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各项工程施工质量基础管理制度(3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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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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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公司各项工程施工质量基础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质量管理制度5一、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5第七条 设备进场后,设备安装调试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6二、工程质量试验制度7第一章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7第一条 工程材料的采购7第二条 材料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72. 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及时取样送中心试验室试验检验。7第二章 主要原材料检验频率8第一条 钢材8第二条 水泥9第三条 矿物掺和料9第四条 砂石料9第五条 外加剂9第六条 混凝土拌合水10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10第一条2、 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材料配合比管理103. 施工单位和物资部门协助中心试验室获得各种材料样品。10第二条 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控制117. 砂浆检查试件13第三条 孔道压浆的质量控制13第四条 混凝土实体质量核查131. 表面裂缝宽度:132. 钢筋保护层厚度:13第五条 钢筋焊接的质量控制141. 焊工实行考核发证制度, 无证焊工不得上岗操作。144. 当焊接不稳定时,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14第六条 填土工程质量控制144. 对检验不合格的地段应重新压实直至合格。14第七条 其它施工质量控制14第四章 试验资料和报表管理15第五章 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15第三条 试验室必须独立取样,所取样品要3、有代表性。16第九条 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75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17第六章 附则17三、样板引路制度17第三条 工程质量要求181、技术交底、施工放样复测、施工日志等齐全。193、工程检查证、工序交接记录、分项分部检验评定资料齐全。195、资料归档及时、齐全。19第九条 各类工程样板示范要求191、桥梁工程191.1墩身工程191.2梁体工程201.3桥面系工程202、路基工程202.1连续长度在500m以上,将试验段确定为样板段。203、隧道工程203.1开挖工程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203.2衬砌工程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按施工工艺操作。213.4、3洞门工程一座。214、涵洞工程为一座整体范围215、轨道工程225.1无砟轨道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226、电力工程22四、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22五、隐蔽工程检查制度24六、成品保护制度25第五条 需防冻保温的成品要采取覆盖或保温措施。25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6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26第二条 不合格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等级划分及处置权限27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28第四条 平行的现场记录28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29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29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29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29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302、工程质量事故处5、理的监督30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的管理32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32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按合同、业主有关规定接受处罚32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加重处罚32第十条 质量事故的内部处理33八、保修及质量回访制度33第一条 基本规定334、指挥部指挥长负责保修合同或协议的商谈和签订。33第二条 工程回访33第三条 保修346.工程保修施工宜由原项目部人员负责。35质量管理制度一、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 对采购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由物资设备部组织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包括物资、质量、技术及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二条 验收的内容包括:进场材料6、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采购计划;供应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齐全;产品现场质量检查,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取样进行试验,并填写试验报告。第三条 按验收程序收货后分类保管,做好标记并保管好样品。质量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随样品一起保存备查。第四条 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的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在开工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进行鉴定,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也要按规定抽样检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由于运输保管不当或超期储存可能发生质变;材料有变质现象;由于重要工程结构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第7、六条 地材要先取样(由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设备进场后,设备安装调试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第八条 设备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组建固定资产和设备档案。按照设备管理的规定,统一进行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键全设备台帐,设备卡片和技术档案(包括图纸、说明书、履历薄及原始资料以备后查)和设备固定资产帐、卡,保证设备帐卡、物相符。第九条 所有设备必须有固定的单位管理,坚持设备在项目部规范管理,实行专人或班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设置设备棚、场、库和维修保养车间,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指定相应的专8、业人员负责管理。设备的存放要做到场地平实、整洁,便于出入,摆放整齐,分类支垫合理牢固,管理标牌清淅,便于作业、保养;消防设施、器具完好有效,安全标志醒目,做好防洪、防火、防爆、防盗工作。第十一条 构配件进场后检查合格证、质保书等资料是否齐全。组织物资设备、质检、技术、试验部门进行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等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构件报验单。现场存放要入库存放,没有库房或库房不能满足在外部存放时,必须上苫下垫。并涂防锈油防止生锈。使用吊装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构件进行包装保护,轻装轻放,防止构件受损、变形。二、工程质量试验制度第一章 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第一条 工程材料的采购1. 对于工程材料对供方必须9、认真考察,物资部门应按集团公司程序文件进行调查、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能力,按招标采购程序确定合格供方。2.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供货厂家初步确定后,物资部门应将质量证明文件提供给试验室,由试验室抽样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方能采购。第二条 材料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 每批材料进场后,物资部门应将材料出厂合格证(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提交给试验室和使用单位各一份(复印件)。2. 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及时取样送中心试验室试验检验。3. 使用单位依据检验合格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使用原材料。4. 在检验批量内的原材料、半成品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4.10、1 由于运输、保管不当可能发生变质;4.2 超过储存期限可能发生变质;4.3 材料外观有变质迹象。5. 同一批量原材料用于多个单位工程使用时,可由其中的一个单位取样送检,但试验室必须将检验试验报告向全部使用单位送达,使每个单位工程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6. 工程材料取样送检应遵守国家见证取样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监督取样过程并在委托单上签字。7. 本试验室不能检测的样品、或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样品,由中心试验室负责送外部具有资质的单位检验试验。第二章 主要原材料检验频率第一条 钢材1.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每60 t 为一批,不足11、60 t 也按一批计。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的预应力筋每30 t 为一批,不足30 t 也按一批计。3. 预应力桥梁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抽样为每1000套为一批,不足1000套也按一批计。其中外观检查:每批抽检10%,且不少于10套;硬度试验:每批抽验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系数性能试验:每批抽检一次3套。第二条 水泥1.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批号且同品种的水泥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水泥检验一次。2. 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每500 t(袋装水泥每200 t)为一批,不足12、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第三条 矿物掺和料1.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的矿物掺和料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的检验一次。2. 同厂家,同批号且同品种以及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120 t为一批,不足120t时也按一批计。第四条 砂石料1.任何新选料源、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达一年检验一次。2. 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细骨料每400m3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其中粗骨料有机物含量每3个月检验一次。第五条 外加剂1. 任何新选货源、使用同厂家,同批号且同品种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检验一次。2. 同厂家,同批号且同品种以及同出厂日期的13、产品每50 t为一批,不足50 t时也按一批计。第六条 混凝土拌合水1. 新水源或同一水源的水使用达一年检验一次。2.同一水源的涨水季节检验一次。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第一条 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材料配合比管理1. 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改良土等配合比由指挥部中心试验室负责选定。2. 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设计、施工工艺,提前将配合比的技术要求通知中心试验室。3. 施工单位和物资部门协助中心试验室获得各种材料样品。4.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及所用原材料,要在开工前45天(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或耐久性混凝土应在开工前六个月)送到试验室。5. 应根据强度等级、耐久性等设计要求14、和原材料品质以及施工工艺、可能的环境条件变化等进行多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当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选定配合比。6. 试验室在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配合比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平行试验或认可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第二条 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控制1.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过期水泥未经试验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得使用早强水泥。2.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和理论配合比,换算施工配合比。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误差为:水泥及外掺料为1%;骨料为2;外加及拌合水为1%。4. 混凝土拌制过程中,应对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和含气量进行测定,每15、拌制50 m3或每工作班测试应不少于1次。5. 混凝土入模温度每工作班测量三次。6. 混凝土检查试件6.1 混凝土和砂浆检查试件应施工队试验员负责制作,并应得到监理人员的见证认可。6.2 预应力混凝土、喷射混凝土、蒸汽养护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为28d,耐久性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为56d。6.3 抗压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其取样与留置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现浇混凝土的每一结构部位,取样16、不得少于一次。(4)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5)桥梁的墩台、梁部和隧道的衬砌等重要部位应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按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取样、养护方式和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铁道部现行标准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6.4 当设计对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有要求时,应制作弹性模量试件。弹性模量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的终张拉/放张弹性模量试件不得少于一组。(2)标准条件养护28 d弹性模量试件不得少于一组。6.5 当设计对混凝土抗渗等级有要求时,其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抗渗试件应在混凝土的17、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5000 m3同配合比、同施工工艺的混凝土应至少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6个),不足5000 m3时也应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2)隧道衬砌每200 m应至少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7. 砂浆检查试件砂浆检查试件应在搅拌机口随机取样制作。同类型、同强度等级每100m3砌体为一批,不足100m3也按一批计,每批制作一组试件。第三条 孔道压浆的质量控制 1. 浆体的流动度、泌水率、凝结时间、膨胀率等同配合比、同施工工艺至少试验一次。2. 每工作班至少留置试件一组(6块)边长为70.7 mm立方体试件,必要时增加留置一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第四条 混凝18、土实体质量核查1. 表面裂缝宽度: (1)路基:每处支挡结构全部检查;(2)桥涵:每孔梁、每个墩台、每座涵洞全部检查;(3)隧道:衬砌的拱部、边墙、仰拱(底板)及洞门、端翼墙全部检查。2. 钢筋保护层厚度:(1)路基:每处支挡结构检查不少于三处,每处不少于10个点;(2)桥涵:每孔梁检查不少于三处,每个墩台不少于三处,每座涵洞不少于三处,每处不少于10个点;(3)隧道:每100m衬砌的拱部、边墙、仰拱(底板)各不少于一处,隧道洞门、端翼墙各不少于三处,每处不少于10个点。第五条 钢筋焊接的质量控制1. 焊工实行考核发证制度, 无证焊工不得上岗操作。2. 正式焊接前应进行试焊,其目的是选择焊接参19、数,当试焊检查合格后方可成批焊接。3. 焊接成品应分类分批检验。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 切取试样进行焊接接头的物理性能试验。抽样数量视焊接方法确定,按有关规范规定办理。检验不合格的接头应切除后重焊。4. 当焊接不稳定时,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第六条 填土工程质量控制1. 填土施工前, 应在选定的填土地点取样试验,确定填料的类别,土的最大密实度和最佳含水率等技术指标。2.对不同性质填料分别进行填筑工艺试验,试验填料碾压含水量、摊铺厚度、碾压机械、碾压遍数等施工工艺参数,经检验地基系数K30、压实系数K(A、B组填料)、孔隙率n均满足设计要求后,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再进行大面积路基填筑。3.路基填筑20、施工严格按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施工,以K30和孔隙率检测值作控制指标,严格过程监控和质量检验。4. 对检验不合格的地段应重新压实直至合格。 第七条 其它施工质量控制其它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范和验收标准办理。第四章 试验资料和报表管理第一条 试验资料是分析工程质量的技术依据,是工程竣工验交的重要凭证,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第二条 试验资料包括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和其它工作(如仪器管理)记录等。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应采用业主或上级规定的表格填写或打印。试验资料应分类管理,及时整理。第三条 试验报告必须经过专人复核,由试验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第四条 试验报告一式4份,其中121、份发给委托试验的施工单位,2份自行保管用作竣工资料,1份作为存根。试验记录、报告和其它试验资料存根的保管期为五年以上。第五条 中心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材料(试件)登记表,用以记录不合格材料和试件的处理情况。检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原材料和检查试件应及时报告给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和施工单位,并跟踪处理结果。第六条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每半年填写工程试验工作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第五章 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第一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行政、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第二条 各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体22、系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三条 试验室必须独立取样,所取样品要有代表性。第四条 试验检测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采用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化管理软件进行信息采集、处理、汇总及上报。实现客专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序化,以便各级机构及时掌握试验检测工作的动态,分析试验检测存在的问题。第五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建立试验人员守则、信息上报等各项管理制度,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各级试验室主任不得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同时休假且必须在一个月前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请假第六条 对施工所用工程材料进场前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23、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检测项目应立即停工,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第七条 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复核、签字,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试验检测专用章。试验室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试验室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报告台帐,凡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第九条 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超出资质允许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2.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3.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4.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24、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5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第十条 各级试验室有义务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现场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第十一条 为保证各级试验室的独立行使检测工作的职能,指挥部所属各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试验检测工作进行行政干预。第六章 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样板引路制度为实现沪昆铁路的工程质量总目标,发挥样板工程的作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段的样板工程制度。第一条 根据沪昆指的样板示范工程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工程的样板实施计划,本标段内的各类工程(路基、桥梁、隧道、涵洞、站场等)至少确定一个“标段样板示范工程”工25、点,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沪昆公司现场指挥部核准后实施,并报沪昆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同时,每一类工程第一个开工的必须是样板工程,以带动整个标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条 样板工程的工艺水平和质量要求在概算范围内,不提高标准,也不增加额外投入。第三条 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符合铁道部颁发的质量验收标准。2、工艺工法先进合理。3、质量保证措施翔实,检测、检验、试验方法可靠。4、施工过程规范,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的工艺流程。5、各类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无返工现象;附属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外观质量良好,无修补迹象。6、桥梁工程中的桩基,其无损检测类桩达到90以上,无修补加固现象。第26、四条 杜绝等级安全事故第五条 现场文明施工1、施工场地平整,标志牌齐全。2、材料、机械设备堆放整齐,标识清楚。3、道路、排水畅通,照明、通风状况良好。第六条 环境保护、水土保护符合设计要求。第七条 按照施组确定的工期及时完成。第八条 内业资料要求1、技术交底、施工放样复测、施工日志等齐全。2、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或抽样试验资料齐全真实,合格率100。3、工程检查证、工序交接记录、分项分部检验评定资料齐全。4、执行弃土、弃碴的工程和采取环保水保措施时,要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记录齐全并与实际相符。5、资料归档及时、齐全。第九条 各类工程样板示范要求1、桥梁工程1.1墩身工程施工现场实27、行标准化管理。混凝土按规定施工,表面光滑整齐,无蜂窝麻面、无垫块痕迹、无明显错台(台阶尺寸控制在验标规定的范围内)等,整体感观良好。1.2梁体工程现浇连续梁为一处完整的连续段。1.3桥面系工程桥面系的栏杆在直线段上时,要求在同一直线上,在曲线段上时要求圆顺。防腐漆按规定涂刷,面漆涂刷后,表面均匀,颜色调配一致。桥面步行板摆放整齐,接缝在同一直线上或圆顺,接缝处填塞密实,无漏塞。面板表面干净,无油滴、沥青滴等。面板无缺棱断角现象,整体感观良好。1.4大桥至少选出一座桥作为样板,特大桥至少选出一座桥作为样板。2、路基工程2.1连续长度在500m以上,将试验段确定为样板段。2.2路基填筑质量符合验收28、标准的要求,边坡土粒径均匀,坡比符合设计要求。拱顶、路肩、坡脚线条顺直。3、隧道工程3.1开挖工程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无欠挖现象,超挖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现场施工作业规范,安全标识清楚。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周边眼炮眼痕迹保存率满足规范要求,无安全事故发生。3.2衬砌工程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按施工工艺操作。衬砌厚度、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衬砌混凝土表面无漏振、漏筋等现象。衬砌接缝处理良好,无错台或错台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衬砌表面整体感观良好。3.3洞门工程一座。洞门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感观良好。洞门的天沟、排水沟顺畅,洞口顶无渗水。洞门顶及两侧无危石。混凝土强度或砂浆强29、度符合设计要求。4、涵洞工程为一座整体范围4.1主体及附属全部完成并符合设计及规范、验标等要求,对应资料齐全。4.2混凝土表面光滑,无缺棱断角现象。4.3沉降缝闭合,填塞密实。4.4整体感观良好。5、轨道工程5.1无砟轨道连续里程不小于500m。在两安隧道内评选样板段,现场规范化作业,统一管理。6、电力工程为一个开站区间电缆、架空电力线路。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放之日起执行。四、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各项目部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时进行申报和签认。根据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作出确认30、。第一条 质量检查人员,应熟悉掌握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 “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进行施工控制和进行“三检”活动,以及对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条 凡经自检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及时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进行申报,作为完成工程量、考核质量标准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作未完工处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签证、计价: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处理者,砼、砂浆及填土密实度未按规定施工和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态者。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程量。3.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及未检查签证者。4.成品、半成品、设31、备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不能确认合格者。第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具体分工:检验批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填写,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等进行验收。第四条 分项工程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填写,项目部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第五条 分部工程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填写,项目部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及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及基础、墩台和梁部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第六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由局指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32、。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第七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签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对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必须认真执行,实量、实测,数据真实、及时填表,做到既不降低标准又不超出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记录填写二份,监理、项目部各一份。五、隐蔽工程检查制度第一条 隐蔽工程是指基底处理、隧道、桥涵、路基等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处理等。为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隐蔽工程检查制度。第二条 工程在隐蔽之前应核对设计图纸与地质情况是否相符,结构尺寸、标高等是否符合要求,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组织自检合格33、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签认;桥梁和重要涵洞地基验收、桥梁桩基钻孔达到设计深度后,除报监理单位外还需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签写后才能隐蔽,桩基检测除报监理单位外还需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隧道工程开挖达到系统支护的条件后,除报监理单位外还需报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或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证,桥梁和重要涵洞地基验收设计单位签认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隧道工程衬砌前,做好附图,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在进行下一步施工前,对重难点部位的隐蔽工程进行实地拍照或录象,并作为资料存档。如检查34、不合格或检查与实际不符,不予签证。待改进后,重新检查签证,直到合格符合规定要求为止。第四条 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检查验收签认,自行隐蔽者,应返工补验,并追究该项施工负责人责任。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实际与设计不符,本单位不能处理者,应及时报上级解决,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六、成品保护制度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成品及移交的物资设备在移交前得到有效保护和防护,使工程验收和交接能有序的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由各项目部具体执行。第二条 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计划时根据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交付期限,对工程包装防护提出明确要求。第三条 工程验交前,项目部应确保工程成品处于被防护状态,35、防止人的不正当行为及自然因素破坏成品。第四条 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项目部在进行后续施工时,要采取防污染和防损坏措施。第五条 需防冻保温的成品要采取覆盖或保温措施。第六条 工程完工或达到停工点后,根据工程包装防护工作要求进行工后整理,设立防护标志警示,对移交的物资进行必要的包装。第七条 项目部现场防护人员负责对已完工工程的看守和日常巡逻。发现问题或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制定措施及时处理。第八条 项目部值班看守人员对所防护的工程、设备应做详细值班检查记录,发现丢失、损坏及时呈报项目经理,值班人员要填写工程及设备防护值班检查记录。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沪昆36、铁路CKKZTJ11标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分类表事故分类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1、事故处理直接费用损失金额(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工程5000(万元)5005000(万元)100500(万元)20100(万元)土石方、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万元)1001000(万元)30100(万元)1030(万元)2、事故处理所需时间(37、个月)63613同时满足事故处理所需时间1个月,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处理后的结果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二条 不合格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等级划分及处置权限1、经检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分项、分部工程,其整修或返工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者,以及未酿成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属A级不合格;由局指挥部所属项目经理部自行处置并报监理批准。2、经整修或返工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属B级不合格;由局指挥部组织处置并报业主、监理批准。3、经整修或返工直接经济损失138、0万元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亡人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属C级不合格(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处置并报业主、监理批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1、当检验后发现不合格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后,项目经理部立即将不合格产品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工程材质及数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条款、出现不合格的简要经过报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2、局指安全质量部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不合格报告进行核实、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判定不合格等级,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实施应急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3、当判定不合格等级达到39、B级以上时,局指安全质量部立即将质量事故有关情况向局指指挥长报告。4、当判定不合格等级达到C级以上时,局指安全质量部立即将质量事故有关情况于质量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并及时报业主、监理单位。第四条 平行的现场记录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局指安全质量部汇同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同时配合业主相关部门、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平行记录及现场拍照,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在进行事故调查和研究处理方案时有义务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真实的全面的事故情形记录。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当工程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40、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向监理单位报告。按照业主、监理单位提出的临时处理措施立即组织实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业主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业主或上级机关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4)局指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负责与事故调查单位联系,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向调查组提供相关信息。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41、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 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 8)附件: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落实不到具体人不放过。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提出: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局指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局指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42、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经业主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由局指安全质量部组织监督实施中的工程质量监控工作。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由局指挥部负责组织所属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组织检查验收。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局指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43、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9)其他。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的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顺序上报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其有关文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44、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等)均应列入工程验收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业主完整移交。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由事故调查单位(或专家组)判定,并应征求监理单位和业主意见。当对事故责任方的判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调查报告的7日内向业主提交书面报告,申明意见,并由业主负责签署意见后向调查单位转达。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按合同、业主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加重处罚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在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责任方和责任人加重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45、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默认、姑息以至纵容的;6)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第十条 质量事故的内部处理1、发生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事故及被处罚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2、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执行。3、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因质量事故被业主罚款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责任。八、保修及质量回访制度第一条 基本规定1、指挥部指挥长对工程回访保修负全面责任。2、指挥部指挥长应履行46、“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服务承诺。3、指挥部指挥长应了解或参加相关的质量缺陷责任的谈判和认定工作,必要时负责聘请第三方认定机构参与保修期质量缺陷责任认定。4、指挥部指挥长负责保修合同或协议的商谈和签订。第二条 工程回访本着对顾客负责的精神,在工程保修期间,设专人配合指挥部与业主单位联系,随时掌握本标段工程的运营状况,并安排在工程交付3-6个月开始对顾客进行回访。1.保修服务期内,指挥部指挥长应和业主单位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随时关注和回访工程的质量情况。重点关注和回访:.路基冲刷和塌陷、挡墙、桥梁锥体护坡、隧道洞口防护等等。.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的使用效果和技术状态47、。2.保修服务期内或保修服务期结束时,指挥部指挥长应将了解到的工程质量情况、业主或使用单位意见告知有关领导和有关项目经理。第三条 保修 1.保修服务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如业主要求我方保修,指挥部指挥长应按业主要求和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安排队伍进行保修。 2.实施保修前,指挥部应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质量缺陷内容,初步判定缺陷责任,对于明显不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向业主或使用单位反映情况,得到明确答复并做好记录或向业主索要相关证据。3.对于不只是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指挥部应要求业主组织设计、使用、施工三方共同对质量缺陷进行调查认定,明确各相关方的质量缺陷责任和经济责任,签署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文件48、。4.由于未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指挥部从施工单位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按上级指示办理。5.当使用单位需要对“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内容以外的保修服务时,指挥部应与使用单位单独签署合同或协议,明确保修质量标准和保修费用。6.工程保修施工宜由原项目部人员负责。7.保修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找出原因,界定质量缺陷责任,制定保修方案,组织队伍进行保修施工。8.保修施工质量应符合原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应通过业主或使用单位质量验收或认可,并办理质量验收或认可的相关手续。9.保修结束后,保修负责人应将质量验收或认可的相关手续移交项目派出单位,并向派出单位书面报告保修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