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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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10314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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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分公司、工程项目等单位财务监督,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xx建筑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xx集团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所属各单位以2003年度清产核资中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数为基准,认真甄别进行分类,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应逐项造册登记纳入账销案存专项管理。企业因改制和清产核资后日常工作中核销资产的管理,必须纳入本制度管理。2、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或内部管理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及实物性资产。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长期应收款等;2、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所属单位行政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根据本3、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内部相关部门参加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和追索具体工作。第六条 公司帐销案存领导小组,由总会计师任组长,公司财务部,工程保障部、工程成本部、监察审计部、纪委监察部部长为组员,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公司帐销案存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其下属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第七条 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和销案统一由公司董事会核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核准。第八条 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经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4、报公司董事会核准。第九条 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停止催收的,须报公司备案。第十条 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需由上级单位核准的,报上级单位核准。第三章 销账资产清理与追索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清理和追索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处理:1、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2、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3、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各单位可以采取按5、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第十二条 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收回残值。第十三条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经各单位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报上级单位核准。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及时入帐,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清理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6、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第十六条 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比照清欠奖罚办法制定追索奖励办法。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第四章 销案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必须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十九条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债务单位被7、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6、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8、可以公8、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9、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10、 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第二十条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或清算完毕证明;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4、涉及仲裁的,应当9、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5、其他足以证明股权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第二十一条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1、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帐凭证;2、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帐单;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5、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10、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6、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1、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2、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4、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公司会议纪要;5、按照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单位核准确认;6、根据公司会议纪要、上级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未设立总会计师11、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第二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的各项资产损失,符合直接销案条件未纳入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应按照账销案存资产工作程序逐笔核定。第五章 定期报告及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半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上级单位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2、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3、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账销案存资产,应按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其他资产等明细分类,逐项建立台账和管理档12、案。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已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1、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2、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3、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4、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资料5、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6、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所属单位对其下属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公司将对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13、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1、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2、未遵循本制度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3、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4、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2、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3、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占的;4、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