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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9页)
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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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上传人:奈何 编号:566247 2022-08-31 38页 188.04KB
1、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21.4工作原则31.5适用范围41.6应急预案体系42 组织机构和职责52.1组织机构52.2部门职责6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职责103 运行机制123.1预防、监测与预警123.2应急处置与救援153.3后期处置194 应急保障204.1人力资源保障204.2经费保障214.3物资保障214.4医疗卫生保障224.5交通运输保障224.6人员防护保障224.7通信和信息保障234.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3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34.10科技支撑保障234.11气象服务保障22、34.12法制保障235 监督管理245.1应急演练245.2宣传教育245.3培训245.4责任与奖惩255.5预案实施256 附件266.1信息接报、信息报送与预案启动、应急结束文本266.2指挥部成员266.3专家组主要成员266.4工作流程图26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8号)(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9)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10)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12)广东省生产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15)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2117号)(16)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7)关于印发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1.3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I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含失踪5、,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级(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级(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较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需要紧急6、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形成跨区事故。(4)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7、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工作。(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8、制危险源。(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涉及跨区的级生产安全事故;(4)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适用于以上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1.6应急预案体系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10、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2)区(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3)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11、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确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负责纳入省政府和国家12、预案管理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任:市长副主任:常务副市长 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口岸办、法制办、应急办、建筑工务署、轨道办、公安消防监管局、公安交警局、中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市委,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海事局、民航深圳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深圳警备区、公安消防支13、队、武警深圳市支队、公安边防支队、中广核集团、华侨城集团、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公司、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编制和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4)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14、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习等工作;(5)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6)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2.2部门职责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2)市编办: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及人员配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3)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社会管15、理综合治理考评。(4)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粮食救灾物资调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能源保障工作。(5)经贸信息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主副食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6)科技创新委: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7)财政委: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8)规划国土委: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房屋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9)人居环境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16、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10)交通运输委:负责港口、公共交通、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1)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事故卫生的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12)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负责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13)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不含技校17、)和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和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15)监察局: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16)民政局: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17)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8)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其主管的18、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19)文体旅游局:负责文体活动、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0)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督促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21)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2)水务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统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9、;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23)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4)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25)口岸办:负责事故引起的口岸大客流疏导工作,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做好滞留旅客的安全保障工作。(26)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7)应急办:协助总指挥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批示和指示。(28)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在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所管辖施工场地20、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29)轨道办:负责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0)公安消防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火灾预防,按规定开展火灾调查、火灾统计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31)公安交警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32)中级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33)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1、。(34)总工会: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33)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深圳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35)民航深圳安监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邮政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邮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7)深圳警备区: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8)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22、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39)武警深圳市支队: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0)公安边防支队: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41)中广核集团:负责所辖企业运行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2)华侨城集团:负责所辖企业运行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3)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4)广深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火灾、铁路危险23、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铁路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5)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地下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6)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空运保障。 (47)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48)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统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49)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24、:负责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5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区内)、使用(除剧毒品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纳入国家应急预案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以及事故主管单位、市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相关单位25、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纳入省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事故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事故主管单位、市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26、任)任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事故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事故主管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相关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技术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持的,由市安委办负责协调。基本应急行动组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0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一)综合协调组。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27、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三)专家救援组。由市安委办(安监局)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迅速组织和调集技术专家,开展技术调查、分析和咨询,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四)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治安秩序及危险区域隔离警戒28、;做好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五)消防抢险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现场受伤和失踪人员进行搜救等。(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通稿、开展新闻报道,指导市安委办、事故主管单位新闻发言人发布事故信息,协调做好境内外记者接待咨询、现场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七)应急保障组。由市财政委、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负责组成。主要职责是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为处置事故提供网络保障及网络与信息29、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八)环境监测组,由市人居环境委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开展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等相关工作。(九)调查评估组。由市安委办牵头成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故主管单位及监察、民政、总工会、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参与。(十)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加相关专业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30、动组的参与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市安委办备案。3 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与预警3.1.1预防(1)市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2)本市创新设立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引进知名技术专家和先进技术设备,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排查精度和排查效率,提高安全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本市城市生31、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本市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5)本市公共交32、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1.2监测(1)监测。市安委办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33、治、早解决。(2)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海、陆、空、水、铁路)、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3)监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事故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负责向省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资料、事故前监督检查资料,供省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研34、究制定救援方案参考。3.1.3预警(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级预警(蓝色预警:存在重大3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2)发布预警信息本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全市通过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36、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经贸信息委指导和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37、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3.2应急处置与救援3.2.1信息报告和共享(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事故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本级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38、送事故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3)各区(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3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便利。3.2.2先期处置(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2)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40、助维护社会秩序。3.2.3应急响应.1基本响应(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2)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3)I41、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事故主管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市安委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按照属地原则,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4)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事故主管单位组织实施。但超出本辖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也可报请市安委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2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III级应急响应时,事故主管单位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办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市政府42、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响应。.3市安委办的响应(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主管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市级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43、赶到市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3.2.4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市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事故时,由市安委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3.2.4.1事故主管单位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启动本部门相44、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办。3.2.4.2市安委办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受威胁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必要时提请市安委会协调深圳警备区和武警驻深部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采45、取级、级、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安委办、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安委办、市委宣传部和有关区(新区)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46、各种便利条件。3.2.6处置措施(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和特点,市、区(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部门或专项应急预案,依靠市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展开应急处置。(2)市安委会接报事故信息后,确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3)按照生产事故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资金物资调拨、生活必需品保障、47、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社会面控制等。3.2.7响应升级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3.2.8社会动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48、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3.2.9信息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3.2.10应急结束现场处49、置工作完毕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分别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应应急领导机构或事故主管单位宣布应急结束。3.3后期处置3.3.1善后处置由市民政局或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事故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3.3.2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50、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3.3.3保险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3.3.4调查评估(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51、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办。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52、抄送有关部门。3.3.5恢复与重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4 应急保障4.1人力资源保障(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市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市、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53、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4.2经费保障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本市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54、急专项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4.3物资保障根据本市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必要时,市、区(新区)两级安委会可以本级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55、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或经济回补。4.4医疗卫生保障(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5交通运输56、保障(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3)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人居环境委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4.6人员57、防护保障(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2)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4.7通信和信息保障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文体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58、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4.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民政局、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59、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4.10科技支撑保障(1)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2)本市建立互联互通的市、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应急平台,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4.11气象服务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4.12法制保障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60、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5 监督管理5.1应急演练(1)市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5.2宣传教育(1)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61、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5.3培训(1)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将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62、全防护技能。(3)团市委(市义工联)会同市安委办、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5.4责任与奖惩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奖惩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63、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64、。(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5.5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3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6 附件6.1信息接报、信息报送与预案启动、应急结束文本附录1: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表附录2: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通知书附录3: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附录4: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结束通知书6.2指挥部成员附录5: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6.3专家组主要成员附录6: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名单6.465、工作流程图附录7: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附录1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表事发单位或区域详细地址事发时间事故类型联系人电话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危险性: 事故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员伤害情况:记录人: 时间:附录2深圳市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20 年 月 日 时 分, 区 街道 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初步判断为 级。 经请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意,现决定启动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请你单位依据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联络方式:(一)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二)第一联络员 联66、系电话 (三)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年 月 日 附录3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报送单位(盖章): 审核人: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时 分,接到 单位 同志(电话 )报告: 月 日 时 分,在 区 街道 发生一起 生产安全事故,初步判定为 级别。事故起因、经过、损失和影响: 已采取措施及效果:发展趋势及对策意见:现场联络方式:(一)现场指挥官 联系电话 (二)第一联络员 联系电话 (三)第二联络员 联系电话 附录4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结束通知书各应急处置单位: 发生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 区 街道 生产安全事故,经多方共同努力,应急处置67、行动已达到预期目的,现场情况满足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应急结束的条件,现场指挥部经请示领导同意,决定结束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请各单位清理物品,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现场指挥官(签字): 年 月 日附录5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总指挥市长、安委会主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副总指挥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安委会副主任副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主任(兼)成员市委宣传部成员市编办成员市综治办成员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市经贸信息委成员市科技创新委成员市财政委成员市规划国土委成员市人居环境委成员市交通68、运输委成员市卫生计生委成员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成员市教育局成员市公安局成员市监察局成员市民政局成员市司法局成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局成员文体旅游局成员市国资委成员市住房建设局成员市水务局成员市城管局成员市气象局成员市口岸办成员市法制办成员市应急办成员市建筑工务署成员市轨道办成员市公安消防监管局成员市公安交警局成员市中级法院成员市检察院成员市总工会成员图市委成员福田区人民政府成员罗湖区人民政府成员盐田区人民政府成员南山区人民政府成员宝安区人民政府成员龙岗区人民政府成员光明新区管委会成员坪山新区管委会成员龙华新区管委会成员大鹏新区管委会成员深圳海事局成员民航深圳安监局成员市邮政管理局成员深圳警备区成员市69、公安消防支队成员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中广核集团华侨城集团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公司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市安监局附录6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名单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专业类型附录7深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应急等部门通报群众报告事发单位报告事故监测报警电话值班领导事故核实评估事故信息收集前期处置初步认定级别现场监测事故信息分析信息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新区)政府级、级、级事故级事故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信息管理响应升级应急监测应急保障现场处置市政府广东省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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