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会议、投入保障、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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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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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会议、投入保障、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安全会议制度22、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6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9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3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67、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0安全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及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2、条 安全会议分为经理层安全会议和基层安全会议两种形式。第二章 经理层安全会议制度第三条 经理层安全办公会议时间定为每月底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经理外出时由主持行政工作的副经理主持)。项目部经理层领导,职能部室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条 安全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应包括:(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指示;(2)听取有关方面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3)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员。(4)必须总结前段安全质量工作及上3、次会议提出安全问题的贯彻落实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会议必须对生产系统、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第六条 项目经理对召开的安全会议决定、安排事项的落实负总责;分管副经理对口负责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第七条 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安全会议纪要。安全会议纪要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并纳入档案管理。第三章 基层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八条 基层单位必须在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特殊情况除外),确保实现重心下移和关口前移。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主持(单位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本单位工4、作的副职主持)。本单位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第九条 基层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之前要有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应包括:(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指示。(2)传达落实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3)听取各班组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4)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落实到相关人员。(5)必须总结前段安全质量工作及上次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 会议必须对井下施工作业场所、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安全5、制度、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进行整改。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会议决定、安排事项的落实负第一责任;分管副职对口负责落实兑现;各有关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安全会议纪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贯彻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公司及集团公司审定后,按程序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6、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3、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第二条 下列技术文件,报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3、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227、8条)。第三条 经上级部门审批的下列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3、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注:矿井初步设计、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分别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报告矿部,由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1、开采三采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8、(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3、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条262条)。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5、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67、68、79、81条)。6、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7、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6、148条)。8、矿9、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9、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1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90条)。11、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12、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13、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14、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10、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备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15、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16、矿井停产检修计划。17、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5条)。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2、采区设计方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3、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11、(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4、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5、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263条)。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8、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9、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1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12、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13、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14、总工程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9、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10、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11、综合机械化放15、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12、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13、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96条)。14、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16、全规程第108条)。15、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16、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1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18、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17、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1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20、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2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2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18、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2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24、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5、147、148条)。25、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26、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210条)。2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2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19、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井行电焊、气焊和喷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29、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31、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7条)。32、煤层20、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68条)。33、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76条)。34、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35、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21、5条)。36、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37、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信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94条)。38、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0722、条)。39、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1条)。40、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2条)。41、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3条)。42、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23、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43、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44、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45、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46、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47、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48、矿井开拓新24、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49、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50、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51、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52、矿井摩擦轮式提升纲丝绳继续使用报告。53、矿井月度停产检修计划。54、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25、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及矿井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安全生产规划、计划、措施的落实,营造全员全过程抓安全的良好氛围,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安监科是项目部井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项目部井下所以施工作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信息调度处理、安全责任追究等工作。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监检查相结合、各部室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不少于26、1次的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为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队长、班组长。安监科检查组要采取不定期、不定班次的安全检查。项目部带班领导、队长、班组长对所辖范围内安全实行巡回检查。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深入到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场所、每一个岗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施工地点的检查。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2.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4.现场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27、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6.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7.安全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8. 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质量问题应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整改,对安全隐患严重的施工工程或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及时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对查出的“三违”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认真填写安全隐患信息卡,落实好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第十条 牵头部门要将安全检查情况在项目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将检查资料进行存档。各部门要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28、监督复查。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整改完后向检查人员进行汇报,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向经理层领导及时反应,在确保施工安全的情况下限期整改,否则必须停工整改。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下安全隐患的,按安全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项目部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矿部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29、本制度为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安全目标管理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目标的制订、实施及总结1、项目部每年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符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的年度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在项目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2、为保证项目部年度总体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项目部可以将目标分解成几个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阶段安全生产目标要有具体的、符合实际的目标值。3、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阶30、段安全生产目标时,要根据上级指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要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项目部属各单位的年度、阶段安全生产目标中去。4、各单位要根据矿分解的年度及阶段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具体措施,责任到人。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排专人复查,为职工营造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真正做到安全管理无空挡,确保年度及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5、每一个安全生产目标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本单位出现的问题,严查深究,找出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针对其他单位出现的问题,要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落实。6、阶段安全生产目标31、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实现后,将各单位材料总结整理后汇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组织对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并按规定对各单位予以奖惩兑现,从而促进项目部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周期不断延长。第三条 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1、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掌握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充分调动专兼职安检队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发挥作用。3、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和防范意识。4、项目部必须把年度安全专用款项全部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以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5、按照3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检查。6、按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8、认真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9、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区队基础建设。10、落实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认真征集并采纳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第三章 安全奖惩第四条 项目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表彰活动,对在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相关部门审查,项目经理33、办公会议批准,分别给予记功和10002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重大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的。第六条 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明显效果的,奖励5001000元。第七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某一阶段安全生产目标期内出现安全事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根据分析结果,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 项目部阶段目标实现后,根据总体活动效果、具体安全状况、工资承受能力,适当发放阶段安全奖。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34、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1、要明确项目部经理层、各职能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纵向到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要遵循“分线负责,系统管理;分级管理,下管一级;责权一致”的原则。3、要把为35、实现安全生产应干的全部工作分配到有关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做到“事事有人干”。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在制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问题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因此安全工作要渗透到生产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是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无论是从事生产管理还是生产操作,都应将安全纳入其职责范围。2.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职责、权利和利益应是统一的,只有职责而没有权力,职责就很难被执行,没有职责的权限将被泛用。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充分体现责任权利相统一这个原则。例如职工有做好本职安全工作3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同时也有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3.企业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机构、岗位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制定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分级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实行“一岗一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并力求做到定量化、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责任清楚,落实到人。4.突出重点的原则。安全涉及生产的各个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全方位的,但必须突出重点,如果事无巨细地罗列责任条文,这些条文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在界定各部门、层次、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时,应抓住重点,围绕安全工作的重点来展37、开责任体系,这也就抓住了安全工作的关键。在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时,尤其要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2.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4. 各部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5. 队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6.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7.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企业必须落实层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自下而上、分级控制事故,层层包保,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保证体系,将安全目标通过责任书的形式加以细化和量化,建立、完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通过实行过程跟踪和阶段考核,进行在线分析和动态管38、理等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就是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以条文的形式作出的明确规定、不同的岗位具体规定内容也有所不同。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矿井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以预防、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矿井安全设施,39、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等进行的投入。第二章 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第三条 一通三防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主扇风机及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局部扇风机,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防尘、注水设备;其它“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第四条 防治水完善和改造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40、备及配套设施;帷幕截流工程;防治水钻探设备;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矿井疏放水工程;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第五条 机电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第六条 运输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其它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第七条 顶板顶板观测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第八条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支出;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支出;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等支出;用于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的支出;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第九条 安全费41、用提取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第十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 每年8月份,各部时室根据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及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认真排查,需投入资金解决的项目报财务科汇总。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组织研究,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部生产安全费用投入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生产安全费用实施第十三条 已列入安全费用投入的设备、工程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删减,确需变动的由分管副经理组织论证,项目经理同意后报矿上批准。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项目42、分为A、B、C三级,A级项目由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或审定型号;B级项目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进行方案论证或审定型号;C级项目由项目部各分管部室负责人组织有关班组进行方案论证或审定型号。第十五条 设备、材料采购由采购部门依据确定的型号组织采购,工程项目根据论证方案由副经理牵头、分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照计划的安排,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计划项目内容,并确保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第十七条 项目部经理对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全面负责。第十八条 项目部副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费用投入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43、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及时验收交接,以便尽快发挥资金效益,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财务对安全费用计划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矿方。第二十一条 财务设专人负责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台帐,保证会计资料齐全。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安全费用项目,财务不得付款;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合格,并视情况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罚意见,对承担单位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44、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件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各科室、队组要依本制度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45、致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四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沿空水未采取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生产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规46、定的范围和规模。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工程量大小等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47、严重,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有一定的工作量,需由项目部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或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或者工作量较小,需由基层队组、基层业务部门限期解决的隐患。 第六条 生产安全的隐患的种类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中毒、泄露、腐蚀、断裂、变形、高处作业、容器内作业、动火作业、带压堵漏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和其它。 第七条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技术副经理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分管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48、;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六落实。治理的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出。第九条 排查及报告程序1、项目部每月在25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一次。项目部在每月30日前,将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上期排查隐患的治理情况,书面向矿方报告。2、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项目部尽量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治理措施,并组织落实整改。3、各基层单位要及时将事故隐患治理措施上报安监科存档。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1、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措施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措施组织实施。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49、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第十一条 资料管理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部门为生产技术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措施、事故治理验收记录的管理;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的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必须进行档案化管理。2、事故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3、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事故隐患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样表严格按公司统一要求制定。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及奖惩1、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而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50、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2、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3、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4、业务科室及基层单位事故隐患跟踪治理台帐不规范,治理不及时,措施不齐全、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500 元罚款。5、隐患治理结束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300元罚款。6、该上交的资料未及时上交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200元罚款。7、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行政正职必须对本单位的隐患治理措施台帐等资料签字,否则给予100200元罚款。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实施,不完善之处另行文件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