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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崩塌治理工程施工合同(44页)
边坡崩塌治理工程施工合同(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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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618926 2022-11-17 43页 112.50KB
1、崩塌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合同签订时间:目 录一、合同条款及格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五、安全生产合同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承诺 七、工程量清单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攀枝花市客运中心南侧崩塌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工程内容:崩塌治理工程 施工图设计, 主要工程量为:主动防护网 27123.26平方米,清除危岩170.55立方米。6. 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验收规范。按有关规定验收,工程3、质量合格率为 100%,优良率达行业先进水平。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整(¥:元)其中:暂列金额:整(¥: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 合同价款约定1本工程清单项目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因政府调价外不因其它任何因素变化而变动固定单价。该单价内容包括:1.1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材料的差价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1.2 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和安全措施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14、.3 所有与完成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均应包含,如:设备、材料的运输及二次(含多次)搬运;施工便道的修建;弃渣、弃土的维护;临时设施的修建;与村社农民的关系协调处理;施工用电源的架设;施工用水的抽、引、运;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所发生的费用;需要办理特种作业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等。1.4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地质现象,如塌方、涌水等风险也已综合考虑在该总价内,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设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结算价:2.1 合同结算单价:以投标报价清单的固定单价按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如属于新增项目,按投标报价清单相似的固定单价计算; 新增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固定单5、价,则在实施前由承包人进行单价分析,并递交单价核准报告,经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其中材料费应按如下原则计价: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当投标文件中同种材料价格不同时,以价格低的为准),材料耗量按定额中相关材料损耗计价。若中标材料中没有的,则该材料单价按计量支付当期的攀枝花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确定(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综合单价下浮比例为:(控制价-投标报价)/控制价;若攀枝花工程造价信息不发布价格的材料或计量支付当期未发布价格的材料,其价格以招标人及其委托人在施工当期组织的市场询价经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确定。询价与中标人达不成一致的,按招标人、监理单位形成结果执行,中标人不6、得以达不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2.2 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和发包人发出的补充图纸及变更文件(符合变更程序及时效性)、相关签证,结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由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申报,经监理审核,报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之一。2.3 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增减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批准增减的工程量,按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招标文件(包括发出的补遗、澄清或修改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8)已标价工程7、量清单;(9)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政府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10)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8、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7 年 月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 份,承包人执 四 份,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执 一 份。发包人: 承包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9、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第一卷第 4 章第 1 节“通用合同条款”(第 41 页至第 57 页);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 41 页至第 81页))基础上,结10、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补充内容形成。(此处略)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 1.1.1.6 目细化为: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 1.1.1.8 目细化为: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1.1.2.3 承包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高级工程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1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编号: 。承包人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1.1.2.6 监理人: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职称:工程师 ,总监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是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 设计人:1.1.3 工程和设备第 1.1.3.10 目细化为: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2、,包括水池、山坪塘、引水渠道、管线两侧、机耕道权属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 个汛期。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本项补充第 1.1.5.8 目、第 1.1.5.9 目、第 1.1.5.10 目:1.1.5.8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5.9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13、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1.1.5.10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中标通知书;(2)招标文件(包括发出的补遗、澄清或修改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政府及工程建设的有14、关规定;(10)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合同文件。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按行政主15、管部门在规范、标准和规程发布公告(或通知)中的要求执行。1.5 合同协议书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发包人按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贰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进度计划和调整(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说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如专职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施工措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等,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等。本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形式:设计交底后 7 天内,一式陆份,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7 天内。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程施工前 7 天。图纸有重大修改、变更或调整时,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和(或)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1.6.4 图纸17、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需承担信息不反馈带来的损失赔偿责任。1.7 联络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接收人: / (签字/日期)。(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接收人: / (签字/日期)。(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18、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提供施工场地: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和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由发包人按照用地计划开展永久性占地补偿并承担补偿费用。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协调永久性占地工作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和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由承包人以查询城市建设档案或邀请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使用单位现场确认等方式取得,发布人协助承包人做好协调。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认真核实后使用,并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的上述资料(包括第 4.10 款提及的资料)的某些不足而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20、接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和承担相应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4)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7.1 款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中约定。(5)控制点坐标:开工前,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负责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计划),完成时间不影响正常施工。承包人须配合提供资料和办理需承包人办理的前置手续。2.5 组织设计交底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出开工通知后 3 天,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专业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阶段性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21、:按照合同进度计划或应承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的关系。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根据第 4.7 款,撤换或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人员;(3)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4)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22、期延长;(6)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根据第 15.2 款发出变更指示;(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 16 条款下的价格调整;(11)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12)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13)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调整;(14)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15)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审查竣工验收23、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16)审核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核竣工结算;(17)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4.5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24、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5 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6 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提供有关条件25、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他人友好协商解决。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26、等相关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二部分施工临时工程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已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3)压证施工: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压证施工制度,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4)进度报告:在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和提交月进度报27、表(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是否提交日进度报表和(或)周进度报表,由监理人确定。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点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28、要文字说明。(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施工过程中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均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工作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应将正式测绘成果文件提交监理人复核确认,并报发包人。(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29、同价(投标总报价)中。(7)检验试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包括工程材料、工程实体)进行一般鉴定、检查,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8)归档责任:按规定时间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9)按照满足正常工作合理需要的标准和要求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0)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对承包人的义务还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履行。4.2 履约担保承包30、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之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约定为:4.6.3 承包人31、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默认或一般认为承包人已独立进行32、现场查勘,对施工场地(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包括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出入口、地质水文情况、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的资料和信息数据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如风俗习惯等)有充分了解,并已在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33、补充第4.12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34、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35、担。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包36、括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7 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10. 37、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以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按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提交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阶段和分项目的进度计划以及配套的人材机投入计划,特别是在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分部和(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第 11.2 款约定日期要求。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7 天内。38、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的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一般情况下,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保证工期按期竣工。如果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应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日前。(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补充第 10.5 款:10.5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39、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未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总工期,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需要注意的是,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变更交货地点等,并不一定影响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本款约定内容应与第 4.11.1 项、第 240、1.1.1 项结合阅读和理解。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00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计划竣工日期起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 10%。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考虑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或赶工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41、,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中,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竣工的,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补充第 11.6 款:11.6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进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42、件除外);(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验收规范。按有关规定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率为 100%,优良率达行业先进水平。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本款补充第 13.2.3 项:13.2.3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43、.4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覆盖前 24 小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9 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44、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具体按质量监督书(计划)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执行。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45、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4.1.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攀枝花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14.1.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试)验(测)的费用。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2 变更权本款补充:本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技施设计图集)施工,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46、更的 ,须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 , 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 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在技术上可行 、 可靠 , 功能上满足使用要求 、 安全储备 , 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实施。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 ; 出现设计图纸 ( 含设计变更 )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 , 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 ,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 , 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最终须报经审定)。(1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47、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 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 合同履行期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无论超过多少,该项目单价均不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 川财投2013145 号文颁发的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 ( 预 ) 算标准 及其配套文件 ,川财投2012139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采用攀枝花工程造价信息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48、, 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 1 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 100 0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 )未尽事宜,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办理。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5.6 暂列金额本款补充: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49、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包括比选和政府采购,下同)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5.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50、的,应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 款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5.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51、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作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可以调整 。 在履行合同时 ,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 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 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 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不得以投标报价中的错报和漏报等而寻求发包人的补偿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 , 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5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量所使用的计算规则应与现行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行)中的计算规则一致。并且在比选规则工程清单总说明中有特别说明的计算规则,应以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工程量的确认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认定。本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7.1.3 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0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款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53、,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5)关于措施项目的计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具体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总价中,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详细分析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和施工难度,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据以确定其价格。进场费、退场费,现场室内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54、施工供风设施、施工照明设施、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等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仓库和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明的其他临时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按合同技术条款要求进行的、直接属于和(或)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55、,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水、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水、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其他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承包人按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完成的、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施工期安全防洪度56、汛(含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等。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无预付款。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行业批准的格式,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补充:按月进度付款。施工单位每月按发包人要57、求办理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准,按发包人核定金额的 70%支付月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并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完相关资料,(包括向发包方提供项目建设前、隐蔽部位、建设完成后的数码照片),通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及发包人核准,发包人按合同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列金后)的 80%工程款(含已支付款项)。如项目出现变更,完工工程造价低于原合同价的,按初步核准价的 80%计算;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 95;余下 5转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 日历天内结清余款,未付款额均不计息。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58、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17.4 质量保证金17.4.1 金额: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5,不计息。17.4.2 结算和支付时间:自项目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竣工终验合格为准后开始计算)届满 30 日内。17.4.3 支付条件:工程完好,能正常运行。17.459、.5 付款方式:转账支付。5 17.5 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至少 2 套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书、承发包合同或协议书、原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隐蔽验收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材料及设备单价表、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协商会议纪要、承包方取费证及规费取费证(需与省定额站核定的原件一致)、其它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本工程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为准。承包人6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管养单位。17.8 竣工审计17.8.1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2 效益审计费:全部工程完工,递交审计部门,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初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承包人承担验收的各项费用。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五套(包括竣工图纸、施工记录及61、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18.5 施工期运行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另行商定。18.6 试运行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由承包人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并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7 竣工清场对承包人竣工清场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各类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对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对临时占用的耕地或园地进行复垦达到种植条件,对临时占用的设施进行恢复,达到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62、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修或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19.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另行约定,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筑物与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的具体规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 ,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63、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投保内容:按保险业和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规定办理。(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按保险业和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规定办理。(5)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保险金额:按保险业和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规定办理,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和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64、应足以现场重置或进行相关补偿。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15 天内。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65、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双方约定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比选规则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承包人不能擅66、自更换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 14 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视为违约,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 元。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经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连续3 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14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67、,直至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一致,如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3%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或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施工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全面负责整改,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整改费用,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每延误一天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1000 元整,赔偿金限额合同价 10%。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限额合同价 10%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68、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鼓励(优先采用)合同当事人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种方式解决:(壹)向攀枝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贰)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 争议评审第 24.3.1 项补充:24.3.1 争议评审组由三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发承包双方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为争议评审组组长,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发承包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专家共同确定。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人员均不参加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5.补充条款1、发包人保留的权利:由于不可预69、见的政策性调整原因,发包人保留以下权利: 修改招标合同的规模和范围; 调整合同执行工期; 废除或取消项目合同; 发包人不对上述行为负责。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承诺不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选价 5%通过中选人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交纳。3、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 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费用将不予支70、付。4、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应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 100010000 元的工程款。6、承包人不得因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各种理由影响现场施工。若有发生,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减 100010000 元的工程款。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压证上岗和请销假制度 实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压证施工制度。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71、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意外死亡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1 天(不含 1 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发包人备案;1 天以上由监理工程师上报72、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批。监理工程师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则由发包人给予监理单位每人每次 2000 元的处罚;承包人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由发包人给予每人每次 2000 元的处罚。所有处罚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和监理费时扣减。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8、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将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的; 承包单位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工程经济73、技术管理人员,或更换相关人员未取得业主同意及相关部门备案的;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将建设工程主体、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的; 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的。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74、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9、承包人在开工前负责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10、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补遗书所包括的内容施工。11、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 15 天、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75、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12、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对于交叉施工的协调问题,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因交叉施工发生矛盾导致打架斗殴,发包人将处承包人罚款 1000-5000 元/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3、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职务姓名职称职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刘 学高级工程师建造师证一级建筑工程已购买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高级水工环已购买施工员/上岗证/土建已购买材料员/上岗证76、/已购买质量员/上岗证/土建已购买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证/已购买造价师/资格证/土建已购买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工程全部内容。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个汛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竣工终验合格为准)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77、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78、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和修复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竣工终验合格为准 ) 后开始计算,第2 个汛期 满后 30 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 ( 不计利息) )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 电 话:传 真 :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79、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80、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81、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82、约责任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止。六、其它本合同为 攀枝花市客运中心南侧崩塌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83、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 话 : 电 话:传 真 :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侧崩塌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局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监理单位84、督促乙方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要求监理单位督促乙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要求监理单位督促乙方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并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5、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86、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87、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88、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乙方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所有赔偿责任。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四、其他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 话 : 电 话:传 真 :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承诺致: 我公司有幸中标承建 崩塌治理工程项目 标段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89、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本工程,不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攀住规建发2013117 号),同时承诺:1、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一旦本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实存在拖欠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3、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用于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导致该保障金不足的,及时按上述攀住规建发2013117 号文件规定补90、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与本项目每个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数目和支付方式,并在 7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5、不将本工程劳务分包给无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组织或“包工头”。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导致相关单位(人员)上(群)访发包人、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停工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等情形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发生上(群)访的,承包人承担 5 万元/起的违约金;2、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3、发生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91、的,承包人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或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承包人声明: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或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任何上(群)访、停工或群体性事件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7年6月12日递交的 崩塌治理工程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整(: 元)。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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