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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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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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金坛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5)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7)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8)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草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金坛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2、事故以外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加强对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3、消除隐患。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强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互通,积极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做好辐射事故应急事故处置工作。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积极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4、,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2)重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3)较大辐射事故(级)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一般辐射事故(级)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5、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 组织体系金坛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金坛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常州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2.1 领导机构金坛区区域行政范围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6、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金坛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金坛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 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2)落实或传达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3)当金坛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严格落实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安排;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4)批准区级辐射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5)统一指导区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7、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6)必要时申请、组织、协调外部支援力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金坛环保局。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金坛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金坛环保局、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金坛环保局负责。2.3 现场处置小组现场处置小组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包括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舆情信息组8、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金坛环保局、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现场协调组由金坛环保局牵头,公安分局、区卫计局、事故发生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统筹应急救援物资;传达省、市指挥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现场监测组由金坛环保局牵头,金坛监测站、区卫计9、局辐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门对核与辐射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辐射、食物和饮用水等进行应急监测,配合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配合开展监测数据整理和监测报告提交;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建议;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现场处置组由金坛环保局牵头,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负责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提出事故处置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故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建议开展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金坛环保局、事故发生属地政府等相关单10、位组成。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3. 预防预警3.1 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金坛环保局对辖区范围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V、V类放射源信息,IV、V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3.2 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金坛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3.3 预警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12、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可由区政府直接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调查,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13、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110”、“12369”、“0519-82369992(金坛区应急办)”等电话立即向金坛环保局或区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金坛环保局或区应急办在接到辐射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在主管部门。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辐射事故14、的,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4),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15、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4)。4.2 响应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金坛区行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金坛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处置;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消除或控制现场危险因素,对16、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4.3 应急监测金坛环保局负责配合省、市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预测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4 安全防护4.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和防护程序。4.417、.2 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协调组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明确污染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人群安全疏散撤离;(3)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5 通信联络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确保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现场处置小组、事故责任单位之间的及时联络和信息交流。4.6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4.6.1 事故通18、报(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2)接到外省、市、本市其他辖市区辐射事故通报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4.6.2 信息发布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有关事故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舆情信息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准确、权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 应急终止5.1 19、终止条件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5.2 后续行动(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20、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部门作出阶段报告,并提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在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门统一安排下配合专家咨询组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建议;(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金坛环保局配合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门开展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监督实施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5.3 善后处置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21、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5.4 总结评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6. 保障措施6.1 资金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6.2 物资装22、备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1)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全区辐射设备营运单位名单及辐射防护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金坛区以及常州市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全区辐射设施分布图、交通图;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实施程序文件。(2)应急装备配备应急车辆、各类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以及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6.3 通信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现场各专业应急23、救援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6.4 技术保障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6.5 宣传、培训与演习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牵头做好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专门人才。每年组织辐射事故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不少于一次,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内部相互协调和配合,增强实战能力。7. 24、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 预案管理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