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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基地项目室外绿化工程合同(68页)
研发基地项目室外绿化工程合同(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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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616769 2022-11-17 66页 202.50KB
1、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试 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市xx工程技术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xx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xxxx院xx研发基地项目室外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xx)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银行融资和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1、基础工程: 2、主体工程: 3、电气工程: 4、给排水工程: 5、采暖供热工程: 6、2、通风空调工程: 7、楼地面工程: 8、内墙抹灰工程: 9、外墙工程:抹灰保温涂料粉刷 镶贴面料 10、防水工程: 11、门窗工程: 12、消防工程: 13、室外管网工程: 14、室外环境工程: 15、玻璃幕墙工程: 16、网架工程: 17、装饰装修工程: 18、设备安吧装工程: 19、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0、市政工程: 21、园林绿化工程: 22、修缮工程: 23、其他: 由于承包人资质限制,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 项工程内容有发包人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因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期3、顺延。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T82-99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费用:(大写): (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4、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 月 日订立地点: 发包方办公室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并送5、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6、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8、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9、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5 图纸:10、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0 索赔:指在合11、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1.34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二、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13、电子邮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适用标准、规范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14、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5 图纸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16、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6 通知与送达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17、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三、发包人和承包人7 发包人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18、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19、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 承包人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20、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21、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9 工程师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22、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23、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签发支付证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24、出书面报告。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25、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26、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27、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 项目经理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28、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五、分包12 分包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29、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12.5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30、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12.6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31、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六、施工准备工作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32、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33、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5 施工准备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34、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35、顺延延误的工期。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36、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37、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38、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6 开工及延期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6.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39、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 赔偿承包人损失。17 暂停施工和复工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40、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41、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17.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18 工期及延误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2、;(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变更;(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遇不可抗力;(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43、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18.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44、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45、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6、.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47、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48、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1、材料设备的检验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9、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50、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2、工程质量和检验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51、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5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53、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22.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7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22.8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54、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2.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55、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5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3 安全文明施工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57、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58、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xx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4 工程的保护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59、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60、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5 合同价款及调整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单价合同;(2)固定总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25.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61、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62、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25.4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63、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 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5.9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25.64、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25.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6 工程量的确认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65、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66、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26.5 计量的结果:.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67、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7 工程款支付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68、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27.3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2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27.5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自69、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27.6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70、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27.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7.8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71、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27.9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十一、工程变更28 工程变更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28.2工72、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73、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74、,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 变更价款确定29.1承包人75、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内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76、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此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0.01%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可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77、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9.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9.5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0 竣工验收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78、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79、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80、。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30.8工81、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 竣工结算3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3 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指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本工程的结算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工程造价在82、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4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83、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31.6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7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84、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85、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2 违约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31.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86、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3 索赔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87、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的约定88、相同。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89、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约定相同。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34 争议34.1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90、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5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5.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91、,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35.2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质量缺陷保修费用;.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十五、不可抗力36不可抗力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92、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93、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37 工程保险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94、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37.6当工程施95、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38 工程担保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3896、.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8.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97、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98、担有关费用。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99、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十九、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41、合同的生效、终止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合同的解除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100、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101、,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的份数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4、合同备案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第三部分 102、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 招标文件、答疑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 投标文件 .工程预算书 .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会议纪要 .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10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 适用标准、规范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山东省及xx市、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上规范及标准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年 / 月 / 日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5 图纸和技术资料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套数: 四 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2012 年 8 月 7 日前。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本工程设计图属于发104、包人所有,承包人必须完整保存图纸不得复制和复印,不得丢失,否则承包人应承担失密责任。承包人有义务保护并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复印发包人及其合作方所提供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 通知与送达6.2 承包人的地址: 6.3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7 发包人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3.1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3.2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3.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105、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3.4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1)发包人确定工程跟踪审计单位。(2)派专人监督协调工程建设和合同履行。(3)开工前提供工程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负责收集资料及管线设施保护。(4)开工前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负责办理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审批批准等相应手续。发包人协助办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8.承包人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如有,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106、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每周一向发包人提供本周完成工程量及下周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及下月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工程进度款报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国家注册建造师名章,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名章),均为一式四份。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和xx市高新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警卫、围栏和警示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107、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分别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及办公桌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承包人应遵守xx市高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自本工程开始至竣工移交为止,本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108、名木、林木及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其费用已计入合同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实施。若承包人未按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场内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相关保护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责任,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资料仅供参考。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竣工清理的要求:(1)执行xx市高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清场,并在7天内全部撤离现场。(3)承包人在其他地块所占地建临时设施,如遇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需让出用地时109、,承包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及时无条件拆除临建设施,并清除临建设施所造成的废弃物,如未按以上要求清场及撤离,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经济赔偿。赔偿费用按承包人占用的施工场地,以每天每平方10元计取。若发包人委托他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除组织好自行完成的施工任务外,还要积极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场地的安排、现场施工设施的保障、水电的供应与计费、相互协调配合、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成品保护、现场治安保卫、文明管理等。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双方协商 四、工程管理人员9 工程师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负责工程全面管110、理工作,包括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办理施工现场签证及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工作。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 即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详见监理合同)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10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性别: 男 专业: 园林 资格: 工程师 10.2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 专业: 资格: 五 、分包11 承包人分包11.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分包工程:111、 / 分包人: /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12 发包人分包12.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六、施工准备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4.1单项工程名称: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在中标后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对按规范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工程总监审核,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112、设计或施工方案并不得作为工程量或造价调整的依据)。工程总监和发包人应在两周内审核完毕。涉及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将经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实施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工程总监和发包人,并应在两周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的确认须经高投集团或管委按相关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或已实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认可)。15 施工准备工作15.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经发包人代表审查批准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工程造价不调整。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15.1113、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由承包方负责 七、开工、暂停停工、工期及延误18 工期及延误18.1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总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除发包人或不可抗因素外,一律不得延期。18.2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114、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包人代表审查批准相应顺延工期,工程造价不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无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的,按工期逾期天数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合同总工期逾期不满十天的,按合同总价款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合同总工期逾期十天的,按合同总价款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逾期十五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 (1) 承包人所报工期,除发包人及人115、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 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2) 承包人在工期安排时应统筹考虑工程的交叉配合;(3) 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不能事后补签证),可适当顺延;合同造价不予调整。重大设计变更而确实影响到关键程序,从而影响整体施工进度的(但属施工技术措施失误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能按计划提供有关资料和施工现场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顺延合同工期。 八、材料、设备供应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按相应协议执行 19.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按相116、应协议执行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不计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0.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1)工程中材料及设备采购应提前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认可品牌等级后方可采购,质量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所有材料和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等产品说明。材料进场前承包人需提供材料封样,材料进场后须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但发包人、监理的验收许可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2)承包人所报优惠率不降低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的品质,在实际工程施工管理过程,承包人供应按照预算控制价预算117、书的材料价格供应并确保材料设备达到相应的品质、档次要求及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21 材料设备的检验21.3 检验费用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需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凡xx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有备案证,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2 工程118、质量和检验22.1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被第三方追索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将自费修至约定的质量保准,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结算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前一道工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或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私自对隐蔽的或无法查看的工程任何部位进行隐蔽;否则,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检验承119、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及现场管理。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涉及工程质量、材料、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或发包人代表。整改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后方可施工。 (5) 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监理和发包人,做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若造成各种设施损坏的,造成一切损失都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2.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详细和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1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3) 承包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同时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 承包人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6)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121、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产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除应满足上述安全生产要求外,还满足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 (11) 有关工程迎检工作:要求无条件配合对发包人安排122、的相关道路的清理、清洁和护路工作,相应工作最终以实际发生计入迎检费用。(12)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并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23.7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执行xx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规定。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5 合同价款及调整25.1本工程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大写): / (小写)¥: /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费用:(大写): /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123、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序号材料名称和规格单位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调整方法备注(2)其他: 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无 时,工程总价款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无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无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无 (3)其他: 无 。25.3.2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124、%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无 25.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无 25.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无 25.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无 26 工程量确认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4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山东省2006年价目表、xx市2007年125、价目表xx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08年)其他:以上未包括的双方协商约定27 工程款支付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年 月 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数额: 无 27.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无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无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上报工程进度报表,每月支付进度的70%,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验收且质量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余款待审计结束后拨付至审定值的95%。 剩余5%待工程保修期结束(扣除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 本项目拨付的工程款不得挪做他用,必须专款专用。发包人126、有权跟踪、监督、查阅其资金流向。如果建设过程中因政府要求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建或缓建,发包人、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执行。如停建本合同即告终止,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违约金。 27.5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无 27.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数额:含在合同价款。 拨付时间及拨付数额: 无 十一、工程变更29 变更价款的确定: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合同规定。9.2工程量变更幅度:(1)施工中除发生发包人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承包人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发生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经过发包127、人按相关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批准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可;(2)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确认后,由现场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现场计量签字,按签证规定上报。(1)变更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幅度15%内(含15%):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变更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幅度15%以上: 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工程量减少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执行原综合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投标报价的价格执行(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类似工程的确定由发包人与监理方共同确认,参照投标报价类似价格执行 (3)投标128、报价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执行招标文件中报价依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的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0 竣工验收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单位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xx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档案资料原件(含电子文本光盘1张及图文声像资料),完成所有施工资料的整理并取得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全部移交发包人。具体资料如下:(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 施工技术资料;(3) 施工管理验收资料;(4)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 竣工交付资料;(6) 竣工图;(7) 129、影像资料;(8) 其他有关资料。(9)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发包人会同本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期间不做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后,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应返工至合格,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30.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进行工程质量、竣工资料自检,质量监理单位确认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通过质量质监机构竣工检查后,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提报质量保证书,通过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 31 竣工结算31.2工程结算方式:合同采用综合单价。(1)结算时将依据预算控制价预算书、130、预算控制价预算书答疑、承包人所报优惠率、发包人确认的有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结算。(2)根据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xx市价目表(2007年)xx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09年)等相关定额及有关资料并参照市场价格及企业自身实力进行报价。31.3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分别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装订好的结算书)四套,延期提交的扣工程审核后结算值的1%。工程结算书报审值超出最终审核额的,超出部分不得多于最终审核额的10%,若超出部分多于10%,承包人除按规定承担全部审核费用外,发包131、人将按工程审核后结算值的2%给予处罚。政府审计部门在收到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后,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出具56天内发包人付至工程造价的95%给承包人。 31.7发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56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56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审计报告后112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新政策调整或新的结算调整规定,结算时均不做调整。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132、2 违约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执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133、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承包人的质量原因致使发包人被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善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如因承包单位的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1)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事件发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班子134、成员,如确需更换,报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交纳更换费用10万元人民币,更换项目部其他人员,每人交纳更换费用10000元人民币。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予以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资质或业绩与事实不符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扣除违约金10000元,且承包人须立即更换相应不符人员,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该项目经理离开工地一天及一天以上须经发包人135、同意。并在离开工地期间,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称职人员代替其行使职权。 (2)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项)或一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累计发生三次(项)或三人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造价10%的违约金。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7日内不更换人员的;按发包人要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造价员(注册造价师)未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而予以更换的或未经发包人批准脱离现场超过1天的; 承包人未按投136、标文件承诺配备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承包人不按要求提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的;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的;承包人不及时执行发包人代表指令的;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其它条款的。 (3)因承包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 (4)禁止将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非法转包或以挂靠方式违规承包。违者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自承包人中标30天内,必须按照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入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137、关手续并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等,每延期一天,扣除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6)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3日内进场,每延期一天,扣除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7)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工程造价等主要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执行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人员签到管理办法及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施工期间中标单位人员1次不到的,或检查不到位的,将扣除违约金10000元。34 争议34.1解决争议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38、由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xx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委员会 。(2)向 发包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36 不可抗力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六 级以上的地震;. 十 级以上的大风或台风;.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其它: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保险和担保37 工程保险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139、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险、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险、业主及自有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自然灾害险及行业相关规定。所发生伤害类一律从保险途径解决。 办理质量安全报捡手续所需保险需从速办理。 38 工程担保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投标保证金转作为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内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金额为: 无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无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2 合同份数42.2合同副本份数: 拾份(正本贰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双方分执,并分送相关部门 二十、补充条款一、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1、该140、工程必须在xx独立核算、独立纳税;2、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3、承包人已承诺落实好合法的材料来源,不得在xx规划范围内开采并承担因开采材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投标人必须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专业设备及周转材料等;5、中标人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出现周围环境设施遭到破坏、路面污染等费用发生问题,皆由中标人单位自己负责。二、报价依据: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清单项目应综合的未被陈述的工作内容均不能作为向发包人索赔的依据。2、根据图纸及对现场施工141、条件的勘查结果综合考虑一切费用及风险。3、投标报价包含该工程的苗木栽植、养护和保证其成活等工作。各种苗木的报价含苗木采购、运输、种植、种植前翻土、施肥,除草、除虫、保养、修剪、局部遮荫覆膜、绿化场地内的保洁(合同期内)、苗木种植必要的支撑和施工机械费、以及按两年养护期后保证苗木成活率100%采取的种植、养护措施费、利润、各种税费、投标和合同风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的总和。发包人只需对成活的苗木按数量和投标单价支付,无需再支出其他费用。若工程量不调整,合同有效期内不因苗木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若苗木种植工程量发生增、减,按实际发生的数量乘以投标单价结算。变更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规定执行。三、结142、算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新政策性调整或新的结算调整规定,结算时均不做调整;2、本工程为固定单价。若无有效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结算值不再调整,若发生有效设计变更或签证,按已有或相近工程投标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确认;3、发包人因工程实体需要可随时对工程或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变更,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就工程变更进行下述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A变更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回填区域位置和尺寸;B增减工程量;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尤其是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工程量追加,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其追加的工程量仍按中标单价办理结算;D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143、同作废或失效。对工程造价发生的影响按以下原则办理;所有设计变更经总监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后方可报审。4、工程结算值以审计部分的审计值为准。四、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合同价款的10%作为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完全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如因承包人1个月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除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有权选择实力强的施工企业,以该标段的原中标单价继续完成剩余的工程量;2、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把关,因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原因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3、承包人工作未完毕前停工的,扣除其所有144、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停工引起的一切损失;五、履约保证金使用:1、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扣罚措施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执行。六、其他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提供隐蔽工程验收通知、隐蔽验收的自检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事项报告;未经监理或发包人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位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检查。承包人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的或无法查看的工程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或测量。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145、检查的重点部位,不按规定进行报验的,发生一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发包人有权重新检查、测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及现场管理。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涉及工程质量、材料、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或发包人代表。整改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后方可施工。3、因本工程属政府工程,如果建设过程中因政府要求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建或缓建,发包人、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执行。如停建本合同即告终止,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违约金。如项目缓建,合同继续履行,工期顺延,人工、机械进出146、场导致的费用增加另行约定。4、工程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周围,安设一切必要的标志牌、防护栏等确保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人员、公众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事故和由此引起的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负责;6、承包人应遵守国家、xx市、高新区现行有关技术安全、卫生等规定;在备料、施工及生活中控制污染,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7、承包人责任7.1施工进场一周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没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得开工。7.2开工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表一份,施工中必须按进度进行检查调整,此外须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计划。上述文件必须经147、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7.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及做好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7.4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做好人、材、物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承包人不得随意抽调变更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抽调变更现场的管理力量或不按发包人要求和现场工程需要及时充实力量时,可视为违约。7.5承包人除组织好自己的施工任务外,还要积极做好与其他专业分包的协调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场地安排、现场设施的保障、水电的供应与计费、相互协调配合、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成品保护、现场治安保卫、文明管理等。施工水、电由承包148、人自行协调。7.6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实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等不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或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时,发包人有权要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限期改正。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比总进度计划拖后10天时,应提交追回进度的计划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对工期安排缺陷及工期拖延的任何责任。7.7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项目149、,承包人应保证给予尽快的返工处理,直到达到标准要求。7.8承包人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7.9由本工程开始至竣工证明发出为止,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7.10承包人须在工地存有合同、图纸、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工程变更和发包人指示等各一份,供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随时使用。7.11施工中涉及市政、市容、环保、环境、卫生和交通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1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150、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7.13承包人所提交的周、月计划必须是能够实施的工程计划。若周计划没有完成,承包人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中的人力、机械、材料的配备工作,将配备计划的调整经监理审核后报投资公司工程部;月计划没有完成,按工期逾期天数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天1%。若继续施工则将拖期的挽回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投资公司工程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材料应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具有齐全有效的质量证明材料,凡xx市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有备案证。(2)承包人采购前,应将主要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等提交发包人,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前承包151、人需提供材料封样,材料进场后须经发包人、监理审查后方可使用。 (3)苗木土球大小、高度、树径、树冠、冠帽、分支点、灌木的起蓬点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苗木进场前应先取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将不予进场,并令承包人更换至符合设计要求,甚至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所有苗木进场前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4)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一部分运出现场。(5)承包人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详细技术要求,对所需材料进场前应提前15天将所需材料的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颜色、质量152、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要求审核,承包人所采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样品进行封样,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样品符合设计要求为止。材料进场前,监理单位负责对大宗材料和样品进行比对,对与样品不符的材料,不予进场,并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其中苗木、回填种植土、回填混合土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报价,一次包死,其中苗木土球大小、高度、树径、树冠、冠帽、分支点、灌木的起蓬点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苗木进场前应先取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进入153、施工现场,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将不予进场,并令承包人更换至符合设计要求,甚至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七、地形测量:招标人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了地形测量,若投标人对其有异议时在提交答疑文件书面提出复测申请且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成果报告书后,由发包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复测;若复测结果偏差在3%(含3%)以内,招标人不修正工程量,复测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其费用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若复测结果偏差超过3%(含3%)以内,招标人修改工程量并承担复测费。若没提出异议,视为对原始工程量认同。但由于承包人的理解错误所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加不在修改之中。八、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九、工程预154、备金:投标人计提工程预备金(工程预备金具体数额以招标文件规定数额或规定的百分比为准)列入总报价,该工程费用为招标单位使用,以处理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该项费用虽计入总价,但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只有在不可预见事项发生时,招标单位才予以确认。工程预备金包括实施本工程尚未明确图纸,最后确定某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不可预见费用或用于计日工。预备金款项应由监理工程师报招标单位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中标单位有权得到的备用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动用工程预备金的工程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十、每次所报的周进度计划要求有保证完成的措施、月进度155、计划在周计划保证完成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因主、客观原因造成拖期情况发生,承包人应及时、认真、努力调整工程工作计划,查找原因、将拖期原因消灭。若周计划没有完成,并且没有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工作计划的,每次将扣除5000元违约金。超过三次者,以后每次扣除10000元违约金。十一、项目部班子成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 男 专业: 园林 资格: 工程师 施工员的姓名: 性别: 男 专业: 市政 资格: 工程师 质检员的姓名: 性别: 男 专业: 市政 资格: 材料员的姓名: 性别: 女 专业: 市政 资格: 安全员的姓名: 性别: 男 专业: 市政 资格: 预算员的姓名: 性别: 女 专业: 市政156、 资格: 助理工程师 十二、中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每天上午10时,到发包人签到,没有签到者视为不到位。若需请假必须有书面的经公司盖章的请假条,否则,视为不到位,相关处理按合同其他条款要求执行。十三、工程保修及苗木保活1、本工程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含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的国家、xx市及高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文件组织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本工程施工标准和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最新园林施工规范和建筑工程规范。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5留作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157、养护人员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供苗木生长情况的书面报告,若苗木死亡,承包人应及时将苗木补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相应延长验收时间。 养护费用、保修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入保活期阶段,保活期为2年,在苗木保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所有因其施工不善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并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在苗木保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苗木在保活期内死亡的,承包人应负责补种至同一规格且保活期顺延。2、保修范围是指因施工质量形成的质量缺陷,不包括人为破坏的因素;3、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维修,158、该部分费用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另行委托。十四、绿化承包人对已建成的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在施工时要进行保护,因绿化承包人施工造成的损坏、损毁等有责任进行修理和恢复,若造成的损坏得不到及时修理和恢复,发包人将从绿化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并进行处罚,每次处罚款10000元。十五、特别条款:1、如承包人在收到现场变更或签证通知后3日内没有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2、所有有效现场变更和签证在事实发生后3日内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确认,并按高投集团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按程序得到批准后施行,没有确认或未经高投集团相关程序得到批准的现场变更及签证一律无效。承包单位不得以报价仍未商定159、为由停止或中断该项工作。所有有效变更和签证超过3日将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任何签字不得后补。,包人在收到有效变更和签证后3、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及节假日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工作,汇总现场的施工农民工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造册及日常清点管理,按时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查。4、除按国家、省、市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工程外,还应严格按照高投集团制定的涉及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现场管理并严格执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160、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在图纸范围内由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质量缺陷进行保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161、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苗木在竣工验收后进入保活期阶段,施工范围内的苗木保活期为一年,成活率达到100%,其他保修期一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162、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小写): 元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无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12个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163、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八、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无 九、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本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164、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承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有权制止并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承包人每次按责任违约承担200-5000元的违约责任。四、凡工地及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165、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承包人以按责任违约由承包人承担1000-5000元的违约责任。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166、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工作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167、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168、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察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169、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必须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昨夜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依据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约定内容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十三、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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