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业有限公司安全作业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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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8889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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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业有限公司安全作业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动火证签发(样式见附件一“安全作业票”),以及监督检查动火部门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动火部门负责向责任区域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动火许可证申请,并在动火前对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第四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2、范围: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一)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二) 使用各种产生火源的设施,如: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等;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六条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一)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二) 申请动火部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三) 动火证由申3、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总监审批。(四) 安全管理部门向动火负责人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不予办理。(五)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六)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七)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八)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第七条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一)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4、清理干净,然后用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易爆气体或液体,必要时还要放满清水。(二)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三) 若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罐内安全作业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四)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五)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六) 动火前动5、火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灭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七)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八)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以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九)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且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十)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6、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十一)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十二)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十三) 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十四)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十五) 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十六)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7、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第二章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部门负责在作业前向责任区域安环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对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安全。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8、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或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检修(作业)单位”、“检修作业时间”及“作业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检修作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等内容,并进一步落实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现场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二)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现场情况确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签字后,报至分管总监审批。(三) 公司分9、管总监审批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四)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二份由检修单位留存。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一) 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二) 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 危险设备应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10、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四)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五)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电源有效切断经验电后取下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六) 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n 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10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n 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n 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n 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n 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七)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八) 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九) 进入受限12、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环部门批准。(十) 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十一)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十二)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十三) 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13、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十四)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十五)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十六)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十七) 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十八) 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14、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十九)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二十)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二十一)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设备孔。第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15、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及安全防护网,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以备急救撤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第九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第十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16、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第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17、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样式见附件一),方可作业。(二)公司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分别到所属的供电执行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分别到所属的供电执行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8、,临时用电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需同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份),第一联由供电执行部门存档,第二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单位保存。(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源电网。第八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和所在生产区域的安环管理部门、供电执行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签字。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19、临时用电票的延期手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然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求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20、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四)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能牢靠关闭。(五)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六)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第十二条 临时供用电执行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第十四条21、 临时用电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第四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防止地下设施损坏,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22、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破土作业。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施工单位(或部门)应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一)。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组织技术中心、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事业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工艺管线、埋地电缆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及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23、单位负责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第六条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份),第一联由施工主管单位保存,第二联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第七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第八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相关审核部门、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24、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在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第九条 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一)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等公共设施的;(三) 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第十二条 在道路、生产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25、中,如发现不能辩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在坑、沟、槽、井内施工应严格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26、滑坡和塌方的措施。第十六条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七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一) 立即停止作业;(二)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三)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四)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五)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件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27、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 进行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第五条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28、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六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如在允许的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29、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30、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第十四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带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第六章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31、本规定。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第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 、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第四条 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详见金集制字【2014】第023号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 加强重、大、稀、关键设备的管理。(一) 对重、大、稀、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化的联合检查,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32、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二) 完善重、大、稀、关键设备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设备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做好其运行状态的监管,减少事故的发生。(三) 对重、大、稀、关键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运行,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考试合格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第六条 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的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范和要求。第七章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3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所进行的吊装作业的管理。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一)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见附件一),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二)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三)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四) 作业现场所在责任区域34、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所进行作业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五)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吊装作业票。(六)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第四条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第五条 吊装作业要求(一)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35、,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二)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三)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四) 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五)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六)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七)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36、,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八)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九)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十)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d) 下37、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机器停车。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n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n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n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n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十一)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38、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d)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 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十二)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十三) 作业完毕后应做如下工作: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XX车业有限公司 XX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