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0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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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23610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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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部分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2、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3、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九、船舶作业空间相对狭小,为满足安全作业需求,各在船人员应在负责人的安排下,有序统一进行船舶整理清洁工作。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对船舶休息及作业区4、内的防滑、防冻、防风、防绊跌情况进行检查,作业区内所有作业机具、索具都应妥善摆放并固定;作业区防护栏杆等被动防护设施应随时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撑。1.2船员安全培训规定一、安全培训种类包括:(一)新员工的培训;(二)转岗或岗位面临风险发生变化时的培训;(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四)企业规范及国内强制性规定和建议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培训;(五)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关键性设备的培训);(六)安全环保意识培训等;(七)应急处置培训;(八)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九)其他培训;二、前五类培训应当由船舶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期举行;-类培训应当由所属船舶指定专人进行专业培训;其他培训视情况由5、船舶管理单位、船舶或相关单位组织。三、安全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留下记录。四、鼓励船员参加外部各类船舶相关取证培训。1.3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航(作业)前准备会(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负责人召集、主持。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须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二)会议布置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的船舶及构筑物的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防止搁浅触礁在内的安全措施。(三)会议应研究本次6、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落实相关措施。(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的总指挥工作。搁浅触礁(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适任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七)与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记录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有关出航准备及布置开航工作的情况在船舶日志中予以记录。(八)航前准备会议后,与会者应将会议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贯彻,以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与船长联系,明确靠泊措施,以利相互配合,7、保障靠泊安全。二、航次会(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作业)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认。(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三)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必8、要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三、日作业会(一)每日航行(作业)前,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准备工作并记录在船舶日志内。(二)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1.4船务会议制度一、船务会议应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二、船务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目标。(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三)研究解决行政管理、生产管9、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进管理办法;(四)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搞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四、接收项目部组织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1.5 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10、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 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作业)。第五条 调遣拖航任务执行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备案。11、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12、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本次航行(作业)中的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重点航段操控事项、按规定要求的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置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第十三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第十四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13、,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第十五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第十六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第十七条 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14、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第十八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第十九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第二十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以及航线海图、潮汐表等15、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第二十五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作业)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作业)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一)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信号。(二)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16、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损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登上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必须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四)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五)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17、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限超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瞭望。(六)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第二十六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作业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 当拖航途中18、发生意外情况时,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第二十八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1.6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19、应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条 航程的界定:(一)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二) 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第三条 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第四条 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20、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第五条 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第六条 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第七条 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21、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第八条 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第十条 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入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被拖船舶,其位于主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22、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位于主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第十一条 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第十二条 所有舷边的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第十三条 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23、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第十四条 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第十五条 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必须保证畅通。第十六条 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均应有测量的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的封盖密封性。第十七条 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第十八条 锚设备及系泊设备(一) 一般船舶的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24、备,特殊工程船舶的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的要求配备。锚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至少配备一只锚及五节长的锚链作为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的钢丝绳或纤维绳代替,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二) 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的锚链,当抛锚时锚链的投落均应迅速无阻。(三) 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合适的系泊缆索。第十九条 舵设备(一)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确认被拖船舵的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二)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与拖船船长商议确定。(三)对已经25、固定舵位的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事后应将舵重新固定。第二十条 螺旋桨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的尾轴与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定,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第二十一条 舱底排水系统(一)所有被拖船舶的舱底泵、压载泵或其他种类的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的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二)各船舱底水支管吸口处的过滤器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三)无人居住的船舶上所有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阀松开措施。(四)有人居住的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作业)或船舶安全以及船员生活必需外,所有进、排水阀均应按上述要求处理。第二十二条 稳性(一)26、被拖船舶的稳性资料,包括被拖船舶所核算的拖航状态下出港及到达目的港的稳性计算书。(二)一般船舶于出航条件下的初稳性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三)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的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以及其他在甲板上的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四)被拖船舶的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各种液体舱压载应根据稳性计算书所要求核载工况配载。第二十三条 首吃水及尾倾(一) 考虑到减少被拖船舶的摆动、偏航及具有较好的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的尾倾。(二) 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船首吃水及尾倾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三) 囤船形式的被拖船一般在拖航时可保持着首、尾吃27、水一致。(四) 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的尾货,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有关方面考虑,合理的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须压满,货舱或其他舱室装货或其他物品必须作有效的固定。(五)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其离港时的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适当的方法明显地标志出,以便拖轮上的暸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的变化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一) 按规定配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各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音响信号器具等。(二)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的能源以供给全船的航行(作业)灯显示。第二十五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数量足够的救生设备。第二十六28、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的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并应根据拖航的航行(作业)时间,配足船舶的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的储备量。第二十七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稳固绑扎(一)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作有效的稳固绑扎。(二)在甲板上装载各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要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三)船上所有各类舱室内的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的均应作有效的紧固绑扎。第二十八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与拖轮作有效29、联系的通信设备。第二十九条 被拖船舶应按规范配备堵漏防损器材。第三十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的固定(一)无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利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与甲板固定。用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二)有搁置架的打桩船桩架的固定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用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附近设有专用耳环)与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第三十一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的桩架变幅到规30、定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的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规定捆扎、锁紧。第三十二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与搁置架锁紧固定。第三十三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规定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与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第三十四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的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与桩架、臂架捆扎牢固。(一)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允许有滑动位移现象。(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头要求牢固的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三)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31、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第三十五条 桩锤的捆扎固定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须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用角钢或其他材料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的型式,横向焊23道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二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允许锤有滑动位移现象。封固好的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固。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须置于搁置座上与桩架捆扎牢固。第三十六条 平台船(一) 拖航前应提交:平台操作手册、拖航阻力计算书、运载物件的强度计算书,并应选择相应功率的拖船,拖船并应有相当在20m/s风速的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的储备拖力。(二) 特别注意自升式平台船32、桩腿的楔紧系统,对楔紧系统的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保证每个楔子都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的应力。(三) 平台船上的各种风、雨密开口均应作有效的水密关闭。(四) 平台船上的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五) 平台船活动的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第三十七条 拖船的功率、系桩拖力、拖缆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的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的安全拖航。第三十八条 拖带一般标准线型的被拖船舶,应选择适拖拖轮并制定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的阻力计算。第三十九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分航线经过冰区,应核算拖船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冰区航行(作业)的要求。第四十条 拖船应备有33、足够数量的优质拖缆防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与船舷磨擦造成损伤。拖船还必须具备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他相应的装置。第四十一条 拖船应根据拖航的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作业)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适当的储备。第四十二条 被曳船舶及拖船上所有固定的和活动的拖曳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的拖缆滚筒,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第四十三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迅速解开的型式或经验船师认可的型式,布置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适当强度的加强结构处。第34、四十四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与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的距离按规范要求确定。不论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的一段龙须链长度应至少为3m。第四十五条 不论何种结构形式的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的试验证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第四十六条 所有拖缆的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的缆端嵌环;拖缆及龙须缆的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他机械接合的琵琶头。第四十七条 除主要拖曳设备外至少尚应具有备用的拖曳设备;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的缆芯应为硬质钢芯。无限航区、近35、海类航区的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沿海短途拖带可使用拖钩装置。第四十八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具有消防、救生的应变部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必要的应急抢修的材料,必要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习,检查及演习的记录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无限航区的拖船应配有合适的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高频、无线电话等。第四十九条 被拖船上应根据船舶适拖证书的有关规定安排值守船员。被拖船舶上的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以及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应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船及被拖船舶的值班驾驶员并记载于二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内。第五十条 被36、拖船的值班船员每日应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一条 拖船在整个拖航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应适时安排船员登上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载于拖轮的航海日志中。无人留守的被拖船舶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淡水、食物、供应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时用。第五十二条 拖船船长应熟悉及严格执行验船师拖航检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1.7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记载的各项要求,满足船舶的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切实执行,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除国家海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检37、查和船舶主管单位组织的定期检查外,船上应按期进行自查和互查。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自查由各船员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船舶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的各项规定结合日常的检修、养护和预防检查的工作进行。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互查每两月进行一次,由船长会同轮机长进行,大副、大管轮具体负责,由船长、轮机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互查的内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每次可以抽查其中的1/4项目,但下列项目应列为每次必查内容:(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航海图书资料等文件;(二)操纵设备及锚泊设备;(三)助航仪器及其它航行(作业)设备;(四)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五)救38、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六)船舶水密关闭装置(包括舱口、水密门窗等);(七)其它应急设备;(八)防污染设备;(九)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的情况。第六条 自查和互查中发现的缺陷,凡影响安全使用者,应及时消除;其它可以在船舶检修中解决的,应作好记录并列入检修计划;对执行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解决。第七条 每次互查的情况应详细记录于船舶安全活动记录簿中,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检查日期;(二)实施检查的人员和检查时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三)检查项目及内容;(四)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五)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事项;(六)检查的结论及建议。第八条 船舶管理单位对船舶的39、安全检查按月或季度进行,并将检查的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进行考核。第九条 对船舶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隐患者,下发安全隐患查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船舶驾驶、 甲板部安全检查项目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合格不合格1是否进行航前安全检查,并记录认真记录2夜航命令簿是否认真填写,驾驶员是否认真执行认真记录3明火作业是否申请,记录认真记录4航海曰志是否按规定记录认真记录5车钟记录簿是否按规定记录认真记录6垃圾记录簿是否按规定记录认真记录7安全活动日是否按月坚持活动,并记录认真记录8海图是否按最新世界通告改正,并记录及时改正9航行(作业)警告是否及时收到,并对海图进行改正及时改正10船上油污应急40、表是否张贴张贴完好11船上应急布置表是否张贴张贴完好12各种通导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张贴完好13航海图书资料是否正确登记认真登记14船员交接是否按规定进行,并记录认真记录15通信联系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并执行认真记录16船舶自查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并记录认真登记17救生、消防设备是否正确登记认真记录18救生、消防设备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认真记录19通导设备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并记录清洁活络20船体无明显锈蚀、活动部件不缺油干净无污21各层甲板定期冲洗,保持干净完好清楚22每个船员是否都有应变卡,对应职责是否清楚干净无污23厨房、餐厅、浴室、厕所整洁,无污垢、异味清楚规范24垃圾桶标志是否清41、楚,垃圾是否分类存放清楚规范25救生圈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完好规范完好26救生衣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并完好规范完好27各类通风孔、阀门、水密门开关标导是否完好规范完好28消防员装备是否完好,并按规定放置规范完好29各消防箱、水带、水枪是否完好,水带是否定期反面规范完好30各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配齐,并登记配齐登记31各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齐全完好32船员房间是否私自拉明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无此现象33各种应急演习是否定期举行,并记录定期记录34各种水密装置是否完好完好35锚设备(锚、锚机、锚链等)是否令人满意令人满意36系泊设备(绞缆机、缆绳、钢丝)是否令人满意令人满意37起重设备(吊臂、42、变幅架、钩滑轮、变幅、提升、放置装置、卷扬机、钢丝绳、变幅油缸等)是否令人满意令人满意38号灯、号型、声响器材是否令人满意令人满意39船上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无此现象40船上的安全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如何认真落实41船上是否按规定要求培训船员是42安全检查记录的不符合项是否及时整改及时整改43季节性安全措施是否认真落实是44船舶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是船舶轮机部安全检查项目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合格不合格1轮机日志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规范记录2付机日志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规范记录3油类记录簿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并有盖章规范记录4绝缘测试报告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规范记录5电气日志43、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晰规范记录6船舶燃料消耗及动态表填写完整,存放有序规范记录7备件物料申请、库存及消耗填写完整,存放有序规范记录8船舶和设备修理单填写完整,存放有序规范记录9年度及月度维护保养和记录填写完整,存放有序规范记录10应急消防泵达到工作压力运转正常11应急发电机应急灯、应急电瓶状态状态正常12应急风油切断工作状态状态正常13救生筏,释放器状态状态正常14油污水分离装置工作状态状态正常15应急空压机工作状态状态正常16速闭伐、应急舵工作状态状态正常17全船火警系统工作状态状态正常18主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19付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0空压机(执44、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1舵机(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2起重(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3泵(执行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4锚机拖缆路(执行维修保养计划情况)工况良好25备件(报表数与实数相符)摆放整齐26工属具管理摆放整齐27油类管理(报表数与实数相符)记录完整28机舱清洁干净整洁29机舱管理制度及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并严格严格遵守30安全值班制度落实严格遵守1.8 船舶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船舶行政文件、技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收发、保管。技术资料包括:船史簿、船舶资料簿船舶技术图纸和技术文件、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证件、船体和设备的测量记录、修船记录、45、试验报告以及事故报告等。1.9 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规定1.9.1 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消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备足够的器材,并定期对其检测,保持完好。第二条 各船按应变部署表,定期举行应变演习,并记录;第三条 每船至少配置一张防火控制图;第四条 机舱、杂物舱是火灾易发区,应重点进行检查,同时配足消防器材;1.9.2船舶救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救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按海事局和船检机构要求配备足够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第二条 按应变布置表定期举行堵漏演习;第三条 发生事故、险情情况船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46、及项目部报告。第四条 发现有人落水,应立即朝落水方向投去救生圈;夜间应投掷附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并及时发布报警信号,提醒周边船舶注意。第五条 航行(作业)中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防止伤及落水者;第六条 做好人员救起后的应急处置(特别是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措施。第七条 保持船舶应变部署表、应变任务卡完好,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1.9.3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第二条 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第三条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47、求执行。第四条 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第五条 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第六条 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或勤清洗滤芯(每三个月至少清洗一次)以保排污不超标。第七条 船舶液体油类混合物、油类废弃物和其它有毒害物质等严禁排入江(海)水域。船底油污水不经处理严禁排入江(海)水域。第八条 船舶处理后的废油交给船舶基地或项目部统一回收,并向其索取废油接收证明保存备查。第九条 发生溢油事故48、后,立即按油污应变布置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第十条 油类记录簿应详实记录排放过程,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1.9.4 船舶垃圾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V”有关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各船船长应及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公告”、“计划”及“记录簿”,对船舶垃圾的管理规定,应充分理解其内容,掌握其要求、规定,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船舶垃圾“公告”牌应及时悬挂在船舶的左右舷梯口、餐厅或其它公共场所,使船员了解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收集处理垃圾。第三条 船舶应在厨房、盥洗室、餐厅,后甲板等处设置桶或袋、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涂上规定的“红色”、“绿色”、“蓝色”。“红色”标49、记容器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绿色”的收集食品废弃物,“蓝色”的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第四条 垃圾收集贮存点的卫生应保持不污染、腐烂,无恶臭气味,后甲板长期贮存的贮存器应有严密、坚固的盖子。第五条 按要求对船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分区域按规则要求排放。对一些需岸上处理的垃圾,如塑料及混有塑料的其它垃圾、油污垃圾、带有病毒的食品废弃物、重金属或其它有毒残余灰渣禁止入海,应将其贮存在长期贮存点并密封,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处理。第六条 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受处理的垃圾,作业中双方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入海,作业完毕后,具体实施负责人须向垃圾接收方索取具体说明所接受垃圾各类数50、量的收据(证明),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二年。第七条 船舶焚烧垃圾时,必须专人按操作程序进行垃圾焚烧处理。在港口用焚烧炉焚烧垃圾时需得到当地海事部门许可。第八条 船舶垃圾已排放,或由船舶基地或项目部接收、焚烧,意外或特殊情况排放都须按“记录簿”的要求,由具体实施责任人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记入“记录簿”,并由船长审核签字,“记录簿”用完后从最后一页日期算起需在船上保存二年备查。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垃圾管理,提高船员的防污技能,船长每季度须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计划”,新船员应在上岗前进行“计划”教育,船舶每到一新港口应及时了解并执行新港口对垃圾管理的特殊规定。管好船舶垃圾,防止污51、染事故发生。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内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发生矛盾时,以有关新法规、规则、规定为准。1.10 施工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第一条 为使参加施工的人员能了解基本流程、提前预见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事故隐患,及时做好安全预防、预控工作,保证作业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每条船舶参与施工作业前都应严格做好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第二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要清楚地说明船舶水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如作业区域水文环境、气象环境、港区要求、施工概况、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第三条 船舶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应在船舶进场后、正式参与施工前进行,使作业人员做到心中有52、数,及早进行预控,确保万无一失。船舶管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交底材料进行总结归档。第四条 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对不符合作业要求和安全要求的要及时制止,立即进行整改,对船舶作业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1.11 船舶事故/险情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查找出船舶事故、险情产生的原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达到减少或杜绝类似事故、险情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报告、参与事故、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活动的相关部门及船舶。第三条 当船舶发生碰撞(结构损坏、进水等);船舶擦底、搁浅或触礁;火灾和爆炸;恶劣天气损害;关键机器和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环境污染;暴力事件;船53、员伤亡;机舱不明原因漏水等情况;应由事故船船长立即上报船舶所属单位或用船单位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四条 船舶在国内海域发生事故、险情情况,必须立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海事部门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事部门提交。(二)船舶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54、小时内向海事部门提交。第五条 对船舶发生事故不按时报告、谎报或瞒报的船舶,一经发现查明,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为严格执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船舶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情况备案,以便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部分 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安全作业规则2.1 不良气候航行(作业)规则第一条 船舶在遇雾、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以下简称雾)下航行(作业)时,应遵守本守则。第二条 雾季来临之前,船长应组织、督促有关船员学习雾中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掌握雾航操作技术,贯彻执行各项雾航安全措施,检查航海仪器、机电设备、排水系统、55、应急设备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港有关规定。认真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第四条 进入雾区前尽可能及早开启雷达,分别进行远、近距离扫描,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和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第五条 当视距小于五海里时,应立即备车、开启雷达并正确予以使用,迅速测定船位,记录计程仪读数,开窗加强瞭望,开启航行(作业)灯。第六条 当视距小于二海里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同时减速,按章鸣笛,停用自动舵,改用手操舵,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并正确予以使用。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指挥,并派人瞭头。第七条 雾航中,应注意风、流影响,确实掌握船位,不56、得盲目摸航。若有疑问,应立即把船停住并择地锚泊。第八条 在港口及其附近、狭窄水道、浅、险要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除瞭望人员外,还应增派水手在船首值班备锚,做好应急准备。第九条 雾航时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发出会影响听觉的任何声响。第十条 雾航中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在16频道保持守听,定时播报本船船位、动态、雾情,并与附近船舶交换各自情况、动态、协调避让意图、行动等。第十一条 随时与就近港口调度取得联系,听从调度指挥2.2 船舶停泊值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号灯号型。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高于外舷处悬挂红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作业)。第二57、条 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作业)。第三条 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第四条 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副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急的需要。第五条 施工或航行(作业)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做好防浅、防冻、防洪、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止走锚等安全工作。第六条 船舶停靠码头或多船停靠一起时,应搭设供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两船舶之间应设置安全网,确保人员过往安全。第七条58、 值安全班水手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值好安全班的各项工作。第八条 来访人员未经船长(驾长)准许,不得随意让他人登船。第九条 停泊潮汐河段码头时,值班人员要了解涨落潮时间,及时调整缆绳。2.3 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第二条 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第三条 在交接过程59、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第四条 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第五条 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日志上。第六条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器、仪表的校对考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第七条 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第八60、条 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一)船舶航行(作业)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二)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三)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四)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五)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第十条 具体交接内容如下:甲板部交接内容:(一)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二)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三)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其操61、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况。(四)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五)航行(作业)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六)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 )、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七)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八)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轮机部交接内容:(一)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二)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三)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四)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62、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五)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六)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七)各种燃润物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起重作业交接内容:(一)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二)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三)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四)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63、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五)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六)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七)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打桩作业交接内容:(一)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二)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三)锚位、锚缆标志、地垄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四)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五)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器的显示真实情况。(六)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64、(七)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八)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九)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2.4 船舶防台、抗台规则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以下均统称台风)对沿海船舶的安全生产威胁极大,为做好船舶的防台工作,确保船舶在台风季节的安全与生产。第一条 组织领导(一)船舶应建立由船长任组长,轮机长、大副、水手长为成员的防台领导小组,对船员进行防台教育,提高船员防台的知识和操作技术水平,落实具体防台措施,做到常备不懈。(二)船舶受到台风威胁时,船舶防台领导小组应经常研究和注意风向变化,加强与上级主管单位及停泊地防台65、指挥部门的联系,服从统一调度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第二条 船舶防台准备工作一、船舶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要制定本船防台实施方案,确定防台锚地,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二、船舶在航行(作业)地区台风盛行季节来临前,应对本船的防台设备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船舶处于经常戒备状态。三、停航和航次修理船舶的防台工作,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和港口主管机关的部署,由船舶负责安排;在厂修理船舶的防台工作,由船上配合船厂按照厂、船双方事先商定的方案及职责分工协同进行。四、利用船舶安装的GPS、北斗系统等,报送实时信息。第三条 防台动作 一、船舶于未来四十八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六级以上,应被认为已在66、“台风威胁中”。船舶避风锚地较远或避风难度较大时,应充分考虑拖航或准备时间,提前进入“台风威胁中”状态; 船舶于未来二十四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六级以上,应被认为在“台风严重威胁中”。船舶避风锚地较远或避风难度较大时,应充分考虑拖航或准备时间,提前进入“台风威胁中”状态。 二、在台风威胁至威胁解除期间,有关防台的重要措施和资料,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以备审查研究。 三、已在“台风威胁中”的船舶,应注意收听临时性的气象报告;加强现场气象观察,不分昼夜,至少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并应经常作相互比较。 四、已在“台风威胁中”的船舶,应根据气象报告和现场气象观察,经常将台风中心位置,移动方向及与船相互67、位置的变化记入海图中,以确知船舶和台风的相互关系。 五、船舶在航行(作业)中或停泊于开敞或港湾中,遇有台风威胁的时候,应根据台风威胁情况,本船性能,与避风港距离以及驶往避风港的航行(作业)条件等,周密规划防卸措施,并应在台风严重威胁前,及时安全驶入避风港。 六、规划防御措施,充分估计台风和天气演变,可能增加工作和航行(作业)上的困难。 七、“台风威胁中”,船舶调度部门应注意台风情况,掌握各船动态,密切注意船舶防台调度安全。 八、“台风威胁中”,调度部门发出命令指示,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形势紧急,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并即将情况和措施上报。 九、“台风威胁中”,港内船舶,非经港务监督68、批准,不可以进行洗刷锅炉或拆卸主机、起锚机、舵机、锚链等重要机械属具,已经进行各项工作的船舶应即在“台风严重威胁”前,安装恢复原状。 十、上岸船员获悉有台风威胁,应自动在“台风严重威胁”前归船,进行防卸准备工作,台风季节期间,值班驾驶员应掌握全部上岸船员的地址,必要时,应派人员上岸通知所属人员。 十一、在“台风严重威胁中”,港内船舶,不论抛锚或系泊码头浮筒,应即开始昼夜轮值锚更,并每一小时记录气象一次。 十二、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各船应切实做好防御准备工作(如船舶停在港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条所列各项择要准备): (一)紧密封闭一切露天甲板仓口,每仓至少须盖结实油布二层,油布必须铺平,并以全部69、木楔打紧固定于仓口缘材上,有压条的应将螺丝旋紧,并须用绊绳紧缚,以防鼓风吹裂油布。 (二)露天甲板伸出的通风筒和空气管,可拔下的应拔下,并塞上木盖和罩上帆布套。 (三)关闭甲板出入口和通行仓口,并将螺丝上紧,急用的除外。 (四)舷窗和铁盖均应盖好,交将螺丝上紧。 (五)全部水密门和舷门除急用外,一律应该紧密关闭。 (六)检查污水管、测水管等的盖子,并加旋紧。 (七)清扫甲板,检查排水孔和排水门,以防堵塞。 (八)吊货杆和其他一切大件可移动的物料,应该缚牢,使处于航海状态中。 (九)各水仓和燃油仓应尽量合并紧满,消灭或减少流动面,如果是空船或轻载,压舱水必须及时灌满。 (十)仓内货物必须塞紧,危70、险物品尤应注意,甲板货物必须固定缚牢,并做好紧急松绑的准备,以防风浪中移动损害甲板属具,特别是仓口水密装置。 (十一)易受风浪损坏的零星物件或属具如舷梯天幕等,应收入缚牢,或打迭收起。 (十二)救生艇应装入艇架与甲板紧缚,艇盖用绳缚牢,艇塞拔出使艇内积水得以排出。 (十三)物料间的油漆、油料、灯具以及厨房用具磁器等,应妥为安置。 (十四)甲板上往来行走处,应装好扶手索,以免滑跌。 (十五)无线电设备的应急蓄电池,应保持充满状态。 (十六)锅炉、主机、辅机、起锚机和舵机等,应使处于正常状态中。 (十七)检验船首与驾驶台各种联系灯设备,以及机仓与驾驶台车钟、电话、传声管等通讯设备。 (十八)封闭锚71、链管,施以捻缝,上盖帆布。 十三、 靠泊码头渡过台风的船舶,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应该: (一)加强码头系缆,全部系缆受力必须平均,并在磨擦处妥为衬垫。 (二)船旁码头之间,放置大型碰垫物,如果是浮碰垫物,应以绳索固定于码头岸壁上,以防潮水暴涨浮出码头与船体之间。 (三)抛好船首和船尾开锚(根据需要)并尽可能在前后各系棕缆一根以增加弹力。 十四.船舶在赴避风锚地以前,应该注意: (一)推测船舶在台风中的部位,并估计威胁最大的施虐风向。 (二)选择有良好抓力足以遮蔽施虐风向以及在大风浪中有足够富余水深而无长浪侵袭的锚地,选择锚地,尚应考虑,与附近锚泊船舶的相对位置,以及与危险障碍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72、离。 (三)根据上述条件,决定具体抛锚操作措施。 十五、抛锚防台的船舶,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应做好抛双锚的措施。 十六、 加抛串连锚应该注意: (一)串连锚的重量约合主锚1/41/3(一般可用船上尾锚)串连钢索33.5倍长约1020拓。 (二)串连钢索一端接于小锚锚卸扣上,另一端联接于大锚锚冠上。 (三)先抛小锚,后抛大锚,并利用船舶后退力量,稍使两锚受力以使锚齿深嵌入泥底。 (四)小锚与大锚之间的串连钢索在海底不宜太松曲,其方向应与估计施虐风向接近。 十七.船舶在避风锚地下锚后,应立即利用岸上目标,测出船位,记入海图中,并随时加以校对。 十九、在台风袭击中,全体船员应不分班次,一齐出动,巡视全73、船四周,以便发生障碍或意外的时候,立时进行抢修或抢救。 二十、台风袭击中每小时仍应记录气象一次,并探测全船各部仓底一次。 二十二、台风袭击中,机动船舶应动车防台,轮机长应亲自下机仓领导,保持主机、副机、水泵、舵机等的正常运转。在机器安全范围内,主机转数应尽一切可能配合驾驶台的要求。 二十三、台风袭击中,应注意船员的人身安全,甲板工作者的两袖、领口等应扎紧并穿着救生衣系带救生绳。 二十七、锚泊船舶在大风浪中,船体左右摆动,扭动主锚,发生走锚危险,应进行开车操舵。第四条 台风过后的工作一、检查损失情况,特别要检查重要机械、属具如锚链、锚机、舵机等有无潜在损伤,并及时上报。二、警惕潮汐规律可能发生紊74、乱,浮标可能漂移、漂失、灯光熄灭,江河口外浅滩可能发生变动,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防台抗台的操作技术水平。2.5 船舶防风、防冻、防滑规则第一条 船舶防风一、大风多发季节,应注意收听有关台、站的气象报告、大风警报,掌握海上气象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及早做好准备;根据航线条件,选择适宜航路,在大风浪中通过险要地段时,应比正常情况下有较大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在岩礁或险地的下风驶过。二、考虑航线的季节特点,慎重制定配载计划,合理分配各舱货物,避免两头或船中过重现象;配载时还应注意保持良好稳性,并充分考虑冬季上浪、结冰、上层重量增加及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三、舱75、内货物必须装平塞紧(对黄沙、石子等散装货物特别注意平舱),以防止货物移动、倒塌或相互撞击造成海损。四、大副、水手长应督促做好并加强检查甲板货及甲板上一切可移动工具、属具(如绳索、吊杆、小艇等)的绑扎固定、废旧钢丝绳的妥善放置以及甲板水孔的畅通。五、盖妥舱盖并保持其水密和牢固。大风浪中注意检查封舱情况,发现不安全现象及时纠正。六、紧闭一切有关水密门、窗、孔盖、各水舱及污水沟测量管盖;装甲板货时,应在测量管附近留有适当空隙,必要时勤加测量。七、强风来袭前,应将通风筒转向下风并罩妥,必要时可将其拔下加上木盖用帆布罩绑牢;机械通风应关闭并将通风筒罩妥;甲板设备应罩妥绑牢。八、如风浪过大,可适当改变航向76、或减低航速,以减少横摇及波浪冲击。必要时,根据船舶抗风能力,就近觅地避风。九、船舶随浪起伏时,值班轮机员应注意适当调整主机转速,以减少推进器空转。十、大风浪中,操舵要谨慎认真,防止因偏舵过多,船位被吹向下风;掉头时,如有困难,应选择有利时机转调,忌用满舵,并应适当调整车速。第二条 船舶防冻防滑一、露出舱面的水管、水柜、油管在冬季寒冷时期,应包扎防冻。如最低处装有残水阀并能放尽残水者,可不包扎,但必须确保放尽残水。二、遇到甲板上的废气管的气阀应保持气密;甲板水管的残水阀应处于良好状态并放尽残水。三、严寒中,应停止压载舱及水柜通风,以防压载水及水柜冰冻。四、室外泡沫灭火机,应用棉套或其他保暖物质包77、扎。五、油、水管系如发生凝固、冻结,严禁使用明火哄烤。六、甲板结冰时,应撒少许黄沙防滑,并在下风处安装安全扶手绳,确保安全。七、严寒中,应备妥草袋、黄沙等;如遇结冰,在舷梯、舷门、客梯、船员通道处,应铺上草袋或撒少许黄沙防滑,并派专人值守,确保安全。2.6 船舶防火规则一、高度重视防火工作,积极认真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二、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相互监督,认真执行。三、定期检查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及时更换有效期满的灭火药剂和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四、熟悉各项消防常识,了解不同火种应使用的不同器材,并掌握其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防止由于使用的器材或78、方法不当,而扩大灾情,酿成大灾情,造成更大损失。五、吸烟时,烟头、火柴梗必须熄灭后投入有水的烟灰缸,不得乱丢或扔向舷外,不准扔在垃圾桶内。六、禁止在机舱、物料间、储藏室及其他明令禁烟的场所吸烟,装卸货或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禁止卧室内躺下吸烟。七、禁止私自移动或改动船舶的电气设备,不得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接灯具、插座;禁止用纸、塑料、布等物遮挡电灯,不得在电热器、烟囱、取暖设备上烘烤衣物。八、禁止私自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必须有人看管,离开时必须拔插头或切断电源。九、离开房间应随手关闭电气设备,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作业)中不得锁门睡79、觉。十、不得私自存放或动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任意焚烧废纸、废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十一、废弃的棉纱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得堆放于闷热处所,以防自然。十二、使用液化气生火做饭的船舶,要经常检查液化气管道的气密性;搬运液化气罐防止磕碰;液化气罐要固定牢固;液化气间保持通风。十三、严格遵守气焊、电焊等明火作业管理规则,未经船长批准,禁止明火作业。十四、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当班船员应定时巡逻检查,特别对易引起火灾的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处所,一旦发现有不正常气味、声响、温升、烟气80、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当班负责人,并采以有效措施,排除一切隐患,以防酿成事故。十五、安全活动日应检查本守则执行情况,定期学习了解可能性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防火知识,提高警惕,严密防范。十六、加油船或过油驳等应严格按照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7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使用规则第一条 使用管理一、16频道(156.80MHZ)为船舶间导航、避让等联系的专用频道,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16频道为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用于遇险信号、遇险呼叫及遇险通信,还用于紧急信号、紧急通信和安全通信,还可用于船舶间、船岸间的呼叫和回答。其他频道为船岸间、船舶间进行其他业务联系的工作频道。81、二、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安装于驾驶台内,由船长和值班驾驶员使用,并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三、甚高频无线电话只作为声号联系的辅助,船舶在使用中仍应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四、使用人员应根据需要将通话内容、协商避让要点、时间、地点、双方船名等记录在工作日志内。第二条 使用注意事项一、通话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楚、准确、礼貌,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讲与航行(作业)安全无关的话。二、当16频道正在用于遇险、紧急或安全通信时,需要进行港口工作业务联系的船舶,可在其他的港口工作频道上建立联系。三、在通话之前,应守听适当时间,以确定附近船舶或岸台没有正在进行通信,方可开始通话,以免相互干扰。四、当听到其他船舶正在自82、报或通话时,各船不得作可能对该通信引起干扰的任何发射(如任意播话和揿压话筒按键等)。五、在每2分钟发出一次或连续三次呼叫没有听到回答时,应停止呼叫;若在16频道上重新呼叫,应间歇三分钟。六、在16频道上建立联系后,应当指定在交换业务所建议使用的工作频道上进行联系,但对在发射有效范围内所有船舶均为重要的、不超过一分钟的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简短业务交换,可不需要在工作频道上进行;听到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通信的船舶应当收听到该通信终止,以便确定该通信是否与本船有关。七、当听到呼叫但不能肯定是对本船时,可不予回答,但应播发自己的船名、航向、航速和船位。八、当听到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同时呼叫本船时,应83、先回答最邻或碰撞危险较大的船。九、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时,还应遵守港口有关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规定。2.8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管理规定第一条 各单位北斗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一、确保公司所属各船舶按规定在船舶上装设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自动识别系统(AIS)。二、装配的AIS系统必须具有海事部门认可的型式认可证书,原件留船以备查验。三、负责北斗管理系统日常使用的监控、联系及反馈,指导和监督各船舶单位正确使用和维护北斗监控系统。 四完善落实北斗系统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北斗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84、。 五对船舶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北斗系统设置完好。 六及时处理北斗系统运行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七、监控人员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 八、当船舶发送求助的报警信息,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船舶实施跟踪监控,有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协调船舶所在水域海事部门给予协助。 九监控人员通过北斗系统发觉船舶异常或船舶所在水域有恶劣气象等,应及时向船舶单位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必要时应联系当地海85、事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给予协助。 十、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及时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十一、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中的各项功能。第二条 北斗系统终端使用职责 一、确保北斗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北斗终端系统。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应,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二、BDS/AIS系统装设部位必须满足航行(作业)安全要求,相关设备按图纸规定进行良好接地,BDS/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有适当的水密措施。三、严禁无故或恶意86、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四、按操作要求正确接入各项船舶相关信息数据系统,正确输入各项船舶参数。五、船舶应为BDS/AIS 系统设置两套独立的电源,且能相互自动转换。六、船舶驾驶员或船舶指定人员应熟练操作BDS/AIS系统。 七、驾驶员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每日检查,确保终端的正常运行。 八各船舶在阶段性工作开始及完毕后,例如长途调遣、拖带、港作地点变更、上下坞修平台等,应通过终端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相关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船舶实时情况。 九、除维修保养或其他经报备情况外,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船舶安全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87、十、船舶单位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回复确认,并根据信息作出正确反应。十一、船舶在作业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恐怖袭击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第三部分 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3.1 甲板部常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1.1 解缆、带缆操作规程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二、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与救生衣,戴劳保手套。应清理甲板、检查系泊设备及甲板机械,添加润滑剂及试行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三、解缆、带缆或抛缆时,上身切勿过于伸出舷外,两脚要向两侧前后分开站稳,待88、对方同意后,方可作业。四、接缆时,一手握住舷墙或安全扶手后,用另一只手接缆,切勿跨出舷墙作业。五、上岸或跨挡时,操作要谨慎,动作要敏捷,没有把握不要盲目冒险作业。六、操作人员要谨防船舶突出部份挤拢扎伤。七、操作人员切勿用手握在缆绳的琵琶头顶端,也勿握在缆绳与导缆器、卷筒、绞盘和带缆装置太近的位置,也勿将脚踩进缆绳紧圈内,以防扎手扎脚。也勿要背水操作,以防弹打落水。八、挽缆桩时,出手要快,一下就挽死。如缆绳受力较大,不宜一下挽死,手应远离桩柱,随时顺势松溜缆绳,以免钢缆崩断伤人和溜缆松缆时扎手。九、收缆、上关、上桩时,待对方将绳圈在缆桩挂妥后,开始上关、上桩,用力按上下顺序将缆绳挽在绞盘或桩上,89、勿使“下扣”压住“上扣”避免在绞缆,松缆时困难。3.1.2 抛锚、起锚、移锚作业操作规程一、抛锚、起锚、移锚作业按规定悬挂或显示相应的作业信号。二、做好锚泊设备的检查、清理、加油、试运转等工作,使其工作安全可靠。三、整理圈放缆绳时,应按抛、放缆方向圈放成斜坡并防止“抽芯”或扭结;安装锚链和钢缆连接的卸扣时,应将卸扣的尾部向外、开挡向内,避免顶撞裂开,造成锚链、钢缆脱落。四、抛锚前,要察看周围水域是否有禁抛标志,抛锚地点是否在指定的锚位,并注意下游有无船只和其他东西,以防抛错和砸坏东西(以防抛出的锚影响别船航行(作业)或其他东西造成破坏)。起锚时,要随时清除锚链、钢缆和锚上的杂草泥砂。并使锚杠和90、锚爪在船舷上正确落位。五、选择锚位时,应结合现场情况和水上、岸上建筑设施及航道、土质、流速、潮位、气象等具体条件,选择最佳位置和抛锚数量。严禁在禁止抛锚区进行抛锚、起锚、移锚作业。(严禁在禁止抛锚区进行抛锚作业)六、抛锚时,应掌握水深,流速、土质和施工操作的要求进行抛锚,锚到底后就刹住,待锚链(缆)得力后,再徐徐放出。七、抛锚应按锚位顺序:一般先抛上水或上风开锚,再抛上水上风边锚或系带岸缆;后抛下水下风开锚,再抛下水下风边锚或系带岸缆。起锚反之。八、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进行抛锚、起锚、移锚时,应先按施工要求、锚地情况与其商定操作程序、联系信号等,必要时派人到锚艇上协同工作,指示抛锚方向、位91、置。在横移锚时,应注意锚缆松紧适度及锚缆与锚艇船尾距离,以防锚缆拉拽锚艇导致船身倾斜及缠绕车叶。正确执行锚艇发出的联系信号、及时松放或收紧锚缆。九、使用锚艇(包括其他机动船)抛锚、起锚、移锚时,必须正确使用联系信号,信号显示必须鲜明,声音必须嘹亮清晰,应择顶流或平水进行,避免锚艇顺流行驶,无法控制速度而崩断锚链或钢缆发生危险。十、松放锚缆时,不能用刹车控制放开松紧,应用锚机倒车缓慢来控制锚缆,以免松紧变化突然影响锚艇的动态、平衡和安全。十一、操作锚缆时,操作人员,要集中精神,脚不准踏在钢缆圈内,并应留有适当的“后手”,及时与锚艇(拖轮)联系停车或抛锚。锚机收、放锚缆,不宜突然刹车,以防崩断。十92、二、锚机收绞锚缆时,锚机前方不要站人,以防断缆断锚伤人,若锚爪钩在船舷上,需要进行撬棒,应防止人员打滑跌倒,锚机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十三、因施工需连接地笼钢缆时,应仔细检查系带的缆桩、建筑物、链条葫芦等器物的牢固程度,并根据情况设立明显的示警标志。十四、在浅滩或民船骤集的锚地抛锚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若因水浅,有障碍物等,拖轮无法抛、移、起锚,则在抛锚时锚头上先系一根钢缆(俗称“倒提”)连接锚浮标,起锚时绞“倒提”或用锚艇(拖轮)“倒提”起锚,同样也可用舢板起锚。十五、作业完毕后,应把制链器或制缆装置卡好。并将锚机上的刹车刹住,以防滑出。3.1.3 系解浮筒作业操作规程一、系解浮筒作业前,要了93、解掌握潮汛、天气、流速、风向等变化和拖带方式及船舶前后的吃水,对系解缆绳的工具、索具、绞缆机械等的检查、整理和准备工作,操作时谨防损坏浮筒上的蓄电池、灯具等设备。二、系吊浮筒,一般先带船头(逆水)缆,再带船尾(顺水)缆。遇有大潮汛、急流、大风时,还应增加绳缆。三、在系吊浮筒停泊期间,注意前后浮筒,如有船舶靠离时,应及时调整缆绳的松紧,以防断缆。四、离浮筒时,待拖轮绑好后,由拖轮指挥,一般先解顺水回头缆,再解逆水回头缆。(回头缆的琵琶头,一定要用细绳扎好,以免卡在浮筒铁环上)。五、和其它船同系一组浮筒时,均应向前后浮筒出安全缆,并使其受力均衡。两船间前后还应各加镶缆一根。六、同系一组浮筒的船舶,94、其中一艘需要离开浮筒时,应先在邻船上带好镶缆和坐缆,再解去系在前后浮筒上的回头缆,由拖轮指挥,解掉系在邻船的镶缆和坐缆。3.1.4 高空舷外作业操作规程一、凡在二米以上高度作业为高空作业。凡在船舷外部作业为舷外作业。工作前负责人应布置安全措施,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选择身体适宜,熟悉操作规程,熟悉业务技术的人员。作业均应有专业值班了望,并备有救生圈确保安全,应按章悬挂显示“慢车”信号。二、上高前拴好安全带或保险绳,搭好脚手架、带有工具袋或工具桶,下面应有专人配合工作,并戴好安全帽。三、舷外作业应穿好救生衣,拴好安全带,保险绳,架好脚手板。不可图一时之便,利用舢板或垫凳子架梯子代替脚手架使95、用。四、高空舷外作业所有工属具,脚手板、坐板、滑传输线、绳索等作业器材,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牢固情况,使用时须绑扎牢靠。高空作业区域下面,应用系有红白小旗的绳索围成禁戒区,传递工具物料应用绳索递送,严禁抛掷物件,休息或调换工具时应将工具贮存在工具桶(袋)内,不可放置坐板和脚手架上。开工或收工时,应将工具桶(袋)内的工具予以清点后,用绳索吊放工具桶(袋),以防遗漏和砸下伤人。五、舷外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座板两端、系挂的绳索,须系挂于本船,绝不允许系挂二船。作业舷边不得与他船相靠。并经常检查系挂绳索牢靠情况,确保安全。严禁将保险绳和座板升降绳系在同一滑车和钩子上,保险带要系在作业者上部牢固的位置上96、。六、在高温或高压电源(如烟囱、桩锤和敷有高压电源线缆的桅杆、桩架等)处所高空、舷外作业时,应先通知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烫伤和触电。七、搭架、拆架、升降架子时,作业人员应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和监护下,按拟定的操作方案、程序和先后步骤进行操作。严防只顾自己,不顾左右和上下,盲目操作颠倒先后步骤,造成散架、倒架、塌架和伤人。八、高空、舷外作业铺设的脚手板、座板、其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不准铺设探头板。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结绳情况和绳索磨损情况。严防超重和避免滑扣、断绳、断板和伤人。九、高空、舷外作业使用的梯子,梯柱上下支点应包扎防滑物(如:麻袋、草袋、橡胶等)。梯子横档间距以3097、厘米为宜。使用时,梯子上端要绑扎牢固,梯固坡度(即梯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以6070为宜。但不准垫高使用,也不准把上下支承点分别设在两船上使用。十、使用梯子时,只准一梯一人攀登使用。也不准一手带物,另一手攀梯,也不准身负重物攀梯。也不准站梯顶(即三级台阶)工作。不准身体重心越出梯子的重心。十一、作业人员脚、手应攀登在一条脚手板上,不准脚踩两条板作业。十二、遇有冰雪和油污,必须事先清除干净,和采取防滑措施。十三、当风大、流急、雾浓或船体摇摆剧烈时,不准进行高空舷外作业。3.1.5 船队编组作业操作规程一、每根缆绳的粗细和来回缠绕的道数,应根据航区,船队大小,风浪情况由拖轮主拖船长确定,必须确保船队牢98、固系结成一整体。二、为使前后紧密连接,增加船队的纵向强度,承受推进器推力和倒车力,使船队各船舶不致前后错动,需有连接缆、操纵缆、拖缆、包头缆等来编队。三、为防操舵所引起的回转力矩,船队转向时,不致左右松动,需有连接缆、操纵缆、八字缆、包头缆、横缆等来编队。四、为固定船队的首尾不致左右移动,需有八字缆、尾缆等来编队。五、为加强船队的横向强度,需有横缆、八字缆、包头缆、尾缆等来编队。六、为使船队的阻力小,航速高,要求编队做到直、紧、牢。七、为使船队的操纵性能好,要求船队外形尺度与航道尺度相适应。做到推进力作用线与水阻力作用线在一条直线上,以提高船队的航向稳定性。八、为了停泊的需要,要求首排船舶的系99、泊设备,力求较为完整。九、编组队形应尽量缩小船队的长、宽、高等外形尺度,确保驾驶台视线开阔良好。十、海上吊拖时应由主拖船船长确定编队方案,并编制航次计划。十一、开航前应确定吊拖编队所使用的拖曳设备设施的使用数量和规格,具体包括吊拖缆(化纤绳或钢丝绳)、脱钩装置或拖缆卷扬机、过桥钢丝、龙须缆(钢丝绳或者锚链)、连接卸扣或者三角板。十二、吊拖编队应注意龙须缆和主拖缆的连接方式,如用卸扣连接应注意尽量使用马蹄形卸扣,把卸扣插销一边用在主拖缆一侧,不可使卸扣产生斜拉力,以免使卸扣产生变形或插销脱落。十三、龙须缆的出缆长度应略大于船宽,不可过长或过短,以免造成龙须缆过长时影响转向性能或过短时与船头夹角过100、小受力增大而断缆。十四、龙须缆与牙口或导向轮接触部位应注意防磨保护,以免磨损严重后断缆;还应注意龙须缆从牙口或导向轮部位变向后的压固,以免龙须缆从牙口或导向轮位置因受船舶上下颠簸影响而跳出。十五、主拖缆的放缆长度应根据拖轮马力和所航行(作业)区域海况条件来合理调整,以免拖缆过短受力过大而崩断,或者拖轮排出流对被拖船产生较大阻力而影响航速。3.1.6 靠离码头(靠坡)作业操作规程一、船舶(或船队)的首尾,应各有专人负责,前后分工,互相配合,统一操作。二、靠码头前应了解停泊水域情况,做好测水工作,确保满足船舶(船队)吃水后,有足够的剩余水深,防止触礁和搁浅。三、靠码头前应备好前后锚,整理好所有钢缆101、(系岸上钢缆还要上好卸扣)。四、靠码头前应检查本船(船队)和码头(岸坡)有无突出障碍物,防止触碰。五、靠拢坡边或两船甲板高低悬殊时,应先搭好梯子或跳板,再进行系缆操作。六、停泊在塌坡、山洪的地方,必须增加系缆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七、离码头前应注意再度清查四周有无经过船只和竹、木排筏。本船(船队)应备好首锚随时使用。夜间还应按章显示航行(作业)灯号。八、离码头时,前后都要有人解缆,并防止缆绳弹出或回击伤人。九、抛有开锚离码头,逆水时可一面离码头,一面绞锚,顺水时先由拖轮将船尾拖开,转头绞锚。3.1.7 船舶救生艇操作规程一、经常保持救生设备良好,定期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使用救生艇必须经船长102、同意;港内放艇,事先还应得到海事主管机关批准。二、放艇前应检查艇内属具、设备及备用品,进行吊艇机械、制动器试验和导向轮、吊艇滑车、钢丝绳、吊艇钩等的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塞妥艇底塞,带好艇艏艉缆,并派专人照管。三、放艇时必须在水手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挥下进行,要掌握好风流和船速,一般情况下,应在停车后余速不大时,且在船舶下风舷进行。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船舶碰撞。解脱吊钩时尽可能动作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防止先脱前钩。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晃动伤人。四、随艇人员应穿救生衣、戴安全帽,最多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超过该艇最大核载人数),而且一定要握牢安全绳,要服从103、艇长指挥。其他人员应从绳梯上下。艇长要携带对讲机,随时与船舶保持联系。五、人员在登艇后,要保持低蹲姿势,并当心钩头碰头。艇在离开船舶之前,要紧握救生索,无论天气如何,都必须使用止荡索。六、吊艇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按指挥者的命令操作。严禁擅自板动刹车、使用摇柄和启动电机,一切动作都应密切配合。七、收艇时,要首尾同时挂钩。艇升至登艇甲板时,随艇人员随艇人员登船。艇在艇架就位时,艇上禁止有人。就位完毕,收紧吊艇钢丝绳,缚牢缚稳艇索。 八、救生艇在离开船舶航行(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作业)的规章制度,船舶值班人员应加强了望和联系,注意观察其动态。救生艇返回船舶后,应立即吊起,把艇底塞打开放尽艇104、内积水,寒冷季节应放尽救生艇发动机的冷却水。严禁救生艇在水面过夜。九、救生艇使用后,值班驾驶员应将使用时间及原因详细记入航海日志。3.1.8 气胀式救生筏操作规程一、将静水压力释放器上手动脱钩装置脱开,将开口销拉出拉链即可脱开。此时首缆仍固定在原来的位置上。二、使救生筏沿筏架滑入水中,或用人工把救生筏抬起抛入水中。此时附在救生筏中的充气拉绳拉开放气阀,使筏充胀成型。 三、若救生筏存放甲板距水面高度较低时,则须将充气拉绳拉出若干,务必使充气钢瓶中的放气阀打开,方可自动充胀成型。四、救生筏入水后如呈翻复(翻覆)状态,则应予以扶正,扶正时穿好救生衣,站在钢瓶一边,双手拉筏底扶正带,下蹲后仰,使筏翻正105、,注意应迎着风向扶正。 五、救生筏充气成型后,人员即可穿着救生衣自舷梯或绳梯登筏。或从船旁跳跃登筏,或跳入水中从筏进口处下部软梯踏步翻身登筏。 六、人员登筏后,见水面有落水者,可用救生环抛去,待落水者抓住环后拉回,使其登筏,利用救生筏内的安全刀,割断首缆,用桨划离大船,以免被大船沉没时拉翻。救生筏离开大船适当距离后抛下海锚,保证在出事地点附近。 七、筏在漂流时,可以利用信号设备引起过往船舶及飞机注意。 夜间可用手电筒、哨笛或红光火焰信号或火箭降落伞信号。白天可用日光信号镜、哨笛、降落伞信号或烟雾信号。注意:在放筏过程中,人员不允许站在绳子与筏架里面,脚不能踩着缆绳。3.1.9 抛绳器操作规程一106、 从泡沫保护盒中取出抛绳器。 二、 去掉塑料外盖及内盖。 三、 将有标记抛绳末端牢固系在大缆或缆桩上。 四、 拉掉安全插销。 五、 紧握手柄,双脚站稳,对工作目标发射。3.2 桩架升降工作台(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非经培训或未经船长同意的人员不准操作。二、班前应作空载试验,检查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若有异常不得使用。三、班前应检查滑轮、钢丝绳与升降台连接部位,升降台安全装置插销、栏杆及主结构等处的磨损、损伤情况,如有明显的磨损、损伤和断痕裂缝不准使用。四、准乘二人及载小量物件,但其总重量不超过450公斤。五、无论桩架处于何种位置,升降台除空载外,必须保持水平状态。六、在升降运行中应注意观察107、其通过的空间有无障碍物,当升、降至顶部或底部时应放慢速度。停车前作好应变、刹车准备工作。七、在升降台上的人员严禁坐在栏杆上或站在栏杆外,在升降台上作业人员须戴好安全带并将保险绳牢固系于升降台上。八、升降台旋转一定角度工作完毕后,须复位并将固定器插销插牢。九、保管好随身所带的工属具和材料物料,以防掉下伤人,严禁往下抛掷工具和其它物件。十、升降台的钢丝绳在卷筒上最低不得小于五圈。十一、升降台的钢丝绳如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得继续使用。(一)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超过10%。(二)钢丝绳直径的磨损超过公称直径的7%。(三)断丝出现在同一股上,断丝数达总根数的5%。(四)钢丝绳的压扁度超过公称直径的70%。(108、五)有严重的腐蚀,明显的变形和出现扭结时。3.3 侧推器安全操作规程一、起动动力柴油机前要检查其润滑油、燃油及冷却水的情况是否正常,各伐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中,喷射泵的润滑油是否正常。二、启动柴油机后,在低速下运转10-15分钟方可合上离合器。三、运转要注意各动力柴油机的工作状况,要特别注意喷射泵是否有渗水现象。四、操作时要注意各喷射方向是否与操作室的操作方向一致。五、工作完毕后,关闭电源,将所有操作手柄正确复位。3.4 锚机安全操作规程一、经常性检查锚机的液压油、润滑油的油位,旋转轴应定期加注润滑脂。二、锚机牙口、压缆导滚和导向轮要保持运转灵活。三、收放锚缆时要注意观察各锚缆的受力情况,合理用109、车。四、集控室远程操作时,要派专人观察锚缆受力情况并与操作室保持联络。五、远程操作完毕后要特别注意各个操作手柄是否正确复位。六、锚机工作时,锚机前方、锚缆附近不要站人,以防锚缆断而伤人。七、操作锚机时,要集中思想,注意各锚机的工作状况,如果工作不正常或听到异常响声要立即停止操作。八、工作完毕后,应把制链器或制缆装置锁住,并将锚机刹车刹死以防滑车。九、靠离码头时要注意当地潮差情况适当调整锚缆,防止由于锚缆太紧而潮差大造成断缆事故。3.5 机舱安全操作规程一、发动柴油机前,要检查蓄电池并加足电解液,检查空气压力、冷却水、润滑油、燃油,并用人力盘车两周,方可发动。二、发动后,油压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应110、立即停车检查,水温达不到规定温度不得回令通知用车。三、柴油机运转时要注意声音、气味,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当班驾驶人员停车。四、停船时关闭油、水、海底等不用之阀门。五、冰冻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六、班前检查舵系机、电设备和机舱管系,必须符合航行(作业)、施工作业条件。七、看清、听清传令信号,正确操作。八、在轮机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机舱当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管理,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岗位,做好主、辅机、电器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和启动前的检查准备工作。保证主、辅机及各类设备正常启动运转,各指示仪表的指针处在正常范围后,通知甲板部使用。九、做到主、111、辅机无泄漏,做到供水、供电、供油正常,各液压、气动管系畅通,压力正常,保证生产连续性。十、认真检查主、辅机运转、油泵、马达、绞车、离合器、刹车等机械工作情况。注意监听和观察机械设备有无异常响声。保证船舶供油、供电工作正常。十一、值班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操作)室车钟指示,不准开错车,紧急用车时更应做到操作及时、准备、安全、可靠。十二、当班人员应巡回检查仪表及各类设备、压力、温度、水位等情况,有异常现象及时排除,并将详细情况及时记入轮机日志。十三、船舶通过高空障碍及主要滩漕、进出港等险要航道时,轮机长不论当班与否,均应亲自下舱检查、指挥操作。十四、做好机舱运转应变准备,当机舱发生各种故障时,112、应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慢车或停车时,应由当班轮机员与当班驾驶员(或操作员)联系,并报告轮机长。十五、作业前、后必须认真检查专用设备(如打桩锤等)各部情况,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工作时出现故障,由轮机长组织专人排除。十六、发生机械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立即向船舶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故事报告(事故报告)。十七、认真做好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油类记录簿,做好预防检查、养护、修理工作、零配件更换、燃润料消耗的记录,及时填报各类报表。十八、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毕整理工具,打扫机舱清洁卫生保持机舱整洁,做好机舱及设备防冻工作,做到文明生产。3.6 船舶柴油机11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条 柴油机的准备和起动操作:一、检查日用燃油柜的油位,排出残水和沉淀物,打开通向柴油机的出油阀,排除燃油系统中的气体。二、检查曲轴箱、循环油箱、减速箱、离合器、液压换向器及各个轴承等油池中的油位是否在限定的范围内。三、打开润滑系统中的应开阀门,用手摇泵或备用油泵压油,直至油压表显示读数为止,并向人工加油部位加油。四、打开冷却水系统中的应开阀门,向膨胀水箱加注冷却水,使之达到在1/2-2/3的水位表处,并排除系统中的气体。五、检查起动机构:(一)检查起动空气瓶压力,一般为3.0MPa,并放掉瓶内的残水、积油,打开系统中应开阀门,看是否达到系统正常工作时的压力。(二)电力起动的114、应检查其电路装置及蓄电池内的电液量和比重情况。起动时,每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秒钟,每次间隔不得少于五分钟。六、打开各缸示功伐或卸荷伐,盘车数转,经确认转动自如后,脱开盘车机构。进行冲车,观察各缸杂质、残水、积油等污物从示功伐冲出情况。关闭示功伐。七、检查轴系和机械传动系统及其周围有无障碍物件,并予以清除。八、检查操纵机构和换向机构,将柴油机由正车换为倒车,再从倒车换为正车,视其动作是否灵活可靠。起动10秒钟后,润滑油压力仍不建立,应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再次起动。九、起动后,打开检爆阀,观察火焰情况,检查运转情况是否平稳,有无异响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十、机舱或机房温度低于5时,起动前应对115、冷却水系统、润滑油加温预热,以利起动。第二条 运转中的操作:一、检查冷却水系统有无渗漏,膨胀水箱的水位有无涨落,闭式循环冷却水出口温度:低速柴油机一般为65-70,最高不超过75;高中速柴油机一般为70-85,夏天不超过95。开式循环冷却水出口温度一般不超过50,进口不低于40。二、检查润滑系统有无渗漏,循环油箱的油位有无增减,油压是否在0.15-0.3MPa范围内,否则应将调压阀给予调整。三、检查润滑油进入冷却器前的温度:低速柴油机一般为50-55,最高不超过60;高中速柴油机一般为70-80,最高不超过90。四、检查机械各个磨擦部位有无异常升温现象,并对人工加油部位应按时加注润滑油。五、检116、查高压油管的脉动情况,观察排烟颜色,判别燃油喷油泵和喷油器的工作状态。六、检查各缸排烟温度:低速柴油机一般为400-500各缸排烟温差不超过7%;高中速柴油机一般在500左右,各缸排烟温差不超过10%。七、检查油、水滤清器有无破损或堵塞,液体经过滤清器前后的压差不超过0.2 MPa。八、检查增压器的油、水、气各部有无泄漏,运转有无振动和异响。九、检查空气瓶压力:起动用的气压一般为3Mpa,杂用的一般不超过1MPa。对起动电池应注意充电。十、在动转过程中,应做到五勤(勤查、勤看、勤听、勤嗅、勤摸)。第三条 停机操作:一、在正常情况下,应先卸负载,再降低转数,让其空载低速运转数分钟后,再停机。二、117、对日用油柜和空气瓶分别泵油、泵气。三、停机后,关闭油、水、气等总阀门,打开检爆阀(电力起动的柴油机,应切断电源)。四、机舱(或机房)温度低于5时,待柴油机冷却水出口温度降至30-40后,放尽冷却水:或者对机舱(或机房)进行保暖,其温度不低于5。五、柴油机停用五天以上时,应每天盘车2-3转,每次均使曲轴停于不同位置。每周还需压注润滑油一次,同时转车数转;以防腐蚀3.7 船舶辅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7.1 空压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对空压机及动力设备做到四懂(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故障判断)三会(保养、修理、操作)。二、空压机的准备操作:(一)清除机器旁周围无关物品,用手转动皮带轮,检118、查有无卡阻。(二)检查各连接部位和紧固件安装是否正确良好。(三)检查皮带的松紧程度,用手指压在皮带中间时,皮带弯曲量应为10-15mm为宜。(四)检查曲轴箱、排净沉淀水、润滑油加注至油尺规定刻线。(五)检查起动箱的自动、保险装置和空压机及空气瓶的安全阀是否良好。(六)打开空压机上的放气阀,使其在空负荷下进行起动。三、运转中的操作:(一)起动后,检查传动机构有无打滑或皮带断脱;检查润滑油压力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机检查。(二)在运转中,应经常检查空气系统有无泄漏,压力表显示读数是否正确,安全阀是否良好。(三)检查润滑系统有无渗漏,机器有无异常升温和异常响声。(四)在运转中,如遇非修不可故障时,必须停119、机修理,严禁在机器运转过程中拆、修。(五)在运转中,注意放掉空气瓶内的积油积水。四、停机操作:(一)切断电源。(二)关闭空气瓶进气阀和空压机出气阀。(三)放掉空压机内余气。(四)有离合器者,应使离合器脱开。3.7.2 油水分离器安全操作规程一、使用油水分离器应由三管轮专人操作,进行排放前需先征得驾驶员同意,注意是否在许可排放的海域,并且监视海面有否明显油迹。二、油水分离器使用前应注满清水,打开顶部的放空气阀、上排污阀和高位检验旋塞,驱逐分离器内空气,直至水从这些阀中流出后将其关闭并停止注水。三、起动污水泵前打开舷外排出阀,检查自动排污阀和应急操纵手轮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如有气动装腔作势置应接通气120、源。四、启动污水泵,油水分离器投入运行。正确操作油水分离器,保持工作压力力0.2-2.25Mpa,加热温度60-70(县体参数可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五、注意避免分离器超负荷。经常检查低位检验旋塞,发现有油流出应立即排油,检查出水口水样,若发现可见油迹应停止分离器工作。六、排放完后,停用前应引入海水继续运行15分钟以清洗油水分离器和监控装置,防止被油污堵塞和污染,并注满清水。七、停泵后关闭油水分离器进、出口阀,避免筒内充满的水泄漏,减少内壁氧化腐蚀。八、每次使用油水分离散器后,由三管轮报告轮机长,并由轮机长负责记入油类记录簿。3.7.3 离心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对该泵及动力机械做121、到四懂(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故障判断)三会(保养、修理、操作)。二、起动操作:(一)清除可能防碍泵运转的无关杂物。(二)检查填料压盖的松紧程度。(三)加注润滑油。(四)转动泵轴,判明有无卡阻。(五)全开吸入阀,关闭排出阀。(六)泵起动。(七)正常运转后全开排出阀三、运转中的操作:(一)检查水泵填料滴、漏情况是否正常。(二)检查有无发热、卡阻、异响等不正常现象。(三)监视各种仪表读数,分析参数情况,判别管系有无堵塞。四、停泵操作:(一)首先关闭泵的出水阀。(二)停止泵的运转(三)关闭吸水阀和海底阀。(四)环境温度低于5时,做好防冻工作。3.7.4 齿轮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对该泵及122、动力机械应做到四懂(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故障判断)三会(保养、修理、操作)。二、起动操作:(一)清除周围有碍水泵运转物件。(二)转动水泵1-2转,查明有无卡阻。(三)对轴承加注润滑油。(四)打开进、出阀。(五)在泵内充满工作液体、排除空气。(六)起动齿轮泵。三、运转操作:(一)在运转中,应监视仪表,吸入压力不能小于一个大气压力,并严禁在超负荷下运转。(二)检查有无发热、卡阻、异响等不良情况。(三)检查机械密封,滴、漏情况是否正常。(四)检查管系及滤器是否畅通。一、停泵操作:(一)停止原动机,关闭进出阀门。(二)擦净擦干周围残液,搞好设备卫生3.7.5 往复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对123、该泵及动力机械应做到四懂(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故障判断)三会(保养、修理、操作)。二、起动操作:(一)清除周围有碍水泵运行的物件。(二)盘动水泵1-2个往复行程。(三)对各摩擦部位加注润滑油。(四)打开排出阀和吸入阀。(五)开动原动机,使泵起动。三、运转中的操作:(一)监视水泵运转情况;查看仪表读数;检查各个摩擦件是否缺油、过紧、发热;巡视系统中各个联接部位有无泄漏。(二)如有发热(轴承温度一般不超过70)异响、泄漏、仪表读数失常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四、停泵操作:(一)停止原动机,并依次关闭吸入阀和排出阀。(二)气温低于5,做好防冻工作。3.7.6 付锅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对该124、锅炉及附属机电设备做到四懂(设备性能、结构、原量、故障判断 )三会(保养、修理、操作)。二、运行前的准备操作:(一)检查电气设备是否良好。(二)检查炉水,使之达到2/3-3/4水位表处。(三)对负有压力的锅炉,要检查安全阀,使之灵活可靠;对无压力的锅炉,要检查通向大气的透气管,使之畅通无阻。(四)关闭出口总阀。(五)检查燃油输送系统、结水系统、点火装置是否良好,使之处于准备状态。(六)打开风机动力,驱净炉内瓦斯。(七)打开手动燃油阀,同时进行点火,并调好油量和风量。二、运行中的操作:(一)当汽压升至接近额定工况时(热水锅炉以沸腾为限),应关闭原油阀和风机,并缓慢开启出口总阀。(二)当炉水下降至125、水位表的1/3-1/4时,水泵应再次向锅炉给水,直至炉水达到水位表的2/3-3/4为止,停止给水。(三)在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管理,不可玩忽职守,掉以轻心,特别是对锅炉炉水,汽压、燃烧等情况及自动控制设备,应严加监视,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四)如遇锅炉和管系发生泄漏及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均应停止燃烧,并放气、降压、降温,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次运行。(五)严禁在锅炉运行时进行修理。四、停止运行操作:(一)首先关闭锅炉出口总阀,停止向外供气、供水。(二)使炉水达到水位表的2/3-3/4位置处,关闭给水系统阀门。(三)关闭燃油阀,切断电源,停止风机,待炉温缓缓降至30126、左右后,擦除喷油器及炉膛残油。(四)做好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五)机舱或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做好防冻工作。3.8 船舶电气安全操作规程3.8.1 一般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凡操作使用电气设备的人员,均应了解安全使用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熟悉电气性能及控制原理。二、若发现电气设备有了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三、船上的开关,非责任人员不得乱动,保险丝容量不准随意更改。四、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若附近无开关,应迅速用绝缘物把触电者拨开,首先排除一切影响触电者呼吸的障碍,等待医疗救援或实施CPR。五、高于36伏的电气设备外壳必须保护接地。六、鉴定设备是否带电,只允许使用验电用具127、。七、严禁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用汽油清洁电机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注意良好通风。八、管理人员值班时,应穿绝缘鞋,安装或检修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工作结束确认线路上无人工作后方可接通电源。九、必须带电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具,用具上的绝缘性能应良好,并有专人在场监护。十、电气设备失火时,应二氧化碳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十一、蓄电池室内严禁烟火,通风必须良好,配制酸性蓄电池的电解液时不得将蒸馏水注入硫酸中,应把硫酸慢慢注入水中。十二、配电板及操纵前后的防滑、绝缘地毯或木格应齐全。十三、不准随意拆除设备上的防护罩或保护装置。设备上的用途标记应保持完整。十四、高空作业要戴安全带、所128、携带工具、器材、勿失手落下,以免伤人。十五、在带电设备上严禁使用钢卷尺和线尺(因其中有金属丝)进行测量工作。十六、在维护和检查有大电容器的电气装置时,应将电容器先进行充分放电。十七、在装有桶装汽油、电石等危险口的区域内不准供电。十八、油驳轮静电接地装置、避雷装置;(一)选择静电接地电缆的截面应不小于16mm2,导线与船体的接触面应超过75%。(二)在接油管之前,先接电源,然后合闸。卸完油先拆油管,再拆电缆。使用洗舱机冲舱时,必须注意静电电缆是否接好。(三)检查输油管的接地线及抽管和油管之间的跨接片的完整性。(四)使用前应检查空气开关动作是否灵活,接线柱是否紧固,有无氧化物,静电电缆是否完整,两129、端接头有无氧化物。(五)避雷装置应检查接地是否完好,其高度应超出桅顶(包括雷达天线)上电气设备300 cm,避雷针上严禁涂漆。十九、电焊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一)电焊前应检查工作场所附近有否易燃、易爆材料。在机舱工作,应检查有否舱底积油和油棉纱头,破布等。(二)电焊时应穿戴干燥的电焊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三)在金属台上工作时,必须先检查接地是否良好。(四)使用前要检查电缆和焊钳手柄绝缘是否良好,电缆与焊接设备的联接螺丝是否拧紧,接牢,并检查电缆有否破裂和老化。(五)船舶在装卸易燃危险货物时,严禁使用电焊机。(六)电焊工作完毕后,应详细检查附近有无火星或冒烟情况。3.8.2 船舶电站安全技术操130、作规程一、电机、配电板修理或长期停用后在投入运行前的一般要求:(一)检查发电机主开关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标志是否在正常位置。(二)检测发电机、配电板(各路开关应断开)的绝缘电阻是否良好。(三)检查配电板内电器是否正常,接线是否有误(特别要注意经过修理或改装的部位)。(四)试验主开关手动合闸是否良好。(五)检查发电机内部是否有油、水、污垢及其它物体,并检查内外接线端子、电刷、刷握的位置及弹簧等。(六)盘车检查发电机是否有异常现象。二、发电机、配电板运行中的一般要求:(一)观察配电板上仪表读数是否正常。(二)根据工况,进行发电机的并联或解列。(三)观察并联发电机的功率分配是否正常。交流发电机各相电流不131、得相差15%,且每相电流不超过额定值,当发电机超负荷时,若无分级卸载装置,为确保航行(作业)和设备安全、可卸去一部分次要负载,如空调、冷藏、风机等设备。(四)检查主应急配电板上的开关,继电器、接触器的通断状态是否在正确位置,重要开关应有明显的标志,以免引起误操作。(五)运转中的发电机,应检查其调压装置是否有异常的振动和声响,若有异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六)检查发电机温度和轴承温度是否正常。(七)直流发电机换向器上不得出现二级火花。(八)对故障或检修的电气设备,在总配电板上断开电源时,必须在相应的开关上悬挂告示牌。(九)配电板上同步表、兆欧表的转换开关在测量完毕后,应复零位。(十)应尽量避免132、船舶在进出港口或在浅、狭水道航行(作业)时进行发电机的并联操作。三、电站停止运行的一般要求:(一)电站在将要长期停止运行或发电机、配电板将进行厂修前均应测量绝缘电阻,并作记录,以备查考。(二)配电板上所有开关、电阻器及仪表,应处于切断状态、板后有门锁的配电板应锁起来。(三)当直流配电板接交流岸电时,应将动力设备、航行(作业)灯、各直流线圈的负载线路切断、并悬挂告示牌,此时仅能给照明线路供电。必须使用直流电源的设备,需经整流装置供电。但不宜采用半波整流装置。(四)交流配电板接岸电时,相序应一致,并应注意电压及频率。(五)接受其他船舶供电时,应注意供电船的电制、负荷情况。(六)严防水溅入发电机和配133、电板内。有加热驱潮电阻的应通电加热驱潮。四、对电动机和有关电器设备应执行季度检查、小修理制度:(一)检查电机和线路绝缘情况。(二)接触器,各控制继电器和主令、凸轮控制器的触头磨蚀情况。(三)各线头是否有松脱或烧焦现象。(四)检查轴承的磨蚀情况,润滑油脂更换或增加。(五)电磁刹车机械部分是否灵活、刹车片的磨蚀情况,必要时调整刹车间隙或更换磨擦片。(六)电机轴与机械设备接合器的弹性连接、减震圈的腐蚀情况。(七)清扫电机和有关电器设备的灰尘。五、露装室外的电机应加帆布罩和金属盖。3.8.3 电动辅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长期停用的电动机及备用的控制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一般性维护,如进行清洁、检查动作是134、否灵活、测量绝缘电阻等,如不符合要求,应进行处理。二、电动机及控制设备周围不应有油水、蒸气、易燃物品及其它阻碍正常运行的物体。三、电动机及控制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注意被拖动的机械完整无损后,才能供电使用。四、操作时应根据控制设备的特点按顺序进行。对较为复杂的控制设备,应将操作规程放置在设备附近便于安全操作。五、操作完毕应观察电动机及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六、三相交流电动机的保险丝使用日久,或发生一相或二相熔断,则应把三相保险丝全部换新。七、值班人员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及控制设备应巡检。(一) 指示灯、开关、手柄位置的正确性。(二) 仪表指示值是否正常。(三) 电动机转速、温升、声响、振动、轴承温度有135、否异常。(四)运行中直流电动机的火花等级应符合要求,1/2级以内可连续使用,二级、三级只允许在短时过载、直接起动及反向时发生,但电刷及换向器不应产生较大损伤。八、当电动机及控制设备因故障或修理切断电源后,必须在电源开关上悬挂告示牌,电动机在修理前后应测量绝缘电阻。九、 对电动机和有关电器设备应执行季度检查、小修理制度:(一) 检查电机和线路绝缘情况。(二) 接触器,各控制继电器和主令、凸轮控制器的触头磨蚀情况。(三) 各线头是否有松脱或烧焦现象。(四) 检查轴承的磨蚀情况,润滑油脂更换或增加。(五)电磁刹车机械部分是否灵活、刹车片的磨蚀情况,必要时调整刹车间隙或更换磨擦片。(六) 电机轴与机械136、设备接合器的弹性连接、减震圈的腐蚀情况。(七)清扫电机和有关电器设备的灰尘。十、露装室外的电机应加帆布罩和金属盖。3.8.4 发电机配电、并车及卸载安全操作规程一、发电机配电(一)配电前,值班轮机员应检查发电机及原动机是否正常。电压及频率是否符合要求,并稳定在允许范围内。(二)合闸配电,配电后继续调整电压及频率到额定值。送电后,应经常检查电流、电压,频率及功率因数等。密切观察兆欧表或接地指示灯,进行绝缘情况检查。(三)当发电机负荷变化时,应注意发电机组运转情况。二、发电机并车(一)检查运行与待并机电压(电压差不大于10%)、频率(频率差不大于0.5赫兹)及相位(相位差不大于15度)是否正确并一137、致。(二)打开同步开关,同时把待并机选择开关放在待并机序号上,断续调整调速开关使同步表指针缓慢地顺时针转动,使其略高于运行机。当指针转到同步表上方中心位置时,迅速扳动合闸开关。指针固定在中心位置则表示合闸成功。(三)继续转动调速开关,进行负荷均衡操作至各运行机功率表读数接近且保持频率在50HZ上。三、发电机的卸载(负荷转移)(一)断续调节待停机屏上的调速开关(减速)和运转机调速开关(加速),直到待停机屏功率表读数降至20KW左右,保持运行机频率。(二)按下分闸按钮,负荷指示灯熄灭使合闸开关手柄复位。3.8.5 蓄电池维护及充放电安全操作规程一、在充电之前,必须对充电设备、变阻器及仪表进行检查有138、否失灵或故障,并应在充电前修好。二、蓄电池之正极“+”接直接电源正极,负极“”接直流电源负极,不可接错。三、不同容量和新旧不一的蓄电池不宜串联在一条线路里充电,碱性蓄电池和酸性蓄电池不允许放在同一室内,也不许混合使用,所用器皿必须分开。四、充电时注意蓄电池室及蓄电池箱进出风道保持通畅和设防火网。五、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如果液面低落、应注入蒸馏水,酸性蓄电池电解液水平面应高出极板顶端10-15mm。碱性电解液液面应高出5-12mm或极板上部储水室1/3的高度。六、在充电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电解液的温度,酸性一般不宜超过+45,纯苛性钾的电解液温度不能超过+30,荷性电解液的温度不超过+40。如139、果温度过高,而且尚未充满,可停止充电,待温度降低后再充或减少充电电流。七、对久放不用的蓄电池,因内部自放电将使电压和容量降低,需要进行补充充电,补充充电可按常规方法充电。八、不经常使用的蓄电池也须进行检查及进行维护性充放电,即用每安时一毫安的电流进行长时间充电。放电试验可以人为外接负载或切断船电照明电源使放电继电器释放行放电,放电容量为额定值的10%。九、充电完毕后(严防海水溅到蓄电池内部或蓄电池壳上)。应把残留在蓄电池表面上的电解液、水渍擦干,以减少自行放电损失。十、当酸性蓄电池电解液比重为1.15-1.17,单格电压,1-1.7伏时,碱性蓄电池一般单格电压为1伏时,可以认为放电终了,要及时140、进行充电,一般不超过12小时。十一、当蓄电池容量不足,性能不好,短路、外壳变形,渗漏或电解液混蚀有杂质以及电压过低时,就需要换新。十二、使用扳手,其他金属工具或电瓶夹子时必须特别注意,正负极不能相碰,以免造成短路,发生危险。十三、安装或移动酸性蓄电池时不可将电池倾斜,钳擒端柱或地上拖动,以免损伤电池零件,外壳或电解液溅出腐蚀衣物。十四、蓄电池搁架木楔闩紧,不得有移动碰撞现象。酸性外壳底下需铺橡皮条与铅皮以便隔离,碱性蓄电池外壳相互隔开、箱底木条垫高60mm,防止积水腐蚀木箱及蓄电池金属外壳。对腐朽木条、木架应及时换新。十五、蓄电池及蓄电池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或安设与蓄电池无关的装置。3141、.8.6 船舶接岸电操作的注意事项一、岸电箱、电缆截面积应满足本船要求。二、接岸电前,必须戴好绝缘手套和防护用品,准备好试电笔,夜间要带好手电。三、接、拆岸电,必须两个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四、接、拆岸电时,遵守码头相关规定,相关人员要确认电表读数。五、接岸电时,需待船舶靠稳后,从安全,易通过的地方上岸。六、岸电缆接头不能挂在接线柱上,应用接线螺母将接头牢固压紧在接线柱上。七、船上主、应急发电机开关全部放到手动位置,避免换电时起动,尽量缩短换电的时间。八、换电时,确认岸电电压、频率、相序指示灯/表检查相序是否一致。先断船电再合岸电开关,反之本142、船发电时应先断岸电。九、接通岸电时,要防止岸电缆落入船与岸或船与船之间空档电缆被挤,破损造成事故的发生。十、当岸电电压不稳定时,对运行中的泵及电气设备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注意船电的负荷。十一、岸电停电时,需查明原因。若船上发电向电网供电时,要确认岸电开关已脱开,防止误供电而造成事故。十二、船舶离码头前,应确认岸电缆已拆下,收回本船固定稳妥,方可动船。第四部分 船舶应急、应变措施4.1 船舶消防(救火)应急预案第一条 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一、对消防设施如消防员设备、灭火机、消防水龙带、消防水桶、黄砂箱、太平斧、救生艇筏等,派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对船员应进行统一编号,对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要具体落实143、到人,各负其责。二、对于船舶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在无火险情况下随意动用,消防水笼带、消防栓,不得作为清洗甲板工具。发现灭火机失效或压力降低时要及时更换;三、轮机部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如应急消防泵、海底阀、消防水管的保养和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证消防泵能随时起动送水,并达到规定的压力。四、船长应组织船上消防队员对自己所使用的消防设施每月自查一次,安排船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演习,对自己使用的消防器材要及时保养。灭火机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或更换,保障消防设施随时处于适用状态。第二条 船员的日常管理一、船舶应成立消防(救火队伍),甲板由大付,机舱由轮机长任队长,每月要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救火144、)演习,演习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比,互相取长补短,并记录在案。二、船长在空闲时间应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的理论学习,讲解本船的船体结构图、防火控制图以及各种灭火器具的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在消防(救火)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高船员防范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第三条 一般措施船上发生火灾时,无论火势大小,必须立即发出救火警报信号以召集全体船员救火。并迅速了解火源地点、火势及其来源。根据火源地点,按风的相反方向适当地操纵船舶使起火地点处于下风。即火在后,迎风而行;火在前,顺风而行;火在腰,旁风而行。有可能尽量降低船舶速度和摇摆,避免急剧转向,以免加剧火势。如火灾不能及时扑灭或有效的控制,必须尽可能把船驶145、到最近港口、海岸或浅滩,必要时发出遇险信号,以求外救。第四条 具体措施一、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警,报告船长同时按动火警铃通知其他消防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分工有序地采取救火防范措施,防止火情进一步扩大。并将情况上报项目部或项目部。二、当火势较大,难以控制时,船长一方面要向附近其他船舶或海事机构、项目部求救,以得到外援。另一方面自己也要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放下救生筏,组织人员有秩序的撤退,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三、火扑灭后,队长要组织所有消防人员对各个部位进行检查,在确认火情已全部扑灭后,方可撤离人员,同时派人监视值班。四、调查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责146、任人的责任。第五条 防止火势蔓延的几种措施:一、立即切断通入发生火灾舱室的油管、电路。二、将发生火灾的舱室中的所有门户、舷窗、通风管道和其他油孔紧紧关闭,以便阻止空气流入。三、向失火的舱室中放蒸汽和二氧化碳气体。四、受火势威胁的舱室应将易燃物搬离;如船上装有危险物品,应及早做好准备,在不得已时,将危险物品抛入海中。五、想尽一切办法不使火场有空气对流的情况存在。4.2 人员落水应急预案一、当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本船有人落水时,应立即报警;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他人。二、如落水人员离自己很近的情况下,利用附近的救生杆钩住落水者的救生衣或让落水者紧紧抓住救生杆,或抛撒救生圈(救生圈上有5147、0米救生绳),让落水者抓住救生圈并套在腋下,自己抓住救生绳的另一头,把落水者救起。若人手不够时,不要强行上拉,以防二次滑脱造成失救危险,待人手增多时,再行施救;三、如落水者离自己较远,超出救生圈绳长范围时,则要一边大声呼喊,一边向落水者扔出无绳救生圈,船舶按“应急部署表”积极组织施救,通知其他人员释放救生艇救人和准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和药品。四、其他人得到有人员落水信息后,在分清落水者的位置后,迅速抛放救生圈,同时请求其他船舶赶往出事现场,协助施救,积极救人。五、施工船舶应配备足够的舷外照明设施,如是夜间落水,并立即抛下带有黄色烟雾及自亮浮灯的救生圈和绳,尽量用本船自备的救生设备自救,因水流超出自148、救距离时,紧急鸣放人落水报警信号。六、组织交通船接送,对落水人员施救,进行人工呼吸,通知陆上人员备车送往医院(与协议医院联系,拨打当地120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进行救护)。七、冬季做好防冻取暖工作,必要时对落水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对受伤人员应急包扎,准备好毛毯、热水或及时转移到机舱取暖等。4.3 溢油应急预案为了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保护海洋水域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船舶溢油防污染应急措施。一、加强对船机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防止油管和机械设备“跑、冒、滴、漏,船上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吸油材料,如锯沫、吸油毯、消油剂。二、船上所有用过的带油的抹布,废旧棉纱等应放入指定的加盖铁149、桶内,并及时交付有关部门回收,作好记录。四、船舶在燃油过驳时,严格按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文件规范标准执行,不得污染水域,滴在甲板上的油污要立即清除、洗净,并有专人负责监督。五、机舱污水应首先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严格按照国家油污水排放规定进行排放,在近海水域施工作业的船舶,机舱的污水、污油要与项目部或当地海事联系,及时回收。六、当发生大面积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向海事局报告,请求支援,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控,防止溢油扩散。4.4 船舶发生碰撞时的措施两船发生严重碰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150、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执行,并应努力做好下列工作。一、检查本船有无沉没危险之后,应立即驶靠被碰船协助抢救,在黑夜应开启照明设备,以免船员在黑暗中造成混乱。二、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进行紧急部署,竭力抢救。三、求救:情况危急,如本船无法挽救并有沉没的危险,也来不及请示上级时,则可以立即发出求救信号,以便其它船舶迅速前来援救。四、救助人员:根据船舶的危险情况,组织人员穿好救生衣,有秩序地放下救生艇和救生设备,送往安全地方。五、当船首撞入他船舷内时,切不可倒车后退,避免对方迅速进水,反而应慢车顶住,不使其脱开,等采取紧急措施后才离开。六、当抢救无效,而决定弃船时,应做151、好下列工作;(一)派人将国旗降下,并携带离船;(二)通知机舱值班人员在做好必要的工作后,离开工作岗位;(三)船长要待全体船员安全离船后,最后离船;(四)弃船时应尽可能携带航海日志(施工日志)、轮机日志,各种船舶的证书及机密文件,现款和帐册等重要物品。七、碰撞后两船应互通船名、项目部名、国籍、船籍港、出发港、目的港,必要时要互派人员查勘对方损失情况,并列单签名。八、将碰撞经过,何时发现他船及其动态和本船采取的措施等,明确地记入航海日志(施工日志),并保管好有证明性文件,如:有关海图、施工图、用车记录等。九、在抵港48小时,由船长或正驾驶填好“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交海事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并做好152、善后处理工作。4.5 船舶发生搁浅和触礁后的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机动船和非机动工程船舶在航行(作业)或是水上水下作业时,若发生搁浅和触礁,应立即采取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一、若是机动船,应立即停车。在未确定船体水下部份损伤情况 之前,切不可立刻开倒车后退。因为倒车后退,船舱会被石头扯破,后退脱离礁石后,由于洞口无阻碍物而加快进水,加速船的下沉。若搁浅在泥沙地,用倒车会搅动水底泥沙,而使船体倾斜和海底阀吸入大量泥沙,同时车叶和舵也容易伤损。二、首先确定船体水下部份损伤情况,测量污水井和各油、水柜,以便发现是否有破洞及洞口大小和性质,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若有破损,应立即进行船体抢救,同电告海事局153、及单位主管部门并提出援助要求。三、悬挂搁浅号灯、号型,引起他船注意。四、摸清环境,测量四周水深及海底地形情况,了解底质和潮流风浪等情况。不论是否立即进行抢救脱浅都要经常测量四周水深。五、要注意吃水的变化与船舶所受应力的关系。吃水减少,浮力也随之减少,浮力减少的量是由船体的应力承受的,所以要考虑到低潮时的吃水和所受的应力。六、注意到船体倾斜和弯曲情况。七、了解海岸条件,考虑固定船舶是否有条件。八、他船来救时,要订出安全措施和施救方案,要防止碰撞或断缆伤人事故。4.6 船舶进水应急措施第一条 船舶自救一、船舶在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等事故时,首先要确定船体水下部分损伤情况,测量污水井和各油、水154、柜,以便发现有无破洞大小,认真做好现场检查。二、按规定悬挂号灯、号型,引起他船注意。三、发现本船进水,按照应变部署表的要求,立即进行船体抢救,若进水不严重,船长应积极组织船员排水、堵漏,同时报告项目部,组织抢修。四、若进水严重和情况紧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不危及船员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船员应变部署表”积极组织自救,同时船长应立即向项目部、海事局和附近船舶报告,请求援助。五、在组织堵漏、排水、抢险自救的同时,要注意本船船体倾斜和弯曲情况的变化。六、他船来救时,船长要订出安全措施和施救方案,要防止碰撞和断缆事故的发生。七、自航船尽可能择地抢滩,请求救助;非自航船在确认堵漏抢险无效,船舶面临沉没155、时,船长应发出弃船警报,组织弃船逃生。第二条 他船抢救一、项目部在收到船舶进水、需要支援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抢险救生应急预案,调度立即通知附近船舶组织抢救,情况严重时请求海事局支援。二、如船舶无法挽救有沉没危险时,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船舶的危险情况,组织所有人员穿好救生衣,有秩序地放下救生艇(救生筏),或利用交通船或其他船舶,将所有人员送往安全地方。第三条 注意事项一、船舶发生进水事故时,不要惊慌,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要求尽力抢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二、当抢救无效,而决定弃船时,应做好下列工作;(一)派人将国旗降下,并携带离船;(二)通知机舱值班人员在做好必要的工作后,离开工作岗位;(三)156、船长要待全体船员安全离船后,最后离船;(四)弃船时应尽可能携带航海日志(施工日志)、轮机日志,各种船舶证书及机密文件,现款和帐册等重要物品。4.7 船舶拖带中断缆应急措施公司所属各船舶在拖带航行(作业)中,由于气象恶劣或大幅度转向等因素所致,当发生断缆事故时,为了保证拖船和被拖船的安全,避免对水域环境和财产造成损失,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值班人员发现断缆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迅速到控制室,通过广播通知全船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二、立即通知拖轮船长或拖轮值班人员,通报断缆的紧急情况。三、轮机长到机舱,指导轮机员(机工长)操作、备车,并根据指令为锚机、绞盘、吊车供电。四、大副、水手长带领水手到甲板备锚,157、收回并解掉损坏的拖缆或龙须缆。五、根据海况、可航水域范围和现场情况,做好重新带妥备用拖缆或应急漂浮缆的准备。六、开启、悬挂失控信号,注意收听VHF16频道,及时通知过往船舶注意避让。七、船长应根据所处海域气象、海况、水深及周围船舶通航密度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抛锚措施,以避免碰撞其它船舶、避免搁浅和发生危险事故。如在狭水道拖航时发生断缆,要视情况立即抛锚,防止触礁、搁浅。八、将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目前动态和措施迅速报告船舶单位应急反应小组,以便得到岸基支持。九、如果拖船所出备用拖缆不宜长时间、长距离拖航,应与拖轮船长协商,采取适当的拖力、航速,将船拖到就近港口、锚地或安全水域,确保船舶安全158、。十、经过断缆之后属非正常拖航情况,各部门应加强值班,并由一名大副带班。甲板部应重点观察拖缆受力和磨损情况,必要时可备锚航行(作业)。2一、船长要会同有关人员制定临时应急措施,以应对不可预见的其它情况。4.8 船舶人员重伤、重病应急措施船舶发生人身重伤、重病后,船长和大副要立即组织抢救。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当船员发生重伤、重病时,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危险源进行及时处理。二、船舶发生人身重伤、重病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进行自救或请求临近船舶协助救助,尽快与岸基取得联系,得到岸基的支持,把病员送到医院医治。三、船舶要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或用船单位应急反应领导小组,159、以便得到岸基支持。报告内容如下:(一)船名;(二)发生事故时间和船位;(三)伤亡者姓名、年龄、职务;(四)伤亡经过和情况;(五)船上医疗救护条件以及正在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六)对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包括是否需要紧急医疗救助;(七)初步伤亡原因和责任归属;四、船舶所属公司或用船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接到船上紧急情况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迅速制定应急方案并指导船上抢险。五、船舶紧急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事故报告报主管部门。4.9 船舶失控应急措施一 船舶失控是指: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失去控制能力,不能按避碰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时。船舶失控包括下列情况,但不仅限于:(一)主机故障;(二)几台副机同时故障,船舶失160、电;(三)舵机故障;(四)锚泊中的船发生走锚,主机一时无法备妥;(五)发生艏倾,螺旋桨外露,主机打空车等。二、发生船舶失控情况,船长、轮机长应亲自指挥和操纵。三、发现险情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轮机长,并在船长、轮机长未亲自指挥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变应急措施。四、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立即显示本船失控信号(白天驾驶台顶悬挂两垂直黑球,夜晚显示两盏垂直环照红灯,舷灯、尾灯)。五、测定失控时船位,了解和掌握所处水域环境,四周相邻船舶的航行(作业)动态,对近距离的他船,用至少五短声警告声号或VHF呼叫提醒和警告他船注意,采取避让行动。六、机电设备发生故障,除非万不得已主机必须立即停车,轮机员应向驾驶告161、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完成避让行动或争取时间远离岸地、岛礁、浅滩航行(作业)障碍物等。条件许可时可减速,以便选择合适地点下锚,避免失控状态,完成抢修工作。七、为减少船舶漂移速度以及大风浪中避免船身打横,可松出艏锚及适当链长。八、应急发电机或应急电瓶平时注意维修保养,添加燃油,正常充电。九、按规定要求向港口国主管机关和公司及时报告意外情况。十、密切注视气象变化情况,尽早采取措施预防失控状态下遇恶劣天气,包括全船水密设备的关闭和加固,排水设施的畅通,货物、物料、备件的绑扎加固,船舶稳性的计算查核,保证船舶具有适当的稳性和浮力。十一、锚泊中的船发生走锚,应立即通知主机紧急备车,同时应尽可能地松长锚链或加162、拋另一个锚。十二、抢修工作中要全船发动,全员动员,尽量缩短失控时间。十三、需向外部请求拖带或其它救助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十四、当值人员应将失控情况,抢修工作及修复时间等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4.10 弃船应急措施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受损严重,处于沉没、倾覆、爆炸等严重危险情况下,经抢救确属无效而所采取的行动措施,以确保人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船长是弃船行动的总指挥,负责下达各项命令。船员在弃船动作中应按计划执行船舶应变部署表中各自的弃船职责。一、船长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合理判断事故的发展趋势,以及本船自救能力和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程度。只有经竭尽全力施救无效,事态已直接威胁人命安全时,才可作163、出弃船决定。二、船上可采取各种手段及时发出求救信号。 三、尽最大努力关闭水密门、舱口、甲板开口,关闭所有运转的设备、海底和操纵遥控阀。四、船长发布弃船命令和信号。五、全体船员必须服从指挥,按应变部署就位,放下救生艇、筏,并有序登上救生工具。六、船长在事故发生后要详细记录,并写好海事报告,送交海事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部分 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5.1.1船舶及时组织学习与安全通电有关的安全文件,制订季节性安全计划,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安监部。 5.1.2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检查要点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自查,查出的缺陷船舶有能力自行整改纠正的,应及时纠正,对164、船舶无力解决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1.3不按期进行自查的船舶,将追究船舶领导的直接责任,并记入船长技术业务档案; 5.2.1在船舶自查的基础上,安全主管按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检查要点中海务部分的要求,每年不定期地对主管船舶进行至少二次以上的海务检查,并对船舶自查纠正情况进行核查; 5.2.2依据检查或核查情况,安全主管要定期对船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指导船舶纠正; 5.2.3安全主管上船海务检查时,不定期对船长、驾驶人员进行避碰知识的书面考核。 5.2.4对老旧船,执行特殊任务等船舶的检查不受时间的限制; 5.2.5对海务安全管理情况差的船舶,安全主管将要求船长限期整改,并应将该情况记入船长及驾驶人员的技术业务档案。 5.3.1安全处根据船舶海务检查的情况,不定期向船舶和有关部门下发船舶海务安全检查情况通报;5.3.2船舶收到船舶海务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文件要求抓好自查自纠工作。船舶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机,环境,施工单位必须为海上施工船舶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认真辨识海上施工船舶的危险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船舶管理办法,对船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知识讲座培训,从安全经济学等方面对海上施工船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海上施工不发生船舶事故,促进海上工程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