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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导则(试行)(60页)
2019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导则(试行)(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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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 编号:744281 2023-09-01 60页 572.54KB
1、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导则(试行)2019-9 -29 发布实施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关于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指导和促进青岛市综合管廊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坑和地基基础质量检验、明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非开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附属构筑物质量检验、附属设施质量检验。本导则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青岛市工程咨询院负责技术内容的2、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6号2号楼12层;邮编:266061;电话:0532-68895800)。主编单位:青岛市工程咨询院青岛青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钟晖 刘静 王彦亭 刘景伟 王艳美 李西亮 邢雷 郑慧 张永敏 汪汇 刘国华 金嘉平 李丕刚 赵锋 王亚男 张元帅 刘晓昌 曹翔皓 闫蒙 周生展 于建欣 徐海博 刘钰杰 姚智文 于丹 张先贵 邹淑国 孟涛 魏金杰 主要审查人员:陈3、勇 胡乐常 辛克刚 高翔 王治田 王洋 王春胜 尹严明 潘盛龙 张伟钢目录1总则12术 语23基本规定33.1一般规定33.2综合管廊质量检验的划分33.3综合管廊质量检验合格标准33.4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43.5工程移交74基坑和地基基础质量验收84.1基坑开挖及支护84.2地基、基础工程84.3基坑回填84.4 基坑监测95明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105.1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105.2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105.3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116非开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136.1工作井136.2顶管管节136.3综合管廊顶进146.4盾构施工管廊157防水工程质4、量检验177.1一般规定177.2防水层177.3防水细部构造工程188附属构筑物质量检验208.1井室孔口208.2管线支吊架209附属设施质量检验239.1消防系统239.2通风系统249.3供配电系统259.4照明系统279.5监控与报警系统289.6排水系统319.7标识系统319.8统一管理平台32本导则用词说明33本导则引用的法规及标准名录34附录A 综合管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36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9附录C 综合管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47附录D 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文件归档范围48附录E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0附录F 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备忘录55、656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统一竣工验收流程及对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竣工验收。1.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导则的规定。1.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本导则,并依据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2 术语2.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 reinfor6、eed concrete utility tunnel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钢筋连接、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2.3 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segmental precast rein forced concreteutility tunnel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制作成型,运输至建设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2.4 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assembled mono lithic utility tunnel将预制混凝土墙板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的连接,并现场浇筑混凝土形成整体结构的综合管廊。2.5 非开挖施工 trenchless construction采用顶管7、法、盾构法、浅埋暗挖等技术手段,在地表不开槽的情况下进行综合管廊的施作。2.6 顶管 pipe jacking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入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2.7 盾构法tunnel shield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2.8 浅埋暗挖 shallow undercutting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2.9 监控与报警系统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对综合管廊本体环8、境、附属设施进行在线监测、控制,对非正常工况及事故进行报警并兼具与管线管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通信功能的各种系统的总称。2.10 统一管理平台unified management platform对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处理能力的系统。2.11 预验收Pre-acceptance由监理组织的在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的质量验收。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9、产、绿色施工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3.1.2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6)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有关材料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10、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3.1.3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1.4 当周边存在其他工程与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工作面重叠,需进行交叉施工时,应做好交叉部分工作协调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交接。3.2 综合管廊质量检验的划分3.2.1 综合管廊质量验收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可按本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3.3 综合管廊质量检验合格标准3.3.11、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3)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3.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12、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3.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控制资料应完整。4)影响综合管廊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3.5 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2)工程竣工资料应完整。3.3.6 综合管廊管理用房及配套的建(构)筑物应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进行验收。3.3.7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13、核查记录和有关安全与主要功能抽测记录应按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填写。3.3.8 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14、工程,不得验收。3.4 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3.4.1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图3.4.1实线部分所示流程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有要求时,按照其要求申请进行竣工前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工程预验收质量监督机构竣工前检查整改完毕整改完毕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整改完毕验收合格不合格整改工程完工档案接收图3.4.1综合管廊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3.4.2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视为工程完工。3.4.3 竣工验收应在符合如下要求后方可开始: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15、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表B.0.10向监理提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同时按本导则附录E格式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第6.2.13和6.2.14条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16、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验收已经。6)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7)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通过了质量监督机构竣工前检查。10)取得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合格报告。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4.4 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7、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进行各自负责范围内的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汇总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卷归档。2)综合管廊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范围及负责单位见附录D。3.4.5 竣工验收应按如下流程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组参加验收。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18、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3.4.6 竣工验收应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组织验收,应分别按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进行综合评价。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外观质量验收应采用19、本导则附录B的统一格式。综合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采用附录B.0.4的统一格式。2)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意见,其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否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3)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3.4.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20、内容。3.4.8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3.4.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完成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接收认可文件。3.4.1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3.4.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21、交。3.4.12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3.5 工程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管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签订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备忘录(附录F)。管廊的正式运维时间以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备忘录中管廊项目主管部门签署之日为准。4 基坑和地基基础质量验收4.1 基坑开挖及支护4.1.1 一般规定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完成后,主体结构开始施工前,应进行验基(槽),并留存验基(槽)记录。4.1.2 主控项目1)基底不应浸泡或受冻,不得扰动、超挖。检查22、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基坑边坡、支护结构应安全稳定,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1.3 一般项目1)基坑边坡护坡应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围护墙体排列整齐,钢板桩咬合紧密,混凝土墙体结构密实、接缝严密,围檩与支撑牢固可靠。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基坑开挖及支护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23、护技术规程JGJ 120及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检查验基(槽)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2 地基、基础工程一般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各类地基处理、基础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以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为主的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检查数量:符合规范要求。4.3 基坑回填4.3.1 一般规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分层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4.3.2 主控项24、目1)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机动车道下回填材料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砖、石、木块等杂物。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对称分层夯实。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回填时不得损伤管廊主体及管廊防水层。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实际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5.4.4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检25、查检验批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3.3 一般项目1)压实后表面应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应分配均匀。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检查数量:符合规范要求。2)基坑回填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检查数量:符合规范要求。4.4 基坑监测4.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实施安全监测。4.4.2 基坑监测应查验仪器检测与巡视检査记录文件,质量验收应与工程设计方案相匹26、配,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相关规定。5 明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5.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5.1.1 一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5.1.2 主控项目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的规定执行。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检查数量:符合对应规范标准要求。5.1.3 一般项目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2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的规定执行。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试验检测报告。检查数量:符合对应规范标准要求。5.2 节段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5.2.1 一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验应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和混凝土附加外防腐蚀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验。5.2.2 主控项目1)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28、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方法:观察;检査技术处理方案。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检查数量:按批检査。5)预制构件接缝处防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材料应具有合格证、厂家检测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检查29、数量:全数检查。6)应对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严密性进行检验。在进行闭水试验时,内水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检验内水压力下允许有潮片,但潮片面积不得大于总外表面积的5,且不得有水珠流淌。检查方法:检查现场闭水试验报告。检查数量:每1000节检验1处,不足1000节的检验1处。5.2.3 一般项目1)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査方法:观察;检査技术处理方案。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预制构件的加工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6.6.2-1的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30、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组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3)预制构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6.6.2-2的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侧墙、顶板和底板,应抽查不小于总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5.3 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5.3.1 一般规定除应符合本节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5.2节的相关规定。5.3.2 主控项目1)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预制墙板和接缝处应进行淋水试验,检验其防水性能是31、否符合要求。检査方法:检查现场淋水试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抽检不少于3处。5.3.3 一般项目1)预制构件外观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外观缺陷质量要求检查项目质量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处理1露筋不应有目测根据具体情况由技术部门决定可否返修或技术处理2孔洞不应有目测3蜂窝不应有目测4麻面气泡装饰面不应有目测一般部位每处面积小于50mm2,深度小于3mm目测、用尺量5起砂、掉皮不应有目测6缺棱掉角装饰面不应有不显著部位长度20mm以下,总面积不超过20cm2目测、用尺量7裂缝影响结构性能或缝宽大于0.3mm不应有目测、用刻度放大镜测可作技术处理非受力部位不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不应32、有8预埋螺栓螺母螺纹损伤影响安装使用不应有目测、用标准螺母检测根据具体情况由技术部门决定可否返修或技术处理螺纹轻微损伤不影响安装使用不应有可返修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预制构件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6.6.3-2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符合对应规范标准要求。3)预制构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6.6.3-3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符合对应规范标准要求。6 非开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质量检验6.133、 工作井6.1.1 一般规定工作井的围护结构、井内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6.1.2 主控项目1)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工作井结构的强度、刚度和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结构无滴漏和线流现象。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F第F.0.3条规定,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数量:逐座检查。3)混凝土结构的抗压强度等级、34、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混凝土浇筑记录,检査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试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1.3 一般项目1)工作井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2规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符合对应规范标准要求。2)顶管顶进工作井、盾构始发工作井的后背墙应坚实、平整;后座与井壁后背墙联系紧密。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数量:逐座检查。3)结构不得出现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F第F.0.3条规定,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数量:35、逐座检查。6.2 顶管管节6.2.1 一般规定钢筋混凝土成品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 11836的规定,管节及接口的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2.2 主控项目1)管节及附件等工程材料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检查产品制造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检查产品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数量:逐个检查。2)接口橡胶圈安装应位置正确,无位移、脱落现象;钢管的接口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第5章的相关规定,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钢管接口焊接检验报36、告。检查数量:逐个检查。3)综合管廊的管底坡度不得出现明显反坡现象;曲线顶管的实际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顶进施工记录、测量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管节接口端部应无破损、顶裂现象,接口处无滴漏。检查方法:逐节观察,其中渗漏水程度检查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268附录F第F.0.3执行。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2.3 一般项目1)钢管防腐层及焊缝处的外防腐层及内防腐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管节与工作井进、出洞口的间隙应连接牢固,洞口无渗漏水。检查方法37、: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管节内应线形平顺,无突变、变形现象;一般缺陷部位应修补密实、表面光洁;管道无明显渗水和水珠现象。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F第F.0.3条、附录H的规定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有内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管道及构件,防腐层应完整附着紧密。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5)管道、综合管廊内应清洁,无杂物、油污。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顶管施工贯通后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3的规定。6.3 综合管廊顶进6.3.1 一般38、规定顶进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防水层和防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6.3.2 主控项目结构尺寸、顶面坡度、错梁、方向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査施工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3.3 一般项目1)预制管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4-2的规定。2)混凝土结构表面应无孔洞、露筋、蜂窝、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综合管廊顶进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4-3的规定。5)分节顶进的综合管廊就位后,接缝处应直39、顺、无渗漏。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4 盾构施工管廊6.4.1 一般规定盾构管廊主控项目的质量达到100%时,应为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达到95%及以上时,应为合格。6.4.2 主控项目1)盾构施工管廊贯通测量中误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5-1的技术要求,贯通距离大于2km时贯通测量中误差应由设计、施工、测量人员共同确定。检查方法: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管片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与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和抗渗报告。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40、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尺寸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5-4的要求。4)管片混凝土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管片外观质量缺陷等级宜按表6.4.2划分。表6.4.2混凝土管片外观质量缺陷等级缺陷缺陷描述等级1露筋管片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严重缺陷2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严重缺陷3孔洞混凝土内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严重缺陷4夹渣混凝土内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严重缺陷5裂缝可见的贯穿裂缝严重缺陷6长度超过密封槽、宽度大于0.1mm,且深度大于1mm的41、裂缝严重缺陷7非贯穿性干缩裂缝一般缺陷8外形缺陷棱角磕碰、飞边等一般缺陷9外表缺陷密封槽部位在长度500mm的范围内存在直径大于5mm、深度大于5mm的气泡超过5个严重缺陷10管片表面麻面、掉皮、起砂、存在少量气泡等一般缺陷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5)结构表面应无裂缝、无缺棱掉角,管片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6)隧道防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日志。检查数量:逐环检查。7)盾构管廊轴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偏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5-7的规定。6.4.3 一般项目1)存42、在一般缺陷的管片数量不得大于同期生产管片总数量的10,并应由生产厂家按技术要求处理后重新验收。检查方法:观察,检査技术处理方案。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管片成品检漏测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数量:管片每生产100环应抽查1环管片进行检漏测试,连续3次达到检测标准,则改为每生产200环抽查1块管片,再连续3次达到检测标准,按最终检测频率为400环抽查1块管片进行检漏测试。如出现一次不达标,则恢复每100环抽查1块管片的最初检测频率,再按上述要求进行抽检。当检漏频率为每100环抽查1块管片时,如出现不达标,则双倍复检,如再出现不达标,应逐块检测。3)盾构管廊允许偏差值43、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表7.5.5-8的规定。7 防水工程质量检验7.1 一般规定7.1.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7.1.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后纳入工程技术档案。7.1.3 材料进场后应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7.1.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44、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7.1.5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7.2 防水层7.2.1 主控项目1)防水砂浆的原材料、配合比、粘结强度及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2条执行;2)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3)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2条执行。4)卷材防水层在45、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涂料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2条执行。6)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检验方法及数量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2条执行。7)涂料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8)塑料防水板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按山东省城46、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7/T 5110第8.4.2条执行。7.2.2 一般项目1)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2)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缝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3)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检验方法及数量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47、/T 5110第8.4.2条执行。4)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贴或焊接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扭曲、皱折、翘边或起泡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5)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的搭接长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当使用两层卷材时,卷材应错槎接缝,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6)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48、0m2,且不得少于3处。7)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8)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涂刷均匀,不得流淌、鼓泡、露槎。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9)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防水涂料胎体应充分浸透,不得露胎体、翘边和皱折。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10)侧墙涂料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7.3 防水细部构造工程7.3.1 主控项目1)综合管廊防水细部49、构造工程用止水带、填缝材料、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预埋注浆管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按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3条执行。2)综合管廊防水细部构造工程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7.3.2 一般项目1)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并与固定止水带的基层密贴,不得出现空鼓、翘边等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50、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 遇水膨胀止水胶应采用专用注胶器挤出粘结在施工缝表面,并做到连续、均匀、饱满,无气泡和孔洞,挤出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止水胶挤出成形后,固化期内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止水胶固化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裎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止水条施工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8.4.3条要求。8 附属构筑物质量检验8.1 井室孔口8.1.1 一般规定1)综合管廊井室孔口主要包括:检查井、吊装口、通风口、人员逃生口等构筑物。2)井室孔口水平位置、高程、结构尺寸、工艺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51、井爬梯和钢护笼安装位置应准确、安全、牢固且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的要求。8.1.2 主控项目1)所用的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水泥砂浆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试验报告。检查数量:每50m3砌体或混凝土每浇筑1个台班一组试块。3)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灰缝平直,不得有通缝、瞎缝;预制装配式结构应坐浆、灌浆饱满密实,无裂缝;混凝土结构无严重质量缺陷;井室无渗水、水珠现象。检验方法:52、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钢格栅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格栅板及配套件 第1部分:钢格栅板YB/T 4001.1第11章的规定。8.1.3 一般项目1)混凝土无明显一般质量缺陷;无明显湿渍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检查井、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逃生口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9.3节第4-8款的规定。3)逃生井盖安装稳固,可正常开启,开启时间、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秒表计时。检查数量:逐个检查。8.2 管线支吊架8.2.1 一般规定1)综合管廊管线支架的数量、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53、)对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其支吊架系统的预埋应符合设计要求。3)支吊架的防腐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8.2.2 主控项目1)所用原料、预制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试验记录。2)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接地可靠。检验方法:观察。3)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得小于4mm2。检验方法:观察。4)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得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得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检验方法:观察。5)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6)金54、属导管不得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检查方法:观察。7)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8.2.3 一般项目1)支吊架焊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2)混凝土基础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相关规定。3)管道支架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管道支吊架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55、关规定。4)混凝土基础应外光内实、位置正确。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5)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应设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管廊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2m;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56、收规范GB 50258第2.2.2条的要求。6)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检查方法:观察7)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直埋于墙体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墙体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有保护措施;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沿管廊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装有温度补偿装置。检查方法:观57、察8)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可挠性金属导管和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的接续导体。检查方法:观察9)管道支墩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第8.5.3条的要求。9 附属设施质量检验9.1 消防系统9.1.1 一般规定1)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8、50217的相关规定。2)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3)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舱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59、;敷设在舱室顶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部距离宜为0.1m。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9.1.2 主控项目1)消防设施验收应审查以下资料: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明细:综合管廊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60、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1条第2款的规定。9.1.3 一般项目1)综合管廊的墙体、装修材料、嵌缝材料、防火分隔等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2)综合管廊的气体灭火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A 50261的相关规定。灭火器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的相关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61、8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4)综合管廊的防火门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9.2 通风系统9.2.1 一般规定1)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风管接口位置不得在廊壁或分界墙内,且预留有维修空间以满足维修要求。3)送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进风不受周边环境污染。4)排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含有燃气等有害气体的排风不应对排风口人行62、通道造成污染,避免明火引燃排风中的可燃气体。5)通风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穿墙或隔板处,不得有横向接头;通风管道的允许漏风量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通风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其整体坡度应与管廊坡度一致,遇障碍物的部分应进行局部处理。6)通风系统中风管、风口等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管廊廊道与通风机、通风管道、通风口等连接应紧密;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工程中风管底部无拼接缝,密封材料和施工质量、法兰垫的材质和厚度及施工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通风管道与风机采用防火柔性风管连接后,应能充分伸展,伸展度宜大63、于或等于60%,风管转弯处其截面不得缩小;风管或风亭穿出地面处应设防雨装置,风管或风亭与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渗水措施。7)风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及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相关规定。8)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金属风管、设备、配件等应进行防腐处理,其质量要求应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图集综合管廊燃气管道舱室配套设施设计与施工18GL502总说明第3.1.5条的相关规定。9.2.2 主控项目1)通风系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建设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64、检查材料、半成品、成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2)设计变更验收验收方法:检查设计变更提出的原因,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设计变更要求。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4)天然气舱室使用的风机应满足防爆要求。检验方法:查质量合格证明书、产品说明书、性能检验报告。9.2.3 一般项目1)综合管廊的通风管道、管道材质、风阀、风口、阻火器、分隔墙等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265、)管道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支架、吊架安装牢固,在最大通风负荷条件下,管道应平稳,无振动。检验方法:观察。3)通风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金属与非金属风管或风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相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9.3 供配电系统9.3.1 一般规定1)电气设备、电力电缆、接地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配电柜(箱)及控制66、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不应安装在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人员通行且不得安装在有漏水隐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2)天然气管道舱等爆炸环境下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及设计的相关规定。3)电气设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67、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通电。9.3.2 主控项目1)所有电气设备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且均应合格。检查方法:查交接试验记录。2)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无渗油现象。变压器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3)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接地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数量:全数检查。4)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68、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5)高压成套配电柜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3条第5款的规定。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检查方法:观察。9.3.3 一般项目1)变压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检查器身,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检查器身。制造厂规定不检查器身者;就地生产仅做短途运输的变压器,且在运输过程中有效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检查方法:观察。2)柜69、屏、台、箱、盘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齐全。检查方法:观察。3)柜、屏、台、箱、盘安装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3条第9款的规定。4)柜、屏、台、箱、盘内检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闭锁装置动作准确、可靠;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与主开关动作一致;柜、屏、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检查方法:观察。5)低压电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热元件安装在散热良好的位置;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符合70、设计要求;切换压板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有安全距离,切换时,不触及相邻的压板;信号回路的信号灯、按钮、光字牌、电铃、电筒、事故电钟等动作和信号显示准确;外壳需接地的,连接可靠;端子排安装牢固,端子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隔离布置,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积大小适配。检查方法:观察。6)柜、屏、台、箱、盘间配线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3条第12款的规定。7)连接柜、屏、台、箱、盘面板上的电器及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线,敷设长度留有适当裕量;线束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与电器连接时,部绞紧,且有不开71、口的终端端子或搪锡,不松散、断股;可转动部位的两端用卡子固定。检查方法:观察。8)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检查方法:观察。9)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3条第15款的规定。9.4 照明系统9.4.1 一般规定1)照明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相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入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供电线路72、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一管槽。2)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相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在管道或线缆支架上时,疏散指示灯应固定牢靠;插座、开关、灯具应有防水防潮措施,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3)防爆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的相关规定。9.4.2 主控项目1)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7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第5.2.10的规定。2)灯具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4条第2-5款的规定。3)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常用电源终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第13.8.6条第1款的要求;疏散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顶部不具备条件时可安装在上部;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74、,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疏散照明线路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查施工记录。4)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级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75、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检查方法:观察。9.5 监控与报警系统9.5.1 一般规定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相关规定。2)管槽的预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GB/T 20041的相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相关规定。3)光缆敷设、接续、引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和通信线路工程验收76、规范GB 51171的相关规定。4)控制箱、柜、盘和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应根据施工图纸及产品设计图对控制箱、柜、盘等进行全面检查,应数量准确,外观良好,内部部件齐全,安装稳固,配线正确;线缆敷设接续完成后应对线缆孔进行密封处理;控制箱、柜、盘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控制箱、柜、盘安装不应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人员通77、行且不得安装在有漏水隐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5)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相关规定。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专业管线的维护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78、和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不易发现的位置。7)电源与接地、防浪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设备电源接线、设备接地、浪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8)安全防范系统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9)在综合管廊内现场监控电气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有可能进出处、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有摄像机;综合管廊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应不大于100m。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查、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图像清晰度,灰度及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检查、调试云台及镜头的遥控延迟,排除机械冲击;检查、调试视频切换控制主79、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调试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译码器等设备;对于具有报警联动功能的系统,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及自动实时录像,检查与调试系统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及显示稳定性及打开联动灯光后的图像质量;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10)在综合管廊沿线人员有可能进出处应设有入侵报警探测装置。人侵报警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测与调试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及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检查控制器的本地与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防与撤防等功能。11)在综合管廊人员80、出入口应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门禁和电控盖板)。出入口控制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调试卡片阅读机、控制器等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调试卡片阅读机的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调试出人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等系统间的联动。12)综合管廊应设有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测钮号及对应地点的唯一性;检测和电脑之间的通讯是否正常;检测巡更路线及时效的正确性。13)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人口控制系统工81、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相关规定。14)管廊内应设置ACU区域控制单元,并应符合设计要求。15)综合管廊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且应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第11.4.3条的规定。9.5.2 主控项目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验收应审查以下审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检查明细:系统试运行评述,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评价;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系统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82、除故障的日期;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正式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系统原理图、装置平面布置图、控制室设备布置图、设备材料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系统设计变更情况、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5条第2款的规定。3)信息管理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相关规定。4)系统测试、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83、查。检查方法:查测试、检验记录。5)系统配置应符合经审核批准的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完整记录。检查方法:查规划和配置方案、配置记录。6)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应安装最新版本的补丁程序。检查方法:观察。7)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时错误。检查方法:观察。8)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软件修改后,应通过系统测试和回归测试。检查方法:观察、查测试记录。9)信息管理系统集成子系统的硬线连接和设备接口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相关规定。10)应根据信息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工程资料和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对运行数据进行核对。检查方法:观察84、。11)系统应能正确实现经会审批准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查方法:观察。9.5.3 一般项目1)监控与报警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2)安全防范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相关规定。检查方法:观察及检查施工记录。3)应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软件的可扩展性、可容错性和可维护性。检查方法:观察。4)应检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房的环境条件、防泄露与保密措施。检查方法:观察。5)应依据网络规划方案和配置方案,配置服务器、工作站、通信接口转换器、视频编解码器等硬件85、设备的网络地址。检查方法:观察。6)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检查方法:观察,查许可证。7)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设备的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检查方法:观察。9.6 排水系统9.6.1 一般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管沟及井池的施工、沟底的处理等,均应参照排水管沟及井室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2)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中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潜水泵与底座配合良好;潜水泵的86、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轴向位移间隙;管道阀门和管件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方向应准确。9.6.2 主控项目1)排水系统的坡度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6条第1款的规定。2)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排水设施运行正常。检查方法:观察。3)排水沟的沟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查施工记录。9.6.3 一般项目1)井、池的规格、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6条第5款的规定。2)井盖选用应正确,标志应明显,标高87、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6条第6款的规定。9.7 标识系统9.7.1 一般规定1)标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及相关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各类标识、标牌所用材料应满足耐久、耐火、防潮、防锈要求,标注内容及颜色等方面应符合设计要求。3)各类标识、标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位置醒目端正、无遮挡。4)采用喷漆或粘贴方式进行标识时,管道表面应清理干净、干燥。采用自喷漆时,喷涂应防止污染,周围应保护到位。喷涂或粘贴应牢固、清晰,喷涂无流坠,粘贴无翘边。5)标识系统可根据专业管线的入廊情况进88、行逐步完善。9.7.2 主控项目1)各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规定,同时应符合相关管线行业标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分类查看。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应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9.7.3 一般项目各类标识、标牌的材质、尺寸、数量、标注、颜色及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5110第10.9.7条第3款的规定。9.8 统一管理平台9.8.1 一般规定1)统一管理平台应将综合管廊监控与报89、警各系统进行有机集成,实现各系统的关联协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和联动控制。2)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之间信息互通的功能。3)市级地下监管平台功能应实现综合展示、报警监控、运维管理、监管考核、应急指挥、辅助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应实现全市地下综合管廊信息汇聚、实时监测、联动处置、考核监管的作用。4)各管廊监控中心应建设运维监控统一管理系统,系统应包含环境与设备报警监控系统,安防监控报警系统,消防监控报警系统,运维管理业务系统,应急管理系统等功能,并可提供相应的监管运维数据。5)统一管理平台宜采用BIM技术,应用成果应符合相关合同规定。9.8.2 主控项目统一管90、理平台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第4.2.7条的规定。1)统一管理平台应包括下列信息通信接口:与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的通信接口;与入廊管线管理、相关应急指挥单位信息平台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与相关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通信接口。检查方法:观察。9.8.3 一般项目1)统一管理平台应满足综合管廊监控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巡检、安全报警、应急联动等要求,其架构和功能应与综合管廊的管理模式相适应。检查方法:观察。2)统一管理平台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先进性、易用性、易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检查方法:观察。3)统一管91、理平台与管线管理单位应具备互通下列信息的功能:监控与报警系统监测到的与各入廊管线运行安全有关的环境信息;管线管理单位监测到的本专业管线会影响到人身安全、综合管廊本体安全、其他入廊管线安全的信息。检查方法:观察。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92、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本导则引用的法规及标准名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93、50497。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1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1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1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16现杨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1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1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94、收规范GB50168。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7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2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9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3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31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2017。32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3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95、量验收规范GB50243。3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3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3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3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A50261。3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40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41综合管廊工程BIM应用18GL102。42中国市政行业BIM实施指南(2015年版)。43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5110。44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50。附录A 综合管廊单位工程、96、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A.0.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容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4)分项工程需划分检验批时,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艺97、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5)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划分应按表A.0.1的规定执行,检验批划分宜按表A.0.1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A.0.2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构筑物、建筑物和独立使用功能的管线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A.0.3 分部工程: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附属构筑物以及各种设备管线支架安装等划分。表A.0.1综合管廊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单位工程土建工程、管线工程、附属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基坑工程和地基基础基坑工程围堰、基坑支护结构(各类围护)、基坑开挖(98、无支护基坑开挖、有支护基坑开挖)、基坑回填每个检验批不大于200m地基基础地基处理、混凝土垫层、管廊基础、混凝土拼装底板、桩基础明挖法施工管廊主体结构现浇混凝土结构底板(钢筋、模板、混凝土)、墙体及内部结构(钢筋、模板、混凝土)、顶板(钢筋、模板、混凝土)、变形缝、表面层(防腐层、防水层、保温层等的基面处理、涂衬)、各类单体构筑物按变形缝位置划分检验批预制拼装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安装、变形缝、表面层(防腐层、防水层等的基面处理、涂衬)、各类单体构筑物钢制管廊结构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钢结构安装、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非开挖法施工管廊主体结构工作井工作井围护99、结构、工作井每座井顶管管道接口连接、顶管管道(钢筋混凝土管、钢管、预制管廊)、滑板、管道防腐层(管道内防腐层、钢管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垂直顶升顶管顶进:每100m;垂直顶升:每个顶升管盾构管片制作、掘进及管片拼装、二次内衬(钢筋、混凝土)、垂直顶升盾构掘进:每100环;二次内衬:每施工作业断面;垂直顶升:每个顶升管浅埋暗挖洞身开挖、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钢架(格栅钢架、型钢钢架)、管棚(含超前小导管)、锁脚锚管、衬砌模板、钢筋、混凝土、仰拱充填、注浆填充(壁后注浆)、防水和排水、洞内排水系统、施工缝与变形缝处理、防水板防水、预注浆堵水、复合式衬砌防水层、监控量测每施工作业断面防水工程100、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变形缝防水、施工缝防水、穿墙管防水、埋设件、预留管道接头、孔口、集水坑按变形缝位置划分检验批附属构筑物井室孔口检查井、吊装口、通风口同一结构类型构筑物不大于10个管线支架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验收每个检验批不大于200m附属设施消防系统防火隔断系统:防火门、防火隔墙灭火器材质量管理、安装设置、配置验收、检查维护自动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高压水喷雾灭火、细水雾灭火、干粉灭火方式的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消防联动系统按每个系统划分检验批通风系统送排风(烟)系统:风管与配件制作,101、部件制作,风管系统安装,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风管与设备防腐,风机安装,系统调试供配电系统室外电气安装工程:箱式变电所安装、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安装工程: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安装供电干线安装工程: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接地装置敷设电气动力安装工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电气设备实验和试运行、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敷设自备电源安装工程:成套配102、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UPS及EPS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照明系统电气照明: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梯架、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装置及应急电源装置安装,母线槽安103、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接地装置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连接,浪涌保护器安装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液压井盖监控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系统配置情况、接地装置敷设、管线敷设、控制器安装、综合布线系统:缆线敷设和终接,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信息插座和光缆芯线终端的安装电源与接地:智能建筑电源,防雷及接地仪器仪表:型号、校准、性能环境:廊内空气环境,视觉照明环境,电磁环104、境排水系统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排水设备安装,防腐,绝热,管道冲洗,试验与调试排水沟槽与井池,试验与调试标识系统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验收统一管理平台硬件设备、管理软件、网络架构、系统调试注:综合管廊管理用房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B.0.1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部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按表B.0.1记录。表B.0.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名称验收部位分部工程名称施工班组长施工单位专业工长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项目经理主控项目质量验收105、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监理单位验收记录1第 条2第 条34一般项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实测值或实测偏差值(mm)1234应测点数合格点数合格率(%)12一般项目合格率平均值()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论外观、尺寸等可以直接判定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质检员: 年 月 日强度等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判定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质检员: 年 月日监理 单位验收结论外观、尺寸等可以直接判定的检查项目的验收意见: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强度等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判定的检查项目的验收意见:监理工程师:年 月日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实测值或实测偏差值可附页。B.0.2B.0.3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106、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B.0.2B.0.3记录。表B.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检验批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专业分包项目经理序号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果123456789101112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注:分包单位仅指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表B.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技术负责人序号分项名称检验批数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验收意见1234567107、8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外观质量验收验收结论参加验收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日勘察单位勘察负责人: 年 月 日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注: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3、分包单位仅指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B.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108、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并按表B.0.4-1表B.0.4-5记录。B.0.4-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开工日期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竣工日期序号项 目验收记录验收结论1分部工程共 分部,经检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标准要求 项。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4外观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5综合验收结论参加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 章)单位(项目)负责109、人: 年 月 日(公 章)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公 章)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公 章)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公 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表B.0.4-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核 查 意 见核查人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交桩、放线、复核记录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5成品、半成品及小型构件出厂合格证及试试报告6施工试验报告及见检测报告7隐蔽工程验收8施工记录9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其他资料检查结论110、: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注: 质量控制资料应全数检查。表B.0.4-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项目抽查质量情况好一般差1主体构筑物现浇混凝土结构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3附属构筑物砌体工程4细部结构5工艺辅助结构6支架安装7变形缝8预埋件、预留孔(洞)9防水、防腐、保温材料10回填土观感质量综合评价观感质量检查组:年 月 日注:1、检查内容:主体结构外观有无质量缺陷;有无渗漏现象,程度轻重等;附属构筑物的位置、规格、安装有无问题。全数检查。2、对观感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进行返修。3、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111、本表附件。表B.0.4-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项目抽查质量情况好一般差1附属实施消防工程2通风系统3供配电系统4照明系统5监控与报警系统6排水系统7标识系统8统一管理平台观感质量综合评价观感质量检查组:年 月 日注:1、检查内容:各系统位置、规格、安装有无问题。全数检查。2、对观感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进行返修。3、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表B.0.4-5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资料核查及功能抽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序号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资料核查情况功能检查结果1主体构筑物位置及高程测量汇总和抽查检验2工艺辅助构筑物位置112、及高程测量汇总及抽查检验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汇总4水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汇总5混凝土试块抗冻试验汇总6混凝土试块抗渗试验汇总7主体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抽查检验8主体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查检验10地基基础加固检测报告11防腐、防水、保温层检查汇总及抽检验12附属设施检查汇总报告检查结论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查组:年 月 日注:抽查项目及频次由验收组协商确定。若竣工验收前,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了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该检测报告可作为功能抽查的组成部分。附录C 综合管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C.0.1竣工验收前,应对单位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结113、构实体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C.0.2综合管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测资料。2)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资料检查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相关检测记录。3)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主体结构外观有无质量缺陷;有无渗漏现象,程度轻重等;附属构筑物的位置、规格、安装有无问题。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4)管廊结构性能检查内容:侧墙、顶板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查数量:每50m抽检1处。检验方法: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114、收规范GB50204进行。5)管廊实体允许偏差检查内容:底板顶面高程、廊体净宽、净高、墙厚、墙体垂直度、墙体平整度等。检查数量:每50m抽检1处。检验方法:现场量测。6)附属构筑物实体允许偏差检查内容:各类井室、孔口、支墩、栏杆等。检查数量:抽查全数10%。检验方法:现场量测。7)约定的其他项目8)综合管廊结构实体质量总体评价结论附录D 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类别归档文件保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A工程前期文件材料1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文件2征地、拆迁审批文件3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4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5工程地质和水文地115、质勘察报告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规划方案变更审批文件及附图9计划任务书及投资计划的通知10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1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排水、园林、环保、地震、人防、消防等)审批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12施工许可证13验线申请表及附图14工程质量监督书1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1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17设计说明书B施工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设计交底记录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5施工试验资料:回填压实度表、试块试116、压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桩基检测报告6施工记录7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临时水准点)8沉降位移观测记录及结论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10工序(检验批)质量评定资料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3中间验收记录(地基验槽、结构主体)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15使用功能试验记录16事故报告C竣工验收文件1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2工程竣工报告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4工程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单位)7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9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10工程质量监117、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11工程竣工备案表12决算书及审计文件13市政工程竣工移交书D竣工图1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2含CAD版全套设计图纸的电子光盘3工程竣工测量图(测绘单位)注:1、质量监督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特别要求的,以特别要求为准。2、部分过程资料,如施工单位质量体系控制的过程文件(技术交底等、工序评定表、水准测量记录、工序交接记录、配合比通知单、施工日志)等,由各单位根据内部要求自行归档。3、表格中“”表示竣工验收前原件归档保存处,“”表示竣工验收前复制件/复印件归档保存处。“”表示竣工验收后必须原件归档保存,“”表示竣工验收后选择性归档或复制件/复印件归档保存。附录E 工程竣工118、验收报告报监编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 程 名 称:建设单位名称: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报建时间年月日开工时间年月日工程造价工程概况: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内容: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标准:对勘察单位评价:对设计单位评价:对施工单位评价:对监理单位评价: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竣工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组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单位职务验收组长(本人签)副组长验收组成员(本119、人签)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年月日附录F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备忘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竣工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概况(应包括位置、长度、断面尺寸、结构型式、附属设施、管廊节点、投资模式等)建设/代建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接 管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质 检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 工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 理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 计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勘 察 单 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移交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本)工程质量保证书接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建设/代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日期:管廊运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日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经办人:日期:本表一式三份,接管单位、建设/代建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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