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及各科室职责(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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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2671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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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及各科室职责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关于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通知各区队、车间、科室: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化最新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具体如下:一、 组2、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 长:矿长副组长:各副矿长 总工程师成 员:各区队、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深入细致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负责人担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安检科内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管理具体工作。二、总体目标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体目标为:每年职业病发病人数控制在百分之一以内。三、 工作职责(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法律、法规、3、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3、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参加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4、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室(日常管理机构)职责1、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督促其他各单位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2、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4、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5、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6、组5、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在生产过程中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7、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与更换。8、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9、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10、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三)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2、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3、组织实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工作。4、负责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危害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6、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5、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6、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7、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负责职业病诊断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的康复治疗工作,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待遇落实工作。9、对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参与审查各类职业危害防范的技术措施。11、负责协调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对各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12、负责定期检查各部门以及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13、参与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织召开的职业卫生工作领7、导小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卫生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职业危害防治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各项上级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工作,制定全矿职业卫生管理中、长期和年度规划,督促基层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并负责总结。 3、协调督促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在岗职工体检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工作。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8、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按时组织协调会议,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安检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定期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危害检查和验收,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按9、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要求有教案、课时计划、试卷等档案资料。三、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2、组织新招募工人进行岗前体检,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对不适宜工作人员禁止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好每年的岗中体检及离岗人员体检,负责将职10、工体检表发放到基层单位,并认真填写盖章。 4、对离岗人员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对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岗时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 5、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申请履行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四、物资科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发放工作。 2、及时、足额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建11、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及资金报表。五、通风科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状况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负责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 4、负责对井下测尘点的布置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增补测尘点,并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做好测12、尘工作。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有害气体的在线监测。六、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声、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嗓声、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13、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4、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14、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七、生技科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15、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八、财务科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资金投入。九、各基层区队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卫生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危害防护。 4、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5、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在岗职工体检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四、工作考核(一)考核办法职业病危16、害防治工作的考核按照煤矿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表所示考核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牵头,每旬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考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打分。(二)考核奖惩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结果与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挂钩,每月根据考核打分情况兑现奖惩。(三)相关要求1、各部门(区队)及相关人员按照本通知严格履行职业卫生防治职责,遵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2、管理办公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组织旬度、月度动态检查,严格考核考评,强化问题整改,督促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3、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落实17、专人负责各项指标任务,对照考核要求积极推进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有关负责人应对台账及时进行审核,确保台账的真实性。4、各责任单位认真排查分管指标落实情况,并及时将存在问题汇总至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未认真组织自查、未及时反馈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5、未尽事宜遵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制度执行。特此通知。 年 月 日(一)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18、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1.2 建立健全19、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1.3 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2.1.4 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2.1.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检科兼管,其职责如下: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21、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3 生技科的职责: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22、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2.5 工作场所负责人、23、车间负责人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煤矿2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1 综合办公室、安检科、通风队、医院等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采用不同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 告知方式: 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25、识。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 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源,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有害源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26、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场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4 生技科、机电科、安检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安检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 生技科、安检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27、任。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卫生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28、施。4 安检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检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检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 安检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 安检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29、 宣传充分利用我矿已有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的报纸、厂区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 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地面、井下生产现场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时间:煤矿井下生产管理人员、生产部井下生产人员及其管理人员洗煤厂生产及管理人员每三个月组织一次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井下生产30、管理人员由安检科负责培训,生产部、洗煤厂由其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培训事宜。每次培训所有人员务必准时参加,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31、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 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1产品名称、型号;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2、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总 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33、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5 安检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6 物资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2 劳动防护用品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防毒口罩;2.1.2防护眼镜、防冲击眼镜、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防砸胶靴;2.1.3耳塞、耳罩;2.1.4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电焊手套等。2.2 物资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2.3 三无产品不的纳入采购。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3.1 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2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3 物资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3.4 物资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3.5 物资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35、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 监督管理4.1 安检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2 安检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36、4.3 安检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检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4.5 各部门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检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 生技科、调度室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2 生技科、调度室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37、常运行。3 生技科、调度室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4 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巷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 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卸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消防材料库、水泵房、38、机电硐室等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驱动机 房转载点,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洗煤厂主厂房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产品仓皮带,工人作业处煤样室,化验室工人作业处地面其 他井下排水,生活水处理等工人作业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6 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39、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7 煤矿噪音监测点及监测频次:7.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作业的地点。7.2 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一次,井下其他地点每六个月测一次;地面洗煤厂主厂房每三个月测一次,其他地点每六个月测一次。8 每次检测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测结果上报职业卫生办公室,由职业卫生办公室进行公示、存档。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八)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40、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2 健康监护的对象: 2.1 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1 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2.3 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2.4 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2.5 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2.6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3 健康监护的项目 3.1 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3.2 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41、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3 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3.4 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4 监护地点 接触粉尘员工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5 要求5.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5.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5.3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42、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5.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5.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5.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1 对矿各科室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43、护档案,简称“两档”,由安检科张栓 负责管理。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2.12 职44、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5 “两档”资料字迹清45、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46、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检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十)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 总则为了保证煤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47、,制定本操作规程。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车间。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3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3.1 粉尘3.1.1 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在煤的生产、储存、输送、破碎过程中出现,如在输煤皮带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3.1.2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48、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3.1.3 主要涉及岗位: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防尘工以及相关检修工、班工长及洗煤厂各相关工种。3.2 噪声3.2.1 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3.2.2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349、.2.3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3.2.4 主要涉及岗位:主要有地面主扇房司机、压风机司机,洗煤车间司机、操作员、巡检工等。3.3 高温3.3.1 产生原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暑期生产现场等50、。3.3.2 危害程度: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3.3.3 卫生标准表1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22以下不得超过10 2328 不得超过9、8、7、6、5、42932 相应不得超过 3 33及33以下 相应不得超过2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 8070603251、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 201010 4 职业病防护措施4.1 防尘措施4.1.1 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4.1.2 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生产、运输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4.1.3 输料皮带每隔100米装一喷头,根据煤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4.1.4 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4.1.5 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4.1.6 对长时间在煤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 防噪声措施4.252、.1 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置消音器。4.2.2 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4.2.3 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4.2.4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4.2.5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4.3 防暑降温措施4.3.1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4.3.2 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4.3.3 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4.3.4 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4.3.5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程序7.1 53、粉尘防护设施使用程序7.1.1 启动采煤机时,同时启动采煤机内外喷雾7 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法7.1 粉尘7.1.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7.1.2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7.1.3 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煤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7.1.4 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7.1.5 处置煤尘飞扬时应做好防止煤尘爆炸的54、措施。7.2 噪声7.2.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7.2.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7.3 高温7.3.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7.3.2 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7.3.2.1 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7.3.2.2 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7.3.2.3 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55、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7.3.2.4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十一)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1 总 则1.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1.2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2.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下的;1.2.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人以下或者死亡人以下56、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下的;1.2.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上的。1.3 安检科协助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4.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1.4.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1.4.3 组织事故调查;1.4.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1.4.5 结案存档。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2 事故报告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检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2.2 安检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57、实施紧急报告: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2.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3 事故处理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58、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1.6 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3.1.7 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3.2 安检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3.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59、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4.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 分析事故责任;3)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60、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5 安检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7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检科责令限期治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61、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8.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8.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8.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十二)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劳动者身体及生命财产严重危害的事件。为确保煤矿各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有效的排除险情,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达到防止次生灾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62、故造成伤亡和损失的目的,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煤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职业病危害危险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各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1.4.1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1.4.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1.4.3 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1.4.4 坚持自救互救的原则63、。1.4.5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1.5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煤矿主要从事以煤炭开采及洗选生产与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粉尘、噪声、有毒化学物质等重大危险源。以上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极大。所属单位应根据各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1.6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灾难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5人以下的,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64、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2 组织领导及机构2.1 组织机构及职责2.1.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为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保证受灾现场各个系统高效、快速运转,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如下:总 指 挥:郭军(矿长)副总指挥:高宏伟(总工程师)、 郑增荣(神木县矿山救护队队长)、董保民(副总工程师)成 员:各副矿长、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2.1.1.1 统一65、领导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1.1.2 协调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救援部门、施救单位之间的关系。2.1.1.3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决策、组织、指挥等工作。2.1.1.4 其他工作。2.1.2 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负责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室主任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生产调度室电话:内线 8000 外线0912-8462335救护队值班电话:0912-8329537神木县医院电话:0912-8739989主要行使以下职责:2.1.2.1 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66、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2.1.2.2 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2.1.2.3 接收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2.1.2.4 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2.1.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2.1.2.6 建立维护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2.1.2.7 其他工作。2.1.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生67、产矿长担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灾指挥工作。主要职责:2.1.3.1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2.1.3.2 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2.1.3.3 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2.1.3.4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1.3.5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2.1.3.6 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2.1.3.7 其他工作。2.1.4 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专业组在应急救68、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2.1.4.1 技术专家组:由煤矿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煤矿内、外有关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职业病危害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2.1.4.2 抢险救灾组:由神木想矿山救护队队长任组长,成员由专业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所属其它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1.4.3 医疗救护组:由煤矿综合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神木县医院、榆林市医疗专家和相关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急救和护理。2.1.4.4 物资供应组:由物资科科长任组长,成员由物资科和69、事故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集和及时供应。2.1.4.5 治安保卫组:由治安保卫队科长任组长,成员由治安保卫队及神木县派出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的疏散、戒严、维持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2.1.4.6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矿长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接待、车辆调度、通讯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2.1.4.7 善后处理组:由安全矿长任组长,成员由生技科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走访慰问等善后事务处理工作。2.1.4.8 事故调查前期取证组:由煤矿驻矿监督员任组长,成员由驻矿安监处、安检科及相关部70、门人员组成,配合神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市卫生厅等政府部门,负责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 2.1.4.9 新闻信息组:由销售科科长担任组长,成员由销售科、办公室人员组成,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授权对外发布消息,保持与外界的沟通渠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3 预警和预防3.1 危险源监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系统,采取人工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两种方式对危险源进行监控。结合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危险源台帐,强化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管控。对重大危险源71、可能酿成事故的预兆,按照预警机制,采取预警行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3.2 预警行动根据所属部门、科室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急救援办公室对职业危害事故采取以下措施:3.2.1 下达预警指令。3.2.2 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3.2.3 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3.2.4 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3.3 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接收日常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3.3.1 员工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一旦发现事72、故征兆或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调度室。3.3.2 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的态势和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级响应,如确需启动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下令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专业救护队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3.3.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向公司、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上级政府部门报告。3.3.4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和方式逐级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73、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6)需要上级部门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I级响应:发生重大或可能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事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时,请求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和神木县政府协助救援。II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级响应。4.2应急响应程序4.2.1先期处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接到预警后,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74、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4.2.2应急救援根据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救援程序组织救援。4.3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报75、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5 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负责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下列问题予以及时通告和解答。5.1 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的抢险、救灾动态。5.2 经调查已确认的事故原因、责任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5.3 对事故教训的分析总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5.4 对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5.5 抢险、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6 后期处置6.1后期处置及恢复生产应妥善安置遇难人员的家属,煤矿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详细统计资料,并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76、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及时报告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和补偿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对矿井事故,在此过程中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顶板垮落、瓦斯突出等,因此在恢复通风、清理现场时必须制定和采取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加强支护等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度要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数,清点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设施等,并重新定期检查和维护,对于在救援中损耗的应急物资必须重新更换配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整理好抢险救灾记录、图纸等,及时总结分77、析,写出救灾报告。6.2 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规定,救灾完成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以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从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安全措施。并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改进措施。6.3 总结与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抢险过程、应急求援能力等进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矿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h有人值守78、。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神木县医院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现场情况。矿机电科和通风科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7.2队伍保障(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2)救援队伍由神木县矿山救护队与我矿辅助抢险救护队20人组成。(3)每年与神木县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及时缴纳管理费用。(4)如果有较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时,由县政府协调请求神南公司救援中心或者神东公司矿山救护队救援支持。7.3技术和装备保障7.3.1本矿建立自己的技术力量,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79、事故发生后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调集省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的专家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分析。7.3.2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并可随时提供。7.3.3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区域应急系统为主体的煤矿应急物资储备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在应急状态下,由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7.3.4 神木县矿山救护队装备的主要救援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7.80、3.5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扇、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7.3.6 消防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提请神木县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7.5 医疗救护本矿设有医务室,配有医师两名,护士两名,能够完成包扎、缝合等一般外科手术,并配备了氧气吸入设备、急救箱等医疗设备,具备病员现场急救、施救能力。并有公路与榆林市、神木县相连,50分钟可直达神木县医院接受医护救治。7.6 资金保障7.6.1 应保证应急81、管理的日常费用,用于应急物质、人员训练和演练、装备储备、设备维护等。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应急资金,提高应对的处置能力。7.6.2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7.7 基本生活保障配合榆林市政府做好受灾员工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7.8 人员防护和安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人员安全职业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生产区域内建立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配合政府部门使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得到安置。8 培训与演练8.1培训计划和方式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煤矿2017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的要求82、,安检科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行业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学习计划如下:1、培训时间:每月20日下午18:00 -20:002、培训地点:综合办公楼三楼会议室3、培训方式:脱产培训4、培训人员:矿各科室全体人员8.2 考核制度1)无故未参加培训的每次扣50元。2)所有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3)培训期间必须有记录和签到,参加人员必须携带学习笔记,授课人员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带笔记本的按未到进行处理,屡次不改者加倍处理。4)所有考核在安检科办公室进行通报,报相关负责人落实。8.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总则根据8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适应矿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通过演练,进一步加强我矿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组织指挥、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我矿特制定了2012年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演练目的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2、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3、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部门、参与部门和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4、磨合机制84、。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应急机制。5、科普宣传。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自救互救的能力。、应急演练要求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重点,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周密组织演练活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演练参与人员及演练装备设施的安全。4、各部门要制定出应急演练85、方案交矿委会汇审,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部门、时间、地点、演练步骤等。5、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此次演练内容进行评价和总结,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登记表交矿办公室备案。6、矿井应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汇审,并进行修改完善。(十三)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各施工、生产单位。2 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86、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 管理职责3.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2 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3.3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87、利。4 一般规定4.1 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4.2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4.3 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4.4 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应88、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4.5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6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7 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十四)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矿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2 术语和定义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2 职业禁89、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3 一般规定3.1 综合办公室、安检科、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3.2 综合办公室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3.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3.4 生技科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检科。4 职业病管理4.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90、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检科,由安检科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4.2 安检科接到集团公司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十五)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我矿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1 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2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3 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4 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5 职业91、病检查体检率100%;6 职业危害检测覆盖率100%;7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二、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92、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危害合同告知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绝不隐瞒。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我单位将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防治制度93、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职业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6)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7)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8)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8、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我单位将对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9、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性评价;10、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11、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煤矿职94、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1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13、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4、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12月31日年,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95、专用。三、实施方案2017年主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职业卫生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5)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6)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96、置;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7)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8)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 (9)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12月31日年,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10)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三、考核指标2017年度上半年与下半年计划完成的工作任务共11项,每合格完成一项得10分;若97、只完成某一项中的部分工作,得5分;由矿委会年底对本年度完成工作进行考核,若最后得分少于70分,职业危害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作深刻的检讨。(十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煤矿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煤矿职业病患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1.1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1.2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98、.3 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 合理编制职业卫生健康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3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4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需添置99、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5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1 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2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由职业卫生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3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100、住重点,讲究实效。 4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5 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6 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 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8 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101、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9 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1 目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2 目标分解: 2.1 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2 各单位分别将职102、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 3 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的实现。 4 监督检查 4.1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4.2 每月矿职业卫生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参加。 4.3 每次职业卫生检查,在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检查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103、检查规程、措施中有关职业卫生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职业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检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情况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责令限期整改。 5 奖惩制度按照各部门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完不成责任分工,按季度进行奖惩。(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1 根据矿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104、。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1.2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1.3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1.4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1.5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6 职业病防治经费用途: 1.6.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 1.6.2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 1.6.3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 1.6.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1.6.5职业卫生监护。 1.6.6职业卫生培训。 1.6.7作业场所急救箱、急救柜。 1.6.8职业危害警示标示。 1.6.9工伤保险。 2 计划下达后,由矿安排相关科室落实、,由安检科负责对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