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管理制度(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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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2670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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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矿各单位第三条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2、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3、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 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 根据矿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定期检查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4、取措施。8对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0.各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组织机构组织职务姓 名性别部门职务受过何种职业卫生培训专、兼职备注主管矿长兼职分管副矿长职业卫生培训兼职总工程师兼职调度室主任职业卫生培训专职成员副矿长兼职副矿长兼职副矿长兼职通防科科长职业卫生培训兼职供应科科长兼职财务科会计兼职机运科科长兼职工程队队长兼职工程队副队长兼职工程队副队长兼职工程队副队长兼职监控室监控员兼职通防科瓦检员职业卫生培训兼职监控室监控维护兼职监控室监控员兼职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管5、理职责 一、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6、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矿长职责: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3.保证矿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4.及时、如实向市局、县7、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三、安全科职责1.安全科负责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4.组织对各生产地点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四、安全科科长职责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8、。2.负责离岗未上班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4.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建立、健全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生产技术科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9、,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六、通防科职责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2.督促落实各单位劳动防防护用品的使用及防尘设施的使用。七、施工单位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矿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采掘施工队队长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负责健全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每季必须参加召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工作。4.负责对本单位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10、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要求坚持证上岗。5.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6.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7.积极向职工贯彻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对职工安全防护进行现场落实、管理。八、现场班组长职责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11、挥。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九、作业12、人员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报告。十、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矿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科,负有以下责任:1.负责矿职业健康具体工作落实,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13、治责任制落实情况;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做好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矿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十一、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1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种类第六条根据矿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缺氧15、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16、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章防治方针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六章措施第八条防护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17、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18、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臵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九条职19、业安全检查措施1.矿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20、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第二章告知第三条岗前告知(一)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二)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三)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21、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四条 现场告知(一)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第五条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22、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警示第九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23、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第十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十一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24、方形;(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十二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九25、)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三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十四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十五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26、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第十六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2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第十九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四章防护第二十一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第二十二条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第二十四条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五条能引起皮肤、眼灼伤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六条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28、的防护标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的全体员工。三、定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29、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五、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六、矿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七、矿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八、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矿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30、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九、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十、矿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附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申报类别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变更原因单位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企业规模大中小微行业分类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专职兼职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 称职业病危害因31、素名称接触人数(可重复)接触人数(不重复)(作业场所1)(作业场所2)合计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32、(GB/T47542002)填报。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矿、股份有限矿、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33、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各项目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4.各项目部34、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5.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35、结论。(5)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7.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8.防护设施效果检测(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2)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9.日常维护36、。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10.知识培训和指导。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1.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37、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安全科主管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矿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38、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39、(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八、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九、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十、擅自拆除或停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40、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三、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四、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1.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2.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五、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41、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六、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安全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2.机运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3.通防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4.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七、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42、监测点分布图;2.监测的周期;3.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八、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九、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3、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十一、监测人员要求: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十二、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1.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44、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十三、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车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1.粉尘浓度应当符合下表的要求;2.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时45、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1042.5矽尘105010.7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1.53.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4.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十四、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十五、我矿作业46、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1.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2.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十六、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十七、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1.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2.常年从事高温作47、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十八、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十九、我矿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如下:1.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48、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2.我矿应当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二十、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要求。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CO0.0024H2S0.00066NO(换算为NO2)0.00025SO20.000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49、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50、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51、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监护档案的52、管理要求与内容。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三、术语和定义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53、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2.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3.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54、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5.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四、职责1.矿长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安全科负责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5.财务科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55、度计划,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保证所需的专项经费。五、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1)矿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财务科组织劳动者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3)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时视同正常出勤。(4)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c)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5)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56、和职业禁忌的作业。(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组织人力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a)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b)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c)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直接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d)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e)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57、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8)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由矿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58、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矿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3)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则,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应急健康检查(1)对遭受或者可能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59、查。(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a)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b)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安全环保部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进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a)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b)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c)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d)职业病诊疗资料;e)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60、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环保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矿公章。(4)借阅、复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需履行登记手续。六、报告和记录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借阅登记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61、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三、适用范围本计划与方案适用于煤矿。四、管理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6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煤矿综合办公室提供。2.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3.煤矿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63、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4.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5.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6.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64、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8.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9.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煤矿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检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10.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1.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65、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2.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13.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14.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煤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15.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科。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66、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五、考核管理本计划与方案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环保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执行矿相关考核规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龟兹矿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67、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单位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3.适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1268、)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二、管理办法1.调度室、通防科、安全科、生产科、机运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财务科。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三、组织结构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科69、长成员:由调度室、安全科、财务科、通防科、生产科、机运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四、有关要求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企管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有矿财务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70、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三、具体要求1.矿安全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2.协助安全科组71、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矿安全科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72、,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全生产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安全科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73、健康资料。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矿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矿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矿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矿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10.矿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74、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1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矿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四、附则本制度由制定、解释,自矿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二条事故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四、安全监察科75、协助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四条事故报告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和矿有关单位报告。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及科室。三、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集团公司报告。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五76、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五条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77、)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二、调度室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五)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单位、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三)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四)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78、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五)分析事故责任;(六)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七)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八)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六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79、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第九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各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第十条在矿井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为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控制灾情,最大限度防止(减小)事态进一步扩大,降低事故影响,便于尽快恢复矿井各系统的正常运转,按照新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第十一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和分析评价。第十二条适用于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80、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第十四条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全监察科,并在24小时内到安全监察科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各种职业危害事故针对性处理措施。一、粉尘职业病危害事故(一)作业现场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10倍以上,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处理。(二)按照职业健康查体周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发现疑似尘81、肺病人,应及时进行复查确诊并调离粉尘岗位。确诊后应及时上报并进行治疗。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一)采取有效个人防护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发生中毒的毒物,选择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半水煤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气等中毒事故现场,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二)询情、侦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询问中毒人员、被困人员情况;毒物名称、泄漏量等,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内容包括确认中毒、被困人员的位置;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泄漏物质浓度等,并制定处置具体方案。(三)确定警戒区和进攻路线综合侦查情况,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疏散警戒区域内82、与救援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切断火源,严格限制出入。救援人员在上风、侧风方向选择救援进攻路线。(四)现场急救1.迅速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2.立即脱去被污染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3.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吸氧气。4.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观察治疗。(五)排除险情1.迅速清除警戒区内所有火源、电源、热源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加强通风,防止引起燃烧爆炸。2.用大量的喷雾水进行稀释,抑制有毒有害物质83、漂流方向和飘散高度,同时可采用移动风机,加速气体快速扩散。三、高温职业病危害事故1.轻症中暑的患者,让其迅速离开高温或日照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或阴凉处,适当吹风并给以清凉饮料,稍休息可恢复正常;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明显者可给以消暑药物,可很快恢复正常。2.重症中暑者,应送医院抢救治疗,根据病情分别以补充水分和电解质为主;昏迷者应积极处理昏迷,并要注意预防休克和脑水肿的发生。四、噪声职业病危害事故(一)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出现异常噪音或噪音指标超过国家最高标准时,要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开启备用设备并通知矿调度室。(二)定期体检发现职工听力严重下降或出现严重烦躁情绪,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五、化学品84、职业病危害事故(一)化学性皮肤烧伤处置1.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裤、鞋袜等;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来水冲洗创面1015分钟;3.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4.视烧伤情况送医院治疗。(二)化学性眼烧伤处置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三)酸类(硫酸、盐酸)灼伤处置1.灼伤处先用布擦拭干净,然后用大量清水进行冲洗;2.灼伤处如用清水直接冲洗会造成局部灼伤部位受伤面积更加扩大,因为酸和水相遇会启到加速发热反应;3.严重灼伤,立即送医院就医。六、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一)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二)若不能立即到达医院,可采取现场急救处理:吸入中毒者,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新鲜空气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口服中毒者,应立即用催吐的方法使毒物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