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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探讨ppt(60页)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探讨ppt(6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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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上传人:q** 编号:776209 2023-10-24 60页 2.85MB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探讨,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作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是啥,为啥,凭啥,干啥,咋干,CONTENT,目录,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2、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一)、时间效力 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于本条例的规定,在此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条规进行处理。(二)、空间效力 条例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各国领域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所有制结构上来分,个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适用本条例。(三)、对人的效力 条例规定的对人的效力范围与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有区别,大部分的安全法规都是指“生产经3、营单位”,而本条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另外,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造成的的事故不适用于本条例。因自然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算生产安全事故;因环境污染和其它的诱发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4、,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定的,如消防安全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专门法律调整;再如特种设备、核与辐射安全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5、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493号令释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2)载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中定义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6、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3)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4)起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过错行为引起的(区别于自然灾害和由于人的认知水平有限导致的技术性事故),2013年3月20日,原告孙书松以“莱州自立钢结构公司”的名义与莱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食品公司)签订“协议”一份7、,约定原告为三元食品公司制作安装面粉仓库钢结构屋面等,约定了施工时间、工程费等,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与三元食品公司无关。同年6月1日,原告口头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杨家村的吕延生。6月2日,吕延生在组织其子吕晓伟、妻初建波进行施工时,不慎从屋顶坠落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4日,被告莱州市安监局对原告孙书松、吕晓伟、三元食品公司总经理刘锋、采购经理刘伟丽、安全员李卫进行询问后,依法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根据调查的事实,对原告作出(莱)安监管罚2013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及证据:你没有营业执照和建筑安装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8、产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施工,导致2013年6月2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有:三元食品公司与孙书松签订的协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壹拾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修改前的安全生9、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被告莱州市安监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被告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作为自然人的原告作出安监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包括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等都包括在内”。而本案原告既没有进行生产活动,也没有进行销售活动,更没有提供服务,只是居间牟利,因此10、,原告个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安监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莱)安监管罚20130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作为自然人的上诉人作出的安监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自然人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生产活动又包括经营活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业的、服务性的单位等都包11、括在内”。本案上诉人没有进行生产活动,也没有进行销售活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个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诉人据此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安监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况且被申诉人既没有生产活动,也没有进行销售活动。因此,二审认定被申诉人居间牟利,莱12、州市安监局以被申诉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是正确的。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莱州市安监局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莱州市安监局服判息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个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无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畴。无论孙13、书松是以莱州自立钢结构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均属于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其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孙书松为三元食品公司安装面粉仓库钢结构屋面属于该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便孙书松的行为是承揽转包行为,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既没生产,也无销售,更没有提供服务,只是居间牟利”,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14、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孙书松并非是为三元食品公司和吕延生提供订约机会,而是其本人为与三元食品公司所签“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协议”双方是发包和承包关系,而非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协议”的内容上,约定的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也非提供媒介服务。因此,孙书松与三元食品公司及吕延生之间并非居间关系。故二审判决认定孙书松是“居间牟利”,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人莱州市安监局陈述再审申请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导致全市乃至全国对此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处于有法不能依,执法不能严,违法不能究的境地,最终将会导致安全生产秩序混15、乱,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理由如下: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承揽转包房屋维修工程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二、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承揽转包工程”和“没有进行生产活动”属认定事实错误。三、被申请人与三元食品公司、吕延生之间均不构成居间合同。被申请人与三元食品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与吕延生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另外,居间牟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且被申请人没有主张,不属于本案确认范围。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解释属于对法律应用做出的解释,应当作为安监部门的执法依据,也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16、被申请人孙书松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安全生产法释义,对安全生产法适用主体明确界定为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企业,并不包括自然人。依据安全生产法所制定的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自然人。再审申请人将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作为处罚对象,属违法扩大处罚对象的范围,是错误的。安全生产法释义不仅仅是一部书籍,还是立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司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的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在行政案件中只起参照作用。被申请人与这起人身伤害事故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被申请人17、作为自然人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对这起事故中的死者作出民事赔偿,再审申请人再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辞海(1999年缩印本)对单位的定义如下: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从上述定义可知,单位是有组织结构的整体。自然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个体,与单位是对立的概念,不存在18、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安全生产法释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书籍,原一、二审法院直接适用安全生产法释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其能够准确反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内容,可为理解适用安全生产法提供重要参考。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解读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辞海中对单位的定义能够相互印证,内容一致,能够真实反映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即生产经营单位不含自然人。因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安监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正确,应予维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19、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主体和对象,政府部门报告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0、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主体和对象,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电话快报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21、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21号,报告程序,电话快报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21号,报告程序,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时限为1小时2、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为2小时,报告时限,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伤亡22、情况发生经过,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23、置办法总局令21号,特殊情况报告,事故信息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21号,特殊情况报告,2008年3月12日,海南省某建设项目项目部木工刘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滑倒,其身体被旁边高速运转的圆盘锯从肺部位置横向切开,24、工地工人马上拨打120求救,但医生赶来后确认刘已死亡。事故发生时,该项目部经理林某和安全员孙某均不在现场,林某当天知道此事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相关情况,但没有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孙某当天获知事故发生后虽赶到了现场,但也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当天,该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将事故上报给文昌市建筑主管部门,但施工单位只是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让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并拍照。3月17日,施工单位私下与刘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4月14日,根据文昌市安监局的意见,文昌市建设局对碧海城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但受调查人员均称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月5日,文昌市政府发文成25、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始进行多方调查取证,在向项目部安全员孙某、项目经理林某调查取证时,两人均证实事故发生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2009年2月,文昌市安监局以施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 例,施工单位不服,于2009年12月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昌市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及时、全面、如实向法定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是采取了私了的办法处理事故,尽管后来在有关部门调查时报告了事故情况,但并非主动报告。施工单位存在故意隐瞒事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属于瞒报。故判决维持文昌市安监局所作的行政处罚26、决定。,案 例,施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全面、如实向法定部门报告。事发一个多月后,文昌市建设局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时,该公司仍隐瞒不报,在文昌市安监局调查的过程中,才报告了事故情况。文昌市安监局等部门对本案事故情况的了解,是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后才获得的,并非来自施工单位的主动报告,故施工单位的行为构成瞒报。文昌市安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应予维持。,案 例,瞒报事故的构成:一、从主观方面看是否有瞒报的故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隐瞒已经发生的事27、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瞒报”的规定,主观上存在故意是构成瞒报的主观要件。此处的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施工单位明知发生了事故,能够及时报告而不主动报告,开始便抱有希望不被有关部门知晓的心理,因此,最初确实存在隐瞒事故的直接故意。后来,超过法定报告时限,福建五建仍然不报,直至有关部门发现并主动调查之后,才不得已提交所谓报告,其行为已属隐瞒事故的间接故意。,案 例,瞒报事故的构成:二、从客观方面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定,事发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施工单位尽管拨打了128、20急救电话和向当地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是上述部门并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因此,不能就此推定施工单位主观上有主动向法定部门报告事故的意愿,更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了安全法意义上的报告行为。同时,法律要求事发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全面,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等。本案中,施工单位托人联系时任文昌市安监局局长的李某进行座谈的行为只能算是私人之间的谈话和咨询,不构成正式的报告。,案 例,瞒报事故的构成:三、从程序上看是否符合“迟报”的规定所谓迟报是时间上的迟报,但是从性质上仍然是主动报告,只有赶在有关部门发现和着手对事故进行调查29、之前,主动、如实、全面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才能算是迟报。而一旦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并着手调查之后,事故发生单位此时即使作了如实“报告”,性质已不再是主动报告,而只能认定是配合调查,履行法定义务如实陈述事实而已。就本案而言,尽管施工单位后来向文昌市建设局、公安局提交了书面报告,但该行为发生在有关部门已全面介入调查之后,此时施工单位再“报告”,其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迟报”。,案 例,1、法律依据2、调查原则3、调查流程4、原因分析5、性质认定6、责任认定7、整改措施8、通报情况9、形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30、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95)等。,法律依据,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31、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主体,程 序,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证据事实)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二、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四、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实部分,一、主体适格1、证明事故发生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证据2、证明事故发生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3、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证据4、有关单位和人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证据,事实部分,二、违法违规行为1、证明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证据 主体责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培训教育 设备设施合格、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 检查等。2、证明有关人员职责32、履行不到位的证据与事故后果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事实部分,三、事故后果1、伤亡人员的情况 劳动关系、入职证明、死亡证明、医院病历等。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单位自评报告、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等。,事实部分,证据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现场摄影、事故图绘制等,事实部分,原因分析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人“和”物“两大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接触而引起伤害。,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分析,作业人员由此处坠落,翻转翘起的底板,此处缺2个螺栓,性质认定事故定性:分33、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失 职,山洪暴发,责任制,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单位和人,违法行为,责任定性,处理建议,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认定,整改措施根据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地事故防范措施。向事故单位及所在地方有关部门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事故批复,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联合惩戒或黑名单通报,责任追究,整改措施整改评估报告整改情况检查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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