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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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30620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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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包商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二、承包商的责任 2.1 承包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 承包商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2、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l) 健全以承包商质检部门、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各负其责。 (2) 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 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 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 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 承包商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3、,建立施工试验室及测量队,报监理部审查确认。 施工试验室及测量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 试验室或测量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 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 2.4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取得上岗认证。 2.5 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部有权采用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资格直至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包商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4、止。 2.6 监理部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包商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部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 承包商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3.2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l)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5、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 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完成。 (6) 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3.3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工艺和工序作业施工。 3.4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6、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包商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6 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包商“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提请业主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尤其对于厂房、阀室、水库、控制楼的基础,必须进行联合质量验收。 3.7 承包商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率定和校正。拌和楼计量仪器、具除每月一次按期校准外,还应根据7、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部进行检查核定。 3.8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作出指示: (l) 指示承包商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 指示承包商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3) 指示承包商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补或返工。 (4) 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5) 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包商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8、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多次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 指示承包商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 工程承包合同授予的其它指令权。 3.9 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包商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四、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9、4.1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 (l)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3)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工程单位。4.2 单元工程的划分,由承包商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要求。原则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于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 4.3 承包商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国际I标4210、)天前,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完成或修编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并据监理部的批准文件向监理部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4.4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按监理部的批准文件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4.5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包商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现场监理工程师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 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11、,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l) 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包商12、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2) 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包商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必要时,承包商还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和编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6.1 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13、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包商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或质量评定表,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员申请签证。 (2)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包商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和质量评定表,向监理部申办开工(仓)签证。 (3)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现场监理工程师申办开工(仓)签证。 6.2 监理部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申报后: (l) 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检查验收。 (2) 对于联检项14、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1224小时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仓)签证。 6.3 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包商申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可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 6.4 签证过程的责任: (1) 现场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开工(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2) 现场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开工(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承包商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15、仓)签证,报监理部确认。 若监理部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复检,承包商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如果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3) 如果承包商或其施工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处申报开工(仓)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 6.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两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报监理工程师一份,承包商自留一份。七16、施工质量事故处理7.1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7.2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部报告。 (l) 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17、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7.3 承包商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4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7.5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7.6 事故调查权限: (l) 一般18、事故由监理部负责调查。 (2) 较大以上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调查。 7.7 事故的处理方案: (l)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商提出,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2)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商提出,报监理部审查并经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3)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7.8 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9 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包商违约。 (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 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八、其它8.1本守则的解释权归xx路二期道路工程监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