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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29页)
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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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7396 2022-11-17 28页 90KB
1、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xx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 签订日期: 2012 年 6月 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路 工程规模:二期工程包括E、F、G三个组团,总建筑面积约为25.3万平方米,(其中E组团建筑面积约10.8万平方米;F组团建筑面积约7.7万平方米;G组团6.8万平方米) 计划工期:每个组团的计划工期为534天(指实施工程的日历天,不包括间断的时间),以实际完成本项目的所有监理2、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为限。二期E组团总工期约18个月;二期F组团总工期月18个月;二期G组团总工期约18个月。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委托人另行通知为准 第二条 词语含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 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3.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3.4本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3.5委托人发出的监理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3.6本合同标准条件;3.7监理投标书。第四条 工程监理范围及内容4.1工程监理范围天津市北辰3、区北仓镇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5.3万平方米。4.2工程监理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钢结构、屋面、防水、建筑电气、热力、给排水、智能化、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梯设备及安装非专业验收、消防、幕墙、燃气、金属门窗、人防、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其他(围墙、楼体标识、信报箱)等。市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红线内外市政管网工程、配套公建工程等。其他:本工程从施工至整体全部竣工验收,全部的工程资料在地方有关部门备案的全过程监理。负责对本项目之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4、督;负责对本项目之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各类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与工程设计文件、各类招投标文件等)的履约监督和管理及对工程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监理大纲规定的内容;上述所有工作内容和本合同已明示或暗示包括在监理和监理工作内容内的酬金,均已包括在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内。第五条 监理服务阶段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施工准备阶5、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第六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6.1 监理酬金的计取,采取下列公式计取:监理酬金=工程总建筑面积监理费率( 元/平方米),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暂按25.3万平方米,其中E组团建筑面积约10.8万平方米、F组团建筑面积约7.7万平方米、G组团建筑面积约6.8万平方米;该监理酬金已包括监理人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税、费用。即监理酬金暂定为:人民币)。 6.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监理酬金按月支付,委托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上月月度监理酬金,月度监理酬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度监理酬金=【已进入实施阶段组团的监理酬金总额/已进入实6、施阶段组团的计划监理期限(月)】*85%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6个月后,委托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保修期监理酬金,待12个月保修期满,委托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七条 监理期限:7.1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理:二期E组团暂定工期为2012年9月底2014年3月底约18个月;二期F组团暂定工期为2012年5月底2013年11月底约18个月;二期G组团暂定工期为2012年7月底2014年1月底约18个月;上述工期为暂定,具体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委托人通知为准。7.2保修阶段监理期限为12个月。第八条 监理人承7、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方执一份,委托方执三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本页为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8、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监理费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承建商”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9、人。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约定由承建商承担工程施工,委托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 监理依据: 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已报批的施工图纸;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10、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以上所称“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指工程应按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造价完成,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 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 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协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协助委托人提出设计11、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委托人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 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2) 协助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具体包括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和各标段界面、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施工合同模式、评标方法、投标限价等重要事项;(3) 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12、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4) 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供书面意见;(5) 协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6)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7) 协助委托人实行施工现场场地规划设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临时道路、围墙、开设大门、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审核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13、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认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造价的变化;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建商申报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并审核期中支付报告;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承建商申报的工程竣工结14、算的协助性审查。以上工作内容以外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参与施工现场签证并提出意见;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建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监理人在按本条第(2)、(4)、(7)、(9)项进行审核后,向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作出批准或确认之前,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监理人的义15、务第10条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14条 本合同16、明确约定的或为完成本合同任务必然隐含的其他义务。四、委托人的义务第15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6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7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8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9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并在与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17、予以明确。第20条 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承包合同。(4)本工程的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第21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22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五、监理人的权利第23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18、委托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批准承建商提交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建商提出意见,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19、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有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权。(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和资料如:工程承包合同、供货合同、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重要信息、20、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初步审核和签认。第24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但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第25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六、委托人的权利第26条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承建商,以21、及与其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第27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依据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28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29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30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七、监理人的责任第31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22、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另拟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32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包括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建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致使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与承建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对延长的工期的监理,监理人应无偿提供;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监理人原因未及时向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某种通知、确认、批准时,导致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对委托人进行费用索赔的,监理人应承担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对委托人提出的索赔。第33条因委托人违反国家23、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11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相应的监理责任。第34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35条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5.1 施工安全监理费用已含在监理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35.2 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1) 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24、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5、;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26、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27、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14)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立即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监理人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28、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34.3 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1) 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人除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按第32条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人除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按第32条向委托人29、承担赔偿责任。(2) 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除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按第32条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3)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的,除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按第30、32条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 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除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按第32条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八、委托人的责任第36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37条委托人应31、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第38条 按时、保量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9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40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非监理人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不能执行监理业务的原因消失后,监理人应立即恢复监理业务,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41条 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32、,则应当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1天内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解除。第42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40条或第41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33、的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43条 合同签约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44条 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十、监理酬金第45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及施工安全监理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6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47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书。十一、奖励与处罚第48条 在满足34、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委托人应适当奖励监理人,奖励额以委托人确认的节约投资额的10%为限。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第49条 监理人在有限监理期限内,如工程按期完工且竣工质量评为合格,则委托人奖励监理人;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委托人处罚监理人;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十二、其他第50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出外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在合理限度内,经委托审核向委托人报销。第51条 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5、第52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53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三、争议的解决第54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5条 不适用第6条 不适用第7条 (1)(6)不适用第10条 监理业务:1、按合同条款规定为整项工程实施监督及对本工程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保修阶段36、实行监理。2、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第四条所述之范围及内容。第15条 外部条件包括:1、由委托人直接签订合同的造价、技术咨询单位;2、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接口单位、用户单位;3、有关监理须与政府部门协调及沟通之工作,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第16条 经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施工总承包合同壹份;2、地质勘察报告壹份; 3、施工图纸壹套。所有工程资料委托人均会配合工程进度提供。第17条 委托人应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21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两间办公室及监理人宿舍;提供电话和网络接口,费用由监理人自理;办37、公室配有空调。其他均由监理人自理,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旁站监理食宿问题。第22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零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工作。第32条 1、因委托人的原因监理服务期延误若超过三个月,委托人同意按以下办法给予监理人经济补偿: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三个月以内(包含三个月)的工期延误,监理费已包含在监理费率内。2、若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率。3、若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4、若遇冬季施工或不可38、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则停工期间不计取监理费用,工期顺延。第43条 违约方同意给对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监理酬金总额的20% 。第45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作酬金:1、监理酬金每月按进度支付,委托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在每月25日之前支付上月月度监理酬金,月度监理酬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度监理酬金=【已进入实施阶段组团的监理酬金总额/已进入实施阶段组团的计划监理期限(月)】*85%2、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委托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3、余款作为保修期监理酬金,待12个月保修期满,委托39、人接到监理人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46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49条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奖励金额为零;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工程合格,并由监理人承担监理酬金20%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第54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约定: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补充下列附加协议条款,若以下附加协议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有抵触或矛盾,本附加协议条款有优先解释权。 1. 40、监理服务内容依据:1) 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现行的建设工程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要求和通知,另还需根据委托人要求而提高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工作;3) 本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4)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5)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6) 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2. 质量监控1) 审查工程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部分项目工种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 2) 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3) 组织图纸会审与设计41、交底。 4)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如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则不须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5)核查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质量、对主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要履行验收证制度,切实控制工程质量。 6)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中所要求的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7)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42、化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商(并指定检验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商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8)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承包商未曾一次包死的材料、设备等等,在订货前,工程承包商提出样品及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等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及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订货。9)及时验评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商立即返建。 10)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1)帮助工程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12)督促并检查工程承43、包商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交卷,完整齐全。 13)组织工程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商及时向政府监督站申报。 14)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卫生设施,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商改进。 3. 进度监控1)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组织工程承包商按照规定的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如期交付使用。2)认真审定工程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合同规定工期目标,核实施工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审核有工程承包商编制工程进度网络(或总进度计划),督促执行。3)在符合总进度计划前提下,协调工程承包商制定并落实每一阶段的施工进度计44、划,监理工程师按此随时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有问题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4)除日常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5)对工程承包商拖延进度要提出意见和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与工程承包商共同商定补救办法。 6)对承包商所提出之工程延期申请,提专业意见及评估供委托人审批。4. 投资监控1)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图纸,经常深入工地,掌握工程进度,按照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确认工程承包商付款申请之审核结果,以供委托人作为向工程承包商付款之依据。2)进行施工投资控制跟踪,采用动态控制,每月向委托人报送施工完成量表,同45、时对实际耗资与计划投资作比较。出现差距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报告委托人。3)凡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曾与工程承包商议定为一次包死的分项工程(包括材料及设备),在工程承包商再次承揽分包的同时,监理单位须协助审查其工程报价,向委托人报告。4)工地一切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对涉及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者,监理人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才可执行。5)根据合同中要求,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承包商提出的工程竣工决算。 6)作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日工程动态,进行文件和照片记录。7)积极地向委托人推荐已成熟,行之有效,不降低工程标准的科技成果,促使工程进度加快,降低成本。5. 46、竣工、保修监控1)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协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商完成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按时向委托人提交。2)按照项目所在地建委规定的保修项目及时间或按各施工合同内所规定之保修时间及规范,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分清责任,督促工程承包商保修。nhh造价或延长工期者,监理须取得雇见及评估供雇主 保修期为12个月。6其他1)履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代表、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的承诺出勤,按受委托人的现场代表对期的出勤核查,每少一日,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2)各参建单位、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统称承包人和合作商)47、履约不力,已造成了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期等问题,但监理人未能对其行为提出书面警告,也未及时报告给委托人的,在委托人对承包人和合作商追究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委托人追究承包人和合作商违约金额的20%计算); 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的任何报告文件数据应正确无误,如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数据性报告文件,包括对合作商的工程计量、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各期支付额等的审核,监理人所审核后的结果如偏离有关合同约定,并经委托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修正的,修正额度如超过5%,监理人应按被修正超出额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标底、招标议标活动情况等泄密的,按48、被泄信息所涉相应工程造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依据本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均从监理酬金总结算总额费用中抵扣,扣完为止。 7.合同备案 1)本合同由监理人负责到政府部门备案; 2)监理人必须将该附加协议条款一起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一监理机构配备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职务年龄专业学历职称49、参加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是否常驻合同附件二监理设备仪器一览表序号仪器工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用途备注1常驻现场根据工程、招标单位需要及时送到现场合同附件三廉政管理协议书建设单位:(甲方)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乙方)xx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建设单位(甲方)廉政管理职责: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 甲方有责任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由甲方定期50、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廉政管理会议。4、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职员手册,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5、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监理单位(乙方)廉政管理职责:1、 乙方应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2、 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制定的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51、政管理会议。3、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得向施工承包商指定某厂家、某品牌的建筑材料。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总承包商指定施工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乙方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扣除乙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费用总额的1.5%,直至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擅自参加施工单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礼金。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并扣除乙方本工程项目总监理费用的15。- 28 - 建设单位: 甲方经办人:甲方负责人: 时间:监理单位:乙方经办人:乙方负责人:时间: 第0页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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