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022-2025年)(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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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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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022-2025 年)为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 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的思路,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本质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到 2025 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实施 4274.32、81 公里,基本完成既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任务。其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1180.701 公里(其中市政、庭院燃气管道 682.51 公里、燃气立管 498.191 公里),燃气厂站和设施 16 处,燃气用户设施 10.99 万户。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1592.28 公里。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1501.4 公里。二、改造对象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材 4 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一)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一是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3、墨铸铁管道。二是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法定检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PE)管道。三是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PE)管道。四是其他被建构筑物占压、敷设于密闭空间的管道。五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一是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法定检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二是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4、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二)供排水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一是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二是运行年限满 30 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5 三是存在泄漏、渗漏问题的管道。四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一是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二是存在混接、错接等问题的管道。三是运行年限满 50 年的其他管道。四是存在破损、泄漏、渗漏、严重变形和淤堵的管道。三、工作内容(一)组织普查评估。城市政府统筹开展燃气管道等普查评估工作,发挥好5、属地政府、经营企业、检测评估机构的三方作用,运用好地下管线普查既有成果资料,采用调查、探测、检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权属、规模、位置、材质、年限、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综合考虑管道材质、使用年限、安全风险等因素,明确需要更新改造的老化管道及设施的数量、位置,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管道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和更新设施信息,滚动推进设施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二)加快实施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立足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坚持保6、障安全、兼顾长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制定年度计划任务,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加强管道改造与城市更新“四改”工作的统筹,有序合理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避免工程碎片化、“马路拉链”,减少交通阻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按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监管。燃 6 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所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最新规范标准要求,鼓励各地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压力、流量监测和智能化感知设施,建立完善智能管理平台,提高运行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政策支持(一)建立多方共担出资机制。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7、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坚持“谁运行、谁负责”,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业权属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坚持“谁受益、谁付费”,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省、市、县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特别是对居民户内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管道设施的更新改造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做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谋划、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我省的资金支持力度。将8、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债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加大融资保障支持。强化“政企银”对接,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长 7 期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各地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9、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做好价格管理工作。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价格调整幅度,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五)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或由企业10、按要求恢复,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对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管理,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指 8 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属地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筹措补助资金,压实企业责任,调动各方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11、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同步纳入各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地要准确掌握和解读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二)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抓紧谋划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建立快速审批机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采取联合审查方式,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已按规定取得用地、不涉及新增用地、土地权属未变化的项目,不需要再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燃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自12、行负责对其运行维护的燃气压力管道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三)强化管道本质安全和市场监管。各地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 9 行水平。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要求,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法定检验制度,加强对燃气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使用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四)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规范,划定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保护,规范燃气经营秩序,明确管道设施运维安全和更新改造责任划分,有效约束燃气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负面行为,积极解决和有效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管道信息不准、未按要求实施检验等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 州、县 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地产规划
上传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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