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服务项目备品备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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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41350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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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销售服务项目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备品备件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满足客户要求,保证备品备件在销售、用户服务和“三包服务”中的需要,提高企业信誉与经济效益,扩大产品销售,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销售、用户服务、“三包服务”中所需备品备件的管理。3 职责3.1 营销部负责承接备品备件订货,提出在销售、用户服务、“三包服务”中备品备件需求计划;负责备品备件库存管理,控制库存量,负责备品备件的销售发货。3.2 投资与计划管理部负责审批、下达备品备件计划。3.3 产品制造部2、负责编制备品备件生产作业计划,下达“销备”工号,组织备件生产。3.4 采购部负责备品备件生产所需材料、外购件的采购。3.5 生产技术处负责备件生产的技术准备。3.6 质量检验处负责采购、生产备品备件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3.7 财务审计部负责确定备品备件销售价格及结算。4 管理原则4.1 备品备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统一发运,由营销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备品备件和结算。4.2 备品备件根据按需生产、产需结合的原则,由营销部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5 工作程序5.1 订货1) 营销部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召开用户和维修服务网点的备品备件订货会,参加有关的产品3、订货会,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承接备品备件订货。 2) 备品备件可供货源的数量,按公司生产能力而定,当用户的需要量大于生产能力或用户急需零星配件时,由营销部提出书面需求申请,报投资与计划管理部审批后,并向产品制造部和采购部下达备品备件计划。3) 备品备件应优先保证直接用户、用户服务、“三包服务”所需的备件。签订合同必须考虑生产和采购周期,分季或分半年期签订,并应留有余地,以提高合同兑现率和公司信誉。4) 合同签订前须按合同评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并按规定进行价格和法律审查。5.2 计划、生产与采购1) 营销部按产品和备品备件分类(自制件、外协件、外购件)编制年、季度需求计划经主管副总审批后,4、报投资与计划管理部下达备品备件计划;营销部负责下达“三包”工号。2) 产品制造部按备品备件计划编制生产作业计划,下达“销备”工号,生产技术处进行备件生产的工艺技术准备,各车间组织备件生产。3) 依据备品备件计划,采购部组织生产备件所需材料、外购件的采购。4) 质量检验处对备品备件的入库验收和生产过程,按实物质量控制规范及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与质量监督。5) 年度计划期内,备品备件生产项目如需调整,在不影响生产和效益的情况下,由营销部提出变更调整意见经主管副总审批,报投资与计划管理部进行计划平衡调整,并正式下达备品备件计划调整通知。4) 营销部应提前编报次年的进口件计划。对用户急需的进口零5、星备件须与采购部协商后补办临时进口计划,并按审批程序执行。5.3 备件入库与管理1) 采购的备品备件进公司入产品制造部仓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图纸的技术要求。入库前,须经检验人员验收签章,检验不合格的备品备件不准入库。办理入库后,由库管员通知成品库领出保管。2) 按生产作业计划完成的备品备件,由各车间开具入库单入营销部成品库。3) 按生产和采购计划完成的备品备件,营销部成品库纳入正常保管和库存管理。维修服务、备品备件销售和“三包服务”需用备品备件时,由成品库按出库程序办理相关手续。4) 入库的备品备件必须及时登记、核算,建账立卡,做到数量清、规格清、质量清,保证账、卡、物一致。5) 入6、库的备品备件必须妥善保管,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对不同物资贮存、保管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锈、防油污、防腐等措施;零部件码放要标识齐全、清晰,并按产品分类码放。6) 备品备件领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领料单须经验证,货、单一致方可放行出库。6 价格与销售管理6.1 备品备件统一由营销部销售,并与财务审计部确定销售价格对外报价,财务审计部负责结算,其他部门不得自行销售与报价。6.2 备品备件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财务审计部统一确定。6.3 各单位生产的备品备件,凭转移单结算。6.4 备品备件的销售价格由财务审计部按外购、外协件、机电配套件和国外进口备件的实际价格加管理费用提出基本售价,经财务总监组织审定。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备件增、贬值幅度较大,需调整销售价格时,由营销部提出调整价格意见,报财务总监批准,并在财务审计部备案。6.5 为有效地控制资金,防止备件库存超储占用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营销部应控制备品备件库存量,财务审计部对备件合理库存情况按季进行考核。当备件库存超储时,营销部应及时写出分析报告报财务总监,以准确制定备件生产计划和搞好备件资金的管理。7 附件7.1 本制度自颁布下发之日起试行。7.2 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