,减少通风阻力。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离地不小于0.3m,局扇吸风口前不得有杂物遮挡,保证局扇吸入风量。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选型要满足通风需要,局扇风机均为对旋式,要求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开关,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由班组长、瓦斯员和电工同时在现场参加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全风压供10、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第三十四条 风筒要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转弯必须使用专用拐弯风筒,风筒与局扇连接要有过渡节、自动切换节。风筒吊挂要保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要严,无反接、无破口。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确保风流的有效射程。局扇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吸入风量的85%,且要满足通风需要。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三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要与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关停。第三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11、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十八条 因停电或检修电气设备局扇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要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风机。六 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局部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及时上报。第四十条 各科室工作职责 通风科: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的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并在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12、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解决,同时要建立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出严肃处理。 机电科: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 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生产队: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科同意。13、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他负荷,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第四十一条 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 其他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和局扇使用单位进行14、认真检查,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试验运转,合格后才允许下井。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泡泥、爆破自动喷雾、净化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七 风筒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风筒要有专人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第四十四条 风筒从出库、入井使用,出井入库全过程由通风工负责管理。第四十五条 在装卸、搬运时要小心,以防划破和口圈变形,要吊挂整齐,悬于巷道靠顶帮部,要避开运输设备的接触,逢环必挂。第四十六条 入井后暂不使用的风筒不乱扔,放于15、巷道中,要折叠整齐,放置于安全点。第四十七条 不用的和不能用的风筒必须及时出井回库,不得长期放置井下。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因不负责造成风筒损坏或丢失,要依据损失价值和清节轻重,给于罚款和赔偿。第四十九条 对不爱护风筒,甚至故意损坏风筒的责任人,要给予罚款和处分。第五十条 对丢失和用于其他方面不能交回的风筒,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作出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处理。 八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第五十一条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第五十二条 对中央变电所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地面变电所向中央变电所送电。第五十三条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16、电线路所经巷道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中央变电所向采区变电所送电。第五十四条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规定时,方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第五十五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六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1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17、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 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九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科要对贯通巷道进行实地测绘,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时通知通风科,为通风科提供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资料,技术科长要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班前会对所有作业人18、员进行贯彻签字。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技术科、通风科要及时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情况,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第六十条 通风科在掌握现有通风状况的基础上,提前预测贯通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通风系统的设施布置和材料准备工作。贯通后,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一条 掘进巷道相向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19、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第六十二条 贯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跟班队长汇报准确进尺,技术科每天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填绘图纸,在相距小于3m时,必须由通风科长、班组长在现场指挥。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两个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只要有一处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外。第六十四条 放炮结束15分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掘进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时,方可20、继续工作。第六十五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巷道时,必须制定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十 盲巷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技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由通风科验收合格后,进行永久封闭。第六十七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打设临时密闭墙,永久报废巷道要打设永久密闭墙进行管理,密闭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密闭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21、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允许工作。第六十九条 通风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十一 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密闭采用不然性材料构筑,严密布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第七十一条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第七十二条 密闭前必须吊挂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施工说明牌、栅栏和警标。第七十三条 密闭前5 m 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所22、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第七十四条 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第七十五条 密闭周边掏槽,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在岩巷构筑密闭时,嵌入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0.2m;在煤巷构筑密闭时,掏槽深度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5m,掏至硬顶后再进入实体不小于0.2m。第七十六条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摸面0.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十二 启封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密闭巷道处于长期封闭状态,密闭内积存大量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而且密闭内巷道支护长久失修,会出现冒顶、片帮等现象。由技术科和通风科编写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23、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第七十八条 启封密闭前在较近的进风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密闭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要求。回风流涉及到的范围内,机电设备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撤离人员。第七十九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要估算瓦斯的积存量,以便有效控制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限制风量,以减少向启封巷道送入风量,保持启封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严禁“一风吹”排放。第八十条 启封密闭后,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24、进行,如遇到巷道冒顶、片帮时,应停止继续向前排放工作,由瓦斯员检查冒顶、片帮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进行巷道维修,待修好后继续向里进行瓦斯排放。第八十一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实现正常通风,经瓦斯员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由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送电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十三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八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第八十三条 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和维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第八十四条 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25、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五条 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通风科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第八十六条 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第八十七条 通风科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检查工作,检查出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正常使用。十四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第八十八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风科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第九十26、条 通风科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第九十一条 我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 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 3%。 第九十二条 我矿每年12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第九十三条 我矿大修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瓦斯管理一 瓦斯检查制度第九十四条 瓦斯员的配备1、瓦斯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新上岗的瓦斯员必须由操作熟练的瓦斯检查员带领实习一个月,方可单独工作。227、按照生产班次,工作面数量以及巡回检查工作量大小,合理配齐配足瓦斯员。每个回采工作面每班要配备一名瓦斯员;每个掘进工作面或相邻的平行作业的工作面,根据工作量每班配备一名瓦斯员。3、每个班应至少配备一名巡回瓦斯检查员,保证全方位覆盖,执行巡回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安全、通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熟练操作瓦斯检测仪器,会检测瓦斯,能胜任瓦斯员的工作。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管理、配备使用1、光学瓦斯测定仪是煤矿瓦斯检查的主要仪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为瓦斯检查的辅助工具。2、光学瓦斯测定仪根据专人专台的原则配备,并按规定配足备用光学瓦斯测定仪。3、矿领导、科室负责人、队干、班组长、及特殊工种28、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4、瓦斯仪器要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管理,定期检测瓦斯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完好性。发现仪器有问题,必须及时修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鉴定。5、瓦斯员每班出井后,必须将仪器交通风科检验,发现有误或测量不准确,应立即更换,带病瓦检仪和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使用。第九十六条 瓦斯检查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巡回检查瓦斯员按照规定的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次数进行检查,并在指定地点交接班。3、每班巡回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巡回瓦斯员要认真填写瓦斯巡回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4、巡回瓦斯员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规29、定的不同瓦斯浓度所应采取的措施。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在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并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值班领导,组织处理。5、巡回瓦斯员要在每班升井后,将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科审阅。6、每班组织生产前,瓦斯员要提前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7、瓦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手册上和工作面瓦斯公布牌板上。8、瓦斯员要负责本班本工作面局扇风机管理和风筒的吊挂。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排放。9、瓦斯员要做好一班三汇报、三对口和三对照工作,数字准确无误。10、每班升井后,瓦斯员要填写瓦斯日报表。11、瓦斯检查牌板的设30、置地点为:回采工作面应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处2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工作面20米处。二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九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有三年井下采掘作业经验、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十八条 必须经常组织瓦斯员培训,每年复审 1 次上岗资格。复审前,必须进行 1 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九十九条 学习岗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安全措施。 第一百条 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 第一百一条 负责检查本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第一百二条 负责规31、定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第一百三条 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第一百四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一百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六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工作点若发生临时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设置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若临时停电局扇停风,在瓦斯不超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按规定启动局32、扇保持正常通风;若停风时间较长或瓦斯超限,由瓦检员在进口处设置坚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一百七条 矿井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通风科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一百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协调和平衡,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一百九条 鉴定时间选择在每年瓦斯涌出量最大生产正常的月份(七月或八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旬、中旬、下旬各选一天(中间间隔 10 天) ,为瓦斯鉴定日。 第一百一十条 在鉴定日内,分早班、中班、夜班三班进行测定;早班为 8 点,中班为 16 点,夜班为 24 点。在33、每班的时间内,分班初、班中、班末各测一次,取平均值为测定依据;在每一次测定时,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 3 点分别测定,取平均值。风量的测定按测风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在记录本上。每班测定应在当班正常生产 2 小时后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各及领导会签。2、必须效验鉴定所用的仪器、仪表。保证仪器、仪表使用精度。 3、对矿井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核算各测风站的断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瓦斯鉴定的当月,严禁对全矿通风34、系统作大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稳定,保证鉴定数据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测定矿井总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和各翼、各水平、各煤层(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气温、气压、温度、密闭压差等数据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鉴定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学习鉴定实施方案,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鉴定前组织参加人员进行培训,熟悉仪器仪表及鉴定相关知识。四 瓦斯排放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制订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第一百一十35、七条 排放瓦斯技术措施由技术科和通风科制订,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组织排放。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瓦斯应有通风员、瓦斯员、安全员、电工等人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风科长在现场指挥。第一百一十九条 排除独头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必须采取限制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首先检查瓦斯,在局扇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人工开动局扇风机,限制送入风量,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限制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可在局扇排风侧风筒上系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扇的排风量,或由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利用末节风筒长短不同的射程控制风流进行36、排放。第一百二十条 在排放瓦斯时,受影响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放瓦斯后,经过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氧气浓度不低于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经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五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斯员要认真填写好瓦斯手册,随测随记,不准追记。下班升井后,一小时内,瓦斯员要将井下的原始记录重新抄写一份,由瓦斯员签字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瓦斯37、日报表,并由通风科存档保存备查,其原始记录由瓦斯员妥善保存。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长、总工程师外出或休息不在岗位,不能及时审签瓦斯日报表时,可由本人委托有资质人员代审。第一百二十五条 通过审阅瓦斯日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严格按照矿领导审签的意见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日报表必须坚持“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审签人要对审签结果负责。六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工作面配风量,以足够的风量降低上隅角的瓦斯浓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监控,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安设在38、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当班班长负责在上隅角切顶排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员必须重点监测上隅角瓦斯浓度。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员负责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采煤队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第一百三十条 保证上端头支架高度不低于1.8m,尾梁不得低于1.5米,能够有足够的断面,使风流通过上隅角。上隅角必须及时放顶或超前放顶,放成圆弧状,减少瓦斯积聚的空间。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控顶区域内严禁出现空顶现象,老空区顶板不能垮落出现大面积悬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二39、条 上隅角处应每班安排专人进行喷雾洒水或安设风水喷雾,将工作面后机尾、顶板、老空区全空间全部喷湿,防止高温火花。第一百三十三条 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上隅角的瓦斯浓度。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风障法解决上隅角瓦斯时,在端尾打设一道风障,风障长不超过20米,高度以底板到支架顶梁为宜,悬挂地点从端尾倒数第十架煤帮至倒数第二架后尾梁,风障必须斜切工作面,便于风流能有效地吹入后溜机尾,吹散上隅角的瓦斯。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机组割煤到风障处,支架工应尽快将风障撩起,避免机组将风障割坏,待机组过后,立即将风障恢复原位,确保新鲜风流顺利通过上隅角来吹散瓦斯。第一百三十六条 40、每班的跟班队长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将风障撩起或拆除,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七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瓦斯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接班时,瓦斯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百四十条 接班后,当班41、瓦斯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第一百四十一条 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不接。1、不在井下规定地点交接班不接;2、前班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好的不接;3、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或风筒接口不严密,造成漏风严重的不接;4对检查区域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含糊不清的不接;第一百四十三条 交接班完毕后,双方就近用电话向通风科汇报,由通风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八 瓦斯员巡回检查制度第一百四十四条 瓦斯检查的内容规定1、瓦斯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一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42、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瓦斯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科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0.1%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3、瓦斯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43、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瓦斯班报表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通风科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5、生产队组当班队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6、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 巡回检查地点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44、-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风流(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采煤机附近、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回风流中)、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工作面回风流。2、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3、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45、5m处)、绞车硐室。4、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点:总回风巷、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附近、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等。 5、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如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有权责令现场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不留隐患。对瓦斯积聚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瓦斯员要严格监督,制止井下违章作业。 6、严禁瓦斯员虚报、假报、空班漏检、擅自脱岗和无证顶岗,任何领导无权抽调瓦斯员干其他工作,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责任。 7、瓦斯员要做到反映问题及时,以便有关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九 瓦斯超限处理制46、度第一百四十六条 适用范围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井下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的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2、安全员监督47、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 调度室汇报。3、通风科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调度室汇报。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调度室汇报。5、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6、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总工程师分管通风的副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7、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第一百五十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1、瓦斯48、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通风科负责人领导现场排放瓦斯工作。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总工程师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通风科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瓦斯超限的追查: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由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1小时内上报至调度室。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3以上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追查、处理,49、制定防范措施。3、因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调度室通知由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4、每月由矿通风科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 瓦斯超限的处罚1、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通风科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安全科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调度室。2、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全科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传感器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50、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3、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矿委会查出,要加倍惩处。4、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责任人1000元。5、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0元。6、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7、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十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长、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队长、通风科科长、工程技术人员51、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控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风科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灯工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收发和保管。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52、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安全通风科负责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送至县煤炭局进行一次调校,做好调校记录存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灯工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制度一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条 防灭火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领导,通风科全面管理,具体负责井上下防灭火设计方案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防灭火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防灭火工作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防灭火器材的配置:主要通风机房、主要绞车房、地面火工品53、库、地面配电室、制修工房、木料厂、煤场、地面充灯房、库房和办公、生活等场所;井下机电硐室和设备集中的区域,都要配置灭火器、铁锹、灭火砂、岩粉等灭火器械和灭火材料,井下各机电硐室、水泵房、绞车房、各运输系统的电器设备处必须按规定数量安设灭火器、沙箱、消防钎,井下设置消防器材库并按规定放置各种灭火器材。第一百六十三条 预防火灾措施: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井下严禁吸烟。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4、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5、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可燃物,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54、内。 对用过的废旧可燃物,不得乱放乱扔,放在桶内,及时派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余的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6、井下机电硐室,要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7、井下供电电缆必须使用不燃性电缆。8、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灭火措施:1、当矿井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2、要迅速侦察火区,确定火源和火灾性质,规模,组织力量积极救人、灭火。3、发生火灾时,要正确控制风流,以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同时要防止瓦斯爆炸,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扩散。4、井下工作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如遇到火灾苗头即可利用现场灭火器材扑灭火源。5、一般情况下55、,火灾期间不得任意停风或反风,以免破坏正常通风系统,扩大事故。6、进风井附近,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和主要进风道发生火灾时,即可反风。7、当火灾发生在回风风流地段,而且自然风流方向与通风机风流方向一致时,可以停风。8、在扑灭火灾时,如瓦斯浓度增高,有爆炸危险时,可向火区地点加大风量,冲淡瓦斯,但当瓦斯大量涌出,在供风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减弱或切断风流以防瓦斯爆炸。二 黄泥注浆管理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 熟悉泥浆泵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掌握泥浆泵的保养维修技术。第一百六十六条 能独立熟练操作泥浆泵,工作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准确判断故障部位,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第一百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56、程和作业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当日灌浆量,不出任何责任事故。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格按水、土比例制浆,班中经常查看灌浆管路完好情况,发现溃浆及时处理,如果是连班作业,要执行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做到交接清楚,接班明白,班后及时填写记录。第一百六十九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按当月出勤工日出勤,按队内安排的休息日休息。第一百七十条 加强工具、配件、材料管理,保证各类消耗在队内规定的指标以内。第一百七十一条 搞好灌浆地点的文明卫生,灌浆地点不得有淤泥积水,水沟畅通,设备干净。三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二条 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常检查管57、路系统,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日对采空区密闭内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气体取样分析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矿领导。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测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室内禁止烟火。第一百七十六条 束管监测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谨慎操作和要求自己。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挪作他用和不用,严格执行工作开机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利用监控系统主机播放影音文件、进行电脑游戏或上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束管监测人员必须保持化验室内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清除工控机及键盘、鼠标的污垢。第一百八十条 束管监测人员必须及时将化验结果报通风科领导,做好记录。 三 防治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第58、一百八十一条 通风科负责各地点回风流中CO传感器的维护工作,确保能连续检测各地点回风流中CO浓度。当CO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安排超限地点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检查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安设在距巷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位置处,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板坚固、无淋水且便于观察处。第一百八十二条 通风科科值班人员及地面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地面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时刻关注各地点CO探头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矿领导,通风科值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59、一百八十三条 每小班检查三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流CH4、CO、CO2浓度、温度,及下隅角出水温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矿调度室汇报。第一百八十四条 加强各回采工作面架间CH4、CO浓度异常地点的检查,并取气样化验分析。正常情况下每天取样分析一次。第一百八十五条 对回采工作面的自燃发火预测预报,除对上、下隅角、回风巷、高冒处设点正常检查CH4、CO及温度等参数外,还要对工作面后方采空区设点检查,从工作面上端头向下每隔40m间距设一测点,共设置6个,此6个测点位置在回采期间相对固定,以便分析CO、温度等渐变趋势。第一百八十六条 综采队每班对整个工作面及架尾进行60、一次全面洒水。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容易引起外因火灾的电源开关保护的整下值及电缆的使用要符合规定,确保准确无误。第一百八十八条 皮带机下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皮带机各托辊必须动灵活,巷道环境必须干净。机头、机尾皮带机保护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第一百八十九条 皮带机头、泵站、移动变电站等要害部位灭火设施要齐全,每处要配备不少于2只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和不少于0.2m3的干砂,同时要备用两根不少于25m长的消防软管。要害部位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第一百九十条 机电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杜绝机电设备失爆。第一百九十一条 加强煤炭回收,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遗煤量61、,及时清除各种木料、塑料编制袋等,防止易燃物进入采空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加强机电设备维修,机械转动部分必须经常加油,防止摩擦起火,胶带输送机必须保证上下托辊正常运转,及时清理机尾及皮带下的浮煤。第一百九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一百九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和带电子表,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井下严禁拆卸矿灯。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消防材料库要备足用料,严格对照标准配备设备和材料。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发现自燃发火征兆:62、巷道温度、湿度增高、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人体出现无力、闷热、头痛等不舒适感觉等,或有自燃发火隐患或高温点(煤体氧化或温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节 防尘管理制度一 综合防尘质量标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所有管路每隔 50m 设一个三通阀门。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掘进工作63、面距迎头不超 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第一百九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放顶煤工作面设放顶煤自动同步喷雾。第二百条 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采区巷道冲刷积尘周期每周一次。有定期冲刷巷道的制度,并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第二百一条 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百二条 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记录准确。64、第二百三条 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测定工作。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有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二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二百四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和安排实施。第二百五条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防尘工作,通风科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百六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水池容量作防尘水源时,其备用水量都不得少于200m3,其储水量还必须能够满足全矿井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第二百七条 通风科负责编制矿井防尘供水设65、计,合理选择供水管径,保证井下各防尘洒水地点的水压、水量都能满足需要。 第二百八条 防尘水源的水质要符合要求,技术部门至少每季度化验一次。悬浮物超标的,要安设过滤池和过滤网;酸性超标的,要设置中性化的处理设施。第二百九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产尘地点和巷道,施工单位都必须设置防尘供水管路和喷雾洒水设施。喷雾洒水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和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按调度室划分的井下责任区域,责任单位在采区进、回风巷和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安装合格的风流净化设施。第二百一十条 井下防尘管路的敷设和喷雾洒水设施、设备的安装及维护,由通风科监督,各生产单位负责。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用有足够承压能力的66、管路供水。管路末端距回采面出口和掘进面迎头的距离都不应超过50m。综采工作面在末端5m范围安装压力表,以确保防尘需要的水压。第二百一十一条 基层单位各正职对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现场班、队长负责本班的防尘工作,各防尘岗位负责本岗位的防尘工作。第二百一十二条 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都必须采取隔爆措施。隔爆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和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采用隔爆水袋等设施,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注水和清除其中的煤矸等杂物。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2、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并确保完好,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67、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3、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 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取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4、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冲刷1次;工作面50-200米范围每天冲刷1次,工作面200米以外每周至少冲刷1次,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第二百一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采煤机有完68、好的内、外喷雾系统,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2、炮采工作面要实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3、综采工作面要设有移架喷雾或架间喷雾装置,应实现自动控制,综放工作面放煤喷雾,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4、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操作把手必须便于开关。5、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巷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2道净化水幕。6、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综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每班至少冲刷1次,工作面50-200米范围每天冲刷1次,工作面200米以外每周至少冲刷1次69、,保证工作面及外围巷道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7、所有的进、回风巷道和采区外围巷道及皮带巷的防尘工作,由巷道的归属单位负责。主要进、回风大巷要每月冲刷1次,采区进、回风巷、皮带巷等至少每周冲刷1次。所有巷道中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8、所有转载点和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9、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10、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11、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和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70、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风科。12、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账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13、通风科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14、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要把综合防尘工作列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一通三防”检查组对全矿井下各地点的综合防尘工作至少检查 2 次。三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第二百一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隔爆设施。第二百一十六条 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钩或水量不足等现71、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 范围内。第二百一十七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距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第二百一十八条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 200L/m 。第二百一十九条 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3m,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第二百二十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 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第二百二十一条 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通风部门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72、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四 矿尘清扫、冲洗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的防尘管路上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地点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阀门要完好、灵活、不冒水,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管理。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作业时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进回风斜井、矿井和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使用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距工作面距工作面30m内必须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喷雾、水幕灵敏可靠,雾化灭尘效果好。第二百二十四条 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定期73、清扫巷道积尘,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清扫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随产尘工序及时清扫冲洗,其它巷道不得由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各科队要严格执行调度室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定期清扫冲洗。五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有煤层注水内容(包括注水方式、设施、施工示意图、标准要求、操作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在劳动组织中合理安排。第二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角煤要采用短壁注水技术,深度为一个循环进(度)尺;采煤工作面采用长钻孔注水技术,自切眼开始,沿工作面走向方向均匀布置,注水孔间距1020m,深度为工作面长度的2/374、。采用JZF-A22型降尘注水封孔器注水,孔直径52mm。第二百二十八条 综采队建立注水台帐和牌板管理制度,准确标明、记录回采工作面注水孔的几何参数、注水压力、注水时间、注入水量,记录各注水孔的施工状况、封孔质量、地质状况及泄水现象,在采掘工作面悬挂注水管理牌板,标明注水施工方式、措施、要求等,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第二百二十九条 注水时,操作人员不得正对注水孔,避免孔内压力高,把封孔器挤出孔外面而伤人。第二百三十条 保证注水效果。若相邻孔内有渗出,说明该孔注水完毕。若煤壁有渗水现象,说明该注水完毕。若煤壁有落煤现象,说明该注水完毕。第二百三十一条 编制专项煤层注水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长孔注水75、由综采队负责。第二百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煤层长孔注水钻孔由综采队负责施工,并提供采煤工作面注水流量表和压力表,经验收后,由采煤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注水,严格按措施施工。第二百三十三条 调度室、技术科、安全科等部门专业人员不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发现不按规定进行长短壁注水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考核。第二百三十四条 长孔注水要超前工作面4050m范围要始终保持有一个孔处于注水状态,待该孔注满或进入超前支护,及时外移至下一个钻孔。第二百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必须落实责任人员,无指定专兼职干部及责任人的,每发现一次,对科队正职及当日值班干部各罚款50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凡煤层注水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达不到注76、水要求,每检查出一次,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100,连挂单位正职100元。六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第二百三十七条 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人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科负责进行,并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一人。仪器配备必需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第二百三十八条 测尘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第二百三十九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并填写记录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第二百四十77、条 井下所有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一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测定,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第二百四十二条 每半年由检测中心对粉尘的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检测分析,通风科协助。检测结果必须存档。第二百四十三条 测尘所有的仪表必须符国家规定要求,必须具有有效地计量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和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以及测尘方法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 测尘人员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报送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78、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领导报送,以便领导及时掌握井下粉尘情况并及时采取对策。第二百四十六条 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监督有关单位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整改者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第五节 爆破和火工品管理一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二百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从事井下采掘工龄两年以上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较强的人担任爆破工作。第二百四十八条 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由安全科进行逐个编号,实行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工作地点乱放,要执行专箱领存,严加保管,对用不完的当班交库。第二百四十九条 凡79、所领退的雷管、炸药数量必须实行保安员、爆破员、安全科负责人在联单上签字。第二百五十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替发爆器,放炮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绝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工妥善保管,上下井随身携带,班班升井检查,发爆器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送到井上由专人修理,不得在井下自行拆开修理。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保管,不得转交他人。第二百五十二条 装配引药必须80、在顶板完好,支架牢固,避开电缆及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准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或半腰绑扎在引药卷外面。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药时要掏净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炮眼内,不得反向爆破,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并加封土炮泥和水炮泥,封泥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煤块或其它代替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爆破。第二百五十四条 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前撤人要设安全警戒,专人负责持警戒牌和栏杆或栏绳。开炮时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并大喊三声放炮了,放炮后等15分钟后方可由班长、爆破员、瓦斯员同时等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瞎炮、顶板81、支架等情况,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二百五十五条 爆破撤人距离按下列规定:爆破时安全距离采煤工作面一般不小于30米,掘进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在有直角弯的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50米。第二百五十六条 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2、因连线不良造成瞎炮,可以重新连线爆破。3、在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4、处理残炮时,在残炮眼中装一卷或半卷新引药,加封炮泥,水炮泥重新放炮。5、严禁用镐、水洗等方法从炮眼中取出引药;严禁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82、药。6、处理瞎炮时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石中未爆的雷管、炸药并收集保存。7、处理瞎炮时,严禁无关人员在该地工作。8、当班瞎炮未处理完毕,下班时必须交清下一班爆破员,并实行交接班签字。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防尘制度。第二百五十八条 排除爆破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第二百五十九条 一个工作面只准配备一台发爆器,配备一名爆破员,一条爆破母线。二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第二百六十条 “一炮三检”工作由瓦斯员实施,并填好“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记录牌板。第二百六十一条 装药前,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第二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检83、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第二百六十三条 放炮后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定规定,方可进行作业。第二百六十四条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停止放炮,并向调度室汇报,并加强通风,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进行作业。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不执行“一炮三检”的,按“一通三防考核细则”进行处罚。三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第二百六十六条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检查顶板和支架情况,在确定支架齐全,顶板支护完好,并对放炮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支架进行加固的情况下,撤出全部人员84、,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第二百六十七条 警戒实行双人站岗警戒,设置警戒线后,一人站岗,一人向班长、爆破工报信;放炮后,班长、爆破工、瓦斯员检查无问题后,派人通知警戒人员撤岗。第二百六十八条 放炮员在接到瓦斯员的放炮牌后开始放炮,放炮完毕,放炮员将放炮牌还给瓦斯员,瓦斯员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将警戒牌还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述制度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凡因执行不力而发生放炮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 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第二百七十条 爆炸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85、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和抗静电衣服。第二百七十二条 炸药、雷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存保管,经常保持库内卫生清洁,通风良好,严防超期失效,影响生产。第二百七十三条 地面火工品库核定容量:炸药库:5000公斤,雷管库:20000发。第二百七十四条 炸药、雷管未使用之前不得将包装蜡纸(塑料袋)打开,以免受潮变质。第二百七十五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储存和发放,执行先进先发、推陈储新、不编号不导通不发货的原则,做到帐、卡、物对口。第二百七十六条 库房必须保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第二百七十七条 火工品库必须建立健全储存、保管制度,发放、清退管理制86、度,雷管编号制度,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爆破材料销毁制度、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第二百七十八条 火工品库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定员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二百七十九条 参观检查要出示相关证件。五 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第二百八十条 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开出出库单,经安全科审批后签字。第二百八十一条 爆破工携带经安全科审批签字后的出库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第二百八十二条 领取爆炸材料后,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第二百八十三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将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种、87、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报爆破记录。第二百八十四条 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材料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材料使用数量等班组长签字后,缴回爆炸材料库,由保管员签字。爆破使用的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安全员各保留一份备查。六 电雷管编号管理制度第二百八十五条 电雷管出库必须按照雷管自身编号逐个登记。 第二百八十六条 每班次使用及所有使用的雷管按照自身编号逐个登记。 第二百八十七条 当班发生的瞎炮必须登记自身编号并登记在册。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交接班时未处理的瞎炮必须按照雷管编号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第二百八十88、九条 当班所余雷管退库必须按照雷管编号认真核实,登记在册。七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第二百九十条 爆破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后及使用全过程必须本人看管,不得交与人,暂时不用时入箱上锁,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剩余炸药雷管必须全部退库,不得撕破炸药将炸药抛洒在巷道或混入煤中,一经发现按私藏、私埋进行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当作业现场发生雷管残暴、拒爆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当班班组长、跟班队长和安全员,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必须找回残暴、拒爆的雷管,如果确实无法找回的,必须立即通知各个环节进行查找,并记录在案,直至按雷管编号找到为止。 第二百九十二条 89、如作业现场发生煤帮跨落造成火工品被掩埋,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掩埋的火工品全部找回。 第二百九十三条 拒爆的电雷管、失效的炸药必须及时拾捡退回火药库保管、登记,并统一销毁。 第二百九十四条 由于不负责任而丢失炸药、雷管,对责任人按本矿奖惩处罚条例进行。 八 爆破材料销毁制度第二百九十五条 处理销毁失效药品必须选择在通风良好的无人员集中地离矿区有效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集中销毁或返厂。第二百九十六条 爆破器材销毁前必须填写报告,报告待销品种、数量、原因和办法,报送上级有关领导、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销毁。第二百九十七条 销毁地点至交通道路建筑物等距离按一次三公斤时90、,其安全距离不小于150米至300米。第二百九十八条 处理销毁失效药品必须选择在通风良好的无人员集中地离矿区有效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集中销毁。第二百九十九条 为使销毁火药安全爆炸,第一次销毁后,检查如有未炸的再做第二次销毁,确有不炸的,可用烧毁法销毁。第三百条 销毁雷管时,一次销毁不得超过100发。第三百一条 销毁雷管前必须组成销毁小组,成员有主要负责人1名,保卫2名,爆破员2名,药库保管员1名,6人组成,并登记备案。九 爆破器材检查管理制度第三百二条 每星期安全科对爆破器材的检查不能少于一次,并要填写检查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第三百三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爆破材料库安全管理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91、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记录台帐等。第三百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当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第三百五条 各使用单位,每月必须定期召开一次民爆专业会议,会议记录要齐全、完整,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专题研究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三百六条 安全科要不定期对井下使用爆破器材的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十 爆破器材运输和井下使用管理制度第三百七条 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分装分运。10以下的炸药由放炮员人力运送;10以上92、的炸药可由取得民爆物品安全资格证的领药员协助运送,安全员必须全程监护,雷管只能由放炮员运输。 第三百八条 斜巷用人车运输炸药时,必须提前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把钩工,提升速度不超过 1m/s。 第三百九条 严禁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运炸药和雷管。 第三百一十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时间内,严禁运输炸药和雷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及时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上双锁,钥匙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分别保管。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第三百一十二条 雷管、炸药的管理,放炮员必须做到“班清班结” ,即当班领用,当班结算和清退,不得私自留作下班使用,严禁私藏。 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和当班有93、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实行手上交接班。 第三百一十三条 发爆器把手、放炮母线箱钥匙、雷管箱钥匙、炸药箱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第三百一十四条 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管、药。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不得使用过期和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炸药库。 第三百一十六条 应在距工作面20m外的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地方装配药卷,抽取电雷管、装配药卷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325、326条规定。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督装配药卷,装完后有放炮员保管药卷。专用箱必须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94、设备、无淋水的地方。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剩余的管、药放到爆破掩护点以外、安全员或放炮员能监视到的安全地点。 十一 爆破警戒制度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前,在所有能通往起爆点的各通道或对穿、贯通、立交等情况下进行放炮作业必须拉警绳、挂警戒牌、并派专人在各通道口警戒点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警戒。 第三百一十八条 警戒点设置 1、爆破时安全距离:采煤工作面上撤 50m 、下撤 50m;掘进工作面直线距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 ;拐弯巷的工作面距掘进头不得小于75m。2、有瓦斯异常涌出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内警戒点禁止人员进行警戒。 3、警戒的具体位置和警戒点的设置与撤除要求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95、三百一十九条 布置和撤除警戒、撤人和清点人数、下达起爆命令由班组长负责,警戒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安全员负责监督。 第三百二十条 警戒设置点应安装防爆电话,便于设置和撤除警戒等放炮管理工作,否则必须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联络。 十二 采掘工作面爆破停电、撤人制度第三百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回风系统停送电源由值班电工负责,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三百二十三条 特殊地点不能停电,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报值班领导批准。 第三百二十四条 放炮的撤人工作由班组长负责,撤出人员后必须由班组长检查复核撤出的人数后,方可同意其放炮。 第三百二十五条 班组长负责检查撤人范围、人员96、撤至的位置、撤人路线、停电范围、警戒距离、作业现场情况、联系方法等。 十三 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管理制度第三百二十六条 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第三百二十七条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第三百二十八条 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第三百二十九条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第三百三十条 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97、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第三百三十一条 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第三百三十二条 爆破前由班组长设置警戒1、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2、最短警戒距离:回采工作面:上撤 50m ; 下撤 50m。掘进工作面:煤巷: 直巷100m ;拐弯巷道75m。岩巷: 直巷100m ;拐弯巷道75m。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4、爆破地点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各警戒点了解警戒情况。5、除装药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98、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6、爆破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线(不小于 1mm2) ,敷设平直,不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金属支材等金属导体接触,与其它电缆间距不小于 0.3m。 7、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应沿巷道棚顶敷设,与支架梁子至少保持 0.2m 的距离。 8、全岩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监测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 9、迎头50m范围内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爆破母线端头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点的母线头必须入99、箱加锁。连线后,电雷管脚线悬空并不得与其它导电体接触。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必须无明接头,破损处及时更换。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第三百三十六条 电缆线作爆破母线,接头必须用防爆接线盒连接,并严格按防爆标准管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点必须设爆破掩护说明牌,爆破母线上设置识别标志。多个爆破点在一处时,特别应该错开距离,标志明显,防止误操作。 十四 装药连线管理制度第三百三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连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成。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连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经过培训的人员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100、爆破工。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网络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连接。若工作面炮眼超过70个,制定专项措施后可采用串并联方法连接。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连接爆破网路时,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第三百四十二条 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第三百四十三条 眼深大于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第三百四十四条 爆破网路连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雷管脚线必须也连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第三百四十五条 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101、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能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第三百四十六条 爆破工最后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连、错连、短路、接地等。第三百四十七条 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工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百四十八条 爆破工最后离开起爆地点前必须先撤出班组长、瓦检工及其他装药人员,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十五 处理拒102、爆、残爆管理制度第三百四十九条 通电后出现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爆破器把手,将爆破母线从爆破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30分钟,才可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五十条 处理拒爆或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第三百五十一条 处理拒爆、残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103、)炮眼。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 地面瓦斯监控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三百五十二条 为确保矿井瓦斯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能够稳定、可靠、有效安全正常运行,必须加强管理,是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第二道防线,起着安全保障的重大意义。因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三百五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信息,必须设定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在监测信息调度中心室,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第三百五十四条 凡从事监测信息看管人员,必须是高中以上经计算机安全监控操作培训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证上104、岗。凡取得资格证件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保持该专业人员的稳定性。第三百五十五条 凡从事监测信息值班人员实行三班制作业,每班八小时工作制轮流值班,值班不得脱岗、睡岗和串岗,严格做好上下班交接制度。第三百五十六条 凡从事安全监测网络信息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第三百五十七条 安全监测管理和操作人员定期设定本矿监测密码,密码必须牢记和保密,定期更换密码。按照自设的密码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三百五十八条 瓦斯安全信息监测监控专用的计算机不得操作无关的任何程序,不得打字复印,上105、国际互联网,玩游戏放录像等,一经发现,严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 调度中心必须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瓦斯等数据库信息,建立整理数据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百六十条 定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实行系统升级。第三百六十一条 调度中心必须配备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功击,确保系统正常传输运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按矿井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规程操作,定期期检查主机以及关联的各种设备、电缆及插座、插头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第三百六十三条 值班人不得随意带入其他无关人员随意操作,更不准带入小孩,不准带入易燃爆和腐蚀性的物件,不得洒后上岗,不得在机房106、内抽烟,对设备等系统经常检查和清擦清扫,使设备内外清洁。第三百六十四条 凡从事值班人员还必须熟练井下分站,探头性能及用途和所设地点、安装日期、拆除日期、报警断电及时填报记录。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日常逐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对逐班瓦斯安全监测监控情况及电话做好记录。第三百六十六条 凡属于监控系统关联的设备备品备件等必须按数登记台帐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卖。二 井下分站、探头、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三百六十七条 井下所有采掘、煤巷、半岩巷和岩巷工作面都必须安装瓦斯自动监测监控报警断电装置,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安装到位,调试合格,运行正常,方可开工作业,否则不准作业。第三百六十八条 矿井环境安107、全监测装置是矿井瓦斯管理的主要安全仪器,不得随意损坏、移动或解脱停用,如需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需停止使用的监测装置都必须经矿或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百六十九条 凡从事瓦斯等安全监测的井下人员,都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第三百七十条 井下凡与矿井环境安装监测装置发生关联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均由采掘跟班电工负责,准备、安装、维护和拆除。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取得联系,现场派专人共同处理。第三百七十一条 因故检修井下电气设备需停止瓦斯监测装置工作时,需事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员到现场配合工作。第三百七十二条 矿井采区巡回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108、查各区域瓦斯安全监测装置运行情况不少于2次,各面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对该区域的瓦斯安全监测装置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过程中使用光干涉瓦斯鉴定器校对,瓦斯报警探头,误差值过大时可及时调校一致,同时将调校情况记入手册,下班后填报在安全监控设备调试、调校记录台帐上。一般调试和调校每天确定为一次,如果数值显示正常10天校正一次。瓦检员、巡回检查员在检查和调校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班中汇报通风部门仪器的调校运行情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三百七十三条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由爆破工放炮前、后移动到安全适当的位置,防止放炮崩坏探头及电缆。维护工作由跟班瓦检员、巡回检查员具体负责,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并有余量。109、电缆悬挂严禁与动力电缆混为一体,必须分开挂,减少信号干扰,使传输信号准确。第三百七十四条 各责任区域的瓦斯探头等设备必须认真爱护,不得随意损坏,严禁因故障或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随意解脱不用,否则按“三违”处罚。第三百七十五条 各地点瓦斯探头必须按规程规定悬挂,悬挂时必须挂在顶板支护良好的周围无遮挡的地点。三 拆除或改变、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的管理制度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拆除和改变监控系统之前,必须由机电部门填写审批卡,报通风部门批准在经矿长或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调度室安排方可执行。第三百七十七条 拆除和改变监控系统时,由跟班瓦检员、巡回检查员必须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第三百七十八条 改110、变工作面拆除线路和监控设备必须由机电专职电工进行。确保监控设备及各部件完好齐全,无损无失。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拆除监控系统的采掘工作面跟班瓦检员必须仔细检查工作面,回风流等各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如发现超限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第三百八十条 工作面打眼放炮过程中,必须由瓦检员加强“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同时对回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检测,均不得超过规定,通过检查完全正确无误后,方可安排作业。第三百八十一条 恢复监控系统后,瓦检员巡检员必须现场调试校对各仪器显示数值,传输信号一致准确。第三百八十二条 “风电”、“瓦斯电”两闭锁功能出现故障不111、该闭锁时已断电闭锁,在此种情况下,由瓦检员通知巡回检查员及电工及时配合处理,达到正常控制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追究责任。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处理闭锁功能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通知调度室,准确记录处理故障所占用的时间。第三百八十四条 如果发生故障在检修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由跟班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在工作面可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第三百八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如超过一个班次仍达不到正常运行的,可由通风机电部门联合填报暂停“瓦斯电”、“风电”闭锁卡报送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定通风瓦斯电气设备、电缆防爆的临时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行。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单巷掘进煤、半煤112、岩、岩巷的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中都必须安设瓦斯报警探头,距顶板30cm,距煤帮20cm,距工作面小于5m范围内。第三百八十七条 T1瓦斯探头安设在距工作面5m内,T2瓦斯探头安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巷出口10-15m内,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T1为1.5%,T2为1.0%;断电范围该掘进工作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三百八十八条 双巷掘进瓦斯探头,安设除遵照单巷掘进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将瓦斯探头安设在并联局扇前35m和双巷掘进混合回风流中1015m处,局扇前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两掘进工作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混合回风流中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均为1%,断电范围两个掘进工作113、面及其回风巷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三百八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之间需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联局扇前35m和被串联的采煤工作面距进风入口处15m,安设瓦斯探头,报警与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联工作面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三百九十条 凡被瓦斯监控达到规定浓度所切断电源的一切电气设备,都必须使瓦斯浓度小于断电值,稳定后方可人工复电工作,否则按“三违”处罚。四 矿井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维修制度第三百九十一条 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在维修时只准专职监控员组织维修,在维修时严禁损坏设备仪器,更不准丢失零部件。第三百九十二条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1、备齐仪器有关图纸资料等114、说明书。2、备齐各种工具和必需的仪表。3、备好与调压器或仪器相符的电源及电缆。4、检修工作台要清洁、干净,不用的东西和工具等不能置于台上,严防电源短路,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第三百九十三条 维修的内容:1、外观检查清除外壳表面油垢及煤粉等附着物;查看外壳,接线腔,引入装置是否有变形,开张或损坏现象;检查开关或其它旋支部件是否完整灵活;给外壳涂敷与原外壳颜色相符的防锈漆。2、内部检查:检查隔爆面的完好情况,其光洁度不低于0.5mm,无锈蚀,伤痕深度与宽度均不超过0.5mm,投影长度不超过结合面长度的50%,有毛刺或不光滑的隔爆面要用油石细磨;清除内腔粉尘和杂物;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气元件及连接线是否齐115、全无损,各连接点是否接触良好;3、测试绝缘电阻程度,即外壳与电源的电阻值,由于潮湿使绝缘电阻下降可进行晒烘干。4、通电检查,不要盲目乱调乱拆,集中替换电路板或部件,小故障要有耐心和细心,测量电路电位原理进行分析和判断。第三百九十四条 在拆卸和更换电路元件和探头原件时,必须停电后进行。第三百九十五条 调试和校正必须按有关说明书和规定数值进行,通气校正误差不得超过精度允许值。第三百九十六条 通风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后需通电运行1015分钟,方可连接闭锁功能,使闭锁控制功能通过反复试验不少于2次,确无问题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百九十七条 通风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校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标校,一116、般每半年一次,时间确定为四、九月份进行。第三百九十八条 仪器标校时,必须使用标准专用气样,不得采用其它气样代替。第三百九十九条 仪器标校后必须由标校单位和标校负责人填写标校记录台帐,逐台登记所维修的部件、故障、标校值、误差值、时间及人员,并签字备档保存。第四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程执行。五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器、管理制度第四百一条 首先对各类仪器仪表的名称、型号、出厂时间、编号、厂家登记造册,由通风科统一管理。第四百二条 本矿使用仪器、仪表人员,要对仪器、仪表善加爱护,不得损坏,更不能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四百三条 使用者对仪器、仪表要经常检查,出现不灵117、敏可靠或者模糊不清,有异样现象,要同通风科取得联系,及时更换。第四百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定管理办法对各种仪器、仪表按期进行检定、核验,并做好监定记录及证明。第四百五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第四百六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有“MA”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标志等证件。 第四百七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指定专人维修、保管,有维修室和发放室,建立有维修保养制度、检测制度、保管制度和相关记录,建立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安全台帐、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 第四百八条 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百九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周进行一次校验,作好校验记录备查。 第四百一118、十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风表、光学瓦斯检定器、催化原理瓦斯检测仪器、报警仪、 各种传感器,半年检定一次,皮托管、气压计每年强检一次。建立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强检台帐,编制按月送检计划,确保按期送检。 六 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第四百一十一条 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监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百一十二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第四百一十三条119、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由通风科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并设仪器室和专职的保管员,并建立仪器仪表管理台账,记录设备检定、校正、使用情况。第四百一十四条 仪器仪表使用的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通风科汇报。第四百一十五条 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第四百一十六条 备用仪器要放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并定期检查第四百一十七条 故障、有问题的仪器仪表统计集中送至供应科,并进行登记,由供应科与厂家联系返厂维修。第四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井下拆卸、维修各类仪器仪表。第四百一十九条 仪器仪表在维修后其性能已发生变化,要送至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检验校正中心重新检定120、,否则严禁下井使用。第四百二十条 定期用毛刷、酒精清除仪器仪表表面污垢,保持设备清洁。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类仪器仪表的使用及检定、校正制度(一)光干涉瓦斯检测仪1、瓦斯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要定期对奇异使用的硅胶、钠石灰、胶管、吸气球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失效时,要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3、干涉条纹应该黑、细、亮,视场足够。4、仪器的气密性要符合要求。5、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6、每台仪器要固定专人并备案登记,使用使用管理台账上标明所持人姓名,凭牌发放仪器,并做好记录。7、巡回瓦斯检查员、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人121、固定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专人使用,通风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备用的光学瓦检仪。8、光学瓦检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9、发放人员在收发仪器时必须详细见检查仪器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要签字。10、发放人员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仪器完好合格,外观整洁。11、专职维修人员要及时填写仪器日检查记录和仪器维修台帐。负责仪器的日常维修,中小及大修的选送工作。12、发放室必须建立仪器保管、使用、报废和维修台帐。13、所有领取仪器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爱护仪器,防止碰撞振动,严禁随意将仪器放在工作场所,严禁拆卸仪器、损坏丢失仪器按价赔偿。14、使用人员下井前应仔细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严禁122、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和安全科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1、新仪器使用前必须充电、放电3-5此后,方可投入使用。2、仪器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校正,误差在规定范围内才能使用,校正后要填写校正原始记录。3、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仪器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的电压,显示数值是否在正常范围内。5、仪器发放由所持人填写本机编号与姓名,如携带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得污损、撕掉检定合格证。6、定期对仪器充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充电器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充电时要及时处理123、。7、对收回的仪器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有问题的,擦拭干净后及时充电。8、备用仪器要放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点,并定期对仪器进行充电。9、矿有关领导、采掘队长、生产性科室科长及技术人员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井下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10、仪器配备工作由安全科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需配备仪器人员名单,安全科审查后由机电科通知矿灯房按安全科提供名单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发放。11、各使用新增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人员由本单位及时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变更配备名单。12、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仓库要不受高温、腐蚀型气124、体的影响。 13、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固定班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并要建立领发台帐。14、使用人员持专用牌领取使用,班后按时交还,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有关规定和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15、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后,不许随意关闭开关,按规定带在身上的人员必须佩戴在身,不许挂在别处或装入口袋,要做到机随人走。16、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下班后要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故障情况,以便及时处理。17、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不能乱扔乱放,以免损坏丢失,若丢失、损坏要酌情或照价赔偿。18、所有应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违章处理。19、安全科125、每月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校正、发放、维修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数量(帐、卡、物相符)完好性及存在问题。(三)、风表、1、定期用毛刷或酒精对风标叶轮叶片进行擦拭,清除上面附着煤尘,保证仪表测量的精确度。2、电子风表要定期进行充电,定期对仪器充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充电器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充电时要及时处理。3、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严格按照风表上标注的测量风速范围进行测风,避免造成风表损坏。(四)、一氧化碳检测仪、氧气检测仪、测尘仪、1、新仪器使用前必须充电、放电3-5此后,方可投入使用。2、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126、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仪器使用前必须检查仪器的电压,显示数值是否在正常范围内。4、定期对仪器充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充电器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充电时要及时处理。5、对收回的仪器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有问题的,擦拭干净后及时充电。6、备用仪器要放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点,并定期对仪器进行充电。(五)、甲烷传感器1、管理台账上标注每台仪器的使用地点和检定、校正情况。2、仪器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校正,误差在规定范围内才能使用,校正后要填写校正原始记录。3、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对于使用中设备出现的各种问127、题故障、要及时用备用仪器对其更换,差清问题的原因要后重新校正或检定,对人为的原因,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5、备用仪器要妥善保管,时时处于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一氧化碳、负压、温度、风速传感器1、管理台账上标注每台仪器的使用地点和检定、校正情况。2、使用的仪器,每半年送县煤炭局计量器具校正中心单位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对于使用中设备出现的各种问题故障、要及时用备用仪器对其更换,差清问题的原因要后重新校正或检定,对人为的原因,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4、备用仪器要妥善保管,时时处于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七 自救器管理制度第四百二十二条 安全科对自救器的管理和使用全面负责,128、自救器的管理、发放、维修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由矿灯房统一发放,建立台帐。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通风、调度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副矿长、分管领导要经常督察使用管理情况。第四百二十三条 供应科负责统一订货,订购前要征求通风部门意见,必须按照要求,选用定点厂的产品,严禁乱采乱购。第四百二十四条 自救器的使用年限,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库存五年。从出厂日期算起,试用期为三年,使用期的每天按一个小班计算。自救器从出厂日期至到煤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确定自救器的报废时间,应将存放期间的3/5折算为使用期。自救器的配备,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个一台需要,并保证510%的备用量。第四百二十五条 自救器由矿灯房集中管理统129、一发放。第四百二十六条 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第四百二十七条 发放人员发放自救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凡是启封的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领用时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第四百二十八条 没有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无故损坏,任意开启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百二十九条 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和保管等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并达到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否则不能下井,参观人员在下井前要有专人讲解自救器的操作使用等基本知识。第四百三十条 安全科应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进行更130、新。 第七节 其他管理制度一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四百三十一条 我矿每旬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例会由矿长长负责主持。第四百三十二条 一通三防例会参加人员及单位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通风区队长、机电副矿长、安全通风科正、副科长、技术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科长、各生产单位正职和各专业技术员。第四百三十三条 会议流程1、学习贯彻上级部门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文件。2、由安全通风科汇报本旬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及存在问题。3、各单位根据单位特点提出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4、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难点进行讨论,并制定解决方案。5、由通风区队长对一通三防近期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下131、一步工作进行安排。6、由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近期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7、由矿长对一通三防近期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第四百三十四条 会议要求1、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2、与会人员必须将手机设置成静音状态并做好会议记录。3、通风科做好通知、会议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4、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内容。二 矿井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第四百三十五条 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1、定期检查为每月与矿井隐患排查和标准化同时进行。2、日常检查由安全通风科安全员、瓦斯员和监控电工进行监督检查。3、检查内容132、:1、巷道布置、巷道施工、巷道验收三个方面。2、监测监控系统误报警、误动作。3、无计划停风停电。4、总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配风不足。5、通风设施质量问题、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管理不当。6、巷道失修。7、管理不到位、组织措施不落实。第四百三十六条 瓦斯治理奖励制度我矿“一通三防”考核符合奖励标准的按照规定额度进行奖励。反之,在处罚范围的,按处罚额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所有奖金在本年度工资预算中提取,由调度室负责考核、奖金分配和罚金分解。达到考核要求的给予奖励,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从月度工资中扣除。矿井“一通三防”的考核办法1、矿井全月实现瓦斯“零”超限,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无通风系统紊133、乱,无火灾、粉尘隐形事故,奖励安全通风科1000元。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以上、3%以下的超限事故处罚安全通风科1000元;出现瓦斯浓度超过1%以上的超限事故处罚安全通风科2000元;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并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前面事故的对无计划停电停风的责任人按照前面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款叠加。2、矿井全年杜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奖励调度室500元;出现1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处罚调度室500元。若因供电造成中断的处罚机电科500元。3、全月通风系统矿井风量有效率达到87%,奖励安全通风科500元;不达87%,处罚安全通风科500元。按月进行考核、按月进行奖134、罚。4、全季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矿井标准,奖励安全通风科1000元;不达一级矿井标准,处罚安全通风科1000元。按月进行考核、按季进行奖罚。5、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每处处罚安全通风科200元。按月进行考核,按月进行处罚。6、2013年“一通三防”重点工作,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年终考核。三 防爆设备入井使用验收与检修制度第四百三十七条 入井验收1、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防爆性能是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到防爆性能不达标的设备坚决不下。2、新到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MA”标志。防爆性能检验试验报告等随机文件135、时,方进行入井前的检验,其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者,由供应科负责退货。3、大修、新到的设备必须在井上进行试运行,出现过热、闪烙,绝缘电阻低于100M的设备,坚决不予以入井。4、检验入井防爆设备的标准除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按照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补充规定进行检验。5、具体验收检验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检验后贴上入井防爆合格证。6、任何人坚决不给没有入井检验合格证的设备安装、接线。第四百三十八条 入井安装验收1、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严格的防爆性能验收,方可下井安装使用。2、电气设备的井下安装必须由本矿井下电工具体负责,必要时由机电科派人协调,并派人指挥、监护,保证人身安全。3、井下136、安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4、安装必须熟知“三大规程”,并严格按其执行,对所安装的设备保证能够达到完好标准。5、安装完毕,认真填写设备安装记录。6、新安装好的设备由机电科亲自带队,并同机电技术员、机电小组组长一起进行详细认真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详细、认真地检查、验收。8、若存在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弄清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证以后不再出现问题。9、验收完毕,填写验收记录,由机电科保存。第四百三十九条 定期检修1、按照设备检修计划认真对每一台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不得少修或漏修。2、大型设备必须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3、检修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保证检修好地设备达到完好标准。4、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检修设备的性能、构造、特点和问题存在的主要部位。5、检修大型设备必须预先组织号人员、器材、工具和防护用具。并提前的调度室联系,以免影响生产。6、在检修过程中要注意每一个细节,认真拆装每一个零件,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同有关领导和技术员联系,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问题,不得拖延时间。7、检修好的设备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8、检修完毕,由检修负责人填写检修记录,上交机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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