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贯通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合同(4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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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8894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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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执行协议 目 录概述1第一章 总则2第1条 定义与解释2第2条 合同目的、合同体系及解释原则4第3条 承诺与保证5第二章 项目概况5第4条 建设工程5第5条 运营服务6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6第6条 前期工作内容6第7条 前期工作经费8第四章 项目建设9第8条 建设标准9第9条 工期10第10条 项目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10第11条 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提供的便利条件12第12条 监理13第13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文物保护14第14条 安全生产责任15第15条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15第16条 开工16第17条 工期延误17第18条 暂停施工和复工17第19条 工程变更管理12、8第20条 实际投资认定18第21条 工程预结算19第五章 工程验收20第22条 竣工验收标准20第23条 竣工验收21第六章 项目运营服务22第24条 工程保修22第25条 项目运营23第七章 运营期满移交24第26条 移交的范围24第27条 移交期25第28条 移交程序25第29条 移交质量保证26第八章 可用性服务费与支付安排27第30条 合同价格形式27第31条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27第32条 建设运营成本的调整29第33条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30第九章 运营绩效服务费与支付安排32第34条 运营绩效服务费32第35条 绩效考核指标33第十章 税费37第36条 合作期间的税费安排37第3、十一章 争议解决38第37条 争议解决方式38第38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38第十二章 其它约定38第39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38第40条 合同解除39第4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40第42条 通知41第43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42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执行协议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 概述鉴于:1、 与 公司(以下简称“ ”)和 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于2017年03月28日签订了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甲方系经 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乙方系 和 联合体为履行、承继主合同义务而设立的项目公4、司(SPV)。3、乙方作为项目公司,对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有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义务。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有负责项目准备,监督项目实施,支付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接受项目设施、资产等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履行主合同,顺利推进项目实施,通过由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包括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为进一步细化主合同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不违反主合同的原则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本协议系对主合同的承继、延续、细化和补充,需与主合同作为共同的整体进行理解、执行及适用,本协议与主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5、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主合同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合同关系。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的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时,适用该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定义与解释1.1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指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包含以下三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以下三项工程中某一工程:(1)堤路工程;(2)桥梁工程;(3)治涝工程。本项目各单项工程分项实施、分别计建设期和运营期、分项验收、分别付费。1.2 政府方:指 及其授权指定或6、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1.3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 授权负责本协议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 。1.4 中标社会资本,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协议合作项目的联合体。1.5 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协议,建设、运营本项目的 。1.6 施工承包人: 即“施工单位”,是指经“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招标确定的 ,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1.7 本协议“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当期基准利率”。1.8 投资建设运营:指由乙方在甲方委7、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1.9 建设期:是指本协议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协议合作项目的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1.10 运营期:是指自本协议合作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协议合作项目的运营期届满之日止。1.11 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之日。1.1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13 合作期限: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1.14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为开展本协议第6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1.15 可用性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8、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等。1.16 运营绩效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方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1.17 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结束,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18 移交日: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1.19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施工图纸文件。1.209、 本协议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1.2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1.22 标题为便于阅读而设,权利义务以条款含义为准。第2条 合同目的、合同体系及解释原则2.1 合同目的为了更好地执行主合同,加强对乙方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甲方和乙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保障公共利益,最终实现乙方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10、即“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2.2 合同体系鉴于本协议作为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的从合同,本协议的合同体系如下:2.2.1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2.2.2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执行协议;2.2.3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委托运营合同;2.2.4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2.2.5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采购文件、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投标文件;2.2.6 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2.2.7 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2.2.8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上述文件与本协议组成合同体系,共同理解及适用。2.3 解释原则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理解适用时遵循主合同解释优先原则,主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本协议有约定或作出细化约定的则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第3条 承诺与保证3.1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承诺分别承继履行主合同中 及联合体的权利及义务。3.2 甲乙双方同意,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主合同及本协议中未有约定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章 项目概况12、第4条 建设工程4.1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工程概况为: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位于 ,该段全长5.2Km,桩号范围K0+000K5+200。其中K0+000K0+802.741段道路标准断面为20m,K0+820.741K1+325.172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21m,K1+325.172K1+814.84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22.5m,以上段落按城市次干道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车速30km/h;K1+814.84K2+050.8段为过渡段;K2+050.8K2+845.8段为桥梁,桥梁宽度为33m;K2+845.8K5+200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45.5m,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进行设计13、,设计车速50km/h。新建一座主线桥及其连通第三大桥的两个匝道桥,主线桥位于 ,此处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7.06m,主线桥下穿铁路桥和规划建设的大桥,并有两匝道桥连通 大桥;加固防洪堤,改造码头旱闸及半径沥站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水库削峰后),堤防等级为级,穿堤建筑物工程等级也与堤防工程一致为级,工程级别为3级,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建筑物4级、临时建筑物5级。实施内容包括:道路、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电力通信管线、堤防、防洪闸等工程。以上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为准。第5条 运营服务5.1 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并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14、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运营服务内容为:该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为“ 贯通工程第一标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该项目运营服务内容包括路况巡查、检测、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路基路面、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及水利设施等的维护和小修,确保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各项水利设施等完好和安全运行;不包括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的运营维护,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移交给相关部门运营。5.2 运营服务期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负责运营的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无偿 不同意修改,应按主合同一致,主合同没有无偿二字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6条 前期工作内容6.1 属于甲方15、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6.1.1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项目PPP采购文件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评估、征地移民专题报告、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及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等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审批资料;6.1.2 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6.1.3 提请 明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项目沿线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和绿地、路灯、交通标牌等地表附着物的拆除、迁改工作,并负责社会维稳,及时提交开工条件的建设用地,并确保按进度要求逐步交付建设用地。由于本项目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涉16、及费用调整的,须经甲方按规定确认后计入项目投入成本;6.1.4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监理单位依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6.1.5 审定乙方所提交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报装及其他属于乙方前期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审批意见;6.1.6 提供办理本项目施工(报建)和运营所需的一切审批资料及清单,全力协助及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6.1.7 协调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个人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6.1.8 政府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工作,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乙方的其他合理诉求,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17、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还款承诺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6.2 属于乙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6.2.1 乙方在签订主合同后30日历天内,须先支付首笔前期费用1亿元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首笔前期费用(1亿元)到账后3个月内,向乙方提交相应部分施工用地及临建用地供乙方进场施工。同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施工用地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征收补偿费、独立费及其他费用等的支付计划。剩余前期工作经费按甲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要求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方式为电子转账;6.2.2 按照主合同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与 签订施工合同;6.2.3 乙方办理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报建手续18、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排放许可、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为本项目的施工取得合法手续,但甲方须提供项目报建各环节需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以上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甲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6.2.4 负责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边缘选择合适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并将接驳方案(含接驳点个数)报甲方、监理单位等审批后进行实施;6.2.5 根据主合同约定,为本项目购买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所购买保险的险种、保额、费率等由乙方形成保险方案报甲19、方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保险方案实施,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6.2.6 办理涉及跨铁路、公路、江河、市政道路等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承担产权所属单位依相关规定要求收取的相关费用,以上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6.2.7 按主合同约定,为本项目向甲方提供保额为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15工作日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无息退还履约担保; 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需开展的前期工作。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述及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由乙方负责筹措,并按20、双方约定支付,支付的费用经甲方认可审核后计入项目投入成本。乙方保证筹措的前期工作费用专款专用于本项目。6.3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6.3.1 需由乙方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6.3.2 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和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落实并保持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确认工作。第7条 前期工作经费 7.1 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及承担,包括乙方成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为准)前,因开展本项目相关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勘察费、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青21、苗的征收及补偿等费用,具体以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补偿标准,按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咨询费、项目涉及如铁路、航道等部门报建所需的相关费用等其他完成本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计入项目投入成本。7.2 为推动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同意前期工作经费由甲方根据整个PPP项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整个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单列核算,以乙方资金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和经甲方认可的由乙方直接支付的费用累计总金额为准,统一核算可用性服务费。甲方保证以上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乙方对已支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享有知情、查阅、核实核查的权利。7.3 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要求统一支付。7.22、4 因由一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不符合法定或项目实际要求而给对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8条 建设标准8.1 本项目施工标准须适用于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和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启闭机等重要设备采购质量不得低于设计预算参考品牌)及国家部委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与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和检查乙方及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参加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以确保项目建设满23、足质量要求。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备交货前应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如发现货不对板和质量问题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乙方应按水利和市政等工程施工监测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同时配合甲方选定的质量监测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对比检测,乙方不得妨碍检测单位开展正常检测工作。8.2 甲方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第9条 工期特许经营期: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本项目建设期:在开工日起2年内(暂定)完工并交付使用。建设期指本项目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24、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本项目运营期:13年,自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为运营期起始日计算,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建设期工期发生顺延的,运营期也相应顺延。第10条 项目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10.1 乙方是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0.1.1 按照PPP项目招标文件、主合同及本协议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单位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1.2 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协议适用标准与规范25、,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10.1.3 确保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等;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质量保证控制体系、关于工程建设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及应对各类施工事故的应急预案等;10.1.4 应确保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从事本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10.1.5 应确保施工单位由具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从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所有从事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26、证书复印件;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10.1.6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和进度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应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施工噪声、扬尘以及临时封道等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创建或测评工作,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列入项目投入成本;10.1.8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定的保障责任(包括劳动保护、赔偿、补偿等27、责任形式);10.1.9 乙方的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上述10.1.4和10.1.5条的规定进行变更。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确需调离的,需事先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甲方同意,且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方可变动;10.1.10 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义务所需的其他项目管理工作。10.2 工程质量要求10.2.1 乙方应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项目适用的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标准,依法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28、10.2.2 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10.2.3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按国家及广东省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10.3 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10.3.1 乙方应确保其与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协议适用标准与规范,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按国家及广东省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应册除。10.3.2 乙方应确保施29、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约定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10.3.3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10.4 不合格工程10.4.1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30、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若乙方对通知书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和说明;10.4.2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或异议回复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维修。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此而导致的合理费用,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予偿还或不予全部偿还上述发生的合理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第11条 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提供的便利条件11.1 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市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及中31、期财政规划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2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交有关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以进入项目场地检查和测试等方式对本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包括:11.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11.2.2 本项目的建设计划进度;11.2.3 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作;11.2.4 本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予以必要的配合。11.3 不可免除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11.4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须遵守项目场地32、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11.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随时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建设进度存在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回进度或整改至质量合格(整改期不计入工期)。11.6 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用地,并向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条中合称“乙方”)提供下列便利条件:11.6.1 在项目建设期内进入并使用项目用地的合法便利条件; 11.6.2 与项目用地相邻、因建设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借地),以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11.6.3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8套;11.6.4 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33、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6.5 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路、铁路、各种管线等的通过、交叉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11.6.6 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支持条件。第12条 监理12.1 甲方应根据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署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依法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管。12.2 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随时检查,监理单位发现乙方建设进度存在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回进度或整改至质量合格(整改期不计入工34、期)。12.3 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监理规划对涉及的工程造价变更、工程变更等事项先审核再报甲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的规定报批确认后方可生效。12.4 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甲乙双方。第13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文物保护13.1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的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2 乙方应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燃气、军缆、强电等)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方案应经相关部35、门同意,甲方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投入成本,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3.3 如果乙方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及其他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及施工单位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13.4 乙方确保不因自身及施工单位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乙方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1)在施工期间,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36、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3)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4)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第14条 安全生产责任 14.1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及施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乙方及施工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乙方及施工单位原因对乙方、监理单位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乙方及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甲方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4)由于乙方及施工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单位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4.2 37、乙方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立即通知甲方及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14.3 乙方应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38、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依法报批。14.4 乙方应确保自身及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维稳、信访等责任及后果。 第15条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15.1 乙方应相关规定或监理单位的要求,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前20日向甲方报送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应包括月进度、季进度、年进度、重要工程时间节点、计划完工日、计划竣工日等),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建设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和监理人有权按照建设进度计划39、检查工程进度情况。15.2 建设计划的修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建设进度计划7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15.3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在10天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15.4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建设进度计划、施工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40、,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并报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15.5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征迁影响工期、政府及甲方的指令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和压缩工期的,乙方发生的赶工费经甲方确认后,计入乙方建设成本。15.6 施工单位须定期按监理单位合理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上周/月/年的建设进度计划,由监理单位于每周的第6日/每月的第20日/每年第一个月的25日前对上周/月/年工程量及进度进行确认,并由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甲方审核。前述报告制度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第16条 开工16.1 开工时间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41、可。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第17条 工期延误17.1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1) 乙方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或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2)乙方未按资金投入计划投入资金而导致的建设延误;(3)因施工设备、施工人员、施工技术或其他因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的建设延误;(4)由于乙方的其他行为而造成的本项目建设延误。发生上述乙方原因导致的进度日期延误的情形,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工程建设计划实施或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单项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第31天起按3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42、项目延误超过5天以上的(含5天)部分按照每天20000元进行预罚款,如乙方在下一月进度赶回工期(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则预罚款中止计算,否则继续计算至赶回之日止。不同意增加该条款,应删除若乙方在本项目完工时,项目总工期未出现延误的,甲方需将暂扣的预罚款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总工期出现延误的,则乙方除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无需返还预罚款。乙方未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有权在可用性服务费中予以扣除。不同意增加该条款,应删除第18条 暂停施工和复工18.1 暂停施工情形(1)因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经甲方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2)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43、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并经甲方批准后,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暂停施工。(4)因发生重大事故、遭遇重大险情等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18.2 由于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暂停,致使乙方增加的费用单独列项,并计入建设成本中。当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须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复工,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导致增加费用或延误工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第19条 工程变更管理 19.1 设计变更19.1.1 甲乙双方应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执行。如项目在建设过程中44、需要发生设计变更的,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令第81号)以及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外,其它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缺陷等增加费用的,经甲方确认并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计入项目投入成本。第20条 实际投资认定20.1 对项目实际投资进行过程认定,建设期间每月(自然月)由甲方对项目投资额进行确认,计息资金的投入数额每季度(自然季)确认一次;运营期的实际投资认定由甲方每季度(自然季)进行确认一次。20.2 甲方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乙方监管账户的资金收支为依据,结合项目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核算确认。45、(1) 建安费由甲方根据经确认的项目建设进度、成果等进行综合认定,由乙方在每个自然月的30日前将相关申请确认文件及凭证等交付给甲方,甲方在下月5日前完成确认;(2) 征收补偿费,具体以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补偿标准,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 列支费以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数额为准;(4) 其他费用需要乙方账户直接付款的(如工程保险费等费用)须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采购、缴费合同及支付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综合审定认定。20.3 提前竣工 若乙方具备提前竣工条件的,可提前竣工。甲方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下达提前竣工指示,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甲方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46、甲方和乙方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第21条 工程预结算21.1 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当协同相关项目工程参与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及时整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内容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报甲方审核,在所有资料齐全后甲方于3个月内完成审定。21.2 项目建安工程造价预结算执行依据为:21.2.1 本项目涉及水利、市政等工程,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分别执行现行的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的定额、标准及其计价方法。其中:水利部分执行现行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47、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等规定,增值税按粤水建管201640号文件执行;市政部分执行现行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等规定,增值税按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件执行。上述约定定额中未包含的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和预算单价是本项目工程完工结算的重要依据,乙方提交政府方审核的单位工程完工结算书(建筑安装工程费),其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工程结算单价按照经市财政局按审核定案的建筑安装工48、程预算单价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如工程量清单有相应单价的,工程结算单价应直接套用,无相应单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套用定额确定,结算价格由市财政局审定。21.2.2 材料、设备价格:工程预(结)算编制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惠州市及周边地区建材信息价,并作为工程预(结)算依据;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审定。21.2.3 主要材料(包含水泥、钢材、中砂、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价格等)及人工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与经市财政局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预算单价相比,涨跌幅超出5%的,调整办法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预算中材料信息价套用开工前249、个月的材料信息价。21.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令第81号)以及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认可。21.2.5 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完工结算的审定:施工图预算和完工结算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审核定案。21.3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中工程其他投入费用执行依据(1)征收补偿费,具体以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补偿标准,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计取,工程总概算以项目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投资为准,费率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0、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合作双方共同使用(其中:政府方占40%,乙方占60%),在建设期内分二年平均支付,并计入项目投入成本,运营期不计管理费。甲方40%部分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60%部分留存在乙方账户。“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成本计息时间”为乙方按甲方要求支付甲方管理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计息基数为:按当期实际到甲方账户金额计算。乙方使用的建设管理费不按可用性服务费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需增加,应删除,可用性服务费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在主合同1。14点明确定义。21.4 税金优惠政策支持财税支持:根据 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51、办201627号),甲方对本PPP模式公共服务项目的各项税收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22条 竣工验收标准各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惠州市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及本协议的约定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应确保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可用性标准要求,并取得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23条 竣工验收主合同项下的桥梁工程和路堤结合工程应分别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严格分别按照市政、水利行业以及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等规定进行。23.1 单项工程征收受阻且无法短期内交付剩余建设用地,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完工部分(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竣工验收(水利部分按阶段验收处理)申请,待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完工部分52、的竣工验收申请。23.2 本项目完工后交付甲方使用并不视为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应以竣工验收的结果为准。项目完工,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上述申请28日内未完成审核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如项目未完工,按甲方要求实际使用的,实际使用之日视为交付使用之日。23.3 乙方应分别按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检测、验收的规范、规程组织检测和验收。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路堤结合工程应按甲方批准的项目的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完成并合格地通过各项验收前的检测、检验,且已按照现行的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编制好完工验收资料53、后,可向甲方提出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报惠州市水务局。市政部分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市政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检测和验收手续,相关检测、验收成果报惠州市水务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23.4 乙方应分别按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竣验收的规范、规程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市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水利水电工程按照水利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当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并满足一定的运行条件,水利部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质54、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市政部分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等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相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完成编制和整理项目竣工资料且经惠州市档案局验收合格,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惠州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最终的竣工验收。属于政府验收的内容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23.5 鉴于本项目的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不在本协议运营范围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移交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维护管55、养。其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由乙方委托惠州市水利、市政、园林等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具体维护管养工作。23.6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在相应的缺陷责任期内应负保修责任,水利部分和市政部分的工程保修责任分别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第六章 项目运营服务第24条 工程保修24.1缺陷责任期(1)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包含于工程的运营维护期内,具体如下: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部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绿化工程养护期为12个月,其余部分如道路、电力通信管线、水利设施等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其时间均从单项工程完工并56、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范围以有关规定为准。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责任期限制。(2)相关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其执行。24.2 缺陷责任期责任(1)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质量、工程缺陷等施工单位/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负责自费修复,但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提供约定的运营维护、保养、养护、非因施工单位/乙方造成毁损的修复等服务,则应按运营绩效服务费进行计量、计费。(2)各类工程保修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的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相关规定。第25条 项目运营25.1项目运营:项目进入运57、营期之前,甲方应依职权完成项目运营工作所需的各项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项目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项目运营期13年,自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进入运营期。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运营维护服务。具体维修管养工作委托惠州市水利、市政、园林等设施维护单位负责。甲方应为本项目运营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2)甲方应为本项目运营提供必要便利条件。;(3)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25.2 运营标准:(1) 质量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规程、技术规范,依法组织项目运营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后续运营58、工作。(2) 安全生产要求:相关设施及工程在运营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3) 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5.3 运营服务内容:双方确认,项目后期运营服务的内容包括路况巡查、检测、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路基路面、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及水利设施等的维护和小修,确保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各项水利设施等完好和安全运行;不包括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的运营维护,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移交给相关部门运营。25.4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运营期间,甲方因客观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要求变更运营服务内容及标准的,由此所增加的服务成本据实纳入项目运营投59、入成本,不受招投标确定运营服务投资规模限制。25.5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25.5.1 项目运营期内,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违约方承担。25.5.2 项目运营实施单位承担其正常运营维护责任,因工程质量导致运营违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对工程质量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25.6 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查、监督本项目工程运营工作质量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监督项目运营实施单位的维修、养护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的安全畅通,相关费用如需乙方承担则计入项目运营成本。25.7 临时接管25.7.1 自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经营期内出现依60、法需临时接管的情形的,临时接管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乙方应当在甲方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继续履行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25.7.2 建设及运营期间,因乙方存在重大过错、重大变故或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之需,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乙方的投资义务及权益不变。第七章 运营期满移交第26条 移交的范围运营期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运营期形成的全部资料需办理移交手续。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的部分无需重复移交。 第27条 移交期自本项目运营期届满前6个月至运营期满为项目移交过渡期,乙方及选定的水利、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应61、当办理完全部项目移交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乙方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详细移交方案。方案中包含移交的项目及资料清单、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乙方逾期不参与的,甲方有权自行组建移交委员会。第28条 移交程序28.1 乙方应首先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属于乙方运营服务的项目进行相关检测,相应费用由乙方代为支付并单列纳入项目投入成本中,经检测合格后完整移交甲方(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项目投入成本),并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品一并移交:(1)项目设施;(2)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3)与项目设施62、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动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4)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6)项目建设、运营档案资料以及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7)其他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设施、设备、材料、文件、资料等。28.2 移交标准及条件28.2.1 移交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但正常损耗除外。28.2.2 移交条件:乙方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63、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3) 乙方应自本合同确定的可移交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增加“内”字实际移交相关工程的项目资产以及本合同约定有关移交资料。28.3 甲乙双方同意,如日后办理本项目工程移交需发生税费的,由各方各自依法承担。28.4 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运营档案资料,负责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运营单位按照相应的规程规范做好项目档案的编制工64、作。乙方应在项目移交时将所有涉及项目的资料(含其他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设施、设备、材料、文件、资料等)移交给甲方,移交的档案资料要求一式四份。28.5 项目移交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与乙方共同签署移交证明。自移交日起,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运营等工作及费用并承担项目设施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若项目符合全部移交条件,乙方完成全部移交手续后,在乙方提出移交申请满30个工作日甲方不签署移交证明的,视作甲方同意项目移交,项目损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28.6 乙方承诺在项目移交前对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等方面的全面培训。第29条 移交质量保证29.1 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工程质量65、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合理损耗范围。29.2 移交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28.2条约定的,超过合理损耗范围部分的维护成本由项目运营实施单位负责,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移交前,项目毁损等风险由乙方承担;移交后,项目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第八章 可用性服务费与支付安排第30条 合同价格形式根据主合同第十章的约定,在乙方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后,需支付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甲方应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与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市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31条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31.1 根据主合同第十章的约定,由甲方审定出本项目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可66、用性服务费的构成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包含征收补偿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独立费及其他费用等)、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31.1.1 可用性服务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31.1.2 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1-乙方所报建安费下浮率1%)+征收补偿费+设备购置费+独立费+其他费用等;其中:建安工程费由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根据主合同第32条约定审核确定。31.1.3 建设期财务成本以主合同49.1条约定的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即“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当期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67、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浮动利率2.25%,计算建设期财务成本,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完工延误,延误期间利息不计入建设期财务成本,计算方法如下:建设期财务成本E=各批次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E1i+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E2j;31.1.3.1 各批次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E1i=第i次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该批次资金投入天数/365A;其中: E1i为第i次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建设投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建设期财务成本,i为建设投入资金到账次数顺序号,取值为1到n,n为建设期建设投68、入资金(建安工程费除外)到账总次数;建设期该批次资金投入天数以该批次资金实际到达政府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建设期期满之日止(包括项目主合同签订后至开工令发出前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 A为乙方所报竞价利率(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浮动利率)。31.1.3.2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E2 j=第j季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建设期该季资金投入天数/365A其中: 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为各单项工程各季度实际完成建安工程投资,具体工作量以及工程量进度款由乙方备齐资料按月在当月25日向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报送,并由甲方或其指定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该确认69、的工程量及进度款仅作为计算建设期财务成本的依据,最终建安工程结算价以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为准,各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按月确认,按季计息。E2 j为第j季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j为建设投入资金季度顺序号,取值为1到m,m为建设期总季数;建设期该季资金投入天数以该季末起计算至建设期期满之日止,乙方应在该季的后一季度提供上述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否则建安费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起计时间相应顺延。A为乙方所报竞价利率(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浮动利率)。最后一季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根据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最终建安工程结算价进行调整。31.1.3.3本70、合作项目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从运营期起始之日起,以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建设投入资金结算金额和建设期财务成本之和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浮动利率2.25%计算。31.2 若乙方未及时(建安投资发生下一季度)向政府方提供建安费支付凭证,政府方对建安费投资建设期财务成本起计时间相应顺延。31.3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的结算适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本项目尚未结算前,如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71、文件对本项目生效的,应遵照新规定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同意,如因适用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结算,而致使结算规定与主合同有差异的,不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第32条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32.1本项目的各单项工程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在项目运营期结算未完成的,可用性服务费按照甲方过程确认的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进行支付;结算完成后,建设期财务成本根据主合同第条及本协议进行调整,建安工程费可用性服务费相应调整。由此产生的建设期财务成本及运营期财务成本差额,在结算完成后的下一季度进行调整支付。甲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13年内,以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并付方式,按季度分52期在72、每季度末支付。运营期内,前三年每年支付可用性服务费8000万元,剩余未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在后续运营期间按各季等额的方式支付。前三年各季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8000/4= 2000万元三年后后续运营期各季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A=P12(A/P12,B/4,4(n-3)= P12B/4(1+ B/4)4(n-3)/(1+ B/4)4(n-3)-1) ;Pi+1= Pi-2000+ PiB/4其中: A为各季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P0为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及建设期财务成本之和;Pi指运营期第i+1季初可用性服务费现值;i取值从0到11;B为乙方所报竞价利率,即折现率; n是指乙方所报运营期年数; 上述计算中73、,货币单位为万元。32.2 具体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如下:32.2.1 支付时点:合作项目的各单项工程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进入运营期。甲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13年内,以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并付方式,按季度分52期在每季度末支付,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支付。32.2.2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户名: 收款账号:开户银行:32.2.3 在运营期内,甲方可视其财政承受能力,提前安排支付可用性服务费额度。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可用性服务费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不计复利)向乙方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相应款项之日。32.3 可用性绩效考核32.3.1可用性绩效考核费用核定可用74、性服务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最终可用性服务费的金额需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结算价及主合同约定进行核定为准。对可用性绩效的考核情况,若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32.3.2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指标类别指标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进度符合工程建设制定的进度要求,在开工日起2年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要求,安全管理需满足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现行市政75、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要求。环境保护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要求,以及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备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第九章 运营绩效服务费与支付安排第33条 运营绩效服务费33.1 甲方按惠州市财政局审核金额和绩效考核情况,在运营期当年按季按实向乙方支付本合作项目的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不计投资回报。33.2 绩效考核方法(1)考核对象 乙方。(2)考核内容运营绩效考核。(3)考核方式甲方76、采取常规考核、临时考核等方式。(4)绩效考核费用核定运营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营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季度运营绩效服务费清单后5 日内进行,并应在7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机构需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道路、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及水利设施等工程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物理检查。对于运营绩效服务费绩效考核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公式减付运营绩效服务费。考核在90分以上(含)的,甲方应77、以每季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为基数,根据每季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款项全额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考核低于90分的,则按以下公式计付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 =(当月评分90)运营绩效服务费95%虽有前述规定,甲方每季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不应低于当季运营绩效服务费的80%。项目实施机构可随时进行临时考核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情况,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修复缺陷。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不与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挂钩,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的78、可用性破坏、或影响公园的安全运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政府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第34条 绩效考核指标34.1运营考核指标34.1.1运营绩效考核指标指标类别指标标准权重运营质量考核车道、人行道、路基、排水设施的维护,需符合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考核园林绿化的养护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80安全文明生产和应急响应考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需符合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SZ-51-2006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79、规程。10环境保护考核环境保护,需符合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和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划。1034.1.2运营质量评分标准类别分值评分标准市政道路维护10分路面平整、无坑包,设施完好无缺损,方便交通和行人。10分道路上其他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符合要求。10分道路排水通畅。10分对存在缺陷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和警示。10分对道路、桥梁范围内的井盖设施(包括电力井盖、雨污水井盖、通信井盖等)进行巡查,如发现井盖缺失,应第一时间采取临时措施进行警示围蔽,并用材料将井盖覆盖。排水设施维护10分管道(包括明渠)流水必须畅通无阻。10分检查井及进80、水口盖座必须完好无缺损,井内无硬块,井壁无污垢、不破损、倾斜。5分污泥积泥深度不得超过允许值。(区分为检查井、进水口、管道三类,具体允许积泥深度依种类可作不同约定)。5分明沟(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沟内的淤积物应随时清除疏通,保持沟内流水畅通,断面完好。34.1.3安全文明生产和应急响应评分标准类别分值评分标准安全文明生产3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安全防护装备配备齐全。2分运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作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3分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和救援设备。2分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防范生产安全事故。34.1.4环境保护评分标准类别分值评分标准环境保护5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制,81、定时对项目进行巡查和环境监测并定时向项目实施机构报送环境监测数据。5分配备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快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目标责任落实到位。34.2运营绩效服务费调价机制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考虑到通货膨胀和通缩的因素,可由项目公司每三年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指数作一次评估,按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提出调整方案,向政府方提交运营绩效服务费调整的书面申请,政府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2个月内给予答复。(1)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运营绩效服务费的调整公式为:CNEW=COLD(Aa+Bb+Cc+Dd+e)CNEW调价后的运营绩效服务费COLD=最近一次调价的运营绩效服务费A:最新工82、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按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数据;a:项目运营材料费用支出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权数;B:最新公布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最近一次调价年度前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按惠城区统计局公布数据;b: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占总成本费用权数;C:最新电费价格/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电费价格,按项目地区实际电价平均值计取(按峰谷电价分别乘以各自持续用电时间再除以总用电时间);c:项目运营电费支出占总成本费用权数;D:最新自来水价格/最近一次调价年度采用的自来水价格;按项目地区实际供水价格;e:价格构成中除水、电费用、人工费用及材料费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权数,也是83、不调整部分占运营服务费的比例。(2)调价的界定若在项目运营期限内,当构成运营成本的各项费用发生变化时,(CNEW -COLD)/ COLD比值的绝对值大于或等于3%时,予以同等幅度调整运营绩效服务费;如绝对值小于3%,乙方可在次年达到或大于3%时提出调价申请。34.3 支付安排本合作项目的各单项工程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进入运营期。甲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日起13年内,以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并付方式,按季度分52期在每季度末支付。运营期内,前三年每年支付可用性服务费8000万元,剩余未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在后续运营期间按各季等额的方式支付。34.3.1 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84、金(即运营期各年运营费用之和)-绩效考核应扣费用运营期当年运营费用=当年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当年绩效考核应扣费用运营绩效服务费不计投资回报,运营期当年运营费用当年按季按实支付。甲方付清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本项目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本合同自行终止。34.3.2 具体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如下:支付时点: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支付。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户名:收款账号:开户银行:34.3.3 在运营期内,甲方可视其财政承受能力,提前安排支付可用性服务费额度。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运营绩效服务费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不计复利)向乙方计付违约金至85、实际付清相应款项之日。34.4 公共水电费的承担各方确认,本项目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如路灯等)及其他设施(如泵房等)的水电费为公共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第十章 税费第35条 合作期间的税费安排35.1 按相关税法要求,在建设期,乙方负责缴付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的增值税及附加,并计入建设投入成本。35.2 在运营期,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包含的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属于免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范畴的,应免缴。如需缴纳税费,成本由甲方承担。35.3 建设期、运营期的财务成本(以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所报浮动利率2.25 %计算)按照乙方所在地的建安工程增值税及附86、加相关税率计取。35.4 根据相关政策乙方可以免缴35.2款中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的,甲方需提供相应政府函件,该函件须获得乙方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认可。35.5 乙方从甲方收取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在扣除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附加、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委托运营单位。35.6 建设期、运营期遇国家税种、税率调整,导致与招投标文件以及主合同、本协议中引用的税收政策不一致的,据实进行调整,并计入建设投入成本。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本协议及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合同、章程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37条 争议期间的合87、同履行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均可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章 其它约定第38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38.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接下的14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3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不可抗力事件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战争、瘟疫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88、,具体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38.3 因法律变更原因,致使项目参与主体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项目相关义务或实现相应权利的,双方应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本着维护各方合法、合理权益的原则,协商制订项目实施的调整方案。 38.4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作违约论。乙方应在各方明确项目合作终止后,将项目移交政府方管理;甲方承诺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第39条 合同解除39.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被允许期限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39.1.1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经甲方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开89、工,乙方逾期仍未开工的,或擅自连续停工超过60日;39.1.2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工程建设计划实施或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工期赶回且工期延误超过60日的;39.1.3 单项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验收不合格的;39.1.4 乙方在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39.1.5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中断超过60日的,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法接续的;39.1.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本项目资产对外转让,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39.1.7 90、未经甲方同意,联合体与第三方以合作或其它名义转让乙方股权或转让、变相转让本工程项目的;39.1.8 未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合作履约担保的;39.1.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所拥有对甲方的债权质押或转让给第三方。39.2 本协议解除的,双方应尽可能控制因此造成的损失,共同完成项目建设运营的投资结算、移交等善后工作。39.3 如因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用地征收问题导致在合同期内项目建设进度无法推进影响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继续合作的情况的,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的,可单方终止本协议。39.4 乙方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申请破产等丧失经营资格情况,且乙方承继主体无能力或不愿91、继续执行本协议合作事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联合体成员丧失经营资格或者不愿继续执行本协议,其他成员有能力继续执行本协议的,经甲方同意,不受本条款限制。39.5 出现本章约定终止、解除本协议情形的,甲方应协助乙方退出本项目,且承诺保障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解除的,该方应根据其过错责任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39.6 本协议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完成的项目建设成果及所有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第40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40.1 甲方违约事件:40.1.1 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可用性服务费92、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按日(不计复利)向乙方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相应款项之日;40.1.2 如因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主合同第58条约定的情形,甲方承诺按经验收合格部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40.1.3 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应承担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40.2 乙方违约事件:40.2.1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资金拨付计划支付到位的,应以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按日(不计复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至整改完毕之日;40.2.2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工程建设计划实施或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93、单项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第31天起暂按3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单项项目完工时,总工期未出现延误的,甲方需将暂扣的违约金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40.2.3 因乙方原因出现本合作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情形而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予接受并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及所有技术资料。甲方解除本协议后,乙方应承担本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若乙方拒绝移交或不配合移交的,甲方有权就已施工部分单方验收及核算,移交给第三方施工及运营。40.3 其他事件。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作违约论。乙方应在各方明确项目合作终止后,将项目移交甲方管理;甲方承诺按94、经验收合格部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40.4 违约行为处理 40.4.1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降低损失,配合项目的继续推进;40.4.2 双方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及责任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0.4.3 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的,甲方有权从向乙方支付的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或)运营绩效服务费中扣减违约金。第41条 通知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互相发送书面通知至如下联系方式时,即视为有效送达(其中,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生通知的,自寄送之日的第3天视为送达;其他方式发送的视为即时送达):41.1 甲方通知联系方式:地址:惠州市江北金华路98号传真:电子邮箱:41.2 乙方通知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41.3 上述约定通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42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拾贰份,双方各执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章)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乙方: (章)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