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天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合理避税统筹(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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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69610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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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合理避税统筹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3%营业税、25%所得税、0.03%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其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如何合理减少营业税的纳税额?营业税一般是直接以本公司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而得出的,对于凡是经过本公司账户而取得的收款,很难进行避税,这里我们主要需要提到的是差额营业税的应用。建筑行业的差额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该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才可以实行差额征税。而转包业务是不可以实行2、差额征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997第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显然,工程转包属于违反建筑法的非法行为,新营业税条例因此也删除了关于转包工程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规定。另外,结合新营业税条例第六条也可以看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想实现差额纳税也往往“此路不通”。所以企业要想实行差额征税,必须将本企业的业务由转包转变为分包。不过转包业务本就是违法行为。转包与分包的区别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3、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分包:(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作为分包作业的总承包人,可以实行差额营业税具体操作:1、 各分包主体(个体操作者),凭身份证、合同去地税局代开发票。需缴纳的税金:(1)、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 (3)、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4)、营业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5)、开票收入的0.1%征收堤围费;4、 (6)、合同金额的0.03%征收印花税 (7)、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计算,如果一个分包主体一个月取得的分包收入100万元,税局代开发票时,其应该缴纳的各项税收共计38,900元。具体计算如下:项目基数税率税额营业税 1,000,000.00 3% 30,000.00 城建税 30,000.00 7% 2,100.00 教育费附加 30,000.00 3% 900.00 地方教育费附件 30,000.00 2% 600.00 堤围防护费 1,000,000.00 0.1% 1,000.00 印花税 1,000,000.00 0.03% 300.00 个人所得税 1,000,05、00.00 0.4% 4,000.00 合计 38,900.00 2、 凭发票入账。3、 本公司营业税计税。计算方法,需要扣减分包主体交来的营业税票票面金额后,计算本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如本公司开出的发票总金额为200万,分包主体的发票金额为100万,则其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额为34,900 元,项目基数税率税额营业税 1,000,000.00 3% 30,000.00 城建税 30,000.00 7% 2,100.00 教育费附加 30,000.00 3% 900.00 地方教育费附件 30,000.00 2% 600.00 堤围防护费 1,000,000.00 0.1% 1,000.00 印6、花税 1,000,000.00 0.03% 300.00 合计 34,900.00 如果不能确认为分包,则不可实行差额营业税,其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额为:项目基数税率税额营业税 2,000,000.00 3% 60,000.00 城建税 60,000.00 7% 4,200.00 教育费附加 60,000.00 3% 1,800.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60,000.00 2% 1,200.00 堤围防护费 2,000,000.00 0.1% 2,000.00 印花税 2,000,000.00 0.03% 600.00 合计 69,800.00 如何合理减少所得税的纳税额? 目前各企业实行的所得税率7、均为25%,企业只有将该入账的各项费用真实的反应在账面,才能够有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对于建筑业分包给个体操作者的业务,必须要求个体操作者到税局代开发票,企业才能够以此发票作为费用入账,并用以扣减所得税费用。 我们继续以上述例子进行说明,如果企业取得个体操作者交来的税局代开的税票100万,企业本身发生的各项支出50万,则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为(200万-100万-50万)*25%=12.5万。 如果由于个体操作者没有去税局代开发票,以致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费用入账,则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为:(200万-50万)*25%=37.5万。 37.5万-12.5万=25万,等于由此8、企业多负担了25万的所得税费用。即使退一步讲,个体操作者因为缴纳税金的原因而不愿意去税局代开发票,企业可以考虑将这100万需要缴纳的税金由本企业返还给个体操作者,即使如此,企业仍旧可以少负担所得税费用25万-3.89万=21.11万元。 作为提供劳务的处理 由于区分转包与分包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分包只能包含两级承包,为此,为了不违反分包的操作原则,所以,一旦出现第三级承包,只能作为个人提供劳务来处理,但是,一旦作为个人提供劳务来处理,则不可以享受差额营业税的政策,必须按照本公司的开票金额,全额计算营业税。具体文件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对此条款的解释,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不能适用此项规定。 因此,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个人的,在计算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时,应按取得的该工程项目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