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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住宅建设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实施细则(38页)
河北廊坊市住宅建设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实施细则(3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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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细则
上传人:奈何 编号:578322 2022-09-09 38页 96KB
1、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廊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1.3 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2、图设计文件并结合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分户验收工作。1.4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廊坊市规划区内的分户验收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的实施工作。2基本规定2.1 分户验收程序2.1.1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2.1.2 当工程基本完工,已通水通电,具备分户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3、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做好相关记录。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和本地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2.1.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人员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包括:(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分户验收的组织机构、人员、各方职责;(四)每户(套)住宅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五)检查工具;(六)绘制套型及房间编号图,注明测量点位的对应编号;(七)分户验收时间安排。对于初装修和精装修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应有针对性。分户验收方案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建设单4、位公章后,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4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2.1.5分户验收应准备:钢尺、测距仪、塞尺、2米检测尺、小锤、水平尺、游标卡尺、漏电测试仪等检测检查工具。2.2 分户验收项目2.2.1 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检查以下项目:(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四)室内、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排水及采暖系5、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2.2.2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细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的规定。2.2.3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2.3 分户验收的要求2.3.1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参加验收的人员资格符合要求,验收结果客观、真实。2.3.2 分户验收组应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6、2、附件3)。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2.3.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4)。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3.4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检查的房间数量为每户的全部居住房间均进行检查,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实测点位置为距墙角200-300mm,高度距地面500mm,净高测量位置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所示,距墙角300mm至500m7、m mm,所测点应标注于实测现场。测量时遇有门窗洞口时,在洞口上侧距墙角200-300mm检测。2.3.5 房间室内空间尺寸的测量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的要求,同一房间的同一测量项目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不能超过允许偏差的绝对值。2.3.6 外窗渗漏项目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附件7)2.3.7 顶层住宅防水检查应检查屋面是否渗漏。2.3.8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蓄水24小时,分户验收时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2.3.9 室内给水系统在分户验收时应通水,以便对管道渗漏情况进行检查。2.3.10 未进行面层施工的房间地漏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一定的8、高度。3监督管理3.1 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2 建设单位在将分户验收资料整理齐全后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检查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数量一般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顶层必须抽查一户;当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同一项目含有多个单位工程时,在质量保证体系相同的情况下抽查、抽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3.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以下资料存入监督档案:(一)分户验收方案;(二)廊9、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三)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附件5);(四)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五)实体抽查、抽测记录;(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3.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5 本实施细则所说差异是指:(一 )相应部位的空间尺寸复核数据和分户验收数据差值在5 mm以上的;(二) 地面、墙面和顶棚存在规范不允许的空鼓、裂缝等问题而分户验收未检查记录的;(三) 门窗10、护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分户验收未检查记录的;(四) 室内、屋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的;(五) 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中出现管道渗漏和管道坡向、坡度不正确的;(六) 电气安装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七) 其他不符合分户验收和规范要求的问题。3.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3.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3.8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县市住宅工程质11、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4 其他规定4.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6)交给住户。当住户对分户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住户查阅分户验收记录。5附则5.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废止。5.2本实施细则由廊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及数量标准条文1房屋室12、内空间尺寸开间、进深、净高钢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每户每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净高测5点2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GB50209-2002,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处可不计。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GB50204-2002,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13、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墙面抹灰质量观察检查GB502010-2001,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地面表面坡度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GB50209-2002,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3门窗、护栏外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14、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GB50096-1999,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GB50210-2001,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15、好,不得脱槽。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外窗渗漏雨后观察检查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GB50210-2001,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GB50210-2001,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安全玻璃认证标识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GB50210-2001,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16、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栏杆高度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竖杆间距用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GB50210-2001,12.5.17、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mm;栏杆间距允许偏差mm;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mm;扶手高度允许偏差mm。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18、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护栏玻璃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卡尺测量GB50210-2001,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4防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GB50209-2002,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外墙渗漏雨后观察检查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19、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给排水及采暖安装管道渗漏试水检查GB50242-2002,4.2.2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知试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管道坡度观察检查GB50242-2002,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1、管径50mm,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2、管径75mm,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3、管径110mm,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4、管径125mm,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5、管径160mm,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安装固定通球检查GB5024220、-2002,5.2.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地漏水封尺量检查GB50242-2002,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6电气插座相序、接地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GB50303-2002,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或接零()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21、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接地()或接零()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3.1.7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户内配电箱(盘)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GB50303-2002,6.1.9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动作时间不大于0.1;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6.222、.8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照明试验通电检查GB50303-2002,23.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等电位观察检查GB50303-2002,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23、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7其它烟道设置及附件观察检查附件2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工程名称房(户)号房间编号净高、开间、进深设计值(mm)净高实测值(mm)开间、进深实测值(mm)计算值(mm)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混结构20mm净高最大偏差、极差开间、进深最大偏差H/La/LbH1H2H3H24、4H5L1L2L3L4H1、2La/Lb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分户验收套型图;开间、进深实测位置平面图;净高实测位置平面图贴图区,房间编号注:实测点距墙角300mm至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附件3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工程名称房(户)号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检查结果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墙面抹灰质25、量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地面表面坡度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2门窗、栏杆外窗台高度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密封条接缝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外窗渗漏外窗及周边无渗漏门窗开启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安全玻璃认证标识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栏杆高度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竖杆间距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防攀爬措施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护26、栏玻璃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3防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无渗漏、排水顺畅外墙渗漏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4给排水及采暖管道渗漏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管道坡度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安装固定给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通球检查5电气插座相序、接地相序、接地符合规范要求户内配电箱(盘)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照明试验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等电位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6其它烟27、道设置及附件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墙面空调孔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分户验收综合结论各项均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验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建设单位结构层数地下 层地上 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验 收 情 况验收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验收结论本工程共 户,其中验收合格 户,不符合建筑工28、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验收规范标准,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户。 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房(户)号为: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户)号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项目经理(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附件5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构层29、数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类型核 查 情 况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核查资料数量本工程共 户,抽查 户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抽查数量占总数的 。(抽查方案附后)核查结论资料符合要求的 户。户号为: 记录不完整需重新补正的 户,户号为:备注核查人签字:附件7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合 格 证工程名称: 房 号: 建设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监制说 明一、本证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凭证,房屋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交给住户。二、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三、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30、责任。工程名称及房号: 栋 单元 号本户住宅已按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进行了验收,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备注: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有: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部位有: 附件7关于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和外窗渗漏验收的规定 一、关于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查应使用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激光测距仪和钢尺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一)套型图的绘制 套型图(参照图1)应依据建筑施工平面图逐户绘制。图中应注明墙体结构层厚度和两侧的装饰层厚度、每个房间的开间进深净31、尺寸设计值、被抽测房间编号(房间1、房间2、)等内容。 图1 分户验收套型图(二)房间开间、进深的实测 1、开间、进深净尺寸设计值的确定:房间开间、进深设计值根据开间、进深的设计结构净尺寸和两侧装饰层厚度按下列公式确定,装饰层厚度按设计工程做法。 开间、进深净尺寸设计值=设计结构净尺寸两侧装饰层设计厚度 2、实测位置和数量:每个自然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实测点距墙角200mm-300mm,在楼地面以上200 mm处,如图2。图2 开间、进深实测位置平面图 注:对于室内开间不规则的房间(如弧形、多角形等)净开间可不做测量(设计和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房间净高的实测 1、房间净高设计值的32、确定:房间净高设计值应根据建筑物层高、顶板结构层厚度、楼地面装饰层和顶棚装饰层厚度的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如图3所示): 净高设计值=层高顶板结构层厚度楼地面装饰层厚度顶棚装饰层厚度设计值 图3 室内净高设计值计算剖面图2、实测位置和数量:每个自然间测5点,分别为四周距墙角300mm-500mm范围内的4个点和1个中心点,如图4。 图4 净高实测位置平面图 3、净高实测值的最大允许偏差:房间净高实测值的最大允许偏差除满足冀建房【2008】601号文件附件2要求外,尚应满足最大极差的要求。最大极差为同一房间内5个净高实测值中最大、最小值之差,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大于20mm,砖混结构不大于3033、mm。 注:对于卫生间等地面设计要求找坡的房间,室内净高测量后可不做净高极差的计算,但应保证地面找坡最低点处净高数据不低于净高设计值。 二、关于外窗渗漏 (一)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 (二)外窗现场淋水试验 分户验收前,建筑外窗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淋水试验检测,此项内容作为分户验收的必备条件,分户验收时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 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 确保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34、法(冀建法2008601号)、关于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质监200826号)和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010年1月1日后竣工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以及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文件精神,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前置条件。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采取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参建各方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分户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建设单位在完成分户验收工作后35、应及时将分户验收资料整理齐全后报监督站审查。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点审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户验收组织形式、各专业人员分工情况,分户验收方案的实施等;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和相关验收表格及记录,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抽查分户验收记录的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明确;抽查完毕,认真填写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附件1)。第六条 分户验收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实际情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数量一般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顶层必须抽查一户;当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同一项36、目含有多个单位工程时,在质量保证体系相同的情况下抽查、抽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一)分户验收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项目1、房屋室内空间尺寸;2、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3、门窗、护栏安装质量;4、室内、屋面防水工程质量;5、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7、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二)分户验收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时间分户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随即确定抽查方案,重点确定抽查房间,并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做好相应准备(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蓄水、户型图打印等)。(三)监督机构进行分户验收实体质量抽查应自行准备:钢尺、测距仪、塞尺、2米检测尺、小锤、水37、平尺、游标卡尺、漏电测试仪等检测检查工具。(四)分户验收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方法1、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检查的房间数量为每户的全部居住房间均进行检查,净开间、进深尺寸测量位置为距墙角200-300mm,高度距地面500mm,净高测量实测点位置距墙角300mm至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测量时遇有门窗洞口时,在洞口上侧距墙角200-300mm检测。 2、 房间室内空间尺寸的测量值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的要求,同一房间的同一测量项目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不能超过允许偏差的绝对值。3、 外窗渗漏项目检查外窗现场淋水试验记录。4、顶层住宅防水检查应检查屋38、面是否渗漏。5、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蓄水24小时,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6、 室内给水系统在分户验收时应通水,以便对管道渗漏情况进行检查。7、 未进行面层施工的房间地漏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一定的高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实体工程质量时,应及时将监督抽查数据和结果填入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附件2、附件3)。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抽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及时下发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一次性告知单(附件4),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本办法所说差异是指:(一 )相应部位的空间尺寸复核数据和分户验收数据差值39、在5 mm以上的;(二) 地面、墙面和顶棚存在规范不允许的空鼓、裂缝等问题而分户验收未检查记录的;(三) 门窗、护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分户验收未检查记录的;(四) 室内、屋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的;(五) 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中出现管道渗漏和管道坡向、坡度不正确的;(六) 电气安装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七) 其他不符合分户验收和规范要求的问题。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或将不合格的分户工程质量当合格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40、单位组织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质量无异议的,及时填写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5),推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将以下资料存入监督档案:(一)分户验收方案;(二)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三)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四)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五)实体抽查、抽测记录;(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附件1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m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构层数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类型核 查 情 况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核查资料数量本工程共 户,抽查 户工程资料41、进行核查,抽查数量占总数的 。(抽查方案附后)核查结论资料符合要求的 户。户号为: 记录不完整需重新补正的 户,户号为:备注本工程随机确定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为实体质量抽查对象,定于 年 月 日进行现场监督抽查。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 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一)工程名称房(户)号房间编号净高、开间、进深设计值(mm)净高实测值(mm)开间、进深实测值(mm)计算值(mm)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混结构20mm净高最大偏差、极差开间、进42、深最大偏差H/La/LbH1H2H3H4H5L1L2L3L4H1H2La/Lb分户验收套型图;开间、进深实测位置平面图;净高实测位置平面图贴图区,房间编号注:实测点距墙角300mm至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抽查: 年 月 日附件3 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二)工程名称房(户)号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检查结果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墙面抹灰质量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地面表面坡度不得有倒泛水43、和积水现象2门窗、栏杆外窗台高度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密封条接缝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外窗渗漏外窗及周边无渗漏门窗开启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安全玻璃认证标识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栏杆高度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竖杆间距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防攀爬措施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护栏玻璃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44、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3防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无渗漏、排水顺畅外墙渗漏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4给排水及采暖管道渗漏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管道坡度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安装固定给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通球检查5电气插座相序、接地相序、接地符合规范要求户内配电箱(盘)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照明试验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等电位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6其它烟道设置及附件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45、散。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墙面空调孔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分户验收综合结论各项均符合要求 项不符合要求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抽查: 年 月 日附件4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一次性告知单 单位:你单位 工程,依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月 日我站对该工程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 单元 号进行了监督抽查,在抽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与你单位上报的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不符,现责令你单位重新组织进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签发人:接收人: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附件5廊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情况验收程序及人员组成情况实体抽查抽测情况质量监督站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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