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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检查及培训管理制度汇编(100页)
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检查及培训管理制度汇编(10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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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89431 2023-11-14 98页 504.32KB
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检查及培训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安全奖励规定1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5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5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1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21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1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3安 全 检 查 制 度25安 全 培 训 制 度25事故报告统计制度26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26技术管理制度27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3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0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31作业规程的2、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31井巷维修制度32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32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3探放水管理制度36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38矿井雨季巡视检查制度40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4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44瓦斯检查制度44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46瓦斯排放制度48“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48通风瓦斯管理制度49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制度50采掘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51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2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5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54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55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8防灭火管理制度59矿井测风制度59测尘制度60仪器仪表检查管理制度60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管理规定643、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5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71机电设备管理制度71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76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制度78职业危害防治制度82斜井提升安全管理制度83平巷人车管理规定84吊挂人车管理制度89皮带运输机管理制度90刮版运输机管理制度9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矿每年必须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则,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主要措施,并由安全矿长组织实施及进行目标管理考核。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坚持“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方针,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合理布置,完善系统,狠抓现场管理,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年年实现安全4、年。3、以“三三整理”强化现场管理,推行“五个三”的安全精细管理,实现“四无”,即死亡、无重伤、无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安全目标。 4、矿在生产建设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到“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把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事故的防范上。5、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秉着对自己负责,对工人负责,对矿负责的态度来抓好安全工作。6、矿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坚持领导24小时值班,跟班巡回检查。7、安全、通风、生产、机电等部门要经常性对矿井进行安全督查,提高职能部门的权威性,对“三违”人员要严加处5、罚。8、适当进行顺产形式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普遍提高职工自救和互救自我保护能力。9、安全目标管理做到奖罚分明,目标兑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消除“三违”现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证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并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罚款,由安监部门根据违章行为的轻重程度,核实到单6、位或当事人。第四条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恶性事故、损失重大者一律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查处,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罚款及至辞退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技术管理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指挥开工,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六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就贯彻实施,罚款50元。第七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下发后,施工单位不组织学习、贯彻,扣队干5分。第八条 贯通巷道不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并采取安全措施,罚款100元并扣技术部5分。第十条 不合理调整通风系统,造成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或风流短路,罚款2007、元,并扣队干10分。第十一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区域和地点,有关部门不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如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罚款队干100元并扣2分。第十三条 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因各种设计和施工图纸错误或不健全而造成严重后果,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三节 采煤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附近20米范围内有杂物堵塞又不及时清理、或安全出口不按规定要求超前加强支护,有其一者,罚款100元并扣队干2分。第十六条 工作面采煤不敲帮问顶,造成矸石伤人或局部冒顶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品,8、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工作面超挖超采,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最大控顶距,罚款50元。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配备不足,空顶作业顶梁缺柱或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不按规定要求架设或架设方式、质量不符合要求,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支架不按规定背顶背帮,每发现一付,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违章松帮挖煤、或超采保护煤柱,罚款100元。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放顶前,不按规定打好密集丛柱、架设木垛、不关好挡矸帘,造成工作面垮顶或串矸,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 回柱不使用机械回柱,锤打斧砍,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9、 回柱时,不执行“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的作业程度或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程序回撤支架,罚款100元。第二十六条 回柱时,不全面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不清理好被堵塞的退路,或作业人员站在有可能发生崩绳、甩钩、断绳抽人的地点作业,以致造成事故,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边采边放顶,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 回柱时,不将放顶线以内的支架回净或放倒,罚款50元。第二十九条 发现冒顶预兆不及时处理,或不服从领导调配,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不编制专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召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窿、断层破碎,过烂堂,不采取特种支架加固,造成冒顶10、事故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不平整,留有伞檐,或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浮煤不及时清扫,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四节 掘进第三十三条 掘进头悬空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当头5米支架不联锁扣班长5分。第三十四条 砌碹巷道迎头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临时支架,或临时支架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50元。第三十五条 掘进巷道中腰线测绘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的中腰线施工,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并扣技术部2分。第三十六条 砌砌巷道拱胎不按规定架设牢固,罚款50元,造成垮拱事故,小班不合格品,主要责任人加罚款100元。第三十七条 下山掘进不按规定设置躲避洞,安全挡或躲避洞、安全挡不符合规定要求,有其11、一者,罚款50元。第三十八条 上山掘进不采取防止矸石伤人的措施,罚款100元。第三十九条 巷道开门不抬开门栌,严禁作业。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中的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或因放炮冲倒冲歪的支架不及时加固修理,罚款50元。第五节 工程质量第四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架棚、棚距、柱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架罚款20元,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架设时不掏柱窝或材径,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根,罚20元。第四十二条 密集支柱出口间的距离超过5米,或出口宽度不足0.5米,罚款50元。第四十三条 支架不迎山、不亲口、不接顶关帮,每付罚款20元。第四十四条 砌碹巷道拱顶,拱帮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充填、接顶,每处罚款1012、0元。第四十五条 砌碹巷道有干缝、重缝或灰浆不饱满,每处罚款20元。第四十六条 巷道横断面积,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每米罚款50元。第四十七条 密闭不掏槽建筑、不粉刷;有水的水设反水池;火区密闭不设观测孔、灌浆孔。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四十八条 永久风门不掏槽建筑,墙面不粉刷,不设反水沟,挡风帘,通车门不设底坎等;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四十九条 铺轨不符合设计要求,每米罚款20元。第五十条 局扇安装不垫高(300mm),不设吸风罩,不设衬垫,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五十一条 任意砍断支护材料,每公寸罚款20元。第五十二条 斩木材场加工支架不符合要求,每根罚款20元。第六节 通风管理第五十三条13、 擅自停开局扇者,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五十四条 有意损坏通风构筑物(如风门、测风站记录牌、栅栏警求牌、巷道路标、风帘、调节窗、密闭等),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五十五条 局扇不按规定安设风电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者,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局扇无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安装,罚款50元。第五十七条 风筒出口距作业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不及时回收风筒,每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依此类推。第五十八条 迎头20米以外,每发现一处风筒漏风者,罚通风工20元。第五十九条 有意损坏风筒者,赔偿损失,并罚款50元。第六十条 不随手关风门者,罚款50元。第六十一条 在进风或回风巷道中停放矿车,堆积煤矸,14、坑木或其它堆积物妨碍通风行人者,罚款50元。第六十二条 由于司机工作失职造成主扇停开者,如开专门的分析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 扇风机停止运转后,主扇司机没打开防爆门者罚款100元。第六十四条 配电工或抽风机司机,调度员违反矿井“先停电,后停风,先送风,后送电”的有关规定罚款100元。第六十五条 局扇高压部分无衬垫、吸风器、电缆孔高堵严,不挂牌管理,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六十六条 当矿井反风时,主扇司机不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者,罚款50元。第六十七条 不合理调节矿井通风系统,出现不合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罚款100元扣队干5分。第七节 瓦斯管理第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作业,安检员不制15、止或作业人员不听其制止的违反二十条红线开除。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者罚款50元。第七十条 临时性停工停风地点不设栅栏或栅栏不合格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一条 任意、拆除栅栏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二条 随意涂改或损坏瓦斯记录牌板者罚款50元。第七十三条 安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或空班漏检查,取消安全奖。第七十四条 安检员擅自叫人代班,代班做班提前上井,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五条 没采取排放瓦斯措施而擅自进入停风区者,罚款50元。第七十六条 发现瓦斯涌出量发生变化不立即停止工作而强行作业者,罚款100元。第七十七条 维修巷道或更换支架时,必须16、先加好固;并关好顶帮,防止冒顶,漏顶引突,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七十八条 瓦斯超限强行启动电器设备者开除。第七十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罚款100元。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时,不按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一条 不按瓦斯排放措施随便排放瓦斯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三对口,每发现一次不对口,罚款100元。第八十三条 瓦斯超限强行放炮者开除。第八十四条 使用失效的瓦斯检定器,罚款100元。第八十五条 掘进巷道进入揭煤区段时不打探煤眼或探煤眼深度不够,罚款100元。探煤眼见煤时,擅自装药启爆者,罚款200元。第八十六条 擅自搬动瓦斯探头或用口吹探头者,17、罚款50元。第八十七条 瓦斯超限或局扇瓦斯积聚超过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罚款50元。第八十八条 瓦斯报警仪器安设位置不对,罚款50元。第八节 防尘第八十九条 下井人员不佩戴口罩下井,每次罚款20元。第九十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20元。第九十一条 故意损坏防尘设施者,罚款100元。第九十二条 风钻打干眼,罚款50元,强令打干钻,罚指挥者100元。第九十三条 煤矸转载点和煤岩尘飞扬严重的工作场所,不及时安设防尘设施,罚款50元。有设施不用,罚款50元。第九十四条 主要进回风道不安设净化水幕,罚款100元。第九节 防灭火第九十五条 在井口房、扇风机房20米内生火,堆积易燃物品,从事氧焊、电焊、气18、焊等焊接作业,或带任何火源者,发现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九十六条 带引火物品下井者开除。井口搜身工失职,罚款100元。第九十七条 带槟榔下井者罚款50元。 第九十八条 损坏消防设施者,罚款5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第九十九条 灭火设施失效罚款50元,私自搬移灭火器材者罚款50元。第一百条 用井下防爆电灯取暖者,罚款50元。第一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定期检查火区,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二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密闭或启封火区开除。第一百零三条 携带引火物品进入仓库、油库、炸药库、斩木场,罚款100元,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加以制止,罚款50元。第一百零四条 发现火源不采取措施处理或不报告,罚款50元。第十19、节 防治水第一百零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护排水设施,造成故障,罚款100元。第一百零六条 有水患的当头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探眼深度,位置不合要求,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七条 水沟应畅通,每发现一处淤泥杂物罚款10元。第一百零八条 有意损坏防水设备,罚款100-2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第一百零九条 水泵工不及时排水,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条 水泵工擅自离岗、睡岗、烧坏水泵,赔偿损失的20%,并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值班记录不填写者罚款50元。第十一节 巷修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巷维修时,不按“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不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巷维修不恢复通风,不检查瓦斯罚20、款5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规定打好安全档(每10米1个),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维修巷道当班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清理巷道中的杂物者,罚款2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巷维修前方无风处不打栅栏,挂风筒时又不按排瓦斯措施实行,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维修巷道遇破碎带时,没打好超前排尖就拆除支架造成垮塌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维修不顾质量,放墟拣煤,造成空帮空顶者,罚款50元/米。第十二节 机电第一百一十九条 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停电后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警告牌,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条 非专职或值班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二21、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上无明显地标出其额定电压值,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器设备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门无防护罩或遮栏,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一处缺螺丝、或弹簧垫、密封圈、档板,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线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检漏器失灵,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煤钻无综合保护或失灵、失效,电煤钻带病运行,有其一者,罚款10022、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检修后不进行试转检验,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用,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条 失爆设备下井或失爆后继续使用,罚款50元/台。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溜子机头被煤矸堵塞,开关过负荷跳闸,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种设备停止运转后不切断电源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意更改供电网路负荷,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无风叶电动机,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用其它非专用工具敲打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打开防爆开头外壳操作其它电器设备,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 非专职人员进入机房及机电洞室,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八23、条 充电房发出的矿灯漏电,电线破裂、灯镜破损、充电不足,封闭不严、灯锁失灵,有其一者,罚款20元/盏。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井下拆开矿灯者,罚款40元。第一百四十条 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面主变所、配电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不执行监护人唱票和操作票以重复的制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局部停电不提前通知调度室,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低压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或电缆不悬挂,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空压机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不定期检验,或失效后继续使用,水冷式空压机断水保护或信号不定期检验,或失效后继续使用,24、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电气设备该设局部接地极的不设,有其一者,罚款50元/台。第一百四十六条 损坏电器设备,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元。第十三节 运输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井绞车道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开除。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遵守乘人车制度,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不按顺序乘车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车开车前不关好车门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条 人车下放前不检查信号与保险装置,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车人员把身体露出车沿外,或工具不放专用工具箱内,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平巷人力推车时,不吹口哨放飞车,或搭矿车,推连车不串接,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25、0米;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斜井提升时蹬钩,搭矿井,予以辞退。第一百五十四条 斜井提升超挂车辆,材料超长、宽、高不采取措施,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阻车器、挡车栏、安全门及信号系统不使用或带病使用,或失灵后不报告,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班前不检查钢丝绳,绳卡、套环、链条、道岔、错道报警器、信号系统,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七条 使用中有钢丝绳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换钢丝绳无队领导现场指挥,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井底值班人员任意进入信号室和挂钩场或操作信号,有其一者,罚款2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升斜井发现事故隐患,强令开26、车者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条 信号不明开车或与信号不符的反向开车,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号工乱发信号,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绞车运行不低速启运,减速停车,或过卷扬,有其一者,罚款4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乱关提升信号电源者,罚款2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斜井挡车栏,在没有提升时处于打开状态,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五条 井口下放的矿车在没连接或挂好之前,先压下脚踏阻车器,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矿井回风巷,独头掘进巷内行驶电机车,司机和指挥员各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机车控制手柄不随身携带,行车途中把头伸出车外,停车不切断电源,不板紧车闸,关闭车灯,有其一者,罚款50元27、。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车带病行驶,安全设施不足或失灵行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斜井通过或检查不经把钩工同意,或在行人及检修时钩工又发出开车信号,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条 斜井提升过程中发现井洞中响场异常,钢丝绳摆动幅度大,不及时发出停车信号者,罚款1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推车时,双手不握推把罚款2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主井提升造成错道,罚款100元。第十四节 火药放炮第一百七十三条 乱丢炸药、雷管、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出失效炸药或未经检验导电性能的雷管,罚款20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火药和雷管混装混存或与其它物体混装混存,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28、十六条 电机车运送火药时,装药车与机头间距无三个空车,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用电溜子运送火药开除。第一百七十八条 火药箱不上锁,靠近电器设备,放在支架不完整和放炮警戒线以内等不安全地带,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手夹带火药、雷管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条 装配引药靠近电器设备和导电物体,或在支架不完整的地方,用雷管或铁器代替竹木插眼,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放空心炮、糊炮、明炮,采用残余炮眼装药放炮,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放炮地点发现有异常情况继续放炮,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放炮不布置岗哨,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放炮时未撤退受威29、胁区域的人员,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站哨人员失职,造成他人误入险区,取消安全奖。第一百八十六条 放炮员放炮、边线、启炮要他人操作,放炮器把手不随身携带,检查线路时不拨出放炮把手和拆掉母线扭结短路,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处。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井下用短路法检查放炮母线,罚款5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母线用,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条 放炮后不及时处理顶板、瓦斯、支架、残炮、瞎炮等就盲目作业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班发生的瞎炮遗留给下班,且不交待清楚,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不在指定地点启炮者,安全员取消安全奖。第一百30、九十三条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不将脚线缠住药卷,且脚线末端末扭结,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物做炮眼封泥,或炮眼封泥长度不足,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装药放炮,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处理瞎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执行,取消安全奖。第一百九十七条 拆掉风筒放炮,取消安全奖。第十五节 岗位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拿灯牌不下井者,罚款5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出井后不将矿灯换回灯牌对号挂上考勤牌板,或错拿灯牌,有意拿别人灯牌顶班,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百条 喝酒下井或喝酒上岗,取消安全奖。第二百零一条 在工作时打骂架或无故欺31、侮他人,罚款100元。第二百零二条 所有特殊工种岗位,不持证上岗,取消安全奖。第二百零三条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有其一者,罚款100元。第二百零四条 提前出班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五条 未经批准从风井长其它通向地面的井峒走路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六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或其它地面工种上班不穿工作服、鞋,不戴防护帽,有其一者,罚款50元。第二百零七条 上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50元。第二百零八条 各特殊工种岗位,无设备运行记录,无检查维修记录,无故障记录,罚款50元。第二百零九条 井下、地面各电房、洞室不整洁,罚款50元。第二百一十条 在工作区内放养鸡鸭,罚款50元。第二32、百一十一条 澡堂、更衣室不卫生,罚值班员30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澡堂及工作场所解大便,罚款100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刚下井又乘落底人车上井罚款50元。安全奖励规定1、矿每年按吨煤1元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安全罚款全额进入安全奖励基金。2、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安全上的奖励。3、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度、月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凡年度、月度实现安全目标分别按矿所定标准及办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生产任务完成超月度计划时按月核发超产奖。考核办法及奖励标准由矿按期调整制订。4、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矿给予名誉称号,并奖励500-33、1000元。5、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值班公司领导,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了事故的危险程度的,奖励8001000元。6、抢救事故有功,减轻事故损失,避免人员伤亡的,奖励1000-2000元。7、检举揭发“三违人员”人员的,每次按处罚标准的100%奖励检举人。8、大胆革新技术、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奖励500-1000元。9、积极学习,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大,杜绝了严重“三违”行为和事故损失,热心于矿山安全生产建设的,矿每年评比10名最佳岗位能手并分别给予500元的单项奖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34、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一、隐患排查:1、日常排查:当班跟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对各井下作业地点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责任,当班能立即整改,现场督促到位。跟班队干隐患处理责任者。当班班长是隐患处理的第一责任者。2、当班安检员分区域负责隐患排查,出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如当班不能处理好的,向值班领导汇报,在现场交接班。在出班后填写“监察意见书”。3、当班跟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在下井前察看“交班记录”,带隐患现场整改,未处理完交班。当班安检员察看“监察意见书”在职责范围内现场处理。二、定期隐患排查:1、每月定期进行周35、检、旬检,矿长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采、掘、机、运、通分别进行检查。2、检查后下午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隐患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三、隐患治理:1、日常隐患治理,能当班处理的当班必须处理,当班处理不好,在现场交下班处理。处理后必须登记隐患治理台帐。2、定期排查治理:定期对采、掘、机、运、通各线分别进行检查后,矿长签发隐患整改书,限期责任到人,落实到位。3、对整改计划未落实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属人为因素的,处以100元/项罚款并扣分。4、安检员和作业人员在现场中发现了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将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整改处理。四、落实监督、监察指令制度36、: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现场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由矿长负责,在两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开会,制订整改计划,限期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复查由矿长、安全矿长负责复查,如在短期内不能整改善到位的要专题向执法部门汇报。五、重大隐患报告制度:1、报告时间:每月向县主管部门、市安监局上报一次,突发情况及时汇报。2、报告范围:在矿内不能处理的向县煤炭局汇报。3、汇报责任人: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是安全工作的专门会议。重点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决策,决策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在安全办公会议的基础上再召开安委全会;将月度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措37、施限定时间落实到人。2、安全办公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安全检查后进行),特殊情况及时召开。每周召开一次安全隐患分析会。3、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矿领导、安监部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经营部人员、队干、安监员、班长参加。4、遵守会议纪律,凡规定参加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和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准缺席。有事必需请假的,须事先向安全矿长请假,参加人员由矿办公室通知,会议考勤和罚款由安监部执行,各种罚款在工资中扣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2005(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38、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4、矿领导每班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2005(446)号令39、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6、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7、双回路供电系统可靠与否;8、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40、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41、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42、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43、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矿向县安监局。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44、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一、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新化县安监局及公司。 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 3、45、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二、事故处理1、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判断,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在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应按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待公司或政府未到达事故现场时,再决定是否启动上一级“应急预46、案”。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事故分析调查制度1、每一次事故煤矿必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矿长任“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处罚。2、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47、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事故调查报告。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数据及其他讯息。7)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职工在事故调查中的义务和职责1、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负责人48、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责任追究制度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49、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50、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三条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吨。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第五条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第六条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51、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二、安全费用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每吨原煤按30元提取。三、安全费用的使用严格5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使用。四、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3、矿井防灭火的完善和改造; 4、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 5、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6、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8、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9、煤矿安全救护、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0、采煤方法改革; 11、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2、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153、3、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五、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1、按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2、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3、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六、安54、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1、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矿井各级科室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2、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3、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4、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部室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5、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55、度表,并报企业对口业务部室、安全部,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6、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科室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监科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设备支出由供销科按照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监、财务等有关部室必须参与,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部室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8、由安监部牵头,组织财务、生产等相关科室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财务部门每年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 9、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科室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56、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监部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文件精神,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井下一线,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芦一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一、切实加强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管理,认真落实带班制度。二、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表,并严格按带班57、表带班。三、带班矿领导下井前必须在调度室进行挂牌登记,在井口考勤室进行考勤,并在井口公示牌上填写下井时间及下井检查区域地点,出班后在公示牌上填写出井时间。四、下井时,带班领导要带好瓦斯检查仪、笔记本和相关检查工具,在各地点检查时,要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区域瓦斯情况及下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详细记录清楚,以便下班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五、带班领导下井要带好班,管好井,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组织人员现场处理,严禁留隐患交班。六、带班领导应及时参加安全生产调度进班会,及时掌握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和下班的工作安排。七、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及时填写领导带58、班交接记录,下井带班领导下井前应掌握上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和上班还未处理好的问题,以便本班能及时处理。八、要切实加强带班质量,带班时间要充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及时准确解决生产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严禁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带班要有针对性,跟难点,抓重点。九、带班领导出井后应及时向下班带班人员通报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对上班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下班带班领导要监督复查,使安全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十、为了确保领导带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矿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1、矿领导未按要求带班,存在有空班的,罚500元/次。 2、带班领导未及时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的,罚100元/次 3、带班领导未与员工同班进,59、同班出,迟下井,早升井的,罚300元/次。 4、矿领导下井带班天数规定:矿长不少于9天/月;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经营副矿长不少于10天/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开拓副矿长不少于15天/月;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2天/月。每少一天罚款500元。 5、带班领导弄虚作假考勤不下井的,罚1000元/次。一个月作假两次的,撤消矿领导职务。 6、带班领导下井前或升井后未及时填写带班公示牌的,罚100元/次。 7、带班领导升井后未及时填写带班交接记录的,罚100元/次。十一、带班领导在生产现场未及时处理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章指挥组织生产的,一律撤消带班人员的领导职务。十二、带班领导下井记录本、交接班记录本60、及安全隐患整改登记本,每月底交安全监察部存档并保管好。安 全 检 查 制 度一、安全检查在矿长的领导下,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机运、通风、保卫、经营等部门及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定于每月一旬对矿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安全检查每月三次。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质量、查制度、查隐患,检查后作出评价和总结,提出隐患整改措施。三、检查人员要高度负责,做到发现隐患在现场,处理隐患在现场,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四、检查必须对上次提出的隐患进行复查,对老隐患老不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采取必要的罚款和追究生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克服只检查,不解决问题。五、实行分线检查。技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61、方面,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方面;通风部门负责通风管理方面;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方面;供应部门负责供应管理方面;保卫部门负责火药消防管理方面;矿负责劳动管理方面;安监部门负责现场监察管理方面,提出问题和处理意见。六、检查总结的内容和提出的隐患由安监部负责记录和下达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安 全 培 训 制 度一、新工人入矿必须经过矿教育和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培训工作由文化教员负责组织。参培人员每天发生活费。二、新工人经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三、新工人入矿学习培训的内容为: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62、2、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矿井概况及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预兆,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器的使用及有关急救知识等。四、特殊工种(含放炮员、瓦检员、绞车司机、电工等)人员的培训采取本矿自培与送各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五、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的规定。六、煤矿鼓励职工自学技术知识和采取岗位练兵的办法,切实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技术素养,对技术精、业务强、安全成绩好、生产贡献大的职工采取经济鼓励措施。七、煤矿采取班前会安全教育,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安全教育以63、及安全宣传黑板报,安全学习资料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八、煤矿所有员工每年必须按要求参加全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事故报告统计制度1、必须建立事故统计与报告台账,要求基记录时间、地点、负责人、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目的就是总结经验、教育职工,防微杜渐。2、非伤亡事故(2000元以下)及轻伤人身事故由矿写出分析意见;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当事人,班长及班组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划定责任人责任,登记在案。3、非伤亡设备事故(2000元以上),重伤1人事发24小时内,由矿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公司登记在案。4、发生1人死亡或多人重伤,按救援预案实施64、,事发2小时内,报告县煤炭局、安监局。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矿井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职责由政工部值班队干负责。矿建立出井人员清点制度,职责由矿保安员负责。1、严格按照“下井须知”的规定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做到一人不漏,对不符合下井规定的人员有权制止下井。2、坚持入井挂牌,出井取牌制,充电房值班员在交接班二小时内发现有牌未取走,立即报告调度室查明原因。3、保安员熟悉井下各队人员情况,做到知情知人,坚持原则,抵制违章违纪行为,以身作则、坚守岗位,。、矿灯房矿灯发放员、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出入井人员必须三对号,即矿灯牌、考勤牌与连队考勤名单完成一致。技术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技术管理65、规程,搞好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一、考核办法:1、技术部人员下井不得少于18天,部长17天,少一天扣1分。2、开工前未及时编制正规作业技术文件,技术人员每人扣2分。3、作业技术文件未贯彻、签字,扣技术人员2分。4、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时向县煤炭局报1:2000的采掘 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每月10号前由技术副部长负责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技术部长负责通风系统图,1:500区域布置图或施工图由技术副部长负责制图、填图。未按期完成,每张图每次扣2分。要保证技术图纸质量,通过集团公司评比。1、每月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和“一通三防”会议66、,由总工程师主持,主要分析本月作业地点顶板管理、通风防尘管理、防治水管理的注意事项,由技术部长作好会议纪录以备查。无故不参加会议扣1分,没作好记录扣技术部长、通防队长2分。2、通风报表、防尘台帐不合格,扣通风技术员、队长各3分。二、其他内业要求:1、开工前必须编制好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综合防突措施。作业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煤柱、冒顶区、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贯彻,要有施工队学习记录情况和签字记录。并保存存档。3、必须参与安全检查和查岗。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工67、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掌握工程进度,指导、督促作业队落实“三大规程”。4、通风技术管理,每月逢十由通风工测风,通防队长负责局部通风、通风设施巡检,技术部长负责下达作业地点计划风量,监督管理局部瓦斯管理和矿井局部通风。5、每条巷道开门,应有负责施工的采矿技术人员、连队队干、安监员在现场把关。6、巷道开门高度不少于1.8m,开门栌长度不少于3.2m,材料为11工字钢;开门2米内支架抬平栌加固。7、架棚巷道作业(包括掘进或修理)必须使用前探梁做临时加固梁,严禁空顶作业。8、岩石巷道作业必须消除空顶作业,及时采用锚杆支护或锚网支护。坚持敲帮问顶,当班班长负责处理顶上68、的松矸活石。如果岩石特别松软,必须采取短掘短砌的方式和支护无腿棚子等临时支护进行作业,并严禁进入空顶区内作业。9、回采工作面采煤必须坚持长(短)壁后退式采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严禁反采。初采期间、收尾期间、过断层或破碎带、顶(底)板或煤层发生变化时,矿领导、安监员、技术人员、队干必须坚持跟班把关。10、巷道掘进必须及时延放中腰线,30米内由连队延线,30米外由矿测量技术人员测放。岩石巷道采用激光定位,测量主管负责半月校核一次。11、巷道贯通20米前,技术部门必须提前预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 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一)停风地点管理:对临时停风的作业地点严禁停风,出班前由当头安检员汇报,由69、当头作业班长负责打好临时栅栏,一个星期不施工的地点则由通防队打好正规栅栏,机电队负责断电,安检员撤出传感器并挂好瓦斯检查牌和警示牌。栅栏内不得有带电设备。二)瓦斯排放管理:临时停风地点,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安检员、班长、通风员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技术部制订专门排放措施,报矿领导批准,由救护队按照撤人、停电、限量的原则负责排放。三)防尘管理:1、日常管理煤斗放煤后洒水由放斗工负责,各装有防尘水的转载点由溜子司机负责。风巷由维修工负责。2、大巷由钉道班每季负责清扫一次,13总配风巷由通防队每周洒水1次。检查不合格扣该区域负责人1分。70、四)、通风管理1、矿井每10天由通风技术员全面测风一次,并将结果填入各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每月30号前矿井必须填写当月的通风月报,并将有总工程师、矿长签名的通风月报。2、巷道掘进必须用局扇送风,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局扇管理牌板要填写清楚。3、安装局扇时,局扇距回风口不少于10米,局扇必须上架,局扇距底板不少于300mm4、巷道贯通前,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及时安装通风设施,调整风量。5、井下所有局扇安装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6、风筒出口距当头距离规定为:煤巷不超过5米,岩巷不超过15米。并保证当头风量足够,即: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风量和当头瓦斯浓度不超限。71、7、风筒吊挂要平直,风筒无破口,风筒无直角弯,接口要双反边,不漏风。严禁使用化纤风筒。8、严禁一台局扇送两个当头的风,严禁三台(含三台)以上局扇并联送一个当头的风,高瓦斯矿井若需串联送风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才准实施。9、井下瓦斯检查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手册、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检查班报表“三对口”制度,同时班报表(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严禁瓦斯超限作业。10、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如风门、风桥、密闭、栅栏、风帐等)以及各种传感器都必须爱惜,不准破坏,已损坏或变形的通风设施要及时更换,风门间必须联锁。 四、防治水管理 1、矿井每年在雨季由生产技术部门测定72、一次矿井涌水量情况,并将测定结果记入矿井防治水台帐内。2、井下采掘工作面接近探水线位置时,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探水,并将探水情况记入台帐内。3、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钻深度、允掘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具体规定。并有监管人员负责实施。4、中央水泵房,必须经常检查,要确保2台水泵保持完好状态。5、雨季前要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水泵能正常运行。五、周边小煤窑的管理加强对邻近煤矿的监察,生产技术部门二月至少一次对周边小煤窑下井测量其开采范围,如有超深越界,及时上报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加以制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一、生产技术部每旬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检查验73、收,并验收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备案。二、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三、安监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班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各一份。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100500元罚款,连队队干按工程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严重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五、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六、施工单位的月工资与工程质量挂钩,全月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品的,74、按连队工资总额的5%进行奖励,全月工程质量评为不合格品的,按连队工资总额的5%进行处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一、矿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二、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五大专业分别进行等级评定。三、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四、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五、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六、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75、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禁止施工(作业)。二、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前应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并收集相关技术基础资料。三、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四、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五、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六、开工前应由队长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由分管技术员进行学习贯彻,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76、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一、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专人负责。二、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三、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部、通风部及相关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四、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六、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井巷维修制度 1、维修巷道前,先对巷道维修地点进行瓦斯浓度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否则加强通风,CH4和C02浓度符合要求后77、,才能施工。 2、维修前,要先查整个巷道情况,严格敲邦问顶及时处理浮煤,浮矸和其它杂物。 3、维修平巷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必须依顺序维修,严禁在同一巷道中分段作业。 4、维修斜巷时,应注意上方的煤块,矸石以及杂物滚落伤人,应在斜巷上部水平巷设置防护板,防止上部坠物伤人。 5、严禁空顶作业,不得进入无掩护支架的空区作业。 6、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违章作业。 7、对所有废弃巷道必须永久性封闭并封严封实。 8、禁止一人单独维修作业,必须有专人观察顶帮来压和冒情况。 9、严格按安全措施要求施工,严格工程质量,按规定组织验收。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78、领导和管理。二、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四、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五、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六、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七、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79、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八、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九、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的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80、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3、开拓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水文地质构造规律,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对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进行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动态预报、认真观测。5、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下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的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6、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81、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7、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另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当采掘工作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准贯通。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上方或水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82、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8、矿井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必须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及时填绘和补充。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9、对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83、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4)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5)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84、0m作为探水线。(6)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10、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1、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185、2、对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后执行。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报矿长审批后实施。14、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86、方可开采。15、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6、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排查隐患,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17、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18、矿井防治水设施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雨季至少每旬检查一次),特殊情况下要加密检查或观测。检查要建立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安排解决。19、地面防治水重点巡查87、内容:(1)矿区附近疏排水系统的疏排水能力。(2)主井口、主井绞车房、配电室、提风机房等重要场所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3)矿区内排水沟、防洪沟、排水管道等的疏通情况。(4)矸石山有无滑坡现象。(5)大雨前后矿区及附近地面有无斑裂和老窑沉陷现象。20、井下防治水重点巡查内容:(1)井下排水泵房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是否经常检查、维护,是否有检查、维护记录。(2)井下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清理疏通情况。(3)各主要出水点的水量变化情况。(4)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的水文动态变化情况。(5)井下老空区积水情况。(6)井下各密闭墙、挡水墙和完好情况和返水沟内水量变化及疏通情况。288、1、坚持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并建立台账,矿井涌水量观测正常情况下每10天进行一次,雨季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22、坚持降雨量观测,建立相关台账,绘制降雨量与矿井涌水量关系图。探放水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区域掘进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探水眼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二、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时。 289、接近含水层或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三、安装钻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的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附近安装专用电话。 4、测量工程技术人员应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向、角度、深度及钻孔数目。四、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90、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控制水压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邦或钻孔中水量、水压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必须打中老空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必须有瓦斯检91、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份。如果瓦斯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工业区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七、钻水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或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并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八、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份,发现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九、在井下各交叉点设置避灾路线警示牌。十、每次探放水后,要把资料登记在探92、放水台帐上,要书面向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业务通知单,说明本次探放水情况和允许掘进长度及留设的安全煤岩距离,经矿技术负责人或矿批准后执行。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矿井地质灾害是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地面、井下依然存在隐蔽致灾的因素,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隐蔽致灾因素的存在,在井田范围及矿井周边区域内客观存在,但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直接辨识,导致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发生,给采掘活动带来安全隐患的地质构造、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含(导)水体、采空区有可能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灾害,因此必须对煤矿隐蔽地质灾害因素进行调查,对不能确定的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物探、钻探等安全措施进行探查93、,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到隐蔽地质灾害因素清晰明确,事故防范措施全面有效,制定此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以便更好地开展矿井隐蔽地质灾害因素普查工作。一、成立地质灾害普查领导小组组 长:李海峰副组长:何为全 王小华 谭光杰 何旭权成 员:各采区区长,部室负责人及各队队长 组长全面负责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指挥及安排,负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协调指挥各部室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重点负责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的跟踪及监督。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主要根据各专业结合矿井实际,切实认真的进行本专业的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共同开展完成隐蔽致灾地94、质因素普查工作,并负责编制专业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工作。二、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内容及相关制度1、采空区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负责每月对全矿范围内采空区的监控检查,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经常性地对矿山重点部位及井巷工程进行监督监测,协调本系统人员对重点部位的监测资料整理,圈定地表及井下采空区范围,并做好相关图件的归档工作。坚持经常对新旧采空区进行实测,并及时准确的绘制当前采空区位置实测图,对在实测或井下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诱发大的地质灾害时,应及时向组长及副组长汇报。根据采空区与我矿重点场所影响关系,以及井巷工程、保安煤柱、矿体的相互位置及影响程度,从技术上进行论证,确定我矿当前95、监测重点。在采掘活动开始前确定矿区范围内地表采空区、地表塌陷区、地表错动区关系及影响范围。编写地质预报时要结合相关资料与矿山施工单位负责对矿山内地表塌陷区、错动区进行监测预报。推广应用在采空区监测地质灾害预测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研究采空区变化,并对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给与技术的论证并采取相关措施。根据采空区管理小组确定的采空区影响范围,圈定并标识通知相关人员,防止人员误入。在回采过程中,对地表采空区塌陷范围进行现场观测,对塌陷情况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出采空区塌陷超前情况或者老顶空顶面积大未垮落情况的相关技术措施。我矿针对采空区地面塌陷范围,有专门的地测人员进行观测,针对地表塌陷裂缝也96、安排有相关区队人员进行回填。工作面采空区已充填,对回采工作影响不大。相邻矿井之间留设有40米的防隔水煤柱,不会对我矿有大的地质灾害影响.2、老窑、废弃井巷的排查制度对矿区内及矿区周边的可能影响本矿的老窑及废弃井巷进行摸底,并在本矿的相关图纸资料上绘制出具体位置,并定期进行观测及排查。对井下已采完的工作面的防火密闭进行观测,并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定期了解相邻矿井的回采情况,如有开采完毕的矿井,调查清楚其废弃井巷是否对本矿的回采工作有影响。如有影响及时沟通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3、地表防洪灾害的排查制度相关科室对矿内及矿区周边的地表径流进行详细的排查勘测并在本矿相关图纸上及时准确的绘制出具97、体的位置。相关部门对矿周围的防洪排水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及时清理防洪沟,保证防洪沟内的清洁,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复,保证防洪排水沟的完好。在雨季期间加强防洪沟的巡查工作,对井口较低位置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止强降雨期间,积水涌入井筒内,发生事故。4、井下隐蔽地质灾害的普查制度综采回采工作面随时观察工作面的顶板及淋水情况,若发现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征兆,应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紧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综掘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顶板不好的地方加强支护。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并做好现场的观测记录。掘进巷道内及时抽排水,防止巷道内积水。各相关科室做好井下98、的瓦斯排查工作,对可能发生瓦斯聚集的地点重点排查,并组号详细的检查记录,发现有瓦斯超限现象,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采取形影的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相关科室定期对井下各个运输及辅运大巷进行清洗,降低煤尘的浓度,防止煤尘发生爆炸事故。相关部门做好井下的防灭火工作,对回采过后的采空区及时封闭,并对地面采空区裂缝进行及时回填,防止采空区漏风,发生井下火灾事故。为了能够保证本矿安全生产,减少矿井地质灾害的发生,请相关各部门认真贯彻学习本制度,将工作落实到位。在具体排查过程中,作出详细的排查流程,并做好现场排查记录。矿井雨季巡视检查制度 为做好我矿雨季“三防”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水害隐患,保障矿井安全99、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xx煤矿雨季巡视检查制度。一、组织领导在雨季到来之前,矿成立雨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海峰副组长:何为全、王小华、谭光杰、何旭权 成 员:各部室、区队负责人 雨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李洪荣雨季巡视制度 1、加强雨季期间矿井地表水系、塌陷、裂缝、积水区和周边环境及输电线路的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2、雨季“三防”期间,三防办公室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及时调度协调有关事宜,并做好记录,领导小组和防洪抢险人员轮流值班。3、严格落实灾害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当连续降雨达到5010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矿主要负责人、各副矿级领导、机运部、调度室、综合办、保安队等单位全部人员必须在岗在位,立即停产撤人。4、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要安排地测专业人员对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进行分工观测,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5、生产技术部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将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并在井上、101、下对照图上标出边界上100米范围内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和水患威胁地点,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威胁的情况。 6、对所管辖的高压线路逐一排查,对存在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问题进行处理,特别是对线路安全通道内的树木、建筑等障碍,要进行彻底清除,确保矿井电源线路及其它一类负荷的可靠供电。7、暴雨期间安排专人巡查各井筒范围外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泵房、变电所等重要场所要配齐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情况。9、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等应急处置措施。要对防水预案组织学习,成立防洪队伍。10、对巡视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102、员、物资、期限,整改过的隐患及时复查。11、要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12、不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每年初由防治水办公室根据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采掘过程中存在的水灾隐患,编制年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每月5日前及每季度末编制月度、季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并下发各生产单位及相关部室领导。同时,对于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可能出现的矿井水害随时预测预报。2、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较清楚时,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过断层、构造带5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3、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103、件发生异常变化,或与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出现偏差、不符时,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立即补发地质预测预报。4、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存在岩溶陷落柱、老巷道、采空区、老钻孔等水害隐患时,要提前60m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5、井下采煤工作面及煤(岩)巷掘进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要立即下发地质预测预报。6、井下揭煤巷道在距煤层距2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通知书,距10m前根据钻探资料发现地质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下发揭煤预报。距小于10m时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边探边掘。7、井下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头面,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编制后,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距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位置60m前下发水104、情、水害隐患通知书。8、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要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并由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下发至矿各相关单位。9、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内容完整,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地质问题描述准确,具有可执行性。各单位在接到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内容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地测防治水事故的发生。10、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编制水害分析预测年度报表。11、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表,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12、根据采、掘施工进度,每周提前编制矿井水害周105、分析,对本周内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并配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13、各采掘工作面每年的全部水害预测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所有水文预测预报资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14、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煤(岩)巷掘进地质、采煤地质综合地测资料,分析在掘进及回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质异常情况,编制地测回采及掘进年度报表。15、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掘进及回采地质月度预报表,分析采、掘前方存在的地质异常情况,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预测预报内容要求16、预测预报内容、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106、掘范围。、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地质构造情况。、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水文预测预报内容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17、奖惩和其它a、地质测量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b、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c、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107、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d、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e、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f、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18、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施工安全,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108、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1、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2、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3、必须做好各类防治水促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4、每年雨季前在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确保安全生产。5、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6、必须搜集对应水文地质资料,并建立相关档案。7、应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水文地质图纸,掌握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8、应进行水文地质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9、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积109、层水、钻孔水等,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10、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11、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每月向公司汇报一次。瓦斯检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管理,严把瓦斯检查关口,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及作业时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规定制度。 一、瓦斯检查地点:矿井总通风、一翼回风、水平回风、采区回风:采掘工作面其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偶角、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测;机电硐室、密110、闭、盲巷、顶板冒落;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其它有人作业地点等。二、瓦斯检查次数: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要求班与班、次与次检查时间23小时之间,每次检查取最大数据填写在瓦斯牌板和记录手册上,特殊情况随时检查。2、瓦斯检查牌板的悬挂位置:采煤工作面在回风侧距工作面煤壁50米的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设置在距迎头70米的范围内;机电硐室在回风侧;回风道设在侧风站内;无人工作的硐室在调节风窗处。3、检查瓦斯方法,必须严格操作规程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方法执行。三、具体规定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工作安排,矿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瓦斯111、检查计划表,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2、瓦检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检员必须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是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4、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杜绝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的制度,并将瓦斯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手册。 5、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112、5米的胶管、温度计等。 6、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通知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设置栅栏、提示警标,并及汇报调度室。如施工人员不服从瓦检员撤人按排,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对相关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7、瓦检员班中严禁出现空班、漏检、少检、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如出现弄虚造假、空班漏检、班中睡岗、早上班现象,一侓罚款100元。 8、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你不来、我不走,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认着填写交接记录并向下一班人员交待班中不安全隐患。、瓦斯异常地点、应注意的问题及沿途通风设施使113、用情况等,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 9、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室“一班三汇报”,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区域。 11、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度,不得早上晚下,交班时间:早班8:00 中班:16:00 夜班:24:00。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为了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二、瓦斯巡回检查的间隔时间为34小时,一般情况每隔3小时检查一次,每次检查要114、及时向调度室报告检查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及温度情况。三、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备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风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四、矿井总风巷、一翼回风、采区回风、机电同室、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峒室,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一次。五、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内达到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未按规时间内达到检查地点的,按严惩“三违”进行处理。六、瓦斯手册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假检处理。七、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查度室和跟班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八、井下作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检员,防115、止漏检。九、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超限、通风系统出现问题和、瓦斯传感器出现故障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当采掘工作面瓦斯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跟班领导汇报。十一、瓦检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0.75%时,瓦检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十二、采区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116、到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十四、临时停工地点不能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报告。十五、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六、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和跟班领导。十七、当发现井下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必须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十八、瓦检员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调度室和跟班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有突出贡献的,117、矿按规进行奖励。十九、瓦检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进行严厉处罚,直至追刑责,二十、违反上棕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500元的罚款,符合严重“三违”行为,一律取消当月安全奖。瓦斯排放制度为保证排放瓦斯时的安全,防止事故,制订本制度。一、当井下出现瓦斯积聚、瓦斯超大型限或恢复停工停风区作业前或启封巷道均必须排放瓦斯二、对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即瓦斯不超过3%时,由安检员进行排放;瓦斯超过3%时,由救护队员带机按专门措施排放。三、当瓦斯超过3%,由技术部门制订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排放措施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设置警戒地点;2、断电撤人范围118、;3、排放安全措施;4、排放瓦斯区域通风系统示意图。“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为保证井下放炮安全,防止放炮管理混乱,放炮引起瓦斯煤尘事故,防止放炮警戒不落实造成放炮崩人事故及放炮崩坏支架发生冒顶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井下放炮作业,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风流瓦斯浓度,瓦斯超过1%严禁装药放炮。二、“一炮三检”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执行,并随时填写一炮三检表,由现场带班长签字,安全员监督。三、三人连锁放炮制即井下放炮作业中,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三人连锁进行放炮作业。四、放炮员上岗放炮前必须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119、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并互相交换,否则不准放炮。五、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前,在装好药、联好线、检查好放炮器确无问题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后,自己持有的放炮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放炮员同时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将自己持有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发出放炮信号,至少等5秒钟,方可进行放炮,使用瞬发雷管放炮后必须等足5分钟后(使用毫秒期雷管等15分钟)放炮员方可进入放炮现场,放炮工作完毕后,经检查确无隐患,撤除警戒后,履行交换牌手续,三牌各归原主。六、放炮后,残炮、瞎炮处理由放炮员和带班长共同按规定处理,风筒整修和炮后排瓦斯工作由瓦斯员负责。七、放120、炮过程中发生冒顶,支架损坏由当班长,安全员共同负责处理。八、放炮作业中,设置警戒,撤人断电工作,由带班长负责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九、凡是未执行一炮三检或放炮三人连锁的责任人,一经查获一律待岗培训,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十、其他未提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1、通风工、瓦检员负责井下通风、瓦斯检测任务,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 2、通风工必须保持进风流通畅,巷道、总回风巷无堵塞,符合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跟班作业,实行“一炮三检制”。 3、必须严格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规定,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总回风巷121、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如超过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对没有及时封闭的盲巷,应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9、必须做好瓦斯逐日登记和矿长审阅签字手续,严格做好通风122、瓦斯工作。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制度1、任何区域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该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室。当瓦斯浓度达到断电值时,安全监控系统自动切断该区域电源,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人工复电时必须检测该区域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2、调度员接到任何区域瓦斯超限的报告后或安全监控主机报警时,立即通知该区域的人员停止工作,撤到新鲜风流地点,并按照瓦斯超限常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3、安监部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分析超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报总工批准后,由调度员传达给安监员和现场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4、瓦斯浓度下降,经安监员检查瓦斯浓度小于1%,证实123、无危险后,经调度员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人工复电,恢复正常生产。5、调度员要认真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其内容包括超限时间、超限地点、通知的人员、采取的措施、处理的结果,报告有关领导。6、安监部每天要检查记录填写的情况,并及时归档。7、安监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警制度。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8、安监员对矿井各检查点每班至少进行3次检查,对特殊地点按制定措施执行。9、安监部对矿井发生的瓦斯超限应及时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停送风、电管理制度1、停送风、电遵循“先停电再停风、先送风排瓦斯再124、送电”原则。2、停送风、电要制订专门安全技术措施。3、停电时,严禁任何人下井,井下临时停风时带班员应及时将人员撤至进风巷,如停风时间过长则应立即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出井。4、停电结束,首先应恢复主扇运转,只有待回风井瓦斯不超限时,作业人员才能下井。下井后,带班员应首先恢复全井通风设施正常使用状态并检查各处瓦斯符合规定后才能允许恢复作业,未经带班长检查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作业面。5、只有进过全井检查,各外瓦斯均不超限,符合井下送电要求时,方可由下井带班长通知地面电工恢复井下供电。6、掘进工作面停风要撤出人员,打好栅栏,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局扇停风125、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任何人不准向停风区送风送电。采掘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我矿实际,特制订如下放炮停电管理制度:1、采掘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放炮制度。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确保局部通风机连续正常运转。3、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4、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安监员必须通知值班电工切断该区域内的一切动力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正在放炮,禁止送电”标志牌。同时由班长、安监员、放炮员、值班电工联126、锁检查确认停电后,安监员才可下达放炮命令,进行起炮。5、现场检查时,必须检查停电范围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挂牌、闭锁,确认与停电制度相符等。6、停电必须通知调度室,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执行停电开关、停电范围、停电时间。7、放炮后,由班长、安监员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是否崩坏电缆线路和电气设备及与瓦斯等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下达恢复供电命令。同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8、采掘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班长做好记录,每月上交安监部以备查。9、采掘工作面停电放炮制度,由各施工单位队长负责,跟班领导、安监部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违反本规定,按“三违”论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实127、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2、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3、该系统的使用由监测中心管理组统一管理。4、机电队长负责全系统稳定运行的协调领导工作;组织各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和故障处理工作。5、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日常维护、检验工作。6、值班人员负责当班故障报告与处理,运行日志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7、监测巡检工负责日常巡检,传感器位置调整,校验对比等日常工作128、。8、机电队负责对井下传感器及各分站进行维修校正。9、井下监测电缆、井口至监测室的线路维护由机电队负责。10、井下工作面搬家,监测设备及电缆的移动由机电队、机运部、技术部共同完成,并确保传感器首先工作。11、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要悬挂在距工作面3-5米的地方,距顶板小于30厘米,距巷帮大于20厘米处,打炮时要把探头移至放炮员躲避地点,炮后再挂回规定的标准位置,这个由工作面组长或放炮员完成。1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米的地方,标准同上,由监测巡检工完成。13、进入被串工作面风流中设置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局扇前3-5米的地方,标准同上。14、回采工作面的传感器应吊挂在回见129、顺槽,距工作面3-5米的地方,距回风10-15米的地方,标准同上。15、监测巡检工每天必须对传感器校正对比一次,并有对比记录。16、监测巡检工每天对监测系统进行巡查,及时与瓦检员核对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浓度是否与光瓦检仪检测的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校正。17、监测巡检工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对监测系统进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24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24小时内更换,要向地面监测室汇报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18、监测巡检工对传感器吊挂错误,强制送电,或者擅自甩掉系统不用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进行严肃处理。19、瓦检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系统进行巡130、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修工联系,如果维修校正工不在,要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20、电工要确保监测系统在所辖区域内的正常运转,严禁强制送电和甩掉系统不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1、各队队长是本队辖区内监测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种类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和安设位置的正确,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安全指挥中心取得联系。22、安全指挥中心要向监控室了解当日井下监测情况。23、调度室值班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24、凡发生监测系统人为损坏和丢失现象的,由发生事故的队负责赔偿,赔偿办法是原价格的3倍。25、本制度从发行之日起生效。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31、的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运行。 2、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3、及时填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记录报表对数据信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并处理和汇报。 4、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情况,所有资料、记录定期存档保管。 7、认真做好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上报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要及时督察贯彻落实。 8、保证和上级中心站网络畅通,传递信息准确及时,因数据不能正常传递要及时汇报领导。 9、严格按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132、续,不得脱岗、睡岗和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队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工作,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队技术人员设计,并报请总工程师批准,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达到稳定通风系统,便于通风管理,能满足生产需要。 2、每处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构筑,完工后由通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永久性设施必须设置电揽孔(观测孔)等,能有效地控制风流方向,严禁用临时设施代替。 4、通风队必须设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建立通风设施台帐、牌版,并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 5、井133、下各区队必须管好用好其施工区域内的所有通风设施,严禁损坏。每发现一次同时打开一组风门者,罚责任人5010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设施上打过墙孔,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100元;擅自在风门中间穿管线者,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6、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除罚单位5001000元外,将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为加强我矿机运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一、固定场所设备巡回检查检修制度一) 有值班人员场所的设备主要由值班员负责,值班员每班检查设备不少134、于5次。二) 维护员每天至少巡回检查一次。三) 检查运行中设备的温度、声音是否有异常;检查各仪表指针是否在正常位置。四) 电工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漏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五) 值班员或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或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作好记录,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六) 机电矿长每月至少一次,机电、运输队长每周至少一次,对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一) 在用设备检修制度 1、每天上午9时11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各煤流系统必须在9:00前开空皮带及溜子上的积煤,进入待修状态。 2、井下采、掘、运设备检修时间为9:0010:00,主井检修时135、间为9:0011:00。 3、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查、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4、检查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固定设施定期检修制度 1、机运部门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2、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由机运部门编制检修计划报矿领导、公司批准后由机运部组织实施。 3、主要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实行轮换检修制,136、但必须保证备用风机完好状态,使用风机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风机检修由机运部组织实施,由机电、通风、技术、安监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4、主排水泵、供电设备,除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外,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解体检修、检查和测定试验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解决。 5、锅炉应在冬季前进行检查、检修,并配合技术监督局进行年审、年检工作,锅炉热力技术测定每年一次。 6、固定设备的检修必须按计划时间,保质保量。检修后,进行严格验收并试运转,对检修情况及更换零部件作详细记录,各种技术参数、绘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要完整。三)设备巡回保养制 1、所有固定、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137、设备操作司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安全监控系统等,其当班电钳工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 2、设备巡回检查的内容和次数必须由机运绘制巡回检查表。 3、设备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缺项,不得漏检,不得马虎从事。 4、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工应分别设置设备巡回检查记录本,设备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外,还应详细记入记录本内。 5、司机、维护员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点要及时处理并汇报有关领导,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6、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队队长每周应检查一次,矿机运部138、门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设备的强制维修保养 1、提升系统的设备,主排水泵、通风机、压风机、锅炉每天不少于2小时检查维修时间,其他两个班在交班时,每班应有3060分钟的时间进行检查维护。 2、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90分钟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护时间。 3、各种电气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等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 4、在设备的检查、检修时间内,由该设备包机人进行检查维修。 5、严格按检修内容和检修标准检修设备,检修后一定要试运转,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6、设备的清洁卫生及润滑检查等工作,由设备操作人员在强制保养时间内完成,每天要认真检查润滑情139、况,及时补充润滑油。由于缺油造成设备的事故发生,要追究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责任。五)流动设备实行轮换检修制 1、采、掘、运输等单位的设备严禁周转使用,必须实行有计划轮换检修制,轮换检修计划由各队提出报机运部批准,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2、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机运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3、检修中所用的材料、另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案。 4、工作面结束,其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上井交机运部,丢失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5、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140、过验收合格后持入井合格证方可下井使用,否则井口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六)设备大修制度 1、设备大修计划由机运部负责编制,要合理制定工时定额、停工定额和材料消耗等定额,设备大修由机运部组织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2、计划外需要检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领导审查,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3、在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设备大修及保养计划,在生产与设备维修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 4、设备大修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由机运部门上报矿及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设备大修费用必须按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141、一责任人,分管技术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直接管理者。通防部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矿应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防部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3、生产、机运、安全、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新水平、新采区及工142、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5、矿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6、专(兼)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由通防部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143、实际情况相符。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10、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扒装机扒渣时必须使用扒装喷雾设施。11、严格执行矿井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交通部科备查。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144、点。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安监部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145、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矿井测风制度1、矿井每10天测风一次,即每月的10号、20号、30号对矿井进行全面测风。2、测风地点;主要在进.回风巷、各采掘作业地点、机房硐室等用风地点。3、矿井总.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主要机房硐室必须建立永久测风站,并悬挂风速传感器,各采掘作业地点进.回风巷设置临时测风牌板。4、每旬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在各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5146、所有测风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6、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7、局部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如巷道贯通、采区收尾等),应筑砌好通风设施,调节风量,及时测风,保证各作业地点的风量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测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1、测尘机构设在安监部,由安监部指定一名专干负责测尘工作。2、配备测尘设备二台,由测尘人员保管、使用、维护,保持其完好性。3、安监部制定安全台帐,并定期将测尘数据给安全矿长。 、粉尘观测按下列规定执行(1)总粉尘:采掘工作面尘浓度每半个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2)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147、面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作业场的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测定方法按保安规程执行;采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月测定一次。(3)游尘中游离SO2含量,工作面投产时测定一次,以后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各作业场所所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5、每次测尘后,应尽快将测尘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如果发现粉尘尝浓度超标,应分析原因,制定相应防治措施,在安全隐患活动分析会上布置,安全矿长负责落实。 仪器仪表检查管理制度第一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主要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气体浓度。第一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148、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第二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备用量。第三条 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存入换衣箱内。第四条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100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第二节 风速表管理制度风速表是测量风流平均风速的仪表。主要用于矿井、坑道等风流平均风速的测量。第五条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低速风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第六条 下井前首先对风速表进行检查,149、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要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不要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第七条 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表,必须统一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第三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第八条 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第九条 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150、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具有电压显示功能。第十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第十一条 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10小时。第十二条 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第十三条 仪器精度校准。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工具,每15天对其进行一次标校。对仪器的定期调校、仪器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第十四条 非维修151、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浓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仪器量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同时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十六条 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应按维修、标校的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便携式仪器的收发应设专人发放。第十七条 仪器到货后,公司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152、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第十八条 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第四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第二十一条 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和标重的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气密性和称重进行验收,到货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第二十二条 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153、内容、检查结果、使用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第二十三条 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第二十四条 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第二十五条 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与发放人员一起进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154、损伤的检查。发现损坏时,应让维修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二)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三)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四)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五)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155、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第五节 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粉尘采样器是测定空气环境中浮游粉尘的常规仪器。根据测尘点由测尘员负责按标准进行测定工作。第二十七条 粉尘采样器的配备、化验室的装备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粉尘采样器的维护:一)入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二)上井后应将仪器擦净,进行充电。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修理技工负责检修。三)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要倍加爱护。四)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环境测尘采样,粉尘采样器在156、现场工作时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第三十三条 粉尘采样器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检定。第六节通风仪器仪表标校强检制度第二十九条 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出据报废通知书予以报废。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第三十条 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表,必须统一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第三十一条 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157、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第三十二条 自救器由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510。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管理规定依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甲烷传感器每隔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隔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为了保证甲烷传感器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测试人员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员、电工等组成,电工测试人员负责,其他人员积及协助配合。二、测试人员必须158、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接线方法。三、测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五、下井前,测试人员要准备好所需要的工器具,包括斜口钳、遥控器、瓦斯气瓶、空气样等。六、甲烷传感器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应安排在交接班或检修日进行,以不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为原则。七、测试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联系好,并用电话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员请示相关领导(值班领导,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电话通知现场测试人员方可进行测试。八、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工作施工159、单位应积极配合。九、测试人员在做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前必须与调度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值班人员随时观察现场断电测试情况。十、调度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测试记录台账,如果测试结果不正常,则通知测试人员必须重新按要求再测试一次,直至达到规定的断电值和复电值。十一、测试人员在取下甲烷传感器前,要在传感器吊挂位置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自动检测报警仪,以便对瓦斯气体进行连续监测。在测试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甲烷传感器瓦斯数值的变化和机电设备的断电情况。十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后,应按要求填写、粘贴调校标签,并将甲烷传感器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悬挂好。十三、复电前,安监员必须按要求检查现场的瓦斯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160、定,方可下令恢复送电。十四、在做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过程中,如果断电范围内的机电设备不能正常断电,测试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瓦斯电闭锁正常可靠。十五、测试结束,测试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将瓦斯瓶,空气样等器具归还原处,并认真填写甲烷传感器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一条 公司成立火药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安工作的矿领导任组长,其他矿领导、安监部、保安部、经营部,群工部、各采掘、运输、通防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分管161、保安工作的矿领导对火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矿领导对分管工作相关事项负责;安监部、保安部负监督责任;经营部对火药消耗指标情况进行监督;经营部负责采购,地面保管、发放责任;安监部井下保管、发放责任;运输队负责井下运输责任;各使用单位负责井下领、退,现场保管、安全使用责任。群工部负培训责任。第一条 经营部、安监部应委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且熟悉火工产品性能,安全管理知识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火药采购员和保管发放员。采购员和保管发放员必须经安监部、群工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才能上岗。第一条 经营部、安监部应委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且熟悉火工产品性能,安全管理知识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火药采162、购员和保管发放员。采购员和保管发放员必须经安监部、群工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才能上岗。第三条 井下领用火药,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放炮员、安检员担任。放炮员、安检员的培训、考核颁发资格证由群工部、安监部负责。安检员、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 装卸和运输火药,必须由群工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放炮员、安检员、保安员担任。第五条 凡接触火药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烟火和携带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违者每次罚款100元。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 经营部每次采购火药要先到相关部门输购买证、运输证后方可联系采购。火药公路运输由供方提供车辆,全权负责,实163、行送货上门。供方运送火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运输火药的安全规定,发生意外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经营部在和供方签订火药合同时应和供方协调清楚。第七条 火药入库时必须由经营部火药采购员通知保安部、安监部派人和地面火药库保管发放员共同验收火药娄量、质量、品种规格,并详细填写验收单,财物部凭三部门四人签字的验收单方可入帐报销。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至100元。第三章 火药装运及保管第八条 火药到矿后,立即组织装卸、搬运、验收入库。装卸、搬运火药应当在白天进行,并要有专人组织指导安全操作。装运火药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至100元。第九条 地面火药库实行2人24小时值班制,严禁其他人员占164、用居住值班房。井下火药实行1人8小时值班制。地面、井下火药保管发放员必须做到现场交接班,严禁离岗、空岗。交接班应将库存、帐目、领退情况、安全问题交接清楚,并有记录可查,双方必须签字。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至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十条 地面火药有火药入库时,必须有一名保管发放员在装卸车临时堆放地点和库房分别坚守值班。违者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装运火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应轻拿轻放,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火药,分层装卸火药时,严禁站在火药箱上操作。2、雨天原则上不得装运火药,必须装运火药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3、夜间搬运火药应使用安全灯功绝缘手电照明,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165、用本质型安全矿灯。4、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两个专用木箱内,严禁混放一处或装在衣袋内。5、领到火药应直接送到地点收存好,严禁乱丢乱放。6、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火药,不得携带火药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7、一人一次运送火药的数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拆箱搬运炸药20公斤,背运原包炸药1箱,挑运原包炸药2箱。8、违反本规定罚款50至200元。第十二条 地面火药库贮存炸药不得超过12吨,雷管不得超过6万发,且不得超过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确保所贮火药能在有效期限内发完使用。井下火药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至5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超期贮存火药罚单位负责人、采购员,井下火药押运工200元。第十三166、条 火地面火药库不得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贮存火药,经营部不得将本矿火药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者每次对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非法让售火药其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社会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概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火药库应保持通风良好,保持库房场地干燥卫生。地面火药库严防漏雨。火药摆放时应入箱上架,并垫放防潮材料,以严防火药受潮变质。第十五条 火药库对雷管、炸药应分品种分批分别贮存,不得混合摆放。雷管、炸药入库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发放使用,并定期检查炸药是否受潮或硬化受潮后,含水量超过50%的硝铵炸药不许使用,硬化的炸药在使用前要用手揉松,使之不成块状。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属变质炸药,167、不允许使用。井下火药发放员发放火药应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第十六条 电雷管下井前必须由地面发放员按雷管编号每10发一捆,并每捆用纸写好雷管编号,同时,地面发放员对雷管要逐个做电阻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小于或等于6.3欧姆,电阻差不得超0.25至0.3欧姆),然后将脚线扭结成短路。未贴编号,未检测,不导通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不得入井使用。违者按每发2元处罚地面发放员。井下发放员,根据编号再发放到使用单位,在发放时,对雷管的编号、数量、品种要登记清楚,并由领用人签字,使用单位领用的雷管严禁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用完的雷管退库交炸药库保管,但雷管箱不得上锁,以便发放员统计数据。凡发现火药登记不168、清,账目不符的每次罚井下发放员100元。第十七条 使用火药单位如有丢失或偷盗火药等现象,必须全力组织追查,并及时向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丢失火药的对责任人员罚款300至500元;偷盗火药人员不论数量多少无条件辞退,并送公安机关处理。举报丢失火药由矿奖励200至300元,举报偷盗火药奖励1000元,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保密。之情不报者罚5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视同丢失,偷盗从严处理。第十八条 运输线上从原煤中捡出的雷管炸药捡获人员应及时将所捡火药送单位和安监部处理,并由安监部每发(筒)2元奖励。凡私自隐藏不上交的每发(筒)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放炮后放炮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仔细清收未爆的雷管169、炸药交安检员处理。对废旧火药乱扔乱放的每次罚款50元。安检员对收缴的废旧火药每班应退交井下火药库收存。井下火药库应建立报废火药账目,对工作面退交报废火药,火药库中其他受潮变质炸药等分别登记清楚,并集中存放。失效的炸药和废旧电雷管每十天由井下火药库向地面火药库清退一次。安监、保卫、经营部对报废火药每半年组织报送公安部门销毁一次。第二十条 向井下运送火药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炸药应使用上锁全封闭专用矿车运送,电雷管由井下火药发放员用上锁封闭专用木箱人力运送,但必须从工业广场大门进入,保卫部开门,不准绕道运送,不准停留。2、运送炸药每3至5天一次,运送量以矿井3至5天昼夜消耗量为限。炸药必须由装170、运人员当班送到井下火药库入库,不得在井口工业广场或运输线上停放。运送炸药下井时运输队应安排人员、车辆优先运送。3、斜井下放炸药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挂钩工。运送电雷管只允许发放员一人乘坐人车,其他人员严禁同车搭乘。在人员上下井交接班高峰期,严禁运送火药。4、斜井下放火药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4米。平硐及-30大巷运送炸药时只能以3个矿车带炸药车做专列运输,井下火药装运员随车押运,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违犯本条件规定,罚款20至100元。第四章 火药发放、领用及检查第二十一条 各火药使用单位领用火药应首先从供应科开出火药领用单交安监部登记作帐,安监部凭火药领料单到经营部地面火药库办理171、领用手续。第二十二条 保管发放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火药库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非检查人员和其他闲杂人员严禁进入火药库。检查人员进库检查应履行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地点使用的火药型号必须按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发放。需要改为其他类型火药时发放员必须首先请示安监部批准或者按安监部签发的改用通知发放,违者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 建立火药领退制度,采掘工作面使用火药必须当班领退。1、 放炮员负责本班本作业所需电雷管的领退,领用时必须凭放炮员证和本班火药领用手册,火药发放员签字后方可发放电雷管。领用的电雷管必须使用上锁的木质雷管箱装运,进入工作地点后,木箱应妥善保管好。放炮员每次放炮所需电雷管应报安检员172、清点数目。下班时由放炮员将本班剩余电雷管连同木箱退井下火药库保管,并登记好消耗数和剩余数。无雷管箱或未退库每次罚放炮员100元,木箱损坏或未上锁的罚50元。各生产单位雷管箱损坏应及时修复或领取新的。 2、炸药由打钻工或班组长协助放炮员领用,领用时必须凭放炮员证和本班火药领用手册,并使用工具篮装运。每次搬运量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炸药运至工作地点后应首先装入炸药箱内临时保管并上锁,打好钻后方可取出适量炸药使用。准备装眼的炸药应装入工具篮带入工作面,严禁乱扔乱放。 3、退库雷管仍由由本班下个工作日领用。退库的炸药井下发放 员应将散包装成整包,交接班时即可按使用品种单位首先发放使用,严防浪费,凡有退173、库火药未领出使用者,发放员不得发放新的火药。退库而失效的火药应纳入报废处理,不得发放带入工作面使用。4、每班必须由放炮员和安检员共同核对好本班雷管、火药领退数、本班消耗数、本班库存数,并记入火药领用手册和安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上,出班后由安检员报安检员值班室登记。5、火药发放员应严格遵守火药必放、领用手续,放炮员当班领用火药必须如实在炎药发放薄上签字,严禁由发放员或其他人代签。登记书写要规范、数字不得涂改,细数与总数要相符,细数小写,总数大写,做到班清日结。6、火药发放员晚班出班后,应将前一天全矿火药情况及各单位火药领退、消耗情况向安检员值班室报表以备查验。7、违反上述2至6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罚款5174、0至100元,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地面井下火药库每十天必须将火药消耗情况与使用单位核对报表一次,每月30日底盘底结清。并各将本库出入情况及各单位上月结存、本月领入、消耗、结存向安全生产矿领导及经营、安监、保卫、使用单位报表。未盘底或未报表第次罚单位领导及火药发放员各100元。第二十六条 1、火药管理部门每月底应组织对地面、井下火药库进行检查清库。2、火药发放员、安检员、放炮员对火药管理不负责任,工作马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调离本岗位。第二十七条 放炮员装配引药、装填火药及封泥,从事井下诈炮应遵守放炮员责任制、井下放炮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175、定。当班产生的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下班处理的,必须当面向下班的班长、安检员、放炮员交接清楚,并立即落实处理到位。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罚责任人100至200元,造成损坏的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由保安部、安监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煤矿安全规程等执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1、爆破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后及使用全过程必须本人看管,不得交与他人,暂时不用时,及时入箱上锁,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2、剩余炸药雷管必须全部退库,不得撕破炸药将炸药抛洒在巷道或混入煤中,一经发现按私藏、私埋进行处罚。3、爆破后检176、查工作面当作业现场发生雷管残暴、拒爆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当班带班队长或大班长,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原则上必须找回残暴、拒爆的雷管,如果确实无法找回的,必须立即通知各个环节进行查找,并记录在案,直至按雷管编号找到为止。4、如作业现场发生煤帮跨落造成火工品被掩埋,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掩埋的火工品全部找回。5、 拒爆的电雷管、失效的炸药必须及时捡好退回火工库保管、登记,由火工库统一交物资公司,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销毁。6、 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炸药、雷管丢失或失盗,必须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进一步177、规范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改变对设备分散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使其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减少设备的积压缺少现象,特制定本制度。一、管理原则1、坚持储存、使用、检修、报废全过程管理的原则。2、坚持账、物、使用单位三对口的原则。3、坚持严格考核,奖励与处罚并举的原则。二、管理体制1、机运部设专职设备管理员,各队有一名队干兼任设备管理员。2、所有主要的特殊设备均要有固定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要落实责任与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包机责任制。3、新调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三、设备的购置与入库验收1、根据矿井生产要求,结合机电设备的配置情况,由机运部提交178、购置计划,报送机电副总和总经理审批。2、新购设备入库前,由物质部门组织牵头,机运部设备管理员、档案员、专业技术人员、采购员共同参加逐台设备进行详细验收。3、凡购进设备质量粗糙,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无煤安标志,或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不得签字入库,应予以退货。4、购进的设备属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丢失设备部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者,由供应部门负责解决,直到设备部件齐全,工具资料齐全时方可签字入库。5、凡入库的设备,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必须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四、库房设备管理1、库房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机运部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无权随意发放设备。2、入库设备应精心保管,台台设备整洁179、,随机配件与部件齐全,如造成丢失或损坏,由保管员照价赔偿。3、设备管理员负责每月进行一次库存设备核查工作,对于库存时间过长并对矿井近期生产没有用途的闲置设备,机运部应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以减少库存设备资金占用率。五、机电设备的领用发放1、对外调拨设备一律以矿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办理调拨手续。2、设备领用、发放实行单据负责制。3、设备领用、发放手续由各队的队干办理。4、凡从机修车间领出的设备必须有“设备检修记录”,无记录者,设备管理员不得将设备发出。5、更换设备,原则上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经机运部同意,在办理领用手续后24小时内必须交回更换下来的设备。6、对于新出库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对180、其进行编号登记后方可生效。六、机电设备的回收、交接1、机电设备一律坚持谁领用,谁回收的原则。2、在生产过程中闲置的设备和待修的设备应及时回收,对于不按时回收者,机运部下发“设备回收通知单”各队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将设备回收到检修车间,否则每拖延一天罚使用单位100元。3、若遇回撤工作面等需回收大量设备时,回收单位必须按要求将设备摆放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且分类码放,不合格者,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4、在回收过程中,若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按照设备(部件)的原值多少照价赔偿。七、机电设备的润滑1、机电设备的日常润滑工作,必须做到定油、定点、定量、定时、定人,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2、设备的日181、常检修人员,必须做好各润滑点的周期性润滑工作,保持所有设备润滑装置及系统管路的清洁、齐全和畅通。3、因设备润滑不良,造成损坏设备者,按损坏设备的原值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4、机电设备选用润滑油(脂)必须以该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油脂为准。5、设备操作人员若发现设备润滑不良,引起设备部件磨损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润滑状态。八、机电设备的检修1、机电队承担设备检修范围内的大、中、小检修计划,使设备的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2、设备检修前,必须作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3、每一工作地点结束后,设备一律检修182、后才能继续使用。4、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每天要保持12小时的检修时间,按照机运部制定的检修内容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检修后能够正常运转。5、检修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九、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管理1、各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装方案设计,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标准、工序安排及工期控制、资金预算等内容。2、各项工程必须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监督。3、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参与施工的人员学习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4、各项工程的每个分项工作完毕后,通知机运部门验收。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机运部、安监部、经营183、部等单位根据施工记录逐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6、验收必须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不少于标准规定时间。7、安装工程质量资料及报告统一汇总后交资料室存档。十、管路、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管理1、管路、线缆的敷设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工程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2、从地面变电所馈出的动力电缆,原则上一律采用电缆敷设。3、井下变电所及采、掘、运、通巷道电缆必须严格按标准沿巷侧帮上钩敷设。4、管路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设计方案执行。十一、机电设备事故分析追查1、凡造成设备损坏或由于设备原因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时间达到设备管理规程规定的均属于机电事故,必须严格进行分析追查。2、对发生的各类机电184、设备事故,由机运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3、对发生的各类机电事故,机运部门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准确记录事故损失,影响范围,判断事故性质。4、组织设备操作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原因,按有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处理,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5、对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及调查都必须有事故报告,并由机运部存档,以便计算各部位的机电事故率。十二、电缆管理 1、高压电缆高压电缆的选型由电气主管技术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编报计划,报矿机电副总、总经理批准采购。新安装采区变电所及其它增设高压电缆设备的地方,选用电缆应在185、供电设计中出现。申报电缆计划,应以生产发展需要出发。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必须悬挂电缆标志牌,包括流向、用途、型号。2、低压橡胶电缆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运部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设置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a、电缆在册总数;b、规格数量;c、年度新领增加数;d、年度损耗总数;e、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3、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生效,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要遵循以下原则: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电缆运行中186、,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和责任者并按制度追究责任。新安装或更换电缆需要报告、计划,经机电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4、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检查电缆的长度;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伤;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5、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和损坏一律追究各单位的责任。6、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井下设备现场管理 1、机电设备维修工要做到腿勤、眼勤、手勤,充分利用当班维修时间巡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若当班设备或电缆存在问题而当187、班维修人员又不做好本职工作,一经查出,罚当班维修人员50100元,确因当班维修人员被迫做其它工作,而不能做本职工作的,扣队长考核分1分。2、因设备出现润滑不良,造成设备损坏的,罚班长200500元。3、各队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如压风机、乳化液泵站、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罚当班人员50元。4、当班维修人员在工作时,因工作需要修复设备,不经机运部设备管理员同意,私自拆卸其它设备,罚当班维修人员50元,拆除设备时,用刀锯割电缆的罚款100元。5、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设备,在使用安装及回收中不负责的损坏、丢失部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给予200500188、元罚款。6、每月的三次质量检查或动态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队没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一条罚款100元。7、使用单位由于使用、管理不到位,烧坏电机的按110KW赔偿材料费200元,1050KW赔偿材料费200500元,50200KW赔偿5001000元。8、正常情况下,出井待修设备在五个工作日未按质、按时修复的扣机电队队干考核分1分。9、机电管理人员对于各生产环节的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行现象有权制止,并要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罚款100元。10、对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189、稳定好转,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如下劳动定员管理规定。组织领导为加强矿井劳动定员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矿成立领导小组,李海峰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和区队领导为成员,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实施规划的制定和考核落实。劳动定员标准根据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通知,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劳动定员标准如下:1、合理安排矿井生产接替和作业计划,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2、合理编制矿井生产接替方案,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同时开采的采区个数不超过3个,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或3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3、190、控制入井人数,确保每班井下同时采掘修作业人数不超过80人。其中采煤工作面每小班不超过25人,掘进工作面每小班不超过6人。三、保障措施1、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2、简化生产系统,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实现主运、排水、供电等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加强技术培训,实现一岗多能,减少岗位工设置。3、合理劳动力组织,采取“三八制”作业方式组织生产,按法定出勤班数22个设定下井个数,采区编制劳动组合,排好每班轮休人员,严格按轮休表休息。采用合理集中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任务。4、加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下井人员必须佩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191、卡,在井口矿灯房领灯挂牌下井。矿灯房工作人员考勤必须与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考勤对号,严禁考假勤。四、管理规定1、生产副矿长负责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生产接替的合理安排,确保同时开采的采区个数和同一煤层内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采区领导及综合办负责现场劳动力定员管理的落实。否则追究责任。2、不佩带识别卡下井、矿灯房考勤挂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追究本人及采区管理人员和综合办等相关工作人员责任。3、各采掘队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严格控制出勤人数,超出规定出勤数下井的,不予支付工资。4、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192、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加班延点。五、本文件由调度信息中心和综合办负责考核落实。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 矿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副矿协助矿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四条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193、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194、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 产生职业病危195、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196、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职业197、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198、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199、状态。第十六条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200、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教育:(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201、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202、资料。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我矿主要危害主要是粉尘危害和工业噪声,地面主要是压风机房、地面煤仓振动筛粉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我矿实际情况,为减少和消除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措施。1、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安全监察部为矿负责责职业防治工作的常设机构。203、2、职业危害防治采取矿主导和个人防护相结合的原则,矿负责设备设施的投入,正常运转和维护,以确保消除大的隐患,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个人则按“三大规程”进行工作,以消除个别恶性事故的发生。3、生产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防治要求的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督促检查和执行。4、必须认真执行测尘制度和建立健全测尘台帐。5、井下局扇和刮板运输机的安装和维护,应充分考虑噪声对作业场所(个人)的影响,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措施。6、地面压风机、振动筛、设备应进行每日检查、维护,减少机械噪声。7、矿按国家规定为每个职工配发劳204、动保护用品,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员工,矿按规定进行处罚。8、矿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有关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危害病的按医疗保险相关内容负责医治。9、矿在村年度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保险,使员工能享受应有的待遇。10、每年请县环保部门对地面进行环保评估并按环保评估意见进行相关改进。11、矿负责做好员工的健康监护和职业病报告工作。斜井提升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斜井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司机、信号工、挂钩工、钢丝绳检查工、地滚子维护工、钉道工等)的责任心,特制订本制度。1、提升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技术熟练的工人担任,坚持持证205、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岗位人员保持相对稳定。2、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性能良好,动作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提升系统质量标准化要求。3、提升系统的信号装置齐全完整,声音清晰,指示正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上板或上架。4、各车场挂钩工应明确分工,主副井上车场要确定专职信号工,提升系统中各工种之间必须互相监督,搞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5、各车场挂钩工,必须对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道岔、信号装置、轨道,每次提前进行检查,长车场挂钩工还有对阻车器、推车机、防跑车装置、天轮、拦绳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或连队汇报,并停止工作,问题处理好后,方可恢复提升。6、斜井停车场必须设置一坡两206、挡,必要时设三挡,且保持灵敏可靠,凡一挡不完好或失效,绞车必须停止运行。7、提升绞车的串车数应根据绞车的静张力差,坡度、车场长度,钢丝绳破断拉力,电机容量等参数进行核定,并将规定串车数量分煤车与矸石车用牌板悬挂于各车场与绞车房,严禁超载运行,设备只能单台提效,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装,实行慢速绞放。8、进入绞车道工作前,进入绞车道的工作人员,必须通知各车场挂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并在信号室与绞车房悬挂“绞车道有人作业,严禁开车”的警示牌,待绞车停运后,方可进入绞车道作业,警示牌要严格执行“谁挂谁取”的原则,警示牌未取,严禁开车,由挂牌地点的挂钩工、信号工和绞车司机共同把关,交接班前挂的牌,把关人207、员严禁交班。9、在绞车道中严禁两处同时平行作业,停产检修、绞车道中的设施,必须指定安全措施报矿审查后实施。10、要配备专职钢丝绳检查人员,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超过规定的标准,必须堑绳或更换与倒头。11、要切实搞好绞车道地滚子,保持地滚子齐全、灵活、安装牢固可靠。12、要搞好绞车车道,各车场的文明生产、绞车道不准有流水,煤矸必须低于轨道面,绞车道中严禁存放任何设备与材料。各车场要保证水沟畅通,不能有淤泥杂物积水。13、严禁任何人从绞车道搭乘车辆上下,违者至少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的处分,由各车场挂钩工把关,对不把关和把关不严者或委托他人发信号挂钩开车者,给予与搭车者同样处分。14、要搞好绞208、车轨道维护,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严禁强拉硬拖损坏轨道,矿车掉道翻车后必须抬起,对强拉硬拖损坏轨道、矿车、钢丝绳者要赔偿并给予罚款。15、提升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必须监守岗位,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对违反本制度及其他规章者,要严肃处理。16、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升系统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巡查、督促排查隐患,确保提升系统安全运行。17、要坚持做好提升系统的技术测定和电气试验工作,确保参数准确,安全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18、钢丝绳管理必须符合“钢丝绳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要求。平巷人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井下人车运输的安全管理,提高人车运输的综合管理水平,消除人车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209、矿井建设,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等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本规定适用于薛湖煤矿井下人车运输系统。二、组织管理第三条 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人车运输工作,对全矿的人车安全运输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人车的日常管理、检修及维护由机电三队负责。机电科负责人车日常检查检修的监督及指导;安检科负责人车运输全面动态监督;生产科负责因底鼓等原因,引起轨道变形的调整工作,确保人车平稳运行。三、一般规定第五条 电机车必须配有双操作系统,投入使用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电210、瓶装配紧固无松动,连接电气设备的电缆应完整无损,电源接通插销联接器安装紧固无松动,电气防爆部分符合河南省煤矿防爆电器检查细则的要求,电机车要装配电压表,当电压低于93.5V时严禁继续使用。第六条 电机车的灯、闸、铃、连接装置、撒沙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闸瓦无过度磨损切能可靠制动,闸瓦控制传动机构灵活可靠。沙箱内装备充足的干燥细沙。各润滑部分要注入充足的润滑油。第七条 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超推、超挂车辆,超速行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第八条 人车每班运行前必须先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轮轴及车闸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且司211、机必须使用机车靠近前方的操作系统;第九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空载和重载)每年试验一次并记录存档。第十条 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m/s。第十一条 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第十二条 机车、轨道及安全设施等应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并认真填写记录。第十三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电机车司机及跟车工,电机车司机及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跟车人员必须坐在最后一节车厢内。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等,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第十四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司机离开座位212、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十五条 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十六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跟车工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严禁上、下车,严禁在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严禁扒车、跳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第十七条 必须有固定的人员上下车地点,该区段应有照明及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期间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人员上下车时,必须等待车停稳,先下后上,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得出现超员,以及在车上嬉戏打闹现象。人员上车后,必须将人车防护链挂好挂牢,人身体的头、脚、腿、手等不得伸出213、车外,更不得随身携带超长、超重、超高等物品乘坐人车。第十八条 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 人车运行时间规定:按调度室指定时间段运行。四、规章制度第二十条 电机车操作规程 1)对本岗位运输安全工作负责。 2)现场交接班时,应对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及防爆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3)开车前,应先鸣警铃,行车中要注意各种信号标志,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处或前方有人时,必须减速,再发出警号,身体部位不得超出车外。 4)运行中,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前方有列车同向行驶时,要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做到空车让重车,重车让人车。 5)停214、车离开时,必须扳紧车闸,切断电源,携带把手,但不得关闭车灯。 6)处理列车脱轨,要采取措施,禁止硬拉。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对本岗的安全工作负责。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3)持证上岗,现场交接班,交清接明。 4)开车前检查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及撒砂装置等,有一项不完好不得使用该机车。行驶人车时,监督挂好安全链,确认无误后方可正点运行。 5)在行驶途中,时刻注意前方,在弯道、前方有人或防碍机车运行时,应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外,车头严禁坐人。 6)运行中,机车在列车的前端,列车在同向行驶时,应保持不低于100米的距离。 7)215、运行结束后,扳紧车闸,切断电源,但不得关闭车灯。8)熟记“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第二十二条 跟车工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行车的各项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3)进行现场交接班,检查减速点的减速装置、轨道,道岔、扳道器等。 4)检查机车撒渣装置内的渣,发现渣少及时添加。 5)每次挂车辆前应检查连接装置,车辆完好情况等。 6)每班检查链环、插销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的及时通知当班值班领导,安排更换,摘挂人车时,不得将头手伸出人车与机车或人车与人车之间操作。 7)行车时要注216、意嘹望,遇有障碍物或其他险情时,及时发出信号通知司机停车,进行处理,排除后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8)处理脱轨车辆时,要指挥人员统一指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每班作业完毕后,清理卫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二十三条 跟车工岗位责任制 1)要对电机车运行的安全认真负责。 2)对电机车整个运行区域范围内,运行状况进行指挥监督。 3)负责监督机车行驶范围的行人和障碍物,随时指挥机车司机,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四条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双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在作业现场交接班。 2)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本班运转情况,交接内容包括(车场卫生,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记录等),交班人员交接不清的接班217、人员不得接班。 3) 交班人员如果发现接班人员酗酒或精神失常不得交班,并及时向队部汇报。 4) 接班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交接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 5)交接班期间,接班人员必须认真、详实检查落实交接内容实际情况,填好交接班记录。 6)正常交接班后,一切问题全部有接班人员负责。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机电检修人员严格执行检修制度,不得有误或漏检。 2)对机车闸、灯、警铃、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及防爆部位,按照标准及要求进行检验和检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3)机电检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一定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走过场、不得只作表面工作,态度要认真,以确保安全运转。 4)机电检修218、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5)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另出现问题以及危机安全的要与有关领导汇报立即检修。6)人车和机车日常检查维护中,严格执行设备点检制,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第二十六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管理规定: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7)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五、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人每219、次罚款200元,责任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态度蛮横、恶劣,不服从管理的,给予500元处罚,记责任人“三违”一次。掉道一次罚单位正职200元。第二十八条 对在人车运输确保安全运转、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模范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及时避免或遏制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奖励。六、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不一致的,以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为准。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吊挂人车管理制度机电队每天的检查:(1)维修班每天必需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看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各机械设备的润滑油是否足量,有无漏油等。(2)检查抱紧装置的油量是否适当,制动器的220、制动闸是否在正常位置,其磨损表面是否完好。机坑有无积水,若有水要立即清除。(3)检查各托绳轮转动是否灵活,钢丝绳有无脱落,钢丝绳断丝和拉伸直径大小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检查机尾张装置的张紧度是否符合要求,坠陀离地面高度不小于500mm。(5)检查钢绳抱绳器的运行否正常,有无松动、脱落缺件。座椅、抱绳器有无变形,否则必须立即更换。(6)检查完毕作好专用记录,并向调度室汇报。二、机电队四大件班每天的检查:(1)四大件班每天必需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安全可靠。(2)检查各安全保护设施及信号系统是否安全可靠。(3)检查红外线探头是否移位,是否灵敏、可靠。(4)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221、靠。三、乘座人员的规定:(1)乘座人员必须在指定地段上、下车,严禁越位乘车。乘座人员注意力要集中,保持正确的坐立姿势,目视前方,严禁打磕睡。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得超过托绳轮高度,长度不超过1.2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不得碰撞来方座椅,不得碰撞巷帮、管路、缆线,不得拖地运行。乘座人员的工具不得在斜坡上存放,乘车时,乘车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必须妥善保管好,防止脱落。乘座人员的头部必须避开托绳轮,座椅发生扭曲变形时,必须立即下车。乘座过程中,不得左右摆动吊椅,上、下乘车人员在途中相遇时,不得相互寒喧、握手接触等,以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乘座过程中,要注意吊挂人车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平稳、声222、音是否异常等,若遇险情应立即拉吊挂人车中间的紧急制动开关,使吊挂人车停止运行,同时下车,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乘座。(7)运行时乘车人员不得用手抓钢绳和触摸托(压)绳轮,以免伤手。(8)乘车人员依次排队乘车不得蜂涌挤抢座位。四、乘车方法:(1)上车时先用手握住吊椅杆,将吊杆向身体方向靠近,跨上吊椅臀部坐在座位上,然后提起双脚置于脚踏杆上。(2)下车时脚先触地,臀部离开座位,然后手松开吊杆。五、其它规定:(1)减速器最大温升超过55,电机温升超过65,工作中出现声音异常,油温突变应立即停车检查。(2)牵引钢绳使用期限、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更换。(3)联动装置必须223、正常工作,否则应停车处理。(4)绳轮转动灵活,当托绳轮衬、绳槽磨损深度达25mm时,应更换新的轮衬。(5)动轮和尾轮衬垫磨损深度达25mm时,应更换新的轮衬。皮带运输机管理制度一、阻燃胶带的检测和验收 1、阻燃胶带在入库时的外观质量、检尺(含厚度)、带体上的永久标志(沿胶带纵向每隔10米应有字体不小于20的标志)、包装和保管,应严格执行MT147-95标准。 2、胶带入库后七天内应向监测站报检。报检单位报检时应填写报检单,并与样带、有效的三证一齐上报。 3、领用单位在领用胶带时,供应部门必须提供“安全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三证)的复印件几监测站报告原样。 二、阻燃胶带的224、入井管理 4、阻燃胶带的使用单位在入井前应持有胶带厂的“三证”及监测站的检测报告到机运部和安监部审批签字“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 5、机运部在审批签发“入井许可证”时,三证不全或无效的、未经监测站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一律不得签发“入井许可证”。机运部应作好审签记录及证件保管工作。 6、再次入井的旧阻燃胶带按本章第4、第5条的规定由使用单位到机运部和安检部审批签发“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 7、井口工作人员对阻燃胶带的入井应严格把关,无“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或“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的阻燃胶带不得下井,并对阻燃胶带的入井进行登记,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其保存期至该胶带退出运行为止。 三、皮带运输225、机的安装前验收制度 8、皮带运输机安装前,机运部、安全部、生产部等业务管理部门对施工巷道进行验收,不符合皮带运输机安装条件的巷道严禁安装皮带运输机。新安装的皮带运输机应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召集机运部、安监部、生产部等业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皮带运输机安装验收表。 9、新安装皮带运输机的质量标准化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达到2004年制定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中的“标准化皮带机道”部级标准。 10、皮带运输机机架平顺整齐,机头、机尾必须牢固可靠。机头机尾的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1、皮带运输机道设计巷道断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226、定。必须满足皮带运输平、直的要求;必须满足人员检修、清理浮煤和行人安全条件(皮带运输机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7米、不行人侧的安全间距不小于0.4米)。 四、运行管理规定 12、皮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3、使用皮带的单位应建立现场交接班、设备包机、定期检修、文明生产考核、事故汇报追查分析、奖惩等制度。 14、皮带运输机头必须悬挂各种技术牌板、岗位责任制牌板、操作规程牌板及检修制度等牌板。 15、安全保护 (1)皮带运输机的六大保护(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堆煤保护)、两项装置(自动撤水装置、防跑偏装置)安全规范、位置正确、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2227、)皮带运输机头必须配备灭火器。(3)皮带机道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水管直径不小于50mm,水管每隔50m设置一个消防支管或阀门,并与消防软管有良好可靠、拆装方便的连接,水管接头位置应便于人员操作。16、维修检查(1)机头机尾电器设备、机械装置应加强维修检查,达到完好标准,确保运转良好。机电设备清洁、无油污、无严重积尘。电缆、管线等吊挂整齐,不得与皮带摩擦。(2)皮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保护层脱皮不得超过0.3平方米,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得超过带宽的5。接头卡子牢固平整,流化接头无裂口、鼓泡或碎边。强力皮带的流化接头实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台帐,便于维修检查。(3)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228、响、无卡阻现象,润滑良好。(4)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皮带等运转部位工作。在清理滚筒上的浮煤时,必须先停机后清理,严禁边运行边清理。17、皮带机道要保持清洁,不准有遗煤、杂物、积水,不准埋机头机尾,闲置设备、备品备件码放整齐。18、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水煤和块度大于40mm的矸石,严禁用皮带机运送各种材料、设备,严禁用水直接冲刷皮带。19、溜煤眼或煤仓直接向皮带吐煤,其煤仓落差超过15米,必须安装给煤机;其煤差落差小于15米的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装铁篦子,以免大煤块、大矸石卡住皮带;溜煤眼和煤仓上口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护拦、篦子、警标。20、皮带运输机跨越点应设有利于行人安全的过桥。与229、皮带机道合用的运人斜巷,应设安全可靠的隔离栅栏。五、奖惩 21、为了使我矿的皮带运输有一个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不断提高皮带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机运部门应认真组织对皮带运输系统进行静态或动态的检查。、并严加考核,进行适当奖惩。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情况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2、在机运管理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考核、评先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矿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皮带管理不到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刮版运输机管理制度一、使用刮版机的巷道高度、下宽,分别应不小于1.6米和2.4米。巷道的弯曲、起伏不得太大。巷道要整齐230、清洁,无积煤、无积水、无杂物、无断梁折柱。二、刮版机要达到“平、直、稳、链”四方面的要求,机头、机尾压柱防护罩等安全设施齐全。机头底梁若采用木质材料,其机头截面不得小于200200平方毫米。安装后必须进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运行。三、刮版机的起动设备要采用远程操作,开关上架。四、两台刮版机直接搭接时,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与皮带搭接时不小于500;机头与机尾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当直接搭接时,压荐为150200。五、在刮版机的机头和机尾应各设一个漏煤坑,中部设数个漏煤坑,并要及时清理,防止拉回煤。六、要注意检查刮版链的松紧程度,发现松弛及时紧链,紧链后必须使用插爪和231、棘轮脱开后方准开车。若保险销断损,必须查明故障并将故障排除后方可开动运行。七、刮版机的减速器必须指定人员进行维护,按规定注液。八、严格执行刮版机的操作规程。每次启动刮版机必须先发出信号,并且先点动试开然后正常运转。九、采煤工作面的刮版机,必须沿刮版机安装能发出停止或开动信号的装置。十、司机、维护员、要固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后持证上岗。十一、司机要配齐铲、扫帚、棉纱及维修工具,每班巡回检查四次,实行“听、看、摸、查、修、扫”六字法: 听: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杂音或异想。 看:连接部位是否松动,机头、机尾及电机是否被埋压,电缆和小型电器有无落地。 摸:电动机、减速器、机头、机尾等部件轴承232、温度是否正常。 查:传动链、刮版链松紧是否适当,链轮、链条有无损伤,保险销、联轴销、联轴器是否正常。机尾、机头压柱、信号、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修:发现小的故障立即停机维修。 扫:及时清洁设备及巷道上的灰尘,保持设备及机巷清洁。十二、刮版机要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每天至少24小时的强制保养时间,要做到: 注油润滑部位检查加油一遍: 连接部位螺丝紧固一遍: 保护罩、保护装置检查检修一遍: 减速器15天检查内部一次,一月换油一次:联轴节的销、链、带每季度更换一次:机头、机尾轴两个月更换一次,每周加油一次,有淋水处每三天加一次油:刮版弯曲、缩短超过20立即更换:电器设备防爆面、接线柱、触头定期检查维修一遍233、。 十三、奖罚 (1)刮版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电机齿轮箱上积炭,每处处以责任者100元。 (2)刮版机应使用合格保险销,否则处以责任者100元罚款。 (3)刮版机铺设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处以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 (4)刮版机不使用易熔合金塞,每处处以责任者100元罚款。 (5)联轴器不使用难燃液(22#气轮机油),每处处以责任者100元罚款。 (6)刮版机(溜头、溜尾、刮版等)应零部件齐全,否则每少一件处以100元罚款。 (7)没有经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使用刮版机运送物料,处以500-1000元罚款。 (8)齿轮箱缺油罚款100元。 (9)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低锚,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10)按照刮版机运输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全月累计影响生产时间少于8小时,给予5010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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