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及检查管理制度(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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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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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及检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第一条 董事长安全职责:6第二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6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第三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技术部安全职责:73、组织全公司性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1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817、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931、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通报。10第四条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101、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2、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11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122、全面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125、加强对原料、成品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符合企业要求。13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13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管理制度。13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136、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14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全职责:145、负责各类劳保用品的保管,并按标准发放,做好发放记录。14第七条 供应科安全职责14第八条 销售部安全职责:15第九条 质监科安全职责:152、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15第十条 保卫科安全职责:157参加有关的安3、全大检查活动15第十一条 各车间主任(负责人)安全职责:16第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77、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18第十三条 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18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预案演习。1810、健全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19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9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汇报。19第十五条 操作工安全职责19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安全职责:20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21第一节 三级安全教育2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14、介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24、1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础知识。21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22第二节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23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24第十七条 补课教育对象。24第三章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25第二条 取得安全作业证的条件:25第十三条 车间内部职工变得工种,应在相应的栏内逐项填写。26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26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26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27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27第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分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281、季节性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安保科负责组织。28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283、专业性检查以各专业职能科室为主,组织有关单5、位参加。28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四定”“三不交”。29第五章 安全检修制度30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30第一节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31第二节 检修中的安全事项31第十七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33第二十三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34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扔工具、物件等。34第三节 检修竣工后的安全规定36第六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6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在设在单独风机室内。37第六条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的静电的接地装置。38第二十条 6、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391、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40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安装防火罩。40第二十三条 可燃物、爆炸物的管理401、严禁到油罐区和有关岗位随便罐装汽油等易燃、易爆物质。403、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运输时不得混存、混装。40第七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41第二条 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十类:41第八章 事故管理制度45第一节 总则45第二节 事故的分级和损失计算45第四条 事故分类45第六条 生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停风造成装置停工的事故45第五条 事故分级46第十三条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认定为一般事故。48第六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7、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48第三节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49第九条 发生轻微事故时由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报车间领导处理。49第九章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51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52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52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53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53第五条 动火人权限。53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531、 用火监护人资格:54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54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54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54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的规定:55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555、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8、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61、 防止事故发生和抢救措施办法56第二条 对事故的发生常常危及生命,故应争分夺秒,全力抢救。56第十条 迅速切断事故来源,采取卸压、紧急停车等措施。57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规定57第四条 对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工程应序以取缔。58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三同时”的专节内容包括58第十二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办法58第一节 管理范围59第二节 管理分工59第三条 一般分工原则:59第三节 维修和检修60第十条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护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动。60第四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60第十三条 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9、面具。60第十三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61第一节 一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62第五条 仓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62第八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堆积垃圾和易燃物品,以免引起火灾。62第二节 气瓶贮存保管安全制度63第四十七条 气瓶仓库的温度不得超过35,应设有通风装置。63第五十条 气瓶仓库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63第十四章 成品车间装车安全管理规定631、 装车人员在装车时,应穿着防静电服,严禁穿带铁钉的鞋。635、 装车时必须接好静电接地,违者扣款50元/人次。64第十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5第一节 基本要求65第二节 各种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要求67第十五条 防护服6710、第十六条 防护鞋67第十七条 绝缘靴、鞋和绝缘手套67第十八条 防尘用品68第十九条 防毒用品68第二十条 安全带69第二十一条 护目镜70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董事长安全职责:董事长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做到: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公司安11、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5、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奖惩。第二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4、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12、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7、协助董事长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技术部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核实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包括特殊动火项目)。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3、组织全公司性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对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采取有效措13、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7、抓好安全教育与安全考核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的培训和技术考核。8、按“三同时”原则在组织新装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9、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的规定,专款专用。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1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新进员工的公14、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12、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13、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1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是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15、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16、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17、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18、15、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19、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负责发放和监督各部门合理使用。20、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 改善劳动条件。21、负责对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22、坚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2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16、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24、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25、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26、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和报告。27、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指示,制订、修订并完善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8、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29、制订“三废”治理和噪音防治等措施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17、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际卫生标准。31、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通报。第四条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生产部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严禁违章指挥。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或减 少18、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实现生产的安全平稳运行。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7、负责车间机泵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使之达到良好的运转状态。车间安全职责工艺车间安全职责1、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3、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6、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19、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7、制定装置检修、开(停)工方案,做好开(停)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修车间安全职责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 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 负责组织工业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的安全工作。4、 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5、组织本车间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20、 负责本车间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化验车间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2、 负责有关动火分析和进入塔、罐作业的气体测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析测定数据报告。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锅炉车间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安全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2、全面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2、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3、组织本车间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有关问题,要有计划的及时修复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21、事故隐患整改项目。4、使用锅炉车间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原料、成品车间安全职责1、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本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本车间内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 按安全的要求来管理原料的储存和成品的发放。3、 贯彻执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4、 搞好车间的安全管理和各类储罐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炸工作。5、加强对原料、成品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符合企业要求。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22、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管理制度。3、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6、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全职责:1、在编制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情况。2、在审核、检查基础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应审核、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在固定资产、改造资金中提取10-15%的规定,专款专用23、,定期核算,并报送有关部门。3、监督和保障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障企业职防经费和安全教育经费的实际需要。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内容。5、负责各类劳保用品的保管,并按标准发放,做好发放记录。6、贯彻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供应科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按计划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3、负责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4、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防火、防爆工作。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材料的质量管理,使24、其安全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第八条 销售部安全职责:1、对所管辖的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2、在开具提货单据时,应对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允许开提货单。第九条 质监科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全质监化验人员采样、分析项目及实验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2、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十条 保卫科安全职责:1负责领导消防人员,组织制订消防规则,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度。 2布置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3负责全厂防火器25、材的配备,杜绝其丢失乱动现象。 4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凡属政治破坏事故,负责进行追查处理。 5加强门卫制度,负责厂内的安全和巡逻执勤,搞好防毒、防爆、防火、防盗工作。 6经常对要害部门的管理进行检查,平时经常深入车间进行安全检查。7参加有关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第十一条 各车间主任(负责人)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1、保证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26、)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各类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解决员工提出的安全建议意见。 4、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保养,指导其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报告,并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注意保护现场,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重演。 27、7、负责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施工申请,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建立健全车间领导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各类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对检28、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车间汇报;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车间,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做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监督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7、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三条 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1、车间安全员由各班组长兼任,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29、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进行业务指导。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4、协助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进员工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预案演习。6、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开(停)工的安全技术措施。7、负责车间安全消防设施30、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施工动火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动火安全。9、协助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10、健全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第十四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31、,班后安全总结。3、对新进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则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汇报。第十五条 操作工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纪律,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32、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和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实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33、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负责扑灭企业内的一切火灾。3、认真进行基本功训练,经常组织实战演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4、负责建立本部门的防火档案,对主要车间、工序、设备及易 燃、易爆物料储罐区、仓库等,应有周密的灭火方案,并为消防指挥员所熟知。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预防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必须对职工进行普遍深入经常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 三级安全教育第一条 凡新进员工(学徒工、合同工、代培人员等)必须接受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34、条 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要求: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常识等。3、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害部位的介绍。4、介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5、明确交待新进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做好十防教育(防火、防爆、防毒、防烫伤、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伤、防起重伤害)。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础知识。新进员工经一级安全教育考35、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否则接收部门可不予接收。第三条 三级安全教育(车间、科室)由分管安全的主任(科长)或专职安全员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要内容为: 1、了解车间概况、生产特点及其在全厂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2、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共通性的安全要求与注意事项。3、车间安全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共通性的安全性。4、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第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时间不少于8小时,主要内容为: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及工36、作特点和注意事项。2、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其职责范围和应知应会。3、掌握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具的具体使用方法。4、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本人只准作辅助性操作待具备独立操作能力且车间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第五条 员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二节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第六条 凡属临时工、外包工、民工和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在进入公司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第七条 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教育内容37、:公司生产特点、安全通则、担任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第八条,外来施工人员(民工)的安全教育,由安保科负责组织和教育,内容同第七条。第九条、对进入装置办事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单位负责,教育内容:本公司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或危险性大的岗位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三节 特殊工种教育第十条 对特殊工种(按劳动部门规定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车辆驾驶员、水质化验员等)必须在接受规定的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一条 对特殊工种,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技38、术教育和考核,年累计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第十二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在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节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安全活动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2、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39、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 4、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5、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部门负责人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五节 补课教育第十七条 补课教育对象。 1、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身事故或性质恶劣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 3、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章作业者。 4、随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者。 5、发生事故不报告,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者。 6、无故不参加安全考核者。 7、非特殊工种非法进行特殊工种作业者。 8、违章40、造成工伤,伤愈复工者。 9、其它造成部安全因素的责任者。第三章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公司实行“安全作业证”上岗制,为规范使用“安全作业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是本公司在职员工,均应考取此证,无证者不得独立操作。第二条 取得安全作业证的条件: 1、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 2、必须有三级安全知识考核的合格成绩。 3、必须熟习本岗位的业务,经考核达到独立操作的要求。第五条 取得安全作业证后,必须定期考核,由安保科负责。对特殊工种的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安全作业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工作时应放置固定位置,以备检41、查。第八条 安全作业证应保持清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或撕毁,否则,按无证处置。第九条 员工在安全方面的奖励和处分情况,车间应记入安全作业证,以作为员工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者,车间领导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取证予以记录,并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事故责任者应持安全作业证到安保科进行登记,接受补课教育,否则,车间不予安排工作。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部门之间调动的员工应由调入部门给予补办安全作业证,被调动员工必须将安全作业证带入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应在其证的“备注”栏内填写其新工种,并在证的“厂内工种调动登记”页和“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栏内逐项填写,然后报安保科审批。 第42、十三条 车间内部职工变得工种,应在相应的栏内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遗失安全作业证者,应由本人写出经过,经车间领导核实,出具证明,转报安保科补发。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1、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制止违章作业;4、防范和整改事故隐患;5、检查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安全因素。第二条 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车间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三条 安43、全检查的内容:1、查思想:查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查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责任心;查是否敢于同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违章作业情况。 3、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了议事日程;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是否做到了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是否严肃处理。4、查纪律:查在岗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5、查隐患: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装置区域有无安全隐患;跑冒滴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第四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44、单位参加。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以下方式进行: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特别是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安全检查。3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第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分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1、季节性检查,每季度一次,由安保科负责组织。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45、凝、防中毒、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由安全管理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在五一、国庆节、元旦和春节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及备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1、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2、不定期安全检查,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3、专业性检查以各专业职能科室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八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抄送安全管理技术部。第九条 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46、要立即整改,不能拖延。第十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第十一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四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上级。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政改的,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保科填写,必要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单要存入档案备查。第二十条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整改计划而导致事故47、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附: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单 整改第 号-: 月 日对 检查,发现下列问题,请你(们)按照整改要求采取措施。并于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填入本表第二联交回安全管理技术部。 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问题:整改要求:送达人: 收件人:整改情况:(由整改单位填写) 负责人: 年 月 日复查 情况复查人: 年 月 日说明:共二联,第一联由签发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整改单位,整改后交回签发部门,并附在第一联后。第五章 安全检修制度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48、第一节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条 装置停工前,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检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检修工作。各车间要成立相应的检修分指挥部,明确第一责任人,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第四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群众讨论,由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五条 各车间对参与检修项目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指定专49、人负责向其做好项目的检修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第六条 由检修总指挥部负责召集各车间负责人召开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由安保科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二节 检修中的安全事项第八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第九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料,无火炬设施的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采取逐渐减压措施,放空关管线末端必须采取放火措施。第十条 对有毒、可燃、50、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分别进行彻底的吹扫、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等。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开。第十一条 在停工检修中有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中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相连部位应加盲板隔离,并挂上“有物料、注意安全”的警告牌。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置换分析后,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堵上盲板,做好明显标志。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打开人孔时,应使设备内温度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并从上而下一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定内部51、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第十四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死盖严,装置的明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是发生着火或爆炸。第十五条 生产部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查盲板隔离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钉子鞋。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1、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2、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拆卸。3、禁止用汽油或52、易挥发性溶剂洗涮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4、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须佩带防火帽,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十八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管理技术部办理用火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用火车间指派熟练操作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用火车间负责人在现场监护。第十九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洗干净,如附近有阴井、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条 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距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高压线下、管道下,仪表附近以及作业人员稠密处,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第二十一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53、电气安全规程,所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焊夹把要绝缘良好。第二十二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第二十三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二十四条 凡是导电设备维修,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和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第二十五条 一般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担任。第二十六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54、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非本职工作者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第二十七条 在距地面(垂直距离)二米以上或不足两米,但地面有障碍物,地形复杂下进行的作业均视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要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防护体、安全网或系好安全带。第二十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厥、癫痫,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登高作业。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扔工具、物件等。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脚手架堆放的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不得超过270kg/。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220伏55、到6000伏输电线1。5米以外,距6400伏以上输电线7米以上,防止触电。第三十三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第三十四条 凡需进入容器设备内(塔釜、储罐、容器、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向安全管理技术部申请办理进入罐内作业许可证。若罐内作业因故中断时间较长,且安全条件有所改变,又需继续入罐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危险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车间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会集安全管理技术部、生产部、等部门共同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 进罐作业必须有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在任何56、情况下,都不得擅自离开。第三十七条 在罐内清除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碰撞。严禁内外互投物料、工具等。第三十八条 许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好急救物品。进罐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间歇操作,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第三十九条 罐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共同检查罐内外,确认合格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交回车间存档。第三节 检修竣工后的安全规定第四十条 各车间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四十一条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员的57、签名。第四十二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储罐等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第四十三条 检修竣工,由生产部、安全管理技术部、及生产车间组成验收小组与施工方双方要进行交接验收,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检修质量及安全装置是否合格好用,认定无疑,双方签字。第四十四条 车间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图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第四十五条 开车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疑,防止水击。第四十六条 系统开车由车间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检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项工序保持紧密联系,按序开车。第六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我58、公司属化工企业,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设施设备,应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第一章 生产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第二章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消防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第三章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非敞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放火规定的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59、在设在单独风机室内。3、散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并设排水沟。4、散发的可燃气体、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遇水及蒸汽能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第四章 甲类生产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第五章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防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建筑物、构筑物内布置设备防空管、应高于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第六条60、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的静电的接地装置。1、生产储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内设备管道;、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专门接地。第七条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第八条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应有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第九条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第十条 甲、乙类生产的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层;应采取非燃烧的材料;并防止可燃气体渗进绝热层内。第十一条 易燃液体61、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面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第十三条 液氨贮罐上应装有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第十四条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于250毫米。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第十五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应根据公司的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进行经常的消防教育、训练和实战演习,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62、。第十六条 由安全管理技术部不定期的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十七条 生产厂区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外围、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剂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小型灭火设施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第十八条 各类灭火剂和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灭火器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更换,保证完整好用。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向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无切断其来源,63、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扑救。第二十条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厂内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时应经安全管理技术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生物进入危险场所。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安装防火罩。 5、禁止未经允许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的道路上行驶。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危险源30米外进行。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第二十二条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64、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因临时需要装设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安保科审批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第二十三条 可燃物、爆炸物的管理1、严禁到油罐区和有关岗位随便罐装汽油等易燃、易爆物质。2、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有专用仓库储存和专人保管,使用后的容器必须移置安全地点,妥善处理。3、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运输时不得混存、混装。4、用过的废料、废渣(如废气油、柴油、机油、废催化剂等)要及时清扫收集在一起,送到安全地点处理,其它易燃物(如棉纱、手套等)也要集中处理掉。5、各类下水道、管沟必须盖好,缺盖时应及时补齐,严禁在下水道、管沟65、机械设备处或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资。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本着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原则积极抢救。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消防队报警,同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抢救。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及其它多人伤亡事故时,厂领导人应直接指挥,安全管理技术部、生产部、保卫科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第七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烈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66、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第二条 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十类:1 、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热、摩擦、冲击或其他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起剧烈反应而引起的爆炸,如雷管、炸药等。2、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可燃物质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硝酸和过氧化钠等。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液氨、液化石油气等。4自燃物:未与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等。5、遇水燃烧物品:与水能发生剧67、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 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金属钠等。6、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7、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8、剧毒品:具有强烈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能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二坤、氰化物等。9、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体和其他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放射线如钴60,硝酸钍等。第三条 危险物品68、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第四条 有些虽然不属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石油产品,也应加强管理。第五条 危险品装卸和运输任务,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承担。危险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运危险品性质,佩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第七条 危险品装卸前,应对车、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第八条 危险品装卸时,起爆器材,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第九条 装过危险品的运输工具,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的运输工具,卸后必须进行洗刷。第十条 仓库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69、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要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危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得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储存。第十一条 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区、值班室有适当的距离。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危险品必须有出入库方法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十四条 危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好领用的剧毒物品、炸药和起爆器材。领用量一般不应超过三天生产需用量,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70、取,剩余退库保管。第十五条 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作业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第十六条 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用余压(不低于0。5Kg/cm)防止物料串入。第十八条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如汽油等洗刷高温机械设备和擦洗工作服等。第十九条 危险品生产或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本制度防尘防毒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71、造册,由专人负责销毁。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涮,不得改用。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安保科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第二十一条 对药物、腐蚀物、可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八章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本公司特点而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节 事故的分级和损失计算第四条 事故分类72、第三条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五条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构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及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第六条 生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停风造成装置停工的事故第七条 工艺事故:凡因违反工艺技术工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冲塔、泵抽空、超温超压、混油串油等,并导致产品不合格,管线冻凝、冻裂及装置或部分工段停产等均称为工艺事故第八条 跑损事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溶剂、添加剂、73、催化剂、化学药剂等跑冒损失的事故第九条 交通事故:凡本厂运输工具在生产区域内或厂外行驶中的肇事,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包括企业外人员)事故第十条 质量事故:凡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以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称为质量事故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凡在治疗或手术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应有的伤亡或残疾者,称为医疗事故第十二条 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五条 事故分级(一)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 一般损失事74、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2、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3、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4、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二) 人身伤亡事故分级第十八条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第十九条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第二十条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三) 火灾事故分级1、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受灾50户以上(75、含50户);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 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3、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四) 触电事故分级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76、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机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第十三条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认定为一般事故。(五)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级1、 轻微事故;2、一般事故;3、重大事故;4、特大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六)重大未遂事故:虽然构成死亡条件,但侥幸未成事实的事故;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严重窜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没造成损失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77、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不成事实者。第六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本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8、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公司计划成本计算,由肇事单位合并计算直接损失3、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第三节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所在部门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由主管领导将事故情况及原因向总经理报告,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79、部门。第八条 当发生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未遂时,事故所在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安保科,并整理事故经过上交安全管理技术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第九条 发生轻微事故时由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报车间领导处理。第十条 各类事故分管部门,必须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事故报安保科,安全管理技术部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报上级机关。第十一条 外单位职工(包括代培、实习等人员)参加我公司工作,在生产区域中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时,由我公司负责调查、统计和上报,并通知原单位。属于外包工程的合同单位在我公司从事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和处理。第十二80、条 发生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有意延期报告或虚报者,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与批评和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凡发生重大事故时, 公司主管领导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一般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分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轻微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安全管理技术部。第十六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不论哪类事81、故,都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加以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九章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规范用火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82、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家用电器。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1、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3) 有易燃可然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83、质装卸区等;(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 统的隔油地、油沟、管道(包括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区域);(6) 化学危险品仓库;(7)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1)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送到安全地点的容器、 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3) 全厂系统管网区;(4)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5)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1、 一级用火:申84、请用火单位领导、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管理技术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逐项落实,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管理技术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2、 二、三级用火: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由安保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填写火票,方可动火。3、 固定用火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技术部审查批准。4、 带油、带压、带其他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85、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保科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第五条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1、 用火监护人资格: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在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知道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86、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私自离开现场。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第八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回收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1、 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2、 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87、名监护,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3、 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 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动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的规定: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2、 非防爆电瓶车、88、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1、 凡在生产、存储、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后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2、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89、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保科检查认定一次。4、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5、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火票第四条 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第五条 各级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安保科存档,以备查阅。 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1、 防止事故发生和抢救措施办法第一条 我公司属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以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第二条 对事故的发生常常危及生命,故应争分夺秒,全力抢救。90、第三条 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操作教育及工业卫生知识教育,使职工思想上有认识,生产中有制度,意外时有措施。第四条 对重要岗位要安装充分有效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在工业卫生容许浓度以下。第五条 对装置区内的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管道,保持其完好,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第六条 对装有压力危险品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卸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应严格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造成事故。第八条 当发生多人事故时,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环保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简要说明情况(具体地点,名称,人数等),并立即组织人员将撤离现场,放置在空气91、新鲜、流通的地方。 第九条 参加抢救人员,必须戴好防毒面具,迅速通知附近无关人员离开现场,严禁闲人进入禁区。第十条 迅速切断事故来源,采取卸压、紧急停车等措施。第十一条 对呼吸已停止,但心脏跳动或跳动停止而有体温者的患者,应立即进行抢救,不得中断。未经医生确诊死亡,不得停止抢救工作。第十二条 一般应坚持“立即就地”的抢救的原则,待患者呼吸自主或无生命危险在运送往医院治疗。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配套和环境保护的管理,保证以后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免遭污染,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一切新建、扩92、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第二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必须同步进行。第三条 公司内任何工程项目,都要依据中发(78)67号、国发(79)100号,及其它有关“三同时”的文件精神和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的程序,认真贯砌制行。第四条 对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工程应序以取缔。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安全部门提出草案(须有“三同时的编制说明)由安全管理技术部就安全、环保及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公司审批,由技术设备科组织设计,设计完毕后再报公司复审第六条 工程93、项目的初步设计“三同时”的专节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2、安全防范设施,防止污染的处理的工艺流程及其预期效果:3、监测手段,绿化设计:4、安全设施,环保投资概预算:5、其它有关安全环保措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必须经安全管理技术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要严格控制,层层把关。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经安全管理技术部,生产部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开工。第十二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办法第一节 管理范围第一条 凡在化工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94、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对上述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二节 管理分工第三条 一般分工原则: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95、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定期校验、检测。2、 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以及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电仪车间负责管理。3、 凡生产区域中的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管理。4、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面具等,均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管理技术部负责定期校验、维护。5、 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第三节 维修和检修第96、五条 各处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第六条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七条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八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安全环保科同意批准方可拆除。第九条 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有国家安全部门的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护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动。第四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第十一条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97、,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第十二条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该岗位有毒物质的性质相适应。第十三条 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第十四条 防毒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防毒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第十五条 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第十六条 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挤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第十七条 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第十八条 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98、0公斤/cm2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公斤/ cm2时,应撒出现场,氧气呼吸器每季做前 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氧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第十九条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第二十条 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第二十一条 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绝缘垫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第二十二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第十三章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99、节 一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仓库区域内禁止一切火种,禁止携带火种和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其他行为,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牌,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第二条 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第三条 库内存放的物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乱放。入库时按物品分类挂牌标明。 第四条 库内物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按规定库内安全容量,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第五条 仓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第六条 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多种物品时,不得混杂存放,应分类整齐堆放,易碎容器和摆放不稳的物品不能放在高处,其堆放高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斜度。第七条 仓库的避雷设施,由安全环保科定期联系有关部100、门及时进行技术检测,以免失效。第八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堆积垃圾和易燃物品,以免引起火灾。第九条 在拿、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亦不准从一边抽拆,防止垛位倒塌。第十条 在库内高处取物时,脚踏物要牢固,防止倒塌伤人。第十一条 搬拿物品时禁止扔抛,以免伤人或损坏货物。第十二条 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的位置要适当安置,如:不可靠近暖气等,亦保证安全。第十三条 仓库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无人时门窗必须关好上锁,平时应保持库房四周消防道路畅通。第十四条 仓库内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其完整好用。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101、用该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第二节 气瓶贮存保管安全制度第四十七条 气瓶仓库的温度不得超过35,应设有通风装置。第四十八条 储存可燃或爆炸气体钢瓶的仓库应有避雷装置,其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第四十九条 气瓶仓库必须符合危险品仓库的一切要求,保管人员必须经过训练。第五十条 气瓶仓库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第五十一条 有毒气体钢瓶应储存在专门的室内,易燃易爆的灭火方法不同的气体钢瓶,必须分别储存。第五十二条 气瓶应立放,不能立放者可以卧放,但必须放在专门的支架上,头部朝向一方,并旋紧安全帽。第十四章 成品车间装车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成品车间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及丙烯外卖装车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102、作,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 装车人员在装车时,应穿着防静电服,严禁穿带铁钉的鞋。2、 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据及成品车间值班人员在装车前应对成品槽车检查以下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同时检查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或标志、是否有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及是否喷涂“爆”字。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没有或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不准装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违章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各扣款100元103、/人次。3、 装车前,成品值班人员必须由专人对成品槽车进行外观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如下:成品槽车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带有防火帽。罐体外观是否因有缺陷而导致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是否牢固或损坏。如发现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不准装车。违者扣款50元/人次。4、 槽车装车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量,装完后的车辆不得在厂区内停留。5、 装车时必须接好静电接地,违者扣款50元/人次。6、 驾驶人员在装车前必须服从公司值班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停好车后,应立即熄火,并离开槽车。7、 在装车区内应关闭手机,严禁接听或拨打电话。8、 现场操作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装车区内严104、禁维修车辆。9、 成品值班人员在下班前,按照车间规定及时上锁,收好静电接地,方可离开。10、 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公司生产调度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装车。第十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性的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分开来,全体职工应本着节约精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第二条 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厂安全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拟定,并负责监督执行。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第四条 凡发给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105、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还,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第五条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第六条 凡调出厂的职工,应在离厂前交清防护用品,否则供应部门按使用期限折价,出具付款单交本人到财务部门交款后,方可办理调出关系。第七条 保护用品是发给职工使用的,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第八条 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职工(如企业内消防队员、经济民警等),企业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酌情适当解决。第九条 外单位来厂实习,培训人员及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其防护用品由原106、单位自行解决。第十条 安全部门负责企业防护用品的具体发放标准制订,调整标准的申报,标准外临时性防护用品的审批,并经常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防护用品标准,定期编制月,季度计划表(一式四份)于每月20日前报厂安全部门审查后,转供应部门及审报部门留存。第十二条 供应部门应按计划表,汇总数量,负责采购,保管与发放,及时供应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第十三条 劳保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库内防护用品妥善保管,防止霉变或失效。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经费预算和资金提供,并经常检查督监防护用品费用的开支。第二节 各种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条 防护服1、 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穿着相应的107、防护服,其服装要按使用者的身长、体型,选用适宜的规格、型号。2、 防护服使用者应穿着舒适,工作方便、安全,必须扣好衣扣。3、 防护服要保持整洁,定期洗涤,工作中防止损坏和撕破,发现破损要及时缝补。第十六条 防护鞋1、 根据作业环境和劳动者脚型,选用适当的防护鞋。2、 工作中要穿好防护鞋并系好鞋带。3、 起重、高处作业者必须按规定穿胶底防护鞋。禁止穿皮底鞋。第十七条 绝缘靴、鞋和绝缘手套1、 要根据使用电压等级,不同防护条件,正确选用合适的绝缘等级,不准越级使用。2、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破损、裂口等缺陷,不准使用。如有灰尘或尘渍等其他污物,应清洗干净,并完全干108、燥后,方可使用。3、 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鞋,应将衣袖口或裤腿套入手套筒或鞋筒内。4、 橡胶绝缘制品应尽量避免与酸碱及油类接触,并防止尖锐物刺破。定期清洗,干燥后妥善保管。5、 为保证安全,绝缘保护用品定期进行耐强度复验,不合格品应停止使用。第十八条 防尘用品1、 防尘用品要根据粉尘浓度、分散度、粉尘性质、作业条件和劳动强度等,全面考虑适当选用。2、 防尘用品在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修理或更换,各种连接处严密方可使用。对面罩或送风口罩应检查管路、接头是否畅通,调节装置是否灵敏。3、 佩戴位置要正确,系带或头箍调节适度,对面颜无压迫感。4、 滤料要定期更换、更换时先检查滤料是否完整109、。使用中如发现口罩积尘较多,则应检查滤料是否破损,呼气阀汽的密封性是否良好。5、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要常用肥皂水或清水洗涤,保持清洁。清洗后的用品在通风处凉干,切忌曝晒、烘烧和接触油类、有机溶剂,以免变形、损坏。6、 口罩应专人专人,用毕要装在塑料袋内,防止挤压损坏。第十九条 防毒用品1、 使用防毒用品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2、 防毒面具使用前,一定要了解毒气性质,含毒浓度和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氧量、环境温度,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有效防毒期内使用。3、 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气密性实验。如外观检查和气密性实验不合格则不能使用。4、 使用滤毒罐应选用与环境毒气相符的型号,并在有效防护期内110、使用。起失效判断方法:有指示剂的滤毒罐以指示剂变色为准;其他均采用主观嗅觉法、称重法或登记作业场所毒物浓度,累计使用时间方法进行。5、 防毒面具由使用者专用,做到妥善保管,讲究卫生,随时可用。6、 防毒面具在使用中若发生故障,使用者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应迅速脱离毒区,不得延误。7、 在冬季或低温场所使用,应防止面罩体变硬、折裂和呼气阀失灵。8、 对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有毒浓度大于0.1%的场所,或在密闭容器中作业,禁止使用防毒面具。9、 在使用中严禁随便拧开滤毒食盖,并防止剧烈震动和将水或其他液体溅到滤毒盒上。10、 发现滤毒剂失效,应停止使用,并迅速脱离毒区,更换药剂,不准在毒区内更换111、药剂。第二十条 安全带1、 安全带是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伤害的防护用品,其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 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有磨损、变质、金属件损伤等异常,均不能使用。3、 使用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卡子,挂绳要挂在牢固的物体上,锁紧挂环,不准低挂高用,挂绳长度应小于工作面至地面距离1米以上。4、 使用时应避开高温物体,尖刺物和酸碱化学物,应经常保持清洁,用后用肥皂水和清水洗净凉干,并在金属件上涂油防腐。第二十一条 护目镜1、 护目镜是保护眼睛不受伤害的防护用品。根据防护对象不同,护目镜可分为防碎屑打击、防有害液体飞溅、防烟尘及各种有毒气体、防X射线、防辐射线、防激光、防微波及高频等。2、 根据防护对象选用不同的护目镜,一定要按出厂时标明的遮光编号或使用说明书使用,切勿用错。一般车、铣、创、磨工戴的平光镜要无气泡、杂质,表面平滑,镜架要圆滑,无锐角、镜片与镜架衔接要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