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生产项目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1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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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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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厂生产项目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安全生产责任制3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8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29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335、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396、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68、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9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3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71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 611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6613、事故管理制度69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415、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11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安全管理制度8317、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718、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举报制度9119、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9320、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99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0422、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10823、“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11024、外来施工管理制度117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3、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的各车间、机关及相关部门。第二章 厂领导安全职责第一条 厂长安全职责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4、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公司汇报制度。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中。第二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1、对全厂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5、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4、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6、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党委书记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三条 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6、产负主要责任。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厂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生产事故时,到公司汇报。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6、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中存在的问题。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7、和个人。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生产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四条 设备副厂长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公司汇报。5、组织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订安全防范8、措施。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7、定期召开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或设备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五条 销售副厂长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4、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销售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六条 人事副厂长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事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4、负责遵章守纪劳动纪律教育,强化门卫制度10、,严禁烟、火、危险品带入厂内,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人事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七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证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11、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厂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5、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6、落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会主席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八条 工程师安全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3、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12、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审查厂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5、负责组织制度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规划方案,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6、参加上报公司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7、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订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一条 厂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厂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厂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3、负责对临13、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进厂安全教育。4、搞好各车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第二条 安全监督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厂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组织制订、修订本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14、4、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轻烃分馏装置、锅炉、压力容器、和罐区安全监督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15、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到公司汇报。10、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厂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对厂各车间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13、检查督促有车间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岗,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专业人员会议。16、第三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三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的调17、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2、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其他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3、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4、组织并检查各车间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5、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7、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18、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第五条 设备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器设备进入生产装置。3、负责组织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用。4、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19、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5、负责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6、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等,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其它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保卫部门全职责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厂的安全检查,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2、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3、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20、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第八条 综合服务部门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3、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4、负责食堂、多功能厅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5、负责本部门所属柴油机灶、热水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章 车间(队)干部和职工安全职责第一条 车间(队)主任21、(队长)安全职责1、车间(队)主任(队长)对本车间(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队)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3、配合安全、技术部门制订并实施车间(队)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实施计划。4、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参加班组安全活动。5、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22、态,并教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7、对本车间(队)发生的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8、负责动火和固定动火的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的安全措施。9、建立本车间(队)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车间(队)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10、建立健全车间(队)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二条 车间(队)书记安全职责1、对车间(队)执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2、协助车间(队)主任(队长)搞23、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车间(队)人员的安全意识。3、针对车间(队)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其实施。4、参与本车间(队)各项重大生产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生产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有危及安全生产的因素,及时转告有关人员,并督促解决。5、对车间(队)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做好思想工作并会同车间(队)主任(队长)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 车间(队)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1、对车间(队)安全生产负责。2、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和安全“五同时”。3、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4、在生产24、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只能部门,防止世态扩大。5、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组织车间(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7、负责落实车间(队)大检查及临时抢修施工时安全措施,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8、负责检查新入厂人员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工作。第四条 车间(队)技术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中的工艺技术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2、生产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3、发生生产和与25、生产有关事故,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第五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队)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2、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行为。3、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现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笔录,落实防范措施。4、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第六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26、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七条 化工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做好当班装置生产工作。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准在作业区内挥舞工27、具,追打嬉闹,搬运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3、严格要求操作工人使用防爆工具,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4、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装置正常生产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汇报。5、熟悉操作室及装置区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操作室及装置区内的各种消防器材。6、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7、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情况。8、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 第八条 质检化验员岗位安全职责1、负责本厂油品的测定工作,确保试验数据准确无误,并做好记录。2、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做好当班试验安全工作。3、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28、穿防静电服。4、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汇报。5、负责试验仪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熟悉化验室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化验室内的各种消防器材。7、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8、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情况。9、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 第九条 油气装、卸员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负责油品收、发、储的收发、计量操作。3、负责储油设施附件、栈桥上所有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日常巡检工作。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准在作业区内穿脱衣物、挥舞工具,追打嬉闹,搬运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29、5、严格要求操作工人使用防爆工具,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6、储油区、装卸区禁止携带移动电话、明火。7、装卸油品、液化气时禁止非操作人员进行装卸操作。8、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储油区、装卸区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汇报。9、在装卸车前,必须对所装车辆进行检查,不能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行装卸车作业。10、熟悉油库办公室、储油区、装卸区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11、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12、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情况。13、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 第十条 装、卸车泵房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1、30、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穿防静电服。3、负责栈桥装、卸车的运行操作。4、负责设备的维护与保养。5、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上级汇报。6、熟悉装、卸车泵房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装、卸车泵房内的各种消防器材。7、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8、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第十一条 氮气房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做好当班装置生产工作。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穿防静电服。3、严格要求操作工人使用防爆工具,不得使用非防爆设备。4、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31、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汇报。5、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6、熟悉突发事件的防范。第十二条 锅炉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负责锅炉的运行和操作,对所负责锅炉的安全和经济运行负全面责任。3、做好锅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4、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锅炉正常运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汇报。5、熟悉锅炉房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锅炉房内的各种消防器材。6、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7、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情况。8、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第十三条 循环水泵房操32、作员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汇报。3、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第十四条 消防泵房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1、负责火场供水工作。2、负责固定消防泵的使用操作。3、负责蓄水池的补水工作,保证火场用水。4、负责消防泵房内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十五条 维修员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负责厂区设备、设施、工艺管线等的维修工作。第十六条 电工岗位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2、负责电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3、负责电器设备安装,调试。4、负责电器设备的检修工33、作。第十七条 加油站加油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严格执行有关的OHSE管理体系文件,做好当班加油工作。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对顾客要使用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规范地为顾客提供加油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合理需求。3、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加油站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停机并汇报。4、熟悉站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和存放位置,能熟练使用站内的各种消防器材。5、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持环境整洁。6、按时参加交接班,交清当班工作情况。7、熟悉火灾爆炸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及报警方式。 第十八条 加油站进油员岗位安全职责1、负责加油站油品入库接卸验收、油品计量、油品34、数量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送检、库存统计和盘点、加油站设备维修等工作。2、负责油品测量、计算和记录工作;负责每月的计量盘点工作。3、负责加油站的油品接卸和计量验收工作,确保卸油安全,防止发生混油冒油事故,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联系处理。4、负责油品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油品入库的质量验收工作,入库油品卸车前要计量出卸入罐的空容量,确定卸油罐号,防止混油、冒油事故的发生。搞好油品质量维护。卸油时必须停止相关加油机的付油作业。5、负责加油机、储付油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严禁加油机带病工作。在每日付油作业前要开箱检查加油机皮带轮是否松动和内部有无漏油现象,并做好记录。并负责监督检查加油员35、对加油机的使用和保养情况。6、负责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管及按期送检工作,确保各种在用计量器具性能可靠、精度符合要求,严禁超检器具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岗位安全职责1、行车前检查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部技术状况,要重点检查转向机构、刹车机构、喇叭、灯光等主要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出带病车。 (2)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实习驾驶员除持实习证外,不准驾驶特种车。厂内驾车必须配备正式驾驶员。 2、途中行驶 (1)厂内汽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2)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36、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数值鸣笛起步。起步后应按操作要领由慢渐快地加速。 (3)汽车在出入工厂、车间、施工现场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4)汽车在厂(场)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进入施工现场、交叉路口、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出厂房、仓库,大门,以及人流密集的区间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6)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物品37、。 (四超标准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7)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8)厂外行驶的货车载人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超过规定的人数。驾驶员要等上车人员全部进入车厢,下车人员离开车体,关好车门后方可开动。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如汽车脚踏板、保险杠等处严禁站人。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载人。 (9)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汽车行驶或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汽车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10)在厂(场)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能从低垂的电线、传送带、工程脚手架下通过。 (11)在厂内38、过铁道时,要减速瞭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横杆拦道时要依次停车。距离火车道30米以内时,不能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2)厂内汽车在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或用挖掘机装运散装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同时检查、修理车辆。 (13)厂内机动车停车不准停在铁路两轨之间,靠近火车直接装卸时,距铁路车辆的间距应不小于 0.5米。 (14)在厂区内同型号车辆不准超车,汽车进入施工工地时也不准超车。厂内跟车要根据车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试车时,要在指定地点,设好安全监护,不准任意在厂区街道上试车。 3、收车后保养 (1)检修车辆时,应将变速杆置于空档,采取制动、掩轮等安全防护措施。 (39、2)清洁汽车内、外部及底投,检查轮胎与钢圈,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耳、骑马螺栓是否松脱等。 (3)检查补充润滑油、燃油、刹车油等。 (4)发动机熄灭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指针指向“”号)。 (5)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气压制动系的贮气筒应放尽积水。 (6)北方冬季车辆露天停放时,如果冷却系统未加防冻液,应把散热器和气缸体水套的放水开关打开,把水放尽,并将发动机起动后运转片刻,将水排净,以免冻坏气缸体水套和散热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厂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40、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第二条 厂安全生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生产办组织召开,地点在厂会议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有关领导,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五,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可提41、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生产办通知为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生产办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第二条 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第三条 厂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第四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第六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42、检查内容;(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六)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七43、)检查运输车辆、开停工等安全状况;(八)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九)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各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二)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6、44、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7、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一)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二)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分公司);(三)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45、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四)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办监督执行;(五)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六)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七)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八)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46、的责任。第三章 隐患整改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三)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一)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办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四)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47、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十四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一)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二)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各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48、,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第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49、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第二章 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50、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三)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第五条 动火方案的规定:(一)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二)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三)动火方案实施时,厂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51、。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化工厂、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二)二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三)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第七条 动火人职责:(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二)动火人必须持用52、火票作业;(三)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四)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六)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七)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一)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二)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三)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四)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五)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六)动53、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七)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第九条 动火作业要求:(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二)动火作业隔离要求: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54、岗位;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三)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四55、)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3、有专人监护。(五)高处动火作业要求: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六)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56、支撑以防滑坡;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七)其它要求: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57、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9、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第三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一58、条 消防器材和配备:(一) 按照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二)依据设计标准按不同的介质配备不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动用。每次使用后,应集中保管,而后更换同样型号和数量的有效器材;(三)消防器材的摆放要分布合理,摆放在通风良好、明显和便于取用之处,且不影响安全疏散;(四)消防器材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有防晒、防雨、防冻的保护措施;(五)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第二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一)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59、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二)机泵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试验;(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第三条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一)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消防水炮每半年试验一次,与消防设施有关的阀门每月一次,并有记录;(二)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并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60、件齐全、灵活、好用;(三)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如确需使用,必须经厂生产办批准或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用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经生产办安全人员验收。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第四条各车间要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帐,内容要明确具体,数量准确。第三十条 各车间要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第五条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或所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换药工作,每月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卡片。第六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平坦通畅,严禁在路面上停放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车辆回堆放物资。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61、配备、更换和维护由安全人员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 附 则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二条 生产办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62、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第六条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63、和监督。第七条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第八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第九条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第十一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64、)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65、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66、火作业。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第二十一条 67、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第二十二条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四)凡是检修项目,厂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68、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第二十六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69、好备用。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二十九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70、措施。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办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71、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二条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机构和职72、责第三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四条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办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四)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第三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六73、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第八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第十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第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74、,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75、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四)质量保证材料;(五)工程业绩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安全质量部76、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77、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本厂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集团分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二条 厂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分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条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科学性,作到多样化、经常化。第四条 凡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或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中,各级的教育内78、容必须符合实际,不得走过场。第五条 凡临时工、外包工以及来厂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级安全教育。第六条 凡承担厂内施工任务的外来施工单位,由生产办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第七条 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十条 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79、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车间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班组日常安全教育要求:(一)各车间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办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二)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并作好出勤记录;(三)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主管安全领导或安全人员要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检查小组要定期抽查;(四)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讲80、话内容要记录在基层班组安全建设“三标”综合记录本;(五)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活动记录,要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六)车间要指定专人对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讲话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验收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抽查。(七)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八)安全活动情况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生产办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必要81、的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一)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安全生产制度;(二)围绕班组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三)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能力;(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环保科研活动;(七)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82、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化工操作工、化验员、锅炉工、电工、油品装卸工、计量员。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一)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由各基层单位上报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二)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83、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三)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办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新调入我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到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 (三)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四)对84、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领导必须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85、,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第二章 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第八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86、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87、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88、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89、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90、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91、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 第二章 分 类第三条 普通型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第四条 特种型(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92、(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配发范围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第四章 生产办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9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办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生产办验证审定。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厂人员,需在94、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95、照违章处罚。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96、品由生产办审批。第九章 应急药品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97、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以下简称HSE)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庆生化工厂各车间、各部门。第二章 违章处罚 第三条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行为)、污染环境、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现象(行为)以及违犯“四位一体”体系文件的要求都属违章处罚范畴,对违章行为的处罚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现场管理 (一)各车间(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无故逾期不整改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98、-200元/次; (二)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三)不听从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他人劝告,违章蛮干或违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四)在生产岗位上,违反劳动纪律(如睡岗、脱岗、酒后上岗以及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情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五)不按时巡检、不按时填写记录报表、不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包括班前、班后安全会或讲话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六)生产作业人员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具,视情节轻重99、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七)在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或使用非生产电器,对责任车间扣1-2分;(八)特种施工作业未履行作业手续,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00元;(九)不具备相关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作业操作,要限制操作,对责任车间扣2分;(十)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车辆、人员不听指挥,擅自闯入禁区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十一)在检修施工现场或生产区域内,随意高空抛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摆放影响安全通道的,对责任车间扣2分;在检修有毒介质装置时,首次打开设备人孔、阀门等作业时,未按贮存有毒介质进行设防的,对责任车间扣4分;(十二)各种作业票的审批人100、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本人在作业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发生代签处以罚款50元/次;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且未酿成事故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酿成事故时,按“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防火安全管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业动火手续或未按动火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按情节轻重对现场有关责任车间扣2-5分; (二)易燃易爆岗位内不按规定堆放可燃物,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2-3分; (三)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未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扣1-2分; (四)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101、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2-3分; (五)严禁在装置区内任何部位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发现烟头,对烟头所在的责任区分管车间每个烟头扣一分; (六)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或引火物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违者罚款100元; (七)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关闭手机、BP机,违者罚款50元; (八)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域内必须有排烟防火帽,畜力车不准进入装置区,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九)禁止穿带铁掌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装置区域,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未设专人管理,不建立台帐,管理混乱,102、给予管理人员罚款50元; (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给予主管部门领导和办事人员各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发给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发的,对有关部门罚款100-200元;(二)采购和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按采购数量原值的10%20%罚款;(三)集体使用的护品护具,使用车间应设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四)暑期按照管理局下达的标准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品,并做好发放记录。未按标准发放的,除补发外,按不足标准部分的10%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采购未取得“准入证”厂家的产品,按第2条处罚。第八条 安全培训教103、育管理 (一)新入厂的员工,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经培训或复审取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三)对转、换工种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凡未经重新培训上岗,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四)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临时进入企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有培训教育记录,如发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九条 环境管理(一) 排污系统管理未按规定加强巡检,出现污染物跑冒等情况,对责任车间扣2分;(二)未按规范堆存废渣,随意丢弃、倾倒固体废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发现104、一次对责任车间扣2分;(三)出现污染物异常排放未及时汇报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时,对责任车间扣2分;(四)检维修前未进行污染物排放预报、未制定有效环保措施、制定的环保措施未经生产办批准或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对责任车间扣1分;未按环保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预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发现一次对责任车间扣2分;对外来施工队伍,有私排乱放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十条 连带责任的处罚 (一)如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罚; (二)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有严重违章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不劝阻、制止不力,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第十一条 对污染环境、损害员工健康的行为经105、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章 处罚实施 第十二条 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经济处罚单,各车间(部门)或个人罚款上交生产办或由生产办通知财务部门从被罚车间或个人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第十三条 事故、违章罚款资金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管理,要公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106、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分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和*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办,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分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二)负责制定职业健107、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三)负责对各车间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厂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108、行申报、审批、验收;(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第三章 前期预防第六条 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109、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统一安排进行。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110、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111、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第三条 相关术语解释(一)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112、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二)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三)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四)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五)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六)直接经济损失113、: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第四条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二)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三)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一)一般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二)重大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114、死亡1至2人;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 (含50吨)。(三)特大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一次漏油50吨以上;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第三章 事故管理第六条 事故统计范围(一)员工范围:1、石油企业在册的全民员工、集体员工和合同制员工;2、石油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二115、)事故范围:1、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2、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3、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成装置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7、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116、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8、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第七条 事故管理范围:(一)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等,由生产办安全人员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二)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冻结、停水、停电的事故由生产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备案;第四章 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限第八条 上报程序及时限(一)发生一般以下事故,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12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故,在2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4小时之内将117、书面材料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要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四)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第九条 事故处理权限(一)轻微生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二)一般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三)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四)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自行调查、处理;(五)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118、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六)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含一般),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七)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经局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现场。第十条 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依据*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事故归档材料(一)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1、生产事故记录表;2、设备事故记录表;3、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4、火灾事故记录表;5、交通事故记录表;6、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8119、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9、物证、人证材料;10、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11、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12、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13、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4、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5、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16、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17、防范措施。(二)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厂也应保存。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120、条 为了加强本厂的车辆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局和*有关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对本厂的车辆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车队根据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考核工作;(二)车队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台帐、车辆台帐;(三)车队领导和安全员每天要对车辆回厂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掌握车辆的去向、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四)车队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司机会议,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组织全体司机学习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常利用交通事故案例对司机进行教育,并做好会议记录。并要每天对司机进行安全讲话,并根据当日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五)车队要定期(每月一次)对车库121、车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卡。车库内禁止存放易燃品和杂物;(六)车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上报。 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二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落户、检验、过户,必须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待手续齐全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公司资产价格预算部给予办理。第三条 鉴于市、局的有关规定,一概不给个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办理牌照。有机动车辆的员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出现的各种交通事故,由车主本人自负一切责任。第四条 机动车要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出车时必须执行“七不派”、“八不开”的规定。第五条 车辆出长途,由车队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申请厂有关领导批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122、签发长途令,方可出行。出长途车辆的驾驶员要提前办理长途手续,过后一律不给补办手续,不履行手续的车辆长途中所发生的费用自理,长途中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第六条 每周对车队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车队每周要对出勤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同时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并制定车辆巡回检查点,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维护和检验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安排修保,严禁带病车辆出行。通勤车辆要害部位不允许有任何安全隐患。主要检查下列项目:(一)节假日行车时有无路单、证件是否齐全;(二)禁止在家属住宅禁行区域停放车辆;(三)是否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并有记录;(123、四)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影响安全行车的部件是否在失灵状态下仍带病行车;(五)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数量配备,是否定期(每月检查一次)进行检查。(大型车辆每车配备灭火器两台,小型车辆每车配备一台,车库内至少配两台干粉灭火器);(六)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是否有其它违章行为。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车队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组织检查非值班车辆的“三交一封”工作包括:车辆收车后,驾驶员将车辆停入指定地点、车辆的行车证、驾驶员的准驾证、车钥匙(含车库钥匙)上交,存放在指定的存放柜内,并做好出入厂登记。违者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不许外借。违反规定者收缴车辆,另124、行分配使用,并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第九条 车队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串用司机,必须由车队领导批准,派持有局准驾证司机驾驶。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厂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罚。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其残体擅自处理。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车由厂生产办和车队领导负责现场处理,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修复;无修复价值的,要按资产报废程序执行。肇事人员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更换机动车辆牌照,必须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换。第十三条 在浓雾,路125、面有冰、雪、霜的情况下,车队要严格控制出行车辆,必须出行的车辆要由主管安全领导在路单上签字。第十四条 所有运行车辆必须进行车辆保险。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五条 新报考的驾驶员,要由本厂提出申请,报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统一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培训事宜。第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开个体车的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本厂将不负责驾驶证的年审及换证等业务。第十七条 非职业驾驶员,如配给固定车辆,需考核合格后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发给证照后,方可准予驾驶。第十八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取消学习与实习资格,缴销驾驶证。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及学习,按时126、参加年审,对无故不按时年审的驾驶证一概视为自行作废。第二十条 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三次碰撞无伤亡事故的要吊扣其驾驶证一年;对情节严重的要缴销执照调离司机队伍。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吊扣驾驶证三个月。并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和跑私车,一经查出,按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禁驾驶带病车辆,有问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厂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性质进行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的,驾驶员自行负责,超出部分按20%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出127、现交通亡人事故(按1人计算),驾驶员占50%以上(含50%)责任,按规定赔偿事故损失费,必须一年内交清。如果驾驶员责任在50%以下,责任者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年内交清。并给予责任者行政开除留用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处分。第二十六条 厂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上(含50%),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交通重大伤人事故责任在50%以下,驾驶员按规定承担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 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无节日通行证上路行驶车辆,除没收违规车辆外,取消当事人驾驶分公司车辆资格,并处罚款500元。第二128、十八条 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因违规、违章被上级通报的车辆,对驾驶员加重一倍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领导派车,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50%赔款。第三十条 对丢失机动车辆的直接责任者按丢失车辆总价的5%10%罚款。第三十一条 凡是厂内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车队自行承担,如有私自开车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责任者自负。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驾驶员调入,需在办理证照过户手续后,再经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理论与实际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第三十三条 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禁止单独驾驶车辆,违者罚款200元,出现事故后果自负。第三十四条 对于员工无驾驶证而129、私自驾驶本厂车辆的,一经发现,罚驾车人200元,罚借车人500元并吊扣驾驶证一年。第三十五条 凡不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借用、串用车辆的驾驶员,一经查出,对双方各罚款2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经济损失有本人承担。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不安全隐患,在指定的时间内不按时整改的每项超过一天罚款20元,对车队主管领导和安全员罚款50-100元。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下列情形的个人,并由下列原因而造成事故的要由个人负责:(一)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无论经济损失大小,责任主次,扣除车队领导班子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人员罚款300500130、元;(二)对各类事故现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罚款5001000元;(四)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措施,在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主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五)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的责任者、肇事者及拖延事故处理和结案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六)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七)凡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办理长途审批手续后,方可出*;131、否则,给予带车人罚款500元,对该车司机给予吊扣驾驶证三个月的处理,并处罚款200元。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八)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对本车驾驶员罚款500元。车队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酒后驾车现象,要追查车队领导责任并罚主管领导200元;(九) “三交一封”制度一项不执行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节日期间擅自动用封存车辆的,发现一次罚动车人500元;(十)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私自将车借出使用一次罚款500元。第三十八条要严格车辆管理,凡被查出在执行夜间回分公司制度中有违章者,除对司机罚款外,还要对违章领导罚款100元。132、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者追加罚款100元。违章后不按时接受处理的,每传唤一次罚款50元。第四十条 车库内要经常打扫干净不准有杂物,凡是在车库、库房内吸烟罚款100元,发现烟头每支烟头罚款50元。第四十一条 厂属车辆丢失行驶证、号牌、灭火器材、警告标志的,对当事人处以4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回厂入库、私自外停所丢失的车辆视情节按管理局机动车设备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解释权,为庆生化工厂生产办。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减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133、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第二章 作业管理第三条 动土前,本厂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第四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办和动土地点所在单位联134、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第六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第七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第八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第九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135、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第十一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第十二条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三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136、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办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管理内容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安137、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138、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八)进入有限空间作139、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140、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141、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第十一条 作142、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143、处作业安全管理。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144、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145、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146、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147、,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148、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举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质149、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简称QHSE)监督工作的力度,扩大监督范围,调动全员参与QHSE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处理与健康、安全、环境有关的隐患和违章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各部室,下属各车间以及相关方。第二章 监督举报管理第三条 举报范围和方式(一)任何单位对符合以下条款的现象,均可以向生产办进行举报。1、违犯健康、安全、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2、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三违”现象;3、厂区内存在的安全、环境、健康的隐患;4、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5、生产过程中,各种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二)监督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5739456;小号电话150、为:8015; 2、当面举报。到生产办当面进行举报;(三)举报人要详细说明违章行为或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潜在的危险性等,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以便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查处理;(四)对故意虚假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四条 举报受理程序(一)生产办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记录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违章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处理,需落实整改措施的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对重大隐患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受理结果进行备案;(二)生产办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在通报上进行公布;(三)生产办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未组织人员核实的,举报人可直接向主任汇报。第五条 保密承诺(一)生产办郑重承诺:对举报人严格保密151、,如泄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生产办承诺对举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严格保密。第六条 奖励办法生产办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条款如下:(一)对重大安全、环境、健康隐患的举报,经核实后上报厂安委会,由本厂安委会研究决定具体奖励办法;(二)生产办对举报情况核实后,根据违章情况的严重性,对举报人给予罚金10%50%的奖励;(三)举报人敢于主动配合监督员对违章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罚金的全额奖励。第三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152、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第一条 进入装置区安全须知:(一)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进入装置区;(二)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证;(三)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四)不准乱动厂 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五)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六)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装置区;(七)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八)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第二条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一)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三)不戴好安全153、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四)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五)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六)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七)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八)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九)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十)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第三条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一)严禁在装置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装置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154、(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五)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第四条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二)严禁无证开车、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六)严禁迫使、纵容155、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八)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九)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违章作业; (十)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第五条 防止贮罐跑油 (料)十条规定(一)按时检尺 定时检查 认真记录(二)油品脱水 不得离人 避免跑油(三)油品收付 核定流程 防止冒串(四)切换油罐 先开后关 防止憋压(五)清罐以后 认真检查 才能使用(六)现场交接 严格认真 避免差错(七)呼吸阀门 定期检查 防止抽瘪(八)贮罐加温 不得超标 防止突沸(九)管线停用 及时处理 防止凝冻(十)新罐投用 验收签证 才进油料第六条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156、:(一)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二)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三)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四)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五)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六)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七)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八)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九)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十)健全有毒有害157、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七条 检修现场的“五十个不准”:(一)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二)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三)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四)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五)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六)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七)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八)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九)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十)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十一)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158、准作业;(十二)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十三)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十四)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十五)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十六)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十七)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十八)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十九)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二十)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二十一)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二十二)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二十三)每天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159、检修现场;(二十四)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二十五)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二十六)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二十七)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二十八)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二十九)无火票不准动火;(三十)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三十一)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三十二)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三十三)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三十四)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三十五)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三十六)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三十七)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三十八160、)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三十九)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四十)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四十一)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四十二)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四十三)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四十四)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四十五)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四十六)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四十七)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四十八)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四十九)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五十)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161、。第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厂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化工厂的安全生产、162、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第四条 安委会由化工厂领导、机关各办主任组成。厂长和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 安委会是在厂长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化工厂各职能部门对厂所属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化工厂所属各基层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同时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第八条 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和安全健康环境组织163、机构管理网络图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安委会的职责:(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化工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二)研究、决策化工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执行安全健康环保职能情况的汇报,审定化工厂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按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计划;(五)审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六)组织部署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的安全164、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领导承诺、方针和战略目标。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二)及时接收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件,及时向安委会汇报,根据安委会决定,起草化工厂安委会的文件,并及时传达和落实;(三)掌握化工厂安生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动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汇总分析基层单位和机关部门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安全隐患和建议,及时向安委会汇165、报;(五)认真做好安委会会议记录,完成和传达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传达和落实。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一)在化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研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听取各级人员实施安全健康环保情况的汇报;(四)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整改时间;(五)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标。第四章 166、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职责网络图行政厂长安全副厂长生产办主任车间主任生产办副主任车间安全副主任班组长班员安全员成员注:主管协管安全健康环境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图生产办技术质量办综合管理办党政办化工厂安委会动力车间油库化工车间综合服务队销售办班组班组班组班组注:主管协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167、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168、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169、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170、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第十八条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171、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第二十二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172、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第二十四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第二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173、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174、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关键生产装置为:轻烃分馏装置、锅炉房、加油站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部位为: 锅炉房、所有泵房,所有罐区。第四条 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由各车间根据划分原则进行界定,报化工厂生产办备案。第二章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管理第五条 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班组每小时检查一次,车间每日检查一次,化工厂每周检查一次。第六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三章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监控第七条 化工厂级监控 (一)生产办作为化工厂级监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关键生产175、装置、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每月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二)编制和完善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事故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化工厂级事故预案演练,并建立事故预案演练记录;(三)对有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第八条 车间级监控(一)确认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二)每周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三)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预案演练(每个班组都要进行)并建立事故176、预案演练记录;(四)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证后,方可进行操作。第九条 班组级监控(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精心操作;(二)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对危险点进行巡检,交接班记录中要有危险点运行情况;(三)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报告险情。第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管理 化工厂级领导干部每月要至少到承包点对口联系一次,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并记录检查情况和反馈意见。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17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化工厂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化工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油集团、管理局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厂所属各单位(部门)。第二章 对“三违”现象的管理第三条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第四条 “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一)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1、工艺条件不满足178、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2、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3、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4、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5、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8、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9、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10、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11、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12、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13、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179、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15、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16、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17、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18、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19、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二)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1、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2、违反*和化工厂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3、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4、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5、不按作业指180、导卡、工艺卡片操作;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7、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8、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9、脱水操作产生油品泄漏;10、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11、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2、不按规定巡检;13、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14、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15、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16、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17、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18、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19、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油气非正常泄漏;20、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181、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21、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22、不按规定启停设备;23、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24、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25、影响生产环境行为;26、影响职业健康行为;27、其它违章行为。(三)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1、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2、迟到、早退、无故缺勤;3、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4、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5、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6、工作期间参与赌博;7、工作期间打架、骂人;8、故意损坏公物;9、在岗位上无理取闹;10、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11、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182、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各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第六条 化工厂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退休或调离化工厂。第七条 “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一)化工厂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二)“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183、化工厂各级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三)化工厂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第八条 “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一)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二)机关各办“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办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三)化工厂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第九条 对“三违”现象的考核:(一)各单位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单位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办存档;(二)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化工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184、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四)“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1、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2、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化工厂人事管理部门管理;4、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五)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六)生产办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185、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第三章 对事故隐患的管理第十条 化工厂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办发放到全化工厂每名员工手中。第十一条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化工厂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退休或调离我化工厂。第十四条各单位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办。第十五条生产办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186、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一)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根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100200元;(二)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健康和环境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三)每月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奖励100200元;(四)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五)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5名同志进行奖励,累计发现事故隐患达到100个的整数倍的职工特别奖励;(六)当职工退休或调动工作时,化工厂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187、进行奖励,累计发现事故隐患达500个以上的职工将给予重奖。第四章 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第十六条 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一)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二)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三)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四)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五)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六)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七)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八)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九)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188、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第十七条 化工厂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外来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厂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化工厂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入化工厂189、前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生产办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第三条 施工队伍承担化工厂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第四条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领取入化工厂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第五条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190、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入化工厂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化工厂生产办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化工厂生产办不办理入厂证。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191、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第四章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第十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厂。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2000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化工厂,192、停止施工。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三条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化工厂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办和生产运行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193、等。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化工厂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化工厂相关部门确认落实。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化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194、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办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以及化工厂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化工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化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五195、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生产办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轻烃分馏化工厂有关单位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