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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92页)
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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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上传人:故事 编号:587633 2022-09-19 190页 1.03MB
1、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文件目 录第一卷4第一章 招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评标办法前附表331、评标方法372、评审标准373、评标程序37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9附件B:废标条件45附件C:评标用表4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7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5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5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381工程量清单说明1382投标报价说明1383其他说明1384工程量清单138第二卷139第六章 图 纸140第三卷141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42第一节 一般要求142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2、准和要求161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62第四卷16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65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部分、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67(一)资格审查部分168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6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9三、授权委托书170五、投标保证金172六、近年财务状况表173七、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74八、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75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76十、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177十一、其他材料178(二)项目管理机构179(三)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81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18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83二、已标价工程量清3、单185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186一、施工组织设计187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已由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东政办字20182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日照市兖州路(济南路至山东路),振阳路(4、营子河路至文萃路),物流园二路(合村路至丹阳路)。2.2 项目概况: 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全过程。包含:兖州路(济南路至山东路,全长约800米左右);振阳路(营子河路至文萃路,全长450米);物流园二路(合村路至丹阳路,全长670米)。2.3 项目投资额:31530740.93元。2.4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2.5 招标范围: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2.7质量要求:合格。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5、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壹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2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具有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业绩(时间与金额以网上公示为准)。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10 月 11 6、日08:30至 2018 年11月 01日 09:3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招标文件(格式为*.RZZF、图纸);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的,到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交易窗口办理。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11 月 01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 。5.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xx/,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7、件的上传,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现场光盘递交:地点为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及光盘,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日照建设信息网、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日照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2018 年 09 月 2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 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8、(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 建设地点 兖州路(济南路至山东路,全长约800米左右);振阳路(营子河路至文萃路,全长450米);物流园二路(合村路至丹阳路,全长670米)。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 100%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招标方式R 公开 邀请招标范围日照城区市政道路新建(改造)-兖州路等三条路工程施工全过程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质量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9、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要求:/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具有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业绩(需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总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业绩进行复核,一旦出现弄虚作假、伪造业绩等违法现象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壹 级(含以上10、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其他要求: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原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授权代表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其单位所在的社保部门办理完成社保缴纳手续,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的,不予认可。社保证明为社保部门直接出具的盖有社保机构鲜章的投标单位为其11、投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带有社保机构印鉴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壹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3)投标人开标现场递交缴纳投标保证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经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的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原件一份。5)投标人认为的其他资料说明1)以上材料需现场验证,所有材料单独装袋密封(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不得密封)并附上目录,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投标,未密12、封在档案袋中的资料不予认可(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除外,身份证可现场提供)。2)所有证件原件,须现场一次性出示,不接受二次补充(身份证可现场提供),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做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待开标现场登陆一体化平台进行核查。4)投标单位应对资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证件,作废标处理。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R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踏勘现场R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投标预备会R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_2018_年_10_月_18_日_0913、_时_30_分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时间:_2018_年_10_月_19_日_09_时_30_分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及时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1.11分包R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偏离R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通知文件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时间_2018_年_11月_01_日_09_时_30_14、分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单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所作的书面澄清资料投标有效期 90 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0 万元。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即可:一、银行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1.银行保函原件必须和投标文件光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同递交;2.银行保函金额不得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要求保证金金额,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3.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应由企业注册地地市及以下银行出具。二、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_2018_年_11_月_01_日_15、09_时_30_分前到达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方式: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缴纳到该投标工程项目标段所对应的保证金账户上。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户以“网银转账”的方式缴纳至以下对应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日照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单位: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地址: 日照市烟台路和济南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 0633-8781469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户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账成功的银行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的扫描件,应附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的“投标保证金”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的16、基本户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账成功的银行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的扫描件和该投标标段对应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明细:核对网银账户名称与其企业名称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缴纳到该投标工程项目标段上,若出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未按上述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中标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5日内退还;二、投标保证金将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17、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拒签合同”是指:(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R 不要求 要求,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R 不要求 要求,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R 不要求 要求,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R 不允许 允许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CA)进行18、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投标文件份数1、 网上递交(网址为)1份;2、 现场光盘递交: 1 份光盘: 光盘上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加盖企业公章。(开标后不予退还);装订要求1、 光盘装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投标文件光盘刻录要求1、为了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选择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面的光盘刻录按钮,直接进行刻录即可;2、刻录后,可打开查看里面的文件内容;如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成功;如不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失败,需重新刻录或联19、系技术支持寻求帮助;3、将生成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刻录在光盘,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等因素),且交易场所满足开评标条件时,所有投标人的光盘同时开启,启用现场递交的光盘导入开评标系统。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2、现场递交: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R 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六开标室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照开标系统从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20、台中读取的顺序当众开标。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R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相同或类似工程类似工程类似工程 / 10.2“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R 采用,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本次招标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1字体:全篇文字宋体小四号字,图表可以扫描为图片,图表中字体可以设置为宋体五号2颜色:全篇文字、图表黑色3段落:全篇文字单倍行距21、4内容:全篇文字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10.3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R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31530740.93元。10.4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现场光盘里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网上递交与现场递交不一致,以网上递交为准。现场递交的光盘,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等因素),且交易场所满足开评标条件时,所有投标人的光盘同时开启,启用现场递交的光盘导入开评标系统。10.5计算机辅助评标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须知附件七“电22、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一份电子投标文件,按开标规定到现场递交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下载或下载不全时,视为投标无效,现场光盘不再接受。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按本须知第5.1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0.7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23、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10.8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约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0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的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24、”,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1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2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投标文件暗标编号,由评标系统随机做内部对应排列进行编暗标号,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后,系统自动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10.13对于本次招标活动如有投诉,请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10.14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25、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5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人不须单独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清欠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后,由招标人登陆日照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221.2.55.194:8001/)中进行网上查询。若投标人有拖26、欠人工费等不良记录,作废标处理。2、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入库工作,方便实时查看企业相关信息。未完成企业信息审核的企业须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一体化平台企业端(网址:3、评标现场由招标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4、属于关于在日照市建筑业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日建发2017117号)中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5、开标时,招标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cn)、“信用山东”(xx)现场查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投标人或其27、法定代表人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6、银行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下)的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7、施工班子最低配备标准:项目负责人1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1名(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质量员)1名;施工阶段的施工班子配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数量标准,且满足现场实际需求。8、投标人投标时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存在提28、供虚假材料投标或谋取中标,一经查实,将扣除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并将情况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9、未中标补偿:无。10、纸质投标文件,由中标单位于中标后单独打印,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注:1、投标人开标现场递交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账成功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并附相关人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3、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经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的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原件一份,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29、.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30、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31、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32、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33、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34、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工程量清单;(3)图纸。根据35、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如果潜在投标人故意在提问中透露企业名称,取消投标资格),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日照市公36、共资源交易网”,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获取电子答疑澄清文件(格式为*.RZCF),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对已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RZZF)无论做出何种变更,都要制作电子答疑澄清文件(*.RZCF),并重新备案后,电子答疑澄清文件将37、在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发布,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最新的招标文件,并具有约束力。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以38、下所有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需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文件表格要求加盖鲜章和(或)签字,然后将原件扫描添加到“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含下列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技术标部分主要包含下列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中目所指的联39、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40、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41、)经查实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2、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43、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组成。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有: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和电子非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附件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含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44、表人签名,造价人员签字盖章需上传扫描件。3.7.4 网上递交(网址为)1份;现场递交:另附光盘1份(商务及技术);光盘上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加盖企业公章。(开标后不予退还);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与现场递交光盘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网上递交与现场递交不一致,以网上递交为准。3.7.5装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3.7.6为了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选择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面的光盘刻录按钮,直接进行刻录即可;刻录后,可打开查看里面的文件内容;如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成功;如不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失败,需重新刻录或联系技术支持寻求帮助;4投标4.1 投标文45、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对现场光盘递交的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确认签字。网上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自行46、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47、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7)按照开标系统从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读取的顺序当众开标,依次导入有效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同时,对网上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提供现场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如48、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按开标顺序,依次解密有效投标文件第一轮后,提供第二次解密,解密时间为5分钟)投标单位不能完成现场解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文件解密,按废标处理。(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或现场送达的;5.3.2不符合4.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5.3.3未按3.4.1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5.3.4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49、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5.3.5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不能按规定进行现场解密的。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相同任职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评标的50、,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具体确定方式及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51、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52、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53、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54、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55、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6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9.6.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56、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不得进行暗箱操作。9.6.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9.6.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6.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次招投标相关方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任何人不得干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_年_月_日57、_时_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万元)工期(日历天)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投标保证金(万元)密封情况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元)(如果有)(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58、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 知 书(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的(工程名称)工程 ,建设规模: 平方米,结构类型: 结构,层数: 层(地上 层、地下 层),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59、标工作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大写): (小写): 元;其中措施项目费(大写): (小写): 元 ,总工期 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格 标准。项目负责人: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年 月 日前到(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 标 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60、(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组成。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有: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RZTF)和电子非61、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使用计价软件编制,格式为*.QDZ。二、投标文件的报送要求:1、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含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造价人员签字盖章需上传扫描件。2、“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和现场光盘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标书文件进行数字证书(CA)加密。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不得加密。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在开标会上必须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如在规定62、的时间内(即按开标顺序,依次解密有效投标文件第一轮后,提供第二次解密,解密时间为5分钟)投标单位不能完成现场解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文件解密,按废标处理。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指定的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4、现场光盘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密封方式:应将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5、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一份电子63、投标文件,按规定到开标现场递交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现场光盘不再接受;6、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现场光盘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网上递交与现场递交不一致,以网上递交为准。7、现场递交的光盘,若遇不可抗力发生(如: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等因素),且交易场所满足开评标条件时,所有投标人的光盘同时开启,启用现场递交的光盘导入系统。三、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除格式内容外,投标人需要另行说明或增加相关内容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空格(下划线64、)处填写的内容,以及除格式内容外另行说明或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投标人在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空格(下划线)内容时,如确实没有信息填写的,可在空格中用“/”标识,也可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且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内容完整。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备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投标人在编制商务标文件时,应反复核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工程项目的相关报65、价。7、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如需粘贴图片,建议使用JPG格式文件。最终生成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各部分内容,所占磁盘空间必须小于20M。超出时,应对其中的图片分辨率进行调整,以免造成投标文件的无法生成。四、光盘刻录要求:1、光盘刻录注意事项:为了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选择在日照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里面的光盘刻录按钮,直接进行刻录即可;刻录后,可打开查看里面的文件内容;如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成功;如不能正常打开,则表示刻录失败,需重新刻录或联系技术支持寻求帮助;2、光盘标记注意事项:不要在光盘盘面上粘贴标签,应使用记号笔在盘面上标注单位名称。第三66、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电子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项规定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基本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3.5.1规定(包括信誉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二项规定授权委托书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三项规定联合体协议书符合第二章“投标67、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五项规定近年财务状况表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六项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七项规定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八项规定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符合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九项规定其他材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八章资格审查部分第十项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要求清单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清单报价中不68、得更改内容的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项规定低于成本的投标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69、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超出控制价超出招标控制价范围的投标人,其所投标书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平衡报价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且构成恶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其他否决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条 款 内 容编 列 内 容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10 分商务标: 80 分资信标: 10 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R方法一:综合平均法评标基准价C70、=AK1Q1+BK2Q2A:投标价算术平均值。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以下相同)7时,A=所有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当7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n10时,A=所有投标报价中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B:招标控制价。K:下浮系数;K1的取值范围为95%98%;K2的取值为: 98% %;Q1、Q2取值均应30%。K1、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1的取值在规定的取值范围保留一位小数(百分数)均匀抽取确定,Q1的取值在规定的取值范围保留一位小数(百分数)均匀抽取确定。招标控制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71、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总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10分)评审因素标准分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组织设计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1.00分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1.00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00分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1.00分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1.00分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1.00分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1.00分R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组织设计1.00分R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72、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1.00分10.绿色建筑、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要求(_分)1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_分)12.材料样品(_分)13.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_分)R14.其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包括: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本项目工程中的兖州路(济南到山东路路段)的缆沟工程开挖深度要大于3M,请各投标单位根据此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开挖深基坑部分做出重点说明1.00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详细评审评审要点1-7项为必选项,8-173、3项为可选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列入;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评审要点分值。技术标评审要点必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3分,可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2分。其中(12)项(材料样品)分值不应超过1分。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投74、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2.2.4(2)投标报价评审(60 分)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各有效标书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差,每比评标基准值多1扣3分,每比评标基准值少1扣2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 20 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方法一:平均法评标基准价为各投标报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当n5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其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R方法二:招75、标控制价法评标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措施费项目总报价或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10分)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各有效标书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差,每比评标基准值多1扣3分,每比评标基准值少1扣2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10分)有效投标报价的所有分部分项中,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不超过10%时,得M/N分;当投标人所报单价与评标基准价差值超过10%时,得0分。本项得分等于每个子项综合单价报价评分之和。M: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满分分值N: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2.2.4(3)资信标76、(10分)评审因素标准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信用考核10分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具体标准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公布的考核分除以100乘以10,所得分值即为投标人信用考核招标加分分值。条款号及编列内容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B:废标条件其他:一、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二、其他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研究处理。三、执行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77、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建发【2015】24号)。四、其他投标单位未参加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信用考核的,其信用考核分为35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2个及以上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78、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79、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80、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不“四舍五入”。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81、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82、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A0. 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 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 评标准备;(2) 初步评审;(3) 详细评审;(4) 澄清、说明或补正(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 评标的准备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83、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 熟悉文件资料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84、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投标文件暗标编号,由评标系统随机做内部对应排列进行编暗标号,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后,系统自动向评标委员会公布85、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不可竞争费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质疑问卷)。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86、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87、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A3. 初步评审A3.1 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记录评审结果。A3.2 资格评审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A3.3 响应性评审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88、(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 中集中列示。A3.4.2 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89、否为废标。A3.5 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 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和评分;(2)资信标评审和评分;(3)商务标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90、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4)汇总评分结果。A4.2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和评分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5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A4.3 资信标评审和评分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6记录对资信标的评分结果,资信标的得分记录为B。A4.4 商务标评审和评分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91、方法计算“评标基准值”。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并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7记录对商务标的评分结果,商务标的得分记录为C。A4.5 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根据本章第3.3 款的规定执行。A4.6 汇总评分结果A4.6.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A-8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4.6.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92、A-9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并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 93、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A5.3 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94、(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6.2.1 95、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3 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 补充条款 附件B:废标条件B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96、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2 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97、。B1.6 电子投标文件中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商务标部分无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传扫描件。B1.7 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B1.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B1.10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B1.1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B1.12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98、格审查不一致的。B1.1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项规定的或开标现场无法读取导入的。B1.14 投标报价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B1.15 材料暂估价未按招标人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B1.16 未按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的。不可竞争费包括:规费和税金。B1.17 投标人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雷同项占总清单数量的比例大于等于30%的。B1.1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人员为同一人的。B1.19 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自动响应性检查分析,发现投标人的清单和招标文件清单99、不一致的。B1.20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经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而参加投标活动的。B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三)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的实质100、性内容进行谈判,包括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额外补偿的;(六)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企业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八)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同时为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B3.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101、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一)由同一人携带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四)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六)投标人故意隐瞒业绩,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如实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102、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漏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雷同项清单数量占总清单数量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使用同一个预算编103、制软件制作或出自同一个电子文档的;(十五)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十六)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其他行为的;(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附件C:评标用表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评标时间: 年 月 日评标地点: 序号姓 名性 别工 作 单 位备 注1234567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3456是否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3:资格评104、审记录表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3456789是否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3456789是否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5: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记录表(注:综合评估法项目专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34567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满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次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105、: 年 月 日附表A-6:资信标评审记录表(注:综合评估法项目专用)资信标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审项目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34567汇总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7:商务标评分记录表(注:综合评估法项目专用)商务标评分记录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审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措施费项目报价评审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评审商务标得分C(满分 )商务标得分次序招标控制价(如果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注:综合评估法项目专用)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工程名106、称: (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评分项目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2资信标3商务标详细评审得分合计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A-9: 评标结果汇总表(注:综合评估法项目专用) 评标结果汇总表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项目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备注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2资信标3商务标评审投标报价措施费项目报价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4.5.6.7.最终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及其排序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107、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4.资金来源:_。5.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_。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年_月_日。计划竣工日期:_年_月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_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_元);其中:(108、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2.合同价格形式:_。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_。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109、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110、本合同在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份,承包人执_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_ 组织机构代码:_地 址:_ _ 地 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 话:_ 电 话:_传 真:_ 传 真:_电子信箱:_ 电子信箱: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 号:_ 账 号:_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111、管机关备案意见经办人: 主管机关(公章)年 月 日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 鉴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2、.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113、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4、.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115、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116、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117、.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118、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119、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20、。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121、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122、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123、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124、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125、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126、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127、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128、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129、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130、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131、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132、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133、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134、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135、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136、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137、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138、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139、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140、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141、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142、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143、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144、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145、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146、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147、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148、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149、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150、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151、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152、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153、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154、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155、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156、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157、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158、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59、)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160、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161、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162、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163、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164、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165、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166、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167、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168、。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169、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170、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171、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17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173、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174、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175、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176、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177、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178、.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179、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180、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181、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182、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183、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84、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185、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186、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187、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188、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189、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190、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191、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192、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193、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194、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195、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196、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197、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98、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199、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200、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20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202、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203、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204、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205、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206、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207、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08、。(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209、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210、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211、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212、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213、,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14、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215、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216、:(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217、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18、(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219、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220、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221、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222、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223、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224、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25、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226、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227、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228、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229、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230、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231、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232、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233、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234、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235、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236、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237、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238、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239、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240、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241、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242、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243、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244、(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245、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246、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247、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248、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49、;(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250、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251、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252、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253、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254、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55、(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256、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257、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258、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259、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260、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61、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262、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263、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264、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265、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266、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267、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268、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69、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270、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关于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 设计人: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道路施工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1.1.3.9 永久占地包括:承包的工程项目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项目、道路、小区绿地、小区地面停车场等。1.1.3.10 临时占地271、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的场地,如: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用公用场地等。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山东省及日照市相关规定等。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272、.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2)(3)(4)(5)(6)(7)(8)(9)。(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及要求;(7)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补充协议书、工程变更、洽商、工程签证等。 (说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273、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日内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另行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包括的全部图纸。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2份原件,电子版1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日274、。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发包人保存用于检查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发包人项目管理部或发包人合约主管部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或发包人合约主管部门负责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承包人项目管理部或承包人合约主管部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合约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监理人项目管理部或监理275、人合约主管部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监理人合约主管部门负责人。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276、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工程使用。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仅限本工程使用。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变化15%以内部分不调整,15%以外部分,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确定执行10.4.1 变更估价原则。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另行通知姓 名:/;身份证号277、:/;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日。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根据日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档案管理机构相关施工资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根据建设行政278、主管部门和(或)城市档案理机构的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担,费用含在报价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提交。(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对于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279、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住建部门等各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防控体系,设置必要的扬尘防控设施,采取必要的扬尘防控措施,安装扬尘自动监测设备不少于1组。施工现场及周边存土区域土方覆盖绿化及扬尘治理由承包人负责,扬尘治理费已包含在环境保护费中。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全过程管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离开一天280、以上需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并保证现场有其他有决策的负责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令承包人立即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令承包人立即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281、7天内。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另行规定。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另行规定。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到位,若不到位按废标处理,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一次罚款50万元,技术负责人配备不到位罚款5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配备不到位每人次罚款1万元。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主要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脱离现场超过 1 天的发生一次或一人次扣减其合同价款50282、0 元,发生两次扣减 1000 元,发生三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承包人立即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以发包人现场指令为准。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283、人的监理内容: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整改,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284、。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2)/;(3)/。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图纸和投标须知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验收标准。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采取措施使之达到上述质量标准,并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285、人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工期和阶段验收计划,进度计划和方案作为实施和验收的依据286、,施工方案不得作为增加费用的理由,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另行规定。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28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影响总包工期,责任有承包人承担;总包有权变更施工范围、内容或更换施工单位,如违约违约金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288、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6级以上的台风;(2)对本工程形成灾害的洪水;(3)不可抗力。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均应包含发包人指定材料及投标单位自主报价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并综合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中标后无论材料单价如何调整,采购保管费在结算时不再另外计取。设备的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8.6 样品289、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招标采购工程材料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否则不予进场。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他费用。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同通用条款。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290、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2、涉及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变更等审批手续。3、设计变更及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财政部门、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否则无效。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291、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施工做法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下列方法确定:根据现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工程报价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92、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价目表的通知(鲁建标字20175号);市价人工单价执行市政工程80元/工日,按有关城建工程结算标准生成新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按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让利。本工程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调整;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统盘考虑措施费用及总承包服务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未予考虑的措施费项目除外。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规费和税金,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单独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突破招标控制价,所报各综合单价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市场行情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控制幅度,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0%的,招标人有权依据招标控制价认定综合单价。涉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农民工工资、工程结算等内容按照日建发【2016】37号日照市城建项目包保签证管理办法、日建发【2013】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工程结算管理的通知、日建发【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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