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千瓦整装风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3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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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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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30 万千瓦整装风电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合同编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合同编号:发发 包包 人人:承承 包包 人人:签签订订地地点点:2/35 目录目录合同协议书.4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42.签约合同价:.43.工程概况.54.工程承包范围.55.合同工期.56.承包人工程相关负责人.57.其他.6通用合同条款.81.一般约定.82 发包人义务.103.监理人.114.承包人.115.设计.146.材料和工程设备.147.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58.开始工作和竣工.169.工程质量.1710.试验和检验.182、11.价格调整.1912.合同价格与支付.1913.竣工验收.1914.保修责任.2015.保险.2016.不可抗力.213/3517.违约.2218.争议的解决.24专用合同条款.2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5二、一般权利和义务.25三、设计和施工工期.26四、质量与验收.27五、安全施工.27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8七、材料设备供应.32八、工程变更.32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十一、其他.334/3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300MW 风电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以下简“承包人“)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3、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发包人要求;(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包干价:元(¥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0 万元;设备采购费,.万元;工程建安费为,.万元。5/353.工程概况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30 万千瓦整装风4、电工程3.2 工程地点:3.3 建设规模:本期工程装机容量 300MW。安装金风科技生产的 GW87/1500 型机组 200 台。3.4 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和银行贷款。4.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所有设备及材料采购、三通一平,进场及场内道路,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工程、110kV 升压站及生活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风机吊装、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场内 35kV 集电线路及场内通信、110kV 输配电线路及通信,完成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的修补,以及工程完工验收,并配合发包人办理征地、入网、并网等相关手续工作。5.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 年 5 月 13 日 2015、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 40 台风机吊装 2015 年 10 月 15 日升压站具备倒送电条件;2015 年 11 月 20 日 100 台风机具备倒送电条件;2015 年 12 月 20 日 200 台风机具备并网发电条件;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 200 风电机组全部投产发电。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并网相应工期顺延。6.承包人工程相关负责人承包人工程相关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6/357.其他其他7.1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7.2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3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6、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4 本协议书一式十份,合同双方各执五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7.5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7/35发包人 承包人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办 公 电 话 办 公 电 话传真 传真邮编 邮编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8/35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7、):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8、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9、 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9/35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10、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8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1.1.3.10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工期: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1.1.4.2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1.1.4.4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完工前,根据要求进行的试验。1.1.4.5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1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10/35包人的金额。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3、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见合同协议书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3.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14、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11/35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15、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的指示3.3.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16、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3.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规定执行。4.承包人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12/3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17、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和设备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和设备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于工程施工总成的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6 避免施工对公众18、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施工过失对当地公众与他人造成利益损害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1.7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8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和转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19、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13/354.2.2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 承包人项目经理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3.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20、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3.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3.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4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4.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4.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4.21、3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4.4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4.5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5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5.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22、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14/35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6 质量保证4.6.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6.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6.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电23、力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列出的设计进度计划切实可行、满足工程进度要求。5.4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情况编制竣工图,按照约定的形式及份数提交给发包人。6.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24、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35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7.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25、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7.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7.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7.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7.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7.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7.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26、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7.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7.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7.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27、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16/3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3 环境保护7.3.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7.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7.3.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7.4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28、,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8.开始工作和竣工开始工作和竣工8.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29、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 竣工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8.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7/35(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未及时30、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8.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8.6 工期提前。8.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31、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9.工程质量工程质量9.1 工程质量要求9.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9.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359.2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32、的检查9.2.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9.2.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9.2.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33、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2.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0.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0.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34、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0.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9/3511.价格调整价格调整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2.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35、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2.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2.3 工程进度付款12.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2.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4 36、质量保证金12.4.1 质量保证金以专用条款为准。12.4.2 质保期自竣工移交之日起计算,以专用条款为准。12.4.3 质保期满,应支付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其他条件以专用条款为准。1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13.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35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工程全部完工,200 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并通过 240+120 小时试运行合格后,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3.2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3.2.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37、,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3.2.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0 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13.2.3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3.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3.2.5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 天后未进38、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改进直到发包人满意,之后再由承包人发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14.保修责任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39、,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5.保险保险15.1 工程保险21/3515.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5.2 工伤保险15.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15.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5.3 人身意外伤害险15.3.1 发包人应在整40、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5.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6.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41、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约定执行。16.3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6.4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6.5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2/35(1)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不能按42、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6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违约违约17.1 承包人违约17.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43、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7.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17.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44、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23/35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1.4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45、17.2 发包人违约17.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17.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17.2.1 条款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46、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7.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24/35(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47、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17.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18.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18.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48、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5/35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未约定的,适用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指定的含义:1.1 发包人:。1.2 发包人代表:1.3 承包人:1.4 承包人代表:1.5 监理单位:由发包49、人委托确认;1.6 工程:30 万千瓦整装风电工程1.7 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使用语言文字: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2.3 适用标准、规范:同通用条款,具体标准见技术协议。3 技术资料和图纸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二、一般权利和义务二、一般权利和义务4 监理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26/35告知承包人。4.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量核实、预(结)算的审核、合同进度计划的修改50、隐蔽工程部位的验收与复查、工程变更(或洽商)的审批、工程价款的调整、进度款的审批。5 承包人5.1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组织进场。5.2 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交付工程。5.3 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临时设施,并保证在发包人指定的场地内施工、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规划,并保证不因此提出额外增加费用的要求。5.4 承包人大型施工机械运输时应采取措施,确保不对沿途道路、建筑和发包人施工现场等造成损坏;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沿途道路、建筑等损坏而发生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5 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5.6 承包人51、按进度向发包人分阶段提供设计施工图纸 6 套和 2 套设备技术文件并组织设计交底。5.7 承包人提供监理住房 6 间,办公室 4 间。提供发包人住房 3 间,办公室 3 间。住房要满足住宿条件。办公室配备办公座椅,文件柜。有条件情况下提供长途电话座机及网络。5.8 承包人任命李军为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并保证该项目经理常驻现场。6 承包人工作和服务范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7 发包人7.1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入现场时提供相应的水准点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位置。7.2 施工用水、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3 发包人委派石召利为发包人代表,处理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事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52、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代表授权书”三、设计和施工工期三、设计和施工工期8 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设计和组织施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27/35设计及施工组织 5 份纸质文件和 1 份电子文档。9 设计设计工作由承包人全面负责。10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10.1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包人对工程的估算,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提交发包人。10.2 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施工进度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及时将施工图提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后 15 天内组织并完成审查。11 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53、的保证措施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12 工期提前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四、质量与验收四、质量与验收14 工程质量本工程应按照最新版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及风电和变电站工程相关的国家及行业设计、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15 检查和返工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17 重新检验和验收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五、安全施工五、安全施工18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18.1 承包人须拿出至少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有权监督本项费用在工28/35程中的实施18.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工程场地的54、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发包人已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200%的违约金。18.3 承包人必须全方位地、全过程地负责其施工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地和工程施工秩序良好,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事故。如因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规程不全,施工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力,施工机械缺陷等原因造成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承包人除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外,还应接受发包人以下考核(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18.4 承包人应55、及时清理工程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人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工程场地上堆积。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从工程场地内清除所有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场地处于整齐、干净及可用状态。承包人应在有关保修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或拆除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19 安全防护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20 事故管理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 合同价款21.1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包干价:万元(¥0 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为.0 万元;设备采购费,.0 万56、元;工程建安费为,.万元。22 合同价款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包干价,不作调整。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执行阶段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涨价、降低标准等影响发包人利益和工程进展的要求。29/35承包人承诺:满足合同进度不存在赶工费、配合费问题,因工程进度需要变更进度不因此另外追加合同费用。23 工程付款23.1 付款方式及结算货币:银行汇款支付,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23.2 勘察设计付款方式:合同生效日期起十天内,发包人将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的 5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图交付后,发包人凭承包人提供的完税发票的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95%款项给承包人,承包人完成竣工图交付后发包人支付剩57、余 5%款项;23.3 设备采购费付款方式23.3.1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款付款方式23.3.1.1 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承包人出具由承包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保函金额为设备总价的 10%,保函有效期为 12 个月,凭承包人正式财务收据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设备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23.3.1.2 设计联络会召开完毕,承包人提供风机基础图纸、塔架生产图、设备排产计划书给发包人14天内,发包人凭供设备总价20%的财务收据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设备总价的20%作为投料款。23.3.1.3 承包人按计划,将每批设备运至现场,并向发包人提交设备清单、技术资料58、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该批设备款 100%的增值税专票后,本月的 25 日前,发包人支付该批设备采购额 60%作为到货款,到货款支付总额不超过设备总价60%。23.3.1.4 根据批次,单元机组完成 240 小时试运行,并在双方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后,当月 25 日双方核算当月通过预验收机组数量,承包人出具由承包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质保函一份,保函金额为设备总价的 10%,保函有效期为 60 个月,凭承包人提交的等额财务收据 14 天内,发包人支付该批设备价款的 10%作为验收款。预验收款总额支付至设备总价 100%。23.3.1.5 上述条款中59、,由承包人银行签发的任何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若因承包人的责任而需要延长,承包人有义务相应延展该保函的有效期并承担相关费用。23.3.2 塔架及其他设备款付款方式30/3523.3.2.1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提供如下单据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1)等额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1 份。(2)由承包人企业所在地银行开具的设备总价 10%的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一份。保函有效期为 12 个月。23.3.2.2 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卖方提供如下单据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总价 20%作为进度款。(1)等额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1 份。(2)设备采60、购计划书 1 份。23.3.2.3 到货款。承包人按交货计划,在将每批合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单据后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批设备采购价的 60%,到货款总额不超过设备总价的 60%。(1)交货设备采购价 100%的增值税专票。(2)设备到货清单。(3)设备到货验收合格证明。(4)设备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23.3.2.4 调试款。23.3.2.4.1 塔架、箱变、电缆:根据批次单元机组完成试运行,并在双方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后,凭以下单据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批设备采购价的 10%,即至该批设备采购价的 100%。(1)等额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1 份。(2)由发包人、61、承包人、监理方 3 方共同签署的预验收合格文件。(3)设备总价 10%的质保函一份。23.3.2.4.2 其他电气设备:第一批风电机组完成试运行,并在双方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后,凭以下单据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批设备采购价的 10%,即至该批设备采购价的 100%。(1)等额的正式财务收据正本 1 份。(2)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 3 方共同签署的预验收合格文件。(3)设备总价 10%的质保函一份。23.3.2.5 质保函:质保期内承包人提供设备总价的 10%的质保函,待质保期满后,如无设备31/35质量问题,发包人在收到以下单据 15 日内,向承包人无息退还质保函。(1)发包人签发的最终62、验收证书。23.3.2.6 上述条款中,由承包人银行签发的任何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若因承包人的责任而需要延长,承包人有义务相应延展该保函的有效期并承担相关费用。23.4 工程施工费付款方式:23.4.1 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正式进场并提交建安工程总额 10%的履约保函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建安工程价的 10%作为预付款。(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 50%时,在当月开始付款中按 5/5 比例逐月扣回预付款。)23.4.2 工程进度款本工程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承包人在完成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节点,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书面报告、报表,并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上述资料 15 63、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供资料的审核并付款。进度款按进度节点支付,每月二十五日提交工程进度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 15 日内支付,进度节点及对应支付金额见附件:进度节点付款计划。全部工程完工,承包人应组织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后 3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建安工程费(或经审定的结算价)全额正式发票,如承包人未发生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支付建安工程费总价的 5%安全保证金,建安工程费的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此支付到建安工程费的 95%。23.4.3 质保金:建安工程最终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为质保期,建安工程的质保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 5%;在本合同约定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期届满64、后 10 天内,无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质保金。24 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前。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次月 10 日前。32/35七、材料设备供应七、材料设备供应26.发包人供应本项目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优质产品,采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材料、设备;27.2 其他材料、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原则上采用国家或行业优质产品;27.3 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八、工程变更八、工程变更28 设计变更同通65、用条款,无另外约定。29 其他变更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30 工程变更量、价款的确定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 竣工验收31.1 完工后,在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合格后视为竣工。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后,发包人组织审核通过后向承包人签署工程验收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31.2 工程自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视为移交给发包人并受发包人控制,工程按前述规定移交后承包人仍应完成合同项下针对工程的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前移交工程,但此种移交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或责任。31.3 竣工资料33/35承包人应按66、照合同要求的时间编制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并提交发包人 5 份(包含纸质文件 5 份,电子扫描件刻录光盘 2 份、硬盘 1 份、影像资料若干)。31.4 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半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并撤离施工现场。32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 30 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承包人承包范围的价款不作调整,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或减少由相应责任人承担。发包人在合同范围外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 工程保修建安工程质量保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违约、索赔和争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 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67、期后,不向承包人支付规定的款项,承包人有权在 21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仍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34.2 由于发包人延期付款,当月的款项到下月付款节点仍未付款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34.3 承包人的工期考核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第 5 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考核奖励与管理办法执行。35 索赔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36.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向发包人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十一、其他37 分包与外68、购34/35不能将本工程整体分包给第三者。38.不可抗力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39.保险39.1 承包人须投保本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39.2 承包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39.3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40 税费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41 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付款条款相同。42 合同解除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43 承包人用水、用电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44 承包人用工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45 合同生效与终止同通用条款,无另外约定。46 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一式 10 份,双方各执 5 份。47 补充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35/35 附件一:分项报价表 序号 单位工程 报价(万元)备注 1 设备及材料 1.1 风机采购费 1.2 塔架采购费 1.3 其他设备及材料采购费 2 工程建安费 2.1 建筑工程费用 2.2 安装工程费用 2.3 生产生活临建 2.4 其他费用 3 勘察设计费.合计 小写万元大写 万元 工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开工,2015年 12 月 31 日前投产发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