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现场直接作业项目制度汇编(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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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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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企业现场直接作业项目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1 总则42 作业许可范围43 管理和职责44 监督、检查与考核5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5二、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1 总则6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6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6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62 管理职责62.1 用火作业申请62.2 许可证审批62.3 用火作业人职责72.4 用火监护人职责73 管理内容及要求7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2、别73.2 用火分级管理7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83.4 用火分析103.5 许可证管理111 特级用火作业111.2 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111.4 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112 一级用火作业11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112.8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113 二级用火作业123.7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124 固定用火区12三、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31 总 则132 管理职责132.5 作业监护人职责132.5 作业人员职责143 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143.1 管理内容及要求143.2 作业安全措施143、3.3 许可证管理16四、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81 总则18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182 管理职责182.6 作业人员职责192.7 监护人员职责193 管理内容及要求193.2 作业安全措施193.3 许可证的管理21五、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21 总则22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222 管理职责22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233 管理内容及要求233.1 安全管理23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233.3 安全措施23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24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253.6 起重作业完毕,作4、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253.7 许可证管理25六、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61 总则26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262 管理职责262.1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26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263 管理内容及要求263.1 危害识别263.2 作业安全措施26七、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91 总则29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29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292 管理职责29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293 管理内容及要求293.1 危害识别(JSA)293.2 许可证办理程序293.3 临时用电的管理5、30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303.5 许可证管理31八、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31 总则33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33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332 管理职责33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333 管理内容及要求333.1 作业危害识别(JSA)333.2 作业安全措施333.3 作业过程管理343.4 许可证管理35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35一、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1.2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6、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1.3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1.4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1.5 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1.6 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2 作业许可范围2.1 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2.2 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7、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3 管理和职责3.1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3.2 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3.3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8、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4 监督、检查与考核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4.2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二、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9、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10、 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11、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12、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3.2.1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1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15、(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16、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17、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18、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19、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20、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21、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22、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23、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附件: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 特级用火作业 1.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1.2 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1.3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1.4 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 2 一级用火作业 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2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2.3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24、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2.4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2.5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2.6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2.7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2.8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9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2.10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25、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11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2.12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 3 二级用火作业 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3.2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3.3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3.4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3.5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26、火。 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3.7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3.8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4 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三、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 则1.1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27、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4 作业过程要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对确实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应在受限空间出口设置视频监控。1.5 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三不进入”。即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2 管理职责2.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填报许可证。2.2 许可证审批。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基层单位主要负28、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2.3 由承包商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2.4 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2.5 作业监护人职责2.4.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29、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2.4.2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2.4.3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2.4.4 作业监护人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2.5 作业人员职责2.5.1 作业前应认真查看许可证内容,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2.5.2 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不30、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2.5.3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立即停止作业。2.5.4 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应、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2.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3 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3.1 管理内容及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开展JSA分析,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31、定相应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3.2 作业安全措施3.2.1 基层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至少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和自救知识;相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3.2.2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32、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3.2.3 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并在入口处应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误入。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3.2.4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工作,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对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识牌。3.2.5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管道送风前应对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33、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或休息。3.2.6 对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3.2.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34、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3.2.8 作业前30 min内,应根据受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人员对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3.2.9 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35、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监测结果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3.2.10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要佩戴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3.2.11 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36、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作聚合物加热等试验。3.2.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3.2.13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供风设备。3.2.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3.2.15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严禁无防护救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外部负责联络工作。3.2.16 作业停工期间,应在入口37、处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误进。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人数和工具,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双方签字验收,人孔立即封闭。3.2.17 所有打开的人孔分析合格之前及非作业期间必须要用人孔封闭器进行封闭并挂严禁进入警示牌,严禁私自进入。3.2.18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需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3.3 许可证管理3.3.1 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若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内容填满后,应另加附页。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38、年。3.3.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3.3.3 许可证中各栏目,分别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许可证一致。3.3.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当作业中断1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3.3.5 作业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四、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39、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1.2 高处作业分为4个等级:I级(2米hw5米)、级(5米hw15米)、级(15米30米)。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1.3 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1.4 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1.5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40、1.6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2 管理职责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作业所在的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2.2 基层单位确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现场确认后,审批许可证。2.4 现场负责人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安排作业监督人员。基层单位对级以上高处41、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2.6 作业人员职责2.6.1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2.6.2 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6.3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强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2.6.4 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2.7 监护人员职责2.7.1 了解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了解周边环境和风险,熟悉应对42、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2.7.2 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2.7.3 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高处作业内容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终止作业。2.7.4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3.2 作业安全措施3.2.1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3.2.2 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43、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需提供有效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3.2.3 各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3.2.4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1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3.2.5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44、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3.2.6 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原则上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3.2.7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标识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高处带压堵漏等特殊情况应设置45、逃生通道。3.2.8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3.2.9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并设安全警戒区,安排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3.2.10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46、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3.2.11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重新组织脚手架等验收。3.2.12在气温高于35(含35)或低于5(含5)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暑、防寒措施;当气温高于40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3.2.13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47、)。3.2.14 雨、雪天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3.2.15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时,应对作业环境设置照明设备,确保作业需要的能见度。3.2.16 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3.2.17 应推进标准化作业,尽可能降低和减少高处作业的频次和时间。3.3 许可证的管理3.3.1 许可证一式四联,签发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二联,监护人员持有第三联,第四联由施工单位送至控制室或岗位固定位置。48、作业完工验收后,许可证由安全部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3.3.2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五、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49、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50、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2 管理职责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51、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安全管理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52、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53、状态。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3.2.5 核实天气情况。3.3 安全措施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54、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5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安全距离(米)2.03.04.05.06.07.08.5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56、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3.57、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58、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3.7 许可证管理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六、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盲板抽堵59、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2 管理职责2.1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2.2 生产工艺岗位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2.3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2.60、4 基层单位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危害识别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3.1.4 作业过61、程与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甲方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3.2 作业安全措施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3.262、.1.5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3.2.2 作业过程管理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3.2.2.4 63、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64、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65、联由作业人员持有。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安全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七、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石化用火作业66、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67、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68、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69、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70、,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71、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72、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73、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八、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动土作业是指在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74、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2 管理职责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75、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作业危害识别(JSA)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76、措施。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3.2 作业安全措施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3.2.3 在沟(槽、坑)下作77、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3.3 作业过程管理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78、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79、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80、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3.3.7.1 立即停止作业。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3.4 许可证管理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3.6 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