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14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故事
编号:583370
2022-09-14
14页
43KB
1、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 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依据交通部现行标准、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建设特点,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项目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本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征地拆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协调建设环境、合理使用资金。第三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质量单监督 督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管理。第四条 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2、位是 ,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全面管理,并接受 上级主管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是建设单位的派出机构,代表建设单位对本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第六条 本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努力搞好本项目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是建设单位与本工程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文件的补充,是施工、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第九条 项目办代表建设单位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行使对施工现场的职能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应向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报备,3、并接受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项目办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进度总体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传达落实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指示、指令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工程建设动态,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第十一条 项目办要从“安全、质量、进度、效益”四个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组织对监理事故单位的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 项目办要严格旅行合同义务,按合同规定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第十三条 项目办对工程管理实行调度会制度,负责每十天召开一次生4、产调度会,落实工程施工任务、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项目办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程质量放在项目管理工作的首位来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建设者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执行“质保书、廉政书、红黄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奖罚制度,加强质量保证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项目办要加强对本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档案。第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核实审查,严格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切实保证工程按设计施工。对于重大方案变更、施工难题、重5、大质量事故的处理以及不良地质的处治等问题,要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本着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进行妥善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审核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计量支付,并以此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将严格按合同规定、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支付。施工单位应在每月二十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及计量支付清单,经监理单位核实签认由项目办汇总在二十三日前报 。第十八条 项目办要加强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本项目建设安全施工、文明生产。第十九条 本项目执行设计代表和设计回访制度。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向各项目派驻设计6、代表,处理解决设计相关文艺,并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组织设计回访,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第二十条 项目办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移交水准点、路线的控制点和工程永久性用地,并说明地下管线和构造物的位置。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审批制度。项目办要经常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监理、施工力量状况,并按照监理、施工合同规定,提出改进意见,确认监理、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力量符合要求后签发工程令。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与劳务队签定劳务用工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 路面和桥涵工程所7、用碎石应当使用反击式或垂击式碎石机,路基工程必须按技术规范施工,确保路基压实度。第二十四条 桥涵主要构造及路面工程施工前要铺筑试验路段,制定详细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试验段完成后应及时对实验路段进行总结,并提出路面施工时采用的工序、工艺、操作规程、人员和机械设备等实施细则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再进行全面施工。第二十五条 水泥混凝土、砂浆的施工现场配合比必须按重量法控制计量,禁止用体积法计量,所有混凝土和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拌和、机械振捣,严禁人工拌和振捣。第二十六条 浆砌工程伸缩缝、沉降缝应采用加工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砌筑,缝内填料要充实,外观顺直美观,勾缝应嵌入砌缝内2cm深,砌体背回填土方及桥涵引8、道部分应严格控制压实度。所有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外观质量、水灰比、几何尺寸、平整度、表面应保证平顺光滑,不允许进行涂抹粉饰。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执行工程施工的检查验收制度。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验收,对重要环节和部位的检查验收应邀请项目办参加。项目办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中间交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报请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管理实行书面往来制度。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或下达。确定某种原因,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口头发出的指令、指示等,须由施工单位执行的,必须在事后48小9、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第三章 工程监理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监理驻地设立标示牌,标明所监路段、单位名称、监理负责人姓名,同时监理人员要挂牌监理,监理项目部要挂设该项目施工平面图、监理组织机构图、工程进度计划及形象进度横道图、质量控制图、计量支付图等,数据要真实可靠。第三十条 本项目施工的监理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合同的监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合同工程派出监理机构、人员、设备等,并将上述情况报备项目办,由项目办负责对进场的人10、员、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如监单位未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项目办将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充实调整。如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仍达不到监理合同的规定,项目办将报请建设单位,批准后令其退场。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工程指定中心试验室,同时建立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理独立平行检测试验以控制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和独立进行的独立平行试验不得低于检评标准规定的20%,抽检频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如监理平行试验用施工单位的试验代替,抽检频率达不到规定要求,项目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予以处罚。第11、三十三条 本项目的工程监理实行旁站监理和巡回监理制度。对重点工程部位、关键工序、主要隐蔽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对上述工程不进行旁站监理的,将由项目办给予通报批评,如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行24小时答复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和请验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监理认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项目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检查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及其精度,经检查确认施工放样精度达到要求后予以签认方可准许施工。第三12、十六条 本项目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计划、阶段施工计划、重要施工工艺、标准试验报告等的审查审批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工程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在征得项目办同意后方可签发施工单位实施。对以上各项把关不严或审查审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损失的,将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工地会议制度。工程开工后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开端。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每月定期召开常规工地会议,讨论和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监理工程师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问题予以纠正。对上述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报13、告项目办。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硬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帮助和指导施工单位进行试验工程的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试验工程确定的工序、施工工序和操作要求组织规模施工。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和检查验收报告中注明送达时间和检验时间。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验收或延期验收,否则造成工程损失的,将追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第四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以及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本项目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及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场。14、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建立工作的能力和责任感。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不得与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在娱乐场所的宴请。如监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与通报批评或者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达到质量要求的如实签发支付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计量,更不得对未完成工程进行签认计量。第四十三条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要向项目15、办提供如下材料:一、 工程监理月报:二、 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三、 各种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四、 计划进度报表;五、 每月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及汇总结果;六、 随时按要求提供工程施工有关资料。第四章 安全、文明工程施工管理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时施工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实验器材等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人员、设备状况,经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达到施工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交标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大型构造物或工序16、繁杂工程的网络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进行审核,并报请项目办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实施。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按公路路线勘测规程(JTJ061-85)要求的精度进行恢复定线。恢复定线应包括导线、中线及高程的复测,水准点及控制点的复查及增设和横断面的复测和绘制等。在恢复定线时,要认真与实地核对,对设计与实际不符或设计有明显遗漏、错误等情况,应在不破坏原地貌的前提下及时向监理单位和项目办书面反映,由项目办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审核。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发现设计有明显错误或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较大时,有责任及时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17、认后,报项目办同志设计单位核实。若施工单位发现差错而不及时报告或未能及时发现差错而继续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体系,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对于未通过“三检”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工程计量支付前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计量支付后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向监理单位和项目办书面汇报。每2公里路18、段或独立大桥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人员,安全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妥善收集技术资料、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的施工原始资料,并进行整理归档,分类保存。工程完成后要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要求编制标段竣工文件,并在交公验收前20天送交监理单位审查。现场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由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具备要求的检测试验能力,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须经质检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工程的检测试验,其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由监理工程师认可19、。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按施工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监理下达的停工令必须坚持执行。如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反映,由项目办审查后作出执行与否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要常驻现场进行施工组织管理,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需要更换三大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和项目办协商,并报请建设单位审批。如监理工程确认三大负责人或其中之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履行施工合同职责时,提请项目办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撤换。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项目办的同意(但三20、大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如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未经项目办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除通报批评外,将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如上述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则对施工单位给与黄牌警告。第五十四条 本项目施工所需永久性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安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优惠政策征用。施工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租用手续,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并报项目办备查,必要时项目办应给与协助。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 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所规定的标准。在此基础上,项目参建单位要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共同21、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第五十六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办直接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质检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第五十七条 本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与项目办前签订项目质量责任书,项目办代表建设单位分别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分别与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办签订质量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项目监理办分别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质量责任书,将质量责任层层落实。第五十八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检查制度。参加本项目建设的各种有关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22、的检查,并报告工程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其它检查工作。第五十九条 建立工程质量举报和工程事故报告制度。项目办要设置工程质量和工程事故举报专用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或个人也可以向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规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发生的质量事故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合同有关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与更严厉的处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程度及时向监理办和项目办报告,由项目办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发23、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办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事故不报,如发现查实,给与通报批评的同时还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路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及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路基工程施工前要使用重型压实或冲击碾压、强夯等方法做好基底处理和填前夯实。施工中要特别注意路基压实度、几何尺寸、不良地质处治、填挖方结合部及人工构造物处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重视做好上述环节的自检和抽检。第六十一条 路基填筑工程必须按照“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分层检测”的方法进行施工。为了切实控制好分层施工,填方路基必24、须按照平行分层控制填土标高,规模施工时的填土厚度要按试验路基填土厚度的90%来控制,路基填方每层压实度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抽检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层的填筑。为保证路基边缘部分的压实度,路基分层填筑时应按设计宽度每侧各加宽3050cm,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路基填筑至设计标高后削破至设计边坡。第六十二条 路基工程一律采用机械化施工。填方路基填筑时必须采用平地机和重型碾压机具配套平行作业,以确保路基施工表面平整和碾压质量。第六十三条 路基取弃土石工必须按照设计指定地点挖取或废弃,取土场和弃土堆都要修饰整齐,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办的有关要求,同时应注意平田造地。路基取弃土如不按照指定设计地点25、乱挖乱弃,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改至设计指定地点或按设计要求挖弃或弃放,并对违规取弃的工作量不予以支付确认。第六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所需各类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材料质量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粗骨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碎石机加工的碎石,碎石的级配、杂质含量、压碎值、碱活性等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对外购的成品、半成品及水泥、钢材、沥青、土木网格栅、锚杆、锚具等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检证明,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按有关规定频数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场使用。质量达不到实际要求的各类材料坚决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已经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无偿清除出26、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经检查进场材料不合格的,除监理工程师责令返工或清除出场外,还将给与通报批评或按合同规定处罚,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还将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如钢筋、水泥、沥青砂石料等)和标准试验(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土壤标准击实等)必须有质检部门认可的中心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对未经质检部门认可的试验出具的材料质量鉴定或标准试验结果,一律不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第六十六条 混凝土浇筑是供应采用1.5平方米以上的大纲模,要求模板平整洁净,棱角整齐平顺,表面平整度及接缝误差不得大于2毫米。桥梁工程(上下部)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27、定性加工制作的钢板,所制作的钢模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对于小型构造物或确无条件使用大钢模的,在征得监理和项目办同意后,方可使用建筑钢模。工程外观面模板内侧需加设内衬,所有模板必须使用专用脱模剂,不准用废机油等替代品。第六十七条 本项目路面工程(包括面层、基层、底基层)必须采用厂拌法,严禁使用路颁发施工。监理工程师要加强路面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选用,厂拌运输及机械摊铺、碾压等应进行严格控制,从而确保路面的工程质量。第六十八条 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质量问题上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项目办调查并予以协商处理,当协商不成时,可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工程进度管理第六十九条28、 本项目建设总工期为6个月。本次招标工程的工期为:路基土石方、路面、中小桥、涵洞等工程6个月。参建单位对工程计划的安排,应符合上述工期要求。第七十条 项目办要对工程的总体进度在每次的调度会上作出安排,而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照,并及时进行修改调整,从而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完成。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对其不合理或不恰当之处进行修正,并通知施工单位执行。项目办对监理计划和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实行总审核。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总体施工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并报监理和项目办审定,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施29、工单位要每10天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一次安排计划,每5天作一次具体安排,同时对前10天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当进度有延误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及进度补救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第七十三条 项目办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机械、人员情况普查一次。对于因管理措施不利或施工力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加强,并报项目办核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指令,调整加强施工力量,限期赶上延误的进度。第七十四条 为加快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能30、胜任工作的人员,报经项目办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要将更换后的人员名单报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备查。第七十五条 当工程施工存在重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并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同时报告项目办。第七十六条 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对本合同或其部分工程工期要求延期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延长的工期或其他意见报项目办核定后通知施工单位实行。重大延期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如果工程总体31、或其中的部分工程进度过慢,而施工单位有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进度,限期赶上工程计划进度。如实际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使修正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能够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项目办批准后执行。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仍不能加快速度,使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 ,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确认后报告项目办。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协商后报请建设单位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对此应积极配合,对应施工造成工程合同价款的扣减不得有任何异议。第七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七十八条 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场32、管理,必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第七十九条 从事本项目建设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项目办工作人员、施工、监理人员、设计代表、质检人员等均须佩证上岗。证件因按“甘交工发(1999)020号”文件要求制作佩戴。对于未佩证人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均有权予以拒绝(上级部门检查除外)。第八十条 本项目工程执行挂牌施工,接受各方面监督。项目办必须在工程开工10天内在项目起止点设立公示牌,并按照甘肃省建委的有关规定写明公示牌的内容。施工单位必须在标段起终点设立门架,在门架上至少写明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标段起至桩号;施工单位在驻地必须设置表示牌,写明承担工程的概况、三大负责任的姓名及相应的建设、监33、理、施工和设计单位的名称以及质量目标;在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质量牌、写明工点负责人和质检员的姓名及工程名称、内容、质量目标、配合比等。监理单位必须在监理部所在地设立标牌,标明所监标段、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负责人姓名等。第八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必须整齐堆放,妥善保管,并设置标示牌,注明规格、型号和主要用途。钢筋水泥等材料不允许露天堆放,沥青、汽柴油、炸药、导火线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安全存储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3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运行,维持沿线村镇居民饮水、农灌、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要确保施工期间已有道路的畅通无阻,如发生严重阻车,在34、新闻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与黄牌警告。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存放施工设备和材料要整齐有序,清除现场的废料、垃圾和不必要的临时设施,从而确保施工、办公、生活和劳务人员居住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文明。第八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为确保施工现场无污染,施工场地附近的居民或农作物不受影响,应尽量减少由于施工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源。第八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义务保护所施工工程免遭人破坏。为了施工现场附近过往群众的安全和方便,在监理工程师、项目办及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照明、护栅、警告和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35、单位应自费满足上述要求。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作业(特别是爆破、重型碾压、强夯等)时要周密考虑施工安全防护,使施工作业不影响或损害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和农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更不得影响当地群众的人生安全及日常生活。第八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挖出的所有文物、古迹及有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产、化石、古币或物品等,均属于国家财产。施工单位一旦发现这类物品,应采取一切措施妥善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办,由项目办联系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八十八条 本项目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图表,并布置张贴在一定位置。图表应包括工程平面布置土,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土、网络36、图、柱状图),机构及人员构成图,机械设备使用表,质保体系框图等。各种图表必须内容完善、制作美观、集中布置。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自觉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并执行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对现场管理的要求。第八章 工程变更设计第九十条 本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更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损失,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第九十一条 本项目工程的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使用效果,对于需要增加工程费用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市交通局审批。任何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第九十二条 对于原设计37、有误或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项目办,由监理工程师现场核查、设计单位确认、项目办同意后进行变更。重大错误由项目办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第九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权限一、对于局部变更设计,如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增加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现场复核确认,由项目办审批。二、对于原设计标准发生变化或主体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更设计,由施工、设计、监理或项目办任何一方提出,并由项目办有关人员现场考察确定后,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执行。第九十四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不正当行为。对于因变更设38、计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项目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九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所有工程变更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申报或审批。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九十六条 本项目工程实行奖优罚劣制度。第九十七条 本项目工程执行流动红旗、通报表扬、奖金等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第九十八条 凡在项目办组织的检查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将授予流动红旗。第九十九条 通报表扬一、凡施工措施得当,现场管理有序,工程进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获得两次流动红旗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将给与通报表扬。二、凡上级组织的检39、查中获得肯定或表扬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将给与通报表扬。三、如施工单位获得通报表扬,同时也将给标段监理单位以通报表扬。第一百条 物质鼓励。物质鼓励将通过奖金的形式兑现。一、 凡连续获得两次流动红旗或通报表扬的单位,将给于1000元的奖励。二、 凡三次连续获得三次流动红旗的单位,将给与2000元的奖励。三、 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将给于1000元的奖励。四、 凡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施工单位,将给与5000元的奖励。第一百零一条 本项目工程建设执行通报批评、红黄牌处罚、经济处罚、清除出场等处罚方式。第一百零二条 通报批评。凡违反本办法中有关通报批评内容规定的或连续两次在项目办40、检查考核中被排名为倒数第一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将给与通报批评,并通知受通报批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一百零三条 红、黄牌制度。 一、凡经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指出质量问题后拒不改进的被通报批评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二、凡两次检查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或其中之一以及监理负责人擅离岗位的,将给与黄牌警告;三、凡施工管理不善,施工进度缓慢,施工现场混乱的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四、边施工边通车路段发生严重严重阻车(租车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给与黄牌警告;五、凡自检体系不完善、工地试验室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六、凡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有质量隐患的违规操作,在规定期限内41、不进行纠正的施工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七、对进行非法分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并报质检部门取消施工资格;八、对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施工单位给与黄牌警告;九、凡因监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质量工程问题的监理单位,将给与黄牌警告;十、凡出现重大安全施工的单位给与黄牌警告;十一、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给与红牌警告;十二、累计两张黄牌者,将出示红牌警告;十三、凡受到红黄牌警告的单位,同时将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一百零四条 经济处罚一、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同时给于2000元的罚款;二、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将同时给于3000元的罚款;三、凡受到红牌警告的单位,将同时给于5000元的罚款;四、42、监理单位的人员上岗率达不到监理服务合同要求人数的,将按照缺额人数扣除月监理服务费6000元/人;五、如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济处罚的,将同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六、凡施工单位受到经济处罚,同时将给相应的监理单位处以施工单位罚金20%的经济处罚;七、所有的经济处罚,均由项目办报请建设单位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并书面通知受罚单位。八、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并不解除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清除出场一、 受到红牌警告的单位,一律责令清退出场。二、 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清退出场的人员,一律不准再参与本项目其他工程的一切建设活动。三、 被清退出场的单位,两年内不准在环县公路建设市场参与任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 局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协商解决。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1-29
141份
CAD图纸
上传时间:2023-12-21
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