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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6页)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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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579096 2022-09-09 35页 47KB
1、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2、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实物指标认定第五条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3、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第三章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4、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 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5、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年度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6、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 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7、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8、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9、;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10、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11、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12、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13、二十九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14、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拓宽农村移民的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农村移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需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分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 第二章 县内从农安置 第四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在县内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解决生产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一种方式。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的非15、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第五条 县内从农安置原则:在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按本组、本村、本乡镇、本县区内先近后远的顺序进行安置。 第六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生产安置措施: (一)以调整现有耕地(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结合土地开垦安置移民。 (二)配套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的调地,根据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搭配的方式,有林地资源的应调给林地。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第八条 农村移民县内从农安置工作程序: (一)根据移民安置16、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户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署确认意见。跨乡镇安置的,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对接安置方案组织移民对接,签订对接协议。 (二)在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对接协议后,移民户主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出乡镇安置的)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交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三)移民按规定办完上述有关手续,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移民户的搬迁安置进度,将搬迁费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将生产安置费兑17、现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含林地);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四)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户调整建房用地、承包耕地,根据平衡方案和林地资源情况调整林地,并为移民建房作好服务工作。 (五)县区相关部门、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 第三章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 第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户利用亲友关系,自行联系,并征得迁出地和安置地同意,自愿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村民小组)外,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资料,以户为单位进行从农安置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地的选择可以是本县区,也可以出县区,但安置地必须具备可安18、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和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安置标准与安置地居民应基本相当。 第十二条 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方式的,必须有被投靠亲友的书面申请和所在组、村、乡镇和县级(出县安置时)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材料(同意入户、同意划给承包地、同意划给建房用地或解决住房)。 第十三条 凡属符合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19、 (三)出县区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县区内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生产安置费、建房调地费20、(需建设房屋的)交给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六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移民户的安置工作监督落实。 第四章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 第十七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是指老、残、孤儿等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不依靠土地生活的一种安置方式。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可以在本县,也可以出县。 第十八条 选择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需具备条件 老年人年龄限制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中度以上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出具相关证明。 无劳动能力的21、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所投靠的亲属有供移民永久性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及能力,并作出供养书面承诺。 (三)投靠的亲属所在单位或村组、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和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办理程序: (一)投靠人员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法申请的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22、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五章 自谋出路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谋出路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建房用地和生产用地,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自谋出路移民可以在本县区安置,也可以出县区安置。 第二十二条 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23、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搬迁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二)在今后生活地有60平方米以上,可供正常使用的自有住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 符合自谋出路安置条件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谋出路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24、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六章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内取得建房用25、地,整户或部分成员自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整户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将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26、0万元。 (二)部分家庭成员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其稳定收入能满足本人的生活需求,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其家庭具备整户自谋职业安置所规定的条件。 2、本人有一技之长,有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证书,并且正在从业。 3、本人正在从事二、三产业工作且连续3年以上。 对于满足本款2、3条件的,若本户生产安置人口4人或4人以下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5人或5人以上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八条 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移民户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移民填写自谋职业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27、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散安置)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第七章 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养老28、保障范围的一种生产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亭子口工程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到规划水平年(库区2013年,坝区2009年)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调配土地,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安置养老金发放: 29、(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二)发放期限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死亡之日止。移民在土地“两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将生产安置费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六条 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若家庭其他成员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应按规定标准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在安置地划建房用地。 若选择不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不划给建房用地。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30、施建设费(不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八章 户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乡镇内安置的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变更登记;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跨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九条 无土安置移民农转非的,户籍上在居住所在地。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未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村民小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所在村其他村民小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享受农村低保的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移民31、,如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现行转移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农安置的移民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 移民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无土安置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担,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完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移民32、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及补偿补助行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33、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四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规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中“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34、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建设征地范围外,按规划确定需要搬迁的人口。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中“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六条 移民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人口以搬迁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35、农村移民户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按规定属生产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因婚嫁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不属移民人口。 (四)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全家户口迁往建设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登记后又要求将全家户口迁回的,不能迁回。 (五)已农转非在农村有住房的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作生产安置。 (六)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子女户口迁出建设征地区,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又要求将子女户口迁回的,不能迁回。 (七)2006年11月8日(省政府“封库令”发布日)后违法生育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八)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36、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人口对待;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若户口已迁出征地范围,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回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按移民人口对待;将户口上为非农业户口的,按搬迁人口对待。 (九)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十)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十一)有房无户是指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而无该房屋所在地户籍,不属移民人口。 (十二)搬迁时移民户中的退役回37、户义务兵和现役义务兵,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三)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四)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区,但户籍还在建设征地区,经核实:如在婚嫁居住地已取得生产用地,不作为移民人口;如未取得生产用地,属生产安置人口,不属搬迁安置人口。 (十五)以下情况可以分户: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移民子女,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分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要求分户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乡(镇)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因分户人为造成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口无人照管的,或人为将老年夫妻分开入户到两个家庭的除外)38、。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六)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十七)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和未婚子女分开登记的,如搬迁时还生活在一起且未结婚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第七条 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确认、报县区移民部门审查和交村组公示无疑后,计入移民人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集镇迁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集镇迁建和39、集镇移民安置工作,保障迁建单位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按规划需要迁建的集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迁建单位和移民个人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四条 迁建实行移民任务和资金包干使用原则,充分合理使用补偿资金,积极争取有关扶持政策,整合有关资金,搞好集镇迁建工作。 第五条 迁建必须重视集镇环境保40、护设施的建设,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集镇迁建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 县区移民部门负责集镇迁建的实施规划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迁建的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局参与集镇搬迁安置前期规划工作,负责征地手续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集镇迁建安置中的用地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集镇迁建的规划,负责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集镇迁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县区发改、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广播电视、文化等专业设施,由资产所有者41、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概算,自行组织实施,并与集镇相关建(构)筑物施工程序、进度相协调。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迁建到新集镇的党政机关,采取相对集中、组合修建的形式规划。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按照迁建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局。 迁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迁建详规,定区、定位、定界、定建筑风格、定建筑技术指标进行迁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滥建。 第八条 迁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根据集镇规划确定。 第九条 严格规划管理,对确需调整集镇迁建详规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四章 42、用地管理 第十条 集镇迁建用地要符合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灾后重建土地利用实施规划、迁建详规和年度用地计划,实行统一征收。 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应按批准的集镇迁建详规和县区政府审定的面积用地,由县区移民部门出具迁建通知书,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移民迁建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专地专用,确保迁建单位和移民建房用地,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建用地。 第十二条 集镇迁建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助标准按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执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迁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43、 集镇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招投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项目的项目法人是资产所有者或行业主管部门。 集镇居民、建成区农户、进集镇安置移民户、新址占地征房户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建,房屋由移民户自建或联建。 第十四条 项目迁建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投资、定时间、定质量”的责任制,项目法人为责任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五条 迁建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44、法人及时移交主管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在集镇迁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法人应接受县区移民部门的业务管理,定期向县区移民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县区移民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直接向迁建项目法人拨付补偿资金。县区移民部门应根据集镇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划投资流程,制定迁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项目法人,并对迁建工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迁建详规和迁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居民,应按期搬迁,不得拒迁或拖延搬迁。 第十八条 县区移民部门、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迁建项目45、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和决算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迁建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迁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集镇迁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向县区移民部门申请列入移民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列入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县区移民部门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迁建协议。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移民投资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个别项46、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迁建单位的施工和工程监理,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迁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禁超范围承揽业务。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禁止挂靠、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 第二十四条 集镇迁建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投资预算和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并严格控制造价,定期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县移民部门报送详细的工程监理报告。 县规划和建设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的47、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移民部门应对迁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集镇迁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提供全部竣工资料,项目法人向县区移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区移民部门必须参与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鉴定结果和资料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移交和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县区移民部门对集镇迁建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移交。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经批准的迁建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移民户按照集镇迁建详细规划和划定的建房用地自主迁建。由户主提出申请,经县区移民部门审查批准,按建房进度拨付有关补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移民部门、迁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迁建项目的移民补偿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侵吞移民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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