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管理制度(不安全事件等)(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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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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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管理制度(不安全事件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提高脱硫设施的可靠性,减少经济损失,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责任界定清晰、考核防范到位,以达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之目的,依据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2、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事故、障碍、异常及人身重伤、严重未遂、轻伤。第二章 不安全事件分类第四条 设备事故(一) 特大设备事故1脱硫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特大事故者。(二) 重大设备事故未3、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1脱硫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重大事故者。(三)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1脱硫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3其他经上级认定为事故者。第五条 障碍(一) 一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48小时。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应开未开,造成MFT动作停炉。4、3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4环保设施控制系统失灵,被迫退出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5环保设施未能与机组同步投入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6因脱硫设施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二) 二类障碍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1环保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1)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24小时。(2)运行中锅炉烟气旁路挡板打开,时间超过4小时。(3)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环评”规定值。5、(4)出口SO2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5)吸收塔两套在线pH计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6)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7)脱硫废水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2其它(1)增压风机被迫停止运行。(2)增压风机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3)增压风机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5)因脱硫设备异常,影响机组降出力10及以上,时间超过6小时。(6)冬季由于人员过失发生设备管道冻结或损坏者。(7)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6、上。(8)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9)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10)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11)6kV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中失灵,影响了正常操作。 (1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13)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爆炸。(14)误(漏)拉合断路器(如误解、合环;误停、送电等),误拉合400V及以下刀闸。(15)6kV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16)6kV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17)非直接接地系7、统发生永久性单相接地。(18)事故照明自投不成功或照度达不到要求,影响运行处理。(19)40kW及以上电动机损坏,时间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20)6kV电气设备由于试验错误,导致绝缘击穿。(21)6kV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22)电缆夹层或电缆沟起火。(23)直流系统任一母线失压,时间超过30分钟。(24)直流系统永久性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25)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或其备用电源(UPS)退出运行,失去备用。(26)热工DCS系统机柜死机,时间超过2小时。(27)热工DCS系统单台CRT死机,时间超过24小时。(28)热工的过程报警、事8、故记录或操作记录等不全,影响了事故分析。(29)消防水系统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第六条 未遂(一) 严重未遂有可能造成人身群伤、重伤、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脱硫设施被迫停止运行、失去备用或损坏的事件;或因为环境污染等造成一定社会效果的认定为严重未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故,均定为严重未遂。1由于人员过失或脱硫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厂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10%以上,时间超过20分钟。2误入高、低压带电间隔,或误登带电构架,未造成后果事件。36千伏带电裸体被物体短接,未造成后果;或误触380伏及以上的带电体事件。49、运行中误开或误关热力系统的隔离门、旁路门,威胁安全运行事件。5高空落物(物体的重量高度150公斤米),严重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事件。6跨越、爬过运行中的皮带或设备在运行中进行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石灰石或石膏浆料,未酿成后果事件。7在吸收塔内使用超过规定电压等级的行灯。8脚手架、脚手板在使用中,突然断裂或倒塌未伤人事件。9工作人员从1.5m及以上高度跌下未受伤事件。10起重、搬运重件时,重件下坠或倾斜未伤人事件。11丢失有毒药品、危险品,未造成后果事件。12中暑、中毒等发生昏厥事件。13触电、电灼伤。14触及220V及以上带电体、工作中发生麻电,未造成后果事件。15弧光短路造成人体电灼伤事件。1610、在电焊工作中,发生触电事件。17衣服、手套、发辫等被运转机械带住,未造成后果事件。18由于人员过失,车辆在行驶中轮胎飞出或其他原因撞坏电线杆或路边建筑物,碰倒行人未造成受伤事件。19由于人员过失,机动车辆翻车未造成后果事件。20检修中的设备,突然带电或转动,未伤人事件。216千伏开关,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造成开关拒动事件。22误停运行中的湿磨机油泵、工艺水泵、浆液循环泵等,没有造成后果事件。23办公室、危险品仓库与电缆层、开关室、控制室、档案室、DCS间、电子间等严禁烟火场所,发生火警事件。24未办理动火票,进入重点防火区域进行动火工作事件。25因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11、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事件。 26由于生产用油、酸、碱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贵重仪器仪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污染影响环境事件。27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事件。 28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未造成后果事件。29约时停、送电事件。30设备未停电,在转动部位上工作,未造成后果事件。31气焊发生回火、爆管,未造成伤害事件。32机组运行中,控制系统的有1/2计算机死机,未造成后果事件。33电气保护漏投、错投或未经批准退出保护未构成障碍事件。34热工保护漏投、错投或未经批准退出保护未构成障碍事件。35运行中的热工保护、热工自动联锁装置拒动或误动,未12、构成障碍事件。36擅自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未造成后果事件。37电气操作跑错位置,未造成后果事件。38起重时,钢丝绳、链条断裂造成落物事件。39检修工作未结束,而将安全措施拆除事件。40其它经脱硫特许经营项目部认定为严重未遂者。(二) 一般未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严重未遂、障碍及以上事件,均为一般未遂。1工作人员从1.5米及以内高度跌下,未造成伤害者。2高空落物(物体的重量高度2公斤米以内) ,未造成伤害事件。3起吊的物件下有人长时间逗留,未造成伤害事件。4生产区域非重点防火区域发生火警。5误开或误关辅助系统阀门未造成后果事件6 运行或备用状态应开的阀门未开,或应关的阀门未关,未造成后果事13、件。7高电压设备上工作前未放电事件。8低电压设备上工作前未验电事件。9工作中发生轻微麻电,未造成后果事件。10将棉纱、抹布卷入转动部件事件。11拆装设备遗忘重要技术数据事件。12未按规定进行联锁及保护试验事件。13由于人为过失,错加或错配化学药品,未造成后果事件。14工作中发生错拆、错装、漏装;错拉、漏拉、错放、漏放交直流熔丝(照明除外)未造成后果事件。15化验、试验项目漏做。16热偶保护误整定,设备操作中漏项。17除保安段、工作段以外的380V及以上备用电源开关应自投而未自投,未造成后果事件。18水、油等介质突然喷出,未造成伤害事件。19电气工作前未验电或未按要求装设接地线即开工事件。20工14、作人员擅自改变安全措施或超出安全措施范围以外工作事件。21在检修设备上挂错警示牌事件。22检修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原安全设施事件。23未按规定对电机进行测绝缘而进行送电事件。24脱硫运行中,控制计算机死机时间达15分钟以上,未造成后果事件。25检修人员乱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事件。26起重机械使用时,限位开关失灵,未造成后果事件。27一般设备发生明火,未造成后果事件。28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现刹车失灵。 29发生小动物进入盘柜事件。30起吊作业、交叉作业等特殊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带。31起重、电焊、驾驶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未构成伤害者。32电气开关室、工程师站、电子间门等在无人工作状态15、下未上锁或者是在有人工作状态下门未随手关闭。33其它经脱硫特许经营项目部认定为一般未遂者。第七条 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未遂及以上者,均为异常。1起重、电动安全工器具未按要求进行试验、检验。2室外端子箱、电源箱和机械箱门未关严。3 继电保护装置异常,漏发、误发信号,未造成后果者。4任一块主要表计失灵在4小时以内,或运行人员1小时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交班者。5. 6KV系统、380V系统、直流系统发生接地者。6电气设备介质泄漏,未构成二类障碍者。7运行中厂用开关拒动,主要辅机不能远方控制,未构成障碍者。8容量在40千瓦以下的电动机和所配套设备损坏者。9 操作记录、历史数据等不能及时16、打印显示者。10主要辅助设备轴承缺油,未造成后果者。11运行中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未构成未遂和二类障碍者。12运行中的辅助设备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规定值而未造成后果者。13一般热工仪表及热工自动装置停用者。14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间超过4小时。15脱硫烟气旁路挡板异常开启。16吸收塔两套在线pH计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17脱硫CEMS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18脱硫废水系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19电气设备摇测绝缘用错摇表,未造成后果者。20真空皮带脱水机、称重皮带给料机皮带撕坏5m以内者。21石膏下料口、上料系统、称重皮带给料机、磨机入口管堵塞未造成后果者。22吸收17、塔、石膏给料箱、滤液箱、石灰石浆液箱、地坑及废水系统等箱液位低于规定值或发生溢流者23运行中皮带跑偏。24.设备检修返工者。25辅机润滑油参数超过规定范围,未造成影响者。26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未造成后果者。27化学取样及分析失准者。28错发、错领、用错一般材料,未造成后果者。29生产用油、酸、树脂等泄漏,价值在300-2000元。30人为原因造成设备仪表、工具等损坏,价值在300-2000元。31限位开关不起限位作用。 32脚手架构件松动。33其它经脱硫特许经营项目部认定为异常者。第三章 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第八条 调查与原因分析(一) 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类不安全事件,现场当班值长(或单18、位负责人)必须立即电话汇报项目部领导。(二)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件的原始材料。项目部安全主管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三) 项目部组织召开的分析会相关单位人员必须参加。(四)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项目部应及时收集有关人、设备、管理方面的各种资料和分析必需的数据,掌握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过。(五) 在不安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设备、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确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1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找不安全行为的直接原因:(1)无票作业;(2)不按两票要求执行19、;(3)有工作票但票面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善;(4)有操作票但票面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善;(5)运行调整不正确;(6)检修工艺不正确;(7)误判断、误处理或发现问题不及时;(8)维护不到位或不及时;(9)工作中人身防护未做或不当;(10)对危险危害的事或物处理不当;(11)作业过程习惯性违章;(12)其他。2从以下几方面寻找不安全状态的直接原因:(1)保护、信号报警等装置缺乏或误动、拒动;(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缺陷;(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如:高温、照明不足);(5)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20、要求(如:盖板、栅栏等)。(6)其他。(六) 在不安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不安全事件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要找出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的原因,特别要找出管理方面的缺陷。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找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工具、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或规程内容不具体、不可行;6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采取防止事故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21、七)牵头分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项目部,由项目部备案考核。第九条 责任认定与防范措施(一) 通过对不安全事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依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安全事件的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等。具体责任认定如下:1无票作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班长、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负主要责任。2不按两票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3有工作票但票面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设备主管及责任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领导责任,车间专工负管理责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工作负责人负主要责任。4有操作票但票面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运行22、主管及责任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领导责任,责任单位专工负管理责任,值班负责人、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操作人负次要责任。5运行调整不正确:(1)规程无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运行主管及运行分场领导负管理责任,运行分场专工负主要责任。(2)规程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6检修工艺不正确:(1)规程(作业指导书)无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设备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专工负主要责任。(2)规程(作业指导书)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7误判断、误处理或发现问题不及时:(1)规程(规定)无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运行(设备)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23、任,责任车间专工负主要责任。(2)规程(规定)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8维护不到位或不及时:(1)规程(规定)无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设备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专工负主要责任。(2)规程(规定)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9工作中人身防护未做或不当:(1)相关规定中无要求或不正确,项目部安全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安全员负主要责任。(2)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10不开展危险点分析或分析不到位:(1)不开展危险点分析,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检修作业:班长、工作票签发人、项目部点检及工作负责人负主24、要责任;运行操作:值班负责人、监护人负主要责任。(2)分析不到位,工作票签发人、项目部点检、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负主要责任。11对危险危害的事或物处理不当:(1)规程(规定)中无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善,项目部相关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责任单位专工负主要责任。(2)规程(规定)中有规定而执行者未按要求执行,执行者负主要责任。12作业过程习惯性违章: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当事人负主要责任。13保护、信号报警等装置缺乏或误动、拒动,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项目部设备主管及责任单位领导负管理责任,设备管辖班组班长及技术员负主要责任,设备管辖单位专工负次要责任。14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25、规程中规定的其他应负责任。(二) 牵头分析部门应根据不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项目部安全主管应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及时录入安全生产问题库并监督整改。(三)牵头分析部门对不安全事件应适时组织教育讲课,使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受到必要的教育。讲课内容及讲课图片在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项目部备案。第十条 考 核(一) 各类不安全事件责任者的考核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二)各类不安全事件不及时组织分析、原因分析不清、不按时提出调查分析报告、没有制定防范措施、没有开展教育讲课,每次分别考核牵头分析部门负责人200500元。不安全事件原因26、分析不清时间超过一个月将加倍考核。(三) 防范措施未按时整改,每次考核整改责任单位200500元。第四章 不安全事件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事件的报告(一) 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电报向公司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察院、公安局、工会报告。(二) 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向集团公司、公司报告。(三) 发生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应立即用电话、电传向公司报告。即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初步判断。第十二条 人身事故的调查(一) 死亡和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27、规定进行。(二) 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项目部及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由大唐集团公司的领导任组长。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三)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分析,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安全主管、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事故报告由安全主管填写。(四) 严重未遂和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严重未遂和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包括安生部、设备部、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事故报告由车间安全员填写。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和障碍的调查(一) 重大设备事故调查,由特许经营事业部总经理担任组长(或委托项目经理),调28、查组成员应包括公司工程管理部、事业部、项目部有关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并由相关车间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二)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和障碍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分析;发生运行人员误操作不安全事件由运行单位牵头组织分析。 分析事故报告由负责该设备主管填写。第十四条 调查的程序(一) 保护事故现场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人身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对未经调查和记录取证的设备运行参数、计算机图像及数据不得任意改动。2因紧急抢修、防止事29、故扩大需要进行操作或变动现场,必须经项目部有关领导同意,对现场作出标志,并打印相关数据资料、运行曲线、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二) 收集原始资料1事故发生后,事故分析牵头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时的原始材料,对事故异常工况下的事故顺序记录、事故追忆记录和事故趋势记录打印、整理,事故分析牵头部门和安生部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有关部门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事故调查组。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30、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一) 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和事故发生时的计算机打印记录,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二) 人身事故调查组应查明相关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违章及事故记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还应查明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和管理资料。(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处理和扩大等情况。(四)如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的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内容、开始时间、工作票执行情况、作业程序、执行操作票情况,作业时的行为、工作位置、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31、现象,事故时的处理方法等。相关人员和班组不得隐瞒事实真相,要如实提供情况。(五)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设备大、小修及有关检修记录,异动报告、调试检修质量方面问题,以及设备定货合同、施工安装有关资料等。(六) 了解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作业指导书及执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设备运行及维护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七)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交项目部整理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等;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32、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12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第十六条 原因与责任分析(一) 事故调查资料收集基本齐全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会议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并执行签到制度。根据事故追忆打印的曲线、图形、数据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二) 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有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三) 根据33、调查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的责任。(四) 改造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涉及上述单位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五) 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2管理制度不健全;3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不落实;4现场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第十七条 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34、扩大原因和责任分析,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并一一落实。第十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一)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按项目部安全生产违章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理。(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严肃处理: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4事故调查中拒绝调查或不予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三)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少走弯路节35、省时间的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人,可酌情处理。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一) 各类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二) 各类事故分析会后,立即编写事故分析会报告。设备事故由设备主管负责编写;人身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编写、误操作事故由运行主管负责编写。 (三) 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全主管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提出事故处理报告讨论稿;在45天内以文件形式报公司。由各级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从其规定,在批复事故调查结束后一周内以文件形式报公司。公司或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批复,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 (四) 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调查后,由设备主管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提出事故处理报告讨论稿,在45天内以文件形式报公司。(五)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严重未遂和轻伤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分管主管填写不安全事件分析报告、一式二份报项目部;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部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周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 (六) 报告上报后,所有资料原件汇总交项目部档案室存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考核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违章考核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