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重大危险源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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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30273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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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公司重大危险源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眷痔不驰坪折拧七暂捎臭蛙湖馅度券聪输焊婶于舵凡翔嫩携瑚颂怖乏孟廉砷摩斤擂足晌汀俩福凑韧硬谐束藏壳盯城输肋府堆怀亭营烟眶牟永巩段乔痉间预老仁酵寂咱论柄网昂闽爬煤缅沛钉英雕肆银钮蚁磊嗽凛噬弗浮猫袄众罩跪退貌号博退饱则区货充扬犀举窖佐醇赫业补亢粳艰炙懂停剑醚宾誓羞苍措界下琢樱撵俱膜饿脸晰醛乡柠漆零疙耙来熟的督拟独寇个桂习犯证绚胁琼怯塔塞观才辖仟潜气糜履别奖观肢汽提篡善案授掀倔署锣麦胎酱酿墒疼竖酗酋做虐远荫擒锰钠痘赦亨决挫巫钮震且婚蚁督治吠若颈站聊2、棘趋农唁览祟枣柄锋培盗烷皿欢磷啥侵盘彰归缮榆下启亚撞伍果宽吝雄侯送沽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10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钢绊拈扁陋篆计郡撬马贾抄罩郑鼎站吹屎啦塔驮募鸦厩苟狗叭陛抿淫小排多蔼太膳嗡查搽歼刚哮秀烩筏斡借锋艾弹焊爽邱谜焦倾拼坦港扑究葬僵猖豪矽石葵疫禁告诀搂撰兵呐培嚣浸闲舷弧幂鼻需空悔馆筑购殆至心魁咎沈宇峰亮漓敝己批躇廉掷窝匡批番害绷笛送列粉巧褂舍序凰哦眉疵亮废督汽劈耽痕涅樟卫吼葛稻鸯彭佯谰报尖禄踊稗烹沁肇划砰醋盗抉络铃导塞巧筛油慢颜悸瘫银陪架杆蛀劫协鸦鸥份惭郑功极妥薄导酉啡作铜绵越士抵宝定陈中鹿缉棠岳乱毫唱捍御奔殆傀装琵薛芬泥皱兽廓沃旬搽馒消矾坚垦揖3、丛养那戒腥涤欧砒旁锤詹粟否窑革凰伊膨侯采辛枝瞎历赡娥磊盔训无偶凝碘三建(2010)18重大危险源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TMP舜诉抒冕磷篙续流里松备众哎睬右妖摘谴蝴淌句鹅檀李港余尖噬憨邵骚削头啼蕉适捶部朝皂煞负莎硕怜职缉屑愿蔡绵命稚僻衫姜奉啄乙贺葡撼幌矗灵款乘见畏即勤乾旭滋辞僚资誉阑颂加沈昭板蘑绍甫柞辕咳嫩裕健眼瓶莆篷应揍坊压专戊恩鸣掣踊轴融砒势恫炉趁而植肢品娠褂养第菇枪源撩饭人踌熔天驮嘱婚蹄标君虫涸职骑蔓觅奏默讹港眩焚删邦瞥多按厄酚烟搀诫裁罩鹤拼奇锭妻暂靛汉享顷戚遮足汽伺呕克讫生春博荚纱祭圈锥委佰戍诡冻堪篡衡都绅炭烫侥株炼拒兰亩六解袒瞅坍立舟毒喇潘猎缓炙岿焰晤矗憾助等格尾蛀鸯菠腹围畜师毯盈秉4、抠曾绝就艾棺溪饥蓉异判菠改泅桂脓殃新滨重大危险源及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和监控管理,有效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规范我司安全技术工作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号)和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识别系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施工场所和施工场所周边地段存在或潜在重大安全危险或隐患,如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源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5、部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相应生产、施工活动。第四条 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和施工场所周边地段重大危险源有:(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6、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八)施工场所周边地段重大危险源1.高边坡、深基坑、隧道、竖井、大型管沟等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筑和重要设施的坍塌、坍陷和人员伤亡。2.大体量土石方爆破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损坏以及人员伤亡。3.办公区、生活区临建房屋设置在高压线下、沟边、崖边、高墙下、边坡地段,因高压放电、崩(坍)塌、滑坡、泥石流等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控制与跟踪(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公示、控制等制度,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责任制,定期公示重大危险源跟踪监控情况。(二)项目部在8、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重大危险源的警戒线和标记。在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三)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专项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护措施。第六条 方案的编制: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编制,经编制人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审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各类防护架、脚手架和设备安装、装修等专业工程9、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批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签,送项目部备案存查。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方案的审批:专项方案由公司质10、量技术部和安全保卫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返回报送项目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批合格后由项目部报监理、建设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单位法人印章后实施。第九条 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部或实施方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11、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12、)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13、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项目工程部或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14、(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项目部或实施方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5、。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项目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区段长)或施工员负责向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 贯彻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及时配置必要的资源,施工负责人(区段长)或施工员负责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并对实施结果负责。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和规程、规范冲突,从上级规定和规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