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培训课件(5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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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63608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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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井下作业培训中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教学目标: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 处理条例的内容教学重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的内容教学难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颁布的必要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法,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条例颁布的必要性2、条例主要内容3、条例的主要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条例颁布的必要性,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违法行为严重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法规2、不完善,1)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总体趋向好转的表现 事故总量逐年减少 重特大事故有所下降 主要安全指标持续下降 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明显进展,(2)形势依然严峻的表现 事故总量大 重特大事故多发 职业危害严重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2、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表现,1)事故总量大 事故死亡总人数世界第一:目前全世界每年工伤死 亡人数约110万人,我国2007年事故死亡10万多人,占全 世界事故死亡总数的1/11,GDP仅占全世界的5.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3、第一:目前全世界道路交 通事故每年死亡约50万人,我国2007年死亡8.16万人,占 全世界死亡总数的16.3%,汽车保有量仅占全世界2.0%。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2003年全世界煤矿事故 死亡总人数是8000人,中国死亡6434人,占全世界总死亡 人数的80%,居世界第一,煤炭产量(16.6亿吨)约占全世 界煤产量的33%。,与发达国家其他指标对比,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 序暂行规定(1989.3)、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5)都对事故报告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但不少企业及地方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 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4、,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 是煤矿行业问题特别突出。,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违法行为严重,据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在07年一季度全国安全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介绍,一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事故41起,瞒报9起,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2%。据报道,2006年仅山西煤矿事故瞒报达68起,,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基本情况 2007.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越界违法开采,在越界开采区没有设置通风设施,导致瓦斯积聚,破旧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爆炸。,2)事故隐瞒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矿长宋天炉三人决定对该起5、事故隐瞒不报,并安排有关人员封锁消息,将矿上其他外地民工遣散,将遇难矿工家属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协商赔偿事宜等;因瞒报使大规模抢救被延迟了至少44个小时。,3)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经群众举报,国家和省煤监部门进行查处,查清了瞒报的事实和证据。5.14日上午,晋城市召开了“3.18”瓦斯爆炸事故案件公判大会,宣布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等22人被判刑,其中王建军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无期)、非法采矿罪(6.5年+罚金10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罪(6.5年)、不报、谎报事故罪(3年)等,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万元;矿长(苗明庆)、生产副矿长(宋天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6、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瞒安全事故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50和100万元;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2006.5.18日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时有266名矿工在井下上班,事故发生后有210人逃生,56名矿工被困并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煤矿在煤层掘进时打通附近废弃的矿井采空区积水所致。,事故谎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谎报被困矿工5名。为了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采取破坏调度室出勤牌、指使主要管理人员(生产副7、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等)逃匿、雇人雇车转移受害人家属和逃生的矿工等措施。,在强迫转移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公安部门在平息冲突中了解到事故瞒报的情况。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矿方仍隐瞒实情,谎报人数,并采取转移账户资金,销毁财务和销售台账,删除计算机数据等措施,企图逃避事故赔偿责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了事故真相及原因。,有关责任人处理 煤矿承包人李付元等48名事故、瞒报及监管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有25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县长和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因失察被免职。,北京地铁10号线塌方事故 2007.3.28日上午9:30分左右,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承建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施工过8、程中,由于对施工地段复杂的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未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造成6人被掩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隐瞒事故不报,并没收了现场施工人员的手机,企图封锁消息进行自救。当天下午2:55分,河南安阳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他外甥在北京某工地干活,工地发生塌方被掩埋,施工单位收走了现场知情人员的手机封锁消息,请你们通知北京警方调查此事。安阳警方接到报警后,通过省公安厅通知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警方及有关部门才介入调查。,河北省张家口市李家洼煤矿井下炸药重大燃烧事故,2009、8年7月14日上午9时左右,非法存放的炸药发生重大燃烧事故,造成35人死亡。矿难发生后,矿主私自将遇难矿工的遗体秘密转运到与之相临的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进行处理,同时破坏现场,销毁证据,并拿出重金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贿赂记者,不准矿工和家属向外透露情况,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尽管如此,还是有知情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县里和镇上有关人员却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致使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无果而终。同年10月26日,国务院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最高检应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这起被瞒报了3个月之久的特别重大事故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山10、西襄汾新塔矿业特别重大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发生在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是一起十分典型的谎报事件。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在未降暴雨的情况下,(其实是下了连地皮都未湿透的小雨)竟然向市政府谎报“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溃坝,死亡1人伤1人”。9月10日,临汾市上报的遇难者人数为128人,遭到当地群众和国务院调查组的质疑,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其死亡人数的统计,七天内九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攀升到9月14日18时的“254死34伤。最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遇难人数为276人。,2010年4月22日,平顶山市兴东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消11、息传出时,当地政府曾经两次出面“辟谣”。6月21日,同一煤矿发生更大灾难,造成49人死亡。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621”事故时揭开了“422”瞒报事故的冰山一角。7月27日,安监总局首次披露并确认“422”瞒报事故。,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六起煤矿瞒报迟报谎报事故 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封闭事故现场并转移遇难者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2、,死亡6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查实;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受伤3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并伪造入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4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后经群众举报查实;5月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兴边采矿业有限公司欧林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事故,直至次日才报告。,一般而言,瞒报死亡事故背后都可能存在“保护伞”.一些官员怕影响政绩,就会纵容瞒报。有些官员本身就与矿老板勾结,有利益关系,更害怕事故曝光后13、丢了“乌纱帽”。家属“多要钱”矿工家属为“赔偿款”隐瞒事故真相,也是瞒报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七台河桃山区国民煤矿“717”瞒报事故发生后,矿主为掩人耳目,分别给每位遇难者家属50万元至100万元私了。许多矿工家属都抱着“家人已经没了,举报事故也于事无补,不如多得点钱”的心理,直到安监部门及公安机关接到多方举报,介入调查,提审矿主,才弄清事故真相。,2012年全国“瞒报”事件盘点:多数是煤矿事故,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法规不完善,原有法规与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变化不 适应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安全管理执行的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安全监管体制。当14、时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为主,企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执行“行 业管理”的监管体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有好多企业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所以仍实行行业管理的监管体制就不能满足要求了,原有法规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重大变化不适应 我国现行安全管理体制(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新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政府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当时国家没有独立的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由劳动部门、国家经贸委等负责管理)。安全监管机构的变化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出现了15、混乱。,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调查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在显然都无法照此执行了。,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报告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原标准:死亡事故(12人),重大事故(死亡39人),特大事故(死1029人),特别重大事故(死30人及以上)没有找到有权威性的出处。,事故等级名称及划分标准没有统一规定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有关条文解释中对不同行业的特别重大事故作出了规定,16、如民航发生机毁人亡,一次死亡40人及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 及以上;公路和其它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属于特别重大事故。,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又分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仅规定了轻伤、重伤、死亡(12人)及重大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划分标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完善 1)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国务院75号令第10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17、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国务院75号令第14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国务院34号令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2)事故调查结束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后,没有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把关程序;3)事故调查后提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没有明确监督职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2、条例主要内容简介,第一章 总则,为了18、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2、适用范围,1、目的和依据,本章共8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分级、事故报告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目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及其他相关规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生产经19、营活动中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条例,井下作业机械伤害事故,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某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修井队在井场进行修复套管作业时,班长发现滚筒左刹车带的底销脱出,擅自决定将左侧刹车带上部销子拆除,准备修复底销,此时由于左侧刹车带被拆下,在游车大钩重力作用下,滚筒转动,将该职工卷入滚筒与护板中间,被钢丝绳击伤胸部,抢救无效死亡。,井下作业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在检修滚筒刹车带时,没有按照规定先将游车放下、释放钢丝绳负荷并将钢丝绳绑扎牢固,而是直接拆除刹车带,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上述事故回答下列20、问题:,1、根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这属于什么事故?2、针对这一事故,你认为应该怎样报告?(包括报告的主体、程序、时限、内容)3、你认为这一事故的调查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调查事故?)4、针对这一事故,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对事故进行处理时,由谁来批复?(即批复的主体是谁?)5、这一事故的发生,有谁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事故等级及划分标准,3、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同,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2)重大事故 21、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22、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4、事故报告要求及调查处理原则和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5、对事故调查责任主体的要求,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23、的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并依照下列规定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区、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二章 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时限,本章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时限、内容及补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的措施等。,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还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24、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越级上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内容(一)发生事故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参照 GB6721-825、9计算);(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事故报告内容,3、发生事故后或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的处置,事故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发生事故后或接到26、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的处置,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第三章 事故调查,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区)级人民政府 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授 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权限,第三章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区)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县27、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指仅造成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第四章 事故处理,政府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1、政府批复及落实,人员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28、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事故批复的主体、批复时限、批复的落实(人员处理、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及监督)、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等。,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1)事故罚款 单位发生责任事故,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29、法律责任,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事故后的违法行为(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二)有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五种行为之一30、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3)暂扣或吊销证照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任,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处罚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指国家机关委派31、到企业任职)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迟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安全生产法)(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条例),23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任,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2.并处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违法行为,违法后果,追究刑事责任,处15日以下挽留,2)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法 律 责 33、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条例)(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4、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4)职业资格 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5、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2)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1、事故调查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其他单位的事故调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3、实施与废止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3.29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2.22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