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8页).docx
下载文档
上传人:十二
编号:617986
2022-11-17
8页
16.98KB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 期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编号:日 期: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监理人:注册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综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2.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3.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4.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5. 本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2、起生效至监理人完成全部服务内容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1式2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1份,副本6份,委托人5份,监理人1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 市区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及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建立责任的3、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排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A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B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4、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 “工程总包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本工程土建和按装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图“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5、理人员,想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建立详细规划,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影响监6、理人支付预付款(本项目付款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十二条执行)。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7、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等内容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8、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全。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实现向委托人报告并取得同意。79、. 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初步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10、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的,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取得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工作的进行调解。当双方将争议提11、交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全体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及合同要求驻施工现场。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是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例会纪要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12、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由于监理故意或恶意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免收监理费,对于已付的费用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委托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13、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件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以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认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14、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内工作顺利完成,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时,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之外,应有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想委托人发出15、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终止合同,且监理人必须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有问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限期内撤换,若因此影响工程,由监理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建立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16、发出后2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的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5-14
1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