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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财源项目审核管理制度(528页)
贸易公司财源项目审核管理制度(5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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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0864 2023-12-15 523页 1.97MB
1、贸易公司财源项目审核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三)县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四、审核条件(一)产业类财源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全省财源建设总体规划,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对财政回报水平较高,项目单位上缴税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开发(园)区基础设2、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经过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产业聚集水平较高。(二)经财源建设推进组实地考察论证,列入年度财源建设项目推进计划,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产业类财源项目主要通过项目单位贷款贴息、奖励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以无偿资助政府方式给予支持。五、项目申报1、由市(地)、县(市)提报产业类财源项目报告、基础设施建设类财源项目报告,省财政厅组织财源建设推进组考察论证并经财源处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2、对列入年度财源项目推进计划并提出财源建设资金扶持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3、对符合财源建设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3、金规模内,择优给予无偿资助政府或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六、资金审核(一)审核资料1、无偿资助政府项目。财源项目报告、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文件,以及政府配套资金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贴息项目。本项目上年10月至审核日在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企业银行贷款、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册(复印相关账页),企业本年缴税凭证,以及经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营业执照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程序1、承办人对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2、核查项目时,按照承办人和主管处长的顺序,进行项目相关情况初审、复审和审定4、。3、承办人对审定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提出处内意见报批准人。4、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财源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5、在财源建设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5、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市)财政局县(市)提报财源项目报告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提出意见对项目单位提6、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立即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审定有关数据和情况综合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处长。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财源项目审核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二)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7、若干政策(三)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四)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的通知四、审核条件(一)哈大齐工业走廊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项目建设地点在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园区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产业发展导向指南鼓励类产品目录,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二)东部煤电化基地招商引资超亿元奖励项目:1、申请奖励项目是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8、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及所辖县(市)投资建设的煤炭(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电力、煤化工项目和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等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新材料、冶金、农产品加工、林木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生物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替代产业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发展规划要求,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3、规定时间内,从省外、国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4、固定资产投资由省辖区以外的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购建或以实物方式直接投入。五、申报材料(一)市县财政局关于奖励项目的申请文件。(二)项目申报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项9、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到位情况。(三)附报资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个人出资者提供投资人身份证,企业出资者提供投资企业法人执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付款凭证和发票,设备购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以实物形式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入账凭证)、项目完工证明、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纳税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六、审核程序(一)市县财政局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推进组签属意见后报财源处,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登记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10、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财政局。(二)承办人对项目进行初审,整理汇总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并组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三)承办人根据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四)履行审批程序后,承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招商项目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五)在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11、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12、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市)财政局县(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对县(市)申报项目签属意见对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五日内告知县(市)。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听取审核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厅财源处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下拨资金(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制度 为1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政策依据(一)(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二)(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四、审核审批权限(一)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上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计划,由主管主任审批采购方式后下达;(二)对上报的100万元以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由经办人核准后下达。五、采购计划需要的相关资料(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省级)政府采14、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资金用款计划,并加盖公章。(二)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1、填报(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2、提供(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六、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审核工作人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1、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2、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资金性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是否填报准确;3、审核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4、审核集中采购计划各项内容填列是否齐全及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是否审核并加盖公章。(二)主管主任审批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三)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2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通过政府采购网15、下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七、重大事项例会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需例会研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分管主任审核,报主任例会研究核准。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16、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核审批办事程序审核502李砚石(审核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社保处分管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填制(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和“用款计划”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对重大事项或特殊政府采购项目需例会研究核准后执行审批 505鲁艺(审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报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报行政主管部门审17、核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502刘佩玉(审核农业处、经建处、经贸处分管的预算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公务用车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 (三)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权限对在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市本级除外)使用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和通勤用大轿车由省政府采购办实行18、定编审批。五、审批标准(一)数量标准1、在职厅局级干部(包括中直、省直、地市和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3、县(市)级领导机关只配公务用车,不配领导用车。县委配3至4辆;县(市)政府配4至5辆;县(市)人大、政协、纪检委配1至2辆;县(市)属科局级机关和乡镇可配1辆公务用车。(二)档次标准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19、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六、申报的材料购车单位填报购买汽车申报单同时,需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一)新增车辆1、购车申请报告;2、机构编制批文;3、车辆调拨单(上级调拨车)。(二)更新车辆1、购车申请报告;2、原车辆汽车定编证;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变卖车协议、车辆调拨单;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报程序1、省本级单20、位购车:先报部门预算,经政府采购车辆后(非预算单位除外),填报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厅级除外)、财政主管处盖章(非预算单位除外),报省政府采购办;2、市(地)所属单位购车:填报所需材料,经市(地)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3、县(市)所属单位购车:填报所需材料,经县(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采购办。(二)审批程序1、审查申报材料:刘振友(501室);2、签批:王凯峰(507室);3、开具编控手续:刘振友(501室);4、审验盖章:那延会(503室)。(三)审批时限对申报的车辆符合政策标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随到随办。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21、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22、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公务用车审批办事程序填报所需材料:购车申请报告;填写购买汽车申报单,并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公章;新增车辆附机构编制批文;调拨车辆附车辆调拨单;更新车辆附原车辆汽车定编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及变卖车协议或报废车辆回收证明。省级部门预算批 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省本级预算单位审 核501室刘振友签 批507室王凯峰办理编控手续501室刘振友审验盖章503室那延会省本级非预算单位市(地)级及所属单位市(地)政府采购办审核县(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县(市)级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23、资格审批和确认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批和确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三)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和确认权限 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由省财政厅审批和确认。 五、审批和确认条件(一)审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5、具有良好的商24、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二)确认条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外),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确认资格申请。六、申报材料(一)审批资格。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确认资格。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326、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政府采购办提交申请材料,承办人依据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政府采购办组成工作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三)工作组将考核意见上报主任,主任对符合规定的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审签公示;(四)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将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27、机构名单公示七天;(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代理机构,呈主管厅长签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六)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或确认文件;(七)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八)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正式公告。(九)政府采购办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八、监督检查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28、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和确认工作程序审 核李锡军依据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29、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 签赵谦对符合规定的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审签公示。考 察王永林李锡军刘振友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核意见。公 示李锡军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将拟审批或确认的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名单公示七天。签 批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代理机构,呈主管厅长签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发 证省财政厅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发 文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审批或确认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注册管理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30、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四、审核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1.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表;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合并的单位,提供合并后的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 法31、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 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7. 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电脑打印件);8. 特殊行业(计算机、建筑、安装、医疗、印刷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9. 经营类供应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对其授予的授权书。10.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成立时间少于一年的企业公司不用提供此项);11.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办理程序1. 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2. 供应商代表将上述材料报政府采购办,由承办人对供应商资格注册所需材32、料的原件、复印件逐一审核。3. 供应商资格所需材料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对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审核入供应商库,审核结果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在政府采购范围内资源共享。七、维护管理 政府采购办对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程序同上),符合条件的继续存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办,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八、监督检查办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33、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供34、应商资格注册管理审核程序网上注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吴海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核。复审曹璐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对供应商的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项审核、入供应商库。网上公示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单。在内资源共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注册管理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二、责任人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119号)。四、审核条件 (一)身体健康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二)35、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1.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专家登记表(此表需加盖申请人员单位公章);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职称证书原36、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六、办理程序1.申请入专家库人员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2.申请入专家库人员将上述材料报政府采购办审核。3.承办人对申请入评审专家库人员提交的材料逐一审核。4.承办人对申请入评审专家库人员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入评审专家库。七、维护管理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统一管理。政府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管理人员负责网上维护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信息时时更新。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37、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8、资格注册管理审核流程网上注册评审专家申请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在政府采购网上注册、上传图片,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吴海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核。复审曹璐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对评审专家的网上注册信息、上传图片逐项审核、入评审专家库。网上公示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合格评审专家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二、责任人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二)会计管理条例。(三)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39、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四、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调转、补发等项目应分别提交材料:(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需申报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办法。1、申请人应当先在网上进行预报名,下载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预约时间到现场确认报名。2、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并交纳报名费。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需申报材料。1、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手续的,需持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工作单位证明,到4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可以在网上下载填写,也可以到办公现场领取。2、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的,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开具的调转登记表、调入工作单位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手续需申报材料。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书、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并交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理程序及时41、限(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欲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先在登陆龙江会计网注册用户,选择报名点、填写考生信息,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按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证件到进行现场确认,承办人采集考生指纹,收取报名、考务费,告知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考生网上查询考试时间,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交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日期领证。考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即可申请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承办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承办42、人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申请办理调出手续的。申请人填写“调转登记表”后,提供会计从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交承办人办理调出手续。承办人审核同意后,在会计从业证书“变更记录”页和“调转登记表”中“调出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栏盖“调出审验章”。将“调转登记表”交申请人两份,留存一份。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的。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承办人审核同意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和“调转登记表”中“调入43、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栏加盖“调入审验章”。如需换发新证的,一次告知取证时间、地点、费用。申请人完成调出手续后,需在3个月内到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证申请材料,经承办人同意,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六、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七、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44、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工作流程一、考生每月15日登陆龙江会计网:9677开始网上预报名。预报名包括:(注册用户,选择报名点、填写考生基本信息、上传考生电子照片,选择预约日期。)二、承办人在45、考生现场确认前下载网上预报名基本信息,并保存在考试报名系统内。三、考生按预约时间携带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南岗区民益街84号进行现场确认,承办人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所填写基本信息与相关证件是否属实,审核通过者现场采集考生指纹。四、初审通过考生现场递交报名表、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和报名及考务费,同时承办人告知考生在规定日期内登陆龙江会计网:9677下载打印准考证。五、承办人在每月现场确认结束后统计报名人数。将报名信息上传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平台审核报名数据。承办人根据审核通过人数安排考场,考场安排完成后把考生考试时间回传至龙江会计网。考生登陆龙江会计网下载打46、印准考证。六、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并在进入考场前确认指纹,指纹确认合格者根据座位号对号入座。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需当场交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并按规定日期领取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流程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调出地开具的调转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及相关材料。经办公人员审核通过后,加盖调入审验章。如需换发新证的,告知取证时间、地点、费用。将新办证书交考试办公地点发放证书,登记签收记录。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流程办理调出的:在网上下载或到现场领取“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调转登记表”后,提供会计从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交承办人员办理网上调出47、手续。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证书“变更记录”页和调转表中“调出地会计管理部门”栏盖调出审验章。交办事人两份,留存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丢失补办流程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补发新证的书面申请,提出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经承办人核实后,告知领证时间、地点、费用。承办人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粘照片,塑封。清点数量,检查有无遗漏。承办人检查无误后,加盖“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专用章”。交考试办公地点发放证书,登记签收记录。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48、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和省定“一费制”文件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以及区别不同地市确定的资金负担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五、核准条件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依据教育部门法定报表确定,不需要各地申报。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1、每年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省级财政足额落实负担的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资金。2、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补助的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资金后,结49、合省级财政资金,确定应补助各地的中央和省级资金。3、由承办人起草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审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50、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形成指标文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51、管厅长审批中央补助及省级配套资金情况指标文化下达,资金拨付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教科文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副处长分别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费,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教育事业费的核准管理主办人陈秀伟、协办人薛靖微。三、核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52、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专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在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内,根据全省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评审出的奖励学生人数,由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五、核准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 (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是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53、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六、申报材料(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每年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省各高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有关54、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的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国家奖学金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将建议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省教育厅、省55、财政厅审批,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各高校或各市(地)。2、主办人(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时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学校。3、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主管副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主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批准后,与教育厅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56、意见,在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厅预算处、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通过信息公开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职能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过错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4、不按法定期限内办理的57、;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违规行为进行处内检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2、违纪、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据厅内有关纪律规定,报分管厅长或委纪检组给予相应处分;3、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58、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教育厅会签形成指标文申报单位,申报文件及材料(组织公示)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技术开发专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号)(二)、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或同行业专家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59、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五、核准条件(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二)项目承担带你为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三)项目承担单位需有开展项目必要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所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六、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预算书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项目单位每年6月前向省科技厅项目材料,经省科技厅汇总送财政厅审核。2、承办60、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科技厅。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向分管厅长汇报,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批复省科技厅资金使用计划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61、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宜形成指标文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62、科技厅汇总项目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批复资金使用计划科技奖励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一)人民政府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核准权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下设科技奖励行业(专业)评审组,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省科技厅下达资金。 五、核准条件(一)增设特等奖并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评审。特等奖在通过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赞同票超过80的一等奖项目,可作为特等奖的候选项目;全体到会委员要对候选项目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90的(含90%),可授予特等奖。(二)在63、行业评审中,凡申报技术发明类的项目,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考虑。(三)技术发明类授奖人数调整为一等奖不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四)推荐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二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视为有效。(五)行业组推荐为一、二等奖的项目,由省奖励办委托中国工程院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评价,并分别按行业给出项目的排序,该排序作为二等奖项目免答辩的参考依据。凡排序与各行业推荐排在二等奖前50(含50)的项目吻合的,评审会上不再进行答辩,视为通过;不吻合的,则进行答辩。(六)各行业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在省奖励委员会评审会上未获通过的,64、不做降等处理,允许第二年再次申报。 (七)对参评三等奖的项目,只要有一位评委提出实质性异议,当场又解释不清的,暂行搁置。会后由奖励办负责与相关人员沟通,根据沟通结果确定该项目是否通过。 六、申报材料(1)项目的名称,申报奖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的主要内容及负责人。(3)项目总额度预算,匹配资金数额,缺口资金额度。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11月下旬开始打申报,经过各地市、行业部门推荐,将材料电子件一并报到成果处进行审核;34月各行业组进行初评;56月异议期(报公示);78月进行大评委会评审;结果出来后,由省长签批;形成项目册,印制证书。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65、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科技厅。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向分管厅长汇报,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批复省科技厅资金使用计划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66、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宜形成指标文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科技厅成果处按要求汇总上报指标文件下达,批复67、资金使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号)(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68、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含免杂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因素测算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实行省级统一采购。 五、核准条件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依据教育部门法定报表确定,不需要各地申报。 (二)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人数,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按比例计算确定,不需要各地申报。(三)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人数,由各地教育部门统计汇总申报。(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按照69、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具体资金负担办法,由中央、省级和各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按实际结算价格,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六、申报材料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由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省级下达的资金控制数内,申报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后,正式批复。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每年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省级财政足额落实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2、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补助后,结合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应补助各地的中央和省级资金。3、由承办人起草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处长,经主管副70、处长复审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与省教育厅进行会签后,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3号)要求,“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控制数)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71、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6、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72、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教育厅会签形成指标文申报单位,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教科文处实行73、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副处长分别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费,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教育事业费的核准管理主办人陈秀伟、协办人薛靖微。三、核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92号)(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84号)(四)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74、行办法的通知(五)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核准权限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内,根据全省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评审出的贫困学生人数,由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厅共同审核。五、核准条件 (一)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籍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75、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是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六、申报材料(1)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提供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中职学校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出具户口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低保家庭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认定的家庭贫困证明,当年入学新生同时出具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3) 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一是每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下达76、的高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省内分级负担的比例,下达我省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二是每年高校和中职学校贫困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三是各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具体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和中职学校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至同级财77、政、教育部门审批,同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再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四是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2、主办人(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时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学校。3、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主管副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主管厅长审批。4、78、分管厅长批准后,与省教育厅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厅预算处、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通过信息公开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四)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职能实施监督检查。(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过错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79、项目进行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4、不按法定期限内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违规行为进行处内检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2、违纪、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据厅内有关纪律规定,报分管厅长或委纪检组给予相应处80、分;3、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教育厅会签形成指标文申报单位,申报文件及材料(组织公示)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依据普通高中阶段学生人数,按资助比例统一计算确定。 五、核准条件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人数,依据教育部门法定报表确定,不需要各地申报。 六、申报材料 在省级下达的普通高中贫困81、生资助名额内,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对本地高中助学金的整体资助工作情况及资助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初,依据各地上一学年在校普通高中学生人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下达高中助学金省级财政负担资金的控制数和分配名额。2、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省里下达的名额,依据规定的程序,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于9月中旬将资助名额下达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及时将此项政策和资助名额向在校学生公布。3、申请高中助学金的学生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各普通高中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82、要及时进行评审,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复核。4、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5、由承办人起草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审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主管厅长审批。6、与省教育厅进行会签后,每年10月底前,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83、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84、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教育厅会签形成指标文有关市、县按配额申报(组织公示)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 (二)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 在不超过当年预算数额度内,对市、县和省直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五、核准条件 (85、一)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用于宣传文化企业技术改造、印刷设备更新、图书发行网点建设、重大题材、电视剧生产制作、城市综合型影剧字维修改造和专业学术著作、优秀、重点图书、杂志出版补贴; (三)用于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产品和“三大件”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用于宣传文化事业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宣传文化事业,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能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能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六、申报材料 宣传文化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的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的主要内容。(3)总预算额度,匹配资金数额,缺口资金额度。七、办86、理程序及时限1、用款单位于年初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四年发展规划和用款单位的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审核批准后按项目性质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拨、借给用款单位。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批准后,与省委宣传部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87、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88、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省委宣传部会签形成指标文有关市、县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人89、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三)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 在当年安排的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额度内,对省、市、所属职业学校申报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教师培训等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五、核准条件(一)实训基地建设要重点用于提高中、高等职业院校培养紧缺技能型人才的能力,支持能够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老工业基地振兴、就业与再就业和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方面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合理的项目;(2)与当地90、支柱产业密切相关,能够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市场认可,就业率高的项目;(3)地方政府重视,投入力度大,建设效果好的项目;(4)有一定基础,具备场地、基本设施(设备)和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能起到骨干示范作用,能带动当地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办学能力强的项目; (5)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6)对具备以上条件的优质民办学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适当支持。(二)师资培训项目要重点支持与我省职业院校骨干专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用于培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更多的“双师型”教师。同时,将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与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共用,使其真正91、成为集教学、培训、生产经营和职业技术鉴定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场所。六、申报材料(一)各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附有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二)申报项目必须是能够直接为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的项目,同时报送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划和项目方案等材料。(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由市(行署)或主管部门、企业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采取项目预算的编制方法,于上年年末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按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确定下年度拟安排的项目和预算控制数,并联合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和省直院校。有关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各院校根据92、有关规定及省里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明确,并填报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逐级审核上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职业教育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共同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并根据项目情况做相应调整后,正式下达本年度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时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学校。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93、批准后,与教育厅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94、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教育厅会签形成指标文申报单位,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95、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中共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四、核准权限 在不超过当年预算数额度内,对市、县和省直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五、核准条件 (一)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省级文艺院团实施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或产品的开发、研制与合作,重大文化产业资源整合,具有我省特色、良好市场前景的高回报率项目的补助; (四)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及获得国际、国家、省级奖项,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引进国外96、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奖励; (五)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建设以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等; (六)吸引、招聘、培养文化产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高端科技人才,重点课题研究的补助和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事业的表彰、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法人资质证明; (三)相关资金凭据; (四)资金申请表;(五)资金申请报告;(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县(市)向省申请项目资金,报所在地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并由市(地)委宣传部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审查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市)属单位申报项目资金,直接报省(市)委宣传部、省(市)财政厅(局97、)。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主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批准后,与省委宣传部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98、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99、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省委宣传部会签形成指标文有关市、县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促进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的通知; (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100、准权限 在不超过上年度缴入省级库的文化事业费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额度内,对市、县和省直文化部门申报的文化设施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 五、核准条件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出;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支出;省级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由省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101、伤口创造和奖励补助。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和特殊需要的补助。 六、申报材料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请报告。(1)项目的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的主要内容。(3)总预算额度,匹配资金数额,缺口资金额度。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用款单位于年初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请报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用款单位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级宣传部门根据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申请项目,并从实际出发按项目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根据各地市审核汇总后的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年度文化102、事业建设费行征缴入库数共同确定当年支出预算。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批准后,与省委宣传部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103、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104、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省委宣传部会签形成指标文有关市、县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付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3号); (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核准权限 省财政负责105、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管理费预算、会同科技厅下达项目年度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审批年度决算。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评审、编制并管理计划管理费、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 五、核准条件(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二)科技产学研相结合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学研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条件。主要包括星火计106、划、火炬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三)除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六、申报材料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书。(1)项目的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的主要内容及负责人。(3)项目总额度预算,匹配资金数额,缺口资金额度。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每年10月有科技厅下达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各项目资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之年进行网上申报,6月前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经费预案,10月末前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达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2、承办人在确认申107、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科技厅。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向分管厅长汇报,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分管厅长批准后,与省科技厅进行会签,将指标文件下达有关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5、在申报文件和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核准意见,在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108、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109、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汇总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项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科技厅会签形成指标文有关市、县申报文件及材料指标文件下达,拨复资金自然科学基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教科文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一)自然科学基金立项依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立项依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三)省青年科学资金立项依据:青年科技基金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四、核准权限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基金项目110、申请和初审,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负责下功能目执行中途内容变更、经费变更与终止的审批,负责下功能目后期管理,组织实施对外科技交流与国际合作,通报或表彰基金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发表项目指南,组织招标活动及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五、核准条件(一)省自然科学基金:一是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自然条件、特点及有较强实力领域的研究工作。二是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三是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111、称(申请者是中级职称的必须由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月1日须未满57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须未满63周岁,院士年龄不限。(二)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凡是申请参加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选者,由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培养资助的对象为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申请者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月1日须未满45周岁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高校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科研院所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职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申请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省青年科学资金:一是申请者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112、感,有开展科研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参与过省级及省行业科研或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论著);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科研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求实和奉献精神。 二是申请者年龄在申请当年的1月1日须未满35周岁,对取得博士学位并在科研方面获得较显著成绩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三是申请者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专院校申报者,须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企业、科研院所申报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对科研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特殊推荐)不受其学历、职称的限制。四是申请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五是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113、专家对申请者及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六、申报材料省自然科学基金填报 “申请书”、 “附表”;省青年基金项目填报 “申请书”、“附表”、“资格审查表”;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者填写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推荐表,七、办理程序及时限1、每年从3月份开始至4月份之间进行受理项目,4月份5月末份形式审查,6月8月同行评议,8月9月学科组评审。10月11月进行大评审会。2、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科技厅。3、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分管处长复审后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处长,处114、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向分管厅长汇报,形成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办公室核稿,再报分管厅长审批。4、批复省科技厅资金使用计划。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115、,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办人提出初审建议分管处长复审并提出修改建议处长阅示并召开处务会研究资金事宜形成指标文办公室会稿预算处核稿分管厅长审批科技厅按照受理项目和评审评议情况上报指标文件下达,批复资金使用计划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依据116、(一)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41号)。(二)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一)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实效,专款专用。(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五、项目申报申报程序:项目申报采取各市(地)、县(市)交通部门逐级申报。各项目单117、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交通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交通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结合本地交通发规划,按轻重缓急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内容:申请文件、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构成、其他相关资料。申报要求: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要按照省政府公路建设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确定上报项目。六、办理程序省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市(地)上报项进行审核、排序,最终确定上报交通部、财政部的申报项目。由省级交通部门起文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稿,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将项目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处内经承办人、协办人,副处长、处长审核118、后,处务会研究确定,报主管厅长审定。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为20天。七、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会同交通部下达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管理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处内承办人、协办人、副处长、处长,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为20天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119、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120、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交通信息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 省交通厅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报指南(-2010)(财建318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四、支持方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使用上主要采用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形式,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社会公益型的污染防121、治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四)环境监测项目。主要用于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购置和监测网点设施建设等。(五)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五、申报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122、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技术路线、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4、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二)相关资料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3、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资金;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环境资源组主协办人在接收省环保厅分配意见或申123、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环保厅;(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环境资源组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三)主管副处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四)处长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前,召开处务会,对照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再次研究认定,确定无误并达成一致意见;(五)处务会审议后,处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主管厅长签批。(六)遇有疑问事项或不符124、合程序、要求的问题,可退回上一环节重新审核,时间顺延。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125、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程序之一: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材料程序之二: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程序之三:主管副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程序之四: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内核准意见报主管厅长程序之七: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程序之五:对环境保护申报事项予以核准程序之六:专项检查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制度执行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126、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957号)、“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四、补助方式严寒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全面改造每平方米55元,单项改造部分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网热平衡改造的权重为:60%,30%,10%。五、补助范围(一)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热源及供热网热平衡改造;(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三)热源及供热网热平衡改造;(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六、申报材料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127、能改造实施方案、市(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承诺书。七、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建设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根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改造任务量。(二)由协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会同省建设厅提出安排计划和补助资金额度。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三)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128、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129、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四、核准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用,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二)项目的地质勘查或开发设计方案(设计),可行性论证、资金预算等资料可靠130、齐全、并经所在国批准。(三)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或开发风险较小,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四)开发项目还应具备银行贷款合同、计息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清各种税费的证明等。(五)境外竞标或收购矿权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须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书面信息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矿区的基本情况、矿区前期勘查和投资情况、竞拍地点、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表等。五、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发问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131、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二)相关资料1、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实施勘查项目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实施)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实施开发项目的,实施开发项目的,须提供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为法人实体的证明;3、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呈报意见。4、有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对项目的意见。5、有关部门对项目境外投资的核准。6、申报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于该项目的证明、贴息计息期内利息清单,以及有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的利息清单汇总表等。贴息时间为上年的9月21日至本年的9月20日。7、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中方以及132、全作外方资产和经营情况的证明文件8、投标、购并或者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环境资源组主协办人在接收省国土资源厅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环保厅;(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环境资源组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三)主管副处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四)处长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前,召开处务会,对照相关政策和资133、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再次研究认定,确定无误并达成一致意见;(五)处务会审议后,处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主管厅长签批。(六)遇有疑问事项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可退回上一环节重新审核,时间顺延。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134、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程序之一: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申报材料程序之二: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程序之三:主管副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程序之四:处务会研究提出135、处内核准意见报主管厅长程序之五:对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予以核准程序之六:专项检查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执行情况程序之七:对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四、核准条件(一)贴息项目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到位后安排的在建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应按照贷款的规定用途使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部分不予贴息。(三)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四)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136、且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对建设期少于3年但贷款期大于3年的,按3年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五)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基本建设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利息;以及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均不予贴息;(六)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五、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文件,包括:1、项目名称及项目背景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3、项目批准文件4、借款合同5、银行贷款到位凭证6、银行签证利息及国土资源部门矿权证明等材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环境资源137、组主协办人在接收省国土资源厅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国土资源厅;(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环境资源组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三)主管副处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四)处长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前,召开处务会,对照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再次研究认定,确定无误并达成一致意见;(五)处务会审议后,处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138、并上报主管厅长签批。(六)遇有疑问事项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可退回上一环节重新审核,时间顺延。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139、,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程序之一: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程序之二: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程序之三:主管副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程序之四: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内核准意见报主管厅长程序之五: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予以核准程序之六:专项检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执行情况程序之七: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140、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补助方式对核准的乡(镇)级整体建设规划补助7万元、村级建设规划补助4万元。五、补助范围(一)补助的村镇必须是当地确定为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和小城镇(含乡,下同),要相对处于中心位置,村镇财政经济状况好,户数和人口较多,承载和辐射作用强,自我发展潜力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基础好。(二)村镇规划要与农村泥草房改造相结合,申报的村镇规划项目原则上要在确定的泥草房改造村镇中选择,重点考虑省政府确定141、的省级示范村和市级试点村。(三)以前年度已享受省级规划编制经费补助的村镇以及全省村镇体系规划限制或计划撤并的村镇,不予支持。六、申报材料村镇背景,包括村镇自然情况(指有占地面积、砖瓦化率、人口规模等)、村镇经济情况(指村镇财政收入、年人均收入)。七、办理程序和期限(一)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建设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建设厅根据申报材料,及全省新农村建设总体布置,对项目进行初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审核汇总提出安排计划,确定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二)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14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四)由主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五)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143、,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144、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省建设资金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支持方向(一)用于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生态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项目。(二)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国家和省规划的湿地、生物物种资源、生态功能区;县、乡环保规划、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三)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科技研发推广、政策调研、生态环境监测、宣教教育,培训145、等项工作。(四)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五)经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生态保护示范推广项目。五、申报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技术路线、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4、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二)相关资料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环境资源组主协办人在接收省环保厅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146、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环保厅;(二)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环境资源组负责对资金分配情况或申请使用资金各项目的内容、资金申请额度进行审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三)主管副处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四)处长对上报的意见进行复审前,召开处务会,对照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因素是否科学全面、资金审核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公开、透明等进行再次研究认定,确定无误并达成一致意见;(五)处务会审议后,处长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主管厅长签批。(六)遇有疑问事项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可退回上一环节重新审核,时147、间顺延。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148、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程序之一: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生态省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程序之二: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副处长程序之三:主管副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程序之四: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内核准意见报主管厅长程序之五:对生态省建设项目予以核准程序之七:对生态省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程序之六:专项检查生态省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省149、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四、补助方式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五、补助范围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六、申报材料项目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的批复文件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省级投资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150、目预算。省级投资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按申报程序由经济建设处直接受理。(二)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四)由主办人协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五)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151、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152、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发改委省级农房改造补助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补助方式对每户农房改造的农民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直接补助到农户。对省级泥153、草房改造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村2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五、补助范围(一)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泥草房(其中危房优先)的中低收入,且有改造泥草房愿望和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民。(二)对使用工业、农业废弃物等,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推广新型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优先给予定额补助。(三)对征集节能、省地、环保型适用住房设计方案及图册等费用给予定额补助。(四)对省级泥草房改造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定额补助。六、申报材料(一)项目所在村屯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二)节能住房设计图纸;市县农村指导农房建设实施方案;采用建筑材料情况;(三)试点村屯、户名册;市、县匹配资金承诺意见等;(四)经省154、政府确定的省级泥草房改造示范村名单。七、办理程序和期限(一)补助项目由市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筛选,并于每年7月底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二)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四)由主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五)分管厅155、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156、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157、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730号)四、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按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管网长度每公里奖励20万元,日处理污水能力每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40万元,按下一年度新建管网长度每公里奖励10万元给予补助。五、补助范围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及全省“三供两治”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及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申报材料(一)已形成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项目,提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证明或未形成污水处理能力的原因;在建管网的专项资金到位及完成投资等证明工程建设及完成进度158、的材料;已建成配套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二)拟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提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复文件、开工证明、资金筹集方案及污水处理能力、管网长度及建设方式。七、办理程序和期限1、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2、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3、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4、主办人根据项目核159、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5、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6、经济建设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处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160、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161、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补助方式一是由省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需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补助额度。二是省162、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补助额度。五、补助范围(一)省级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二)跨市县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市县项目的前期工作;(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六、申报材料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前期工作方案和项目前期费概算批准确认后,一般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批准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费预算。七、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省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前期费和投资计划通知中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费预算。(二)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163、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四)由主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五)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六)经济建设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处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164、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165、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发改委水毁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水毁公路补助资金使用166、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补助范围水毁公路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重点用于我省因春季冰雪融化、夏秋季降大雨等原因造成的县乡公路、边防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毁坏的抢修、维修工作。五、补助原则(一)坚持水毁公路严重地段优先安排的原则。对县乡道路水毁严重并影响交通运行的地段,在确定补助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二)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以省补助为辅的原则。(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水毁公路补助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六、项目申所及审批程序水毁公路补助项目上报由各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末、10月末前分两次将本地水毁公路补助项目及投资预算上报省财政厅经167、济建设处。省财政厅按照水毁公路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各地上报的水毁公路补助项目和投资预算,由承办人、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考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由处务会议集体进行讨论研究后,报厅领导审批后确定补助项目。处内分工实行承办人、协办人,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为20天。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168、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交通信169、息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 省交通厅松花江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739号)。四、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根据按项目个数、处理能力或项目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五、补助范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及全省“三供两治”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一)污水、垃圾处理厂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二)工业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清洁170、生产项目;(三)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城市水体综合治理等。(四)规划范围内其他水污染治理等。(五)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及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申报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评价、用地、规划等批复文件;(二)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资金筹集方案;(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式、运营方式;七、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二)协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171、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协办人对各地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备资质的事务所对项目单位的实地核查。(四)由主办人根据项目核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五)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六)经济建设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172、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173、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投资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省环保厅通村公路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依据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通村公路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174、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补助资金适用范围补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十一五”期间列入年度全省农村通本公路通畅(沥青、水泥)工程计划的通村公路项目。五、补助资金的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会同交通部下达的年度农村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项目补助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补助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暂缓停止下达预算:1、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2、地方配套未落实到位的;3、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4、项目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举报查证属实的;5、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六、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与国家补助资金、省级交通部175、门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对农村通村公路通畅(沥青、水泥)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通村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管理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处内分工实行承办人、协办人,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为20天。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176、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177、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处长。交通信息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 省交通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占费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40号)。(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号)。四、资金来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央178、财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过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给各省,转移支付依据基本因素和动态因素进行分配。基本因素包括:人员数量、电台数量和资产情况,动态因素包括政策扶持和宏观调控等。五、资金使用方向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主要用于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弥补地方无线电管理事业费不足。具体包括:无线电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国内协调;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无线电频谱管理、开发和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和行政执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六、办理程序根据国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由信息产业厅179、根据我省无线电“十一五”规划,研究、评审、论证年度投资项目及用于日常管理经费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处内分工实行承办人、协办人,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负责,处内全程记录核准过程并归档保存。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厅领导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限为20天。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180、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流程图厅 长 最终审批处 长 对基本材料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经处务会研究统一意见,三日内上报。副处长 三日内提181、出意见,并上报处长。交通信息组 对分配意见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三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上报分管副处长。 省信息产业厅产粮(油)大县奖励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国家下达的产粮(油)大县奖励名单;(二)国家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三)各地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统计数据。四、核准权限(一)根据国家下达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县(市)名单、奖励资金额度和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投放重点,核准各县受奖(市)支出项目。(二)根182、据国家下达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额度、分配原则和各地粮食产量、播种面积等统计数据,测算分配奖励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省政府确定的投放重点,核准各受奖县(市)支出项目。五、核准条件(一)列入国家产粮(县)大县奖励范围县(市);(二)粮食、油料产量和播种面积符合国家和省里条件的县(市);(三)产粮(县)大县奖励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六、申报材料(一)县(市)统计年鉴;(二)县(市)财政部门申请核准文件;(三)资金使用部门申请报告;(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183、理。(二)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批准。(三)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184、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产粮(油)大县奖励核准工作流程 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185、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853号)。(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四、审核权限对各地上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财政部确认。五、审核条件(一)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生活的服务业;(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三)第三方物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服务业聚集功能区等面向生活的服务业;(四)国家确定的其他重点服务业。六、申报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186、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五)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二)承办人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批准人审批。(三)批准人批准后,报国家财政部确认,对国家财政部的确认文件予以转发。(四)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187、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188、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十弱县”大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关于省财政厅增设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的通知(二)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四、审核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 (三)属于生产加工、商贸流189、通项目或经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申报日前建成投产并投入运营项目; (五)单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六)未被列入并获得省级其他奖励。五、申报材料(一)县(市)政府有关“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的申请文件。(二)大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三)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包括:项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项目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项目单位验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以货币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房屋及建筑物的入账凭证及发票,设备购置的入账凭证及发票);能够证明项目建设完工且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报告、190、工程决算、完税凭证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等。六、办理程序(一)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经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签属意见后报省厅财源处,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登记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市)财政局。(二)承办人对项目进行初审,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认证,并出具审核报告。(三)承办人根据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主管处长、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审核意见,再报批准人。(四)按程序审批后,承191、办人负责起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十弱县”大项目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通过厅内办公网,由办公室核稿、预算处会稿后,报批准人审签。(五)在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预算管理执行系统拨付资金。资金到达市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192、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市)政府县(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县(市)申报项目签属意见对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五日内告知县(市)。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事务所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处长。听取审193、核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上报主管厅长、厅长审批。最终审批。“十弱县”大项目奖励工作流程图厅财源建设推进组厅财源处承办人财源处主管处长、处长厅财源处处务会主管厅长、厅长或呈报省政府审批下拨资金对农民粮食补贴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国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方案、意见。(二)省政府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意见。(三)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调查统计资料。四、核准权限根据国家拨补的和省安排专项资金数额,由省财政厅核准各地支出数额。五、核准条件(一)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二)有利194、于保证种粮农民的利益;(四)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六、申报材料1、相关数据资料;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四)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由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需要相195、关处室会签的转相关处室会签后,再报批准人审批。(五)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六)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196、,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农民粮食补贴核准工作流程图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维修改造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197、准依据(一)我省粮食生产发展总体规划。(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储设施基本情况。(三)年度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储计划、政策。(四)全省粮食流通节点(中转存储库点)布局规划。四、核准权限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市县申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储设施改造需求情况,由省财政厅核准。五、核准条件(一)符合国家粮食生产战略,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二)有利于改善粮食收储条件,保证和提高粮食质量。(三)符合种粮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民销售粮食。(四)有利于畅通粮食流转渠道,加速粮食流通。六、申报材料(一)项目可研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建设内容、产198、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二)相关资料1、地方财政部门的请示文件;2、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应有项目批准文件;3、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199、告知项目单位。(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四)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需要相关处室会签的转相关处室会签后,再报批准人审批。(五)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六)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00、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201、法机关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维修改造项目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军粮差价补贴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总后勤部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二)沈阳军区联勤部 财政厅 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联需字第129号)。(四)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号)202、。(五)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核准权限(一)军粮差价补贴款根据军粮销售数量、国家确定的结算家和我省对下军粮结算价,与省粮食局共同确定军粮差价补贴款。(二)军供网点改造资金根据军粮差价补贴款节余情况和市县军粮企业设施情况与省粮食局共同确定维修改造项目和补助资金。(三)军供企业亏损补助根据各军粮站亏损情况,与省粮食局共同审核确定后补助。五、核准条件(一)补助对象必须是省确定的军粮供应企业;(二)实际供应部队的军粮;(三)费用支出为军粮供应支出;(四)企业设施为具有独立产权的企业;(五)支出结合国家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六、申报材料军粮差价补贴款申报军粮站上一季度和上年度实203、际销售量;军供网点改造资金申报企业产权证、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军供企业亏损补助申报会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理。 (二)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审批,经批准人批准后办理拨款。(三)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204、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205、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军粮差价补贴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军粮节假日差价补贴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沈阳军区联勤部 财政厅 粮食局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1997需字第58号)。(二)沈阳军区联勤部 财政厅 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联需字第129号)。四、核准权限军队每人每个法定节假日0.1元补贴。五、核准条件各部队和各大兵种上报差价款,与上年相比,如有较大出入,报说明材料。六、206、申报材料差价补贴款申请报告。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理。 (二)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审批,经批准人批准后办理拨款。(三)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207、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军粮节假日差价补贴核准工作流程批208、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粮食风险基金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691号)。(二)财政部关于实行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75号)。(三)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核准权限 在国家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由省财政厅核准,重大支出项目报省政府批准。超出国家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209、范围内的支出,经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批准。五、核准条件(一)粮食超储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贴品种为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和质价政策收购保护价和定购粮,补贴数量为企业年平均粮食库存数量。(二)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省级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粮食性质为省级储备粮。(三)财务挂账利息为省政府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账发生的利息。(四)对农民补贴为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粮食补贴总额。 六、申报材料粮食部门库存统计报表和各地财政局上报的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告。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理。210、(二)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再报批准人审批。(三)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211、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粮食风险基金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粮食物流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212、核准依据(一)我省粮食物流发展总体规划。(二)我省主要粮食品种的区域分布和流通格局。(三)重点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的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四)重点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信息设备、交易场所、储运设施现状和发展要求。四、核准权限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市县申报粮食流通项目更新改造情况,由省财政厅核准。五、核准条件(一)符合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发展要求。(二)在粮食流通的地域、品种方面具有突出带动作用。(三)辐射面广,经营量大。(四)具有一定信息网络、交易场所等基础条件。六、申报材料(一)项目可研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建设内容、产213、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二)相关资料1、地方财政部门的请示文件;2、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应有项目批准文件;3、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转批具体承办人办理。(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214、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四)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需要相关处室会签的转相关处室会签后,再报批准人审批。(五)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六)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215、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粮食物流项216、目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生物质能源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我省生物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 (二)在燃料乙醇生产发展方面,在确保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以玉米秸秆为原料的纤维燃料乙醇的生产。 (三)在生物柴油生产发展方面,鉴于目前生产技术基本成熟的实际情况,重点是支持以米糠油和动物、餐饮废弃油料为原料的生产项目。(四)在农作物秸秆、稻壳电热能及沼气方面,重点支持有固定原料基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217、有利于环境保护,发展前景比较大的生产项目。四、核准权限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市县申报生物质能源项目银行贷款情况,由省财政厅核准。五、核准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二)符合国家关于生物质能源发展方向。 (三)符合废弃物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生产能力。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改造、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218、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二)相关资料1、地方财政部门的请示文件;2、相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3、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书、贷款入账凭证、付息凭证;4、项目银行贷款和存款明细账目;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理。(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219、。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四)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需要相关处室会签的转相关处室会签后,再报批准人审批。(五)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六)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220、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生物能源项目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221、审有关单位申请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通知。四、核准权限对省级商务部门拨付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五、核准条件限于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的指定操作单位和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六、申报材料(一)省级商务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执行情况、核查情况及申请补贴金额等。(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操作单位对活体储备情况的检222、查报告,公检单位对活体储备的公检报告及省级商务部门的抽检报告等。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省级商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承办人办理。 (二)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批准人审批。(三)批准人批准后,填制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拨款。(四)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223、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224、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外事出国和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核准权限对省直部门在国内外举办招商引225、资活动的经费申请进行审核。五、核准条件(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二)由省政府或省直部门牵头组织;(三)限于经贸交流会、研讨会、论坛;投资洽谈、项目推介说明会;商品交易会、展销展览会;大型、综合或专业商务出访等招商引资活动。六、申报材料(一)省直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员、主要目的和内容及申请补助金额等。(二)活动经费预算。包括人员差旅费、会场及展具租赁费、宣传费、运输费、展场特装费、翻译费、礼品费及宴请费等的详细预算。(三)活动方案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包括省直部门呈送省政府的活动方案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的复印件。(四)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日程、226、租赁合同或意向书、特装工程预算书等活动经费预算佐证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省直经费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具体承办人办理。 (二)对需要咨询的预算项目或事项,承办人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三)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批准人审批。(四)批准人批准后,填制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拨款。(五)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227、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228、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初审有关单位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加工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贸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核准权限对全省范围内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申请省级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补助资金的设施设备维修,生产加工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审核。五、核准条件(一)具有畜禽定点资格的屠宰加工企业;(二)属于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229、范围;(三)经过充分论证,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六、申报材料(一)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批准证明。(二)市县财政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概况介绍;项目总投资,融资计划及申请补助金额等。(三)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工期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融资方案及用款计划等。(四)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经贸处综合组文书登记,经处长阅示后,批转副处长阅处,由副处长批转承办人办理。 (二)对需要由其他行业主230、管部门认定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处长,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上报处长,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转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办公室核稿,再报批准人审批。(四)批准人批准后,起草拨款文件予以拨款。(五)除另有规定外,经贸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231、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加工项目核准工作流程批准人批准 召开处务会形成处里最终意见处长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承办人232、初审有关单位申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村财政财务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减免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98年9月22日 人民政府令第18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核准权限(一)契税减免核准1、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2、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依据,报市(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3、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或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依据,233、报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二)耕地占用税减免核准1、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2、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依据,报市(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3、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或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依据,报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核准手续。(三)延期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核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可以延期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四)省农垦总局系统耕地234、占用税减免缓核准省农垦总局系统耕地占用税减免缓的核准,比照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前款,由其所属农场或分局提出减免缓申请,填写相应的减免缓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经省农垦总局耕地占用税征收办公室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征收机关核准。 五、减免条件契税减征、免征条件:(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下列设施的,免征契税:1、办公室(楼)、收发室、职工食堂、职工浴池(室)库房或者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学校(不含培训中心)的教室(楼)、图书馆、试验室、操场、食堂、学生或者教职工单身宿舍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医院(不含疗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235、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的地下和地上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营区、库房、训练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二)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三)纳税人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住房重新购买的。(四)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236、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照章征收契税。(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七)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转移,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八)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税,差额部分照章征收契税。(九)企业改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条件:(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237、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军用洞库、仓库;4、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5、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6、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在规定面积之内的免税。六、申报材料(一)申报契税减免。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填写契税减免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其中纳税人一份、市或县财政征收机关存档一份、国土或房产部门存档一份、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存查一份)。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时,要向土地238、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契税减免申请报告,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契税完税凭证;3、房产(或土地)价值评估报告;4、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如委托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6、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二)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其中纳税人一份、市或县存档一份、国土或房产部门存档一份、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存查一份)。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时,需提供以下申报239、材料: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报告,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批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文件;3、土地证,转让协议;4、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5、如委托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6、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三)申报延期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申报,填写延期缴纳契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其中纳税人一份、市或县存档一份、国土或房产部门存档一份、省级财政征收机关存查一份)或延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其中纳税人一份、市或县存档一份、国土或房产部门存档一份、省级财政240、征收机关存查一份)。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3、如委托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4、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受理减免缓申报事项。接到减免缓申请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审核减免缓申报事项,并按省、市(地)、县(市)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核准。(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缓规定的,征收机关审核人审核后办理减免缓手续。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缓规定的,征收机关审核人应向申报人241、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或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征收机关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三)提出具体核准意见。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处长,处长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最终意见,并在减免缓申请核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一周内回复有关财政征收机关执行。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242、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核准制度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程序之一:由主办人、协办人受理两税减免缓申报事项程序之二:对减免缓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程序之三:由主办人、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程序之四:处务会研究243、提出处内核准意见程序之八:省厅专项检查各地两税减免缓政策执行情况程序之七: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两税减免缓事项备案程序之五:处长对两税减免缓申报事项予以签批程序之六:有关市县按照处长签批意见落实减免缓政策程序之九: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加强对两税减免缓核准管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农发办多种经营项目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核准依据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07号)。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29号)。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244、南。 四、核准权限 (一)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50-99万元),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农业开发公室核准,并报国家农业开发办公室备案。 (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100-200万元),由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核准,并报国家农业开发办备案。 (三)贷款贴息项目由国家业开发办公室核准。 五、核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三农”工作。 (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品种的推广应用。 (四)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单位具备相应的自筹资金能力245、。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单位及项目概要; 2、项目的背景及必要性; 3、项目的建设条件; 4、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5、建设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 7、项目组织与管理; 8、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9、财务评价; 10、社会效益评价。 (二)相关材料 1、地方农发部门关于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加工和流通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明; 4、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种植业项目除外); 5、地方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6、项目单位相关的出资决议或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7、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办理程序1、省246、农发办转发国家农发办关于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并下达我省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导意见;2、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农发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省农发办。由处内承办人、主管处长、处长、进行审核后,经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汇总。3、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农发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4、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对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5、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并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确定意见。6、由业务处形成材料,转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和备案。7、对国家农发办的批复文件予以转发,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管理工作。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247、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248、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省农发办转发国家项目申报指南,并下达我省项目申报指导意见。2、项目单位通过当地农发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省农发办多经处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审核后,经有关业务处审查、汇总。3、主任办公会讨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4、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对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5、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并在省级报刊等媒体公开确定意见。6、由业务处形成材料,转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和备案。7、对国家农发办的批复文件予以转发,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管理工作249、。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农业开发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四、核准权限与多种经营处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审核,由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准。五、核准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四)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具备相应投资实力。六、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250、.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措施、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投入比例。(二)相关资料.地方农发部门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地方匹配文件,农民自筹资金证明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拟投资项目目标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转相关处室会签后,由综合处核稿,再报分管主任审批。.自受理申251、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252、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计划财务处产业化项目资金核准流程图处长:聂秀发 办公室:1010房间负责计划财务处全面工作。副处长:王晓冬 办公室:1014房间分管计划统计和综合工作。副调研员:孙绍华办公室:1012房间分管资253、金和内审工作。计划统计组:范永峰 王成瑞办公室:1003房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农业开发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四、核准权限与土地项目处对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审核,由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准。五、核准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四)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具备相应投资实力。六、申报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54、.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措施、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投入比例。(二)相关资料.地方农发部门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地方匹配文件,农民自筹资金证明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拟投资项目目标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七、办理程序及时限.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转255、相关处室会签后,由综合处核稿,再报分管主任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256、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计划财务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核准流程图处长:聂秀发 办公室:1010房间 负责计划财务处全面工作。副处长:王晓冬 办公室:1014房间分管257、计划统计和综合工作。副调研员:孙绍华办公室:1012房间分管资金和内审工作。计划统计组:范永峰 王成瑞办公室:1003房间农业开发土地项目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 农业开发办公室土地项目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07号)。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 (三)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24号)。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五)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六)农业开发土地258、治理项目农业机械和工程设施补贴暂行办法。 (七)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和设备管护办法(试行)。 四、所需要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概要 2.项目区概况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水资源评价及供需平衡 5.规划设计 6.开发任务和建设内容 7.投资估算 8.效益分析 9.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10.环境影响与评价 11.结论和建设 (二)相关资料 1.地方农发部门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 2.地方匹配文件、农民自愿筹资投劳证明。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扩大初步设计 1.项目总体设计要求 2.农业生产实施方案 3.水利工程扩大初步设计书 4.林路259、实施方案 5.科学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6.环境效益评价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主办人、协办人:发挥AB角的作用,一人不在岗时,另一人也可办理业务;互相监督。(二)项目确定程序1.编制农业开发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2.编制项目建议书:以“农民要办”为前提,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发办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3.建立项目库:项目建议书经省(260、地)级农发办或委托县级农发办实地考察合格后,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县级农发办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初审:根据全县农业开发总体规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管片的具体人员初审。主要看是否符合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全省的产业政策,并进行汇总,完成初审工作。6.集体会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由土地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人员,对项目县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评价,选择出符合261、申报条件的项目,完成集体会审。7.专家评审:在集体会审的基础上,把初步选择的项目转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出拟立项的项目。8.党组审定: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拟立项的项目报办党组审定。办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各处处长参加),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示范性和效益情况,初步确定立项项目。9.编制计划:根据办党组初步选定的项目和初步确定的投资额度,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造价,主办人(协办人)、主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核后交计财处,计财处审核后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国家。10.国262、办批复:国家农发办对上报的土地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确定正式立项项目,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至此,省级上报的土地项目被正式批准立项。11.编制扩初设计:根据国家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经审定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或有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扩大初步设计。12.省办批复:及时组织业务人员依据国家政策、各行业预算定额和编制规定对项目进行批复,包括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文件起草后,由处长审查、主管主任签发,下发到项目县实施。13.项目工程实施:各县(市)按照省办的扩初设计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主要设备实行政府采购、主要单项工程实行工程监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263、实行公示制,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接受项目区干部和农民监督。14.竣工验收:各县(市)项目建设完工后进行自验,市级组织进行验收,省级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三年进行一次验收,国家每三年对省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验收考评。15.移交管护:明确已建工程和设备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16.建后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对项目工程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对需要进行实地考核、考察、调查的事情,主办人(协办人)要在考核、考察、调查后形成报告,并签署承办人姓名。(四)建立和完善处务会,重大事项实行处务会集体讨264、论、集体决策。(五)办事结果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下传给市、县农发办,即公开、公示。(六)按国家下达计划的申报时限提前3天上报国家农发办。六、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七、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265、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办事程序监督公示流程图县级农发办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依据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或委托县级农发办实地考察合格后,存入项目库266、。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县级农发办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编制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农民要办”为前提,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投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发办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全县农业开发总体规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分管片的具体人员初审。主要看是否符合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全省的产业政策,并进行汇总,完成初审工作。项目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由土地处负267、责,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人员,对项目县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评价,选择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完成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在集体会审的基础上,把初步选择的项目转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出拟立项的项目。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土地处将拟立项的项目报办党组审定。办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各处处长参加),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示范性和效益情况,初步确定立项项目。 党组审定编制计划根据办党组初步选定的项目和初步确定的投资额度,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造价,土地处分管人员、主管处长和处长审核后交计财处,计财处审核后根据268、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计划编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国家。国家农发办对上报的土地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确定正式立项项目,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公开)。至此,省级上报的土地项目被正式批准立项。国办批复党组审定明确已建工程和设备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县(市)项目建设完工后进行自验,市级组织进行验收,省级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三年进行一次验收,国家每三年对省级进行一次验收考评。竣工验收 移交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后,对项目工程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建后评价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核准制度一、269、 责任单位省农业开发办综合处二、 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制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07号)。(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28号)。(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30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农办221号) 四、核准权限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由省农业开发办分室与相应的农口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国家农口部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五、核准条件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因地制宜270、,充分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二)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选择科技含量高、示范推广作用强、对我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牵动作用的项目,以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化升级。(三)所选项目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能落实。(四)符合农业开发部门项目政策和投资范围。六、申报材料1、地方农发部门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2、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投资估算表5、地方财政配套承诺6、其他佐证材料七、办理程序1、主办人柯亚军,协办人李楠,转发国家各农口部门项目申报指南。2、项目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开发办和农口部门。3、县(市、区)开发办和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配套承诺271、。4、省开发办综合处经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初审的基础上,汇总拟扶持项目,报主任办公会审议。5、省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省开发办项目管理人员、农口部门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可研报告。6、省办与省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农口部门呈报项目材料。7、国家农口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项目审核时限九十天。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272、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核准制度程序图转发国家各农口部门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开发办和农口部273、门。县(市、区)开发办和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配套承诺等材料一并报送综合处。综合处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初审的基础上,汇总拟扶持项目,报主任办公会审议。省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省办与省农口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农口部门呈报项目材料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项目核准制度一、 责任单位省农业开发办综合处二、 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核准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制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07号)。(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年第28号)。 四、核准权限 科技项目由省农业开发办公274、室核准。 五、核准条件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二)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选择科技含量高、示范推广作用强、对我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牵动作用的项目,以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化升级。(三)所选项目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能落实。(四)项目应符合农业开发科技项目政策和投资范围。六、申报材料1、地方农发部门关于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2、项目建议书3、项目可研报告4、投资估算表5、地方财政承诺6、其他佐证材料七、办理程序1、省开发办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2、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开发办。3、县(市、区)开发办将汇总后的275、项目建议书连同地方财政配套承诺一并报省开发办综合处。4、省开发办综合处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初审的基础上,汇总拟扶持项目,报主任办公会审议。5、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建设内容。6、省开发办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完善项目可研报告。7、县(市、区)开发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8、省开发办批复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八、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科以下276、(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项目核准制度程序图省开发办下发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开发办县(市、区277、)开发办将汇总后的项目建议书连同地方财政配套承诺一并报省开发办综合处省开发办综合处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初审的基础上,汇总拟扶持项目,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核定建设内容。省开发办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完善项目可研报告省开发办批复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县(市、区)开发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行使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的通知(国发23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财农字1号);(三)财政278、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8号);(四)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六)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办理程序(一)财政扶贫资金要明确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二)承办人接到分管部门资金使用报告时,要请示主管处长与分管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形成资金使用意见。(三)形成资金使用意见后,在提出安排资金计划时,扶贫组要先与处长汇报资金使用的方向、拟安排的项279、目,经处务会研究讨论、处长同意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四)资金拨付:资金指标文件形成后,由主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条件到综合组填写“指标追加单”,经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和处长签字后,由综合组通过厅“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将指标拨付到主办同志“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再由主办人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作具体的指标分配明细操作,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发送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同意后发送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五)用款计划审批: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或已追加到部门的资金,当用款单位申请使用这些资金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我处,主办人、协办人两名同志每天280、要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查收用款单位上报计划,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计划发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把关审核同意发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六)支农专项资金指标要在主管厅长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五、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六、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281、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图主管单位根据行使依据提出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办人报告主管处长与部门共同讨论并形成使用意见处内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资金使用方向、安排项目承办人按照处务会意见,形成资金指标报告报主管厅长承办人填写指标追加单,报主管副处长、处长签批282、分管指标拨付同志根据签批的指标追加单将指标拨到承办人承办人按照规定时限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分管项目单位项目和资金分管部门适时跟踪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行使依据(一)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流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造林绿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六)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七)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283、四、办理程序(一)财政支农资金要明确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二)承办人接到分管部门资金使用报告时,要请示主管处长与分管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形成资金使用意见。(三)形成资金使用意见后,应在提出安排资金计划时,林业组要先与处长汇报资金使用的方向、拟安排的项目,经处务会研究讨论、处长同意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四)资金拨付:资金指标文件形成后,由主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条件到综合组填写“指标追加单”,经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和处长签字后,由综合组通过厅“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将指标拨付到主办同志“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再由主办人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作具体284、的指标分配明细操作,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发送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同意后发送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五)用款计划审批: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或已追加到部门的资金,当用款单位申请使用这些资金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我处,主办人、协办人两名同志每天要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查收用款单位上报计划,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计划发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把关审核同意发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六)支农专项资金要在主管厅长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五、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285、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六、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286、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图主管单位根据行使依据提出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办人报告主管处长与部门共同讨论并形成使用意见处内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资金使用方向、安排项目承办人按照处务会意见,形成资金指标报告报主管厅长承办人填写指标追加单,报主管副处长、处长签批分管指标拨付同志根据签批的指标追加单将指标拨到承办人承办人按照规定时限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分管项目单位项目和资金分管部门适时跟踪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行使依据(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招商项目287、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二)省财政关于印发大型农业机械深松整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财政部、农业部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四)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五)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六)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办法(七)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黑政发41号)(八)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关于印发青贮饲料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推进奶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一)财288、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二)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万吨奶战略工程规划和五千万头生猪规模化养殖战略工程规划的通知(十三)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四)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外向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五)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绿色食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六)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关于印发度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奖投办法的通知四、办理程序(一)财政支农资金要明确资金审批程序289、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二)承办人接到分管部门资金使用报告时,要请示主管处长与分管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形成资金使用意见。(三)形成资金使用意见后,应在提出安排资金计划时,农业组要先与处长汇报资金使用的方向、拟安排的项目,经处务会研究讨论、处长同意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四)资金拨付:资金指标文件形成后,由主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条件到综合组填写“指标追加单”,经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和处长签字后,由综合组通过厅“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将指标拨付到主办同志“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再由主办人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作具体的指标分配明细操作,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发送290、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同意后发送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五)用款计划审批: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或已追加到部门的资金,当用款单位申请使用这些资金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我处,主办人、协办人两名同志每天要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查收用款单位上报计划,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计划发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把关审核同意发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六)支农专项资金要在主管厅长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五、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291、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六、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专292、项资金使用流程图主管单位根据行使依据提出农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办人报告主管处长与部门共同讨论并形成使用意见处内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资金使用方向、安排项目承办人按照处务会意见,形成资金指标报告报主管厅长承办人填写指标追加单,报主管副处长、处长签批分管指标拨付同志根据签批的指标追加单将指标拨到承办人承办人按照规定时限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分管项目单位项目和资金分管部门适时跟踪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行使依据(一)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93、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五)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八)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办理程序(一)财政支农资金要明确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要求执行。(二)承办人接到分管部门资金使用报告时,要请示主管处长与分管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并形成资金使用意见。(三)形成资金使用意见后,应在提出安排资金计划时,水利组要先与处长汇报资金使用的方向、拟安排的项目,经处294、务会研究讨论、处长同意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厅长审签。(四)资金拨付:资金指标文件形成后,由主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条件到综合组填写“指标追加单”,经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和处长签字后,由综合组通过厅“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将指标拨付到主办同志“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再由主办人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中作具体的指标分配明细操作,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发送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同意后发送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五)用款计划审批: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或已追加到部门的资金,当用款单位申请使用这些资金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我处,主办人、协办人两名同志每天要及时在295、“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查收用款单位上报计划,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计划发至主管副处长(副调研员),副处长(副调研员)把关审核同意发至处长,处长确认发出。(六)支农专项资金要在主管厅长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五、监督检查处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监督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六、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96、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图主管单位根据行使依据提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办人报告主管处长与部门共同讨论并形成使用意见处内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资金使用方向、安排项目承办人按照处务会意见,形成资金指标报告报主管厅长承办人填写指标追加单,报主管副处长、处长签批分管指标拨付同志根据签批的指标追加单将指标拨到承办人承办人按照规定时限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分管项目单位项目和资金分管部门适时跟踪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企业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处长(分管处长A角,协办处长B角)、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审核依据(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三)中共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资金项目申报条件(一)申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行政区域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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