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支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汇编(9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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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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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流支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四条 计划编报与审批6第五条 招标投标6第六条 项目实施6第七条 项目验收71. 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维修养护专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73. 维修养护专项已经通过专项验收。7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8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及期限8第五条 计划编报程序:8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9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9第五章 附则10黄委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规定(试行)11第五条 参与所辖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2、19第九条 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章行为。19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21第一章 总则21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21第三章 水管单位质量管理22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22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22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22第六章 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管理23第七章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23第三十条 特定的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23第八章 附 则24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25第一章 总则25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必须按本规定实施项目监理。25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25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维修养护3、监理任务。25第三章 监理合同26第四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26第二十条 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26第五章 附 则27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28第一章 总则28第二章 技术资料的整理内容28第九条 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28第三章 技术资料的管理28第四章 技术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29第五章 维修养护资料的验收29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0第六章 附则30附录 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31第一章 总则32第二章 组织管理32第三章 年度验收33第十二条 验收条件33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33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33第四章 专项验收334、第十七条 验收条件34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34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34第五章 附 则34附录1: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351.1 水管单位工作报告351.2 维修养护工作大事记351.3 维修养护单位维修养护工作报告351.4 设计工作报告351.5 监理工作报告361.6 质量监督报告361.7 年度初验工作报告361.8 年度验收申请36附录2:年度验收鉴定书格式37第一章 总 则43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报批管理43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43第十条 维修养护计划下达后,省级河务局应及时编制招标文件。43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44第五章 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44第六章 合同管理45第5、七章 验收管理45第八章 责任追究46第九章 附则46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47第一章 总则47第二章 资产管理47第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47第三章 负债管理48第八条养护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48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49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的实收资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49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的盈余公积包括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49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应包括:49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50第六章 收入确认51第二十四条 养护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51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52第二十七条养护单位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521.利6、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522.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52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53第三十二条 养护单位应定期向出资人和相关单位报送财务报告。53第九章 财务监督53第三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53第十章 附则54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试行)55第九条 管理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5第十条 管理单位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以下内容:561、管理单位人员费用及日常公用经费。56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58第一章 总 则58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7、理。58第二章 项目分类58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59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60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61第六章 项目的绩效考评62第七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核算63第八章 附 则64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65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68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69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693.工作进度70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714.质量与检验715.合同价款与支付726.变 更732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7321.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737.验收738.争议、违约和索赔749.其 他75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75专用合同条款761.8、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76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763.工作进度774.质量与检验775.合同价格与支付776.变 更777.验收778.争议、违约和索赔779.其 他78第一章 一般规定791.1 说明791.2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791.3 维修养护工作会议与报表791.4 质量管理791.5 治安保卫与维修养护工作安全791.6 环境保护801.7 技术标准和规范80第二章 工程维修养护802.1 堤防工程812.2 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822.3 水闸工程822.4围堤、格堤、防汛道路832.5 生物防护工程832.6 管理设施832.7工程资料84XX9、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85第一章 总 则85第二章 维修养护范围85第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85第三章 维修养护项目85第四章 维修养护标准861 堤防工程86第十八条 泥结碎石堤顶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86第二十条 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862 河道整治工程87第三十六条 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883 水闸工程88第三十七条 管理范围内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884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88第四十五条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885 生物防护工程88第五十条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896 管理附属设施89第五十六条 照明、10、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897 工程资料89第五章 附 则90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适应维修养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要求,根据水利行业有关规章、规范,结合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穿堤建筑物(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程序管理。第三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第四条 计划编报与审批(一)维修养护计划由水管单位编制,并按黄委现行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二)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前,水管单位应对其管辖工程进行普查、探测及观测11、。(三)按照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四)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五条 招标投标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按黄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项目实施(一)项目实施阶段是指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和维修养护专项的维修养护作业过程。水管单位按照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负责维修养护的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须具备以下条件:1.维修养护计划已经批准;2.维修养护资金已经落实;3.监理合同、维修养护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4.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办理。(三)水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维修养护12、单位,对维修养护专项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具体实施维修养护作业。(四)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按照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执行。(五)按照“水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维修养护各方的行为。第七条 项目验收(一)年度验收和专项验收是工程维修养护作业是否达到标准的衡量手段,是全面考核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重要步骤。(二)维修养护项目年度验收前期工作:1. 维修养13、护项目(包括维修养护专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2. 按照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完成了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 维修养护专项已经通过专项验收。 (三)水管单位应按照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验收主持单位及时组织年度验收。(四)项目有遗留问题的,应对遗留问题做出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并落实责任人。(五)年度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结算。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14、行。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工作,保证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年度基本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第三条 年度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和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专项是指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包括堤防隐患探测、根石探测、根石加固、黏土盖顶、堤坡整修、路面维修等。第四条 编制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以工程管理现状、运行观测记录及统计资料等技15、术资料、相关批复文件、定额标准及有关工程管理标准、规范等为依据。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及期限第五条 计划编报程序:(一)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前,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二)根据所辖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对照定额标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并计算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三)编制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四)维修养护计划由水管单位编制,按黄委规定权限逐级申报审批。(五)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维修养护专项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一般情况下,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16、请得到批准后实施;确实情况紧急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管理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维修养护进度计划应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特点,按照“经常养护、及时修复、养修并重”的原则合理编制,确保工程完整与安全运用。第九条 编制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定17、额标准及黄委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第十条 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第十一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第十二条 应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其内容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第十三条 应根据所辖工程18、级别、设计标准、运行状况等实际,结合工程普查、探测情况,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合理确定工作(工程)量。第十四条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和实际工作(工程)量,并同时符合定额标准及黄委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未硬化堤顶养护土方分为堤顶维修土方和日常养护消耗土方两部分,其中堤顶维修土方主要用于因堤顶为土质结构,遭受风蚀、车辆碾压,造成堤顶土方损耗,高程降低的修复;日常养护消耗土方主要为雨毁土方等。堤顶维修土方(即黏土盖顶)应作为专项列入计划。硬化堤顶(包括硬化的上堤路口)应同时参照公路维修养护的有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第十六条 生物防护工程的维修养护,应优先19、考虑经常性维修养护工作,针对受损坏情况编制补植更新计划。第十七条 堤防隐患探测工作应按照XX堤防工程隐患电法探测管理办法(试行),有计划、分堤段集中安排探测工作。第十八条 根石加固分为日常根石加固和紧急根石加固。根据根石探测资料和河势变化预估,对根石走失的工程进行加固,根石加固应作为专项列入计划。对于紧急根石加固,确需调整计划的,可在紧急加固根石的同时进行计划变更报批。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工作需要,提前安排维修养护专项的勘测设计,计划编制应附具维修养护专项设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委水管单位与维修养20、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XX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明确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职责,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及有关规定,结合XX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特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的水管单位及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维修养护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按照“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对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进行划分。第四条 业务范围划分遵循“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操作规范”的原则。第五条 水管单位全面负责所辖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完整、安全和效益发挥。主要包括:(一)做好工程21、普查工作,确定维修养护任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质量、进度等,确保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二)承担工程的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害堤动物防治等工作。(三)做好河势、水位观测工作;参与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水污染事件,参与水污染防治的调查工作。(四)负责做好工程观测(包括工程沉陷、位移等观测)、堤防隐患探测、根石探测等工作,参与观测、探测分析及隐患处理等。(五)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章行为。(六)提出根石加固初步方案,对根石加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七)负责防汛物资、观测探测设施22、设备、仪器的保管及保养工作,保证料物、设施、设备、仪器安全和完好,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八)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的协调工作,保证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主要包括:(一)完成水管单位委托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作业,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在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下完成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维修养护专项。(三)受水管单位委托完成其他维修养护业务。第七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的具体内容见附录。第八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XX水利工程23、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堤顶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等。2、及时填垫、夯实水沟浪窝、坑洼等缺损,保持堤顶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凹陷、起伏。3、土质堤顶严重受损,应刨毛、洒水、补土、刮平、压实,按原设计标准修复。4、及时排除降雨期间及雨后积水;雨后及时对洼坑等进行补土、平垫、夯实;干旱期经常洒水养护。5、堤肩边埂(包括土质、硬化边埂)发生损坏,及时进行整修、加固。6、堤24、顶硬化道路参照公路有关规定维修养护,保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龟裂等现象。7、对纵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8、对堤顶行道林和堤肩防护草皮进行日常维护及补植、更新,保持完整美观。9、9、对标志牌(碑、桩)进行清洗、刷漆、维修、更新,保持齐全、完好,位置适宜,醒目美观。主要包括交界牌、简介牌、指示牌、里程桩、防汛责任段标示及标志性碑牌等。10、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堤坡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参与害堤动物防治。统计该维修养护25、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2、2、及时处理土质堤坡的局部残缺和雨淋沟,保持坡面平顺,无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等;出现大雨淋沟或损坏的,开挖、分层回填夯实、刮平并在修复的坡面补植草皮。保持堤脚线连续、明晰。3、3、及时修复石护坡的残缺或损坏,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保持坡面整洁完好。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 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堤坡维修养护(续)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参26、与害堤动物防治。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4、戗台(平台)出现局部残缺或雨淋沟的,按原标准修复,并进行夯实、刮平处理,保持台面平整。5、保持上堤辅道、上下堤坡道、上下堤路口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6、对横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7、对坡面草皮经常修整、清除杂草,并对损坏部位及补植更新。8、防治獾、狐、鼢鼠等害堤动物,及时处理堤身内的洞穴。9、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淤区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27、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淤区围格堤拍打、整平、清除杂草等。2、整修淤区顶面、填垫雨淋沟,确保淤区完整。3、对(淤区)生态林带进行树木浇灌、喷药、除草、修剪、补植更新等。4、对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5、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护堤地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护堤地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清除杂草、杂物,修复残缺界埂,疏通界沟阻塞,保持巡查便道的畅通,做到边界明确、28、地面平整。2、对防浪林、护堤林带进行树木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3、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其它项目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土牛进行拍实、整修、除草等;码方整垛备防石,发生沉陷或倒塌的及时恢复原貌。2、对管理房、防汛仓库等进行维护、修缮。3、对穿堤管道、缆线进行维修养护。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29、),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河道整治工程坝顶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等。2、及时平垫、夯实、刮平坑凹、沟槽、蛰陷等损坏,做到坝顶饱满平整,无残缺、冲沟、裂缝、陷坑等。3、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沿子石。4、对坝顶损坏边埂及时进行整修、加固。5、码方整垛备防石,发生沉陷或倒塌的及时恢复原貌。6、对(联坝)坝顶行道林进行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7、及时排除降雨期间及雨后积水;雨后及时对洼坑进行补土、平垫、夯实;干旱期经常洒水养护。8、对标志牌(碑、桩)进行清洗、刷漆、维修、更30、新,保持齐全、完好,位置适宜,醒目美观。主要包括工程简介牌、坝号桩、根石断面桩、高标牌、边界桩等。9、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河道整治工程坝坡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2、对雨水冲刷造成的雨淋沟进行填垫、夯实等,保持坡面平顺。3、及时修复坦坡的残缺或损坏,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31、落、架空等现象,保持坡面整洁。4、对横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5、对坡面草皮经常修整、清除杂草,并对损坏部位及补植更新。6、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根石的维修养护负责根石探测的组织,参与探测资料分析,提出根石加固初步方案;负责根石加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根石加固的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整理并上报。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根石探测。2、根石加固。包括日常根石加固和紧急根石加固。3、根石平整。对残缺不齐处或抢险抛石堆积处,加以去高补凹32、,拣修平整。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河道整治工程护坝地的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护坝地边埂进行整修,及时清除杂草、杂物,修复残缺界埂。2、对防护林带(护坝林带)进行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3、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其它项目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33、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管理房进行维护、修缮。2、对上坝路进行洒水养护,修复破损路面。3、管线、自动监测设施及传感器的维修养护。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水闸工程按调度指令进行运行操作;及时处理常见故障;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修补、夯实工程范围内出现的水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区发生的跌塘、下陷。2、砌石护坡护底、反滤排水设施、出水底部构件维修养护,防冲设施破坏抛石处理,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34、和伸缩缝填料填充。3、止水更换、闸门及启闭机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和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等。4、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设备、配电设备、输变电系统和避雷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工作。5、护栏、机房、管理房维修养护,闸区绿化美化及养护。6、闸室清淤、自动控制设施和自备发电机组等维修养护。7、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XX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类项目名称工作范围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观 测 工 作负责以下工作:1、所辖河段的河势、水位、冰凌等观测工作。2、参与水质观测工作。3、各类工程的沉陷、位移等观测。4、水闸水工观测及水文观测工作35、。5、及时记录并整理资料,进行观测资料分析;维修保养观测设施、设备、仪器。对有关观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其他工程巡查负责工程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调好地方关系。堤防隐患探测参与堤防、水闸等工程的隐患探测及资料整理、分析工作。防汛物资保管承担防汛物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通讯设备运行与维护负责通信设备及系统运行,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填写运行值班记录。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岗位职责(试行)第一条 为明确水管单位运行观测人员岗位职责,协调运行观测与防汛抢险之间关系,促进XX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保证工36、程安全和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及有关规定,结合XX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黄委所属堤防、穿堤建筑物(引黄水闸除外)、河道整治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的水管单位。第三条 水管单位的运行观测人员须按照水利工程运行观测的有关规定或调度指令,实施运行观测作业。第四条 承担水管单位所属工程的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处理。参与害堤动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参与所辖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一)做好工程普查工作,参与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维修养护合同的编制。(二)及时组织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协助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37、(三)对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维修养护专项进行业务指导。(四)及时统计上报应开展维修养护的事项、工作(工程)量。(五)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的协调工作,保证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 按照调度指令进行穿堤闸涵(引水闸涵除外)的运行工作,做好运行管理记录;及时处理常见故障。第七条 做好河势、水位观测工作;参与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水污染事件;参与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第八条 负责工程沉陷、位移等观测工作,协助组织堤防隐患探测、根石探测工作;参与观测、探测分析及隐患处理等工作。第九条 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章行为。第十条 负责通讯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工作,填报运行值班记录;巡查38、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负责防汛物资的保管和观测及探测设施、设备、仪器保管及保养工作,保证料物、设施、设备、仪器的安全和完好,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第十二条 在汛期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参与防汛抢险作业。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注重工程运行观测、防汛抢险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保证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39、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穿堤建筑物(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XX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完整、坚固、安全、美观等综合性要求。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黄委、省、市(地)、县(区)级河务局分级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六条 参与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人员、保证维修养护质量。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实行质量终身制40、和监理责任终身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XX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承担设计、监理、维修养护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水管、监理、设计、维修养护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对影响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项目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41、维修养护质量进行评定。第三章 水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规定向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与设计、维修养护、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建立维修养护质量检查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并接受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42、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工程监理合同,对维修养护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结合工程实际,向工程维修养护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维修养护项目监理需要。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工程维修养护现场。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43、业务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XX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质量满足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及时掌握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44、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六章 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主动接受水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五条 维修养护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转包,工程分包须征得水管单位同意。第二十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维修养护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45、故,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和水管单位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七章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 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用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条 特定的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46、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六)石料规格、质量符合XX石料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理工作。第三条 XX水利工程维修47、养护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XX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必须按本规定实施项目监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五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乙级以上资格等级证书。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维护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与所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48、于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在维修养护监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水管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第三章 监理合同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49、和住所;监理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监理费的计取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巡视50、检验、现场旁站、跟踪或平行检测等不同的监理方式。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维修养护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实施维修养护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与水管单位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约定接受监理,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原始记录、自检记录等。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协调解决,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接到相关请求后51、,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做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第二十条 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监理机构。(二)编制监理规划。(三)按工程维修养护计划、进度,结合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编制监理细则。(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维修养护监理。(五)监理工作完成后,向水管单位提交维修养护监理工作报告和档案资料。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防52、汛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是指在XX水利工程运行观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电子文件数据、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技术资料。第五条 水管单位负责所辖工程运行观测技术资料(包括维修养护及相关工程管理技术资料等)的整理、存档,负责维修养护单位移交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第六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53、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技术资料的整理内容第七条 技术资料的形成贯穿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技术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应与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同步。第八条 工程运行观测技术资料是水管单位运行观测人员在所辖工程运行观测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在维修养护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第九条 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第三章 技术资料的管理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是衡量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运行观测部门和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第十二条 运54、行观测部门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和立卷,确保有关文件材料完整与安全。第十三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 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第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作为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第四章 技术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第十六条 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应严格质量。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手续完备。第十七条 反映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55、音(像)等声像资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语言或文字说明。第十八条 工程运行观测部门和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自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资料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各类技术资料,验收后向水管单位移交。第二十条 技术资料由水管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部门移交。第五章 维修养护资料的验收第二十一条 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同步进行。第二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参加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 验收前,水管单位应对技术资料的收集、56、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申请验收时一并报送验收主持单位。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验收组应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时,应在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 技术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有关技术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技术资料的检查验收。其中有关文字材料的抽查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资料概况:技术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整理(立卷)情况,水利工程管理项目的技术资料总数(卷、册、张);(二)技术资料的移交情况,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三)对技术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57、评价及技术资料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四)技术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运行观测与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应归档材料内容保管期限提供单位备注1上级批复文件永久水管单位2河势查勘报告永久水管单位3河势观测记录永久水管单位4水位观测资料永久水管单位5隐患探测资料永久水管单位6根石探测资料永久水管单位7工程管理大事记长期水管单位8工程管理工作总结长期水管单位9设计文件长期水管单位10设计图长期水管单位11设计变更资料长58、期水管单位12水闸工程的沉降变形记录长期水管单位13测压管观测资料长期水管单位14验收签证长期水管单位、主管单位15工程巡查记录短期水管单位16工程普查资料短期水管单位17年度计划短期水管单位18维修养护合同短期水管单位19监理合同短期水管单位20统计报表短期水管单位21启闭机运行记录短期水管单位22启闭机检修记录短期水管单位23年度验收申请短期水管单位24专项验收报告短期水管单位25年度初验报告短期水管单位26年度验收报告短期主管单位27维修养护管理报告长期维修养护单位28维修养护大事记短期维修养护单位29材料质量鉴定记录短期维修养护单位30闸门检修记录短期维修养护单位31设计报告短期设计单59、位32监理报告短期监理单位33监理材料短期监理单位包括监理日志、抽检记录34质量评定报告长期质量监督机构35质量监督资料短期质量监督机构指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36检查检测试验资料短期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维修养护工期合理、质量可靠、资金使用合规等,依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第三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指年度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依据签定的60、合同,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和有关批复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专项验收还应包括设计文件等。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年度验收由山东、河南河务局所属市(地)级河务局,XXXXXX、陕西河务局,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负责组织。第六条 年度验收前,水管单位应组织对维修养护项目进行初验;具备验收条件的,由水管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年度验收申请书”。第七条 年度验收由市(地)级河务局主持,成立年度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市(地)级河务局有关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第八条 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主持,成立专项验收委员会,成员由水管单位、质量监督、设计、监理、维修养护61、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第九条 年度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方法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工程面貌、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检,其检查结果作为验收资料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对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其抽检结果作为年度验收、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年度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条件(一)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成;(62、二)维修养护单位对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了自检,水管单位完成了初验;(三)工程运行期间和历次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四)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已完成;(五)财务结算已经完成。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一)审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1),包括年度初验工作报告,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和专项验收鉴定书;(二)核定完成的工作(工程)量,检查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需要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做必要的抽检;(四)检查维修养护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对维修养护内业资料做必要的抽检;(五)对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63、理意见;(六)讨论并通过“年度验收鉴定书”。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一)召开预备会,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宣布验收会的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听取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作汇报;(四)查看维修养护工程现场及有关文字材料、声像资料;(五)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年度验收鉴定书”;(六)召开会议。宣读“年度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年度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十五条 年度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2。文件份数按资料存档有关要求办理。第十六条 年度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管单位,其他单位由水管单位负责发送。第四章 专项验收第64、十七条 验收条件(一)维修养护专项已按合同完成;(二)维修养护单位完成自检,监理单位已经做出认定;(三)水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资料齐全;(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五)财务结算已完成。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一)审查水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的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附录1);(二)核定完成的工作(工程)量,检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需要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做必要的抽检;(四)检查维修养护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对维修养护内业资料做必要的抽检;(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发生设计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65、序履行报批手续;(七)讨论并通过“专项验收鉴定书”。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第二十条 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3。文件份数按资料存档有关要求办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1: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1.1 水管单位工作报告1、维修养护概况。2、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及实施情况;招投标过程;投资计划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与价款结算情况。3、质量情况。4、历次检查情况和遗留问题处理。5、经验与建议。1.2 维修养护工作大事记主要记载从水管单位编报计划、委托设计、直到年度验收过程中对工程66、维修养护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有关合同协议的签订、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大事记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1.3 维修养护单位维修养护工作报告1、工程概况。2、维修养护方案、进度安排和完成的主要项目。3、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包括主要维修养护方法;质量管理;文明操作与安全作业。4、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5、经验与建议。6、附件。1.4 设计工作报告1、工程概况。2、工程规划设计要点。3、重大设计变更。4、质量管理。5、设计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说明。6、经验与建议。7、附件。1.5 监理工作报告167、工程概况。2、监理规划。3、监理过程。4、监理效果。5、经验与建议。6、附件。1.6 质量监督报告1、质量评定报告。2、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3、维修养护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1.7 年度初验工作报告1、前言。简述年度初验主持单位、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2、年度初验工作情况。包括维修养护项目概况;历次验收情况;工程质量鉴定。3、年度初验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4、年度初验意见及对年度验收的建议。1.8 年度验收申请1、工程完成情况。2、验收条件检查结果。3、验收组织准备情况。4、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附录2:年度验收鉴定书格式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验68、收鉴 定 书(封面格式)年 月 日市(地)局年度验收委员会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验收鉴 定 书(扉页格式)验收主持单位:水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维修养护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验收地点:工程维修养护年度验收鉴定书前言(简述验收主持单位、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一、维修养护概况(一)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及位置(二)维修养护项目简介包括计划、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工期、投资、投资来源等。(三)参加验收单位包括水管单位、监理、维修养护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四)维修养护过程包括工程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五)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包括验收时工程形象面69、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批准计划工程量对比等。二、年度维修养护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预算及调整、结算和财务审计等情况。三、历次检查和专项验收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单位、遗留问题处理和专项验收情况。四、质量鉴定 包括检查情况、专项验收质量情况,鉴定工程质量。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处理建议等。六、验收结论包括对维修养护项目、进度、质量、经费控制能否按批准计划投入使用,以及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等做出明确的结论(对质量使用合格、不合格,对维修养护经费控制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七、验收委员会签字表八、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姓70、名单位(全称)职务和职称签字备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委员委员委员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姓名单位(全称)职务和职称签字备注水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附录3: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验收鉴 定 书(封面格式)年 月 日市(地)局专项验收组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验收鉴 定 书(扉页格式)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验收地点: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前言(简述验收主持单位、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一、工程概况(一)维修养护专项名称及位置(二)维修养护内容包括计划、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工期、71、合同项目、投资等。(三)参加验收单位包括水管单位、设计、监理、维修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四)维修养护过程包括工程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维修养护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五)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包括验收时工程形象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批准计划(设计)工程量对比等。二、质量鉴定 鉴定工程质量。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等。四、验收结论包括对维修养护项目、进度、质量、经费控制能否按批准计划(设计)投入使用,以及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等做出明确的结论(对质量使用合格、不合格,对经费控制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五、验收组签字表验收组成员签72、字表姓名单位(全称)职务和职称签字备注组长副组长副组长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员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职责,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及附属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维修养护是指维修养护项目的计划编报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验收四个阶段。第四条 水管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对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负总责。第五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工程维修养护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对维修73、养护实施负主管责任。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报批管理第六条 水管单位组织对所辖工程进行普查、探测,在此基础上确定维修养护任务,安排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第七条 水管单位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定额及取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维修养护项目投资。第八条 主管单位按照黄委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对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审批。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第九条 XX下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由相应的省级河务局负责管理;XXXX干流陕西、山西河务局及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招投标由黄委负责管理。第十条 维修养护计划下达后,省级河务局应及时编制招74、标文件。第十一条 省级河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养护招标组织过程、招标代理活动等应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资格预审、标底编制、评标活动等环节,受理有关招投标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查体系,对工程维修养护全过程实行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十四条 省、市(地)河务局主管部门应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对所辖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应掌握所辖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整体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各级75、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水管单位的质量考核体系,对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负责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维修养护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省、市(地)河务局负责对所辖工程维修养护的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工程维修养护期间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水管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按有关规定对事件进行处理;省、市(地)河务局负责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指导。第五章 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组织制定维修养护的进度计划,并报76、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查。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依据合同要求控制维修养护进度,对影响进度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应将影响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项目安排在汛前完成,确需在汛期进行的,应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维修养护报表。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工程维修养护报表的整理、汇总、分析及上报。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各种计量、支付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水管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负总责。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77、位负责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的协调工作,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签订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随时掌握项目实施中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各方履约情况,防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应及时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第二十五条 市(地)级河务局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维修养护中的质量、进度、投78、资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在一定权限内调解和处理合同纠纷。第七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市(地)级河务局应按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及时组织工程维修养护专项验收和年度验收。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对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单位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所辖工程验收的总体情况,检查、督促水管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维修养护各阶段任务。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签定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放79、任承包方违反工程维修养护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黄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80、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养护单位。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1、货币资金,养护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内控制度,保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2、应收及预付款项,养护单位应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坏账管理制度,严格坏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3、存货,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维修养护合同金额包含工程维修养护石料费用的,养护单位参照XX水利委员会防汛石料管理办法(暂行)(黄财19991号)进行石料采购和管理,维修养护合同金额不包含81、工程维修养护石料费用的,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石料直接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领用,具体领用办法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第五条 长期投资,养护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对外投资必须上报本单位出资人审批。第六条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分类编号、建账、立卡,做到账、卡、物相符。低值易耗品由养护单位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重新界定,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计划和规范的合同,单82、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购建应经出资人同意。在固定资产购建时,若现金流量不足,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形式,但不得直接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固定资产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折旧可以根据每个固定资产实际运用情况,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第七条 无形资产,其计价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规定的摊销期限进行摊销。养护单位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第三章 负债管理第八条养护单位的负债83、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第九条 福利费的计提应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改善。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医药费和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在福利费列支。第十条 应交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教育费附加在其他应交款核算。第十一条 预提费用包括养护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大修费、银行借款利息等。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第十二条 养护单位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8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的实收资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出资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养护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2、出资人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以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第十四条 养护单位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等。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的盈余公积包括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保证单位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每年必须与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签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应包括:1、养护单位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85、。2、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指标和效益指标。3、针对客观因素的修正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要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原则。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有关指标由养护单位申报,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审核。第十九条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第二十条 养护单位应加强维修养护成本、费用的核算,健全基础资料,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合理确定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建立规范的维修养护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是指在国家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分为直接维修养86、护成本和期间费用。直接维修养护成本包括从事维修养护工作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二十二条 养护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总账科目下,以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控导工程维修养护、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泵站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设二级明细科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设三级明细科目进行项目核算。1、人工费:是直接从事工程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工资部门根据考勤表、施工任务书和承包结算书等,每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单位工程用工汇总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工资分配表”,按受益对象计87、入成本和费用。2、材料费:是维修养护工程耗用而构成工程成本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种材料的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额及租赁费用。不包括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提供的石料及其他材料等。3、机械使用费:是指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应先归集在“机械作业”科目。月末财务部门根据“机械作业明细账”和“机械使用月报”等资料,编制“机械使用费分配表”,将其费用分配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4、其他直接费:是指在维修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施工用的水、电、流动施工津贴、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费、场88、地清理费、临时设施摊销等。其他直接费一般都可分清受益对象,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5、间接费:是指养护单位下属各施工项目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项目部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间接费用可采用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定额费用比例法进行分配。第二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设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性科目,进行费用性支出的核算。养护单位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1、营业费用:是指养护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广告费,以及为招89、投标而专设的招投标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发生的营业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2、管理费用:是指养护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机构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发生的管理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3、财务费用:是指养护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养护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90、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发生的财务费用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第六章 收入确认第二十四条 养护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进行工程维修养护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其他工程养护以外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等。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跨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第二十六条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第七章 利润及利91、润分配第二十七条养护单位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2.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养护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养护单位工程维修养护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第三十条 养护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国家有关法规92、和政策,计算缴纳所得税。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养护单位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养护单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养护单位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养护单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二条 养护单位应定期向出资人和相关单位报送财务报告。第三十三条 养护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93、流量表等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养护单位工程养护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税金交纳、折旧计提、各项财产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养护单位财务报告按月、季、年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资人和有关单位。第三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及时对财务工作进行总结,进行财务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九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 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制; (二) 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94、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 (三) 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四) 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养护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九条 养护单位必须95、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黄委会财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黄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单位96、,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水利工程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核定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养护任务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水利工程设计批复技术档案、工程等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修理规程及考核标准等基础材料为依据。第六条 管理单位根据所管辖水利工程的规模、年度维修养护工程量以及需要达到的工程标准,依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97、护定额标准(试点)和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项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逐级上报。第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对管理单位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并根据水利部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分解下达到管理单位。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维修养护经费,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八条 各级主管单位收到维修养护经费时,在“拨入专款”科目下设置“维修养护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拨付经费时,在“拨出专款”科目下设置“维修养护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第九条 管理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收到维修养护经费,在“拨入专款”科目下设置“维修养护经98、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管理单位根据所编制的项目预算内容,在“专款支出”科目下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如“专款支出维修养护经费支出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堤顶维修养护堤顶养护土方”。科目设置情况详见附表。第十条 管理单位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以下内容:1、管理单位人员费用及日常公用经费。2、工程更新改造支出和XX防总办公室确定的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3、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黄委认定的开支项目及其它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核算,纳入黄委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第十99、二条 管理单位应与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维修养护合同的签订,并对价款结算等条款内容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应保留一份正式合同,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一并存档。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情况支付维修养护经费。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根据合同任务完成进度,及时提出结算申请,提供相应的价款结算手续及合法票据,填制统一格式的价款结算单,经管理单位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确认、财务部门审核无误、相关责任人批准后,办理结算手续。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维100、修养护经费结余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主管单位、管理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八条养护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维修养护任务。管理单位根据养护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按照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组织验收。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依据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黄委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101、。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黄委财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XX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条件是在“管养分离”的模式下,水利工程日常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第二章 项目分类第四条 XX水利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划分为堤防、控导102、水闸、水库和泵站五类工程。第五条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养护、护堤林带养护、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土牛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和害堤动物防治。第六条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坝顶维修养护、坝坡维修养护、根石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上坝路维修养护和防护林带养护。第七条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第八条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103、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第九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大坝电梯维修、门式启闭机定期维修、检修闸门维修、通风机维修养护和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由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养护内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编制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104、则,确保项目完成。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选取应立足于工程管理现状,维持工程的原有规模不改变、不扩大,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项目预算编制以水利工程技术档案、水利工程等级批复文件、有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修理规程等基础材料为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工作,应包括:工程现状调查、防汛形势分析、项目类别的确定、实施方案的选取、项目费用的计算及项目勘测设计等。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预算由实物工作量的维修养护费、质量监督监理费和勘测设计费组成。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方法:依据水利工程有关技术指标和等级批复文件,确定维修养护等级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和维修养护内容确定维105、修养护项目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附录套用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计算因各类因素引起的维修养护费用调整计算维修养护项目预算。第十六条 对于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规定,确定公益部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文件由编制说明和维修养护预算表和相关附件组成。第十八条 编制说明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管理机构及工程管理情况、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情况、下年度维修养护内容及预算编制结果和主要维修养护项目编制说明。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预算表包括总预算表、分类工程预算表和预算附表。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106、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程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上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和对下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建议数,按规定程序上报黄委财务局,黄委财务局根据水利部安排的下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下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控制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核。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预算的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逐级进行,黄委财务局负责黄委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107、项目预算的审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二十四条 新建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试运行,达到管理要求正式移交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设计有关指标,编列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连同新增水利工程的有关资料逐级向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申报,经黄委预算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同意后,列入下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部门预算。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要按照“管养分离”的模式,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的任务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水利工程108、进行资产管理、安全管理、运行及调度管理,负责工程管理标准的制定,签定维修养护合同及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和有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程等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签定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完成时间、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签订应以上级批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项目工程(工作)量为依据。水利工程管理单109、位的工程(建管)、财务等部门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维修养护项目的勘测设计及质量监督监理。并与质量监督和监理部门加强配合,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对需专门仪器设备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单位完成。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维修养护材料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有关工程维修养护规范、规定以及维修养护合同,定期检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形象面貌、质量、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以及110、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等。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合同验收和结算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合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总结验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全面总结,提供书面报告并及时归档。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提供初验报告、竣工验收申请等资料。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及经费预算完成情况等。第六章 项目的绩效考评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111、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1、维修养护项目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和及时性;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3、为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完成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等;4、其他考核内容。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评主要指标包括:维修养护项目工程(工作)量、项目完成质量、维修养护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率、财务管理状况指标、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指标等。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一般工作程序分为确定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制定考评方案、对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综合评价、撰写报告和提交报告。第七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第三十六条 112、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和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使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合同、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将资金结算到施工单位,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第三十八条 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和使用信息反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映维修养护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按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113、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水利委员会财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维修养护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 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一、 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二、114、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条款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合同签定地点:合同订立时间:115、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地址: 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116、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1.12 天:指日历天。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117、件。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2.2 中标通知书2.3 招标文件2.4 专用合同条款。2.5 通用合同条款。2.6 技术条款。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3.2 本合同适用的法118、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XX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XX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119、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6.3 遵守环境保护120、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121、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工作进度第9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第10条 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122、以赔偿。第11条 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1123、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第13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1 提前的时间。13.2 承包人采取的124、赶工措施。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4.质量与检验第14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第15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125、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6条 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126、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7条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17.1 发包人确认的变更。17.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第1127、8条 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发包人在签字确认后14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128、包人可延期支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6.变 更第21条 变更。2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21.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不同意变更,应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129、2天内答复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做出第21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验收第23条 验收。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23.1 阶段验收或单项维修130、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3.2 合同期满验收。合同期满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8.争议、违约和索赔第24条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24.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131、,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24.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第25条 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132、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26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33、:26.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26.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26.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9.其 他第27条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134、即通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若建议被采纳,需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第29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135、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0.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3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期满,维修养护工作终止,未完承包工作内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后,并且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专用合同条款前 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136、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1条 词语涵义。1.1 发包人:1.2 承包人:1.3 发包人代表:1.4 承包人代表1.9 承包期: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历时总天数 天。第2条 合同文件。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按照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中,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示例,仅供参考)如果双方商定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即: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汉语。2.双方137、主要义务和责任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5.1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整个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5.2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5.3 .5.4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3.工作进度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第13条 工期提前。4.质量与检验第14条 质量管理。第16条 质量要求。5.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7条 合同价格及调整。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6.变 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7.验收第23条 验收。8.争议、违约和索赔第24条 争议的解决。第25条 违约。第26条 索赔9.其 他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138、化建议。技术条款第一章 一般规定1.1 说明1.1.1 工程概况(工程位置:所属县;上下邻接;起至桩号等。工程类别:堤防工程,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水闸工程等。工程数量:堤防长度、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座数及坝垛数、水闸座数等。)1.1.2 水文气象(气象特征、降水量及分布、气温)1.1.3 对外交通条件.1.2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1.3 维修养护工作会议与报表1.3.1 发包人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工作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情况,协调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3.2 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发包139、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维修养护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作量以及影响工作进度的因素和本周(月)采取的改进措施;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1.4 质量管理1.4.1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维修养护技术人员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1.4.2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后,报请发包人检查验收。1.5 治安保卫与维修养护工作安全1.5.1 承包人应教育维修养护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社会治安,协助治安140、管理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1.5.1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并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1.6 环境保护1.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1.6.2 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1.6.3 在全部维修养护141、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1.7 技术标准和规范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5)X142、X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XX水利委员会(6)XX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7)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XX水利委员会(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第二章 工程维修养护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143、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2.1 堤防工程2.1.1 堤顶维修养护(1) 堤顶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2) 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时排水,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3) 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4) 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5) 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6) 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7144、) 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8)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9) 管护基地房台应达到边坡平顺、台面平整清洁、规整化一。(10) 堤防路口不能蚕食堤顶,硬化路口路面坚固无损。(11) 未硬化堤顶的维修养护应做到:根据堤顶干燥程度,及时进行洒水养护。对堤顶坑凹及时进行补土填平、夯实,雨后进行刮平碾压。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闸(杆)、排除积水。2.1.2堤坡(淤区边坡)维修养护(1) 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145、确。(2) 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3) 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4) 对雨后出现的局部残缺和水沟浪窝、陷坑等,应及时按标准进行恢复,严格掌握工程质量。(5) 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2.1.3 护堤地维修养护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2.2 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2.2.1 坝、垛、护岸顶面(1) 宽度、高程符合竣工验收时或设计标准,顶面平整,无凸凹146、裂缝、陷坑、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2) 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3)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2.2.2 护坡(1) 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2)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无游石、无缺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3) 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4) 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2.2.3 根石(1) 根石台的高程、宽度、147、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台面平整,无浮石、杂物。(2) 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3) 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2.3 水闸工程2.3.1 管理范围内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2.3.2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2.3.3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2.3.4 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2.3148、.5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2.3.6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2.3.7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2.3.8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可靠。2.4围堤、格堤、防汛道路149、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2.5 生物防护工程2.5.1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应达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无高秆杂草。2.5.3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2.6 管理设施2.6.1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2.6.2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150、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2.6.3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2.6.4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2.6.5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2.6.6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2.6.7 护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2.6.8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151、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2.6.9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2.7工程资料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要求及时上报、存档。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152、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考核,保证维修养护质量,促进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保持工程完整,提高工程强度,确保工程安全运用,依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水利委员会直管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三门峡库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XX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的工程检查、日常管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第二章 维修养护范围第五条 堤防:自临河护堤地(防浪林)153、外边线至背河护堤地外边线。第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险工工程:每道坝岸沿坝轴线方向自护坝地外边线(靠河险工为水边线)至坝堤结合部;每处工程沿堤轴线方向自上游护坝地外边线至下游护坝地外边线。控导、护岸、防护坝工程:每道坝岸沿坝轴线方向自临河护坝地外边线(靠河工程为水边线)至背河护坝地外边线,每处工程沿联坝轴线方向自上游护坝地外边线至下游护坝地外边线。第七条 水闸工程:上游防冲槽前沿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两侧为水管单位划定的界线。虹吸工程为建筑物本身的管理范围。第八条 防汛道路:(不含民办公助修筑的防汛道路)自一侧护路地外边线至另一侧护路地外边线。第三章 维修养护项目第九条 堤防工程:堤顶、前戗、后戗154、淤背区、淤临区、堤坡(淤区边坡)、护堤地、辅道等。第十条 河道整治工程:坝(垛、护岸)顶、护坡、根石、备防石、联坝等。第十一条 水闸工程:土工建筑物、石工建筑物、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水下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第十二条 生物防护工程:防浪林、行道林、护堤地林、适生林、草皮等。第十三条 管理设施:管护基地、防汛屋、守险房、景点建筑物、景点构筑物、测流测沙桥、测流测沙房、启闭机房、排水设施、护路闸(杆)、观测设施、信息采集及传输设施、监控系统、照明、通讯、标志标牌、纪念碑等。第十四条 防汛道路:路坡、路面、路沿石、路肩、桥涵、护路地等。第四章 维修养155、护标准1 堤防工程第十五条 堤顶、前戗、后戗、淤背区、淤临区的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第十六条 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第十七条 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第十八条 泥结碎石堤顶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第十九条 堤肩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无边埂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第二十条 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156、,规整划一。第二十一条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第二十二条 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应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三条 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确。第二十四条 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第二十六条 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2 河道整治工程第二十七157、条 坝(垛、护岸)顶、高程、宽度、坝坡坡度及险工根石台的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第二十八条 坝(垛、护岸)顶、根石台顶面平整,无凸凹、陷坑、洞穴、水沟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第二十九条 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第三十条 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标注清晰。第三十一条 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第三十二条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游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第三十三条 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158、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第三十四条 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第三十五条 根石台平整,宽度一致,无浮石、杂物;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第三十六条 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3 水闸工程第三十七条 管理范围内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第三十八条 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第三十九条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第四十条 混凝土建筑物(含159、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第四十一条 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第四十二条 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第四十三条 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第四十四条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准确,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160、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4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第四十五条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5 生物防护工程第四十六条 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第四十七条 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第四十八条 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达到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第四十九条 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高秆杂草。第五十条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6 管理附属设161、施第五十一条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第五十二条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第五十三条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第五十四条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第五十五条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第五十六条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第五十七条 护162、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第五十八条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第五十九条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7 工程资料第六十条 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存档。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分滞洪区堤防、水闸等工程的维修养护,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标准由XX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