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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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0253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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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 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范围(四)抢险救灾工作原则(五)适用范围和预案启动条件1适用范围2启动条件二、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一)全省煤矿矿井基本情况(二)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情况(三)应急救援服务区域划分三、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1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职责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二)应急救援队伍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五、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通讯联络(二)事故报告(三)事故现场保护七、应急反应八、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九、其他事项云南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地展开组织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充分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对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云南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三)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范围云南煤矿的主要危险来自于井下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顶板和运输等,所有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根据云南省煤田地质赋存和历3、年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分析,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以瓦斯事故、水害事故、顶板事故为主,事故多发区域为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等辖区内的煤矿企业。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救援范围还可以拓展到非煤矿山、冶金等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四)抢险救灾工作原则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救援手段,科学、迅速地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煤矿重特大事故4、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协同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3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4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市、县、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矿山救护队、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省各矿山救援队伍增援。5坚持安全抢救的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5、,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抢救工作,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队伍。6确保通讯通畅原则。井上下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五)适用范围和预案启动条件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2启动条件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事故,启动本预案。(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其它认为有必要启动该预案的煤矿事故。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煤矿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有煤矿企业按照本级(企业)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二、 应急救援范6、围和事权划分(一)全省煤矿矿井基本情况 截止2006年6月底,全省共有1853个井(坑),其中“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1670个,新建、改建、扩建矿井183个。2005年生产原煤6462.14万吨。其中:省属煤矿生产矿井24个井(坑),年生产原煤1340.91万吨。其它类煤矿生产矿井1646个井(坑),年生产原煤5121.23 万吨。主要分布在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昆明市、思茅市、玉溪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西双版纳州、临沧市、文山州、迪庆州15个市(州)的77个县(市、区),全省煤矿点多、面广、战线长。 (二)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情况 1全省煤矿(矿山)共有专业救护队27、1支(不含正在筹建的云南东源镇雄煤业集团公司救护队),救护小队59个,救护指战员576人,均为独立矿山救护中队建制,无救护大队。15个产煤市(州)行政辖区内,除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文山州、迪庆州5个行政辖区内没有救护队外,其它10个市(州)的16个县(市、区)都有矿山救护队。全省21支专业矿山救护队分布如下:曲靖市10支;大理州1支;保山市1支;丽江市1支;思茅市1支(不含1支辅助救护队);玉溪市1支;昆明市1支;昭通市3支;楚雄州1支;红河州1支。其中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后所(富源县城郊刘家湾)、恩洪(麒麟区东山镇恩洪新村)、圭山(石林县圭山乡和红河州泸西县交界处)、一平浪(禄丰县8、一平浪镇干海子)、田坝(宣威市田坝镇)、羊场(宣威市羊场镇)煤矿6个救护中队,下辖19个小队。滇东北有威信县、镇雄县、昭通市3个救护中队(不含正在组建中的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下辖7个小队,分别设在昭阳区、威信县、镇雄县城。滇东产煤重镇曲靖市下属富源县、宣威市、师宗县、麒麟区4个救护中队,下辖12个小队,队部分别设在县城和重点产煤乡镇。滇西北丽江市华坪县1个救护中队(华坪县城),下辖3个小队;大理州祥云县1个救护中队(祥云县城),下辖3个小队。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属凤鸣村煤矿(宜良县汤池镇)、陆东煤矿(麒麟区东山镇)、崩龙田煤矿(昌宁县湾甸乡)3个救护中队,下辖10个小队(含4个矿井辅9、助救护小队)。滇西南思茅市胜利煤矿(普洱县梅子乡)1个救护中队,下辖3个小队。宣威市宣威来宾煤电股份有限公司1个矿山救护中队(宣威市来宾镇),下辖2个小队。玉溪市峨山县塔甸煤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峨山县塔甸镇)1个救护中队,下辖3个小队。全省21支独立矿山救护中队大型技术装备情况:有矿山救护车36辆,救护指挥车12辆;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494台,其余均为负压氧气呼吸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BGP-200或400型15台,惰气发生装置DQ-150和DQ500型3台。 矿山救护队距离最远服务矿井有600多公里,最近距离井口不到100米。2存在问题和现状(1)云南省尚未建立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和省级矿山应急10、救援基地,均为独立矿山救护中队建制,无救护大队,各矿山救护中队分别属原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和市、县煤矿监管部门组建。(2)全省21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近一半的队伍达到了3个小队编制,但还存在技术装备不足等问题。能达到为社会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即人员、装备、基地达到国家三级救护队以上资质标准)的救护队只有2支,其余各队不同程度地存在装备、人员编制、基地等不足问题,不仅不能为区域内煤矿提供救护技术服务和抢险救援工作,而且有可能造成事故继续扩大的潜在隐患,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3具体职责(1)按照矿山救护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矿山救护工作原则,加强训练,严格管理,在国家认定资质等级范围11、内从事矿山救护工作。(2)按规定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严格矿山救护装备的管理,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并确保完好。(3)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救援工作报告制度。接到事故召请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救护工作要求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救护队出动救灾时,值班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省级和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开展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救护培训制度。(5)积极抢救,努力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施安全救护,杜绝救护队自身伤亡事故发生。(6)建立预防、预警机制。按照签订的救护协议,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检查和提供救护12、技术服务。按照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演习和训练制度,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训练。 (三)应急救援服务区域划分由于我省存在矿山救护队布局不合理,救护力量不足,全省煤矿分布广、点多面广、战线长的实际,同时,也是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许可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三级以上矿山救护队资质,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的规定。目前,由于全省矿山救护队尚未开展资质认证,所以未界定各矿山救护队的服务范围和区域。各煤矿企业可就近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根据签订的救护协议书,矿山救护队为其提供13、救护技术服务和抢险救援服务。 三、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由各市、州政府或国有煤矿企业主管单位成立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煤矿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牵头成立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划定的职责权限参与指导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1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职责是:(1)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煤矿矿井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和要求成立由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抢险救14、援指挥部,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事故抢救工作。(2)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3)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5)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6)负责召集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现场指导。(7)必要时可由地方政府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帮助抢险救援。(8)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事故煤矿企业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15、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效开展。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煤矿企业所在地政府和国有煤矿企业主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物资和设备的16、及时调配和供应。(5)警戒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6)医疗救护组。由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牵头,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 组 长:局长副组长:其他局领导 成 员: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主要负责人、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小组下设办17、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2)根据事故抢救指挥部要求,协调全省各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3)负责指挥、调动全省救护队的装备参战。(4)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矿山救护队的协调和指导。(5)组织开展全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负责矿山救护指战员的培训工作。(6)指导、协调市、州政府或省属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7)负责建立和管理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制定全省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训18、练。(8)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帮助市、州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矿山救护队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救援工作职责:(1)负责全省矿山救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监督、指导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取得救护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信息。(3)负责对矿山救护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矿山救护指战员证照发放及监督管理。(4)负责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等级评定的批复和上报工作。(19、5)负责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建设方案审核、批复;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批复。(二)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以为事故煤矿提供救护服务的专业救护队为主要力量,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全省其它各救护队为外援和后备力量,辅助救护队和煤矿其它工种协同、配合。必要时,申请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等为主储备。省、市、县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救护大型技术装备实行备案制,形成信息网络。各重点产煤市、州政府应对本辖区煤矿的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20、范措施,指导、督促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二)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基地装备支持。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可提供配备的生命探测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和惰气发生装置等大型装备,为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提供一定的救援技术装备支持。(三)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需要,由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协商,随时调集各种储备库的物资。 五、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煤矿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由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它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云南煤矿安全监21、察局信息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08713137968。煤矿发生事故时,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与事故现场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8715893131。云南省矿山救护队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二)事故报告1煤矿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属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调度中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及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安委会)。2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必须在6小时以内22、逐级报告至局信息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至局信息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2人事故必须是24小时内报至局信息调度中心。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煤矿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分别报告局领导和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特大伤亡事故,由局信息调度中心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别、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2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现场保护1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明确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2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矿井,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七、应急反应 现场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按照“就近、救急、高效”24、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召请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一)煤矿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矿企业主管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矿企业主管领导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安排协调各方矿山救护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单位领导负责。(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省安委会)和云南煤矿安全25、监察局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三)各矿山应急救护队伍要按照规定做好战备值班,接到事故召请时,按照事故性质携带装备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和救援工作规定,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煤矿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需外援矿山救护队时,事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矿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的负责人,要及时向矿山救护队主管单位积极召请或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申报召请矿山救护队。 (五)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应积极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局信息调度中心及时报告抢险救援情况。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面出发,服从省突发公共事件26、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七)事故矿井要根据制定的矿井灾害与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工作,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规定准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和设备。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从事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矿山救护队根据服务区域的特27、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九、其他事项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并承担应急救援费用。根据国家有关矿山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和签订救护协议的规定,召请矿山救护队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支付相关费用。 (二)在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不及时组织救援以及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四)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和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预案。(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六)本预案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矿山救护队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