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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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7270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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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朝阳区工程内容:招标图纸所涉及的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所涉及的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合同工期:3.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 年 4 月日竣工日期:2017 年 5 月日第四条质量标准:4.1 质量要求: 合格4.2 适用标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除上述规范、标准外,承包商还应遵守所有本须知尚未列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精品资料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5.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合同价款中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考虑技术措施费(含施工图深化设计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季节施工技术措施费;保证工期、质量等因素所含的费用;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施工人员异地住宿费,交通 费;材料设备异地存放、加工搬运费;还应包括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前的照管费用;招标文件 和合同规定的其它费3、用。5.2 合同价格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量计算错误;施工期间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5.3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乙方自行报价,并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作调整。5.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予以调整。第六条图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月日设计图纸: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7.1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2 因甲方原因或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7.3 按本合同之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按本合同之约定4、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8.1 服从甲方、业主以及物业公司的现场管理。8.2 遵守物业公司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应予以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4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物业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8.5 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所要求的时间,通过甲方及物业公司的验收,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而导致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8.6 乙方在收取工程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应税发票。8.7 5、按本合同之约定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第九条质量与检验9.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9.2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9.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6、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4 隐蔽工程经业主、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第十条环保要求10.1 乙方保证其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均属环保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及北京市的环保规定和标准,如在设备、材料使用过程中其污染标准超过国家环保总局或北京市的环保规定或标准时,由乙方负责无偿解决。10.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应向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环保的详细技术说明。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洽商11.1 施工过程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7、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按本条第5 项之约定予以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1.2 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材料、设备的换用或其它事项时,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4 乙方在工程变更(含洽商,下同)确定后,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由甲方按如下方法确认工程变更价款:(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8、格确认变更工程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认变更工程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依据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主要材料由甲方认价的方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11.5 结算时,甲方依据 11.4 条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十二条付款进度、结算方式:12.1 乙方进场施工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合同 结算时,工程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12.2 乙方完成所有隔断施工(不含门、油漆工程)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9、 30。12.2 本工程通过业主、甲方验收后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5。12.3 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且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予以确认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 95。12.4 合同结算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七日内付清。第十三条材料设备供应:13.1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设计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采购装饰面材、五金、灯具、开关面板、涂料等材料时须经业主、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 时须经过业主、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10、进行检验或试 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3.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业主、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13.3 业主、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设计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四条安全施工:14.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派驻甲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杜绝安全事故、违法事件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乙方应遵守国家11、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因乙方违法用工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14.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14.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违规强令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4.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通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因 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施工。对事故的发生,乙方承担全责12、或承担主要责任的, 本合同约定之工期不得顺延。第十五条成品保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已投入使用或完工的设施、设备、墙面、地面、天棚、管线进行保护,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1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前,乙方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16.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14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需要组织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由乙方负责组织完成),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13、用。16.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后,双方办理竣工工程交付手续(需要组织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在该主管部门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文件之后方可办理竣工工程交付手续),竣工工程交付当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七条竣工结算:17.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签字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相关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十八条质量保修:18.1 竣工工程交付甲方后,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8.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14、例及相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贰 年,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9.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 期超过 20 日(含)的,乙方可对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19.2 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 日(含)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1) 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在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基础上,另按合同价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经济15、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2) 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基础上,另按竣工结算价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19.3 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九条第 3 项之约定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或经重新施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可另委托第三人予以施工,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按上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9.4 除不可抗力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因合同解除给守约方16、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20.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20.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10 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20.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20.4 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22.1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7、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23.1 乙方委派一名代表,全权代理乙方履行本合同,该委派代表拥有实体权益处分权,其有权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往来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其签字确认的文件视为已被乙方确认。乙方委派代表预留签字:23.2 乙方如需更换委派代表或调整委派代表权限范围,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中18、应注明通知生效的时间。第二十四条合同组成文件24.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 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24.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其他:25.1 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25.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5.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17 年 4月日乙方(盖章):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17 年 4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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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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