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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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964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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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 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22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2、第三条 渡口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本制度的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3、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第六条 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二章 管理4、职责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职责(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二)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指定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定县安监局负责对乡镇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乡镇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五)应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七)遇险或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八)义渡、半义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5、(一)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本镇(街道办)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主(船员)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行政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6、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在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超过日均渡运量300人次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乡镇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镇(街道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积极筹措资金,开7、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工作,并对义渡、半人渡和经营确实有团难的渡口、渡船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以便维持渡口、渡船日常的经营管理和维修保养。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 (八)督促行政村(居)委会、渡口运营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行政村(居)委会职责 (一)指定不少于一人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证对渡口渡船每天一次巡查,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 (二)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群众、渡运经营人和渡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则、乘客守则、载客定额等渡运安全规定。 (三)行政8、村(居)委会每年与渡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农用船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防止非法载客;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和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渡船带病、违法航行,制止和纠正“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五)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六) 按照“以渡养渡”原则,合理筹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经费。 第十条 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职责 (一)渡口9、运营人应当履行安全渡运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航行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经过培训后的船员、渡工作为渡口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措施;指挥乘客、车辆10、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安全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七)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间,注意收集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除以上原因停渡的渡口运营人应当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通告。严格遵守安全航行的特殊规定和主管机关有关航行安全的决定。 11、(八)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险情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九)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靠泊安全。(十)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十一)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十二)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12、和建桥撤渡规划,结合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组织协调对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改善渡运条件。(三)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渡口和渡运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四)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安全检查。(五)协助各镇(街道办)建立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一)德庆海事管理机构依职权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工作,对考核合13、格的渡船船工(渡工)颁发渡工证书,按国家授权对辖区进行巡查,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三)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四)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行为。(六)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时,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八)恶劣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14、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海事部门应加大巡查,查处渡船违法行为,避免渡船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对乡镇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乡镇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完善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 (二)加强对渔船在渡船航行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章 渡 口15、第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十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海事管理机构加具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16、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第二十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四章 渡 船 第二十一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17、资料。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二十三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等安全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第五章 渡船船员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船员必须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第二十六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七条 渡船18、船员应经常进行救生、消防等应变演习,不断提高应变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及时拔打12359水上搜救电话将遇险或发生事故时间、地点、状况、原因和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渡运经营人报告。 第六章 渡 运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渡口的经营人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营运渡船应当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19、乘客;渡船上下乘客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乘客上下秩序。 第二十八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残油、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残油、垃圾。 第二十九条 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航行。 渡船驾驶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当适当减载,并增加渡工,发现雷雨大风征兆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严禁渡运: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发现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20、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三)渡船超员、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船员酒后驾船的、疲劳值班的;(八)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九)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十)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第三十二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属地镇21、政府应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超过日均渡运量300人次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乡镇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镇(街道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渡口运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渡船签发单发航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渡口22、运营人应当针对节假日、集市、集会、学生放学放假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第三十七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检查发现其存23、在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渡口设置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设置批准部门撤销该渡口。渡口运营人违反渡口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海事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渡船航行水域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行为的;由水利、渔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渡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渡口设置撤销呈批表(附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德庆县人民政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