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岛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技术导则(207页).docx
下载文档
上传人:l**
编号:744293
2023-09-01
247页
334.50KB
1、青岛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技术导则(发布稿)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2019年5月1日前 言本导则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并发布,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在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政策,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期间时值青岛市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再次征求了青岛市城管局及水务局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6篇,主要编制内容包括:通用要求、给水工程设施、排水工程设施、燃气工程设施、热力工程设施、环卫工程设施。导则分别按照管线和厂站的主要建设2、维护要求,从质量标准、建设维护程序、必须的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编制的综合性技术指导文件。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市政公用设施在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过程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具体解释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导则编制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颜强 张晓伟 舒玉芬 王 淮 靳俊平 廖飞凤 马鸿敬 郑 苇 李 波 熊水应 赵志楠 主要审查人:陈 勇 胡乐常 刘维刚 张英杰评审专家: 陈庆节 刘志强 周恩泽 孙英杰 吕 谋 刘运良 高孟春 洪 波 曹仁秋在编制过程中,以下单位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鸣谢: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水务局青岛市水务3、集团青岛市能源集团总 目 录第1篇通用要求第2篇给水工程设施第3篇排水工程设施第4篇燃气工程设施第5篇热力工程设施第6篇环卫工程设施 第1篇 通用要求目 录1、编制目的和范围12、基本原则23、建设程序和工作流程33.1 建设程序33.2 工作流程43.3 各阶段成果文件和批准文件64、管理部门基本职责75、总体要求81、编制目的和范围1.0.1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质量的监管,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水平,增强和完善青岛市城市管理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针对青岛市市政公用行业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4、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技术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由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正常建设条件下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和环卫工程。2、基本原则2.0.1 功能性原则。应当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满足正常的使用要求,实现所要求的用途,且便于使用和维护。2.0.2 安全性原则。应当满足合格的质量要求。且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降低生命、财产的损失。2.0.3 经济性原则。工程建设应当在满足功能性和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费用。2.0.4 绿色生态原则。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应符合节5、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干扰。2.0.5 智能化原则。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云存储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技术,建设智慧型的市政公用设施。2.0.6 前瞻性和高标准原则。按照青岛特色、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的建设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在规划设计时具有前瞻性。3、建设程序和工作流程3.1 建设程序3.1.1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可划分为策划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考核评价七个阶段。各阶段可以合理交叉进行。6、3.1.2 建设过程可按下列阶段划分:1 策划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1)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以便在一个确定的地区或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建设项目。(2)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3)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2 7、勘察设计阶段。对于勘察过程可分为初勘和详勘两个阶段。为设计提供实际依据。(1)对于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3 建设准备阶段 。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4 施8、工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5 生产准备阶段。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6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做好竣工备案、档案移交等工作。项目正式投入使用。7 考核评价阶段。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9、段时间后,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活动。3.2 工作流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批流程进行。具体可参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审批流程见附件1。11附件1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材料,专家评审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勘察,编制规划设计、消防、环评等技术报告项目单位编制土石方整理方案,编制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发改部门出具同意土石方整理的书面意见需土石方提前整理的发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10、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发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用地审批申请材料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用地审批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核发土地使用证规划及用地审批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同步办理环保、城管、水利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提交用地审批申请材料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申请材料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发改部门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城乡建设部11、门: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作项目初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安监、质监、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土石方整理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及资金拨付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城管、卫生等部门审图施工许可审批阶段招标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缴纳工程建设规费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政府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12、收3.3 各阶段成果文件和批准文件3.3.1 策划决策阶段1 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发改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改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意见(规划)。3.3.2 勘察设计阶段1 成果文件: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消防环保安全等专篇、土方整理和基坑支护方案、用地审批申请材料、规划审批申请材料。2 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3.3 施工安装阶段1 成果文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2 批复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313、.4 竣工验收阶段1 成果文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2 批复文件:联合验收意见。4、管理部门基本职责4.0.1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批流程,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2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3 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4.0.2 对青岛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4.0.3 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施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14、建设程序。4.0.4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总概算。4.0.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编写。4.0.6 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青岛市发改委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4.0.7禁止设计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存在隶属等利益关系。4.0.8 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青岛市发改委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5、总体要求5.0.1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青岛市城市总15、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给水、排水(含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卫(含垃圾处理)等配套的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5.0.2 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5.0.3 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施工技术和运行维护方式。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5.16、0.4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并符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编制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5.0.5 市政公用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0.6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5.0.7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线检查井、箱盖及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17、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5.0.8 已建成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转。5.0.9 禁止从事危害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转的活动,不得故意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5.0.10 从事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批准,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5.0.11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对其管理的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18、,确保安全运行。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5.0.12 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相关文件资料。市政公用设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收集,储存、分析、监控及调控设施建设运行数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5.0.13 市政公用设施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响应资源,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置。第二篇 给水工程设施目 录1、总则1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22.2 标准规范23、基本要求44、给水管网6419、.1 给水管网建设64.2 给水管网验收124.3 给水管网运行维护175、给水厂225.1 给水厂建设225.2 给水厂验收285.3 给水厂运行维护311、总 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镇给水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供水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从城镇给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全寿命周期出发,规定青岛市给水工程设施的技术管理要求,以提高城镇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正常建设条件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给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1.0.3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和稳20、定,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1.0.4 城镇给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青岛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山东21、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08年青岛市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制度实施方案2006年2.2 标准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2、2013城镇供水长距离输水管(渠)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93:2005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 92-20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城镇供23、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58-20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2009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02/FWSZGY 001-2013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3702/FW WJW02-20173、基本要求3.0.1 青岛市城镇给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与青岛市城镇发展需求相适应,符合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水资源应纳入再生水、雨水和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统筹优化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24、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或雨水收集利用。3.0.2 城镇给水工程设施应具备系统功能,包括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原水输水管道、水处理厂、清水输配水管网等。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城市正常供水期事故供水量不应小于设计水量的70%;城镇应急供水期间,应急供水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 d )。3.0.3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3.0.4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应当符合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825、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3.0.5 给水工程设施系统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应鼓励、支持创新技术研究,优先采用安全、节能、节水、高效、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取自动监视、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3.0.6 给水工程设施中取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符合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相应的水质安26、全保障措施,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水源取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自动控制系统。3.0.7 给水工程设施中有关安全、环保和节水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0.8给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0.9 给水工程设施中涉及水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在使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0.10 给水工程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3.0.11给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27、,并严格执行。3.0.12 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3.0.13 给水工程设施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3.0.14 城镇给水系统必须具备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能力,并具备适应青岛市供水企业智慧水务管理的智能远传功能。3.0.15供水管网漏损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管网基本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3.0.16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28、卫生规范GB 17051和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 3702/ FW SZGY 001的要求,并应具有纳入青岛市供水企业智慧水务管理必要的实时监控、数据采集等功能。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3.0.17 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3.0.18 给水工程设施应建立与青岛市供水企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的建设和集成工作协调统一的全过程档案,并应按供水企业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在线监控设备。3.0.19室外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29、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3.0.20 室外给水工程的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3.0.21 室外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给水调度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应具备提供纳入城市信息化系统的接口。3.0.22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青岛市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安全裕度。4、给水管网4.1 给水管网建设4.1.1 规划与设计1 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30、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的要求。3 给水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缩短管线的长度,避开毒害物污染区,避开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构造处,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4) 在规划和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优先将输配水管道纳入管廊。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31、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宜成环状布置,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6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7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8 规模较大的供水管网系统, 应采用DMA分区计量管理的模式进行布置及计算。地形起伏大的区域,宜采用分区或分压供水。9 供水管网应根据青岛市供水企业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设置保障供水安全的在线式32、监测仪表和自动控制设施;计量设备必须按一户一表的原则采用智能远传计量设备,大用户、各分区及参与监控的流量计必须同时建设测流井;居民用水点和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10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11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12 地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13 架空(露天)管道应33、设置空气阀、调节管道伸缩设施、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和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14 输配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配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15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16 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的输配水管道系统宜设有调压(流)装置。17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34、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18 输水管(渠)需要进人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19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20 消火栓、空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在严寒地区还应采取防冻措施。21 供水管网应按供水区域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1处测压点;供水区域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2处。测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测压点的位置,应适当考虑所测区域的最不利点,检测压力要能够代表所测区域的整体水平)。测压点应设置在供水干管末梢、供水管网的重要节点、敏感区域的35、供水管节点等位置,如供水干管的汇合点、不同水厂供水区域的交汇点及各边缘地区、人口密集区域。22 供水管网应满足青岛市供水企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的建设和集成工作的要求,并满足在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的要求,实现合理调度和管网经济运行的目的。23 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城区外的地下管道在地面上设置标志桩,城区内管道顶部上方不低于300mm处设警示带。24 供水管网中设置增压泵站或配水池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用户用水最低压力要求超过青岛市管网最低压力0.15兆帕时,必须设置增压泵站或二次供水设施。(2)增压泵站和36、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当地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现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3)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征求青岛市供水企业的意见,批复后方可施工。(4)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游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不应低于当地供水服务水头。(5)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综合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实际可利用的压力、供水用户的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供水方式。(6)应具备水质检测条件,并设置补充消毒措施。(7)应能自动采集、存储、分析各类有效信息,实时显示运行效率、吨水能耗、管37、网状态等,并具备智能远传功能。25 供水管网中途增压泵站、二次供水设施、空气阀井、阀门井、流量计井以及公建和住宅建筑楼内的管道井等,其设计尺寸应考虑管道和设备的维修更换的空间。4.1.2 材料与施工1 给水管网设施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书和完整的出厂文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2 给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供应,并应充分考虑青岛市滨海城市海水的侵蚀因素,38、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对钢管(SP)、球墨铸铁管(DIP)、预应力钢套筒混凝土管(PCCP)、聚乙烯管(PE)等经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3 各管材和配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50年。埋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采用管材的刚、柔性。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4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39、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它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措施。5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6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综合计量器具的流量特性与实际运行流量间的关系、水质因素、 环境条件、安装条件、通信方式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1)流量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本误差不应超过1,有条件的不应超过0.5;2) 应满足输水特性和水质卫生要求;3) 连续计量应准确,安装环境适应性强;4) 维修和校验方便40、。(2)水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直径或口径DN15DN40水表应选用R80量程比;有条件的宜选用大于R160量程比;2)管道直径或口径大于或等于DN50水表应选用R50量程比;有条件的宜选用R160量程比;3)远传水表和预付费水表的选用宜从经济成本、技术性能和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4)水表使用压力不得大于水表耐压等级。7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设置支墩。8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施工单41、位实施,应有能力确保给水管道的施工测量、防腐、防渗、防冻层、管道接口、管道安装和现浇管涵等工程施工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9 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不得自行更改。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10 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11 给水管线施工时,必须勘查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情况,对施工影响42、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12 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应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3 管道的非开挖及特殊技术工艺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非开挖的施工管道、输配水管线及管网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14 开槽敷设的管道,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15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16 给水管管口连接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照防渗漏专项措施要求施做,管道连接施43、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承插口管材的承口、插口应无破损、开裂,承插完成后密封圈位置应正确,不外露,两连接管节的轴线应对正插入,插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各类法兰连接管材,两连接管节的法兰压盖的纵向轴线应对正,密封圈位置正确,不外露,连接螺栓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文件。(3)混凝土管材采用刚性接口时,接口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有开裂、空鼓、脱落现象。(4)焊接连接的管道焊缝应饱满、表面平整,不得有裂纹、烧伤、结瘤等现象,进行焊缝检查前应清除焊缝的渣皮、飞溅物。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5)管道接口采用粘接时应牢固,连接件之间应严密、无空隙。(6)化学建材管采用熔焊连接时,焊缝应44、完整,无缺损和变形现象。17 严禁施工过程中对输水管材、涵洞和储水设施的防腐和材质造成破坏,杜绝输水过程的污染。18 金属管道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19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20 施工应记录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 21 施工现场应封闭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安全员或机构,随时检查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有效性。(2)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3)夜间应设置安全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4)高空作业应有牢靠的防护设45、施,作业人员应配戴安全带(绳)。(5)显著位置应设制式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开竣工日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内容。22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和路面污染。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日产日清;确需暂存的渣土,应集中堆放并以密目网覆盖。回填完毕的沟槽在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洒水、平整,防止扬尘污染。23 在居民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室内施工应铺设地垫,钻孔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24 施工现场在穿越交叉路口或单位、居民区单元门主要出入路口处应架设固定可靠46、并带有护栏的便桥,居民小区内材料及土方堆放应确保留出足够宽度、安全平整的居民通道。25 施工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现场宿舍应保持内外整洁。工程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做到料清、场地净,恢复道路平整,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现场。26 计量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表的安装:应满足直管段长度的安装要求;应安装在抄读、检修方便不易受污染和损坏的地方;居住小区宜按单元集中布设;存在冰冻环境的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当采用水平安装方式时,安装后的水表不得倾斜。(2)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满足直管段长度的安装要求;应水平安装,位置不得高于来水方向管段; 应有接地、抗干扰和防雷击47、等装置。27 压力管道必须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管道功能性试验要求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28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29 试运行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30 试运行的时间应在达到试运行的参数条件下连续运行72h。31 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2 给水管网验收4.2.1 验收标准1 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成,具备了使用条件。2 工程质量验收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可划分为分项、分部、单位48、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可不划分。(2)分项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沟槽、模板、钢筋、混凝土(垫层、基础、构筑物)、砌体结构、防水、止水带、预制构件安装、检查室、回填土等工序;2)管道安装、焊接、无损检验、支架安装、设备及管路附件安装、除锈及防腐、水压试验、管道保温等工序;3)中间提升泵站或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和结构部分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单位工程为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工程,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设计阶段的工程。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工程不划分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两级进行验收,49、其质量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质量合格率;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4 竣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1)主控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达到80%,且最大偏差小于允许偏差的1.5倍,可判定为合格。(2)分部工程应所有分项为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合格;(3)单位工程应所有分部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合格。5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可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50、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填写执行。(2)工序(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并可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填写执行。(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可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填写执行。(4)单位工程检验应在分部检验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检验完成后应填写51、质量验收报告,并可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填写执行。4.2.2 验收与移交程序1 拟移交的给水管网工程,必须为已完工的完整独立标段工程。2 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3 满足相关部门审批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要求。4 竣工资料须按相关要求报备。5 给水管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6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防腐;(4)水泵机组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5)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6)竣工资料。7 52、给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将工程正式移交给业主并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工程项目相关的前期文件资料。(5)分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验收后,保修期不应少于2年。8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9 城市公共供53、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就其是否具备供水条件进行查验。10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其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4.2.3 主要验收要求1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54、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2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3 给水管道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55、0268的规定进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试验分为预试验和主试验阶段;试验合格的判定依据分为允许压力降值和允许渗水量值,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项值或同时采用两项值作为试验合格的最终判定依据。4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图纸会审(审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2)施工管理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3)工程物资资料应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或复试报告、主要设备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文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设备竣工图、安装说56、明书、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4)施工测量监测资料应包括工程定位及复核记录、施工沉降和位移等观(量)测记录;(5)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资料:1)检查及情况处理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钎探记录、验槽记录、管道变形记录、钢管焊接检查和管道排位记录(图)、混凝土浇筑等;2)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记录应包括小导管注浆记录、浅埋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定向钻施工等相关记录、防腐施工记录、防水施工记录等。3)设备安装记录应包括支架、补偿器及各种设备安装记录等。(6)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应包括回填压实检测记录、混凝土抗压(渗)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砂浆强度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管道无损57、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喷射混凝土配比、管道的冲洗记录、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网试运行记录等;(7)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竣工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工程观感及内业资料核查等相关记录。5 竣工验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给水管网及中间提升加压泵站和二次供水各类设备应达到设计参数,能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管网末端的水质水压应满足末端用户的需求;(2)给水管网和泵站内系统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应正常、可靠;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青岛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3)计量应准确,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58、(4)工程档案资料应齐全。4.3 给水管网运行维护4.3.1 给水管网运行管理要求1 给水管网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输配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 城镇供水管网工程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运行维护技术、信息技术等,提高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水平。3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对管网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应制定下列制度:(1)管道并网运行管理制度;(2)运行调度管理制度;(3)管网水质管理制度;(4)管道、阀门和管网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5)管道、阀门和管网附属设施的资产管理和更新改造制度;(6)管道维修工程质量59、管理与安全监控制度;(7)管网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4 供水单位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对供水水质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建立管网水质管理制度,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和管理。5 供水单位对管网中不能满足输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管段,应有计划地进行修复和更新改造,并应经批准后实施。6 管网运行维护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实施管网系统的运行操作,并建立操作台账;(2)管网巡线和检漏;(3)阀门启闭作业和维护;(4)管道维护与抢修作业;(5)运行管道的冲洗;(6)处理各类管网异常情况。7 爆管频率较高的管段应采取下列措施:(1)应缩短巡检周期,进行重点巡检,并应建立巡检台账;(2)在60、日常的管网运行调度中应适当降低该管段水压,并应制定爆管应急处理措施;(3)应加强暗漏检测,降低事故频率。8 供水管网宜采用周期性分区巡检的方式对管网进行巡检。巡检周期应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周边环境等确定。当爆管频率高或出现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等情况时,可缩短巡检周期或实施24h监测。9 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管道沿线的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2)检查井盖、标志装置、阴极保护桩等管网附件的缺损情况;(3)检查各类阀门、消火栓及设施井等的损坏和堆压的情况;(4)检查明敷管、架空管的支座、吊环等的完好情况;(5)检查管道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和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6)检查管道系统上的各61、种违章用水的情况。10 阀门的启闭应纳入调度中心的统一管理,重要主干管阀门的启闭应进行管网运行的动态分析;阀门的启闭操作应固定人员并接受专业培训;阀门操作应凭单作业,应记录阀门的位置、启闭日期、启闭转数、启闭状况和止水效果等;作业人员下井维修或操作阀门前,必须对井内异常情况进行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有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11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保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4.3.2 给水管网维修养护1 供水单位应组织专业的维修队伍,62、实行24h值班,并配备完善的快速抢修器材、机具,可配置备用维修队伍。2 管道维修应快速有效,维修施工过程应防止造成管网水质污染,必需临时断水时,现场应有专人看守;施工中断时间较长时,应对管道开放端采取封挡处理等措施,防止不洁水或异物进入管内。管道维修所用的材料不应影响管道整体质量和管网水质。3 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供水企业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4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企业要及时组织抢修。水管直径在3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水管直径在300mm800mm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由于交通、道路或63、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5 发现闸阀井、表井、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于4小时内进行补配或修复。6 明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裸露管道发现防腐层破损、桥台支座出现剥落、裂缝、漏筋、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2)在冬季来临之前,应检查与完善明敷管或浅埋管道的防冻保护措施;(3)汛期之前,应采取相应的防汛保护措施;(4)标识牌和安全提示牌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及油漆;(5)阀门和伸缩节等附属设施发现漏水应及时维修。7 水下穿越管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床受冲刷的地区,每年应检查一次水下穿越管处河岸护坡、河64、底防冲刷底板的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因检修需排空管道前应重新进行抗浮验算;(3)在通航河道设置的水下穿越管保护标识牌、标识桩和安全提示牌,应定期进行维护。8 对水下穿越管,应明确保护范围,并严禁船只在保护范围内抛锚。9 对套管、箱涵和支墩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10 作业人员进入套管或箱涵前,应强制通风换气,并应检测有害气体,确认无异常状况后方可入内作业。11 供水单位应建立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对管网运行参数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爆管频率高、漏损严重、管网水质差等运行工况不良的管道应及时提出修复和更新改造计划。12 编制管网修复和更新改造计划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65、(1)五年或十年以上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2)管网安全运行;(3)管网水质的改善;(4)严重漏水和爆管较频繁的管道;(5)管网布局的优化;(6)原有管道功能的恢复。13 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管道宜进行管网模拟计算,优化方案,减少滞水管段,避免流向和流速发生变化时影响管网水质。14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经专业认证机构检验合格。计量表井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发现井内有杂物、积水时,应及时整修或者清理。15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直径或口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2)管道直径或口径DN40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66、;(3)管道直径或口径大于DN 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为2年。16 对在线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应进行定期数据跟踪和分析,并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对未到定期更换年限,但计量器具已超过误差标准且无法校正的,应及时更换。17 对大用户的用水量应进行跟踪分析,发现水量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处理。18 供水企业应对区域内的供水管网开展漏损普查工作,通过主动检漏降低管网漏损。并应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管网基本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19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每周至少检查1次。二次供水水池、水箱等设施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67、并对水质进行化验;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20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4.3.3 运行考核指标1 管网水水质7项各单项合格率应达到98%。2 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7%。3 供水管网抢修及时率应达到97%。4 抄表准确率应达到99%。5 投诉处理及时率应达到99%。6 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7 管网漏损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的有关规定,综合供水压力、服务区域特性条件等进行考核。4.3.4 运行监督68、管理1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2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监管,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公布制度,定期定期的社会公示水质情况。3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热线、网站等形式为公众投诉和了解水质情况提供方便,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4 供水单位应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建立投诉电话、用户联络员、用户回访等制度,推行供水服务承诺、规范服务等活动,保障公众对供水水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5 供水企业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6 供水企业应定期回访用户,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自觉接受社69、会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5、给水厂5.1 给水厂建设5.1.1 规划与设计1 室外给水工程应具备系统功能,包括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原水输水管道、水处理厂、清水输配水管网等。水厂建设为给水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2 城镇给水厂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3当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要求。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于条件必需利用时,供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70、工艺。并应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4 当供水厂水源为海水时,取水点应位于水质良好的海域,海水水源水质应达到海水水质标准二类及以上要求,并且TSS、TDS、浊度、TOC、可溶性二氧化硅、PH值等指标限值应符合青岛市地方标准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 3702/FW WJW 02的要求。5 城镇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给水系统布局合理;(2)不受洪涝灾害威胁;(3)有较好的排水和污泥处置条件;(4)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5)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6)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71、立防护地带;(7)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8)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电条件。(9)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区域。6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水厂的规模应综合服务区域、服务人口、供水量、年限等要素,并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规划等要求确定;近、远期规模应合理衔接,并采取预留远期用地等措施,确保远期规模具备可实施性。7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设计规模的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8 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72、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1)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原水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I类时,应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2)原水存在有机物污染、高氨氮、高浊、高藻和耐氯致病微生物等问题或存在遭遇突发污染风险时,应增设预处理、深度处理、应急处理等工艺或强化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工艺。(3)用于生活饮用的原水中铁、锰、氟、砷以及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等无机盐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时,应设置强化或专73、门的处理工艺。(4)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海水淡化工艺宜采用青岛市已有运行经验的工艺。9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水、浮渣、浓盐水、废水和废液均应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与排放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严禁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10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11 水厂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12 水厂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构(建)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2)在满足水厂工艺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平面74、布置应力求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络便捷和建筑朝向合理。(3)在满足水厂生产构筑物水力高程布置要求的前提下,竖向布置还应综合生产排水、土方平衡、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建筑景观等因素统筹考虑布置。(4)对已有总体规划的扩建水厂,应在维持总体规划布局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求进行布置;对没有总体规划的改建、扩建水厂,应在满足现实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原有设施的合理利用、水厂生产维持和安全运行、水平衡等因素,统筹考虑布置。13 城镇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水厂应预留应急处理处置设施设备相应的用地。14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75、(1)高程布置应满足水力流程通畅的要求并留有合理的余量,减少无谓的水头和能耗;应结合地质条件并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力求土方平衡。(2)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生产构筑物平面上应紧凑布置,且相互之间通行方便。(3)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流向顺直、避免迂回。(4)排泥水处理系统中的水收集构筑物宜设置在排水生产构筑物附近,处理构筑物宜集中布置。15 水厂中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16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17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18 生产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76、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措施。19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0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要求。海水淡化出水水质应符合青岛市地方标准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 3702/FW WJW 02的要求,并进行自来水与淡化海水调质的掺混比例研究和实验数据分析,保障饮用者健康安全和管网的稳定。出厂水压力应满足水厂供水范围内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符合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21 以地表水或海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77、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22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3 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监测点。24 水厂应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25 水厂应与青岛市供水企业的智慧水务建设相协调,并在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和辅助决策的目的。5.1.2 材料与施工1 给水厂设施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78、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书和完整的出厂文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2 室外给水工程中安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3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现行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或防爆等级标志;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缝。 4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79、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 给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6 室外给水工程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盛水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2)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3)盛水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密实性应满足抗渗要求,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试验确定;(4)盛水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5)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80、,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6)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应大于0.5。7 盛水构筑物、地下构筑物采用砖石砌体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砖砌体采用普通机制砖,严禁采用粘土砖,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2)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3)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8 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构筑物,应根据侵蚀性介质的类型,按国家规定的防腐蚀要求进行防腐蚀处理。9 对现有构筑物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现有构筑物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做必要的结构安全鉴定;(2)改造后的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原构筑物的剩余年限;(3)改造加固后,构筑物的功能性试81、验应按实际运行工况确定。10 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不得自行更改。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11 对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12 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应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3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82、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14 施工应记录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15 工程所用主要机械电气仪表、设备、设备的零部件、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6 室外给水工程土石方和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及程序要求。构筑物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要求。17 贮水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83、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m2d),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m2d)。18 室外给水工程施工时,必须进行变形测量,每期观测结束后, 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当数据处理结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1)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3)建筑物、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19 给水工程设备基础和预埋件的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各连接口应连接严密;有方向要求的设备安装,其进出口位置、方向应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装及验收要求。20 室外给水工程中84、电气、仪表、自控设备等的安装施工及验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及验收要求。21 给水工程设备安装必须经单机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检验合格,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设备单机试运转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2)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供电能力、运行指标达到工艺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3)给水工程的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应不小于72h,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4)给水工程在联合试运转过程中,构(建)筑物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蓄水池体与管线应无渗漏。5.2 给水厂验收5.2.1 验收与交接程序1 在85、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前,严禁投入使用。2 工程交接验收前,应核查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3 通过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4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 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保修期服务协议,保修期不应小于2 年。6 水厂的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7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86、)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工艺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4)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5)竣工资料。8 水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将工程正式移交给业主并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工程项目相关的前期文件资料。(5)分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城87、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10 水厂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就其是否具备供水条件进行查验。11水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其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5.2.2 主要验收要求1 水厂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要求,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88、B501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井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2 89、水处理、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3 水厂设备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1)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图纸会审(审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2)施工管理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3)工程物资资料应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或复试报告、主要设备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文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设备竣工图、安装说明书、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4)施工测量监测资料应包括工程定位及复核记录、施工沉降和位移90、等观(量)测记录;(5)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资料:1)检查及情况处理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钎探记录、验槽记录、焊接检查和管道排位记录(图)、混凝土浇筑等;2)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记录应包括施工检查记录、防腐施工记录、防水施工记录等。3)设备安装记录应包括支架及各种设备安装记录等。(6)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应包括回填压实检测记录、混凝土抗压(渗)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砂浆强度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管道无损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喷射混凝土配比、管道的冲洗记录、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试运行记录等;(7)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8)91、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竣工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工程观感及内业资料核查等相关记录。(9)设备试运转记录签证以及必要的竣工图。4 压缩机、风机、泵应在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5 开关柜和控制箱工程交接验收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二次回路结线施工验收规范GB50171要求;(1)柜、箱的固定和接地可靠,漆层完好、清洁整齐;(2)柜和箱内电气元件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车固;(3)所有二次结线正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4)手车式或抽屉式开关柜移动件推入或拉出应灵活,机械闭锁正确;6 竣工验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水厂规模及各类设备应达到设计参数,能耗应符合国家92、标准规定;(2)水厂内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应正常,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计量应准确,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4)防腐工程施工质量应合格;(5)工程档案资料应齐全。5.3 给水厂运行维护5.3.1 主要维护要求1 给水厂的运行或运营,应符合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水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不得擅自停运设施。2 给水厂的维护应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3 给水厂与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运营计划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计划巡查、养护、维护设施,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4 给水工程运行和维护人员应进93、行岗前培训并具备相应岗位技能能力。5 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警示服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6 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样类别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1次地表水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表2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地下水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所有项目每月不少于194、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全部项目,表2可能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2、3全部项目每半年1次管网水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全部项目,表2可能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7 以海水为水源的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必须符合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 3702/FW WJW 02的规定。8 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95、点或在线监测点。9 当水质检测出现异常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10 水质检验应按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11 水厂应保证连续地向城镇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青岛市供水条例的规定。12 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13 对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制定和实施巡查维护保养制度,主要工艺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应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14 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污水不得倒流和渗漏。清水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物品,不得使用污染水质的药剂。15 氯消毒时,严禁将96、液氯向水体中直接投加,且必须具备安全、可靠、有效的氯气吸收或中和设施,并定期测试。16 供水设备中属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其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17 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泵站和变配电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应做预防性试验。18 自动化系统使用的在线仪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作好记录。19 用于水和排泥水处理的危险液态化学品,运输、存储或投加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时的环境影响。含有会相互作用形成危险化合物或可能危害存储材料物质的物体应进行隔离。20 盖板应安全操作,防止意外位移,并能承受运行和气候的影响。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97、1)可以从安全站立位置打开盖子;(2)铰接盖可以固定在敞开地段;(3)重型盖板还配备有平衡件、液压致动的提升装置或气动弹簧。21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22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23 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5.3.2 运行考核指标1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2 故障率应小于2。3 用户投诉处理及时率应达到99%。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4 水质综合合格率98%。5 出厂水水质9项各单项合格率98%。5.3.398、 运行监督管理1 供水厂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2 供水厂应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大型企业应专设服务管理机构。3 供水、二次供水问题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为:12319市政公用服务热线,企业服务电话96111。4 供水厂应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服务监督机制。5 供水厂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106项水质指标检测时,要提前报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对取样、送样全过程进行监督。40第三篇 排水工程设施目 录1、总则1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22.2 标准规范23、基本要求44、排水管网64.1 排水管网建设64.2 排水管网验收104.3 99、排水管网运行维护125、污水处理厂175.1 污水处理厂建设175.2 污水处理厂验收215.3 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231、总 则1.0.1 为加强青岛市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排水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从城镇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全寿命周期出发,制定城镇排水系统管理的通用标准,以提高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正常建设条件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室外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100、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1.0.3 本导则不适用于青岛市专用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1.0.4 城镇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青岛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0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99 号公告,2001 年12 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 年10 月26 日)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修订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 号)关于加快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方案(青环发201038 号)青岛市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2014 年2 月12 日)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青岛102、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2015年修订2.2 标准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GB50318-201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17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43-2010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103、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CJJ 6-2009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建城2015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 944-2007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DB37/T2643-2014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104、7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 DB3702/T 091-2006青岛市城市排水服务规范 DB3702/FW SZGY 004-2013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DB3702/T-2004建设、改造、维修管理标准 B/QPS 020602-2014 3、一般要求3.0.1 室外排水工程建设应树立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3.0.2 室外排水工程应保护水生态,并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建设理念,对破坏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和修复。3.0.3 室外排水工程应改善青岛市水环境,并应以青岛市城区规划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105、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止面源污染。3.0.4 室外排水工程应保障水安全,并应科学划分排水片区,明确竖向管控要求,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相结合,合理布局内涝防治设施,强化应急管理措施。3.0.5 室外排水工程应节约水资源,并应将雨水和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3.0.6 室外排水工程的布置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其建造、运行和维护不应危害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和其他地下管线,不污染生活饮用水,不影响河道整治、航运以及蓄排洪功能。3.0.7 室外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3.106、0.8 室外排水工程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防治积水和内涝灾害,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实现污泥有效处理处置的系统功能。3.0.9 污水系统应包括排水管网、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应全收集和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行。3.0.10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设施相衔接。3.0.11 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污泥处理处置并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107、。3.0.12 雨水系统的源头减排应符合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目标,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3.0.13 雨水系统的排涝除险设施应确保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3.0.14 排水工程建设规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3.0.15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的条件,需要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时,应在项目规划阶段取得生态环108、境保护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排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3.0.1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单独收集处理。3.0.17 城镇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标高设置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应确保设施在设计内涝重现期之内的安全顺利运行。3.0.18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3.0.19 室外排水工程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便于维护管理,不应对公众和操作管理人员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3.0.20 排水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应控制温室气体、臭气或有毒有害、爆炸性及腐蚀性气体。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109、标准GB 14554及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3.0.21 排水系统应推进建设排水信息中心和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大数据管理、互联网应用、地理信息查询、决策咨询、设备监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排水管网4.1 排水管网建设4.1.1 规划与设计1 排水工程建设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依据,并与道路、绿地和水系等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排水工程规模。排水工程输送、排放、处理等设施的规模应相互匹配。2排水管渠设施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110、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3室外排水工程中雨水系统工程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山水林田湖的生态保护,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范围,并根据“生态基线、环境底线、安全红线、资源上限”目标,进行规划布局。4 排涝除险设施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内涝防治设施,合理确定其布局和建设规模,保证排涝除险设施与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共同达到当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5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管网。现状合流制管网,应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计划及海绵城市建设规划111、,优先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6 排水泵站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运行效率,并应根据排水系统的需要,设置面源污染控制、洪峰削减或雨水调蓄利用等设施。7 排水管渠中的污水管道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流量设计,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按满管流复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确保污水的有效输送。雨水管渠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和排放,并应考虑对下游雨水管渠和受纳水体的影响。8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严禁采用明渠或暗渠。9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112、流制,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10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11 管道的基础和接口方式应根据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12 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需要,设置补气、排气和排空装置。13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14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15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16 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生态保护、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113、志。17 雨水调蓄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于内涝防治的调蓄设施应根据内涝积水点和内涝高风险区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城市地表空间进行雨水调蓄,当地表不具备条件时,考虑建设地下雨水调蓄设施。(2)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调蓄池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不得使用地表敞开水体或者空间来调蓄受污染的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统设置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调蓄池时,应以分散布置为主。18 源头减排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径流总量控制率、场地条件和设施功能目标合理确定,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19 雨水管渠设施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114、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20 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21 雨水排水分区应综合考虑所在地流域范围、地形地貌和受纳水体等因素后确定。22 城市内涝防治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包括城市水体、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应急管理等。23 雨水系统的源头减排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污染负荷、总量和峰值流量。24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115、减排设施。25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类型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并应根据青岛市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水资源情况、土质情况、土壤入渗性能、地下水位和地形等基础资料确定。26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27 用于源头减排的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应设置溢流装置。28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通过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29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源头减排设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30 雨水系统的排涝除险设施应确保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116、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迅速恢复城市正常秩序。31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对填占调蓄库容的涉水构筑物必须经过排水防涝影响论证后方可建设。32 雨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或海洋潮汐顶托发生的几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倒灌设施,并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和防冻等措施;在环境敏感地区,还应设置雨水预处理设施。33 雨水管道应按满流设计,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时应按压力流校核。34 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应优先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不能满足条件时,应复核受纳雨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和排水安全。35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117、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6 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37 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38 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39 全地下泵房应设置不小于两处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4.1.2 材料与施工1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2 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3 管渠材质、管渠基础形式、管道接口方式,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118、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5 污水、合流管道及膨胀土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运行。6 排水管道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满足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7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119、后方可使用。 8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9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10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11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12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120、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13 构筑物和管道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14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4.2 排水管网验收4.2.1 验收与移交程序1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青岛市城市排水规划;(2)符合国家和青岛市排水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相关的排水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相关要求;(3)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工程技术资料齐全;(4)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5)具备固定资产产权认定条件;(6)具备养护维修投资来源。2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121、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排水隐蔽工程质量检验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检验后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签署意见。3 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专业机构对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进行监测。4 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为排水专业机构的监测工作提供条件。5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运营维护、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手续。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6 建设单位申请排水设施验收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2、GB 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执行,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必须提供。提交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但不限于:(1)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2)排水设施竣工图纸;(3)雨、污水管渠工程,应当提交管渠内部检查与评估报告;(4)泵站工程,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5)各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等。7 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原有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起,可组织成立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验收事项。8 排水设施现场验收应当按以下程123、序进行:(1)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2)建设、运营单位分别汇报排水设施建设运营状况、执行国家及地方排水法律和法规、管道内部检查与评估情况、设备单机及联动试运转和试运行情况。(3)验收组应当分项检查验收。包括:1)检查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2)对排水设施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抽查、试验。3)检查排水设施通水及运行情况。9 验收组应对排水设施验收各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建设、施工单位人员四方签署的青岛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10 建设单位按照排水设施验收移交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向排水设施验收移交主124、管部门申请复验。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排水工程验收、移交单,可按建设、改造、维修管理标准B/QPS 020602的规定填写执行。或签订公共排水设施移交协议。因排水工程分期建设或者有特殊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经排水设施验收移交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签订公共排水设施临时移交协议。11 移交的排水设施在运行、养护、维修条件方面存在个别缺陷,短期内整改困难的,经建设单位与排水设施运营主管部门协商,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解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2 建设单位对移交的排水设施及设备负有保修责任。保修的期限及标准按国家125、有关规定执行。13 排水设施移交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由排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4.2.2 主要验收要求1 室外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2)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4)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126、(5)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2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3 室外排水工程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4 室外排水工程中采用的金属压力管道的制造、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保证体系。5 室外排水工程中的管道焊接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6 室外排水工程中的金属管道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7 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8 室外排水工程中安装的机127、械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精度要求。9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现行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或防爆等级标志;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缝。4.3 排水管网运行维护4.3.1 一般要求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应有专人运行和维护管理,汛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2 源头减排设施过水不畅或调蓄能力不足时,应及时清理垃圾和沉积物。3 暴雨过后应检查源头减排设施的覆盖层和植被受损情况,及时更换受128、损覆盖层材料和植被。4 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警示牌应保持明显和完整。(2)应设置调蓄和晴天两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件。(3)启动预警进入调蓄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打开雨水专用进口的闸阀;调蓄模式期间,雨水流入广场,人员不得进入;预警解除后,应打开雨水专用出口闸阀,雨水排出广场;雨水排空后,应对广场和雨水专用进出口进行清扫和维护,并应结束调蓄模式。5 河道上水体设置的水闸和橡胶坝等设施在暴雨期间应处于排涝状态。当河道水位高于设计高水位时,应关闭连通的水闸,采用强排措施。6 应建立排涝除险事故应急联动管理和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129、演练。7 应推进厂网区域一体化管理,统筹调度雨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设施,降低因维护或者检修对排水户、再生水用户等相关方的影响。8 排水管网设施功能完好率应在95%以上,设备完好率应在95%以上。内涝防汛设施、设备,汛期设施功能完好率应在100%,设备完好率应在100%。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运营计划上报相关门,并按计划巡查、养护、维护设施,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10 不得擅自停运设施。11 排水工程运行和维护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具备相应岗位技能能力。12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130、关资格证书,作业时必须执行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3 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警示服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14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15 对于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8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充满度不得大于50%;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16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井作业资格;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执行当地的下131、井许可制度。17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下井作业期间,必须进行连续的人工通风和气体检测,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设备并有专人监护,气体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必须定期维护检查。18 维护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当需下井抢救时,严禁盲目施救。19 发现排水口异常排水应及时上报,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排河污染物的数量;同时追溯污染物源头,采取处置措施。20 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132、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泵站和变配电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应做预防性试验。21 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施进水口、溢流口堵塞或淤积,或调蓄空间沉积物淤积,影响排水防涝安全时,应及时清理垃圾和沉积物。(2) 设施的种植层介质不能满足雨水净化的要求时,应及时更换介质。(3) 防渗设施影响地下水、路基或地基安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22 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排水管网应进行改造。管道结构性修复更新寿命不得低于50年;半结构性修复30年后,应加强安全评估和监测。4.3.2 巡视检查1 排水运营单位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制度,133、及时掌握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2 巡视内容包括:雨污水管道的堵塞和冒溢,管道沟渠、雨水斗的淤积,井盖和雨水篦子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3 巡视检查应严格按照巡视要求进行作业工作,规范交通、巡视工具的配备;工作服、服务标示的穿戴;开启检查井时,警示标志的放置等。4 巡视检查频率:第一、三、四季度不应少于每季度一次,第二季度不应少于每月一次。4.3.3 管道拿砂及管网维护1 排水运营单位应根据定期巡视检查结果,结合排水管线现状制订拿砂计划和作业规程,保证每月拿砂管道长度,按照作业规定进行拿砂作业。2 排水运营单位根据管道情况制定拿砂作业频率,一般134、宜不少于一年一次。3 排水运营单位应按时开展设施检测工作,建立检查档案。档案应齐全,整理规范,便于查询。4 排水运营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养护维修计划。5 排水管网功能状况检测与评估周期至少应2年一次,结构状况检测与评估周期至少应10年一次。6 按计划实施的排水设施维修,运营单位应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对沿线用户有影响的应进行公示。7 养护检查频率不应少于3个月一次。4.3.4 管道疏通作业1 排水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疏通服务队伍,配备合适的机械工具和疏通车辆,做好工具、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并根据服务生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疏通服务。2 疏通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警示防护装置,夜间135、设置警示灯,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3 管道疏通完成后应达到相应要求,确保管道畅通,清砂彻底,井壁冲刷干净,垃圾随清随运。作业完毕,检查井盖、雨水箅子盖严后,方能撤离现场。4 考核要求: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疏通完毕。4.3.5 管道维修1 排水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维修队伍,配备合适的机械工具,备齐足够的材料物资,并根据服务生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维修服务。2 维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挡和公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涉及破路的抢修应按照有关道路管理条例执行。3 维修、抢修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在2136、4小时内通知道路管理部门处理现场。冬季施工要做好漏水现场的除冰防滑工作。4 考核要求:(1)排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应在3日内修复。(2)发现检查井井盖、雨水斗箅子发生丢失缺损时,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2小时内恢复。(3)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疏通完毕(4)排水设施损坏需要抢修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5、污水处理厂5.1 污水处理厂建设5.1.1 规划与设计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统筹兼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2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充分考虑管网建设条件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2)应符合城镇137、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位置的选择,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结合城镇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潜在用户,统筹布局。(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污水收集与处理、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3 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规模应兼顾旱季规模和雨季规模。旱季规模应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入渗地下水量;雨季规模在旱季规模138、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截流雨水量。4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旱季和雨季规模下的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考虑雨季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统筹考虑相应的污泥增量。5 再生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6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7 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构筑物和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和青岛市现行标准的规定。9 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139、可靠、安全。严禁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10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1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12 再生水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13 初期雨水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初期雨水处理量、处理目标、设施位置、排水体制、场地条件和下游污水管网容量等合理确定。14 污水管道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所有管渠断面尺寸的设计还应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140、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15 重力流污水管道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非满流计算,并应按表5.1.1的规定取值:表5.1.1 最大设计充满度管径或渠高(mm)最大设计充满度2003000.553504500.655009000.7010000.7516 重力流污水管道的最小设计流速,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0.6 m/s。17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18 合流制141、污水处理构筑物,还应考虑截流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2)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用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3) 二级处理系统,按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4)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19 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20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2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以避免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磨损,减少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避免重力排泥困难,防止对生物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运行的干扰。22 污水进入生物膜处理构筑物前,142、应进行沉淀处理。23 供气设备应进行除尘处理,防止曝气装置堵塞。24 当使用垂直轴表面曝气器时,应防止气蚀侵蚀池底。25 鼓风机、消音器、相关的空气配送管道、电机和齿轮箱等应进行隔音和减振设计。26 当鼓风机的风管置于管廊或室内时,在管外应敷设隔热材料或加做隔热层。室外的明敷部分建议敷设隔热材料。27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工艺的设计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相关要求。28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进行处理。29 污泥处理目标应符合污泥处置途径对应的泥质标准。30 污水处理厂污泥输送设备应针对污泥特性设计,满足耐磨、耐腐蚀和检修方便等要求。31 污泥处置采143、用填埋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并满足垃圾填埋场填埋土力学要求。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和土壤污染。32 污水泵房、合流泵房、雨水泵站的截污设施部分和污水厂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应设置臭气处理系统。33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给水系统连接。34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涂成浅绿色,出水口必须标注 “非饮用水”字样。5.1.2 材料与施工1 污水处理厂结构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144、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2)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4)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5)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3 采用的金属压力管道的制造、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保证体系。4 管道焊接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145、。5 金属管道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6 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7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氧、氧气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8 微孔曝气器管路完毕后应吹扫干净,曝气孔不应堵塞。9 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尚应进行气密性试验。10 污水构筑物当衬里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时,其顶盖应采用装配式或设置不少于两个供施工通风用的孔洞。11 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采用的各146、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12 在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现行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或防爆等级标志;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缝。5.2 污水处理厂验收5.2.1 验收与移交程序1 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2 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2)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147、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5)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6)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3 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的有关规定。4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质148、量验收应全部合格。(2)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3)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4)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工程的项目应验收合格。5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范划分。工程质量验收划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3)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4)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根据调试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49、,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污水处理厂经验收合格及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150、34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组成人员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单位外,还应包括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7)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并备案。6 污水处理厂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5.2.2 主要验收要求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及其他相关规定。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资料要求如下:(1)污水151、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污水处理厂“三同时”落实情况表。(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4)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5)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6)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7)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8)污水处理厂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9)污水处理厂工程,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期进出厂水的水质分析报告。(10)污泥处置工程,应当提交试运行期污泥处置检测报152、告。(11)其他相关材料。5.3 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5.3.1 一般要求 1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或运营,除了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的相关规定,保障污水厂持续运行及稳定达标。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设施安全高效正常运行。当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 运营单位应在排水工程关键节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流量计153、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并定期校核仪表。 4 运营单位应通过服务窗口、公共媒体等定期公布污水处理及再生水水质、水量、泥质、泥量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5 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的危险液态化学品,运输、存储或投加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时的环境影响。含有会相互作用形成危险化合物或可能危害存储材料物质的物体应进行隔离。6 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7 当进入臭气收集系统的封闭环境内进行检修维护时,必须具备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条件,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8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达到国家有关污154、泥处置的泥质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9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因检修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应通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联合调度,使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使得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10 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5.3.2 工艺运行管理1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及工艺155、技术控制参数。各处理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包括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方面。运行过程中的运行工艺调整,应执行工艺调度单制。污水处理厂主要工艺段包括:格栅间、进水提升泵房、二次提升泵房、细格栅间、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鼓风机房、二沉池、回流污泥泵房、消毒间及出水消毒接触池、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污泥干化车间及其他相关工艺设施,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技术规程。2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合理的减产和停产方案,满足检修和更新改造的需要,并制定防止污水事故排放及重特大事故等的应急预案。3 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符合环保要求及青岛市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156、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4 污水处理厂噪声和废气控制应按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规定的标准及环保措施执行。5 污水处理厂中央控制系统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的规定。6 运行记录要求如下:(1)污水处理厂应按时做好各岗位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2)运营日生产运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量及含水率、进出水水质、生产工艺有关的运行参数及工艺调控情况等;如出现异常情况,应记录时间、地点、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3)运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账单、上一期电费发票复印件、生产运行记157、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量、污泥含水率、进出水水质、药耗、电耗、污泥处理处置量、生产工艺有关的运行参数、工艺调整情况等)。(4)每季度生产安全、故障、事故统计报告。(5)每运营年年度运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设备更新报告、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报告和预算报告、科研、革新、技改报告、出水水质汇总分析报告、计划报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发票等。(6)中央控制系统和进出水水质在线记录应有备份,并至少有效保存三年,有条件的可刻录光盘长期保存。5.3.3 水质管理1 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按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或合同约定排放标准执行。2 水158、质考核指标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建议但不限于以CODCr(化学需氧量)、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为考核指标。其余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按环保部门要求或协议要求执行。3 水质检测(1)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污染物检测的指标和周期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规定执行。(2)不能自检的水质项目可委托检测,承担此类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并具备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执行。(3159、)水样的采集应符合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规定;(4)水样储存应符合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的规定。(5)污水处理厂应随时接受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的水质抽查。(6)再生水厂应接受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再生水水质抽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4 在线监测(1)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的要求。(2)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160、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 等在线计量、检测设备。(3)污水处理厂应单独配备进、出水在线监测室,在线监测室应配备防雷与接地装置,及上下水、空调、照明、配电、UPS 电源等设施。5 进水水质超标处理(1)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应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2)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启动水质超标应急方案,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努力达标排放,并及时向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因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可能导161、致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或设备严重损害,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向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6 出水水质超标处理(1)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时,污水处理厂应及时书面报告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水质监测结果、水质超标原因分析、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期限的预测、采取的补救措施等。(2)当进水严重超标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生产工艺和生物相造成实质性破坏,导致出水超标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向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5.3.4 污泥管理1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62、GB18918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的规定。2 污水处理厂脱水后污泥的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的规定。3 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做到出厂污泥量、承运量、接收处置量相符,以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处于有效监控状态;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5 年。4 根据污泥泥质实际性状,做好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鼓励污泥资源化利用。5 污泥处理处置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163、处理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为准。5.3.5 设备管理1 设备完好率统计(1)参与工艺运行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控设备、水质化验及在线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等。(2)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括格栅机、污水泵、沉砂设备、刮(吸)泥机、鼓风机、水下搅拌器、水下推流器、滗水器、曝气设备、污泥泵、污泥浓缩设备、污泥脱水设备、污泥消化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加药(含碳源投加)设备、除臭设备、降噪设备、起重设备、DN300 以上管道阀门,开口 500mm 以上渠道闸门等。(3)电气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电气控制柜、输电线路、防雷系统和备用发电机组等。(4)自控设备包括中控室、各子站及信号采集传输系164、统。(5)在线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各种流量计、污泥浓度计、液位计、溶解氧测定仪、氧化还原电位仪、气体检测仪、水质化验设备、水质自动检测仪及自动采样仪等。2 设备完好标准要求(1)设备整洁,基础稳固,结构完整无缺陷件、润滑良好、计量仪表灵敏可靠、传输数据准确、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无明显锈蚀、无脱漆,设备效能稳定正常。(2)机械设备润滑良好,起动、运转正常,无异响,主要运行技术参数满足工艺运行需要。(3)电气设备完整,继电保护和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操作安全可靠。(4)计量及检测设备灵敏可靠,并根据要求按期进行检定(标定)。3 设备完好率的计算(1)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台时数/设备台时数100%(2165、)设备完好率每季统计一次。(3)设备完好率指标要求,详见表5.3.5。表5.3.5 设备完好率指标表类 别完好率要求备 注A全部设备 90%全部设备B主要工艺设备 96%粗、细格栅机、总进厂水闸门、污水提升泵、除砂设备、刮(吸)泥机、鼓风机(曝气机)、回流泵、剩余污泥泵、滗水器、水下搅拌器、污泥输送泵、污泥浓缩和脱水设备、污泥消化设备、消毒设备、进出厂水流量计、进出厂水在线检测设备等C无备用的主要工艺设备 98%刮(吸)泥机、进出厂水流量计和在线检测设备、总进厂水闸门、无备用鼓风机、滗水器等4 设备管理措施(1)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故障鉴定、更新等设备管理工作。每台166、设备宜指定专人进行维护管理。(2)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检查考核奖惩制度。(3)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单机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厂资料、检定(标定)、运行、保养、维修、故障、更新和报废等记录。(4)应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5)制定合理的设备月度和年度检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5.3.6 安全及应急管理1 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上墙。2 污水处理厂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 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4 污水处理厂必须制定年167、度安全生产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安全设施配置计划、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安全资金使用计划等。5 污水处理厂内安全设施应配置齐全,标志设置合理,符合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6 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检定并取得证书或检定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污水处理厂应有双回路供电设施,并建立健全双电源供电安全运行制度。7 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制定和实施书面受限空间进入计划,落实安全监测等安全措施,并持有有效的进入许可证16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8 污水处理厂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外协单位,实施机械设备检修、仪表校验、构筑物修复、建筑物修缮、绿化维护等工作,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应与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工作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9 污水处理厂应于进厂醒目处设置安全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外来人员参观线路、安全注意事项、厂区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等。10 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应急体系,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1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整的安全169、档案管理资料。34第四篇 燃气工程设施目 录1 总 则12 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22.2 标准规范23 一般要求44 燃气管网64.1 燃气管网建设64.2 燃气管网验收94.3 燃气管网运行维护134.4 燃气管廊运行维护225 燃气供应厂站255.1 燃气厂站建设255.2 燃气厂站验收265.3 厂站运行维护28 5.4 加气站运行维护346 建筑燃气设施356.1 燃气设施建设356.2 运行维护381 总 则1.0.1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市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从青岛市燃气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全寿命周期出发,提出青岛市燃气170、设施管理的通用要求,以提高城市基础施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厂站、压力4.0MPa(G)燃气管道、建筑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抢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1.0.3 青岛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抢修和保护,根据管道隶属性质,由管道权属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1.0.4 青岛市行政区划范围的农村“气代煤”项目燃气设施的运维管理参照本导则执行。本导则不适用于港口、码头相关的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抢修。1.0.5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规划、建设中隶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171、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1.0.6 青岛市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抢修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青岛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2 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172、2004年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2014年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政办发20153号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政办字201596号2.2 标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GB/T 32555-2016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B/T 51098-2015燃气服务导则 GB/T28885-201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201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 CECS 364-2014压力管道定期检173、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障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2-201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 47013.1-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174、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3-201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T 34525-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GB/T 34528-2017 压力管道规范 长输管道 GB/T 34275-2017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GB/T 21447-2018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 21448-2017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 50811-201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175、规程CJJ51-20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青岛市城镇燃气服务规范 DB 3702/FW SZGY002-20133 一般要求3.0.1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包括燃气厂站、输配系统、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建筑燃气设施等)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抢修应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依规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职责。3.0.2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遵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条例和工作标准等,对城镇燃气设施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抢修依法进行管理。3.0.3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抢修应鼓励、支持创新技术研究,优先采用安全176、节能、高效、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充分发挥基于互联网2.0大数据分析的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效能,确保城镇燃气设施系统可靠、高效、全寿命周期本质安全运行。3.0.4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3.0.5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应在基于全生命周期本质安全原则下,加以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 城镇燃气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3.0.6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遵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条例和工作标准等,对城市燃气设施系统的运行依法进行管177、理。3.0.7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制定适于青岛市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任务分工,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3.0.8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本导则所界定的青岛市城镇燃气设施系统的各生产操作环节并确保可操作、有实效;同时尚应明确技术前提下可持续改进的措施要求。3.0.9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下属的输配管理和供气管理部门是管网附属设施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设计进口压力为4.0MPa(含)以下的调压站及调压装置、阀门、绝缘接头与电化学保护设施等燃气管网附属设施的管理。3.0.10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建178、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3.0.11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抢修制度并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总则、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应急保障、信息发布、恢复重建、应急保障、定期培训演练、责任追究、附则。 定期组织抢险人员针对不同压力级别的燃气设施事故模式,对事故区域控制、人员疏散、切断泄漏气源、带压堵漏及恢复供气等程序进行演练。根据演练的实际效果及时补充修订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3.0.12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179、管理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装备,并应保证抢修装备处于良好待命状态。3.0.13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维护和抢修,应利用监控数据采集系统,通过成熟可靠的计算模型对采集到的运行数据与信息逐步实现故障感知与判断、事故预警与事故统计分析的智能化。4 燃气管网4.1 燃气管网建设4.1.1 规划与设计1 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规划、建设规模应结合青岛市的燃气资源与地缘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确定。2 城镇燃气管网系统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3 180、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在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兼顾城市集中供热、城市地下工程管线综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协同建设;并按照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4 城镇燃气管网系统应根据燃气设施压力等级与故障失效模式的关键要素,采取从设计、选材、施工到质量验收与运维全过程的相应本质安全充分度的技术措施。5 城镇燃气管网系统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青岛市燃气设施建设现状与需求预测间的统筹以及与周边地区燃气设施的互连协同。6 城市燃气管网系统根据燃气专项181、规划,后期增建高压调峰储气外环时;先期已建的城市门站调压设施及高/高压调压站的调压设施允许的最低进口压力,应与储气高压外环调峰输气时的压力变化相适应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与之适应。4.1.2 材料与施工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钢管,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的规定。 (2)钢管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或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的规定。(3)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焊接与焊缝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应执行以下现行国182、家、行业标准: 1)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2)含缺陷聚乙烯管道电熔接头安全评定 GB/T 29460-20123)聚乙烯管道电熔接头超声检验 GB/T 29461-20124)塑料管材和管件燃气和给水输配系统用聚乙烯(PE)管材及管件的热熔对接程序 GB/T32434-2015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TSGD7001-20056)无损检测 聚乙烯管道焊缝超声检测 JB/T 10662-20137)塑料焊缝无损检测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 12530.1-20158)塑料焊缝无损检测方法 第2部分:目视检测JB/T 125183、30.2-2015 9)塑料焊缝无损检测方法 第3部分:射线检测JB/T 12530.3-201510)塑料焊缝无损检测方法 第4部分:超声检测JB/T 12530.4-201511)塑料管道壁厚超声波检测方法GB/T 34407-2017(4)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的间距应确保供热管道温度场的影响,不得超过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环境允许的最高温度,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5)严禁聚乙烯燃气管道沿墙露明架空敷设,为避免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塑过渡转换接头由于结构不连续效应导致失稳;应根据管道布置形态,采取必要的锚定保护。(6)燃气管道埋地敷设覆土深度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2 次高压燃气管道184、应采用钢管,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 PSL2或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的规定。3 超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钢管的选用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当敷设在三级以上地区的超高压和三、四级地区的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按石185、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选用钢管时,钢管等级不应低于PSL2,钢级不应低于L245,且应明确钢材适宜的交货状态。 (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对于有抗延性断裂扩展要求的钢管,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的规定。4 钢质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和油气输送186、用感应加热弯管SY/T 5257等的有关规定。 (2)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钢制管法兰GB/T9112GB/T9124、大直径碳钢法兰GB/T13402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HG20635的规定。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特性配套选用。 (3)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绝缘接头与法兰设计技术规范SY/T 0516的规定。 (4)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 (5)管道与管件的管端焊接接头型式宜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 (6)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87、1的有关规定。 (7)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附件的材质应与管道具备良好的焊接性能。 (8)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8、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NB/T 47009的有关规定。 (9)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5 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不得自行更改。6 对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7 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188、)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8 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应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9 燃气管道的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和检验。10 施工应记录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11 施工现场应封闭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安全员或机构,随时检查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有效性。(2)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3)夜间应设置安全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4)高空作业189、应有牢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配戴安全带(绳)。12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作业。作业时的人数不得小于2人。13 管道焊接焊缝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对于碰死口的焊缝、穿跨越工程管道应进行100%的超声波和100%的X射线无损检测。14 燃气管道和设备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15 燃气管道采用液氮空温气化后的氮气进行干燥和置换空气时,应严格控制气化后的氮气温度不得低于5。4.2 燃气管网验收4.2.1 验收与移交程序1 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19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2 质量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应进行返修、返工至合格。3 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可不划分。(2)分项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沟槽、模板、钢筋、混凝土(垫层、基础、构筑物)、砌体结构、防水、止水带、预制构件安装、检查室、回填土等工序;2)管道安装、焊接、无损检验、支架安装、设备及管路附件安装、除锈及防腐、水压试验、管道保温等工序;3)调压站的建筑和结构部分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单位工程为具备试运行191、条件的工程,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设计阶段的工程。4 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工程不划分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两级进行验收,其质量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式中:质量合格率; 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 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5 竣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1)主控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达到80%,且最大偏差小于允许偏差的1.5倍,可判定为合格。(2)分部工程应所有分项为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合格;(3)单位工程应所有分部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合格。6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192、)工序(分项)交接检验应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规定填写执行;(2)分部检验应在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3)单位工程检验应在分部检验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4.2.2 主要验收要求1 拟移交的燃气管网工程,必须为已完工的完整独立标段工程。2 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3 满足相关部门审批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要求。4 竣工资料须按相关要求报备。5 燃气管193、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6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阀门、管道防腐;(4)电气和自控系统;(5)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6)竣工资料。7 燃气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移交工程应填写竣工交接书,可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规定执行。8 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9 工程验收后,保修期不应少于6个月。10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图纸194、会审(审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2)施工管理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3)工程物资资料应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或复试报告、主要设备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文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设备竣工图、安装说明书、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4)施工测量监测资料应包括工程定位及复核记录、施工沉降和位移等观(量)测记录;(5)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资料:1)检查及情况处理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钎探记录、验槽记录、管道变形记录、钢管焊接检查和管道排位记录(图)、混凝土浇筑等;2)195、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记录应包括小导管注浆记录、浅埋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定向钻施工等相关记录、防腐施工记录、防水施工记录等。3)设备安装记录应包括支架、补偿器及各种设备安装记录等。(6)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应包括回填压实检测记录、混凝土抗压(渗)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砂浆强度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管道无损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喷射混凝土配比、管道的冲洗记录、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网试运行记录等;(7)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竣工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工程观感及内业资料核查等相关记录。11 竣工验收应对下196、列事项进行鉴定:(1)燃气管网输配能力及调压站各类设备应达到设计参数,能耗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管网末端的水力工况应满足末端用户的需求;(2)燃气管网、调压站内系统、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应严密,管道支架和电气及控制等设备应正常、可靠;(3)计量应准确,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4)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应正常,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青岛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5)燃气管网、调压站防腐工程施工质量应合格;(6)工程档案资料应齐全;12 燃气管网绝缘、阴极保护效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相关规定。13 竣197、工档案移交(1)城镇燃气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移交工程应填写竣工交接书。(2)城镇燃气管网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形式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4.3 燃气管网运行维护4.3.1 燃气管网运行和维护制度应根据燃气管道的压力等级、敷设区段的分级、服役年限、管道服役环境等,制定不同的运行和维护周期;并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在运行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4.3.2 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宜符合以下规定:1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分别为1.0m、1.198、5m范围内的区域;(2)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m范围内的区域;(3)庭院架空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3m范围内的区域;(4)阀门井(室)、凝水缸、调压计量装置等设施为外壁(栅栏或围护结构)1.0米范围内的区域;2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1)埋地低压管道及管道设施管壁的外缘两侧1.05.0m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及管道设施管壁的外缘两侧1.55.0m范围内的区域;(3)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设施管壁的外缘两侧5.015.0m范围内的区域;(4)埋地高压管道及管道设施管壁的外缘两侧550m范围内的区域。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199、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4.3.3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1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种植深根性植物;6 堆放物品;7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4.3.4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4.3.5 燃气管道各类标识不应缺失和损坏,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4.3.6 燃气管200、道的停气降压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 燃气管道的接管作业、应急抢修、管道及设施改造时,为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在施工影响区域范围内,应采取关闭阀门切断气源或降低管网输送压力临时措施。2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燃气施工作业停气降压的申报材料审核后,依据图档资料应及时编制停气降压实施方案(含涉及的管道、阀门、调压器、停气降压区域范围、时限、放散取样要求、指挥和配合人员、安全措施、操作流程等内容)。3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销售服务部门,根据方案确定停气降压所影响的用户情况,及时向受影响用户进行安全宣传和解释工作(包括停气降压日期、时限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4 停气降压施工作业结束后,输配管理部门201、指挥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漏,做好停气范围内管道的气体置换工作,取样合格后方能通气。5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销售服务部门配合做好地上支管和用户用气管的放散取样工作。4.3.7 燃气管道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井盖及工作井是否损坏或异常,井盖有无遗失、阀门识别标志是否完好清晰;2 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阀门井盖高度应与路面基本平齐,井盖(阀室)不得被覆盖、搭建,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3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放散管是否损坏、井内管道腐蚀情况、加油管是否损坏;4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5202、 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应定期检查执行机构和的运行状态。4.3.8 燃气管道阀门的日常巡视巡检周期应符合以下规定:1 高压管道(0.8MP(含)以上)及中压管道(0.4MP(含)巡检周期不得少于每月1次。2 高压阀门(0.8MP(含)以上) 巡视周期不得少于每工作日2次。3 中压阀门(0.4MPa)巡检周期不得少于每周1次。4 中压阀门(0.1MPa)巡视、巡检周期不得少于每年2次。4.3.9 阀门巡视、巡检人员如在巡视、巡检中发现阀门管理卡的记录信息与阀门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与阀门管理人员沟通,阀门管理人员及时更新台帐信息。4.3.10 进口压力0.4MPa以上调压203、装置运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巡视巡检内容应包括:(1)调压器(主路/副路/旁路)工艺运行1)过滤器压差必须控制在工艺指标内;2)检查调压器进出口温度、压力符合工艺控制指标,出口压力必须平稳;3)检查切断阀阀位处于开启位置;4)检查调压器电加热(电伴热)设施运行正常;5)调压器的启用、切换、调试操作按操作规程执行。(2)巡视巡检人员应对调压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视,检查调压器与管道连接处及各信号测量导管无松动、漏气。2 巡视巡检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人值守站日常巡视巡检周期操作人员对调压器(主路/副路/旁路)工艺运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巡视巡检,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巡检每周不少于1次,并及时准204、确填写岗位巡检记录。(2)无人值守站日常巡视巡检周期操作人员对调压器(主路/副路/旁路)工艺运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巡视巡检,每周不少于1次,并及时准确填写日常巡视巡检记录。3 维保和大、中修主要内容(1)日常维护中应对调压系统性能进行记录,做好调压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维修前状态记录。(2)检查过滤器压差表指示是否在规定的允许范围,超出允许范围应做清洗或更换滤芯;检查各相关排水排污点阀门关闭性能并进行放水排污。(3)检查主调压器的关闭性能:关闭调压器出口阀门,检测调压器出口压力并做好记录,如不合格应进行维修。(4)检查紧急切断阀的切断压力值有无变化并视情况进行调整。(5)附助设施检查,检查各伴热205、装置工作正常,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显示正常,压力及温度变送器等仪表电器正常;如需进行主副路调压器切换,作好切换、压力等记录。4 小(中)修步骤(1)小(中)修前应对调压系统性能进行记录,做好调压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维修前状态记录。(2)对指挥器进行内部清理。(3)按照调压器的运行维护手册要求进行检测、拆卸;1)清理所有拆下的零部件;2)检查阀座,阀杆,皮膜,弹簧及“O”型圈,更换损坏零部件;3) 重新组装调压器,并进行压力测试。(4)切断阀的检修1) 拆卸切断阀组件,检查弹簧及磨损情况,对内部零件进行清洁维护;2) 检查切断阀内部关键零件的磨损及“O”形圈变形情况,进行部件更换,切断阀复装。(5)过206、滤器的检修1)检查压差表;2)检查滤芯,如有必要进行更换;3)更换滤芯后,进行泄漏检测。(6)附助设施的检修1)检查各伴热装置工作是否正常,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显示是否正常,压力及温度变送器等仪表电器是否正常;2)检查各相关排水排污点阀门关闭性能并进行放水排污。(7)调压系统性能测试1)对调压系统中指挥器、调压器,切断阀进行泄漏、性能检测及重新设定工作;2)进行主副路调压器切换;3)做好泄漏、性能检测及切换设定工作记录。5 大修步骤(1)按照小(中)修检修步骤,对指挥器、调压器、切断阀进行全部解体检查、修理,更换所有易损件、磨损件、橡胶部件及锈蚀紧固件,如需要可更换指挥器、调压器、切断阀等整体设备207、。(2)大修结束,同样按照小(中)修检修步骤,对检修过程检修记录、系统检漏、性能测试,编写检修工作报告(表)。6 维保和大、中修周期调压器应每两个月保养1次,半年进行1次小(中)修,三年进行1次大修。4.3.11进口压力0.4MPa(含)以下调压装置运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巡视巡检内容应包括:(1)按巡检样板,调换中、低压压力记录纸,并作分析和记录。(2)每月对压力记录仪进行“零位”校定。(3)测压及调压器检修人员,作业时应负责对过滤器装置进行监控,观察过滤器压差表指针位置,如压差表指针显示压力超过设定值,应及时处理(过滤器排污放水、过滤芯清洗或更换),使调压器保持在良好的供气工作状态下,并将208、每天的工作情况记录在“调压器工作日报表”中。(4)若测压或者调压器检修人员发现设备存在泄漏,应及时查漏,根据泄漏位置和情况进行处理。(5) 若压差表损坏,应及时更换。(6)操作人员必须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7)对巡视巡检内容做好详细工作记录。2 巡视巡检周期(1)人工调换压力记录纸的调压设备应定期调换,周期不少于每周3次。(2)上游管道在线运行后介质为人工煤气的调压设备每月不应少于1次。(3)上游管道在线运行后介质为天然气的调压设备每3个月不应少于1次。(4)上游管道在线运行后介质由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调压设备每月不应少于1次;调压设备运行状况经技术认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后,可延长巡209、检周期,但不应超过3个月。(5)调压设备进口设计压力为0.8MPa(含)以上的,每月不应少于1次。注:上游管道为调压设备沿进口气源方向反溯至上级调压设备出口的所有管道;在线运行起始日由通气日开始计算。4.3.12 燃气管网电化学保护设施管理1 牺牲阳极阴极保护(1)样板1)牺牲阳极接收后管线管理站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编写牺牲阳极作业样板卡;2)牺牲阳极作业样板卡,每个样板牺牲阳极个数控制在30个以内。(2)巡视管理1)对装有牺牲阳极装置的地区按作业样板每年两次进行巡视检查(间隔180天5天),发现损坏、丢失的,及时上报、处理,尽快恢复其正常工作。a)牺牲阳极巡视保养须清理接线盒,检查铜螺丝、连接210、片及导线是否完好。b)牺牲阳极巡视保养必须用参比电极和万用表测试电位,并填写测试表。c)牺牲阳极巡视保养后填写进牺牲阳极巡视保养维修年度记录表。2)当埋地牺牲阳极装置与外单位工程、管线、设施等施工相遇或有影响时,应及时派员进行现场协调,做好监护工作。发现有损坏牺牲阳极装置的情况或需移位处理时,应及时汇报、联系解决。(3)维修保养周期1)小修: 一年一次(结合巡视检查) 清除污物,配齐螺栓螺母。维修地面设施完整、完好。2)中修: 五年一次 更换损坏的测试桩、测试用接线盒等。同时用仪表对牺牲阳极装置进行测量:a)保护电位闭路电位(-0.85 -1.25V);b)阳极电位开路电位(锌阳极 -1.20211、V 镁阳极-1.60V)。3)大修更新:十五年一次,更换失效阳极、电缆、接线盒等。同时用仪表对牺牲阳极装置进行测量(参数见中修)。2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1)日常巡视管理1)每月1次记录整流器、恒电位仪器的输出电压、电流保护电位并作好记录;2)每年2次检查阳极、阴极接电点接触情况;3)每年2次检查、测量管线沿线测试桩的保护电位并做好记录;4)测量、检查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职能部门;5)整流设备需停电检查或清洁时应按设备关机程序操作。设备重新启动时应按设备开机程序操作。(2)维修保养1)整流设备每年保养1次;2)整流设备每三年大修1次;3)沿线测试桩每年保养1次,对残缺损坏的测试桩进行212、修补、更换。4.3.13 燃气管网抢修人员进入事故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4.3.14燃气设施事故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按检查确认程序经鉴定后方可恢复送气。4.3.15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压或停气置换后进行,当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作业现场严禁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4.3.16埋地燃气管道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213、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4.3.17 应对开挖作业现场的燃气或一氧化碳的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当环境中燃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在浓度降低至允许值以下后方可作业。4.3.18 当聚乙烯输气管道发生断管、开裂等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须在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源后方可进行抢修;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4.3.19 聚乙烯输气管道事故抢修作业,应根据管道事故破坏的诱因判断事故火灾对聚乙烯管道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更换所有受高温影响的原有聚乙烯管道;新旧聚乙烯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电熔焊管件连接。4.3.20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214、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4.3.21 管道到期评估与拆除1 剩余强度与超期服役评估(1)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参照国家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制定基于青岛地区钢质燃气管道危害和风险因素识别的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体系。(2)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体系应适合青岛地区的环境状况与条件,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评价;2)管道危害和风险因素;3)管道完整性评价;4)建设期管道完整性管理;5)215、建设期管道完整性数据收集。(3)为避免对含缺陷的燃气钢质管道盲目维修和更换带来的经济损失,保证燃气输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含腐蚀缺陷的钢质管道进行剩余强度的评估。(4)对含腐蚀缺陷的钢质管道进行剩余强度的评估前,应具备以下资料:1) 管道设计、建造及施工资料a)原材料和钢管制造检测记录;b)几何尺寸,包括管径和壁厚;c)设计压力和实际温度;d)设计计算公式;e)钢管制造和防腐标准;f)管道施工时的质量检验记录;g)钢管材料性能数据;h)水压试验记录,包括试验压力和温度。2)管道运行和维修的历史记录a)管道运行压力和温度记录;b)管道维修记录;c)管道在线检测记录,216、包括壁厚测量结果和其他无损检测结果;d)水压试验记录,包括试验压力和温度;e)管道巡视记录(如非法压线、开挖、地质情况等);f)误操作记录。(5)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管体腐蚀损伤评价方法SY/T6151定期对重要区段或敏感地区的钢质燃气管道进行腐蚀损伤评价。(6)钢质管道管体腐蚀损伤评价前,应具备以下原始资料:1)管径、壁厚、材质、性能及厂家;2)输送介质、工作压力、温度及试压值;3)附加应力;4)腐蚀环境及防腐保护情况;5)管道运行历史。(7)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管体腐蚀损伤评定类别,确定被评价管道的留用(继续使用)、修理(能维持正常运行;需降压217、运行或修理;尽快降压和修理)和更换(尽快更换处理)。(8)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结论和钢质管道进行剩余强度的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法。4.3.22 燃气管道的判废拆除1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2 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或判废的燃气管道设施,应设置有效的标识,并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封堵;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3 经评价后判废拆除的钢质燃气输配管道,应在履行相关手续或批准后方218、可拆除;判废拆除的钢质燃气管道的动火、拆除作业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4.4 燃气管廊运行维护4.4.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设施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为管廊燃气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4.4.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 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维护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2 建立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巡护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3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219、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4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对周围有并行或交叉管道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5 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燃气舱室的特定条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6 对可能影响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的建设工程,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7 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发生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综合管廊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8 建立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220、时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4.4.3 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管理单位应制定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燃气舱室的特定条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管廊燃气管线管理单位尚应与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展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应当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备案。4.4.4 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本单位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廊燃气管线信息系统尚应纳入青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信息数据资料在部门间的共享。4.4.5 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线单位应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工作,确保221、管廊燃气管线的全寿命周期安全可靠运营。编制管廊燃气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应报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4.4.6 日常巡查每日应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测根据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4.4.7 燃气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专业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防护装备。燃气舱室内带气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动火规范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4.4.8 燃气管廊的应急抢修主要是在综合管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快速处置燃气设施故障和恢复其功能所进行的维抢工作,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急抢修应根据综合管廊燃气设施特征分类制定,具体落实故障处置作业人员和处置技术方222、案。处置方案宜包括故障判断分析、定位方法、故障处置作业步骤、故障设施快速功能恢复方式等内容。2 在综合管廊燃气设施故障应急抢修中,必须按照相应燃气设施的技术特征,参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作业,防止因不规范作业导致故障扩大。3 管廊其它设施应急抢修涉及入廊燃气管线时,应依据双方拟定的应急处置权责划分的相关约定,及时联系管廊燃气管线的权属单位,协同处置。4.4.9 综合管廊内燃气管线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廊内天然气管道的不同压力等级及青岛市实际情况按下表对管廊内天然气管道进行巡查,详见表4.4.9。表4.4.9 综合管廊内223、天然气管道巡查内容及检查方法序号巡查方式巡查内容检查方法或设备备 注1常规检查项 目管道泄漏检查移动式气体检测装置2管道外防腐涂层状况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电火花检测1、采用外观检测时属于常规检查项目;2、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 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 年进行1次;3、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 为2年、3年、5年。3管道外观是否明显损坏目测1、因温度影响,管道Z形L形弯头变形过大处、三通处的变形过大等检测;2、管道约束点处的应变检测;3、燃气舱风暴潮或沥涝进水后,管道抗浮约束点处的形变检测;4、因管廊突发沉降对无法自适应的燃气管道约束点处的形变检测;5、等电位224、接地处的腐蚀情况。4管道防碰撞保护措施、警示标志是否完好目测5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是否堆放有毒有害物质目测6综合管廊内积水深度是否影 响燃气管道目测5 燃气供应厂站5.1 燃气厂站建设5.1.1 规划与设计1 城镇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城镇燃气规划或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2 城镇燃气厂站的规划建设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获得通过后,方可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3 城镇燃气厂站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城镇燃气厂站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225、并同时投入使用。 4 城镇燃气厂站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5 城镇燃气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厂站内设备(易损件除外)及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厂站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7 城镇燃气厂站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 厂站内应根据功能、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226、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1.2 设施材料与施工1 城镇燃气厂站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燃气厂站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2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合理使用年限等条件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技术性能尚应符合相应制造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3 城镇燃气厂站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4 达到一定规模的城镇燃气供应厂站,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5 城镇燃气液化石油227、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厂站介质装卸应采用装卸臂转输,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装卸臂技术要求应满足液体装卸臂工程技术要求HG/T21608的要求。(4)装卸臂快速连接器接口端面最小泄漏量,根据不同介质应满足有关规范的相关要求。(3)装卸臂工艺配管应满足氮封管或平衡管的气相平衡和介质吹扫回气的操作要求,(4)装卸臂的气动系统、液控系统、电控系统和紧急脱离系统除满足正常运行操作外,尚应保证紧急脱离系统特殊情况下的可靠响应。6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不应利用液化天然气槽车作为储存设施直接气化供气。7 汽车加气站(包括CNG、LNG、L-CNG加气站和与加油、充电站合建站的统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青岛市城228、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8 汽车加气站规模与合建的类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加注系统规范GB/T26980、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B/T1001的相关要求。9 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加压设备、低温容器、低温泵、气化设备、管材及管件等均应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的相关制造、检验和使用的规定及标准规范。5.2 燃气厂站验收5.2.1 验收移交程序1 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未办理工229、程验收手续前,严禁投入使用。2 工程交接验收前,应核查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3 通过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4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 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保修期服务协议,保修期不应小于6个月。6 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7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动力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4)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5230、)竣工资料。8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移交工程应填写竣工交接书。9 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形式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5.2.2主要验收要求1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图纸会审(审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2)施工管理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3)工程物资资料应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或复试报告、主要设备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文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设备竣工图、安装说明书、231、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4)施工测量监测资料应包括工程定位及复核记录、施工沉降和位移等观(量)测记录;(5)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资料:1)检查及情况处理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钎探记录、验槽记录、焊接检查和管道排位记录(图)、混凝土浇筑等;2)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记录应包括施工检查记录、防腐施工记录、防水施工记录等。3)设备安装记录应包括支架及各种设备安装记录等。(6)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应包括回填压实检测记录、混凝土抗压(渗)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砂浆强度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管道无损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喷射混凝土配比、管道的冲洗记录、锅炉和附属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232、验记录、试运行记录等;(7)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竣工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工程观感及内业资料核查等相关记录。2 竣工验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燃气厂站供应能力及各类设备应达到设计参数,能耗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水力工况应满足末端用户的需求;(2)燃气厂站内系统、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应严密,管道支架及动力设备、电气及控制等设备应正常、可靠;(3)计量应准确,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4)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应正常,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5)防腐工程施工质量应合格;(6)工233、程档案资料应齐全。5.3 厂站运行维护5.3.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管道、阀门和接头不应有泄漏、损坏现象。管道、阀门、设备不得锈蚀,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启闭不灵活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5.3.2 压缩机的日常运行、维护应对压缩机的连锁装置和压缩机的振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为防止共振耦合,压缩机工艺配管须满足防共振管长要求,否则应增配消脉或阻尼装置。此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力、温度、流量、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2 阀门开关应灵活,联接部件应紧固;3 指示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4 应定期对23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维护;5 当连锁保护装置失灵、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设备声响、振动异常、过热、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5.3.3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GB 28051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充装前应对液化天然气气瓶逐只进行检查;2 不得使用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气瓶;3 罐装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充装前应进行校准;4 气瓶的充装量不得超过其最大充装量;5 充装完毕后应对瓶阀等进行检查,不得泄漏;6用于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的液化天然气泵的流量,应与充装操作时单瓶充装量相适宜,液化天然气泵的流量不得过大235、;7 液化天然气气瓶严禁超量充装;8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前应可靠接地。5.3.4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液位、压力和温度应定期现场检查和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储存液位宜控制在20%90%范围内,储存压力不得高于最大工作压力;2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当不具备条件只能储存在同一储罐内时,应采用正确的进液方法,并根据储罐类型监测其气化速率与温度变化;3 对于储罐内较长时间静态储存的液化天然气,宜定期进行倒罐;4 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的垂直度应定期进行检查;5 应对储罐外壁定期进行检查,表面应无凹陷,漆膜应无脱落,且236、应无结露、结霜现象;6 储罐的静态蒸发率应定期进行监测;7 真空绝热储罐的真空度间的每年不应少于1次;8 隔热型储罐的绝热材料、夹层内可燃气体浓度和夹层补气系统的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5.3.5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储罐根据罐型、规模宜配置防止液化天然气液泛的监控装置,该装置的智能储罐液位计应能提供高精度液位、界面液位、单点密度、密度梯度测量以及LNG分层、LNG(翻滚)液泛的趋势显示。5.3.6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储罐及管道检修前后应采用干燥氮气进行置换,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预冷试验,预冷试验时储罐及管道中不应含有水分及杂质。5.3.7 液化天然气储罐外配置的低温潜液泵的工艺配管,应满足安全回237、流、泵池回气放散、避免液态管道盲管段、小回流导致泵出口压力瞬变的要求。低温潜液泵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温潜液泵开机运行前应进行预冷;2 潜液泵的运行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进、出口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当发现泵体有异常噪声或震动时,应及时停机处理;3 潜液泵应定期检修,检修完毕重新投用前,应采用干燥氮气对潜液泵进行置换,置换合格且经预冷后方可开机运行。5.3.8 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装卸臂旋转轴的密封性、快连器接口端面最小泄漏量进行检测。配有拉断阀的装卸臂应定期对拉断阀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5.3.9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238、瓶和运输车加气。5.3.10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全站紧急切断装置、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5.3.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5.3.12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还应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5.3.13 当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泄漏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239、压。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5.3.14 当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5.3.15 当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5.3.16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储罐进、出液管道发生少量泄漏时,可依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消除泄漏;当泄漏不能消除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并应将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放散(或通过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再进行维修,维修后可利用干燥氮气进行检查,无泄漏方可投入运行。5.3.240、17 当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泄漏出的液化天然气进行表面泡沫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并应设置警戒范围和快速撤离疏散人员,待液化天然气全部气化扩散后再进行检修。5.3.18 汽车载运压缩天然气气瓶组、拖挂压缩天然气气瓶车或液化天然气罐车在站内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应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载燃气设施泄漏事故情况出现在站外时,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抢修人员应协助公安消防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置。5.3.19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系统的密封点应无泄漏。对密封点的泄241、漏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5.3.20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厂站内设置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报警浓度应小于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5.3.21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制造、安装除按国家关于压力容器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宜在储罐内出口处配置过流阀;内置过流阀的规格应与工艺设计的操作参数相匹配。5.3.22 液化石油气储罐及附件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操作中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充装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冬季低温低应力工况超量充装; 2 应对采取防冻242、措施的储罐附件定期检查,冬季每周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防冻措施应完好无损,并应定期通过带透光窥视器的排污箱对储罐进行排污; 3 应定期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金属包敷(或缠绕)垫片和紧固件的结合部位进行高强螺柱的扭矩、垫片密封进行检查; 4 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液化石油气储罐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紧急切断阀的状况,确保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系统协同有效; 5 液化石油气储罐根部阀门前配置了高压注水设施的,应定期检查并启动独立的注水消防水泵。冬季尚应检查该注水管道防冻措施的有效性; 6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但真空度不得对正压容器造成不可逆影响、充惰性243、气体、充水等方法。当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尚应满足储罐基础承载力要求并且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7 设有阴极保护装置的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罐池内安装的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的检查,应在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时配合完成;应对罐池内安装的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所采用的阴极保护装置,定期测试检查并确保有效。 5.3.23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 压力、温度、流量、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2 阀门开关应灵活,联接部件应紧固;3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4 应定期对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维护;5 当有下244、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置: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5.3.24 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SY5985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得灌装。5.3.25 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对充装重量和瓶阀的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复检合格标志。5.3.26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运输、装卸、码放、判废拆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245、的有关规定。5.3.27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之后的液相管道及阀门大量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上游液相控制阀门,采取措施驱散泄漏部位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降低现场的液化石油气浓度。5.3.28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的阀体或法兰大量泄漏时,应进行有效控制,采取抱箍、气带包扎、注胶、储罐底部注水等方法的同时,采取倒罐措施,将事故罐的液态液化石油气转移至其他储罐。采取储罐底部注水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储罐原有液化气储量、水温、水压、水量及流速,确保注入的水不导致储罐顶部安全阀超限起跳。5.3.29 液化石油气设施泄漏抢修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静电或操作产生的最小点火能诱发的火灾。抢修作业中,24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积聚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同时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造成人员冻伤事故发生。5.4 加气站运行维护5.4.1 加油加气充电合建站的工艺管道电绝缘保护系统应每三个月检验一次,LNG加气、CNG加气(尤其是地下管井储气的加气站)与充电合建站的接地与排流保护及电绝缘系统应每月协同检定一次。5.4.2 汽车加气站必须采用防爆静电接地卡并每月检验一次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5.4.3 带有拉断阀的加气、加液软管应每周检定一次拉断阀的气密性。5.4.4 CNG汽车加气站运行维护除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CNG汽车加气站进站天然气的H2S含247、量应小于15mg/m3,每周检验一次,否则加压前应通过分子筛脱除硫化氢。 2 CNG汽车加气站进站管线上的手动紧急截断阀、储气瓶组与汽车加气嘴之间的瓶组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每班检视二次并做好检视记录。 3 每次加气操作完毕时,应检视加气枪的断面泄漏量是否满足CNG20cm3/h。加气软管每月一次采用4.0MPa的压力检定气密性,使用半年以上的加气软管应根据情况缩短检定周期。5.4.5 LNG汽车加气站运行维护除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专用设备,确保LNG加气站的卸载LNG管道系统的卸车臂或卸车软管和加液枪的密封端面为零泄漏248、量。每月一次对密封端面气密性进行压力检定。 2 LNG加气站的低温管道系统的材质应符合液化天然气低温管道设计规范GB/T51257的有关要求,采用双证不锈钢奥氏体材料并经固溶处理和酸洗后交货。交货状态尚应符合国家标准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GB/T18984有关要求。 3 低温阀门的主体材质应为奥氏体不锈钢,阀门内件材质应满足低温韧性要求。 4 LNG加气站低温管道系统投运前的低温氮气预冷试验应符合行业标准液化天然气管道低温氮气试验技术规程SY/T 7303的有关要求。 5.4.6 L-CNG加气站采用法兰连接的LNG泵出口至汽化器前的低温高压管道系统,应选择满足要求的低温高强螺栓,螺栓材质应同时满249、足低温韧性和25MPa设计压力下的强度要求;否则须采用焊接连接。6 建筑燃气设施6.1 燃气设施建设6.1.1 设施建设要求1 建筑燃气用户(住宅建筑用户、商业建筑用户、工业建筑用户)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青岛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建筑燃气设施燃气管网系统的规划、建设规模相匹配。2 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燃气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与城市开发建设、老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的“三同时”要求。3 建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燃气燃烧设备的气质适应性,应与燃气供应的类别相一致,且能在燃气供应质量正常波动范围内安全运行。4 建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燃气燃烧设备的运行压力应根据所供燃气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城镇燃气250、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CECS364的相关规定。5 住宅建筑用燃具单台总热负荷不应大于70kW,商业建筑用燃气具和工业建筑用燃气设备的单台热负荷根据需要确定。6 建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燃气燃烧设备,应符合国家质检机构的相关认证管理规定;其能效指标、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的规定。7 住宅建筑用燃具应具备熄火保护功能,建筑用燃气燃烧设备应配置安全风险控制的连锁保护功能。8 住宅建筑用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251、质量及热工指标应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或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的规定。9 商业建筑用燃具、燃气蒸箱的质量应符合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28、饮用燃气大锅灶CJ/T 392、燃气蒸箱CJ/T 187及燃气沸水器CJ/T 29的规定。10 商业建筑用燃气锅炉、热泵、直燃机质量、热工性能,应符合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JB/T7985、燃气发动机驱动空调(热泵)机组GB/T 22069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的规定。11 工业建筑用燃气锅炉、燃气窑炉燃烧器的质量、环保质量、热工性能及安全性指标,应符合工业锅炉通用技术252、条件JB/T1009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及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9839的规定。12 工业建筑用燃气燃烧设备自控系统配置,应具有压力、温度自动控制、助燃空气管路和燃气管路压力设定和自动调节、运行参数显示、异常情况报警及紧急保护措施等功能。13 建筑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定,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诚信用气。禁止任何用户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1)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引线;(3)加热、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或者倒灌液化气;(4)擅自变更燃气用途;(5)擅自253、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6)擅自拆除、安装或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7)擅自倾倒液化气残液;(8)擅自涂改瓶体漆色或者拆换气瓶检验标记、瓶体角阀、护罩等附件;(9)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10)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14 提倡和鼓励住宅建筑燃气用户设置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商业建筑燃气用户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提倡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信号上传至燃气事故处置部门或经燃气管理部门授权的建筑燃气用户所属的物业管理单位。报警装置的更换周期视所采用报警装置的类型、级别按相应标准执行。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及半地下建筑物内安装燃气设备的,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54、15 当室外庭院燃气管道采用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绝缘接头应具有高压电涌保护功能或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措施,并确保有效。16 进入建筑室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相关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埋地或地沟内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等电位连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2)架空金属燃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并应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255、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燃气输配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与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取得联系。6.1.2 材料与施工1 建筑燃气管道材料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CECS364的相关规定。2 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钢质燃气管道、管件及阀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3 建筑内钢质燃气管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行压力小于10 kPa的 燃气管道宜选用Q235B热镀锌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8mm。管材质量应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2)运行压力为0.2MPa的燃气管256、道宜选用20#钢无缝钢管,管材质量应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管件质量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的规定。(3)螺纹连接密封材料宜选用聚乙烯生料带,其质量应符合螺纹密封用聚四氟乙烯未烧结带(生料带)QB/T4008的规定,或涂敷燃气管道用(厌氧非固化)密封胶辅助密封。(4)鉴于青岛市海洋环境,空气中氯离子对不锈钢材料高度敏感,不宜选择燃气用薄壁不锈钢管道,若选择其它新型管材(如:铜管、卡压式薄壁碳钢管等),其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铝塑复合管压力管(无缝、焊接、搭接)仅能用于表后灶前区间。4 用户燃气用具与燃气管道连接的软管应符合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257、管及管件GB/T 2600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CJ/T 197和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 29993的相关要求。5 建筑外墙安装的钢质管道(焊接)、薄壁铜管道(焊连)、铝塑共挤出管道的壁厚及连接方式应满足防雷接地及高压电涌保护的要求,鉴于青岛海洋环境条件(空气中含有氯离子),建筑外墙不应使用不锈钢管道。6 住宅建筑用户燃气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并经管理移交书面确认后,方可具备供气条件,验收质量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7 新开发的住宅建筑需供气时,应确认未入住建筑用户的燃气设施可靠封堵并粘贴明显的“燃气设施已通气,请勿乱动”258、的警示标志后,方可送气。6.2 运行维护6.2.1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6.2.2 城镇燃气设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需要临时停供或大幅减少服务的,应提前半个月通知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6.2.3 建筑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中,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进入厂站内生产区和抢修控制区;在厂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施工操作,经批准后尚应参照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259、G30010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的相关要求执行。6.2.4 配置燃气报警与安全切断系统的商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应定期对燃气报警与安全切断系统的检测、维护。6.2.5 住宅建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入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护和更新。 燃气供应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6.2.6 工业、商业建筑用户建筑红线内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260、,燃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正。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6.2.7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但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6.2.8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用户燃气用具连接的软管进行检视,针对连接橡胶软管的格林接头处软管老化情况和喉箍紧固情况进行检视;不锈钢波纹软管卡套连接处紧固情况和不锈钢波纹软管过渡变形对连接处的受力情况进行检视。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长度不得超2.0m。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261、应超过2年。6.2.9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应当经专业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有专业检测机构粘贴的检定合格标志。燃气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志的燃气计量表可以拒绝安装使用。用户或者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燃气计量表显示的数据有争议时,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者补收燃气使用费。6.2.10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燃气贮罐、气瓶应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逐步实行电子标签与计算机管理。气瓶应当设置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非262、本企业产权的气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装液化气。6.2.11 居民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抢修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除火种、切断电源、通风并驱散积聚室内的燃气; 2 在抢修作业现场,不得接听和拨打电话,移动电话应处于关闭状态; 3 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作业时,应避免由于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并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4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6.2.12 居民用户室内燃气泄漏导致火灾抢修作业时,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切断气源、消除火种,协助公安消防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置。6.2.13 当住宅建筑用户的燃气钢263、质管道服役年限达到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或锈蚀严重具有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对其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应由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施检测评价机构进行检定、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大修更换或延期服役。 48第五篇 热力工程设施目 录1、总 则1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22.2 标准规范23、基本要求44、供热管网64.1 供热管网建设64.2 供热管网验收104.3 管网运行维护135、供热厂175.1 供热厂建设175.2 供热厂验收195.3 供热厂运行维护231、总 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镇供热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供热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从城镇供264、热系统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全寿命周期出发,规定城镇供热系统管理的通用要求,以提高城镇供热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正常建设条件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供热工程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1.0.3 本导则适用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热水温度小于或等于200、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50供热管道和供热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抢修。1.0.4 城镇供热设施建设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要求。1.0.5 城镇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青岛市现行265、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2、依据文件和参考标准2.1 法律法规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4年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2-2008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青岛市供热条例2015年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2.2 标准规范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城市基础设施管理GB/T 32555-266、2016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城镇供热系统能耗评价方法GB/T34617-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4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267、0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T88-201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2014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技术规范CJJ/T185-2012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203-2015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泄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CJJ/T254-201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J/T14-068供热计量与系统调控规程技术标准 DBJ/T14-102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DB3702/FW SZGY 003-268、2013生产管理标准生产安全巡检制度Q/NRDG1.4-20173、基本要求3.0.1 供热规划应结合国民经济、城镇发展规模、地区资源分布和能源结构等条件,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节能环保的基本原则。3.0.2 供热规划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城镇道路和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协调。3.0.3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3.0.4 供热规划应包括热源、供热管网和热力站,应“以热定电”为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并应具备有一定调峰能力的热源厂。3.269、0.5 城镇供热系统和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保护环境、经济合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3.0.6 与供热设施同时建设的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0.7 城镇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0.8 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传统分散燃煤供热锅炉。3.0.9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已建成运行的热270、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3.0.10 供热热源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和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3.0.11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用途、规模、能源条件与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1 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区域或楼宇冷、热电联产的分布式能源利用形式,实现燃气供热(冷),并应优化系统配置,满足能源梯级利用要求,提高系统热效率;2 燃气供热(冷)应优先考虑热泵方式;3 有可利用的低温废热或工业余热,但没有高温驱动热源或采用高温驱动热源不经济的区域271、,应优先考虑燃气吸收式热泵供热;4 燃气供热项目集中空调系统承担的冷负荷占总冷负荷比例大于等于50%时,应采用燃气冷热联供的冷热源形式;5 燃气锅炉供热形式应结合城市供热规划,优先作为热电厂供热系统的调峰热源。 6 使用电供热时,应使用热泵供热,提高能效。 7 供热半径宜小于或等于500m。3.0.12 供热设施的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的要求。3.0.13 供热系统应具有保证在事故状态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减少事故影响范围的措施。3.0.14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272、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3.0.15 供热系统应设置水质检测及水处理设施,热水管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表3.0.15 补给水水质项 目数 值浊度(FTU)5.0硬度(mmol/L)0.60溶解氧(mg/L)0.10油(mg/L)2.0pH(25)7.011.03.0.16 供热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273、系统。3.0.17 热力工程设施应建立全过程档案,并应与青岛市供热企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的建设和集成工作协调统一。4、供热管网4.1 供热管网建设4.1.1 规划与设计1 供热管网的热负荷、流量、温度和压力应满足热用户需求。2 大型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应采用多热源联网供热。3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不平衡时应采取措施。当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4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5 蒸汽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274、5年,热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 城镇供热管网的布置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原则。7 以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城镇供热管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8 供热管网的走向和热力站的选址应根据热负荷分布确定,管网的敷设方式应结合城镇道路和综合管廊规划确定。9 敷设在综合管廊里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10 供热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室敷设,蒸汽管道应敷设在独立的舱室内。11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蒸汽管道的疏水管道和热水管道的泄水管道应引至综合管廊外的安全空间。12 热水管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供热管道进出综合275、管廊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13 蒸汽管网应装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直埋蒸汽管道应设置排潮装置。14 通行管沟应设逃生口。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15 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空气温度不得大于40。16 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当灯具安装高度小于2.2m时,应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17 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18 供热管道应进行热补偿设计。供热管道的补偿量、支墩和支架设276、置应进行应力验算确定。19 供热管网应根据管网布置条件采取防水击安全保护措施。20 供热管道和管路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和防腐处理,保温材料和结构应适合供热管道的敷设条件。21 新建的供热管道宜设置管线泄漏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泄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CJJ/T254的规定。22 废弃的架空管道应及时进行拆除;废弃的埋地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23 中继泵站的位置和中继泵的参数、热力站分布式水泵的参数应根据全网水力计算的结果确定。24 中继泵站应在中继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设置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且旁通管宜与母管等径。水泵的吸入口侧应设置除污装置。25 热力站277、的设置应满足水力工况要求,综合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电、供水和通讯等因素,应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稳定运行。26 按照要求确定热力站供热范围、规模大小、位置和连接方式。并应做好安全、降噪、减振的措施。27 热力站应采用换热机组,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并应满足节能运行的需要。28 蒸汽热力站应根据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4.1.2 材料与施工1 供热管道工作管的材料、管壁厚度及管路附件特性应符合供热介质温度和压力要求。(1)城镇供热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电弧焊或高频焊278、焊接钢管。管道及钢制管件的钢材钢号不应低于表4.1.2的规定。管道和钢材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表4.1.2 供热管道钢材钢号及适用范围类 别钢 号设计参数钢板厚度城镇管网和长输管线Q235BP2.5MPa t30020mmL290P2.5MPa t200不限20、低合金钢可用于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部参数不限(2)凝结水管道宜采用具有防腐内衬、内防腐涂层的钢管或非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的承压能力和耐温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3)塑料管材和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设计条件下,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0年。2)对接焊铝塑复合管、钢塑复合压力管等复合型管材的承压能力、壁厚和偏差应符279、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3)交联聚乙烯(PE-X)、耐热聚乙烯(PE-RT)和聚丁烯(PB)等单层结构的管材应具备阻氧层,管材的壁厚和偏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4)住宅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供、回水水平干管及共用供、回水立管宜采用钢塑复合压力管(PSP),电磁感应双热熔连接。也可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2 直埋敷设一级网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硬质聚氨酯喷涂聚乙烯缠绕预制直埋保温管GB/T 34611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280、件CJ/T 129的规定。3 直埋敷设二级网热水保温管可与一级网相同。选择塑料管时,保温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发泡预制直埋保温复合塑料管CJ/T480的要求。4 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书和完整的出厂文件。 5 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不得自行更改。6 对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及时实施。7 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281、全。8 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9 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应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0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和检验。11 施工现场应封闭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安全员或机构,随时检查安全设施或措施的有效性。(2)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3)夜间应设置安全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4)高空作业应有牢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配戴安全带(绳)。12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282、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作业。作业时的人数不得小于2人。13 直埋敷设的管道接头外护层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检验,并应合格。气密性检验的压力应为0.02MPa,稳压时间不应小于2min。管道现场安装完成后,应对保温材料裸露处进行密封处理。质量应符合青岛市地方标准直埋管道补口技术导则的要求。14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15 管道焊接焊缝应按比例进行无损检测,对于直埋供热管网、地下穿越工程管道、不具备强度试验条件的管道焊缝应进行100%的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16 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出现折角或管道折角大于设计值时,应与设计单位确认后再进行安装。283、17 供热管道和设备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18 管道强度试验前自由端应进行临时加固,试验管道与其他管线应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19 供热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清扫,热水管道应用水进行清洗。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进行吹洗。当采用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应设置警示标志。整个吹洗过程应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吹洗区。20 试运行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供热厂、供热管线工程应与热力站工程联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21 试运行的时间应在达到试运行的参数条件下连续运行72h。22 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3 施工应记录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284、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4.2 供热管网验收4.2.1 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应进行返修、返工至合格。2 工程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可不划分。(2)分项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沟槽、模板、钢筋、混凝土(垫层、基础、构筑物)、砌体结构、防水、止水带、预制构件安装、检查室、回填土等工序;2)管道安装、焊接、无损检验、支架安装、设备及管路附件安装、除锈及防腐、水压试验、管道保温等工序;3)热力站、中继泵站的建筑和结构部分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285、规定。(3)单位工程为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工程,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设计阶段的工程。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工程不划分分部工程时,可按分项、单位工程两级进行验收,其质量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质量合格率;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N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4 竣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a)主控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b)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达到80%,且最大偏差小于允许偏差的1.5倍,可判定为合格。(2)分部工程应所有分项为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合格;(3)单位工程应所有分部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合格。5 工程竣286、工质量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序(分项)交接检验应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按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要求执行;(2)分部检验应在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按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要求执行;(3)单位工程检验应在分部检验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质量验收报告,按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要求执行。4.2.2 验收与移交程序1 拟移交的供热管网工程,必须为已完工的完整独立标段工程。2 应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28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的设施。3 满足相关部门审批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要求。4 竣工资料须按相关要求报备。5 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进行。6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1)承重和受力结构;(2)结构防水效果;(3)补偿器、防腐和保温;(4)热机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5)其他标准设备安装和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安装;(6)竣工资料。7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移交工程应填写竣工交接书,并按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要求执行。8 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管道管理单位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288、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料。9 工程验收后,保修期不应少于2个采暖期。4.2.3 主要验收要求1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文件、图纸会审(审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洽商(变更)记录等;(2)施工管理资料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3)工程物资资料应包括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或复试报告、主要设备合格证书及进场验收文件、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和设备竣工图、安装说明书、技术性能说明书、专用工具和备件的移交证明;(4)施工测量监测资料应包括工程定位及复核记录、施工沉降和位移等观(量)测记录;(5)289、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资料:1)检查及情况处理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地基处理记录、钎探记录、验槽记录、管道变形记录、钢管焊接检查和管道排位记录(图)、混凝土浇筑等;2)施工方法及相关内容记录应包括小导管注浆记录、浅埋暗挖法施工检查记录、定向钻施工等相关记录、防腐施工记录、防水施工记录等。3)设备安装记录应包括支架、补偿器及各种设备安装记录等。(6)施工试验及检测报告应包括回填压实检测记录、混凝土抗压(渗)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砂浆强度报告及统计评定记录、管道无损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喷射混凝土配比、管道的冲洗记录、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网试运行记录等;(7)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检验批、分290、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竣工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安全和功能、工程观感及内业资料核查等相关记录。2 竣工验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供热管网输热能力及热力站各类设备应达到设计参数,输热损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管网末端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应满足末端用户的需求;(2)管网、热力站和泵站内系统、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应严密,管道支架和热补偿装置及热力站热机、电气及控制等设备应正常、可靠;(3)计量应准确,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4)各种设备的性能及工作状况应正常,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青岛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5)供热管网、热力站和泵站防腐工程施291、工质量应合格;(6)工程档案资料应齐全;3 保温工程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应对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行测定与评价,且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的相关规定,并应提出测定与评价报告。4.3 管网运行维护4.3.1 运行维护安全1 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测及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检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3 泵站、热力站内的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着色、标识。4 当设施或设备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时,应对设施或设备、相关附属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及电气、自控系统等进行292、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5 对含有易燃易爆、存储毒有害物质以及有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6 设备启停开关、机电设备外壳接地应保持完好。7 设备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操作设备;(2)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当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转动部位;(4)操作人员在现场启、停设备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5)起重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当吊物下方危险区域有人时不得进行操作;(6)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对设备进行清洁,且不得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润滑及电缆接头等部位。8 用电293、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9 检查室和管沟等有限空间内的运行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气体和温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2)作业时应进行围档,并应设置提示和安全标志。当夜间作业时,还应设置警示灯。(3)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36V;当在管道内作业时,临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24V。当有人员在检查室和管沟内作业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等其他用电设备。(4)地面上必须有监护人员,并应与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畅通。(5)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休息。10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国家现行有294、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新。4.3.2 运行维护保养1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应进行记录。2 对供热系统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应进行记录。3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跑、冒、滴、漏、堵等问题应及时处理;(3)设备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统一处置;(4)设备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紧固,对易损件应及时更换;(5)当对机械设备检修时,应符合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295、。4 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照明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5 构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 高低压电气装置、电缆等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清洁,对电缆沟中的积水应及时排除。7 对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8 阀门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1)阀门应定期保养并进行启闭试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2)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3)各种阀门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地区应对室外管道、阀门296、等采取防冻措施。9 当运行维护人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理、上报,并应进行记录。10 环境温度小于0,长时间停热抢修时应对供热管网采取防冻措施。11 蒸汽供热管网在启动时应进行暖管,蒸汽管线停用期间,应采取保护措施。12 供热系统的设施及附件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在非采暖季节应充水保养,使供热系统达到安全有效。13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3.3 运行考核指标1 民用住宅室温应为不得低于18。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2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3 故障率应小于2。4 热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应达到1297、00%。5 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1.5%;间接连接的供热系统一级管网失水率应小于或等于总循环水量的0.5%;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率不宜少于80%。6 噪声应符合现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4.3.4 运行监督管理1 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修订。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掌握供热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指标及要求。3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培训。4 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图表:(1)供热管网应具备供热管网平面图和供热系统运行水压图298、等图表;(2)热力站、泵站应具备站内热力系统和设备布置平面图、供热管网平面图及水压图、温度调节曲线图、供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等图表。5 热力站、泵站应配置相应的实时在线监测装置。6 能源消耗应进行计量,材料使用应进行登记。对各项生产指标应进行统计、核算、分析。5、供热厂5.1 供热厂建设5.1.1 规划与设计1 供热厂站应能满足安全、稳定供热,系统调度的要求,并应具备紧急切断和热计量的功能。2 供热厂站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建设规模、所选工艺与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并应满足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3 供热厂应采取必要的节约能源措施,提高燃料299、电力、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各类能源消耗。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回收锅炉房的各类余热。4 热电联产供热系统,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具备有一定调峰能力的供热厂。5 供热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厂站内设备及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 供热厂应有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的监测、报警、连锁、保护装置。7 供热厂站内厂房、设备、管线及管线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工艺操作、运行检修的要求。8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9 供热厂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按照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确定。建设规模按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300、准建标112执行。10 供热厂应由供热厂主体工程、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按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2的内容执行。11 供热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供热规划和安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2)供热厂厂址的确定,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交通运输条件。(3)供热厂供热距离应经济合理,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并便于多热源联网。(4)供热厂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减少对环境的破坏。(5)供热厂若分期建设,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12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应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301、和环境保护相协调。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14 当选用液化石油气以及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时,锅炉房或燃烧设备间严禁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15 锅炉房的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小于2 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 时,其出入口可设1 个;(2)非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302、员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16 燃气冷热电系统中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4)焊接接头应进行100% 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焊接质量不得低于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 射线检测NB/T 47013.2的I303、I级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 超声检测NB/T 47013.3的I级。1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和燃气设施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2)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3)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4)送入设备间的新风总量,必须大304、于设备间3 次的换气量。(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计算。1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19 当锅炉房设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应选用燃气燃料。20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21 燃气锅炉和煤粉锅炉的烟道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应设置泄爆装置。22 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并内衬防腐涂料。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23 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24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305、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25 燃气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2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27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28 高温凝结水宜回收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29 燃气锅炉房应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30 供热厂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烟囱应根据当地有关航空管理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306、志。3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1)锅筒蒸汽压力;(2)锅筒水位;(3)锅筒进口给水压力;(4)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5)省煤器、出口水温和水压;32 锅筒至少应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计,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5.1.2 材料与施工1 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不得自行更改。2 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书和完整的出厂文件。3 对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制定相应的拆移、保护或加固专项施工方案307、,并应及时实施。4 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5 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6 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案应报青岛市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7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8 施工应记录并保留完整的设计修改、恰商、质量验收、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等文件。9 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并应报告建设单位。10 锅炉水压308、试验时,试压系统的压力表不应小于2只,并应经校验合格。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小于1.6级;压力表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11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12 燃气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泄漏性试验。13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铅垂安装,其排气管的管径应与安全阀排出口同径。排气管路应畅通,并应直通至安全地点,排汽管底部应装有疏水管。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在排水管、排汽管和疏水管道上,不得装设阀门。14 管道和设备上的安全阀必须逐个进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15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5.1.2的规定309、。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5.1.2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整定的安全阀必须是过热器上的安全阀。表5.1.2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工作压力(MPa)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最低值最高值0.8工作压力加0.03MPa工作压力加0.05MPa0.82.5工作压力的1.04 倍工作压力的1.06 倍注:1 省煤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应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2 对于脉冲式安全阀,表中的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设地点的工作压力。16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下列规定执行。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1)最低值:工作压力的1.10(1.12)倍,且不应小于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