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矿井作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9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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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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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矿井作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 录1、安全检查制度 1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4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6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1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4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69、安全会议制度3210、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211、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36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91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1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115、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4416、消防管理制度4917、易燃易2、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218、明火作业审批制度5319、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320、逐级防火检查制度54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5422、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52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5524、通风防尘管理制度5725、粉尘测量管理制度5926、环保工作管理制度6127、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6328、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66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13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7931、供电管理制度803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43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63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88一、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3、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第三条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 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 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第八条 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第十条 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第十一条 除车间统一组5、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 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 第十五条 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6、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域内的职业危害预防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各车间、处室、7、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仓上分矿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矿安环处统一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8、各车间有专职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矿安环处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安环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 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的设立除应9、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矿安环处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矿安环处应当自收到职业危害预10、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设计者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矿安环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防护设施经11、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危害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各车间、处室、矿12、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八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13、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14、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向本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15、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16、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矿安环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17、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矿医务室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18、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矿安环处。矿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分管矿长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19、健康检查、职业危害诊疗、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各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各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各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20、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矿部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个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各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 职业危害诊断与职业危害病人保障第三十三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危害诊断。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诊断标准和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危害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21、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六条 职业危害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危害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危害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22、级职业危害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诊断、鉴定需要各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部门也应当提供与职业危害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医疗室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职业危害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待遇。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各单位对不适宜23、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危害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危害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危害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四条 矿安环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矿安环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24、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矿安环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矿安环处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矿安环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第四十八条 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25、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九条 矿安环处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二)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3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矿安环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26、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矿安环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27、动者个人职业危害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矿安环处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安环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28、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29、规定安排职业危害病人、疑似职业危害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矿安环处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 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室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30、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安环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矿安环处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矿安环处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31、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矿安环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矿医疗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32、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33、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安全健康发展,各单位必须重视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工作。第二条 车间积极推行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并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必须经过安环处的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了本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第四条 车间每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第五条 对新入矿的工人,必须进行34、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卫生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其中车间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本车间工作的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秩序、劳动纪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等。 2. 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二)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由班长带领熟悉本工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2. 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 特殊工种或重点岗位应在有经验的老同志的监护下进行实习作业,实习三个月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班组级安全教35、育由班组长负责,车间专职安全员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 凡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八条 对调换岗位、调换工种的人员,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由责任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期间, 第十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车辆驾驶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人员,除经企业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外,还必须按照规定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36、督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持证等情况,安环处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定期对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结合生产实际,有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1. 班前会安全讲话;2.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3. 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会,“学规程、守规程”交流会;4. 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底;5. 安全技术专题知识讲座;6、板报、墙报、宣传栏等。第十三条 每次安全培训和考试成绩,责任部门都要留有记录,建立档案。四、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37、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仓矿业有限公司仓上分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38、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第八条 轻伤、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九条 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39、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40、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思、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41、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生产安全事故42、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 五 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第一章 总 则一、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对危险源监控的管理及我矿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二、在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范围内,领用、储存重大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其它行政法规。三、本监控措施所称危43、险源,包括炸药库、氰化钠库、油库、尾矿库。四、凡从事危险源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氰化钠库的监控措施一、氰化钠的入库监控措施1、液体氰化钠自进入我矿必须过磅,过磅时,必须由选冶厂保管员、保卫处保卫人员、矿供销员同时在场监磅,缺任何一方人员严禁过磅。过完磅后由选冶厂保管员及矿供销员同时押车至选冶箴,严禁非工作人员押运,无押运人员严禁进入选冶厂。2、进入选冶厂经门卫办理有关手续后,卸车前必须经取样方可卸料。3、卸料前必须有浸出工、选冶厂保管员同时开库房锁,卸料后,由供方送料员与供销员及保管员、浸44、出工同时签字,并写明重量后方可离厂。二、氰化钠的储存监控措施1、氰化钠自进入储罐后,必须由浸出工和保管员详细地填写出、入库记录。2、氰化钠库严禁外人开锁,必须由氰冶厂保管员与浸出工同时开锁。3、氰化钠库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4、出入氰化钠库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5、严禁外单位人员参观氰化钠库,如确需参观者,必须经矿部领导批准、保卫处人员监督、选冶厂同意方可按进库手续进行参观。三、氰化钠的领用监控措施1、化钠只允许在白天领用,夜间严禁领用,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间有关人员批准,在浸出工、当班班长及车间保管员三方在场时方可领用,领用前后做好详细记录。2、氰化钠的领用必须有详细记录,每周进行一次盘库,必45、须达到账物相符,出现账物不符时,必须立即查清原因并写出报告,并坚持每周由仓库保管员向车间领导汇报使用情况、账物平衡情况。3、领用过程中,严禁管路滴漏,如出现滴漏现象,停车进行维修。4、浸出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氰化钠库,对氰化钠库负有管理现任发现库房异常,应立即通知车间领导和有关人员。5、浸出工严禁领用。第三章油库的监控措施一、油库电气用电监控措施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严禁非电工工人乱拉乱接。2、油库的电器和线路按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进行安装。3、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4、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堆垛上空。5、电气设备46、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二、油库的防火监控措施1、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管理制度2、要经常保持清洁3、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设醒目的禁火标志4、库内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库内要配足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现任定期检查维修加油设备,保持完好。三、油库设备的监控措施1、轻质油罐应设呼吸阀、阻火器、消防线、保险阀、脱水阀及密闭检尺口;重质油罐应设置通风管、升降管、热盘管、脱水阀。2、小型油罐设排气管、管上装阻火器,大型油罐应装带阻火器的呼吸阀。3、油罐及基础、绝热层均应47、用不燃材料建造,泵房应装机械通风装置;库内油罐、输油管道,要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规定。4、油库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采用防爆型电机,油库在四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5、新油罐启用前作充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6、油库区必须设有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的消防设施。(二)尾矿库的监控措施一、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监控措施1、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2、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3、车间、安环处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4、经技术论证和安环处批准,4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1) 筑坝方式。2) 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3)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4)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5)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5、冶车间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6、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7、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8、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49、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二、尾矿排放与筑坝监控措施 1、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2、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3、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 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3) 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 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5) 放矿矿浆不得冲50、刷坝体。6) 放矿应有专人管理。4、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5、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6、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7、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8、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三、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监控措施1、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1)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51、水位。2)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3)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2、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2) 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3) 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4) 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52、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道。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四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监控措施 7、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53、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环处批准。8、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9、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安环处。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使设备安全运行,发挥最佳效益,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的有关制度。 1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各项活动都必须纳入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得以落实,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工54、作都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岗位责任制中得到落实。所以,设备使用维护工作必须体现在操作工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严格贯彻安全岗位责任制可保证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从而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 2安全操作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由车间提出定人定机名单,经机动处备案审批后执行,重点设备或精、大、稀设备定人定机名单,还需报主管副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执行交接班制度。定人定机还需凭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包括学徙、实习生等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设备。每个工人原则上只允许操作一种型号设备55、。熟练技工,经过一专多能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其操作取得操作证型号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经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后方可取得操作证。操作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专门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禁止转借。特殊工种操作工须经培训取得安监、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应不断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可以升级。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事故后重新培训的工人,考试不合格,可取消操作证,调离操作岗位。 3安全检查、检验制度设备运行安全检查是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有效方法。通过检查可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的变化及磨损情况,及时查56、明和消除设备隐患,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检验是按一定的方法与检测技术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预防性试验,以确定设备维修计划或安全运行年限。有矿机动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检查,车间每日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维修保养制度设备长期使用,必然造成各种零部件的松动、磨损,从而使设备状况变坏,导致动力性能下降,经济性能恶化,安全可靠性降低,甚至发生事故。因此,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根据零部件磨损规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作业,是延长各零部件使用寿命,防止早期损坏,避免运行中发生故障、事故的有效方法。4交接班制度生57、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交接班手续,形成设备交接班制度。以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提供设备使用的第一手资料,为设备故障的动态分析和生产情况分析提供准确、有效、可靠的依据。设备交接班工作应该做到: (1)凡三班制生产设备,都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工应填写“设备使用日记”。 (2)交班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接班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置、转动系统、操作机构等各部位的情况。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仪器,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情况58、,认真接班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设备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接班。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接班,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设备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4)交班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情况,记录在组长“值班记录”内,向接班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主任报告。 (5)值班机、电钳工,都应进行交接班,交接负责区域内设备情况并填写“交接班记录”。(6)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主任,机动处设备管理员、机动处长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 (7)“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59、备安全状况记录”簿用完后,由车间保管,其中主要记载应于当月底摘抄记入设备管理档案。 5设备使用守则 人们在长期的设备维护管理实践中总结和提炼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对设备维护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是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到“三好”、“四会”、“四项基本要求”、“五项纪律”和“润滑五定”。 (1)“三好”管好。操作者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未经领导同意,不许他人动用。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损。设备运转不得离开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断电,设备发生事故,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及时、真实地上报事故情况。 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转、禁止超负荷使60、用设备。养好。操作者必须按照保养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2)“四会” 会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功能范围,会正确选用速度、控制电压、电流、温度、流量、流速、压力、振幅和效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熟练,操作动作正确、规范。会维护。操作者要掌握设备的维护方法、维护要点,能准确、及时、正确地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会保持润滑油质量清洁,做到定时、定点、定质、定量润滑,保证油路畅通。 会检查。操作者必须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察设备各部位运转情况,通过看、听、摸、嗅的感觉和机装仪表判断设备运转状态,分61、析并查明异常产生的原因。会使用检查工具和仪器检查、检测设备。并能进行规程规定的部分解体检修工作。 会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确分析判断一般常见故障,并可承担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设备技术性能,掌握设备磨损情况,鉴定零部件损情况,按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一般零件的更换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难故障,应该及时报检、报修。(3)“四项要求”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及其周围工作场地的如下四项要求:整齐。工具、工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清洁。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油污、无碰伤。 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62、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预防事故。(4)“五项纪律” 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设备整洁,润滑良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随机附件、工具、文件齐全。 发生故障,立即排除或报告。(5)“润滑五定”定点。按规定的加油点加油。定时。按规定的时间加油。定质。按规定的牌号加油。定量。按规定的油量加油。定人。由操作者和设备检修保养者加油。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档案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历史资料。为加强矿部安全档案管理,保证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地为矿山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安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63、各车间、处室、矿区为安全档案管理指定管理部门,安环处对全矿整体安全档案管理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各车间、处室、矿区有专职安全员对本部门档案负有管理职责,对基建、生产中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二、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法规、命令、批示、决定、决议、通知、计划、统计年报、规章制度。2、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对下级的批复。3、对安监、环保、技术监督局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5、公司(或下属单位)制定的安全计划、工作总结。6、各种安全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参加上级部门召开会议带回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资料)。8、重要的事故、隐患处理64、结果。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安全文件资料、重要工作经验材料(包括声像资料)。11、生产、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安全环保技术、设施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等。三、归档要求1、各部门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按条款类目分别存放,经检查后,整理立卷归档。原则上,各类档案均一年一归档。2、归档立卷应分类、编号、分类编目简明扼要,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增补之用。3、档案分类编号应以一定顺序排列,以便查阅。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的数字一经确定,不宜随意修改,以免混淆。4、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动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所含档件的分65、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5、立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和底稿、文件和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卷内页码一律在右角。6、案卷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要加衬边标明作者、问题或名称。7、案卷按年代、机构排列,永久与长、短分开保管,要编上顺序号及注明存放案卷年号与卷号。8、声像档案要单独存放,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9、档案需每年清理一次(声像档案两年检查一次)准确做好文件索引。10、档案存放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虫、防高温、防强光、档案管理要遵守保密规定。11、每年对档案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12、对安全环保单项工程验收时,档案资66、料除存矿档案室外,还必须存矿安环处一份。八、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第二条全车间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奖”,是指对那些在生产或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四条 “罚”,则是对那些违犯规章制度,给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除67、批评教育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经济制裁。第五条 工会对本条例的实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监督。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负责。第二章奖励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制度,工作积极,勇于负责,协助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2、大公无私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5、在救护工作中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副主任、专职安全员可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1、所68、在车间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交通和较大污染事故的;2、全年车间粉尘合格率平均达到87%以上;3、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均保持100%;4、全年各种安全业务培训学习到课率达到95%以上,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第八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到下列条件班组长,可给予300-500元奖励。1、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无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2、全年班组工作场地粉尘合格率达87%以上,千人负伤率为0;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全班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95分;4、年内全班工作岗位无隐患,无各种事故。第九条 其它安全活动奖励(如:安69、全月、周活动或上级、矿临时组织的活动),可依据组织活动部门的规定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凡是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车间、班组评议通过的,将文字材料报安环处审核,经生产矿长同意,报矿长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矿安全环保处应健全安全档案,将个人受奖情况记入档案中。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 车间、矿区、处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未包括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车间主任或相当职务)罚款100元-1000元。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3、单位职工由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事70、故;4、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事故发生;6、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00元-2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2、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防尘防毒的设备、设施,修复不及时而导致事故或职业中毒;3、由于拆除安全设施或设备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4、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5、对反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6、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第十四71、条 对发生事故后,不吸取教训,甚至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给予20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除名。第十五条 对有十二条、十三条行为的职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损失大小,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本人工资中分次扣除。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人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处50元-500元罚款。1、发生轻伤事故停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的;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重报轻者;4、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设备、仪表者,给予罚款外,令其重新按装好;5、因设计或技术指导失误,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672、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7、对“安全指令”和“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执行不力,不按期整改,又未及时书面报告,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处罚单位500元(不管是否造成事故);8、发现不安全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9、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拖延解决时间,不积极实施;1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学习或考试达不到85分。第十七条 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车间和达不到本条列第八条规定的班组,年终均不得评为先进。第十八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外,所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173、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当月人均罚款100元(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事故责任者扣当月安全奖。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1、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2、在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场所吸烟的,每次罚款30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3、在岗工作人员,74、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离岗、看小说、睡觉、哄小孩等),每次罚款100元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4、蹬高作业或料仓内作业时,不戴安全带每次罚款50元,并停止其工作;5、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6、上班劳动护品穿戴不齐(穿裙子、拖鞋、高跟鞋、背心等上岗操作),下露天坑、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每项罚款50元;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8、违犯劳动纪律(如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100元,两人以上者同罚,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9、不按规定地点存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将其存放在车间、工作室内的,每辆罚款5075、元并令其纠正;10、未经批准操作不属自己使用的设备,每次罚款100元,并令其停止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外来工程队);11、不经请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50元,并按旷工处理;12、不按规定行驶或停放车辆,每次罚款50元;13、车辆带病上路或安全附件不全,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修好后方可继续行驶,如造成严重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14、电工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停送电时不执行规程,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15、违章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自己负责;16、有意造成安全制动闸、过卷装置失灵的,给予罚款2000元之处罚,留察一年处分,造76、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矿籍或追究法律责任; 17、不听安全人员劝阻或妨碍事故调查,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人员者,一次罚款200元外,并按岗位否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操作者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其标准如下:1、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次要责任者赔偿20%;主要责任者赔偿50%,全部责任者赔偿100%;2、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200元,主要责任罚款700元,全部责任罚款1300元之处分;3、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30077、元,主要责任罚款900元,全部责任罚款1600元之处分;4、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6000元(含6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400元,主要责任罚款1100元,全部责任罚款1900元之处分;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8000元(含8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500元,主要责任罚款1300元,全部责任罚款2200元之处分;6、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10000元(含1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600元,主要责任罚款1500元,全部责任罚款2500元之个分;7、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万元(含2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700元,主要责任罚款1700元,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8、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3万78、元(含3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800元,主要责任罚款1900,下岗学习3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9、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4万元(含4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9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下岗学习6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1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5万元(含5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留矿察看一年,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1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次要责任罚款1100元,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找人替班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由责任双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79、,具体数额车间裁处。第二十二条 内运车辆肇事不能按交通肇事处理时,可按本条例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发生后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为鼓励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矿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其分配原则是,每人年均360元,按逐月提升的方式计发。如:1月份每人5元;2、3月份每人每月10元;4、5月份每人15元;5月份每人15元;6月份每人20元;7月份每人30元;8月份每人35元;9月份每人40元;10月份每人50元;11月份每人60元;12月份每人70元。具体规定如下:1、各单位负责安全奖发放制表工作。发放安全奖的人数必须和当80、月本单位发放工资人数相同(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当月安全奖的人员,制表中也必须列出,其安全奖数额为零),安全奖表格应每月5号前交安环处2份备案。安全奖与工资同时发放。2、各单位如无出现安全事故,按月份安全奖标准执行。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人员当月出勤不满20天者,当月不得安全奖。3、凡新入矿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一律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4、各单位发现有不佩戴劳保护品等违章违制被处罚者,本人当月不得安全奖。5、各单位如出现安全事故导致轻伤事故者,事故责任者和其所在班组当月否决安全奖,责任者从下月起安全奖发放按第一月份开始执行,所在班组按正常月份发放,如有第七条情况,按第7条执行。6、如出现重伤及以上81、事故的单位,单位当月安全奖否决,下月起按第一月份标准执行。7、休工伤或被警告、记过、留矿察看处份的职工,期间不得安全奖,恢复后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其它未列规定按矿部相关责任责执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其安全奖不再按正常逐月提升,而是从事故第二个月开始重新计发,数额为每月5元起计。第二十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的评比奖罚,不得各行其是,防止无原则的奖罚。第二十七条 对那些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进行谋私情或打击报复者,发现后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全体职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领导提出举报。第二十八条 矿安全环保处、劳动工资处等部门,82、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在车间临时施工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九、安全会议制度第一条 安全会议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是集思广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布置工作的有效措施,因此认真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对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条 主任要亲自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专项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作出相应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要负责83、主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实施。 第四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会,班前会班后会必须包含安全内容。第五条 无论什么会议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责任部门必须不遗余力地按要求进行认真贯彻执行,否则给予严肃处理。十、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作好职工因工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车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工伤亡事故,是指本车间在册职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但由于车间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有毒有害物质而使身体组织受到84、损伤或人体器官发生失去正常机能的改变,使其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认定为工伤亡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的划分: A、按伤害情况分四类 1.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死亡的事故。 2. 轻伤:指需要歇工一个或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3. 重伤:指需要歇工106日或106日以上的事故。 4. 死亡:指当时死亡或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B、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五类 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85、次死亡39人或死亡一人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到10人但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安环处、调度室(夜间需报矿值班室)和矿长。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车间要进行登记,作好记录,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重伤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除车间要进行以上工作外,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向矿长和各级领导报告,并快速通知86、医务室。车间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查明情况后要用最快速方法向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要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如果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改变现场时,必须作好标记、摄影、录相,为上级调查提供证据,事故现场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清理。第七条 医务人员接到发生事故的通知后,必须快速到达现场抢救伤员,不得延误时机。 第八条 伤亡事故要及时结案。轻、重伤事故30天,重大伤亡事故60天,特别重大事故90天内结案。第三节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类别(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87、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事故报告书。 第十条 通过事故调查要查明以下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2. 受伤害的人员数和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并造成事故的危害物及事故类别。4. 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经济损失。 5. 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确, 事故前有无异常或征兆,发现异常后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员和事故的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训练和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88、程,事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轻伤事故由所在车间负责调查分析,矿安环处参加,根据分析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事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好措施。 第十二条 重伤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矿长负责组织调查,安环处、生产处、劳资处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专业部门参加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帮助调查。调查结束后在向矿长报告的同时,安环处负责写出报告书,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死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矿事故调查组应配合工作,组织事故善后工作的处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生89、产的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环处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查后报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本车间职工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帮助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借调单位负责调查、报告、处理或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主要有:车间正副职、管理技术人员、班组长等。参加人员的条件是: 1. 有事故调查工作所需某一方面的专长。2. 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过程、经济损失、伤害情况。2.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3. 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在工作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了90、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事故调查的方法按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执行。第四节 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查清伤亡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原因和责任分析,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 直接原因是指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的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 第二91、十二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或生产厂、部门负责。 2. 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或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5. 已发生事故或已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由指挥者负责。6.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程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未经教育培训,不懂安全操作知识92、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 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等,就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2. 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3. 因安93、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缺少造成事故的; 4. 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5.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对事故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6.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3.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不按照规定佩带劳动保护品,造成事故的; 4. 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检94、查、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因疏于检查使设备带病运转而造成事故的; 5. 发现事故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损失的; 6.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 7. 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 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4.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95、甚至嫁祸他人;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资料、材料的; 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趁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仓上金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规定,分别给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事故结案。第五节 附则第二十九条 工伤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安环处按时序统计事故,按类别建立事故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不附时96、和未尽事项,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矿安委会负责解释。十一、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使安全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标志包括:国家统一认定的安全标志、红绿灯、拦车障碍物、拦车标志、警示语和其他用于防止安全事故的安全警示物品。第三条 全矿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二节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四条 安全色是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其作用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分辨安全标志,并提醒人们注意,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 安全色规定为红色、蓝色、黄色、绿色97、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指令、警告、提示的含义。 第六条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和标志语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禁止标志应设在威胁人们安全的物体和环境附近;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地点稍远处,使人们见后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明显位置。第三节 采购和制作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购进安全标志时,要首先做好购买计划报安环处审查、平衡;安环处要及时将各部门的计划汇总,报机动处购买。 第九条 机动处要购进符合计划要求和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98、需外出单独制作的特殊标志,使用部门应将绘制的详细图纸与计划同时报送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外出制作。 第十一条 标志购进或外出加工完成以后,由安环处负责按计划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自行制作的安全标志,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力求制作精美。第四节 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在需要的地点必须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由所管辖部门根据安全需要和规程需要,及时合理设置并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地点、标志名称、设置部门和责任管理部门见表1。第十四条 地表其他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按照矿部卫生区划分的区域和各自的生产区域界定。表1 设置地点、标志种类和责任部门序号地点标志名称责任部门1电离辐射危险区当99、心电离辐射放射物使用部门2井口、各中段口必须戴安全背甲、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靴、当心坠落、注意安全等采矿车间、动修车间和各矿区工程处3天井口、穿脉巷道编号标志、当心坠落生产处、施工部门4已经封堵的泄水井和其他不允许进入的地点禁止入内施工单位和区域责任部门5能够进入爆破危险区的无人警戒通道禁止入内施工人员6起吊物附近当心吊物起重设施使用部门7过道暖气管路限高标志动修车间8机、电设备当心触电、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运转时禁止加油等机、电安装部门9机动车辆必经处当心车辆和限速标志地表派出所、区域管辖部门10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入内生产处、安环处11仓库、炸药库禁止烟火、当心爆炸仓库、炸药库100、12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重要地点闲人免进区域管辖部门13其他危险地点相应的标志区域管辖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符合其实用性,不应设置的不准设置,不得出现乱用安全标志、多用安全标志的现象;其实用性和必要性结束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设专人管理安全标志,并建立管理跟踪记录。经常检查各地点的安全标志牌,对已经损坏或被他人破坏的标志牌及时更换或复原,已经不能发挥作用的标志必须及时收回,并及时入库、登记。不得将安全标志遗弃或故意毁坏。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损坏安全标志或使安全标志失去其警示意义。第十八条 全矿干部职工要注意爱护安全标志,在施工中可能将安全标志破坏、损101、坏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加以防护。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安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环处为全矿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矿长。不经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品的发放标准。 第三条 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的工种以及个别工种确需变动、增发某种防护用品,由部门向安环处提出报告,安环处在向矿102、长汇报批准后执行。第四条较长期从事非本工种的工作,需增加的防护用品,必须经矿长签批才能发放。 第五条 机动处在购进安全防护用品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准购进和发放使用。对购进、发放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机动处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职工一旦提出质量问题,机动处负责调查核实,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向供货部门退货并立即停止该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该批护品。 第七条 安环处要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专门的登记卡片和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证,实行“一人一卡”、“103、一人一证”,领取证由个人保管,领取护品时,凭证领取。 第八条 特种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发现已经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禁止任何人再次使用。 第九条 对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精心保管、精心爱护、正确合理使用,凡无故丢失的,补发时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用,并且做到使用合理,在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根据已使用时间、标准规定的时间和购进的价格进行折价扣款。矿内工种变动,所享受护品随之变动,应该继续使用的护品按照公式新工种使用期限原工种使用期限 (原工种使用期限 - 已使用104、年限)计算出继续使用时间。不继续使用又未到使用年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第十二条 因工伤、病假、事假等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月份消耗的防护用品,脱离半年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超领、套领、冒领、提前领用和发放防护用品,发现上述行为者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拖时领用的,从领用之月起计算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意外损坏或因工丢失的,应由车间出具证明、矿长签字后补发,使用期限重新计算。无故损坏或丢失者,按照已经使用的年限折价扣款,使用期限重新计算。第十六条 高、新、精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105、保养和检验。第十七条 对爱护、节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职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和处罚。 十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第一条 矿山企业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决定了在各个环节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必须时时讲安全,注意安全,并且有章可循,因此特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第二条 凡井下采掘工程和地面进行的危险性工程项目,必须编写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新编设计由矿技术总负责人召集安全科、机电、生技科、调度室、施工单位等有关科室或车间参加会审,提出审批意见,交施工单位实施。第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单体设计)后,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106、习,并经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者,方可上岗,否则令其补考,达不到要求者严禁上岗。第五条所有危险性作业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一律不准擅自开工,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我矿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我矿现有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107、提升机操作维护、电梯操作维护、行车操作维护)、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十八周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相应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第二节 培 训 第六条 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108、作训练;已经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换证期间,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环处统一负责,根据生产需要或换证周期,按时联系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八条 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 安环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第三节 考核、发证和复审 第十条 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 当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109、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电梯、行车的操作维护)、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由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 2. 爆破作业,由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3. 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4.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安环处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矿领导和企管处,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时,操作证持有者在征得安环处同意后,由本人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矿部报销复110、审费用和往返一次的车票。复审结束后,持复审后的操作证,到安还处、政工处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可直接上岗从事相关工种;但是,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第四节 其 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矿部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环处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矿部111、同意,由企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安环处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安环处;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十五、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矿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钢丝绳报废、维护、检查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水平,加强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建立相应记录认真督查落实。第三条 使用、管辖、拥有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单位,是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使用管理职责;机动处、安环处是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监112、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生产用提升钢丝绳和生产用提升钢丝绳的使用管理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二节 钢丝绳的选型 第四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3. 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4. 多绳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物料与人员兼提时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5. 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丝绳的不低5。 第五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113、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2. 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3. 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4. 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5. 悬挂吊盘、吊桶、管道用的绞车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第六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3.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七条 钢丝绳的选型除满足上述参数外,还应114、满足如下规定: 1. 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时,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钢丝数多而直径较细的圆股或异型股钢丝绳; 2. 在磨损严重的矿井中,宜选用外粗式线接触同向捻或异型股钢丝绳,也可选用面接触钢丝绳; 3. 在锈蚀严重的矿井中,应选用钢丝直径较粗的钢丝绳; 4. 平衡尾绳可用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也可用普通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绳罐道用绳最好用密闭式钢丝绳或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 第八条 机动处统一负责钢丝绳的选型且提出选型依据,并按GB870788钢丝绳标记代号规定的标记方法提出所需的钢丝绳,报分管矿长签批后,下发至钢丝绳使用部门遵照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更改。 第九条 使用部门在领取钢丝绳时,115、必须详细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规格型号和机械性能符合设计和选型的要求。第三节 钢丝绳的试验 第十条 钢丝绳的试验分为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第十一条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第十二条 经过试验的新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一年、且保管良好者,悬挂前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试验;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除在倾斜角为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和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做定期重复试验。 第十四条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包括新钢丝绳到货后验收试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拉断、弯曲和116、扭转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6%;升降物料的,10%。 2.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折算后计算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井筒淋帮水酸碱度大或有腐蚀性气体的井筒,3个月试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3.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在用钢丝绳试验一般是对单丝进行的,经试验后,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117、丝绳全部钢丝总数的25%时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专门提人的低于7、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低于6、专提物料的低于5时,必须更换新绳。 第十七条 截取绳样时,要由连接装置上部绳卡处开始向上截取。先在绳样两端用铁丝捆好再截取,尽量不用电、气焊等方法截取。一次截取长度、只做单丝试验时不小于800mm,做整绳拉断试验时不小于绳径的20倍、还应留出灌头尺寸200 mm。 第十八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定6.1款、6.2款、6.3款的规定,并经设备矿长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钢丝绳的试验由机动118、处统一负责,安环处监督执行。各使用部门接到机动处的试验通知后,必须按正确方法截绳并将绳样送机动处;机动处要对钢丝绳的试验做详细记录。第四节 钢丝绳的维护第二十条 安装钢丝绳期间,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也不应缠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脏、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第二十一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的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缠绕式提升机用钢丝绳每月至少涂油两次,宜使用涂油器定期润滑钢丝绳。摩擦轮式提升机钢丝绳每六个月涂油一次;涂油时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摩脂),但是对不绕过摩擦轮的部分必须涂防腐油。 第二十三119、条 钢丝绳润滑油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粘稠性能好,不被钢丝绳振动摔掉或被淋水冲刷掉; 2. 有较好的粘温性; 3. 防锈和润滑性能要好,不含酸碱性并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发现磨损和断丝。第二十四条 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因其它物理条件和化学条件造成性能降低。第二十五条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和扭曲;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钢丝绳的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机动处、安环处负责监督。第五节 钢丝绳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钢丝绳的使用安全、防止断绳事故发生,对钢丝绳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提升钢丝绳,各使用单位由操作工、设备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每周由使用单位设备主任以012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由机动处处长、安全处处长组织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平衡钢丝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 断丝超过本规定6.1款的规定; 3. 直径减小值超过本规定6.2款的规定; 4.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内容主要121、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断丝、断丝根数和部位,检查捻距变化情况; 2. 钢丝绳直径变细情况和外层磨损情况; 3. 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绳股外层钢丝松动情况; 4. 绳头和绳卡情况,钢丝绳全长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所有检查均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第六节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超过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新绳: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 平衡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专提物料的钢丝绳、倾斜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3. 罐道钢丝绳,15%; 第三十四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122、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 罐道钢丝绳为15%; 3. 使用密闭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4. 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第三十五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第三十六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第三十七条 作为报废和更换的依据,检查、检验人员还应将以下项目检查判定后,报告机动处和设备副矿长;机动处和设备副矿长应在对比各自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定该钢丝123、绳是否需要报废。1. 断丝的性质和数量;2. 绳端断丝;3. 断丝的局部聚集;4. 断丝的增加率;5. 绳股断裂;6. 由于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7. 弹性减小;8. 外部及内部磨损;9. 外部及内部腐蚀;10.变形;11. 由于热和电弧造成的损坏。 第三十八条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它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第三十九条 更换钢丝绳时,禁止使用废旧钢丝绳或长期闲置的钢丝绳。十六、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124、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矿长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派出所是全矿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派出所所长是全矿消防安全管理人,依照法律和本制度,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部门的正职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班组的班长是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和各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自对上一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各岗位(包括工种、场地)的从业人员、各住户中的本矿职工、各子女家长中的本矿职工是该岗位、该住户、该子125、女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监护不力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部门、班组、岗位等;外来人员由承办业务的部门负责培训和管理,承办业务的部门对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负责。第二节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126、,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 在职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第十条 外包工程队的签约人是本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生产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其它外来承包探矿、探水、治水的地质队或工程队的签约人是本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生产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上述外来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在其使用、作业、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单职工楼、家属楼、家属平房127、的居住人是本居住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总务处对其行使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负责监督检查。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基建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灯会、文艺晚会、焰火晚会时,政工处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派出所、办公室、总务处等参与防火管理。第三节 安全管理和检查整改第十四条 下列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1. 商店、食堂、卡拉OK舞厅、招待所、医务室、幼儿园;2. 广播室(三楼值班室)、总机室、图书室、档案室;3. 配电室、动力机房、提128、升机房、卷扬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4. 化验室、实验室、炸药库、雷管库、油库、各级材料仓库;5.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上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派出所或其委托的部门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派出所应会同安环处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第十六条 派出所应当单独或会同矿部的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129、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2.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5.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8.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9. 防火巡查情况;10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11.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十七条 检查人应当将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被130、检查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四节 火灾的预防 第十九条 矿区的消防栓、消防给水、消防器材由派出所统一规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矿区主要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和器材周围不得存放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油库、炸药库、设备库、材料仓库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用电炉子取暖。第二十三条 内燃式机动车辆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并确保好用。第二十四条 单职工宿131、舍楼、家属楼、家属平房禁止使用大功率或超负荷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电炉子取暖做饭。第二十五条 石油液化气是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矿区范围内乱倒残液。第二十六条 配备在各单位的灭火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挪用,更不准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职工家属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严禁在矿区内玩火、焚烧垃圾。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矿区内非法经营、制造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在危险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五节 火灾扑救 第二十九条 扑救火灾是全矿广大职工及家属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报告派出所。 第三十条 起火单位和个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抢救132、生命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一条 矿义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五分钟内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第三十三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本矿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办理。十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133、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134、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科长、车间主任级以上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十八、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禁火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应持明火作业申请书,经保卫科或防火干部审查批准,签发明火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明火作业时,应清除周围的可燃物,检查动火设备技术状况,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足备齐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防火干部或保卫干部应亲临现场鉴定后,方可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动火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犯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而动火引起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135、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爆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泡沫灭火机每年换一次药。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干粉结块应更换,二氧化碳钢瓶气量减少/应补充药剂和充气。、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保卫科或防火干部负责领导,各车间、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负责管理。、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按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二十、逐级136、防火检查制度一、车间防火领导小组,每月对本单位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二、专(兼)职防火干部对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天检查两次(班前、班后),对一般部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时处理火险,并及时报告领导。三、车间每周组织班长,工段长,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防火负责人或保卫科。四、班组、部位要落实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到早发现,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各级防火五、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二十一、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一、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137、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并表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二、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尽,并要经常保持清洁。三、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四、库内不准拉临时线,不准设电熨斗,交流收录机等电器设备。五、仓库一般应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具。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 cm以上。六、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措施。七、库内严禁吸烟138、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八、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九、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二十二、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139、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二十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源的被盗丢失,杜绝放射源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在需要购置带有放射源的设备前,必须首先向安环处提交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包括安装地点和工作场所、用途,备齐各种资料并写明操作人员姓名。第三条 安环处将放射源购置计划汇总平衡后,交主管领导签批,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批复到位后方可开始采购。第四条 机动处统一负责采购放射源,并按要求设立专门帐目进行登记。第五140、条 新购进的放射源在安装前要预先报告派出所、安环处和医务室备案。在用放射源由安环处统一建立适用档案。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建设,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 除暂时停用的放射源以外,严禁储存放射源。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成立矿、车间、班组三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共同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矿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任组长,安环处处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机动处长、医务室主任和使用放射源车间的车间主任。 车间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车间安全员任副组长,成员141、有设备管理员、电气技术员、工艺技术员和使用放射源班组的班长。班组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由班长任组长,成员为放射源从业人员。第九条 三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全体成员应本着“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则,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矿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成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并按规定联系定期检验。检查和检验要留有记录。车间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成员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源及配套防护设备进行检查。班组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成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142、全保卫制度,做好上岗前的各项防护工作。 第十条 矿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成员应当按规定组织放射操作人员进行体检。 第十一条 矿级和车间级放射源安全管理保卫小组的成员,有权对不按防护制度操作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第三节 放射源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放射源的车间,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有效防护、专人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到位、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用户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安装放射源的地点要悬挂当心辐射的标志。要保持放射源开关性能良好,设备停止工作时应将放射源铅罐关闭。 第十五条 在用放143、射源,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护及维修。 第十六条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误接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卸放射装置。已经安装使用的放射源,需移动时必须经矿领导批准。第四节 放射源的安全保卫第十八条 使用放射源车间的车间主任、分管副主任、专职安全员、物资保管员、当班带班长和放射工作人员是放射源安全保卫的主要责任人,对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当、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被盗丢失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 派出所所长、负责放射源区域治安保卫的当班巡警和门卫是放射源治安保卫的主要责任人,对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当、看护不到位而造成的被盗丢失事故负责。第二十条 放射源在用时应遵照以下安全保卫144、规定: 1. 在不影响其性能和使用的前提下,放射源必须加设带锁的防盗箱;防盗锁的钥匙由派出所所长、安环处处长、使用放射源车间的车间主任共同保管;非检修情况下防盗箱不得打开。2. 未经领导批准,当班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拆卸、开启放射源,以避免流失。 3. 当班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加强班中巡回检查,防止丢失。发现丢失要立即报告派出所、安环处。 4.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按照交接内容、交接地点、交接路线、交接程序认真交接。 5. 必须提前十五分钟交接班,但是,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许离开 。 6. 交接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全面、详细地填写交接班记录。 7. 交接班记录由145、矿部统一印制、下发。8. 交接班记录填写结束后,出现的治安保卫问题有接班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放射源停用后应遵照以下安全保卫规定: 1. 停止工作、停止使用时必须首先将放射源铅罐关闭。 2. 停止使用的放射源需要向仓库移交时、必须经矿领导批准。 3. 停止使用和备用的放射源必须在总保管库专用的仓库存放,并放置在专用的保管箱内。 4. 存放放射源的专用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危险物品。 5. 存放放射源的专用仓库必须有防盗门、防盗窗和报警装置,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保卫措施。 6. 存放放射源的专用仓库必须有专职保卫人员昼夜值班。7. 发现丢失等治安保卫问题、必须立即报告146、派出所、安环处。二十四、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第二条 井下所有作业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立方米,入风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超0.5mg/立方米。第三条 井下作业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名 称最 大 允 许 浓 度体 积 浓 度毫克/米3(%)(PPM)一氧化碳CO0.00242430二氧化碳NO20.000252.55二氧化硫SO20.0005515硫化氢H2S0.000663.610第四条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井 巷 名 称最高风速(米/秒)专用风井、风硐147、16专用物料提升井12风桥10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风巷、回风巷、修理井筒8运输巷道、采区进风巷6采矿场、采准巷道4第五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有效率不得低于60%。第六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第七条 禁止采用箕斗井或混合井作进风井。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作人行道。第八条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应避免串联风流。如采取有效净化措施,保证风源含尘量低于每立方0.5毫克时,可不受此限。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要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达到第二条要求时,方准送入其它作业地点。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148、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第九条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道,应利用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第十条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时或需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第十一条 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机,并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第十二条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风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第十三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装置。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第十四条 掘进工149、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用局扇进行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第十五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筒应滞后压入式风筒5米以上。第十六条 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第十七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第十八条 停止作业而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高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第十九条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150、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第二十条 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岩避。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第二十二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第二十三条 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二十四151、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其它工序每月各测定一次,并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应至少测定一次。第二十五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主要通风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第二十六条 各矿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仪器仪表,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第二十七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份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份的测定152、。二十五、粉尘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粉尘测量工作,及时了解作业场所的粉尘现状,防止和减少矽肺病的危害,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矽尘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环处是粉尘浓度监测的责任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粉尘测量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建立健全粉尘监测的资料档案。第三条 安环处应加强对接尘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会同政工处在全矿范围内做好防尘宣传,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努力提高接尘人员防尘降尘的业务技能。第四条 安环处处长应根据机构编制的要求,足额备齐测尘人员,并对测尘人员行使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五条 测尘人员应依照本制度,认真153、履行职责,及时掌握作业场所的粉尘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测定和统计。 第六条 根据我矿采选生产的工艺特点,测定作业点空气中的粉尘浓度时,应采用滤膜计重法。 第七条 采样仪器应放在下风侧,采样头应迎向风流,仪器高度在平呼吸带内为准;天井采样应在棚子下回风流中。 第八条 采样器必须拧上采样头后方可开始抽气,并同时用秒表记录时间,不准用手表代替秒表以防误差。第九条 采样流量应控制在2030升/分,并保持稳定。 第十条 采样过程中连续产尘点,应在工人开始作业后20分钟左右测尘,阵发性产尘点应在工人操作时测定,凿岩工在打完第一眼后测定。 第十一条 采样开始后,任何人不得在仪器附近吸烟和做有碍测尘工作,以154、免造成数据不准。 第十二条 装卸滤膜时,手要保持清洁,防止手指触摸到滤膜上,要轻取轻放,尽量减少操作中造成的误差,保证数据准确。 第十三条 在测尘的同时,要认真仔细地记录工作地点的生产条件和气象等情况,记录要清楚,防止漏记错记。第十四条 应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应该至少测定一次;井下凿岩场所、井下卸矿站和选厂破碎段等含尘量高的地点至少测定两次。第十五条 井下凿岩、装运工序的测尘点不应少于20个,选厂地面工序的测尘点不应少于10个。安环处在每年12月13日前应编制下一年度的测尘点分布、监测计划,交分管领导签批后纳入采选生产综合计划。第十六条 全矿粉尘合格率月计划(平均)大于86%,各部门应采取得力155、措施改善作业条件,使本单位的粉尘合格率达到月份计划并力争逐年提高。 第十七条 测尘人员应一丝不苟,不得漏测、不得误测;漏测点在统计时应按不符合标准对待。第十八条 测尘人员应采用监测通知单的形式将测尘结果通知有关生产车间;并定期向全矿职工公布、通报。第十九条 测尘结果必须在每月末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如实报告。第二十条 对连续出现粉尘浓度超标、又未及时整改的部门,按照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六、环保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矿山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为加强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156、条 各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第三条 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矿部应设专职环保人员。各车间,矿区应设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及环保统计工作。第四条 专职环保员要根据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及时制定环保工程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实施。第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按要求排放,禁止乱倒乱放。第七条 风产生噪声和震动大的设备装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设施,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要大力植树造林,并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157、护花草树木,实现矿山园木化。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大型项目,要彻执行环保法及“三同时”的规定,必须把保护环境的设施与本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防止新污染。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环境保护设备建立正常的维护检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不许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要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设计、科研、治理监测、操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况轻重,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罚。二十七、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158、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结合我矿尾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尾矿库的使用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矿干部职工都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所有干部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使用部门、专职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外,有权向矿领导报告。 第五条 尾矿库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159、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六条 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节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生产处、安环处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对尾矿库和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建设、使用和安全预评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 1. 贯彻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 2. 编制尾矿设施的中长期规划,审查尾矿库的年度运行计划; 3. 参与尾矿设施的设计、设计审查、技术监督和工程验收; 4. 对已关闭尾矿库的坝坡进行变形观160、测;5. 组织尾矿设施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6. 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积累整理相关资料,及时总结管理经验;7. 关心尾矿设施管理职工的生活健康,努力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8. 宣传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爱护工程设施。第十条 选矿车间是尾矿库的使用管理部门,车间主任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定岗定员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尾矿库使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为:1. 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2. 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管理体制和机制;3. 在上级指导下,编制年度、季度尾矿库运行计划;4. 根据尾矿设施的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库161、的安全管理;5. 按要求进行各项日常检查、巡查和监测;6. 整理尾矿设施的检查和监测记录;7. 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业务水平;8. 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第十二条 尾矿坝班是尾矿库的管理机构,尾矿坝工是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在选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三条 尾矿坝班的班长和尾矿坝工必须积极贯彻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节 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应经常巡视、检查尾矿输送管路(包括管、槽、沟、渠和洞),防止跑、冒、滴、漏。对易造成磨损和破坏的部位,应特别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及时排除162、。 第十五条 严禁在尾矿输送管路附近或者尾矿库区进行爆破、炸鱼、采石、挖土、建房、滥挖尾矿或堆料等危及线路或库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金属管道在有条件时应定期翻转,以延长使用年限;备用管道应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随换随用;系统停车时,必须及时排净矿浆以免堵塞。 第十七条 冬季应加强管路、阀门的维护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以免因冻裂造成停车。 第十八条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认真做好放矿、筑坝及坝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尾矿坝正常运行的沉积滩长度、沉积滩坡度、下游坝面坡度,必须按设计严格控制。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限期纠正并记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尾矿排放与筑163、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操作技术规定精心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分散均匀放矿,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第二十二条 必须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库内水位,水位控制应遵循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平行的原则。汛期必须按要求制定渡汛方案;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并采取措施降低水位以防暴雨接踵而来。 第二十三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为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尾矿坝运行过程中若需增设或更新164、排渗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透水浑浊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加强观察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尾矿库的防震抗震工作。接到震情预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防震、抗震的计划和安排。第四节 检查与观测 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巡检、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评定。 1. 巡检由尾矿坝工负责,夜间、冬季、汛期应加强; 2. 经常检查由选矿车间主任组织本车间的安全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尾矿坝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详细检查;雨季每周一次;连续降雨每天一次检查; 3. 定期检查由安环处组织每165、月进行一次;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安环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4. 虽然我矿没有资质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价,但为了充分了解尾矿库的稳定性,选矿车间在每年末应当对尾矿库的安全性进行初步评定,并于12月13日前将“尾矿库安全评定书”交安全副矿长和安环处处长。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检查与观测工作的目的是:1. 掌握各种尾矿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2. 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 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4. 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第五节 环保和闭库 第二十八条166、 尾矿设施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洒水、固沙、植树、植草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应定期监测排入尾矿库的水质和尾矿坝渗透水的水质,并做好记录。超过设计标准的废水和渗透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尾矿库及其下游。 第三十条 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等工作,确保新、老尾矿库的生产衔接。 第三十一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仍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尘、防冲刷、防破坏等工作,并搞好环保和复恳。第三十二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无设计论证不得重新启用或改做它用。 二十八、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167、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四条 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环处报告。第五条 各级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第二节尾矿库管理第六条 矿长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管辖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168、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第七条 安环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2、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3、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4、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5、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6、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7、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8、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169、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9、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选矿车间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2、建立健全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3、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4、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5、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第九条 选冶车间、安环处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第十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170、安环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1、筑坝方式。2、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3、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4、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5、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第十一条 选冶车间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条十二条 未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第十四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171、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三节尾矿排放与筑坝第十五条 尾矿库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第十六条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第十七条 每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第十八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2、 沉172、积滩顶应均匀平整。3、 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 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5、 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6、 放矿应有专人管理。第十九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第二十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173、放。第二十二条 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第二十三条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第二十四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第二十五条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1、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2、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3、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覆盖坝坡。第四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第二十六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1、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水位。2、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3、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174、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第二十七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2、 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3、 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4、 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第二175、十八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第二十九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第三十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道。原文已完。下文为附加论文,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轰燃对建筑室内火灾灭火救援的影响【摘 要】:在室内轰燃研究理论基础上,简要介绍了轰燃的定义和轰燃判据,并结合建筑火灾实际情况,分析了因轰燃引起的室内火灾中灭火救援难点问题,根据轰燃的特点,提出了应对此类火灾的灭火救援对策,为消防部队处置室176、内轰燃火灾提供参考。【关键词】:消防; 建筑火灾; 轰燃; 灭火救援一、引 言轰燃是室内火灾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燃烧现象。室内发生火灾后,若具备合适的燃料和通风条件,就可能发生轰燃。轰燃一旦发生,室内所有可燃物会在极短时间内同时全面着火,室内整个空间都充满火焰,可燃物燃烧速率和室内温度急剧上升,并且室内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氧气浓度也随之急剧下降。这些都会使室内人员受到严重威胁,也给消防灭火救援带来极大困难。国内外发生的很多建筑火灾事故中,轰燃就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元凶,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洛阳东都商厦火灾、吉林中百商厦火灾、英国布拉德福市足球场火灾和皇家十字地铁车站火灾。因此,177、结合轰燃的特点和危害性,分析轰燃对建筑火灾中灭火救援工作造成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室内火灾的控制,对于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二、轰燃及相关研究(一)轰燃定义NFPA 921中轰燃定义为:室内火灾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热辐射作用下的所有可燃物在轰燃时几乎同时着火,火焰迅速在室内所有物体传播蔓延,室内形成一片火海。轰燃的发生是火灾失控发展的危险信号,产生的高温烟气会对建筑结构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强大的破坏力往往造成恶性死伤事故和巨大财产损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与巨额财产损失,也是火灾即将向临近区域蔓延的重要标志。目前对轰燃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常用的三种:(1)室内火灾由局178、部火向大火的转变,转变完成后,室内所有可燃物表面都开始燃烧;(2)室内燃烧由燃料控制向通风控制的转变;(3)在室内顶棚下方积聚的未燃气体或蒸气突然着火而造成火焰迅速扩展。(二)轰燃判据及预测室内火灾是一种受限空间内的燃烧,是建筑火灾的主要形式,将发生轰燃的条件量化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物理量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现在应用最多的三个轰燃判据为:(1)室内接近顶棚热烟气温度超过600;(2)室内地板平面辐射热通量超过20 kW/m2;(3)通风口有火焰喷出。以上判据都源于火灾实验观察结果,虽然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可以作为判定轰燃的参考标准。对轰燃的预测方法,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温度和热通量判据。V.179、Barauskas、McCaffrey、Quintiere、Harkleroad、Thomas等分别提出了基于热释放速率预测轰燃的经验公式。此外,武警学院陈爱平教授将内衬材料的热惯性因素引入考虑,基于McCaffrey的方法提出了轰燃综合预测法;B.Hagglund等建议采用临界轰燃燃烧速率预测轰燃;J.G. Quintiere等提出采用临界轰燃燃料面积预测轰燃;S.R.Bishop根据经典热爆炸和非线性热动力学理论温度微分方程特征值预测轰燃等。这些预测方法的实用性和精确性还有待改进。三、轰燃对室内火灾灭火救援的影响(一)轰燃时间预测困难,影响灭火救援决策消防部队在轰燃前到达现场,如果未及时预180、测和侦察到轰燃,急剧升高的温度和喷出火焰会对消防队员造成伤害。消防官兵到火场后,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是否会发生轰燃和什么时候发生轰燃。有些火灾,消防员内攻进入室内的瞬间就可能被卷入火海中,而有些火灾,在灭火救援进行过程中突然轰燃,也有的至灭火战斗结束也不发生轰燃。如何在火场快速判断轰燃发生的可能性及时间,仍是一线消防指挥员的一个难题。而目前对轰燃的预测研究多限于学术理论方面,并没有便于在灭火救援现场操作的轰燃预测仪器或技术手段。指挥员只能依靠个人积累的灭火经验,对轰燃的感官印象及火情侦查情况进行初略判断,容易导致现场决策低效率、低质量,甚至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火181、场温度高,灭火进攻困难室内发生轰燃后,火势突然猛涨,进入全面燃烧阶段,产生的高温能达到1000左右。有关研究表明,对于没有任何保护的皮肤,只要暴露在137-160的环境中就会造成严重伤害。扑救建筑火灾最有效的灭火措施是内攻,而轰燃产生如此的高温会对消防员产生强烈的烘烤,加上可能从门窗喷出的火焰和高温烟气,消防队员很难近距离灭火,内攻更加危险、艰难。如灭火中水枪掩护不充分,个人防护不周全,还会危及消防员人身安全。同时由于轰燃中可燃物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和气体,降低了火场能见度,更加难以发现较隐蔽的火势威胁,影响了灭火效率。(三)室内充满烟气,搜索救援难度大轰燃发生前,大量积聚的浓烟和高温182、会迫使消防员将身子放低,弯腰或匍匐前进,在搜索被困人员时行动不便,效率低下。此外,室内积聚的浓烟具有较强的减光性,室内能见度很低,对侦查和搜救非常不利,受困人员也无法自行安全疏散,消防员也有误入危险区域和迷路的危险。轰燃后转为全面燃烧,燃烧更为猛烈,无法深入开展室内救援,而由于燃烧速率急剧增长,因燃料不充分燃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如:CO、H2S、HCL、SO2等,导致被困人员中毒、窒息,消防灭火救援时间更加紧迫,人员疏散更加困难。(四)建筑受高温烘烤,结构有倒塌危险室内轰燃发生后,释热速率急剧增大,温度急剧升高,达到500-600的高温,最高可达1000左右,建筑构件的强度在高温、强烈热辐射作183、用下会下降。混凝土在高于300温度作用下抗压强度线性下降,超过600时抗拉强度基本丧失,在900左右时抗压强度下降到常温时的10%;钢结构虽不燃烧,但在火灾高温中强度会迅速下降,500左右时全负荷钢结构就会失去静态平衡稳定性,600其强度下降2/3,进而结构发生变形引发倒塌。因此轰燃扑救过程中,建筑结构很容易发生局部倒塌甚至整体坍塌,使室内人员受到威胁,影响消防救援工作。(五)火焰易窜出蔓延,控制火势难度大室内具备轰燃条件时,可能在着火3-10 min后就会发生轰燃,消防队赶赴火场后可能已经发生轰燃,火灾发展至猛烈燃烧阶段,第一出动力量如对火灾形势估计不足,到达火场后往往控制不住逐渐增长蔓延的184、火势。此外,轰燃后伴随着喷出火焰和飞火,能冲出着火房间,造成火势蔓延。而且轰燃产生的强烈辐射热也对临近可燃物形成威胁,强辐射热也是火势向上层和四周扩散蔓延的主要原因。四、预防和控制轰燃的灭火救援对策(一)全面侦查火情,注意轰燃征兆在处置建筑室内火灾时,应全面侦查火情,快速掌握起火房间位置、火势大小、人员被困情况、室内可燃物数量与类别、建筑结构特点、周围毗邻建筑情况等,尤其对于通风不好且室内可燃物数量较多时,应提高警惕,密切监视,谨防轰燃突发造成恶性事故。为延缓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轰燃,到场后应确保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尽量为后续灭火与人员疏散救援争取时间。同时应派安全员密切注意轰燃发生征兆,轰185、燃的警报信号主要是高温辐射、“闪燃”和“白烟”。有条件进入室内侦查时,如发现室内烟气温度较低,则轰燃可能性不大,应及时出开花水冷却;如消防员进入后,明显受到高温烘烤,热烟气层不断变厚,表明有轰燃危险,应及时撤离至外围控制火势。同时,消防员进入室内时,还应密切关注是否有浓烟从门窗翻滚、溢出,或则浓烟中夹杂有较小火焰和闪燃现象,如果出现这些征兆,则说明此房间具有轰燃的危险。(二)准确迅速,疏散抢救人员轰燃具有一定突发危险性,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人员抢救时间非常有限,在迅速掌握火情和人员被困情况后,积极做好冷却防护同时,立即组织精干人员成立搜救小分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援。进入室内救援前,应根据人员被186、困位置和数量,确定好各小组任务,定好一次作业时间、紧急情况联络方式和撤离路线。每个搜救人员都应穿好灭火服,必要时穿防火服,佩戴空气呼吸器,在水枪跟进掩护中小心进入。搜索时2人或3人一小组,协同搜寻,尽量靠墙前进,弯腰或则匍匐行进,能见度太低时要利用导向绳保护,防止在浓烟中迷路,并密切注意火情变化,随时做好紧急撤离准备。在搜救中注意检查门窗附近有无昏迷人员,当室内烟气温度过高时,不能进入火场内部太远,严格按照作业时间行动,按时返回。如果赶到火场轰燃已经发生,不要盲目进入室内,应先设法进行通风散热,控制火势,适当破拆开辟救人通道,待火势稍减再内攻灭火救援。(三)喷雾冷却稀释,适时通风散热轰燃前和轰187、燃后都要出枪射水,如能直接对火源射水,可有效降低火源热释放速率,降低火焰区温度,能延迟或抑制轰燃发生。但区别于普通建筑火灾,轰燃火灾处置中水枪的射流形式、射水部位都有特殊要求。对于轰燃火灾,室内烟气层很厚,可燃气体浓度大,如果仅用直流水冷却灭火,可以对火焰区起到降温作用,对未燃材料起到润湿和减缓热分解作用,但对热烟气层效果不明显,所以射水直击火源的同时还需要开花水或喷雾水对热烟气层实施稀释、冷却。向热烟气层喷水雾一方面可以降低烟气温度,减小热烟气的热辐射,另一方面水雾滴吸热汽化后可以稀释可燃气浓度。现在大多室内顶部有易燃装修材料,还要注意向屋顶和墙壁射水冷却。扑救轰燃火灾时,还要注意适时通风和188、排烟,李晋等研究发现在增大房间送风量,轰燃时间提前,稳定送风量并加大排烟量时,轰燃不发生。杜兰萍等研究表明,燃料一定时,排烟量与送风量之比大于某定值就不会发生轰燃。送风可通入新鲜空气,排烟可减少热烟气浓度,有利于室内散热,所以在轰燃前采取合理通风排烟措施,比如打开门窗、启动机械排烟装置等都有利于灭火救援。但对于通风的时机和通风量的大小,指挥员一定要正确把握,对于已经充满浓烟的高温密闭的房间,谨防因开门通风引起回燃。(四)小队突击,内攻灭火通常对建筑火灾最有效的灭火措施就是内攻,直击火点,消灭火势。轰燃火灾由于高温、强辐射、室内热烟气浓、建筑有倒塌风险等特点,应该谨慎选择内攻时机,把突发险情的危189、害降到最低。在仔细侦查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态势后,确保无轰燃发生危险征兆,比如:观察门窗有无浓烟翻滚或闪燃,着火房间门把手是否很热,室内烟气是否有明显的烘烤灼热感等。同时还应确保建筑没有倒塌危险,内攻进入时以精干小组为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和掩护,交叉掩护前进,注意避开吊顶、高热区等危险,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内攻应量力而行,火势太过猛烈时,不能勉强内攻,应先控制住火势,增援力量到达或兵力相对火势具有一定优势时再内攻灭火。(五)重点监护,防止倒塌和火势蔓延轰燃产生的高温对建筑构件和结构有巨大破坏作用,灭火过程中,要对建筑承重构件加强冷却保护,并应指定人员密切注意建筑破坏情况,一旦有倒塌危险就及时撤190、离。对于着火时间较长的建筑,冷却承重构件时,避免用冲击力过大的直流水直接向构件射水,尽量用开花水均匀冷却降温,防止高温的混凝土在水流冲击和冷却作用下开裂,强度下降。此外,扑救轰燃火灾中,把握火场全局,重点突破,加强冷却降温的同时,还应出枪抑制从门窗喷出的高温烟气和火焰,防止火势从门窗及管线向上层和四周蔓延。对于已经发展成全面燃烧的大火,应从整体上合理部署兵力,集中优势兵力控制火势,再逐步消灭火灾。五、结 语由于轰燃现象的复杂性,对于轰燃产生的条件及轰燃本质等问题研究还存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验验证,随着轰燃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抑制轰燃的发生,轰燃火灾中的消防灭火救援工作也会更加科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